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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聲請內政部社團法人登記(申請)設立登記程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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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聲請內政部社團法人登記(申請)設立登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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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社團法人申請(聲請)設立登記程序

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北/士林/板橋/桃園/新竹等各地方法院登記處法院公告。內政部社團法人,法人設立登記,社團法人,社團法人設立登記,社團法人登記,財團法人,財團法人公告,財團法人基金會,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聲請辦理社團法人登記

法人設立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全體董事申請,不得逕行以財團法人名義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新台幣一百三十五元及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三)應附送之文件:
  1.法人設立登記申請書(填寫方式詳如附件)。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法人設立之公函。
  3.聘、選任董(監)事、常務董(監)事、董事長之會議紀錄。
  4.捐助章程或遺囑原本一份、影本三份。
  5.捐助人名冊及捐助承諾書。
  6.財產清冊(如為不動產應附所有權狀等相關證明)。
  7.銀行存款證明。
  8.董(監)事名冊。
  9.願任董(監)事同意書(應載明就任之屆別,就任年、月、日)。
  10.董(監)事最近全戶戶籍謄本(如無戶籍登記,須提出有關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或外僑居留證等)。
  11.法人董(監)事印鑑卡原本二件。
前述3至11款文件應先向法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備,並經該主管機關以公函准予備查或於前述各該文件上加蓋關防以代替准予備查公函。
  綜合說明:
  1.法人設置分事務所者,應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其事務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應檢同法人登記簿謄本及前述(三)所列文件謄本,向分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辦理登記。
  2.法人之捐助人應於法人設立登記完成後九十日內,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該財團法所有,並將移轉財產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影本,以雙掛號郵函寄法院登記處備查,否則法院將依職權註銷其法人登記。
臺灣**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99*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等聲請辦理社團法人**學會設立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俟聲請人完成法人登記程序並繳驗財產已移轉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後,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9條、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案號為99年度法登社字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法人名稱及類別:社團法人**學會。
二、主事務所:**市*區*路*段*號*樓。
三、目的:
四、設立許可機關及日期:內政部中華民國99年*月*日台內社字第*號函。
五、存立時期:永久。
六、財產總額:新臺幣*萬元整。
七、代表法人之理事:***
八、出資方法: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會、會員捐款、委託收益、基金及孳息、其他收入。
九、理、監事姓名及住所如下:
;;; 理事長***台北市*路*段*號。
;;; 副理事長***台北縣*市*路*巷*號。
;;; 常務理事***台北市*區*路*段*巷*號*樓。
;;; 常務理事***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
;;; 理事;;; ***雲林縣*市*路*號。
;;; 理事;;; ***高雄市*路*段*號*樓。
;;; 理事;;; ***台北縣*市*路*號。
;;; 常務監事***台中縣*鎮*路*號。
;;; 監事;;; ***高雄市*路*巷*號*樓。
十、法人章程、圖記及理事、監事印鑑。
登記處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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