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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拍屋公告拍卖公告-法院法拍农地拍卖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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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拍卖公告刊登流程、注意事项及办法!
1、拍卖公告内容如有错误请通知法院更正。
2、债权人在拍卖日期前如未按时刊登即强制执行法第28条之1第1款规定驳回强制执行声请。
3、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规定:「拍卖不动产,应由执行法院先期公告。」
A、揭示於执行法院及不动产所在地。
B、其所在地之乡镇市区公所。
C、公开发行报纸刊登(债权人先垫费并刊登於公开发行之县、市版新闻纸)。
D、法院法拍屋网站(法院自行拍卖之案件),或台湾金融资产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网站(法院委托该公司拍卖案件)。
4、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刊登以投标、拍卖、法拍屋公告、抵押、强制执行事件公告,拍卖债务人公告所有不动产有关事项须按格式表格刊登。
A、请债权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请刊登新闻纸,并应确实校对。
B、如排印错误应即刊登更正,但如将房、地段、号、面积、应有部分、建号、投标日时,登错纵更正亦为无效。
C、如距离十四天以上应将全文重登,并於开标5日前检附所刊登新闻纸及收费单一并送法院。
5、拍卖流程:债权人声请执行→法院收状→民事执行处分案→函地政查封登记→执行处法官排定日期→书记官执达员执行查封→鉴价→债权债务及相关人询价→公告及登报定期拍卖→第1次拍卖→第2次拍卖→第三次拍卖→公告承买3个月→减价特别程序拍卖(第4次拍卖)→拍定或承受→核发权利移转证书及函地政涂销登记→拍定人声请点交→命债务人自动履行→书记官现场履勘→强制执行点交→执行完毕。
上内容为本社整理,实际仍须依各地方法院规定为准

台湾屏东地方法院公告(第*次拍卖)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
发文字号:屏院*99司执*字第*号
主旨:公告以投标方法拍卖本院99年度司执字第*号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有关事项。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
公告事项:
一、不动产所在地、种类、权利范围、实际状况、占有使用情形、拍卖最低价额、应买资格或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均详如附表。
二、保证金:应以经金融主管机关核准之金融业者为发票人之支票、汇票或本票,放进投标保证金封存袋内,将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纳室缴纳(投标书及保证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务处索取,并应依投标书所记载之注意事项填载)。如果得标,保证金抵充价款,未得标者,由投标人当场领回。
三、阅览查封笔录日期及处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期日前1日(每日上午八时卅分至下午五时)在本院民事执行处公告栏。
四、投标日时及场所:99年*月*日下午2时30分起,将投标书连同保证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执行处投标室(本院执行处投标室自97年5月26日起移至河东路10号新光人寿大楼5楼)标柜内。
五、开标日时及场所:99年*月*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民事执行处投标室(本院执行处投标室自97年5月26日起移至河东路10号新光人寿大楼5楼)当众开标。
六、鉴定照片仅供参考,投标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标的物现况。
七、拍定人就拍卖物无物之瑕疵担保请求权。
八、得标规定:以投标价额达到拍卖最低价额且标价最高者为得标人,如投标人愿出之最高价额相同者,以当场增加之金额最高者为得标人,无人增加价额者,以抽签决定得标人。关於投标无效之情形,请参考投标书背面之记载。
九、交付价金之期限:除有优先承买权人须待优先承买权确定后,另行通知外,得标人应於得标后7日内缴足全部价金。逾期不缴,得将不动产再行拍卖,再行拍卖所得之价金,如果少於原拍卖之价金及费用时,原得标人应负赔偿差额之责任。如由数人共同买受,其中1人逾期未缴足价金,全部视为废标,再行拍卖之差额,由原拍定人连带赔偿。
十、其他公告事项:
(一)不动产如合并拍卖时,应分别列价,并均应达到底价,以总价最高者为得标。
(二)拍卖之不动产,如有开徵工程受益费,应依工程受益费徵收条例第6 条第3 项规定办理。
(三)依平均地权条例第60条之1、农地重划条例第36条、农村社区土地重划条例第28条规定,重划分配之土地,重划工程费用、差额地价未缴清前,不得移转。但买受人承诺缴纳者,不在此限。
(四)投标人应提出身分证或相类之身分证明文件,如委托他人代为投标,并应提出具有特别代理权之委任状。
(五)投标人如系外国人,应於投标时提出主管机关核准购买本件不动产之证明文件。
(六)拍定后,如依法准由有优先承买权人优先承买时,所缴保证金无息退还。
(七)拍卖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后债权人、债务人、拍定人或其他关系人均不得以面积增减请求增减价金或声请撤销拍定。又有无占用邻地,应买人自行查明解决,本院不代为处理。
(八)依农业发展条例第33规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条规定之农民团体、农业企业机构或农业试验研究机构投标时,应提出经主管机关许可承受耕地之证明文件。
(九)拍卖之建物如为政府直接兴建之国民住宅,依国民住宅条例第19条规定,其承购人居住满1 年后,始得将该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赠与或交换。但取得使用执照满15年以上之国民住宅,则不受此限制。
(十)拍卖之土地如系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场址者,主管机关将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条、第14条之规定限制开发行为,如系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场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规限制开发行为外,另将依同法第15条禁止处分,相关场址资讯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网(
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阅。
十一、本公告未尽事项,请参阅投标室张贴之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不动产投标参考要点及一般公告事项。
十二、本件所定拍卖期日,如遇台风过境,经高雄市政府宣布各机关停止上班时即停止拍卖程序,并改期拍卖。
十三、拍定人应承担拍定日至权利移转证书取得前之地价税、房屋税。附表:

台湾**地方法院执行命令(不需登报)
地址:**市**路**号传真:(**)********承办人:*股书记官 联络方式:(**)********转***
受文者:***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 发文字号:*院O99司执*字第****号
速别:
密等及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检送如附件所示不动产拍卖公告1件,请於说明一所示之拍卖期日14日前,在本院辖区有销售之各报刊登新闻广告,并依说明三所示办理,请  查照。
说明:
一、本院99年度司执字第****号债权人***与债务人***间损害赔偿强制执行事件,查封债务人之不动产,经定於民国99年*月*日上午11时进行第0次拍卖程序。
二、依强制执行法第84条第2项规定办理。
三、拍卖公告应刊登新闻广告1日,刊登之报社由债权人自行选择,刊登之新闻纸及收据,应立即送交或寄交承办股。
四、如未依说明三所示办理,本院即停止拍卖。有2次未刊登并检送新闻纸到院者,即依强制执行法第28条之1第1款规定裁定驳回强制执行之声请。
五、刊登新闻纸之费用不得逾新台币*元,超过之部分将视为非必要费用,不予列入分配。
正本:债权人***住**市**区**路*段*号*楼 电话:**
副本:民事执行处司法事务官***

台湾**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通知(不需登报)
地址:**市**路**号传真:(**)********承办人:O股书记官联络方式:(**)********转***
受文者:OOO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 发文字号:*院O99司执*字第****号
速别:
密等及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本院定於民国99年*月*日上午11时在民事执行处投标室,就债务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实施第*次公开拍卖,请届时到场,请查照。
说明:本院99年度司执字第***号债权人***与债务人***间损害赔偿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实施第*次拍卖程序。
二、依强制执行法第113条准用第63条规定办理。
三、债务人如已清偿或有停止执行之原因者,应迅速声明,如时间紧迫,请於拍卖期日开标前到场声明,否则照常进行拍卖程序。
四、债权人对本次拍卖之不动产,於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拍卖最低价额时,如依法得承受,并愿照拍卖最低价额承受者,应於拍卖期日到场,并於该次期日终结前声明之。未到场者,不得承受,即再行定期拍卖。如有2以上债权人声明愿意承受时,以抽签定之。
五、拍卖之不动产,法令限制其买受人之资格者,对於承受之债权人仍有适用。
六、如拍定人为共有人时,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承买,得标后本处不另通知优先承买。
七、拍卖公告如有错误,请通知本院。
八、本件所定拍卖期日,如遇台风过境,经***政府宣布各机关停止上班时即停止拍卖程序,并改期拍卖。
九、拍卖之不动产标示详如附表,另请特别注意附表备注栏之记载是否正确,如有意见或意议,应於拍卖期日前以书状声明异议。
十、有延缓、停止执行之原因或债务人如已清偿,债权人或债务人应检同证明文件,於拍卖前声明;如时间紧迫,亦应於拍卖期日上午11时前到声明。

法拍屋、法拍土地被拍卖原因
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为取回债权之债务纠纷,并透过法院来执行拍卖的房屋或土地!

法院如何鉴价
不动产鉴价是依据强制执行法第八十条(拍卖不动产,执行法院应命鉴定人就该不动产估定价格,经核定后,为拍卖最低价额),鉴价分土地、建物、其他地上物三部分,台北、士林、基隆、板桥等法院是委托民间鉴价公司鉴价,另有法院土地部分是委托地政事务所或地价评定机构,建物则委托当地乡镇市公所或建筑师公会不动产鉴定之价格多会与市价不相同,法院执行处会发文徵询债权人及债务人对不动产鉴定之价额表示意见,如债权人及债务人不表意见时,即为第一次拍卖最低价额。

如何申请查封
债权人必须先查明债务人的财产,才可以声请查封。债权人要证明所要查封的财产是债务人所有。如果是房地产,要提出该不动产最近七日内的登记誊本。如果是未办理保存登记的房子,应提出税捐处或乡镇区、市公所的纳税或产权证明文件以及基地的登记誊本。如果要查封债务人太太的财产,要提出户籍誊本,证明两人是夫妻。但如夫妻有登记分别财产,就不能查封。如果查封兴建中,尚未办理保存登记的建筑物,应提出建筑执照及起造人名册或使用执照影本,以及基地的登记誊本,以证明产权。法官审查前述要件完备后,就定期通知债权人(但不通知债务人)实施查封。债权人接到通知后必须按时向承办书记官报到,依法缴纳执行人员旅费,并导往现场查封。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到,可认为无执行之意思者,法官即予结案。债权人如果无法到场引导,可以提出委任书委任他人前来缴费并引导。委任书上所盖债权人的印章要与强制执行声请状[第一张状纸]所盖印章相同,以避免冒充。查封时,预料债务人可能抗拒时,可通知警察或宪兵到场协助维护秩序。关於宪警的出差旅费,应由债权人预纳,视为执行费用。查封的动产或不动产,都不能超过债权额太多,否则不予查封,以免影响债务人权益。债务人或任何人擅自取下或撕毁封条时,即触犯刑法第一三九条之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

法院查封房屋房子后多久开始拍卖
地方法院第一次拍卖
法院所定的拍卖期日,依强制执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拍卖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拍卖之不动产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拍卖最低价额,而到场之债权人於拍卖期日终结前声明愿承受者,执行法院应以该次拍卖所定之最低价额,将不动产交债权人承受,并发给权利移转证书;其无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执行法院定期再行拍卖。依前项规定再行拍卖时,执行法院应酌减拍卖最低价额,酌减数额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依最高法院民国86年抗字第1681号裁判要旨:「...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拍卖之不动产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最低价额,「到场」之债权人必须於「拍卖期日终结前」声明愿承受,执行法院始得依该次拍卖所定之最低价额,将不动产交债权人承受。本件抗告人未於第六次(现最多至减价拍卖)拍卖期日到场,亦未於拍卖期日终结前为承受之意思表示,自不得於拍卖期日后再为承受之主张。」
第一次拍卖:如无人投标,就会降2成〔即打8折减价〕拍卖前会先公告14天。
地方法院第二次、第三次拍卖
拍卖之不动产经第一次拍卖或第二次拍卖流标后,依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三条定:「再行拍卖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再行拍卖期日,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於减定之拍卖价额者,准用前条之规定。如再行拍卖,其酌减数额,不得逾减定之拍卖最低价额百分之二十。」
第二次拍卖:如无人投标,再降2成〔即再打8折减价〕一拍流标后约14天内排出第二拍日期。
第三次拍卖:如再无人投标,再降2成〔即再打8折减价〕二拍流标后约14天内排出第三拍日期。此时法院会通知银行是否进行〔应买程序〕
地方法院特别拍卖/特别拍卖程序(应买)
当第三次拍卖流标后,依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经二次减价拍卖而未拍定之不动产,债权人不愿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时,执行法院应於第二次减价拍卖期日终结后十日内公告愿买受该不动产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依原定拍卖条件为应买之表示。」在特别拍卖期间,无人应买或债权人未於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声请另行估价或减价拍卖时,则会视为撤回该不动产之执行。(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参照)
第四次拍卖:即是公告三个月的〔应买公告〕任何人皆可在公告期间用〔第三拍〕的底价直接向法院购买,若公告期间无人应买时法院待应买期间截止时,会排定第四拍拍卖程序。
地方法院减价拍卖
在特别拍卖期间内,债权人有声请减价拍卖,而在减价拍卖之期日仍未拍定或债权人也不愿意承受时,依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后段规定,视为撤回该不动产之执行。
特别拍卖:若再无人投标时,则法官会当场询问是否有〔债权人愿意承受〕若无债权人承受,债权人仍然要缴交拍卖执行费用予法院。
相关网站网址http://www.yp123.url.tw/product_cg38609.html

