刊登报纸 公告.遗失.求职 广告-各类公告、登报作废、徵人徵才、报社登报

首页
1
报纸广告刊登
2
民事裁定登报
3
法院公告刊登-登民事裁定事件4
Missing parameters [image]

徵人求才广告-自由时报,中国时报,求职便利通刊登
法院公告刊登-民事裁定,公示送达,全国海外版登报
报纸遗失广告-证书证件,提单订单,合约书,使用执照
登报电话:(02)22616645 传真:(02)22660730
请加LINE官方帐号:@a123 以便迅速回覆,谢谢

相关连结:http://www.yp123.url.tw/product_cg38606.html

法院公告刊登-登民事裁定事件 刊登民事裁定,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民事裁定公告,民事裁定登报
民事裁定公告 公示送达登报 公示催告 拍卖公告报纸广告 海外版公告 支票遗失 股票遗失 本票裁定 刊登限定继承院夫妻财产制 报纸提存所公告等法院公告,无论您在北部地区、中部地区或南部地区全省各县市皆可服务,免费排版 免费打稿。只要您将资料传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见报。刊登价格1字低於1元。分类广告以太平洋日报分类广告、都会时报分类广告为主。目前配合的派报社、书局、文具店及地政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於全省各县市约有数百家。各类公告登报业务欢迎相关行业长期配合,亦欢迎个人或公司,E-MAIL或拨服务专线委刊广告。刊登地方法院公告、报纸分类广告服务中心,代理全省各大报报纸分类广告登报。刊登中国时报/自由时报/联合报/苹果日报/太平洋日报/都会时报/英文邮报/民众日报等各报分类广告、全省报纸人事公告、法院公告等线上刊登。提供声请人发生各项事件新闻纸刊登报。刊登海外版及全国版地方法院公告-法院民事裁定、公示送达、公示催告、拍卖公告、海外版公告、支票遗失、股票遗失、本票裁定、限定继承登报、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法人设立变更登记、基金会筹备会公告、董事会公告、学校招生徵聘公告、政府机构公告、公听会公告、采购公告、招标公告、教师聘任公告、祭祀公告、债权公告、上市股东会议公告及各类遗失启事广告。

法拍公告刊登相关资讯
询问专线:02-22616645 曾经理
传真专线:02-22660730
联络信箱:
ao79080@yahoo.com.tw
网址:http://www.yp123.url.tw/
支票遗失或被窃时,发票人或执票人应於依下列顺序办理
(一)向付款银行办理挂失止付:发现支票丧失时,立即以电话通知付款银行挂失止付,禁止付款,然后再赶紧到付款银行办理挂失止付的手续,以免票款被他人领走。
(二)向法院声请公示催告:经向付款银行好挂失止付后,应马上前往该支票付款地所属的地方法院,声请公示催告。声请时应检具银行发给的「票据挂书止付通知书」副本、「支票抄件」、和「公示催告声请状」两份,向法院提出声请后五天内,向付款银行提出已为声请公示催告的证明,否则先前所为之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三)声请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经法院裁定准许后,则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於六个月以上的时间申报权利,如果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仍没有人向法院申报,此时法院可因当事人的声请而宣告该支票无效。
(四)声请人即可依据法院的除权判决,向支票债务人(发票人、付款人)主张支付票款。
股票遗失被盗或毁损时,股东或合法持有人应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股东应检附下列文件,向公司或股务代理部申请挂失手续:委托他人办理时,自然人应出具委托书及受托人之身分证影本一份,并加盖股东原留印鉴;法人应出具申请函。第一手股票或已过户挂失
1.警察局报案证明(载明挂失股票名称、股票号码、持有人、股数 等)。
2.原留印鉴。
3.股票挂失申请书(由公司或股务代理部提供)。
4.身分证影本一份。
5.委托他人办理:自然人股东应出具委托书,法人股东应出具申请函,所出具委托书或申请函,均应签盖留存公司之签名式或印鉴。
二、向发行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声请『公示催告』:股东向公司或股务代理部申请股票挂失后,应於五日内依民事诉讼法持公司或股务代理部所发之挂失函向该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声请公示催告,并将公示催告声请状副本(即加盖『法院收状章』声请状原稿)及法院收文收据影本各一份送交公司或股务代理部。逾期未办理者,依据股务处理准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得注销挂失之申请。
三、将法院之『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全文刊登报纸:公示催告经法院裁定后,法院将邮寄裁定书予股东,股东依其裁定书内容刊登报纸,一份报纸股东自行留存,一份报纸连同裁定书影本送交公司或股务代理部,两份报纸请整版留存,勿迳行剪下。
四、向法院声请『除权判决』:自登报日起6个月公示催告期满后,三个月内股东检附报纸一份、裁定书正本、印章向法院声请除权判决。
五、向公司或股务代理部办理补发新股票:俟除权判决裁定后,请检附除权判决书正本填具『股票挂失补发申请书』并加盖原留印鉴,向公司或股务代理部声请补发新股票。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者,其股息、红利、配股等从属权利,须俟公司或股务代理部接获法院除权判决书后方可领取。股东若於办理挂失后又寻获股票者,应填具『股票挂失撤销申请书』并加盖原留印鉴,向公司或股务代理部办理挂失撤销;若已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者,除填具『股票挂失撤销申请书』外,应加附撤销公示催告声请状副本(即加盖『法院收状章』之声请状原稿)。
在什么情形下,要向法院声请公示催告?
