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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广告刊登]屏东/高雄地方法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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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广告刊登]屏东/高雄地方 法院法拍屋公告
法拍屋拍卖公告登报办法、注意事项及流程!
1、拍卖公告内容如有错误请通知法院更正。
2、债权人在拍卖日期前如未按时刊登即强制执行法第28条之1第1款规定驳回强制执行声请。
3、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规定:「拍卖不动产,应由执行法院先期公告。」
A、揭示於执行法院及不动产所在地。
B、其所在地之乡镇市区公所。
C、公开发行报纸刊登(债权人先垫费并刊登於公开发行之县、市版新闻纸)。
D、法院法拍屋网站(法院自行拍卖之案件),或台湾金融资产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网站(法院委托该公司拍卖案件)。
4、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刊登以投标、拍卖、法拍屋公告、抵押、强制执行事件公告,拍卖债务人公告所有不动产有关事项须按格式表格刊登。
A、请债权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请刊登新闻纸,并应确实校对。
B、如排印错误应即刊登更正,但如将房、地段、号、面积、应有部分、建号、投标日时,登错纵更正亦为无效。
C、如距离十四天以上应将全文重登,并於开标5日前检附所刊登新闻纸及收费单一并送法院。
5、拍卖流程:债权人声请执行→法院收状→民事执行处分案→函地政查封登记→执行处法官排定日期→书记官执达员执行查封→鉴价→债权债务及相关人询价→公 告及登报定期拍卖→第1次拍卖→第2次拍卖→第三次拍卖→公告承买3个月→减价特别程序拍卖(第4次拍卖)→拍定或承受→核发权利移转证书及函地政涂销登 记→拍定人声请点交→命债务人自动履行→书记官现场履勘→强制执行点交→执行完毕。
上内容为本社整理,实际仍须依各地方法院规定为准
提供声请人发生各项事件新闻纸刊登报。刊登全国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告、法院公示送 达、公示催告、拍卖公告、国外版公告、股票遗失、支票遗失、本票裁定登报、限定继承、提存所公告、清算债权人公告、法人变更设立登记、筹备会基金会公告、 政府机构公告、公听会公告、采购招标公告、祭祀公业公告、债权公告、上市股东会议公告及各类启事遗失广告。目前配合的文具店、派报社、书局及地政士事务 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於全省各县市约有数百家。
刊登地方法院公告、报纸分类广告服务中心,代理全省各大报报纸分类广告登报。刊登中国时报/自由时报/联合报/苹果日报/太平洋日报/都会时报/英文邮报 /民众日报等各报分类广告、全省报纸人事公告、法院公告等线上刊登。各类公告登报业务欢迎相关行业长期配合,亦欢迎个人或公司,E-MAIL或拨服务专线 委刊广告。
询问专线:02-22616645
传真专线:02-22660730
E - MAIL:
ao79080@yahoo.com.tw