[报纸广告刊登]屏东/高雄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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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广告刊登]屏东/高雄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司法院法拍屋,台中地方法院拍卖公告,台中地方法院法拍公告,台北地院民事执行处,台南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台湾地方法院法拍屋,土地拍卖,司法院法拍公告,等登报公告每字不到一元。
法拍屋拍卖公告登报办法、注意事项及流程!
1、拍卖公告内容如有错误请通知法院更正。
2、债权人在拍卖日期前如未按时刊登即强制执行法第28条之1第1款规定驳回强制执行声请。
3、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规定:「拍卖不动产,应由执行法院先期公告。」
A、揭示於执行法院及不动产所在地。
B、其所在地之乡镇市区公所。
C、公开发行报纸刊登(债权人先垫费并刊登於公开发行之县、市版新闻纸)。
D、法院法拍屋网站(法院自行拍卖之案件),或台湾金融资产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网站(法院委托该公司拍卖案件)。
4、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刊登以投标、拍卖、法拍屋公告、抵押、强制执行事件公告,拍卖债务人公告所有不动产有关事项须按格式表格刊登。
A、请债权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请刊登新闻纸,并应确实校对。
B、如排印错误应即刊登更正,但如将房、地段、号、面积、应有部分、建号、投标日时,登错纵更正亦为无效。
C、如距离十四天以上应将全文重登,并於开标5日前检附所刊登新闻纸及收费单一并送法院。
5、拍卖流程:债权人声请执行→法院收状→民事执行处分案→函地政查封登记→执行处法官排定日期→书记官执达员执行查封→鉴价→债权债务及相关人询价→公告及登报定期拍卖→第1次拍卖→第2次拍卖→第三次拍卖→公告承买3个月→减价特别程序拍卖(第4次拍卖)→拍定或承受→核发权利移转证书及函地政涂销登记→拍定人声请点交→命债务人自动履行→书记官现场履勘→强制执行点交→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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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高雄地方法院公告(第*次拍卖)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
发文字号:雄院*99司执*字第*号
主旨:公告以投标方法拍卖本院99年度司执字第*号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有关事项。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
公告事项:
一、不动产所在地、种类、权利范围、实际状况、占有使用情形、拍卖最低价额、应买资格或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均详如附表。
二、保证金:应以经金融主管机关核准之金融业者为发票人之支票、汇票或本票,放进投标保证金封存袋内,将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纳室缴纳(投标书及保证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务处索取,并应依投标书所记载之注意事项填载)。如果得标,保证金抵充价款,未得标者,由投标人当场领回。
三、阅览查封笔录日期及处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期日前1日(每日上午八时卅分至下午五时)在本院民事执行处公告栏。
四、投标日时及场所:99年*月*日下午2时30分起,将投标书连同保证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执行处投标室(本院执行处投标室自97年5月26日起移至河东路10号新光人寿大楼5楼)标柜内。
五、开标日时及场所:99年*月*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民事执行处投标室(本院执行处投标室自97年5月26日起移至河东路10号新光人寿大楼5楼)当众开标。
六、鉴定照片仅供参考,投标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标的物现况。
七、拍定人就拍卖物无物之瑕疵担保请求权。
八、得标规定:以投标价额达到拍卖最低价额且标价最高者为得标人,如投标人愿出之最高价额相同者,以当场增加之金额最高者为得标人,无人增加价额者,以抽签决定得标人。关於投标无效之情形,请参考投标书背面之记载。
九、交付价金之期限:除有优先承买权人须待优先承买权确定后,另行通知外,得标人应於得标后7日内缴足全部价金。逾期不缴,得将不动产再行拍卖,再行拍卖所得之价金,如果少於原拍卖之价金及费用时,原得标人应负赔偿差额之责任。如由数人共同买受,其中1人逾期未缴足价金,全部视为废标,再行拍卖之差额,由原拍定人连带赔偿。
十、其他公告事项:
(一)不动产如合并拍卖时,应分别列价,并均应达到底价,以总价最高者为得标。
(二)拍卖之不动产,如有开徵工程受益费,应依工程受益费徵收条例第6 条第3 项规定办理。
(三)依平均地权条例第60条之1、农地重划条例第36条、农村社区土地重划条例第28条规定,重划分配之土地,重划工程费用、差额地价未缴清前,不得移转。但买受人承诺缴纳者,不在此限。
(四)投标人应提出身分证或相类之身分证明文件,如委托他人代为投标,并应提出具有特别代理权之委任状。
(五)投标人如系外国人,应於投标时提出主管机关核准购买本件不动产之证明文件。
(六)拍定后,如依法准由有优先承买权人优先承买时,所缴保证金无息退还。
(七)拍卖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后债权人、债务人、拍定人或其他关系人均不得以面积增减请求增减价金或声请撤销拍定。又有无占用邻地,应买人自行查明解决,本院不代为处理。
(八)依农业发展条例第33规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条规定之农民团体、农业企业机构或农业试验研究机构投标时,应提出经主管机关许可承受耕地之证明文件。
(九)拍卖之建物如为政府直接兴建之国民住宅,依国民住宅条例第19条规定,其承购人居住满1 年后,始得将该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赠与或交换。但取得使用执照满15年以上之国民住宅,则不受此限制。
(十)拍卖之土地如系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场址者,主管机关将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条、第14条之规定限制开发行为,如系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场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规限制开发行为外,另将依同法第15条禁止处分,相关场址资讯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网查阅。
十一、本公告未尽事项,请参阅投标室张贴之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不动产投标参考要点及一般公告事项。
十二、本件所定拍卖期日,如遇台风过境,经高雄市政府宣布各机关停止上班时即停止拍卖程序,并改期拍卖。
十三、拍定人应承担拍定日至权利移转证书取得前之地价税、房屋税。附表:

台湾屏东地方法院公告(第*次拍卖)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
发文字号:屏院*99司执*字第*号
主旨:公告以投标方法拍卖本院99年度司执字第*号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有关事项。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
公告事项:
一、不动产所在地、种类、权利范围、实际状况、占有使用情形、拍卖最低价额、应买资格或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均详如附表。
二、保证金:应以经金融主管机关核准之金融业者为发票人之支票、汇票或本票,放进投标保证金封存袋内,将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纳室缴纳(投标书及保证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务处索取,并应依投标书所记载之注意事项填载)。如果得标,保证金抵充价款,未得标者,由投标人当场领回。
三、阅览查封笔录日期及处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期日前1日(每日上午八时卅分至下午五时)在本院民事执行处公告栏。
四、投标日时及场所:99年*月*日下午2时30分起,将投标书连同保证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执行处投标室(本院执行处投标室自97年5月26日起移至河东路10号新光人寿大楼5楼)标柜内。
五、开标日时及场所:99年*月*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民事执行处投标室(本院执行处投标室自97年5月26日起移至河东路10号新光人寿大楼5楼)当众开标。
六、鉴定照片仅供参考,投标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标的物现况。
七、拍定人就拍卖物无物之瑕疵担保请求权。
八、得标规定:以投标价额达到拍卖最低价额且标价最高者为得标人,如投标人愿出之最高价额相同者,以当场增加之金额最高者为得标人,无人增加价额者,以抽签决定得标人。关於投标无效之情形,请参考投标书背面之记载。
九、交付价金之期限:除有优先承买权人须待优先承买权确定后,另行通知外,得标人应於得标后7日内缴足全部价金。逾期不缴,得将不动产再行拍卖,再行拍卖所得之价金,如果少於原拍卖之价金及费用时,原得标人应负赔偿差额之责任。如由数人共同买受,其中1人逾期未缴足价金,全部视为废标,再行拍卖之差额,由原拍定人连带赔偿。
十、其他公告事项:
(一)不动产如合并拍卖时,应分别列价,并均应达到底价,以总价最高者为得标。
(二)拍卖之不动产,如有开徵工程受益费,应依工程受益费徵收条例第6 条第3 项规定办理。
(三)依平均地权条例第60条之1、农地重划条例第36条、农村社区土地重划条例第28条规定,重划分配之土地,重划工程费用、差额地价未缴清前,不得移转。但买受人承诺缴纳者,不在此限。
(四)投标人应提出身分证或相类之身分证明文件,如委托他人代为投标,并应提出具有特别代理权之委任状。
(五)投标人如系外国人,应於投标时提出主管机关核准购买本件不动产之证明文件。
(六)拍定后,如依法准由有优先承买权人优先承买时,所缴保证金无息退还。
(七)拍卖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后债权人、债务人、拍定人或其他关系人均不得以面积增减请求增减价金或声请撤销拍定。又有无占用邻地,应买人自行查明解决,本院不代为处理。
(八)依农业发展条例第33规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条规定之农民团体、农业企业机构或农业试验研究机构投标时,应提出经主管机关许可承受耕地之证明文件。
(九)拍卖之建物如为政府直接兴建之国民住宅,依国民住宅条例第19条规定,其承购人居住满1 年后,始得将该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赠与或交换。但取得使用执照满15年以上之国民住宅,则不受此限制。
(十)拍卖之土地如系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场址者,主管机关将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条、第14条之规定限制开发行为,如系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场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规限制开发行为外,另将依同法第15条禁止处分,相关场址资讯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网查阅。
十一、本公告未尽事项,请参阅投标室张贴之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不动产投标参考要点及一般公告事项。
十二、本件所定拍卖期日,如遇台风过境,经高雄市政府宣布各机关停止上班时即停止拍卖程序,并改期拍卖。
十三、拍定人应承担拍定日至权利移转证书取得前之地价税、房屋税。附表:

台湾**地方法院执行命令(不需登报)
地址:**市**路**号传真:(**)********承办人:*股书记官 联络方式:(**)********转***
受文者:***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 发文字号:*院O99司执*字第****号
速别:
密等及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检送如附件所示不动产拍卖公告1件,请於说明一所示之拍卖期日14日前,在本院辖区有销售之各报刊登新闻广告,并依说明三所示办理,请  查照。
说明:
一、本院99年度司执字第****号债权人***与债务人***间损害赔偿强制执行事件,查封债务人之不动产,经定於民国99年*月*日上午11时进行第0次拍卖程序。
二、依强制执行法第84条第2项规定办理。
三、拍卖公告应刊登新闻广告1日,刊登之报社由债权人自行选择,刊登之新闻纸及收据,应立即送交或寄交承办股。
四、如未依说明三所示办理,本院即停止拍卖。有2次未刊登并检送新闻纸到院者,即依强制执行法第28条之1第1款规定裁定驳回强制执行之声请。
五、刊登新闻纸之费用不得逾新台币*元,超过之部分将视为非必要费用,不予列入分配。
正本:债权人***住**市**区**路*段*号*楼 电话:**
副本:民事执行处司法事务官***

台湾**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通知(不需登报)
地址:**市**路**号传真:(**)********承办人:O股书记官联络方式:(**)********转***
受文者:OOO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 发文字号:*院O99司执*字第****号
速别:
密等及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本院定於民国99年*月*日上午11时在民事执行处投标室,就债务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实施第*次公开拍卖,请届时到场,请查照。
说明:本院99年度司执字第***号债权人***与债务人***间损害赔偿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实施第*次拍卖程序。
二、依强制执行法第113条准用第63条规定办理。
三、债务人如已清偿或有停止执行之原因者,应迅速声明,如时间紧迫,请於拍卖期日开标前到场声明,否则照常进行拍卖程序。
四、债权人对本次拍卖之不动产,於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拍卖最低价额时,如依法得承受,并愿照拍卖最低价额承受者,应於拍卖期日到场,并於该次期日终结前声明之。未到场者,不得承受,即再行定期拍卖。如有2以上债权人声明愿意承受时,以抽签定之。
五、拍卖之不动产,法令限制其买受人之资格者,对於承受之债权人仍有适用。
六、如拍定人为共有人时,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承买,得标后本处不另通知优先承买。
七、拍卖公告如有错误,请通知本院。
八、本件所定拍卖期日,如遇台风过境,经***政府宣布各机关停止上班时即停止拍卖程序,并改期拍卖。
九、拍卖之不动产标示详如附表,另请特别注意附表备注栏之记载是否正确,如有意见或意议,应於拍卖期日前以书状声明异议。
十、有延缓、停止执行之原因或债务人如已清偿,债权人或债务人应检同证明文件,於拍卖前声明;如时间紧迫,亦应於拍卖期日上午11时前到声明。

法院民事强制执行流程拍卖流程
债权人声请执行→法院收状→民事执行处分案→执行处推事排定→书记官执达员执行查封→鉴价及函地政查封登记→向债权债务人及相关人询价→公告及登报定期拍卖→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第三次拍卖→应买公告→拍定或承受→查核增值税→拍定人或优先承买权人缴纳价金→核发权利移转证书及函地政涂销登记→制作分配表→订出分配日期→发款→拍定人声请点交→命债务人自动履行→书记官现场履勘→强制执行点交→执行完毕

法拍屋、法拍土地被拍卖原因
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为取回债权之债务纠纷,并透过法院来执行拍卖的房屋或土地!

法院如何鉴价
不动产鉴价是依据强制执行法第八十条(拍卖不动产,执行法院应命鉴定人就该不动产估定价格,经核定后,为拍卖最低价额),鉴价分土地、建物、其他地上物三部分,台北、士林、基隆、板桥等法院是委托民间鉴价公司鉴价,另有法院土地部分是委托地政事务所或地价评定机构,建物则委托当地乡镇市公所或建筑师公会不动产鉴定之价格多会与市价不相同,法院执行处会发文徵询债权人及债务人对不动产鉴定之价额表示意见,如债权人及债务人不表意见时,即为第一次拍卖最低价额。

如何申请查封
债权人必须先查明债务人的财产,才可以声请查封。债权人要证明所要查封的财产是债务人所有。如果是房地产,要提出该不动产最近七日内的登记誊本。如果是未办理保存登记的房子,应提出税捐处或乡镇区、市公所的纳税或产权证明文件以及基地的登记誊本。如果要查封债务人太太的财产,要提出户籍誊本,证明两人是夫妻。但如夫妻有登记分别财产,就不能查封。如果查封兴建中,尚未办理保存登记的建筑物,应提出建筑执照及起造人名册或使用执照影本,以及基地的登记誊本,以证明产权。法官审查前述要件完备后,就定期通知债权人(但不通知债务人)实施查封。债权人接到通知后必须按时向承办书记官报到,依法缴纳执行人员旅费,并导往现场查封。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到,可认为无执行之意思者,法官即予结案。债权人如果无法到场引导,可以提出委任书委任他人前来缴费并引导。委任书上所盖债权人的印章要与强制执行声请状[第一张状纸]所盖印章相同,以避免冒充。查封时,预料债务人可能抗拒时,可通知警察或宪兵到场协助维护秩序。关於宪警的出差旅费,应由债权人预纳,视为执行费用。查封的动产或不动产,都不能超过债权额太多,否则不予查封,以免影响债务人权益。债务人或任何人擅自取下或撕毁封条时,即触犯刑法第一三九条之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

法院查封房屋房子后多久开始拍卖
地方法院第一次拍卖
法院所定的拍卖期日,依强制执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拍卖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拍卖之不动产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拍卖最低价额,而到场之债权人於拍卖期日终结前声明愿承受者,执行法院应以该次拍卖所定之最低价额,将不动产交债权人承受,并发给权利移转证书;其无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执行法院定期再行拍卖。依前项规定再行拍卖时,执行法院应酌减拍卖最低价额,酌减数额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依最高法院民国86年抗字第1681号裁判要旨:「...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拍卖之不动产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最低价额,「到场」之债权人必须於「拍卖期日终结前」声明愿承受,执行法院始得依该次拍卖所定之最低价额,将不动产交债权人承受。本件抗告人未於第六次(现最多至减价拍卖)拍卖期日到场,亦未於拍卖期日终结前为承受之意思表示,自不得於拍卖期日后再为承受之主张。」
第一次拍卖:如无人投标,就会降2成〔即打8折减价〕拍卖前会先公告14天。
地方法院第二次、第三次拍卖
拍卖之不动产经第一次拍卖或第二次拍卖流标后,依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三条定:「再行拍卖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再行拍卖期日,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於减定之拍卖价额者,准用前条之规定。如再行拍卖,其酌减数额,不得逾减定之拍卖最低价额百分之二十。」
第二次拍卖:如无人投标,再降2成〔即再打8折减价〕一拍流标后约14天内排出第二拍日期。
第三次拍卖:如再无人投标,再降2成〔即再打8折减价〕二拍流标后约14天内排出第三拍日期。此时法院会通知银行是否进行〔应买程序〕
地方法院特别拍卖/特别拍卖程序(应买)
当第三次拍卖流标后,依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经二次减价拍卖而未拍定之不动产,债权人不愿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时,执行法院应於第二次减价拍卖期日终结后十日内公告愿买受该不动产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依原定拍卖条件为应买之表示。」在特别拍卖期间,无人应买或债权人未於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声请另行估价或减价拍卖时,则会视为撤回该不动产之执行。(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参照)
第四次拍卖:即是公告三个月的〔应买公告〕任何人皆可在公告期间用〔第三拍〕的底价直接向法院购买,若公告期间无人应买时法院待应买期间截止时,会排定第四拍拍卖程序。
地方法院减价拍卖
在特别拍卖期间内,债权人有声请减价拍卖,而在减价拍卖之期日仍未拍定或债权人也不愿意承受时,依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后段规定,视为撤回该不动产之执行。
特别拍卖:若再无人投标时,则法官会当场询问是否有〔债权人愿意承受〕若无债权人承受,债权人仍然要缴交拍卖执行费用予法院。