当你有支票、本票、汇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书转让之证券遗失、灭失或被窃时,除了先到付款行库或发行公司办理挂失手续外,就要尽快的到法院办理公示催告,以免遭第三人主张权利及即早可以领取挂失止付之票据金额,或到发行股票公司声请另行发给股票,以便得行使权利。
声请公示催告,要怎么办理?如何声请公示催告?
1.声请公示催告时,应由丧失证券之权利人向法院声请。
2.当事人办理挂失止付后,要拿付款行库所书写盖妥印鉴之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或股票发行公司所核发之函件或证明,并带身分证、印章到付款地或证券所载履行地之法院办理声请公示催告。若本人无法到场,可备妥委任状委托他人前来办理。
3.声请公示催告应撰写民事书状用纸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务处购买,每份新台币2元),得请求诉讼辅导之人员代为撰写,如自为撰写者,可依声请公示催告(支票)范例、声请公示催告(股票)范例格式,填写正副本一式二份。
4.持声请公示催告书状正本至法院收费处缴纳声请费用新台币1,000元。
5.持声请公示催告书状正本连同绿色缴费单一并送交法院服务处收状窗口,取得核发之收据后,再连同声请书状副本一并送交付款行库或发行股票之公司备查。
6.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上所记载之「通知止付人」或发行股票公司所发证明记载之权利人,应与声请公示催告者相同。
7.声请人收到法院寄发之公示催告裁定后,应详细核对记载之姓名、票据号码、金额、发票日期及其他记载,如发现有错误或漏写,应速请求更正裁定后才登报,如登报后始发觉裁定内容有错误或漏写,亦应即请求更正裁定,并将更正裁定登报。
8.裁定如无记载错误或漏写,应将裁定内容全部(裁定书内的每一个字都要登执,不能删减)刊登新闻报纸(不限版面和报社),如擅自删减裁定内容登报,则不生效力。又如未将裁定登报,则不得声请除权判决。
9.当事人丧失本票声请公示催告时,除依服务处提供之范例格式填写外,并应载明到期日或无到期日。
声请公示催告已收到裁定且登报后应如何处理?
自登报日起满6个月之翌日起算「3个月内」,声请人须持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报纸全版具状向法院声请除权判决,声请时须缴纳1,000元裁判费。
法院不会主动通知声请人何时声请除权判决,故声请人须於登报后自行留意声请除权判决之时间。
声请除权判决期限,要怎么办理?