请将内容传真或e-mail并注明联络方式,本社专人与您联系或拨询问 专线洽询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公告(第*次拍卖)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
发文字号:雄院*99司执*字第*号
主旨:公告以投标方法拍卖本院99年度司执字第*号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有关事项。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
公告事项:
一、不动产所在地、种类、权利范围、实际状况、占有使用情形、拍卖最低价额、应买资格或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均详如附表。
二、保证金:应以经金融主管机关核准之金融业者为发票人之支票、汇票或本票,放进投标保证金封存袋内,将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纳室缴纳(投标书及保证金 封存袋,向本院服务处索取,并应依投标书所记载之注意事项填载)。如果得标,保证金抵充价款,未得标者,由投标人当场领回。
三、阅览查封笔录日期及处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期日前1日(每日上午八时卅分至下午五时)在本院民事执行处公告栏。
四、投标日时及场所:99年*月*日下午2时30分起,将投标书连同保证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执行处投标室(本院执行处投标室自97年5月26日起移至 河东路10号新光人寿大楼5楼)标柜内。
五、开标日时及场所:99年*月*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民事执行处投标室(本院执行处投标室自97年5月26日起移至河东路10号新光人寿大楼5楼)当 众开标。
六、鉴定照片仅供参考,投标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标的物现况。
七、拍定人就拍卖物无物之瑕疵担保请求权。
八、得标规定:以投标价额达到拍卖最低价额且标价最高者为得标人,如投标人愿出之最高价额相同者,以当场增加之金额最高者为得标人,无人增加价额者,以抽 签决定得标人。关於投标无效之情形,请参考投标书背面之记载。
九、交付价金之期限:除有优先承买权人须待优先承买权确定后,另行通知外,得标人应於得标后7日内缴足全部价金。逾期不缴,得将不动产再行拍卖,再行拍卖 所得之价金,如果少於原拍卖之价金及费用时,原得标人应负赔偿差额之责任。如由数人共同买受,其中1人逾期未缴足价金,全部视为废标,再行拍卖之差额,由 原拍定人连带赔偿。
十、其他公告事项:
(一)不动产如合并拍卖时,应分别列价,并均应达到底价,以总价最高者为得标。
(二)拍卖之不动产,如有开徵工程受益费,应依工程受益费徵收条例第6 条第3 项规定办理。
(三)依平均地权条例第60条之1、农地重划条例第36条、农村社区土地重划条例第28条规定,重划分配之土地,重划工程费用、差额地价未缴清前,不得移 转。但买受人承诺缴纳者,不在此限。
(四)投标人应提出身分证或相类之身分证明文件,如委托他人代为投标,并应提出具有特别代理权之委任状。
(五)投标人如系外国人,应於投标时提出主管机关核准购买本件不动产之证明文件。
(六)拍定后,如依法准由有优先承买权人优先承买时,所缴保证金无息退还。
(七)拍卖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后债权人、债务人、拍定人或其他关系人均不得以面积增减请求增减价金或声请撤销拍定。又有无占用邻地,应买人自行查明解 决,本院不代为处理。
(八)依农业发展条例第33规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条规定之农民团体、农业企业机构或农业试验研究机构投标时,应提出经主管机关许可承受 耕地之证明文件。
(九)拍卖之建物如为政府直接兴建之国民住宅,依国民住宅条例第19条规定,其承购人居住满1 年后,始得将该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赠与或交换。但取得使用执照满15年以上之国民住宅,则不受此限制。
(十)拍卖之土地如系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场址者,主管机关将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条、第14条之规定限制开发行为,如系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 场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规限制开发行为外,另将依同法第15条禁止处分,相关场址资讯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网(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阅。
十一、本公告未尽事项,请参阅投标室张贴之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不动产投标参考要点及一般公告事项。
十二、本件所定拍卖期日,如遇台风过境,经高雄市政府宣布各机关停止上班时即停止拍卖程序,并改期拍卖。
十三、拍定人应承担拍定日至权利移转证书取得前之地价税、房屋税。附表:

台湾屏东地方法院公告(第*次拍卖)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
发文字号:屏院*99司执*字第*号
主旨:公告以投标方法拍卖本院99年度司执字第*号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有关事项。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
公告事项:
一、不动产所在地、种类、权利范围、实际状况、占有使用情形、拍卖最低价额、应买资格或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均详如附表。
二、保证金:应以经金融主管机关核准之金融业者为发票人之支票、汇票或本票,放进投标保证金封存袋内,将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纳室缴纳(投标书及保证金 封存袋,向本院服务处索取,并应依投标书所记载之注意事项填载)。如果得标,保证金抵充价款,未得标者,由投标人当场领回。
三、阅览查封笔录日期及处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期日前1日(每日上午八时卅分至下午五时)在本院民事执行处公告栏。
四、投标日时及场所:99年*月*日下午2时30分起,将投标书连同保证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执行处投标室(本院执行处投标室自97年5月26日起移至 河东路10号新光人寿大楼5楼)标柜内。
五、开标日时及场所:99年*月*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民事执行处投标室(本院执行处投标室自97年5月26日起移至河东路10号新光人寿大楼5楼)当 众开标。
六、鉴定照片仅供参考,投标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标的物现况。
七、拍定人就拍卖物无物之瑕疵担保请求权。
八、得标规定:以投标价额达到拍卖最低价额且标价最高者为得标人,如投标人愿出之最高价额相同者,以当场增加之金额最高者为得标人,无人增加价额者,以抽 签决定得标人。关於投标无效之情形,请参考投标书背面之记载。
九、交付价金之期限:除有优先承买权人须待优先承买权确定后,另行通知外,得标人应於得标后7日内缴足全部价金。逾期不缴,得将不动产再行拍卖,再行拍卖 所得之价金,如果少於原拍卖之价金及费用时,原得标人应负赔偿差额之责任。如由数人共同买受,其中1人逾期未缴足价金,全部视为废标,再行拍卖之差额,由 原拍定人连带赔偿。
十、其他公告事项:
(一)不动产如合并拍卖时,应分别列价,并均应达到底价,以总价最高者为得标。
(二)拍卖之不动产,如有开徵工程受益费,应依工程受益费徵收条例第6 条第3 项规定办理。
(三)依平均地权条例第60条之1、农地重划条例第36条、农村社区土地重划条例第28条规定,重划分配之土地,重划工程费用、差额地价未缴清前,不得移 转。但买受人承诺缴纳者,不在此限。
(四)投标人应提出身分证或相类之身分证明文件,如委托他人代为投标,并应提出具有特别代理权之委任状。
(五)投标人如系外国人,应於投标时提出主管机关核准购买本件不动产之证明文件。
(六)拍定后,如依法准由有优先承买权人优先承买时,所缴保证金无息退还。
(七)拍卖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后债权人、债务人、拍定人或其他关系人均不得以面积增减请求增减价金或声请撤销拍定。又有无占用邻地,应买人自行查明解 决,本院不代为处理。
(八)依农业发展条例第33规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条规定之农民团体、农业企业机构或农业试验研究机构投标时,应提出经主管机关许可承受 耕地之证明文件。
(九)拍卖之建物如为政府直接兴建之国民住宅,依国民住宅条例第19条规定,其承购人居住满1 年后,始得将该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赠与或交换。但取得使用执照满15年以上之国民住宅,则不受此限制。
(十)拍卖之土地如系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场址者,主管机关将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条、第14条之规定限制开发行为,如系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 场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规限制开发行为外,另将依同法第15条禁止处分,相关场址资讯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网(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阅。
十一、本公告未尽事项,请参阅投标室张贴之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不动产投标参考要点及一般公告事项。
十二、本件所定拍卖期日,如遇台风过境,经高雄市政府宣布各机关停止上班时即停止拍卖程序,并改期拍卖。
十三、拍定人应承担拍定日至权利移转证书取得前之地价税、房屋税。附表:

台湾**地方法院执行命令(不需登报)
地址:**市**路**号传真:(**)********承办人:*股书记官 联络方式:(**)********转***
受文者:***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 发文字号:*院O99司执*字第****号
速别:
密等及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检送如附件所示不动产拍卖公告1件,请於说明一所示之拍卖期日14日前,在本院辖区有销售之各报刊登新闻广告,并依说明三所示办理,请  查照。
说明:
一、本院99年度司执字第****号债权人***与债务人***间损害赔偿强制执行事件,查封债务人之不动产,经定於民国99年*月*日上午11时进行第 0次拍卖程序。
二、依强制执行法第84条第2项规定办理。
三、拍卖公告应刊登新闻广告1日,刊登之报社由债权人自行选择,刊登之新闻纸及收据,应立即送交或寄交承办股。
四、如未依说明三所示办理,本院即停止拍卖。有2次未刊登并检送新闻纸到院者,即依强制执行法第28条之1第1款规定裁定驳回强制执行之声请。
五、刊登新闻纸之费用不得逾新台币*元,超过之部分将视为非必要费用,不予列入分配。
正本:债权人***住**市**区**路*段*号*楼 电话:**
副本:民事执行处司法事务官***

台湾**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通知(不需登报)
地址:**市**路**号传真:(**)********承办人:O股书记官联络方式:(**)********转***
受文者:OOO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 发文字号:*院O99司执*字第****号
速别:
密等及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本院定於民国99年*月*日上午11时在民事执行处投标室,就债务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实施第*次公开拍卖,请届时到场,请查照。
说明:本院99年度司执字第***号债权人***与债务人***间损害赔偿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实施第*次拍卖程序。
二、依强制执行法第113条准用第63条规定办理。
三、债务人如已清偿或有停止执行之原因者,应迅速声明,如时间紧迫,请於拍卖期日开标前到场声明,否则照常进行拍卖程序。
四、债权人对本次拍卖之不动产,於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拍卖最低价额时,如依法得承受,并愿照拍卖最低价额承受者,应於拍卖期日到场,并於该 次期日终结前声明之。未到场者,不得承受,即再行定期拍卖。如有2以上债权人声明愿意承受时,以抽签定之。
五、拍卖之不动产,法令限制其买受人之资格者,对於承受之债权人仍有适用。
六、如拍定人为共有人时,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承买,得标后本处不另通知优先承买。
七、拍卖公告如有错误,请通知本院。
八、本件所定拍卖期日,如遇台风过境,经***政府宣布各机关停止上班时即停止拍卖程序,并改期拍卖。
九、拍卖之不动产标示详如附表,另请特别注意附表备注栏之记载是否正确,如有意见或意议,应於拍卖期日前以书状声明异议。
十、有延缓、停止执行之原因或债务人如已清偿,债权人或债务人应检同证明文件,於拍卖前声明;如时间紧迫,亦应於拍卖期日上午11时前到声明。

法院民事强制执行流程拍卖流程
债权人声请执行→法院收状→民事执行处分案→执行处推事排定→书记官执达员执行查封→鉴价及函地政查封登记→向债权债务人及相关人询价→公告及登报定期拍 卖→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第三次拍卖→应买公告→拍定或承受→查核增值税→拍定人或优先承买权人缴纳价金→核发权利移转证书及函地政涂销登记→制作分 配表→订出分配日期→发款→拍定人声请点交→命债务人自动履行→书记官现场履勘→强制执行点交→执行完毕

法拍屋、法拍土地被拍卖原因
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为取回债权之债务纠纷,并透过法院来执行拍卖的房屋或土地!