民众日报/新生报/太平洋日报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刊登

民众日报/新生报/太平洋日报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刊登

民众日报/新生报/太平洋日报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刊登

全国各法院第一、二、三次土地拍卖公告、特别变卖、减价拍卖、特别变卖后减价拍卖新闻纸刊登及台北/板桥/台中/高雄/士林/桃园/彰化/台南/新竹/嘉义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报纸广告。提供声请人发生各项事件新闻纸刊登报。刊登全国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告、法院公示送达、公示催告、拍卖公告、国外版公告、股票遗失、支票遗失、本票裁定登报、限定继承、提存所公告、清算债权人公告、法人变更设立登记、筹备会基金会公告、政府机构公告、公听会公告、采购招标公告、祭祀公业公告、债权公告、上市股东会议公告及各类启事遗失广告。目前配合的文具店、派报社、书局及地政士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於全省各县市约有数百家。
刊登地方法院公告、报纸分类广告服务中心,代理全省各大报报纸分类广告登报。刊登中国时报/自由时报/联合报/苹果日报/太平洋日报/都会时报/英文邮报/民众日报等各报分类广告、全省报纸人事公告、法院公告等线上刊登。各类公告登报业务欢迎相关行业长期配合,亦欢迎个人或公司,E-MAIL或拨服务专线委刊广告。
请先将内容传真:02-22660730
并请注明联络方式,我们会尽快跟您联络及报价,谢谢!!询问专线02-22616645

法院拍卖公告登报办法、注意事项、流程!
1、拍卖公告内容如有错误请通知法院更正。
2、债权人在拍卖日期前如未按时刊登即强制执行法第28条之1第1款规定驳回强制执行声请。
3、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规定:「拍卖不动产,应由执行法院先期公告。」
   a.揭示於执行法院及不动产所在地。
   b.其所在地之乡镇市区公所。
   c.公开发行报纸刊登(债权人先垫费并刊登於公开发行之县、市版新闻纸)。
   d.法院法拍屋网站(法院自行拍卖之案件),或台湾金融资产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网站(法院委托该公司拍卖案件)。
4、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刊登以投标、拍卖、法拍屋公告、抵押、强制执行事件公告,拍卖债务人公告所有不动产有关事项须按格式表格刊登。
   a.请债权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请刊登新闻纸,并应确实校对。
   b.如排印错误应即刊登更正,但如将房、地段、号、面积、应有部分、建号、投标日时,登错纵更正亦为无效。
   c.如距离十四天以上应将全文重登,并於开标5日前检附所刊登新闻纸及收费单一并送法院。
5、拍卖流程:
     债权人声请执行→法院收状→民事执行处分案→函地政查封登记→执行处法官排定日期→书记官执达员执行查封→鉴价→债权债务及相关人询价→公告及登报定期拍卖→第1次拍卖→第2次拍卖→第三次拍卖→公告承买3个月→减价特别程序拍卖(第4次拍卖)→拍定或承受→核发权利移转证书及函地政涂销登记→拍定人声请点交→命债务人自动履行→书记官现场履勘→强制执行点交→执行完毕。

司法院法拍公告登报价格费用如何计价、计费、计算?

法院法拍屋拍卖公告刊登只需刊登便宜的报纸即可得到完全的法律效益。
报纸广告刊登均以最小字刊登即可,1段稿1行(9个字)接排格式,5段稿1行(45个字)分为表格及接排格式。
无论您在基隆、台北、桃园、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云林、嘉义、台南、高雄、屏东、宜兰、花莲、台东、金门、澎湖、马祖,全国各县市皆可服务,只要您将资料传真,隔日即可见报。
免费排版、免费打稿,每字不到一元。刊登报纸以太平洋日报广告、都会时报广告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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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法拍土地被拍卖原因
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为取回债权之债务纠纷,并透过法院来执行拍卖的房屋或土地!

法院如何鉴价
不动产鉴价是依据强制执行法第八十条(拍卖不动产,执行法院应命鉴定人就该不动产估定价格,经核定后,为拍卖最低价额),鉴价分土地、建物、其他地上物三部分,台北、士林、基隆、板桥等法院是委托民间鉴价公司鉴价,另有法院土地部分是委托地政事务所或地价评定机构,建物则委托当地乡镇市公所或建筑师公会不动产鉴定之价格多会与市价不相同,法院执行处会发文徵询债权人及债务人对不动产鉴定之价额表示意见,如债权人及债务人不表意见时,即为第一次拍卖最低价额。

如何申请查封
债权人必须先查明债务人的财产,才可以声请查封。债权人要证明所要查封的财产是债务人所有。如果是房地产,要提出该不动产最近七日内的登记誊本。如果是未办理保存登记的房子,应提出税捐处或乡镇区、市公所的纳税或产权证明文件以及基地的登记誊本。如果要查封债务人太太的财产,要提出户籍誊本,证明两人是夫妻。但如夫妻有登记分别财产,就不能查封。如果查封兴建中,尚未办理保存登记的建筑物,应提出建筑执照及起造人名册或使用执照影本,以及基地的登记誊本,以证明产权。法官审查前述要件完备后,就定期通知债权人(但不通知债务人)实施查封。债权人接到通知后必须按时向承办书记官报到,依法缴纳执行人员旅费,并导往现场查封。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到,可认为无执行之意思者,法官即予结案。债权人如果无法到场引导,可以提出委任书委任他人前来缴费并引导。委任书上所盖债权人的印章要与强制执行声请状[第一张状纸]所盖印章相同,以避免冒充。查封时,预料债务人可能抗拒时,可通知警察或宪兵到场协助维护秩序。关於宪警的出差旅费,应由债权人预纳,视为执行费用。查封的动产或不动产,都不能超过债权额太多,否则不予查封,以免影响债务人权益。债务人或任何人擅自取下或撕毁封条时,即触犯刑法第一三九条之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

法院查封房屋房子后多久开始拍卖
法院第一次拍卖
法院所定的拍卖期日,依强制执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拍卖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拍卖之不动产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拍卖最低价额,而到场之债权人於拍卖期日终结前声明愿承受者,执行法院应以该次拍卖所定之最低价额,将不动产交债权人承受,并发给权利移转证书;其无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执行法院定期再行拍卖。依前项规定再行拍卖时,执行法院应酌减拍卖最低价额,酌减数额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依最高法院民国86年抗字第1681号裁判要旨:「...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拍卖之不动产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最低价额,「到场」之债权人必须於「拍卖期日终结前」声明愿承受,执行法院始得依该次拍卖所定之最低价额,将不动产交债权人承受。本件抗告人未於第六次(现最多至减价拍卖)拍卖期日到场,亦未於拍卖期日终结前为承受之意思表示,自不得於拍卖期日后再为承受之主张。」
第一次拍卖:如无人投标,就会降2成〔即打8折减价〕拍卖前会先公告14天。

法院第二次、第三次拍卖
拍卖之不动产经第一次拍卖或第二次拍卖流标后,依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三条定:「再行拍卖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再行拍卖期日,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於减定之拍卖价额者,准用前条之规定。如再行拍卖,其酌减数额,不得逾减定之拍卖最低价额百分之二十。」
第二次拍卖:如无人投标,再降2成〔即再打8折减价〕一拍流标后约14天内排出第二拍日期。
第三次拍卖:如再无人投标,再降2成〔即再打8折减价〕二拍流标后约14天内排出第三拍日期。此时法院会通知银行是否进行〔应买程序〕

法院特别拍卖/特别拍卖程序(应买)
当第三次拍卖流标后,依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经二次减价拍卖而未拍定之不动产,债权人不愿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时,执行法院应於第二次减价拍卖期日终结后十日内公告愿买受该不动产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依原定拍卖条件为应买之表示。」在特别拍卖期间,无人应买或债权人未於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声请另行估价或减价拍卖时,则会视为撤回该不动产之执行。(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参照)
第四次拍卖:即是公告三个月的〔应买公告〕任何人皆可在公告期间用〔第三拍〕的底价直接向法院购买,若公告期间无人应买时法院待应买期间截止时,会排定第四拍拍卖程序。

法院减价拍卖
在特别拍卖期间内,债权人有声请减价拍卖,而在减价拍卖之期日仍未拍定或债权人也不愿意承受时,依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后段规定,视为撤回该不动产之执行。
特别拍卖:若再无人投标时,则法官会当场询问是否有〔债权人愿意承受〕若无债权人承受,债权人仍然要缴交拍卖执行费用予法院。

拍卖公告内容
1、标的物-法拍屋所在地址、土地、建物面积、楼层结构、屋龄。
2、主要用途-法拍屋的主要用途。如果是自己居住,最好选择住家。
3、土地使用分区-土地使用是以使用分区为准,通常作为住宅的土地都是属於建筑用地。
4、拍卖底价及保证金-土地与建筑物合计的拍卖总底价,以及拍卖前要缴纳的保证金。
5、拍卖绦件-法院是否进行点交。
6、拍卖时间地点-执行拍卖投标的时间与执行的法院。

法拍屋点交与不点交
点交
法院公告有点交之标购物,从取得权利后即得向法院申请办理点交。
申请点交步骤、流程及时间
拍定→缴清尾款(拍定后一周内)→取得「不动产移转证书」(缴尾款后7-10日内)→申请点交(一般收到证书后即可申请)→法院发出点交通知-正本送债务人、副本送拍定人(一周后可收到)→限现住人自行搬迁交屋(十四日内)→未见债务人交屋再申请点交→法院发出定期履勘通知一周后可收到(约一个月)→履勘时再协调债务人交屋→申请再点交/(一周后再申请点交)→法院发出定期强制执行通知一周后可收到(约一个月)

不点交
无权占用:拍定人於取得权利后,需另依民法之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占用人迁让,必要时得另提起损害赔偿之请求,以缩短占用排除之时间。
租约:依民法『买卖不破租赁』之原则,如拍卖标的物有人承租,则拍定人需依原租约条件,将房屋出租给原承租人,等租约期满或其他得撤销租约之事项发生才可终止租约收回房屋。惟实例中依强制执行法一般有租约的拍卖标的在第二次拍卖时大多已排除租约,法院得办理点交。
借用、抵债使用:其处理方式与无权占用之解决方式大抵相同,属民法侵权行为之排除。
优先购买权:依民法:共有物之共有人出卖其所有之部份时,他共有人有权依同条件优先承购之,而法院拍卖亦属买卖行为之一种,故亦受其规范,即拍卖物之共有人如有意愿依拍定价之同价位承购拍卖物,则原拍定人需将该权利让与,取回投标金。

点交屋与不点交屋的差异处为何?
点交屋就是标的物拍定后,缴清房屋所有价款,并取得权利移转证书在案,依流程办理并具状法院声请点交,待法院排订时间安排履勘,或是强制执行,依法点交房屋,一切程序均由法院全权处理。
不点交屋就是标的物拍定后,缴清房屋所有价款,并取得权利移转证书在案,但因房屋拍卖前即公告为不点交,於拍定后法院并不会安排点交程序。此时,除了自行与现住人(即占用人)协商外,另可委托律师声请占用房屋告诉,要求返还房屋。

桃园/新竹/台中地方法院公告法拍屋-刊登报纸

桃园/新竹/台中地方法院公告法拍屋-刊登报纸

桃园/新竹/台中地方法院公告法拍屋-刊登报纸

法院拍卖公告登报办法、注意事项、流程!
1、拍卖公告内容如有错误请通知法院更正。
2、债权人在拍卖日期前如未按时刊登即强制执行法第28条之1第1款规定驳回强制执行声请。
3、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规定:「拍卖不动产,应由执行法院先期公告。」
   a.揭示於执行法院及不动产所在地。
   b.其所在地之乡镇市区公所。
   c.公开发行报纸刊登(债权人先垫费并刊登於公开发行之县、市版新闻纸)。
   d.法院法拍屋网站(法院自行拍卖之案件),或台湾金融资产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网站(法院委托该公司拍卖案件)。
4、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刊登以投标、拍卖、法拍屋公告、抵押、强制执行事件公告,拍卖债务人公告所有不动产有关事项须按格式表格刊登。
   a.请债权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请刊登新闻纸,并应确实校对。
   b.如排印错误应即刊登更正,但如将房、地段、号、面积、应有部分、建号、投标日时,登错纵更正亦为无效。
   c.如距离十四天以上应将全文重登,并於开标5日前检附所刊登新闻纸及收费单一并送法院。
5、拍卖流程:
     债权人声请执行→法院收状→民事执行处分案→函地政查封登记→执行处法官排定日期→书记官执达员执行查封→鉴价→债权债务及相关人询价→公告及登报定期拍卖→第1次拍卖→第2次拍卖→第三次拍卖→公告承买3个月→减价特别程序拍卖(第4次拍卖)→拍定或承受→核发权利移转证书及函地政涂销登记→拍定人声请点交→命债务人自动履行→书记官现场履勘→强制执行点交→执行完毕。

刊登法拍公告/法院拍卖公告登报价格费用如何计价、计费、计算?

法院法拍屋拍卖公告刊登只需刊登便宜的报纸即可得到完全的法律效益。
报纸广告刊登均以最小字刊登即可,1段稿1行(9个字)接排格式,5段稿1行(45个字)分为表格及接排格式。
无论您在基隆、台北、桃园、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云林、嘉义、台南、高雄、屏东、宜兰、花莲、台东、金门、澎湖、马祖,全国各县市皆可服务,只要您将资料传真,隔日即可见报。
免费排版、免费打稿,每字不到一元。刊登报纸以太平洋日报广告、都会时报广告为主。
委刊代理全国便宜低价法院公告,并於刊出后寄送2~3份报纸给您做为办理业务之用。亦可刊登於中时、自由时报、联合等,但费用价格将有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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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强制执行流程拍卖流程
债权人声请执行→法院收状→民事执行处分案→执行处推事排定→书记官执达员执行查封→鉴价及函地政查封登记→向债权债务人及相关人询价→公告及登报定期拍卖→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第三次拍卖→应买公告→拍定或承受→查核增值税→拍定人或优先承买权人缴纳价金→核发权利移转证书及函地政涂销登记→制作分配表→订出分配日期→发款→拍定人声请点交→命债务人自动履行→书记官现场履勘→强制执行点交→执行完毕

法拍屋、法拍土地被拍卖原因
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为取回债权之债务纠纷,并透过法院来执行拍卖的房屋或土地!