等公示催告申报权利期间(此期间以裁定内所载者为准,自最后登报日起算)届满三个月内,拿裁定及报纸乙份声向法院请办理除权判决。(例如:裁定记载申报权利之期间为6个月,应於登报之日起算6个月后之3个月内办理除权判决,亦即不能超过9个月,如果超过9个月就要再重新登报一次,申报权利期间重行起算)。
股票遗失办理除权判决之手续
一、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后,应详细核对裁定上之姓名、住址、票据号码、金额、发票日、付款人、发票人及其他记载有无错误<如有错误应声请更正>,如无错误时请将裁定内容依主文第二项所示之期间内刊登报纸<不得剪裁>,未於上开期间内登报纸者,依民事诉讼法第五四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
二、登报后待申报权利期间<公示催告裁定主文第三项所列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持报纸、公示催告裁定、图章至法院声请除权判决。
三、等候开庭通知。
四、收到判决书后可去银行或发行股票公司即可领取止付之金额或股票。
注:刊登新闻纸,只须登一天即可,并自行留存一份<不得剪裁>,无须寄回本院。非讼中心办理手续仅至核发公示催告裁定,后续声请除权判决或其他法律问题<如遗失之票据已寻获、撤回公示催告…等等>,请至『诉讼辅导科』洽询。
本票裁定声请流程
1.递声请状附本票影本。
2.法院裁定(及通知补债务人户籍誊本)。
3.本票裁定影印二份,加盖印章及与正本相符否则负担一切法律责任之文字。
4.把本票裁定正影本拿至任一户政事务所,交影本申请户籍誊本二份。
5.向法院陈报户籍誊本并同时声请依户籍做公示送达。
6.再将本票裁定正影本拿至任一国税局分处,交影本申请债务人所得及财产资料。
7.查有不动产资料,可先声请假扣押裁定,或暂不动作待本票裁定确定直接强制执行。
8.收通知登报公示送达。
9.拿本票裁定及确定证明书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查封不动产,或查扣存款、扣薪,或执行其他财产。
本票许可强制执行裁定如何声请
声请时应提出之书状
一、本票裁定许可强制执行声请书一份。
1.违约金部分不得请求裁定强制执行。
2.见票即付之本票,应载明提示本票之日期。
3.由票据付款地为管辖法院,无付款地以发票地、无发票地以发票人之营业所、住所或居所地为管辖法院。
4.声请人应签名、盖章。
二、委任状。
1.声请人如委任代理人办理时,应附具委任状载明住所及送达处所、连络电话号码。
2.由声请人、代理人签名、盖章。
声请费用依下列标准徵收费用,递状时向法院缴纳,或以邮寄邮政汇票,并指定管辖法院为受款人
一、未满十万元者,徵收五百元。
二、十万元以上未满一百万元者,徵收一千元。
三、一百万元以上未满一千万元者,徵收二千元。
四、一千万元以上未满五千万元者,徵收三千元。
五、 五千万元以上未满一亿元者,徵收四千元。
六、 一亿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声请时应检附的证明文件
一、提出本票原本及影本各1份。
二、应以本票发票人为相对人。不得以继承人、背书人、保证人为相对人而提出声请。
办理限定继承意义
限定继承乃继承人限定以因继承所得的遗产,偿还被继承人债务之意思表示。其责任仅限於遗产而已,虽被继承人之债务超过遗产,继承人亦无须以其自己 之固有财产为清偿。(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办理限定继承期间
一、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三个月期间。
1. 为限定之继承者,应於继承开始时起,三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册呈报法院。
2. 前项三个月期限,「法院」因继承人之声请,认为必要时,得延展之。
3. 此三个月之起算点,为「继承开始时」。至於继承人是否知悉继承开始,则在所不问。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七项:二个月期间。
1.因他人之抛弃继承而应为继承之人,其限定继承时,应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日起二个月内为之。
2.其起算点,为「自知悉其得继承之日」,与之一般情形有所不同。
办理限定继承方式
限定继承虽系保护继承人而设,但对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影响甚大,自不能不规定其为一种「要式行为」。
(一)开具遗产清册 「遗产清册」乃记载非专属於被继承人本身之一切权利义务之簿册,亦即就遗 产所编制之财产目录之谓。因为限定继承系以因继承所得之遗产为限,偿还被 继承人之债务,则被继承人之积极财产及消极财产如何,自应明确登载,使法院及利害关系人得以明了其情形,从而予以监督。「遗产清册」应记载被继承人之财产状况及继承人已知之债权人、债务人。
(二)呈报法院
1.此之『法院』,依非讼事件法第 141 条规定,系指由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住所地法院。
2.除开具遗产清册外,尚须将其意思表示呈报於法院,如此始能郑重其事,而且公示催告程序,亦非经由法院不可。继承人为陈报时,应於陈报书记载下列各款事项:(1).陈报人。(2).被继承人知姓名及最后住所。(3).为限定继承之意旨;如有其他继承人者,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3.法院受理限定继承之呈报时,应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继承人之债权人於一定期限内(此一定期限不得在三个月以下)报明其债权。(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办理限定继承效力
1.继承人负有限责任限定继承之继承人虽继承被继承人之全部债务,但仅以其继承所得之积极财产为限度,负其清偿之责,而不以自己固有财产偿还被继承人之债务,仅负「有限责任」,且为以「遗产」为限度之「物的有限责任」。
2.财产分离的效果 限定继承既仅以其继承所得之积极财产为限度,而偿还继承债务之态样,则继 承财产与继承人固有财产,即应予以严格分离,是故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为限定继承者,其对於被继承人之权利义务,不因继承而消灭,此为限定继承之特徵。
3.共同继承人视为「同为限定继承」 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继承人有数人,其中一人主张为限定继 承时,其他继承人视为同为限定之继承。此对其他继承人并无任何不利益。
办理限定继承遗产之清算
(一)公示催告