法院如何鉴价
不动产鉴价是依据强制执行法第八十条(拍卖不动产,执行法院应命鉴定人就该不动产估定价格,经核定后,为拍卖最低价额),鉴价分土地、建物、其他地上物三 部分,台北、士林、基隆、板桥等法院是委托民间鉴价公司鉴价,另有法院土地部分是委托地政事务所或地价评定机构,建物则委托当地乡镇市公所或建筑师公会不 动产鉴定之价格多会与市价不相同,法院执行处会发文徵询债权人及债务人对不动产鉴定之价额表示意见,如债权人及债务人不表意见时,即为第一次拍卖最低价 额。

如何申请查封
债权人必须先查明债务人的财产,才可以声请查封。债权人要证明所要查封的财产是债务人所有。如果是房地产,要提出该不动产最近七日内的登记誊本。如果是未 办理保存登记的房子,应提出税捐处或乡镇区、市公所的纳税或产权证明文件以及基地的登记誊本。如果要查封债务人太太的财产,要提出户籍誊本,证明两人是夫 妻。但如夫妻有登记分别财产,就不能查封。如果查封兴建中,尚未办理保存登记的建筑物,应提出建筑执照及起造人名册或使用执照影本,以及基地的登记誊本, 以证明产权。法官审查前述要件完备后,就定期通知债权人(但不通知债务人)实施查封。债权人接到通知后必须按时向承办书记官报到,依法缴纳执行人员旅费, 并导往现场查封。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到,可认为无执行之意思者,法官即予结案。债权人如果无法到场引导,可以提出委任书委任他人前来缴费并引导。委任书上所 盖债权人的印章要与强制执行声请状[第一张状纸]所盖印章相同,以避免冒充。查封时,预料债务人可能抗拒时,可通知警察或宪兵到场协助维护秩序。关於宪警 的出差旅费,应由债权人预纳,视为执行费用。查封的动产或不动产,都不能超过债权额太多,否则不予查封,以免影响债务人权益。债务人或任何人擅自取下或撕 毁封条时,即触犯刑法第一三九条之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

法院查封房屋房子后多久开始拍卖
地方法院第一次拍卖
法院所定的拍卖期日,依强制执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拍卖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拍卖之不动产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 最高价未达拍卖最低价额,而到场之债权人於拍卖期日终结前声明愿承受者,执行法院应以该次拍卖所定之最低价额,将不动产交债权人承受,并发给权利移转证 书;其无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执行法院定期再行拍卖。依前项规定再行拍卖时,执行法院应酌减拍卖最低价额,酌减数额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依最高法院 民国86年抗字第1681号裁判要旨:「...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拍卖之不动产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最低价 额,「到场」之债权人必须於「拍卖期日终结前」声明愿承受,执行法院始得依该次拍卖所定之最低价额,将不动产交债权人承受。本件抗告人未於第六次(现最多 至减价拍卖)拍卖期日到场,亦未於拍卖期日终结前为承受之意思表示,自不得於拍卖期日后再为承受之主张。」
第一次拍卖:如无人投标,就会降2成〔即打8折减价〕拍卖前会先公告14天。
地方法院第二次、第三次 拍卖
拍卖之不动产经第一次拍卖或第二次拍卖流标后,依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三条定:「再行拍卖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同法第九十二条规 定:「再行拍卖期日,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於减定之拍卖价额者,准用前条之规定。如再行拍卖,其酌减数额,不得逾减定之拍卖最低价额百分之 二十。」
第二次拍卖:如无人投标,再降2成〔即再打8折减价〕一拍流标后约14天内排出第二拍日期。
第三次拍卖:如再无人投标,再降2成〔即再打8折减价〕二拍流标后约14天内排出第三拍日期。此时法院会通知银行是否进行〔应买程序〕
地方法院特别拍卖/特别 拍卖程序(应买)
当第三次拍卖流标后,依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经二次减价拍卖而未拍定之不动产,债权人不愿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时,执行法院应於第二次减价拍卖期日 终结后十日内公告愿买受该不动产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依原定拍卖条件为应买之表示。」在特别拍卖期间,无人应买或债权人未於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声请 另行估价或减价拍卖时,则会视为撤回该不动产之执行。(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参照)
第四次拍卖:即是公告三个月的〔应买公告〕任何人皆可在公告期间用〔第三拍〕的底价直接向法院购买,若公告期间无人应买时法院待应买期间截止时,会排定第 四拍拍卖程序。
地方法院减价拍卖
在特别拍卖期间内,债权人有声请减价拍卖,而在减价拍卖之期日仍未拍定或债权人也不愿意承受时,依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后段规定,视 为撤回该不动产之执行。
特别拍卖:若再无人投标时,则法官会当场询问是否有〔债权人愿意承受〕若无债权人承受,债权人仍然要缴交拍卖执行费用予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