法院如何鉴价
不动产鉴价是依据强制执行法第八十条(拍卖不动产,执行法院应命鉴定人就该不动产估定价格,经核定后,为拍卖最低价额),鉴价分土地、建物、其他地上物三部分,台北、士林、基隆、板桥等法院是委托民间鉴价公司鉴价,另有法院土地部分是委托地政事务所或地价评定机构,建物则委托当地乡镇市公所或建筑师公会不动产鉴定之价格多会与市价不相同,法院执行处会发文徵询债权人及债务人对不动产鉴定之价额表示意见,如债权人及债务人不表意见时,即为第一次拍卖最低价额。

如何申请查封
债权人必须先查明债务人的财产,才可以声请查封。债权人要证明所要查封的财产是债务人所有。如果是房地产,要提出该不动产最近七日内的登记誊本。如果是未办理保存登记的房子,应提出税捐处或乡镇区、市公所的纳税或产权证明文件以及基地的登记誊本。如果要查封债务人太太的财产,要提出户籍誊本,证明两人是夫妻。但如夫妻有登记分别财产,就不能查封。如果查封兴建中,尚未办理保存登记的建筑物,应提出建筑执照及起造人名册或使用执照影本,以及基地的登记誊本,以证明产权。法官审查前述要件完备后,就定期通知债权人(但不通知债务人)实施查封。债权人接到通知后必须按时向承办书记官报到,依法缴纳执行人员旅费,并导往现场查封。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到,可认为无执行之意思者,法官即予结案。债权人如果无法到场引导,可以提出委任书委任他人前来缴费并引导。委任书上所盖债权人的印章要与强制执行声请状[第一张状纸]所盖印章相同,以避免冒充。查封时,预料债务人可能抗拒时,可通知警察或宪兵到场协助维护秩序。关於宪警的出差旅费,应由债权人预纳,视为执行费用。查封的动产或不动产,都不能超过债权额太多,否则不予查封,以免影响债务人权益。债务人或任何人擅自取下或撕毁封条时,即触犯刑法第一三九条之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

法院查封房屋房子后多久开始拍卖
法院第一次拍卖
法院所定的拍卖期日,依强制执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拍卖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拍卖之不动产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拍卖最低价额,而到场之债权人於拍卖期日终结前声明愿承受者,执行法院应以该次拍卖所定之最低价额,将不动产交债权人承受,并发给权利移转证书;其无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执行法院定期再行拍卖。依前项规定再行拍卖时,执行法院应酌减拍卖最低价额,酌减数额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依最高法院民国86年抗字第1681号裁判要旨:「...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拍卖之不动产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最低价额,「到场」之债权人必须於「拍卖期日终结前」声明愿承受,执行法院始得依该次拍卖所定之最低价额,将不动产交债权人承受。本件抗告人未於第六次(现最多至减价拍卖)拍卖期日到场,亦未於拍卖期日终结前为承受之意思表示,自不得於拍卖期日后再为承受之主张。」
第一次拍卖:如无人投标,就会降2成〔即打8折减价〕拍卖前会先公告14天。

法院第二次、第三次拍卖
拍卖之不动产经第一次拍卖或第二次拍卖流标后,依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三条定:「再行拍卖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再行拍卖期日,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於减定之拍卖价额者,准用前条之规定。如再行拍卖,其酌减数额,不得逾减定之拍卖最低价额百分之二十。」
第二次拍卖:如无人投标,再降2成〔即再打8折减价〕一拍流标后约14天内排出第二拍日期。
第三次拍卖:如再无人投标,再降2成〔即再打8折减价〕二拍流标后约14天内排出第三拍日期。此时法院会通知银行是否进行〔应买程序〕

法院特别拍卖/特别拍卖程序(应买)
当第三次拍卖流标后,依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经二次减价拍卖而未拍定之不动产,债权人不愿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时,执行法院应於第二次减价拍卖期日终结后十日内公告愿买受该不动产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依原定拍卖条件为应买之表示。」在特别拍卖期间,无人应买或债权人未於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声请另行估价或减价拍卖时,则会视为撤回该不动产之执行。(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参照)
第四次拍卖:即是公告三个月的〔应买公告〕任何人皆可在公告期间用〔第三拍〕的底价直接向法院购买,若公告期间无人应买时法院待应买期间截止时,会排定第四拍拍卖程序。

法院减价拍卖
在特别拍卖期间内,债权人有声请减价拍卖,而在减价拍卖之期日仍未拍定或债权人也不愿意承受时,依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后段规定,视为撤回该不动产之执行。
特别拍卖:若再无人投标时,则法官会当场询问是否有〔债权人愿意承受〕若无债权人承受,债权人仍然要缴交拍卖执行费用予法院。

拍卖公告刊登-新北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如何登报?

拍卖公告刊登-新北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如何登报?

拍卖公告刊登-板桥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如何登报?
法院拍卖公告登报办法、注意事项、流程!
1.拍卖公告内容如有错误请通知法院更正。
2.债权人在拍卖日期前如未按时刊登即强制执行法第28条之1第1款规定驳回强制执行声请。

法拍公告刊登/法院拍卖公告登报价格费用如何计价?如何计费?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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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板桥地方法院(第*次拍卖)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
发文字号:板院*99司执*字第*号
主旨:公告以投标方法拍卖本院99年度司执字第*号债权人*等与债务人*有限公司间拍卖抵押物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有关事项。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
公告事项:
一、不动产所在地、种类、权利范围、实际状况、占有使用情形、拍卖最低价额、应买资格或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均详如附表。
二、保证金金额:如附表所示。
三、投标日时:99年*月*日下午2时30分起,将投标书暨保证金封存袋密封妥,投入本院投标室标柜内。
四、开标日时:99年*月*日下午3时。
五、其他事项,请阅本院公告栏揭示之公告及本院投标室张贴之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不动产投标参考要点。
六、本公告系由债权人摘录登载,如有错误,以张贴於本院公告处之公告为准。附表:

台湾**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通知
地址:**市**路**号传真:(**)********承办人:O股书记官联络方式:(**)********转***
受文者:OOO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 发文字号:*院O99司执*字第****号
速别:
密等及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本院定於民国99年*月*日上午11时在民事执行处投标室,就债务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实施第*次公开拍卖,请届时到场,请查照。
说明:本院99年度司执字第***号债权人***与债务人***间损害赔偿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实施第*次拍卖程序。
二、依强制执行法第113条准用第63条规定办理。
三、债务人如已清偿或有停止执行之原因者,应迅速声明,如时间紧迫,请於拍卖期日开标前到场声明,否则照常进行拍卖程序。
四、债权人对本次拍卖之不动产,於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拍卖最低价额时,如依法得承受,并愿照拍卖最低价额承受者,应於拍卖期日到场,并於该次期日终结前声明之。未到场者,不得承受,即再行定期拍卖。如有2以上债权人声明愿意承受时,以抽签定之。
五、拍卖之不动产,法令限制其买受人之资格者,对於承受之债权人仍有适用。
六、如拍定人为共有人时,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承买,得标后本处不另通知优先承买。
七、拍卖公告如有错误,请通知本院。
八、本件所定拍卖期日,如遇台风过境,经***政府宣布各机关停止上班时即停止拍卖程序,并改期拍卖。
九、拍卖之不动产标示详如附表,另请特别注意附表备注栏之记载是否正确,如有意见或意议,应於拍卖期日前以书状声明异议。
十、有延缓、停止执行之原因或债务人如已清偿,债权人或债务人应检同证明文件,於拍卖前声明;如时间紧迫,亦应於拍卖期日上午11时前到声明。

台湾**地方法院执行命令
地址:**市**路**号传真:(**)********承办人:*股书记官 联络方式:(**)********转***
受文者:***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 发文字号:*院O99司执*字第****号
速别:
密等及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检送如附件所示不动产拍卖公告1件,请於说明一所示之拍卖期日14日前,在本院辖区有销售之各报刊登新闻广告,并依说明三所示办理,请  查照。
说明:
一、本院99年度司执字第****号债权人***与债务人***间损害赔偿强制执行事件,查封债务人之不动产,经定於民国99年*月*日上午11时进行第0次拍卖程序。
二、依强制执行法第84条第2项规定办理。
三、拍卖公告应刊登新闻广告1日,刊登之报社由债权人自行选择,刊登之新闻纸及收据,应立即送交或寄交承办股。
四、如未依说明三所示办理,本院即停止拍卖。有2次未刊登并检送新闻纸到院者,即依强制执行法第28条之1第1款规定裁定驳回强制执行之声请。
五、刊登新闻纸之费用不得逾新台币*元,超过之部分将视为非必要费用,不予列入分配。
正本:债权人***住**市**区**路*段*号*楼 电话:**
副本:民事执行处司法事务官***相关网址http://www.yp123.url.tw/yellowpage/product_cg38609.html

法院民事强制执行流程拍卖流程
债权人声请执行→法院收状→民事执行处分案→执行处推事排定→书记官执达员执行查封→鉴价及函地政查封登记→向债权债务人及相关人询价→公告及登报定期拍卖→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第三次拍卖→应买公告→拍定或承受→查核增值税→拍定人或优先承买权人缴纳价金→核发权利移转证书及函地政涂销登记→制作分配表→订出分配日期→发款→拍定人声请点交→命债务人自动履行→书记官现场履勘→强制执行点交→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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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鉴价
不动产鉴价是依据强制执行法第八十条(拍卖不动产,执行法院应命鉴定人就该不动产估定价格,经核定后,为拍卖最低价额),鉴价分土地、建物、其他地上物三部分,台北、士林、基隆、板桥等法院是委托民间鉴价公司鉴价,另有法院土地部分是委托地政事务所或地价评定机构,建物则委托当地乡镇市公所或建筑师公会不动产鉴定之价格多会与市价不相同,法院执行处会发文徵询债权人及债务人对不动产鉴定之价额表示意见,如债权人及债务人不表意见时,即为第一次拍卖最低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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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第一次拍卖
法院所定的拍卖期日,依强制执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拍卖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拍卖之不动产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拍卖最低价额,而到场之债权人於拍卖期日终结前声明愿承受者,执行法院应以该次拍卖所定之最低价额,将不动产交债权人承受,并发给权利移转证书;其无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执行法院定期再行拍卖。依前项规定再行拍卖时,执行法院应酌减拍卖最低价额,酌减数额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依最高法院民国86年抗字第1681号裁判要旨:「...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拍卖之不动产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最低价额,「到场」之债权人必须於「拍卖期日终结前」声明愿承受,执行法院始得依该次拍卖所定之最低价额,将不动产交债权人承受。本件抗告人未於第六次(现最多至减价拍卖)拍卖期日到场,亦未於拍卖期日终结前为承受之意思表示,自不得於拍卖期日后再为承受之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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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第二次、第三次拍卖
拍卖之不动产经第一次拍卖或第二次拍卖流标后,依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三条定:「再行拍卖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再行拍卖期日,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於减定之拍卖价额者,准用前条之规定。如再行拍卖,其酌减数额,不得逾减定之拍卖最低价额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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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特别拍卖/特别拍卖程序(应买)
当第三次拍卖流标后,依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经二次减价拍卖而未拍定之不动产,债权人不愿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时,执行法院应於第二次减价拍卖期日终结后十日内公告愿买受该不动产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依原定拍卖条件为应买之表示。」在特别拍卖期间,无人应买或债权人未於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声请另行估价或减价拍卖时,则会视为撤回该不动产之执行。(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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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减价拍卖
在特别拍卖期间内,债权人有声请减价拍卖,而在减价拍卖之期日仍未拍定或债权人也不愿意承受时,依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后段规定,视为撤回该不动产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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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公告流程
债权人声请执行→法院收状→民事执行处分案→函地政查封登记→执行处法官排定日期→书记官执达员执行查封→鉴价→债权债务及相关人询价→公告及登报定期拍卖→第1次拍卖→第2次拍卖→第3次拍卖→公告承买3个月→减价特别程序拍卖(第4次拍卖)→拍定或承受→核发权利移转证书及函地政涂销登记→拍定人声请点交→命债务人自动履行→书记官现场履勘→强制执行点交→执行完毕。
法院法拍公告注意事项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刊登以投标、拍卖、法拍屋公告、抵押、强制执行事件公告,拍卖债务人公告所有不动产有关事项须按格式表格刊登。
请债权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请刊登新闻纸,应按本公告格式逐项抬头。不可依接排方式刊登,并应确实校对。
如排印错误应即刊登更正,但如将房、地段、号、面积、应有部分、建号、投标日时,登错纵更正亦为无效。
如距离十四天以上应将全文重登,并於开标5日前检附所刊登新闻纸及收费单一并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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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东高雄地方法院-司法院法拍屋公告登报1字不到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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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公告方法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规定:「拍卖不动产,应由执行法院先期公告。」
1.揭示於执行法院及不动产所在地。
2.其所在地之乡镇市区公所。
3.公开发行报纸刊登(债权人先垫费并刊登於公开发行之县、市版新闻纸)。
4.法院法拍屋网站(法院自行拍卖之案件),或台湾金融资产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网站(法院委托该公司拍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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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高雄地方法院公告(第*次拍卖)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
发文字号:雄院*99司执*字第*号
主旨:公告以投标方法拍卖本院99年度司执字第*号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有关事项。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
公告事项:
一、不动产所在地、种类、权利范围、实际状况、占有使用情形、拍卖最低价额、应买资格或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均详如附表。
二、保证金:应以经金融主管机关核准之金融业者为发票人之支票、汇票或本票,放进投标保证金封存袋内,将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纳室缴纳(投标书及保证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务处索取,并应依投标书所记载之注意事项填载)。如果得标,保证金抵充价款,未得标者,由投标人当场领回。
三、阅览查封笔录日期及处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期日前1日(每日上午八时卅分至下午五时)在本院民事执行处公告栏。
四、投标日时及场所:99年*月*日下午2时30分起,将投标书连同保证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执行处投标室(本院执行处投标室自97年5月26日起移至河东路10号新光人寿大楼5楼)标柜内。
五、开标日时及场所:99年*月*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民事执行处投标室(本院执行处投标室自97年5月26日起移至河东路10号新光人寿大楼5楼)当众开标。
六、鉴定照片仅供参考,投标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标的物现况。
七、拍定人就拍卖物无物之瑕疵担保请求权。
八、得标规定:以投标价额达到拍卖最低价额且标价最高者为得标人,如投标人愿出之最高价额相同者,以当场增加之金额最高者为得标人,无人增加价额者,以抽签决定得标人。关於投标无效之情形,请参考投标书背面之记载。
九、交付价金之期限:除有优先承买权人须待优先承买权确定后,另行通知外,得标人应於得标后7日内缴足全部价金。逾期不缴,得将不动产再行拍卖,再行拍卖所得之价金,如果少於原拍卖之价金及费用时,原得标人应负赔偿差额之责任。如由数人共同买受,其中1人逾期未缴足价金,全部视为废标,再行拍卖之差额,由原拍定人连带赔偿。
十、其他公告事项:
(一)不动产如合并拍卖时,应分别列价,并均应达到底价,以总价最高者为得标。
(二)拍卖之不动产,如有开徵工程受益费,应依工程受益费徵收条例第6 条第3 项规定办理。
(三)依平均地权条例第60条之1、农地重划条例第36条、农村社区土地重划条例第28条规定,重划分配之土地,重划工程费用、差额地价未缴清前,不得移转。但买受人承诺缴纳者,不在此限。
(四)投标人应提出身分证或相类之身分证明文件,如委托他人代为投标,并应提出具有特别代理权之委任状。
(五)投标人如系外国人,应於投标时提出主管机关核准购买本件不动产之证明文件。
(六)拍定后,如依法准由有优先承买权人优先承买时,所缴保证金无息退还。
(七)拍卖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后债权人、债务人、拍定人或其他关系人均不得以面积增减请求增减价金或声请撤销拍定。又有无占用邻地,应买人自行查明解决,本院不代为处理。
(八)依农业发展条例第33规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条规定之农民团体、农业企业机构或农业试验研究机构投标时,应提出经主管机关许可承受耕地之证明文件。
(九)拍卖之建物如为政府直接兴建之国民住宅,依国民住宅条例第19条规定,其承购人居住满1 年后,始得将该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赠与或交换。但取得使用执照满15年以上之国民住宅,则不受此限制。
(十)拍卖之土地如系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场址者,主管机关将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条、第14条之规定限制开发行为,如系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场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规限制开发行为外,另将依同法第15条禁止处分,相关场址资讯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网(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阅。
十一、本公告未尽事项,请参阅投标室张贴之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不动产投标参考要点及一般公告事项。
十二、本件所定拍卖期日,如遇台风过境,经高雄市政府宣布各机关停止上班时即停止拍卖程序,并改期拍卖。
十三、拍定人应承担拍定日至权利移转证书取得前之地价税、房屋税。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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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法拍屋,法拍车公告,台中地方法院法拍屋,桃园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新竹地方法院法拍屋等登法院公告。公示送达报纸广告 公示催告 拍卖公告登报 国外版公告 支票遗失公告 股票遗失 本票裁定 限定继承 刊登夫妻财产分开制 法院提存所公告 报纸民事裁定判决等公告,无论您在中部地区、北部地区或南部地区全省各县市皆可服务,免费排版 免费打稿。只要您将资料传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见报。