1.继承人为限定继承之呈报后,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法院应即开 始公示催告程序公告,依民事诉讼法所定公示催告程序规定以裁定方式为之,声请人於收受裁定后,依裁定所定之期间内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 之传播工具,如未依所定期间内登载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民事诉 讼法第五百四十二条)。该公示催告之内容系记载声请人、申报权利之期间及在期间内应为申报之催告、因不申报权利而生之失权效果、法院。
2.关於申报权利期间,民事诉讼法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固为二个月以上,但为保护继承债权人及受遗赠人之权利,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特别规定不得 在三个月以下,此部分应优先适用。
(二)依法定程序清偿债务、交付遗赠
1.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限定继承人在前述公示催告债权所定之一 定期限内,不得对於被继承人之任何债权人偿还债务,以确保继承债权人之公平受偿,因此,若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满,自应依法定程序清偿债务、交付遗赠。
2.清偿交付之顺序(1)有优先权之债权:指依法律规定对遗产有优先受偿权之债权而言,如抵押权、留置权等。此等权利无须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内报明其债权,惟行使优先权之结果,就特定遗产不能受完全之清偿时,其未能受偿之残余债权, 即与普通债权无异。(2)普通债权: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内届满后,继承人对於该一定期限内报明之债权及虽未依限报明但为继承人所已知之债权,於清偿有优先权之债权后,如有剩余遗产,均应按其数额,比例计算分别偿还之。(3)遗赠之交付: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继承人非依所述偿还债务后,不得对受遗赠人交付遗赠。惟仅限「遗赠」,若系被继承人生前之赠与,则应解为普通债权之一,而有之适用。(4)未依期限报明债权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则该债权人,仅得就剩余财产行使其权利(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三)违反清算程序之赔偿责任(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1.继承人违反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致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受有损害者,应负赔偿之责。
2.前项受有损害之人,对於不当受领之债权人或受遗赠人,得请求返还不当受领之数额,以符合公平偿付之意旨。其请求权行使之期间,为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所定之一般期间(即十五年)。
限定继承继承人得限定以因继承所得之遗产偿还被继承人之债务。为限定之继承者,应於继承开始时起三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册连同声请状、被继承人除户户籍誊本、继承人户籍誊本、继承系统表等呈报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法院为限定继承报明债权之公示催告之裁定后,声请人应将裁定登报公告。
具状声请限定继承时,应备文件及期限
应备文件:1.被继承人之除户户籍誊本(如户籍上无死亡记载,应同时提出死亡证明书)。 2.声请人现行之户籍誊本、印鉴证明、印鉴章。(声请状上之印文须与印鉴相符) 3.继承系统表。 4.遗产清册。
期限:声请限定继承者,均应於继承人知悉得限定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呈报法院。(民法第1156条、第1176条)
限定继承声请公示催告程序
限定继承人收到法院裁定后,应先检查公示催告之内容有无错误,如正确,应尽速登载报纸一日,并将登报证明呈送法院;如未依规定登载报纸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非讼事件法第142条准用民事诉讼法第542条)
依法定程序清偿债务、交付遗赠:
1. 限定继承人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内,不得对於被继承人之任何债权人偿还债务,以确保继承债权人之公平受偿。(民法第1158条)
2. 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满后,限定继承人自应依法定程序清偿债务、交付遗赠。限定继承人对於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内报明之债权及虽未依期限报明但为继承人所已知之债权,於清偿有优先权之债权后,如有剩余遗产,均应按其数额,比例计算分别偿还之。(民法第1159条)
3. 限定继承人非依上开规定偿还债务后,不得对受遗赠人交付遗赠。(民法第1160条)
4. 债权人未依期限报明债权而又为限定继承人所不知者,则该债权人,仅得就剩余财产行使其权利。(民法第1162条)
限定继承继承声请陈报遗产清册
继承人对於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是继承人若未抛弃继承者,应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册连同声请状、被继承人除户户籍誊本、继承人户籍誊本、继承系统表等陈报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已依前开规定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者,其他继承人视为已陈报。法院为陈报债权之公示催告之裁定后,声请人应将裁定登报公告。 债权人亦得向法院声请命继承人於三个月内提出遗产清册。
公示催告登报 法院公告法拍屋 海外版公告 支票遗失 股票遗失 本票裁定 限定继承公告登报 夫妻财产分开制 法院提存所公告 法人设立变更登记公告 清算公告 拒不过户注销 祭祀公业公告 公听会公告 筹备会公开徵求会员 自由时报遗失登报 中国时报遗失作废 联合报登报遗失 苹果日报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