法院拍卖公告流程
债权人声请执行→法院收状→民事执行处分案→函地政查封登记→执行处法官排定日期→书记官执达员执行查封→鉴价→债权债务及相关人询价→公告及登报定期拍卖→第1次拍卖→第2次拍卖→第3次拍卖→公告承买3个月→减价特别程序拍卖(第4次拍卖)→拍定或承受→核发权利移转证书及函地政涂销登记→拍定人声请点交→命债务人自动履行→书记官现场履勘→强制执行点交→执行完毕。
法院法拍公告注意事项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刊登以投标、拍卖、法拍屋公告、抵押、强制执行事件公告,拍卖债务人公告所有不动产有关事项须按格式表格刊登。
请债权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请刊登新闻纸,应按本公告格式逐项抬头。不可依接排方式刊登,并应确实校对。
如排印错误应即刊登更正,但如将房、地段、号、面积、应有部分、建号、投标日时,登错纵更正亦为无效。
如距离十四天以上应将全文重登,并於开标5日前检附所刊登新闻纸及收费单一并送法院。

报纸广告、法院公告登报服务项目:法院民事裁定(如限定继承、支票遗失、股票遗失、宣告死亡)、公示送达、法拍屋公告、海外航空版(国外版)、夫妻分别财产制、法人变更及设立登记、基金会筹备会公告、清算人公告、股东会公告、董事会公告、公听会公告及各类小启遗失等报纸广告登报服务。刊登太平洋日报/都会时报/英文中国邮报/中国时报/自由时报/联合报/苹果日报等各报分类广告、全省报纸法院公告、人事公告线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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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登报线上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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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公告(第一次拍卖)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
发文字号:中院**执99司执*字第*号
主旨:公告以投标方法拍卖本院99年度司执字第*号债权人***给付票款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所有不动产有关事项。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
公告事项:
一、不动产所在地、种类、拍卖最低价额及保证金:均如附表。
二、投标日时及场所:99年*月*日上午9时起将投标书暨保证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执行处投开标室(任何一标柜内)。
三、开标日时及场所:99年*月*日上午10时整在前开处所当众开标。
四、得标规定:以投标额达到拍卖最低价额,并且是总价最高者为得标人,如果得标人所出最高价额相同者,以当场增加之金额最高者为得标人,无人增加价额者,以抽签定其得标人。
五、交付价金之期限:除有优先承买权人须等优先承买权确定后,另行通知缴纳价金外,得标人应於得标后7日内缴足全部价金,逾期不缴时,将不动产再行拍卖,再行拍卖所得价金如果少於原拍卖价金及费用时,原得标人应负赔偿差额之责任。
六、其他有关事项:详本院拍卖公告栏右侧张贴之不动产拍卖综合事项(另张贴在本院网站及本院投标室公告栏)。附表:

台湾**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通知(不须登报)
地址:**市**路**号传真:(**)********承办人:O股书记官联络方式:(**)********转***
受文者:OOO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 发文字号:*院O99司执*字第****号
速别:
密等级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本院定於民国99年*月*日上午11时在民事执行处投标室,就债务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所示不动产实施第*次公开拍卖,请届时到场,请查照。
说明:本院99年度司执字第***号债权人***与债务人***间损害赔偿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实施第*次拍卖程序。
二、依强制执行法第113条准用第63条规定办理。
三、债务人如己清偿或有停止执行之原因者,应迅速声明,如时间紧迫,请於拍卖期日开标前到场声明,否则照常进行拍卖程序。
四、债权人对本次拍卖之不动产,於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拍卖最低价额时,如依法得承受,并愿照拍卖最低价额承受者,应於拍卖期日到场,并於该次期日终结前声明之。未到场者,不得承受,即再行定其拍卖。如有2以上债权人声明愿意承受时,以抽签定之。
五、拍卖之不动产,法令限制其买受人之资格者,对於承受之债权人仍有适用。
六、如拍定人为共有人时,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承买,得标后本处不另通知优先承买。
七、拍卖公告如有错误,请通知本院。
八、本件所定拍卖期日,如遇台风过境,经桃园县政府宣布各机关停止上班时即停止拍卖程序,并改期拍卖。
九、拍卖之不动产标示详如附表,另请特别注意附表备注栏之记载是否正确,如有意见或意议,应於拍卖期日前以书状声明异议。
十、有延缓、停止执行之原因或债务人如已清偿,债权人或债务人应检同证明文件,於拍卖前声明;如时间紧迫,亦应於拍卖期日上午11时前到声明。

台湾**地方法院执行命令(不须登报)
地址:**市**路**号传真:(**)********承办人:*股书记官 联络方式:(**)********转***
受文者:***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 发文字号:*院O99司执*字第****号
速别:
密等及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检送如附件所示不动产拍卖公告1件,请於说明一所示之拍卖期日14日前,在本院辖区有销售之各报刊登新闻广告,并依说明三所示办理,请  查照。
说明:
一、本院99年度司执字第****号债权人***与债务人***间损害赔偿强制执行事件,查封债务人之不动产,经定於民国99年*月*日上午11时进行第0次拍卖程序。
二、依强制执行法第84条第2项规定办理。
三、拍卖公告应刊登新闻广告1日,刊登之报社由债权人自行选择,刊登之新闻纸及收据,应立即送交或寄交承办股。
四、如未依说明三所示办理,本院即停止拍卖。有2次未刊登并检送新闻纸到院者,即依强制执行法第28条之1第1款规定裁定驳回强制执行之声请。
五、刊登新闻纸之费用不得逾新台币1,500元,超过之部分将视为非必要费用,不予列入分配。
正本:债权人***住**市**区**路*段*号*楼 电话:**
副本:民事执行处司法事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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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载台南台东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登报1字不到1元

登载台南台东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登报1字不到1元

登载台南台东地方法院法拍屋 公告登报1字不到1元
法院民事执行处第一次拍卖公告、第二次拍卖公告、第三次拍卖公告、特别变卖、特别变卖程序后之减价拍卖(四拍)、机汽车/机器等动产拍卖、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拍卖、银行拍卖公告等地方法院法拍屋拍卖公告新闻纸刊登报每字不到一元。
法院法拍屋公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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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声请人发生各项事件刊登新闻纸登报。刊登全国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公示送达、公示催告、民事裁定、法拍屋拍卖公告、国外版公告、股票遗失、支票遗失、本票裁定、限定继承公告、提存所公告、清算公告、法人设立变更登记、筹备会基金会公告、公听会公告、采购招标公告、祭祀公业公告、债权转让公告、公司股东会议公告、徵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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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公告及方法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规定:「拍卖不动产,应由执行法院先期公告。」
1.揭示於执行法院及不动产所在地。
2.其所在地之乡镇市区公所。
3.公开发行报纸刊登(债权人先垫费并刊登於公开发行之县、市版新闻纸)。
4.法院法拍屋网站(法院自行拍卖之案件),或台湾金融资产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网站(法院委托该公司拍卖案件)。
台湾台南地方法院公告(第二次拍卖)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
发文字号:南院*99司执*字第*号
主旨:公告以投标方法拍卖本院99年度司执字第*号债权人*等与债务人*间拍卖抵押物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有关事项。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
公告事项:
一、不动产所在地、种类、权利范围、实际状况、占有使用情形、拍卖最低价额、应买资格或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均详如附表。
二、保证金如附表。保证金缴纳方式及相关事项:
(ㄧ)票据:
甲、全国各银行总行或各分行为发票人,以各银行总行或分行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本票或汇票。
乙、农会、信用合作社签发,以合作金库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或各地分行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或汇票。
附注:因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台南分行为本院国库经办行,请投标人尽量开立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台南分行付款汇票或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台南分行或正义分行本行支票缴款,因上述支票毋需透过交换手续,当场即可由缴款处制发正式收据;如以其他票据缴纳,则由缴款处先行制发临时收据,俟缴款处将正式收据送交执行处各承办股后,由承办股於寄发其他文件时一并寄送。
丙、投标人提出之保证金票据受款人如非记载「台湾台南地方法院」者,该票据应由受款人背书,否则视为投标无效。
(二)以票据为保证金者,将票据连同投标单密封后放入保证金封存袋,一并放入标匦,未将保证金放进封存袋内或所缴纳之票据非第(ㄧ)项之票据者,其投标无效。如果得标者,保证金抵充价款,未得标者,由投标人当场领回。
三、投标日时:民国99年*月*日上午9时起,将投标书暨保证金封存袋密封妥,投入本院投标室第1至4号标匦内。
四、开标日时:民国99年*月*日上午10时30分。
五、其他事项,请阅本院公告栏揭示之公告及本院投标室张贴之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不动产投标参考要点。
六、本公告系由债权人摘录登载,如有错误,以张贴於本院公告处之公告为准。附表:
台湾台南地方法院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
发文字号:南院*99司执*字第*****号
主旨:公告以投标方法拍卖本院99年度司执字第*****号债权人***等与债务人***间拍卖抵押物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所有不动产有关事项。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
公告事项:
一、不动产所在地、种类、权利范围、实际状况、占有使用情形、拍卖最低价额、应买资格或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均详如附表。
二、保证金:如附表。保证金缴纳方式及相关事项:
(ㄧ)票据:
甲、全国各银行总行或各分行为发票人,以各银行总行或分行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本票或汇票。
乙、农会、信用合作社签发,以合作金库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或各地分行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或汇票。
附注:因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台南分行为本院国库经办行,请投标人尽量开立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台南分行付款汇票或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台南分行或正义分行本行支票缴款,因上述支票毋需透过交换手续,当场即可由缴款处制发正式收据;如以其他票据缴纳,则由缴款处先行制发临时收据,俟缴款处将正式收据送交执行处各承办股后,由承办股於寄发其他文件时一并寄送。丙、投标人提出之保证金票据受款人如非记载「台湾台南地方法院」者,该票据应由受款人背书,否则视为投标无效。
(二)以票据为保证金者,将票据连同投标单密封后放入保证金封存袋连同投标单,一并放入标匦,未将保证金放进封存袋内或所缴纳之票据非第(ㄧ)项之票据者,其投标无效。如果得标者,保证金抵充价款,未得标者,由投标人当场领回。
三、投标日时:民国99年*月*日下午2时起,将投标书暨保证金封存袋密封妥,投入本院投标室第1至4号标匦内。
四、开标日时:民国99年*月*日下午3时30分。
五、鉴定照片仅供参考,投标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标的物现况。
六、拍定人就拍卖物无物之瑕疵担保请求权。
七、其他事项,请阅本院公告栏揭示之公告及本院投标室张贴之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不动产投标参考要点。
八、本公告系由债权人摘录登载,如有错误,以张贴於本院公告处之公告为准。
附表:

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动产拍卖公告/不动产拍卖公告登报

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动产拍卖公告/不动产拍卖公告登报

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动产拍卖公告/不动产拍卖公告登报(台北/士林/板桥/桃园/台南/高雄/台中行政执行处)法院土地拍卖公告,土地拍卖公告,台北地方法院拍卖公告,云林地方法院土地拍卖公告

执行处第一次拍卖公告、第二次拍卖公告、第三次拍卖公告、特别变卖、特别变卖程序后之减价拍卖(四拍)、动产拍卖(机器/汽机车)、不动产拍卖(房屋/土地)、银行拍卖公告等地方法院法拍屋拍卖公告新闻纸刊登报每字不到一元。

提供声请人发生各项事件刊登新闻纸登报。刊登全国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公示送达、公示催告、民事裁定、法拍屋拍卖公告、国外版公告、股票遗失、支票遗失、本票裁定、限定继承公告、提存所公告、清算公告、法人设立变更登记、筹备会基金会公告、公听会公告、采购招标公告、祭祀公业公告、债权转让公告、公司股东会议公告、徵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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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行政执行署**行政执行处公告(第*拍卖)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
发文字号:嘉执O**年发罚执专字第*号
主旨:公告以投标方法拍卖本处**年度****字第****号等之**执行事件,义务人李金河***所有如附件所示不动产有关事项:
依据:行政执行法第26条、强制执行法第81条等。
公告事项:
一、不动产所在地、他项权利、权利范围、拍卖最低价额:如附表。
二、保证金:新台币*元。保证金在新台币(下同)壹万元以下者,得以千元大钞,超过壹万元者,得以台湾各地银行或信用合作社签发,以台湾各地银行为付款人之即期票据,放进投标保证金封存袋内,将封口密封(投标书及保证金封存袋,向本处免费索取)。未将保证金放入封存袋内者,其投标无效,得标者,保证金抵充价款,未得标者,由投标人当场开启领回。
三、阅览查封笔录日期及处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期日前1日止(每日办公时间内)自行前往本处(地址:*市*路*号)办理。
四、投标日时及场所:自公告后至99年*月*日开标日前1日以双挂号将投标书暨保证金封存袋寄达**市邮政第**号信箱。若不及寄达者也得於开标日上午10时0分起至10时30分止,将投标书暨保证金封存袋,投入拍卖室【地址:**县**市**路73**号】标柜内。
五、开标日时及场所:99年*月*日上午10时30分,在拍卖室【地址:*县*市*路73*号】当众开标。
六、得标规定:以投标价额达到拍卖最低价额且标价最高者为得标人,如投标人愿出之最高价相同者,以当场增加之金额最高者为得标人,无人增加价额者,以抽签决定得标人。
七、交付价金之期限:除有优先承买权人须待优先承买权确定后,另行通知外,拍定人应於得标后7日内缴足全部价金,逾期不缴,得将不动产再行拍卖,原拍定人不得承买,再行拍卖所得之价金,如果少於原拍卖价金及因再行拍卖所生费用时,原拍定人应负担其差额。如由数人共同买受,其中1人逾期未缴足价金,全部视为废标,再行拍卖之差额,由原拍定人连带负担。
八、其他公告事项:
(一)本件查封物如合并拍卖,应分别列价,并应达到底价,以总价最高者为得标。
(二)如有开徵工程受益费者,应依工程受益费徵收条例第6条第3项规定办理。
(三)现场投标之投标人应携带国民身分证及印章,如委托他人代为投标,委任人及代理人应於投标书委任状栏内签名盖章,且应提出委任状附於投标书投入标柜内,并应当场提出委任人之国民身分证及印章,未将委任书状附於投标书投入标柜者,投标无效。
(四)投标人如系外国人,应提出主管机关核准购买本件不动产之证明文件附於投标书内。
(五)依农业发展条例第33条之规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条规定之农民团体,农业企业机构或农业试验所机构投标时,应提出经主管机关许可承受耕地之证明文件。
(六)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区分所有权之继受人,应於继受前向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请求阅览或影印第35条所定文件,并应於继受后遵守原区分所有权人依本条例或规约所定之一切权利义务事项。」,应买人应注意。
(七)拍卖之土地如系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场址者,主管机关将依照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条、第14条之规定限制开发行为,如系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场址,除得依前揭规定限制开发外,另将依同法第15条禁止处分,相关场址资讯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网(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阅。
(八)承买人应注意依土地税法第51条第2项规定,如拍定价额不足扣缴土地增值税时,应由拍定人代为缴清差额,始得发给权利移转证明。
(九)刊登於新闻纸之拍卖公告内容与本处公告栏之拍卖公告内容不符者,一律以本处公告栏所公告之拍卖内容为准。
(十)数宗不动产合并拍卖时,投标人未记载每宗之价额或其记载每宗价额之合计数与其记载之总价不符者,应以其所载之总价额为准,其总价额高於其他投标人,且达於拍卖最低总价额者为得标;投标人仅记载每宗之价额而漏记总价额者,本处於代为核计其总价额后,如其总价额高於其他投标人,且达於拍卖最低总价额时,亦为得标。
九、拍卖条件:
(1)本件拍卖标的物系未有分管协议之共有物应有部分,拍定后不点交,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优先承买权。
(2)**地号编定为商业区。
(3)本次拍卖之**地号土地上有第三人所兴建之建物,不在本次拍卖之范围,其占有之法律关系不明,拍卖后不点交。
(4)如有租用基地建筑房屋之承租人,其对於基地亦有优先承买之权,如欲行使优先承买权,应提出相关证明文件并依本次拍卖所定条件履行。
附表1:

法拍屋、法拍土地被拍卖原因
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为取回债权之债务纠纷,并透过法院来执行拍卖的房屋或土地!

如何申请查封
债权人必须先查明债务人的财产,才可以声请查封。债权人要证明所要查封的财产是债务人所有。如果是房地产,要提出该不动产最近七日内的登记誊本。如果是未办理保存登记的房子,应提出税捐处或乡镇区、市公所的纳税或产权证明文件以及基地的登记誊本。如果要查封债务人太太的财产,要提出户籍誊本,证明两人是夫妻。但如夫妻有登记分别财产,就不能查封。如果查封兴建中,尚未办理保存登记的建筑物,应提出建筑执照及起造人名册或使用执照影本,以及基地的登记誊本,以证明产权。法官审查前述要件完备后,就定期通知债权人(但不通知债务人)实施查封。债权人接到通知后必须按时向承办书记官报到,依法缴纳执行人员旅费,并导往现场查封。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到,可认为无执行之意思者,法官即予结案。债权人如果无法到场引导,可以提出委任书委任他人前来缴费并引导。委任书上所盖债权人的印章要与强制执行声请状[第一张状纸]所盖印章相同,以避免冒充。查封时,预料债务人可能抗拒时,可通知警察或宪兵到场协助维护秩序。关於宪警的出差旅费,应由债权人预纳,视为执行费用。查封的动产或不动产,都不能超过债权额太多,否则不予查封,以免影响债务人权益。债务人或任何人擅自取下或撕毁封条时,即触犯刑法第一三九条之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

法院如何鉴价
不动产鉴价是依据强制执行法第八十条(拍卖不动产,执行法院应命鉴定人就该不动产估定价格,经核定后,为拍卖最低价额),鉴价分土地、建物、其他地上物三部分,台北、士林、基隆、板桥等法院是委托民间鉴价公司鉴价,另有法院土地部分是委托地政事务所或地价评定机构,建物则委托当地乡镇市公所或建筑师公会不动产鉴定之价格多会与市价不相同,法院执行处会发文徵询债权人及债务人对不动产鉴定之价额表示意见,如债权人及债务人不表意见时,即为第一次拍卖最低价额。

法拍屋买卖流程
债权人声请执行→法院收状→民事执行处分案→执行处推事排定→书记官执达员执行查封→鉴价及函地政查封登记→向债权债务人及相关人询价→公告及登报定期拍卖→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第三次拍卖→应买公告→拍定或承受→查核增值税→拍定人或优先承买权人缴纳价金→核发权利移转证书及函地政涂销登记→制作分配表→订出分配日期→发款→拍定人声请点交→命债务人自动履行→书记官现场履勘→强制执行点交→执行完毕

法院民事强制执行流程拍卖流程 (法院内部流程)
债权人声请执行→法院收状→民事执行处分案→函地政查封登记→ 执行处法官排定日期→书记官执达员执行查封→鉴价→债权债务及相关人询价→ 公告及登报定期拍卖→第1拍卖→第2次拍卖→第3次拍卖→公告承买3个月→减价特别程序拍卖(第4次拍卖)→拍定或承受→核发权利移转证书及函地政涂销登记→拍定人声请点交→命债务人自动履行→书记官现场履勘→强制执行点交→执行完毕

法院查封房屋房子后多久开始拍卖
第一次拍卖
法院所定的拍卖期日,依强制执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拍卖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拍卖之不动产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拍卖最低价额,而到场之债权人於拍卖期日终结前声明愿承受者,执行法院应以该次拍卖所定之最低价额,将不动产交债权人承受,并发给权利移转证书;其无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执行法院定期再行拍卖。依前项规定再行拍卖时,执行法院应酌减拍卖最低价额,酌减数额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依最高法院民国86年抗字第1681号裁判要旨:「...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拍卖之不动产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最低价额,「到场」之债权人必须於「拍卖期日终结前」声明愿承受,执行法院始得依该次拍卖所定之最低价额,将不动产交债权人承受。本件抗告人未於第六次(现最多至减价拍卖)拍卖期日到场,亦未於拍卖期日终结前为承受之意思表示,自不得於拍卖期日后再为承受之主张。」
第一次拍卖:如无人投标,就会降2成〔即打8折减价〕拍卖前会先公告14天。

第二次、第三次拍卖
拍卖之不动产经第一次拍卖或第二次拍卖流标后,依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三条定:「再行拍卖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再行拍卖期日,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於减定之拍卖价额者,准用前条之规定。如再行拍卖,其酌减数额,不得逾减定之拍卖最低价额百分之二十。」
第二次拍卖:如无人投标,再降2成〔即再打8折减价〕一拍流标后约14天内排出第二拍日期。
第三次拍卖:如再无人投标,再降2成〔即再打8折减价〕二拍流标后约14天内排出第三拍日期。此时法院会通知银行是否进行〔应买程序〕

特别拍卖 特别拍卖程序(应买)
当第三次拍卖流标后,依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经二次减价拍卖而未拍定之不动产,债权人不愿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时,执行法院应於第二次减价拍卖期日终结后十日内公告愿买受该不动产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依原定拍卖条件为应买之表示。」在特别拍卖期间,无人应买或债权人未於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声请另行估价或减价拍卖时,则会视为撤回该不动产之执行。(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参照)
第四次拍卖:即是公告三个月的〔应买公告〕任何人皆可在公告期间用〔第三拍〕的底价直接向法院购买,若公告期间无人应买时法院待应买期间截止时,会排定第四拍拍卖程序。

减价拍卖
在特别拍卖期间内,债权人有声请减价拍卖,而在减价拍卖之期日仍未拍定或债权人也不愿意承受时,依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后段规定,视为撤回该不动产之执行。
特别拍卖:若再无人投标时,则法官会当场询问是否有〔债权人愿意承受〕若无债权人承受,债权人仍然要缴交拍卖执行费用予法院。

拍卖公告内容
1.标的物-法拍屋所在地址、土地、建物面积、楼层结构、屋龄。
2.主要用途-法拍屋的主要用途。如果是自己居住,最好选择住家。
3.土地使用分区-土地使用是以使用分区为准,通常作为住宅的土地都是属於建筑用地。
4.拍卖底价及保证金-土地与建筑物合计的拍卖总底价,以及拍卖前要缴纳的保证金。
5.拍卖绦件-法院是否进行点交。
6.拍卖时间地点-执行拍卖投标的时间与执行的法院。

法拍屋点交
法院公告有点交之标购物,从取得权利后即得向法院申请办理点交。
申请点交步骤/流程/时间
拍定→缴清尾款(拍定后一周内)→取得「不动产移转证书」(缴尾款后7-10日内)→申请点交(一般收到证书后即可申请)→法院发出点交通知-正本送债务人、副本送拍定人(一周后可收到)→限现住人自行搬迁交屋(十四日内)→未见债务人交屋再申请点交→法院发出定期履勘通知一周后可收到(约一个月)→履勘时再协调债务人交屋→申请再点交/(一周后再申请点交)→法院发出定期强制执行通知一周后可收到(约一个月)

法拍屋不点交
无权占用:拍定人於取得权利后,需另依民法之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占用人迁让,必要时得另提起损害赔偿之请求,以缩短占用排除之时间。
租约:依民法『买卖不破租赁』之原则,如拍卖标的物有人承租,则拍定人需依原租约条件,将房屋出租给原承租人,等租约期满或其他得撤销租约之事项发生才可终止租约收回房屋。惟实例中依强制执行法一般有租约的拍卖标的在第二次拍卖时大多已排除租约,法院得办理点交。
借用、抵债使用:其处理方式与无权占用之解决方式大抵相同,属民法侵权行为之排除。
优先购买权:依民法:共有物之共有人出卖其所有之部份时,他共有人有权依同条件优先承购之,而法院拍卖亦属买卖行为之一种,故亦受其规范,即拍卖物之共有人如有意愿依拍定价之同价位承购拍卖物,则原拍定人需将该权利让与,取回投标金。

点交屋与不点交屋的差异处为何?
点交屋就是标的物拍定后,缴清房屋所有价款,并取得权利移转证书在案,依流程办理并具状法院声请点交,待法院排订时间安排履勘,或是强制执行,依法点交房屋,一切程序均由法院全权处理。
不点交屋就是标的物拍定后,缴清房屋所有价款,并取得权利移转证书在案,但因房屋拍卖前即公告为不点交,於拍定后法院并不会安排点交程序。此时,除了自行与现住人(即占用人)协商外,另可委托律师声请占用房屋告诉,要求返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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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法院拍卖公告流程、办法、注意事项!
债权人声请执行→ 法院收状→ 民事执行处分案→ 函地政查封登记→ 执行处法官排定日期→ 书记官执达员执行查封→ 鉴价→ 债权债务及相关人询价→ 公告及登报定期拍卖→ 第1次拍卖→ 第2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 公告承买3个月→ 减价特别程序拍卖(第4次拍卖)→ 拍定或承受→ 核发权利移转证书及函地政涂销登记→ 拍定人声请点交→ 命债务人自动履行→ 书记官现场履勘→ 强制执行点交→ 执行完毕。
1.拍卖公告内容如有错误请通知法院更正。
2.债权人在拍卖日期前如未按时刊登即强制执行法第28条之1第1款规定驳回强制执行声请。
法拍屋拍卖公告登报报纸及刊登价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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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法院公告-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土地拍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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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拍屋公告注意事项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刊登以投标、拍卖、法拍屋公告、抵押、强制执行事件公告,拍卖债务人公告所有不动产有关事项须按格式表格刊登。
请债权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请刊登新闻纸,应按本公告格式逐项抬头。不可依接排方式刊登,并应确实校对。
如排印错误应即刊登更正,但如将房、地段、号、面积、应有部分、建号、投标日时,登错纵更正亦为无效。
如距离十四天以上应将全文重登,并於开标5日前检附所刊登新闻纸及收费单一并送法院。

法院拍卖公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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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公告(第*次拍卖)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发文字号:桃院*98司执*字第*****号
主旨:公告以投标方法拍卖本院98年度司执字第*****号债权人***等与债务人***间给付扶养费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有关事项。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
公告事项:
一、不动产所在地、种类、权利范围、实际状况、占有使用情形、拍卖最低价额、应买资格或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均详如附表。
二、保证金金额:如附表所示。
三、投标日时:民国99年*月*日下午2 时30分起,将投标书暨保证金封存袋密封妥,投入本院民事执行处投标室标柜内。
四、开标日时:民国99年*月*日下午3时。
五、其他事项,请阅本院公告栏揭示之公告及本院投标室张贴之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不动产投标参考要点。
六、本公告系由债权人摘录登载,如有错误,以张贴於本院公告处之公告为准。附表:

 

台湾OO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通知-(不须登报)
地址:OO市OO路00号传真:(00)0000000承办人:O股书记官联络方式:(00)0000000转0000
受文者:OOO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00月00日 发文字号:O院O99司执O字第0000号
速别:
密等级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本院定於民国99年00月00日上午11时在民事执行处投标室,就债务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所示不动产实施第0次公开拍卖,请届时到场,请查照。
说明:本院99年度司执字第000号债权人OOO与债务人OOO间损害赔偿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实施第0次拍卖程序。
二、依强制执行法第113条准用第63条规定办理。
三、债务人如己清偿或有停止执行之原因者,应迅速声明,如时间紧迫,请於拍卖期日开标前到场声明,否则照常进行拍卖程序。
四、债权人对本次拍卖之不动产,於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拍卖最低价额时,如依法得承受,并愿照拍卖最低价额承受者,应於拍卖期日到场,并於该次期日终结前声明之。未到场者,不得承受,即再行定其拍卖。如有2以上债权人声明愿意承受时,以抽签定之。
五、拍卖之不动产,法令限制其买受人之资格者,对於承受之债权人仍有适用。
六、如拍定人为共有人时,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承买,得标后本处不另通知优先承买。
七、拍卖公告如有错误,请通知本院。
八、本件所定拍卖期日,如遇台风过境,经桃园县政府宣布各机关停止上班时即停止拍卖程序,并改期拍卖。
九、拍卖之不动产标示详如附表,另请特别注意附表备注栏之记载是否正确,如有意见或意议,应於拍卖期日前以书状声明异议。
十、有延缓、停止执行之原因或债务人如已清偿,债权人或债务人应检同证明文件,於拍卖前声明;如时间紧迫,亦应於拍卖期日上午11时前到声明。

台湾OO地方法院执行命令-(不须登报)
地址:OO市OO路00号传真:(00)0000000承办人:O股书记官 联络方式:(00)0000000转000
受文者:OOO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00月00日 发文字号:O院O99司执O字第0000号
速别:
密等及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检送如附件所示不动产拍卖公告1件,请於说明一所示之拍卖期日14日前,在本院辖区有销售之各报刊登新闻广告,并依说明三所示办理,请  查照。
说明:
一、本院99年度司执字第0000号债权人OOO与债务人OOO间损害赔偿强制执行事件,查封债务人之不动产,经定於民国99年00月00日上午11时进行第0次拍卖程序。
二、依强制执行法第84条第2项规定办理。
三、拍卖公告应刊登新闻广告1日,刊登之报社由债权人自行选择,刊登之新闻纸及收据,应立即送交或寄交承办股。
四、如未依说明三所示办理,本院即停止拍卖。有2次未刊登并检送新闻纸到院者,即依强制执行法第28条之1第1款规定裁定驳回强制执行之声请。
五、刊登新闻纸之费用不得逾新台币1,500元,超过之部分将视为非必要费用,不予列入分配。
正本:债权人OOO住OO市OO区OO路O段00号00楼 电话:00-0000000
副本:民事执行处司法事务官OOO

第一次拍卖:
法院所定的拍卖期日,依强制执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拍卖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
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拍卖之不动产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拍卖最低价额,而到场之债权人於拍卖期日终结前声明愿承受者,执行法院应以该次拍卖所定之最低价额,将不动产交债权人承受,并发给权利移转证书;其无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执行法院定期再行拍卖。依前项规定再行拍卖时,执行法院应酌减拍卖最低价额,酌减数额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依最高法院民国86年抗字第1681号裁判要旨:「...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拍卖之不动产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最低价额,「到场」之债权人必须於「拍卖期日终结前」声明愿承受,执行法院始得依该次拍卖所定之最低价额,将不动产交债权人承受。本件抗告人未於第六次(现最多至减价拍卖)拍卖期日到场,亦未於拍卖期日终结前为承受之意思表示,自不得於拍卖期日后再为承受之主张。」

 

第二次、第三次拍卖
拍卖之不动产经第一次拍卖或第二次拍卖流标后,依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三条定:「再行拍卖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再行拍卖期日,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於减定之拍卖价额者,准用前条之规定。如再行拍卖,其酌减数额,不得逾减定之拍卖最低价额百分之二十。」

特别拍卖 特别拍卖程序(应买)
当第三次拍卖流标后,依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经二次减价拍卖而未拍定之不动产,债权人不愿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时,执行法院应於第二次减价拍卖期日终结后十日内公告愿买受该不动产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依原定拍卖条件为应买之表示。」
(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99号裁判参照)在特别拍卖期间,无人应买或债权人未於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声请另行估价或减价拍卖时,则会视为撤回该不动产之执行。(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参照)

减价拍卖
在特别拍卖期间内,债权人有声请减价拍卖,而在减价拍卖之期日仍未拍定或债权人也不愿意承受时,依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后段规定,视为撤回该不动产之执行。

法拍屋第一次拍卖投标时间
拍卖当日,由法官亲自主持开标,并当众朗读之。
强制执行法注意事项四十八:
(一)拍卖开标时间,宜指定为每日上午九时半至十一时,或下午二时至四时之间。
(二)以投标方法拍卖不动产者,应依照拍卖公告所载时间准时开标,纵当事人请求延缓开标时间,亦不应准许。
(三)执行推事应在法院投标室当众开示投标书,并朗读之。关於通讯投标之开标,应先当众审查 投标书是否密封及有无附缴保证金,暨具备其他应备要件。
(四)开标,应以应买人所出价额达该次拍卖标的物之最低价额并系最高价者为得标。开标情形,应记明於拍卖笔录。

法拍屋第二次拍卖投标时间
第二次拍卖如果流标(未拍定),且债权人不愿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之案件,法官应尽速(五日内)指定第二次拍卖期日,拍卖最低价额也应在百分之二十范围内,斟酌降低,并命书记官制作第二次拍卖公告。
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一条:
拍卖之不动产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拍卖最低价额,而债权人愿承受者,执行法院应依该次拍卖所定之最低价额,将不动产交债权人承受,并发给权利移转证书。其不愿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执行法院定期再行拍卖。
依前项规定定再行拍卖时,执行法院应酌减拍卖最低价额;酌减数额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第九十二条:再行拍卖期日,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於减定之拍卖最低价额者,准用前条之规定;如再行拍卖,其酌减数额,不得逾减定之拍卖最低价额百分之二十。
第九十三条:前二条再行拍卖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各级法院办案期限规则第三十五条:再行拍卖期日,应於前项拍卖期日完毕后五日内指定并公告之。

法拍屋第三次拍卖投标时间
第二次拍卖依然流标(未拍定),法官应速再行指第三次拍卖期日,并再酌减拍卖最低价额(酌减不得逾百分之二十)。再交书记官制作第三次拍卖公告及揭示。(公告日距拍卖日亦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第一次强制管理
第三次拍再流标,也就是经二次减价拍卖而未拍定之不动产,债权人不愿承受或依法不得承 受时,应命强制管理;在管理中,得依债权人或债务人声请,再减价或另估价拍卖。(强制法九十五条)。
所谓强制管理,指执行法院对於已查封之不动产,选任管理人管理之,以其收益清偿债务之 执行行为而言。实务上,执行法院通常系指定声请强制执行之债权人为管理人。
注意事项第五三条:
(一)不动产於强制管理中,执行法院仅得依债权人或债务人之声请,再减价或另行估价拍卖,不得迳依职权为之。减价拍卖之酌减数额,不得逾上次拍卖所定最低价额百分之二十。但另行估价拍卖者,不在此限。
(二)强制管理中之不动产,经再减价或另行估价拍卖者,在拍定交付买受人或承受人前,原强制管理之命令,不失其效力。
(三)依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之再减价拍卖,仍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至第九十四条规定之适用,但不得继续减价至拍定为止。

一次强制管理后第一次拍卖
第一次强制管理后第一次拍卖,也就是拍卖公告上第四次拍卖。强制管理之不动产,如经债权人或债务人声请再拍卖时,法院应以上次(第三次)拍卖所定最低价额,在百分之二十范围内,斟酌减价,继续拍卖。每经过二次减价拍卖仍未能拍定(流标)。法院就须再一 次命债权人强制管理。第三次拍卖与第四次拍卖之间,由於须经过一次强制管理手续,两次的间隔会比较长,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拍卖如相隔二星期,第三次与第四次相隔通常要二十几天。

登地方法院法拍屋、农地-彰化地院拍卖房子公告

登地方法院法拍屋、农地-彰化地院拍卖房子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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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拍卖公告 海外版公告 法院支票遗失 股票遗失 本票裁定报纸广告 限定继承公告 夫妻财产制 提存所公告 民事裁定登报 刊登公示送达 公示催告等公告,无论您在基隆、台北、桃园、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云林、嘉义、台南、高雄、屏东、宜兰、花莲、台东或金门、澎湖、马祖等外岛地区,全国各县市皆可服务,免费排版 免费打稿。只要您将资料传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见报。刊登价目表:1字低於1元。刊登法院公告以都会时报分类广告、太平洋日报分类广告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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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彰化地方法院公告(第一次拍卖)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发文字号:中院***99司执*字第*****号
主旨:公告以投标方法拍卖本院99年度司执字第*****号债权人***给付票款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所有不动产有关事项。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
公告事项:
一、不动产所在地、种类、拍卖最低价额及保证金:均如附表。
二、投标日时及场所:99年*月*日上午9时起将投标书暨保证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执行处投开标室(任何一标柜内)。
三、开标日时及场所:99年*月*日上午10时整在前开处所当众开标。
四、得标规定:以投标额达到拍卖最低价额,并且是总价最高者为得标人,如果得标人所出最高价额相同者,以当场增加之金额最高者为得标人,无人增加价额者,以抽签定其得标人。
五、交付价金之期限:除有优先承买权人须等优先承买权确定后,另行通知缴纳价金外,得标人应於得标后7日内缴足全部价金,逾期不缴时,将不动产再行拍卖,再行拍卖所得价金如果少於原拍卖价金及费用时,原得标人应负赔偿差额之责任。
六、其他有关事项:详本院拍卖公告栏右侧张贴之不动产拍卖综合事项(另张贴在本院网站及本院投标室公告栏)。附表:

法院拍卖公告流程
债权人声请执行→ 法院收状→ 民事执行处分案→ 函地政查封登记→ 执行处法官排定日期→ 书记官执达员执行查封→ 鉴价→ 债权债务及相关人询价→ 公告及登报定期拍卖→ 第1次拍卖→ 第2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 公告承买3个月→ 减价特别程序拍卖(第4次拍卖)→ 拍定或承受→ 核发权利移转证书及函地政涂销登记→ 拍定人声请点交→ 命债务人自动履行→ 书记官现场履勘→ 强制执行点交→ 执行完毕。

法院法拍屋公告注意事项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刊登以投标、拍卖、法拍屋公告、抵押、强制执行事件公告,拍卖债务人公告所有不动产有关事项须按格式表格刊登。
请债权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请刊登新闻纸,应按本公告格式逐项抬头。不可依接排方式刊登,并应确实校对。
如排印错误应即刊登更正,但如将房、地段、号、面积、应有部分、建号、投标日时,登错纵更正亦为无效。
如距离十四天以上应将全文重登,并於开标5日前检附所刊登新闻纸及收费单一并送法院。

台湾OO地方法院执行命令-(不须登报)
地址:OO市OO路00号传真:(00)0000000承办人:O股书记官 联络方式:(00)0000000转000
受文者:OOO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00月00日 发文字号:O院O99司执O字第0000号
速别:
密等及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检送如附件所示不动产拍卖公告1件,请於说明一所示之拍卖期日14日前,在本院辖区有销售之各报刊登新闻广告,并依说明三所示办理,请  查照。
说明:
一、本院99年度司执字第0000号债权人OOO与债务人OOO间损害赔偿强制执行事件,查封债务人之不动产,经定於民国99年00月00日上午11时进行第0次拍卖程序。
二、依强制执行法第84条第2项规定办理。
三、拍卖公告应刊登新闻广告1日,刊登之报社由债权人自行选择,刊登之新闻纸及收据,应立即送交或寄交承办股。
四、如未依说明三所示办理,本院即停止拍卖。有2次未刊登并检送新闻纸到院者,即依强制执行法第28条之1第1款规定裁定驳回强制执行之声请。
五、刊登新闻纸之费用不得逾新台币1,500元,超过之部分将视为非必要费用,不予列入分配。
正本:债权人OOO住OO市OO区OO路O段00号00楼 电话:00-0000000
副本:民事执行处司法事务官OOO

 

台湾OO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通知-(不须登报)
地址:OO市OO路00号传真:(00)0000000承办人:O股书记官联络方式:(00)0000000转0000
受文者:OOO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00月00日 发文字号:O院O99司执O字第0000号
速别:
密等级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本院定於民国99年00月00日上午11时在民事执行处投标室,就债务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所示不动产实施第0次公开拍卖,请届时到场,请查照。
说明:本院99年度司执字第000号债权人OOO与债务人OOO间损害赔偿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实施第0次拍卖程序。
二、依强制执行法第113条准用第63条规定办理。
三、债务人如己清偿或有停止执行之原因者,应迅速声明,如时间紧迫,请於拍卖期日开标前到场声明,否则照常进行拍卖程序。
四、债权人对本次拍卖之不动产,於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拍卖最低价额时,如依法得承受,并愿照拍卖最低价额承受者,应於拍卖期日到场,并於该次期日终结前声明之。未到场者,不得承受,即再行定其拍卖。如有2以上债权人声明愿意承受时,以抽签定之。
五、拍卖之不动产,法令限制其买受人之资格者,对於承受之债权人仍有适用。
六、如拍定人为共有人时,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承买,得标后本处不另通知优先承买。
七、拍卖公告如有错误,请通知本院。
八、本件所定拍卖期日,如遇台风过境,经桃园县政府宣布各机关停止上班时即停止拍卖程序,并改期拍卖。
九、拍卖之不动产标示详如附表,另请特别注意附表备注栏之记载是否正确,如有意见或意议,应於拍卖期日前以书状声明异议。
十、有延缓、停止执行之原因或债务人如已清偿,债权人或债务人应检同证明文件,於拍卖前声明;如时间紧迫,亦应於拍卖期日上午11时前到声明。

司法院法拍屋公告-地方法院公告 登报

司法院法拍屋公告-地方法院公告 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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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公告(第二次拍卖)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
发文字号:桃院*99司执*字第***号
主旨:公告以投标方法拍卖本院99年度司执字第***号债权人***与债务人***间损害赔偿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有关事项。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
公告事项:
一、不动产所在地、种类、权利范围、实际状况、占有使用情形、拍卖最低价额、应买资格或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均详如附表。
二、保证金金额:如附表所示。
三、投标日时:民国99年*月*日上午10时30分起,将投标书暨保证金封存袋密封妥,投入本院民事执行处投标室标柜内。
四、开标日时:民国99年*月*日上午11时。
五、其他事项,请阅本院公告栏揭示之公告及本院投标室张贴之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不动产投标参考要点。
六、本公告系由债权人摘录登载,如有错误,以张贴於本院公告处之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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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OO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通知-(不须登报)
地址:OO市OO路00号传真:(00)0000000承办人:O股书记官联络方式:(00)0000000转0000
受文者:OOO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00月00日 发文字号:O院O99司执O字第0000号
速别:
密等级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本院定於民国99年00月00日上午11时在民事执行处投标室,就债务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所示不动产实施第0次公开拍卖,请届时到场,请查照。
说明:本院99年度司执字第000号债权人OOO与债务人OOO间损害赔偿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实施第0次拍卖程序。
二、依强制执行法第113条准用第63条规定办理。
三、债务人如己清偿或有停止执行之原因者,应迅速声明,如时间紧迫,请於拍卖期日开标前到场声明,否则照常进行拍卖程序。
四、债权人对本次拍卖之不动产,於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拍卖最低价额时,如依法得承受,并愿照拍卖最低价额承受者,应於拍卖期日到场,并於该次期日终结前声明之。未到场者,不得承受,即再行定其拍卖。如有2以上债权人声明愿意承受时,以抽签定之。
五、拍卖之不动产,法令限制其买受人之资格者,对於承受之债权人仍有适用。
六、如拍定人为共有人时,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承买,得标后本处不另通知优先承买。
七、拍卖公告如有错误,请通知本院。
八、本件所定拍卖期日,如遇台风过境,经桃园县政府宣布各机关停止上班时即停止拍卖程序,并改期拍卖。
九、拍卖之不动产标示详如附表,另请特别注意附表备注栏之记载是否正确,如有意见或意议,应於拍卖期日前以书状声明异议。
十、有延缓、停止执行之原因或债务人如已清偿,债权人或债务人应检同证明文件,於拍卖前声明;如时间紧迫,亦应於拍卖期日上午11时前到声明。

台湾OO地方法院执行命令-(不须登报)
地址:OO市OO路00号传真:(00)0000000承办人:O股书记官 联络方式:(00)0000000转000
受文者:OOO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00月00日 发文字号:O院O99司执O字第0000号
速别:
密等及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检送如附件所示不动产拍卖公告1件,请於说明一所示之拍卖期日14日前,在本院辖区有销售之各报刊登新闻广告,并依说明三所示办理,请  查照。
说明:
一、本院99年度司执字第0000号债权人OOO与债务人OOO间损害赔偿强制执行事件,查封债务人之不动产,经定於民国99年00月00日上午11时进行第0次拍卖程序。
二、依强制执行法第84条第2项规定办理。
三、拍卖公告应刊登新闻广告1日,刊登之报社由债权人自行选择,刊登之新闻纸及收据,应立即送交或寄交承办股。
四、如未依说明三所示办理,本院即停止拍卖。有2次未刊登并检送新闻纸到院者,即依强制执行法第28条之1第1款规定裁定驳回强制执行之声请。
五、刊登新闻纸之费用不得逾新台币1,500元,超过之部分将视为非必要费用,不予列入分配。
正本:债权人OOO住OO市OO区OO路O段00号00楼 电话:00-0000000
副本:民事执行处司法事务官OOO

 

如何声请拍卖抵押物裁定? 
抵押权人於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者,得声请法院拍卖抵押物,就其卖得价金而受清偿。
拍卖底押物裁定,因为是非讼事件,不管有没有送达都可以确定,因为没有送达的话,可以用公示送达即可确定。待拿到裁定书及确定证明书后即可声请强制执行,但是要是执行程序终结还没有卖出的话,每次执行就要缴一次执行费。

 

声请时应提出之书状

一、拍卖抵押物裁定声请书一份
(一)可直接下载:拍卖抵押物裁定声请书,或向法院联合服务中心售状处购买。
(二) 应列抵押物之抵押权人为声请人,列抵押物之现所有人为相对人,所有人死亡后未办理继承登记者,应列全体继承人为相对人。
(三)由拍卖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四)担保之债权应已届清偿期而未受偿。
(五)声请人应签名、盖章。

二、委任状
(一)声请人如委任代理人办理时,应附具委任状载明住所及送达处所、连络电话号码。
(二)由声请人、代理人签名、盖章。

声请费用依下列标准徵收费用递状时向法院缴纳,或以邮寄邮政汇票,并指定管辖法院为受款人
(一)未满十万元者,徵收五百元。
(二)十万元以上未满一百万元者,徵收一千元。
(三)一百万元以上未满一千万元者,徵收二千 元。
(四)一千万元以上未满五千万元者,徵收三千元。
(五)五千万元以上未满一亿元者,徵收四千元。
(六)一亿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声请时应检附的证明文件
一、抵押权设定契约书、变更登记契约书。
二、他项权利证明书。
三、最新之土地或建物登记簿誊本。
四、如为最高限额抵押权时,应提出债权证明文件。

需更完整详尽资料可参考司法院及各地方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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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拍卖-法拍屋法院公告每字不到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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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OO地方法院公告(特别变卖程序后减价拍卖、四拍)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0月0日
发文字号:O院99O字第000号
主旨:公告以投标方法拍卖本院99年度O字第000号清偿借款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有关事项。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95条第2项。
公告事项:
一、不动产所在地、种类、权利范围、实际状况、占有使用情形、拍卖最低价额、应买资格或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均详如附表。
二、保证金:应以经金融主管机关核准之金融业者为发票人之支票、汇票或本票,放进投标保证金封存袋内,将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纳室缴纳(投标书及保证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务处购买,并应依投标书所记载之注意事项填载)。如果得标,保证金抵充价款,未得标者,由投标人当场领回。
三、阅览查封笔录日期及处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期日前1 日(每日办公时间内)向承办股申请。
四、投标日时及场所:99年0月00日下午2 时30分起,将投标书连同保证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执行处投标室标柜内 。
五、开标日时及场所:99年0月00日下午3 时在本院民事执行处投标室当众开标。
六、得标规定:以投标价额达到拍卖最低价额且标价最高者为得标人,如投标人愿出之最高价额相同者,以当场增加之金额最高者为得标人,无人增加价额者,以抽签决定得标人。关於投标无效之情形,请参考投标书背面之记载。
七、交付价金之期限:除有优先承买权人须待优先承买权确定后,另行通知外,得标人应於得标后7 日内缴足全部价金。逾期不缴,得将不动产再行拍卖,再行拍卖所得之价金,如果少於原拍卖之价金及费用时,原得标人应负赔偿差额之责任。如由数人共同买受,其中1 人逾期未缴足价金,全部视为废标,再行拍卖之差额,由原拍定人连带赔偿。
八、拍卖之不动产,如有开徵工程受益费,应依工程受益费徵收条例第6 条第3 项规定办理。
九、依平均地权条例第60条之1 、农地重划条例第36条、农村社区土地重划条例第28条规定,重划分配之土地,重划工程费用、差额地价未缴清前,不得移转。买受人应缴清后,始得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十、投标人如系外国人,应於投标时提出主管机关核准购买本件不动产之证明文件。
十一、拍定后,如依法准由有优先承买权人优先承买时,所缴保证金无息退还。
十二、拍卖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后债权人、债务人、拍定人或其他关系人均不得以面积增减请求增减价金或声请撤销拍定。又有无占用邻地,应买人自行查明解决,本院不代为处理。
十三、依农业发展条例第33规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条规定之农民团体、农业企业机构或农业试验研究机构投标时,应提出经主管机关许可承受耕地之证明文件。
十四、拍卖之建物如为政府直接兴建之国民住宅,依国民住宅条例第19条规定,其承购人居住满1 年后,始得将该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赠与或交换。但取得使用执照满15年以上之国民住宅,则不受此限制。
十五、本公告未尽事项,请参阅投标室张贴之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不动产投标参考要点及一般公告事项。
十六、本件所定拍卖期日,如遇台风过境,经苗栗县政府宣布各机关停止上班时即停止拍卖程序,并改期拍卖。
十七、拍定人应承担拍定日至权利移转证书取得前之地价税、房屋税。
十八、其他公告事项:
(一)分别标价合并拍卖,出价均应达到底价,以总价最高者为得标。
(二)投标人应携带国民身分证及印章,如委托他人代为投标,并应提出委任状。
(三)有设定抵押权,拍定后涂销抵押权登记。
(四)第000建号系未办第一次所有权登记之增建物,拍定人无法迳持本院核发之权利移转证明书办理所有 权登记。
(五)本件00-0地号土地依都市计划编为住宅区。

法院公告刊登公示催告公告、公示送达公告、法院法拍屋、法院公示催告 拍卖公告报纸广告 国际航空版公告 支票遗失登报 股票遗失公告本票裁定 限定继承 夫妻财产制 刊登提存所公告 民事裁定 公示送达等公告,无论您在南部地区、中部地区或北部地区全省各县市皆可服务,免费排版 免费打稿。只要您将资料传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见报。刊登价格表:五段稿45个字收费24元(1字低於1元)。公告刊登报纸以都会时报分类广告、太平洋日报分类广告为主。

太平洋日报刊登 都会时报 英文中国邮报 中国时报 自由时报 联合报 苹果日报等各报分类广告、全省报纸法院公告、人事公告等线上刊登。嘉联报纸广告、法院公告刊登服务中心,代理全国各大报报纸分类广告登报。
服务项目:法院民事裁定(如失踪宣告死亡)、公示送达、公示催告(如股票支票遗失)、法拍公告、国外航空版(海外版)、分别财产制、法人设立及变更登记、基金会公告、筹备会公告、公司清算公告、股东会公告、董事会公告、公听会公告、机关招标公告、政府机构公告等各类报纸广告及法院公告。
目前配合的地政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派报社、书局、文具店於全省各县市约有数百家。各类登报公告业务欢迎相关行业长期配合,亦欢迎个人或公司,E-MAIL或拨服务专线委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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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法拍土地被拍卖原因
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为取回债权之债务纠纷,并透过法院来执行拍卖的房屋或土地! 

如何申请查封
债权人必须先查明债务人的财产,才可以声请查封。债权人要证明所要查封的财产是债务人所有。如果是房地产,要提出该不动产最近七日内的登记誊本。如果是未办理保存登记的房子,应提出税捐处或乡镇区、市公所的纳税或产权证明文件以及基地的登记誊本。如果要查封债务人太太的财产,要提出户籍誊本,证明两人是夫妻。但如夫妻有登记分别财产,就不能查封。如果查封兴建中,尚未办理保存登记的建筑物,应提出建筑执照及起造人名册或使用执照影本,以及基地的登记誊本,以证明产权。法官审查前述要件完备后,就定期通知债权人(但不通知债务人)实施查封。债权人接到通知后必须按时向承办书记官报到,依法缴纳执行人员旅费,并导往现场查封。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到,可认为无执行之意思者,法官即予结案。债权人如果无法到场引导,可以提出委任书委任他人前来缴费并引导。委任书上所盖债权人的印章要与强制执行声请状[第一张状纸]所盖印章相同,以避免冒充。查封时,预料债务人可能抗拒时,可通知警察或宪兵到场协助维护秩序。关於宪警的出差旅费,应由债权人预纳,视为执行费用。查封的动产或不动产,都不能超过债权额太多,否则不予查封,以免影响债务人权益。债务人或任何人擅自取下或撕毁封条时,即触犯刑法第一三九条之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

法院查封房屋房子后多久开始拍卖
第一次拍卖
法院所定的拍卖期日,依强制执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拍卖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拍卖之不动产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拍卖最低价额,而到场之债权人於拍卖期日终结前声明愿承受者,执行法院应以该次拍卖所定之最低价额,将不动产交债权人承受,并发给权利移转证书;其无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执行法院定期再行拍卖。依前项规定再行拍卖时,执行法院应酌减拍卖最低价额,酌减数额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依最高法院民国86年抗字第 1681 号裁判要旨:「...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拍卖之不动产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最低价额,「到场」之债权人必须於「拍卖期日终结前」声明愿承受,执行法院始得依该次拍卖所定之最低价额,将不动产交债权人承受。本件抗告人未於第六次(现最多至减价拍卖)拍卖期日到场,亦未於拍卖期日终结前为承受之意思表示,自不得於拍卖期日后再为承受之主张。」

第二次、第三次拍卖
拍卖之不动产经第一次拍卖或第二次拍卖流标后,依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三条定:「再行拍卖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再行拍卖期日,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於减定之拍卖价额者,准用前条之规定。如再行拍卖,其酌减数额,不得逾减定之拍卖最低价额百分之二十。」

特别拍卖 特别拍卖程序(应买)
当第三次拍卖流标后,依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经二次减价拍卖而未拍定之不动产,债权人不愿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时,执行法院应於第二次减价拍卖期日终结后十日内公告愿买受该不动产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依原定拍卖条件为应买之表示。」(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 399 号裁判参照)在特别拍卖期间,无人应买或债权人未於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声请另行估价或减价拍卖时,则会视为撤回该不动产之执行。(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参照)

减价拍卖
在特别拍卖期间内,债权人有声请减价拍卖,而在减价拍卖之期日仍未拍定或债权人也不愿意承受时,依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后段规定,视为撤回该不动产之执行。

第一次拍卖:如无人投标,就会降2成〔即打8折减价〕拍卖前会先公告14天。
第二次拍卖:如无人投标,再降2成〔即再打8折减价〕一拍流标后约14天内排出第二拍日期。
第三次拍卖:如再无人投标,再降2成〔即再打8折减价〕二拍流标后约14天内排出第三拍日期。此时法院会通知银行是否进行〔应买程序〕
第四次拍卖:即是公告三个月的〔应买公告〕任何人皆可在公告期间用〔第三拍〕的底价直接向法院购买,若公告期间无人应买时法院待应买期间截止时,会排定第四拍拍卖程序。
特别拍卖:若再无人投标时,则法官会当场询问是否有〔债权人愿意承受〕若无债权人承受,债权人仍然要缴交拍卖执行费用予法院。

法拍屋投标时间
第一次拍卖
拍卖当日,由法官亲自主持开标,并当众朗读之。
强制执行法注意事项四十八:
(一)拍卖开标时间,宜指定为每日上午九时半至十一时,或下午二时至四时之间。
(二)以投标方法拍卖不动产者,应依照拍卖公告所载时间准时开标,纵当事人请求延缓开标时间,亦不应准许。
(三)执行推事应在法院投标室当众开示投标书,并朗读之。关於通讯投标之开标,应先当众审查 投标书是否密封及有无附缴保证金,暨具备其他应备要件。
(四)开标,应以应买人所出价额达该次拍卖标的物之最低价额并系最高价者为得标。开标情形,应记明於拍卖笔录。

第二次拍卖
第二次拍卖如果流标(未拍定),且债权人不愿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之案件,法官应尽速(五 日内)指定第二次拍卖期日,拍卖最低价额也应在百分之二十范围内,斟酌降低,并命书记官制作第二次拍卖公告。(附件十四)
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一条:
拍卖之不动产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拍卖最低价额,而债权人愿承受者,执行法院 应依该次拍卖所定之最低价额,将不动产交债权人承受,并发给权利移转证书。其不愿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执行法院定期再行拍卖。
依前项规定定再行拍卖时,执行法院应酌减拍卖最低价额;酌减数额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第九十二条:再行拍卖期日,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於减定之拍卖最低价额者,准 用前条之规定;如再行拍卖,其酌减数额,不得逾减定之拍卖最低价额百分之二十。
第九十三条:前二条再行拍卖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各级法院办案期限规则第三十五条:再行拍卖期日,应於前项拍卖期日完毕后五日内指定并公告 之。

第三次拍卖
第二次拍卖依然流标(未拍定),法官应速再行指第三次拍卖期日,并再酌减拍卖最低价额 (酌减不得逾百分之二十)。再交书记官制作第三次拍卖公告及揭示。(公告日距拍卖日亦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第一次强制管理
第三次拍再流标,也就是经二次减价拍卖而未拍定之不动产,债权人不愿承受或依法不得承 受时,应命强制管理;在管理中,得依债权人或债务人声请,再减价或另估价拍卖。(强制法九十五条)。
所谓强制管理,指执行法院对於已查封之不动产,选任管理人管理之,以其收益清偿债务之 执行行为而言。实务上,执行法院通常系指定声请强制执行之债权人为管理人。
注意事项第五三条:(一)不动产於强制管理中,执行法院仅得依债权人或债务人之声请,再减价或另行估价拍卖,不 得迳依职权为之。减价拍卖之酌减数额,不得逾上次拍卖所定最低价额百分之二十。但另行估价拍卖者,不在此限。(二)强制管理中之不动产,经再减价或另行估价拍卖者,在拍定交付买受人或承受人前,原强制管理之命令,不失其效力。(三)依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之再减价拍卖,仍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至第九十四条规定之适用,但不得继续减价至拍定为止。

一次强制管理后第一次拍卖
第一次强制管理后第一次拍卖,也就是拍卖公告上第四次拍卖。强制管理之不动产,如经债 权人或债务人声请再拍卖时,法院应以上次(第三次)拍卖所定最低价额,在百分之二十范围内,斟酌减价,继续拍卖。每经过二次减价拍卖仍未能拍定(依然流标)。法院就须再一 次命债权人强制管理。第三次拍卖与第四次拍卖之间,由於须经过一次强制管理手续,两次的间隔会比较长,第一 次第二次第三次拍卖如相隔二星期,第三次与第四次相隔通常要二十几天。

拍定或承受
拍卖之不动产,经投标人拍定或债权承受后,买卖契约即成立(附件十五~一至十五~四)。如无优先购买权人。法院即命拍定人在期限内缴足价额(七天内)。注意事项第九十一条 拍卖之不动产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拍卖最低价额,而 债权人愿承受者,执行法院应依该次拍卖所定之最低价额,将不动产交债权人承受,并发给权利移转证书。其不愿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执行法院定期再行拍卖。

法院如何鉴价
不动产鉴价是依据强制执行法第八十条(拍卖不动产,执行法院应命鉴定人就该不动产估定价格,经核定后,为拍卖最低价额),鉴价分土地、建物、其他地上物三部分,台北、士林、基隆、板桥等法院是委托民间鉴价公司鉴价,另有法院土地部分是委托地政事务所或地价评定机构,建物则委托当地乡镇市公所或建筑师公会不动产鉴定之价格多会与市价不相同,法院执行处会发文徵询债权人及债务人对不动产鉴定之价额表示意见,如债权人及债务人不表意见时,即为第一次拍卖最低价额。

法拍屋买卖流程
债权人声请执行 → 法院收状 → 民事执行处分案 → 执行处推事排定 → 书记官执达员执行查封 → 鉴价及函地政查封登记 → 向债权债务人及相关人询价 → 公告及登报定期拍卖 → 第一次拍卖 → 第二次拍卖 → 第三次拍卖 → 应买公告 → 拍定或承受 → 查核增值税 → 拍定人或优先承买权人缴纳价金 → 核发权利移转证书及函地政涂销登记 → 制作分配表 → 订出分配日期 → 发款 → 拍定人声请点交 → 命债务人自动履行 → 书记官现场履勘 → 强制执行点交 → 执行完毕

法院民事强制执行流程拍卖流程 (法院内部流程)
债权人声请执行→法院收状→民事执行处分案→函地政查封登记→ 执行处法官排定日期→书记官执达员执行查封→鉴价→债权债务及相关人询价→ 公告及登报定期拍卖→第1次拍卖→第2次拍卖→第3次拍卖→公告承买3个月→ 减价特别程序拍卖(第4次拍卖)→拍定或承受→核发权利移转证书及函地政涂销登记→ 拍定人声请点交→命债务人自动履行→书记官现场履勘→强制执行点交→执行完毕

拍卖公告内容
1 标的物-法拍屋所在地址、土地、建物面积、楼层结构、屋龄。
2 主要用途-法拍屋的主要用途。如果是自己居住,最好选择住家。
3 土地使用分区-土地使用是以使用分区为准,通常作为住宅的土地都是属於建筑用地。
4 拍卖底价及保证金-土地与建筑物合计的拍卖总底价,以及拍卖前要缴纳的保证金。
5 拍卖绦件-法院是否进行点交。
6 拍卖时间地点-执行拍卖投标的时间与执行的法院。

法拍屋点交
法院公告有点交之标购物,从取得权利后即得向法院申请办理点交。
申请点交步骤 流程 时间
拍定 →  缴清尾款(拍定后一周内)→ 取得「不动产移转证书」(缴尾款后7-10日内)→申请点交 (一般收到证书后即可申请)→法院发出点交通知-正本送债务人、副本送拍定人(一周后可收到)→限现住人自行搬迁交屋(十四日内)→ 未见债务人交屋再申请点交→ 法院发出定期履勘通知 一周后可收到(约 一个月)→履勘时再协调债务人交屋→申请再点交/(一周后再申请点交)→法院发出定期强制执行通知 一周后可收到(约一个月)

法拍屋不点交
无权占用:拍定人於取得权利后,需另依民法之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占用人迁让,必要时得另提起损害赔偿之请求,以缩短占用排除之时间。
租约:依民法『买卖不破租赁』之原则,如拍卖标的物有人承租,则拍定人需依原租约条件,将房屋出租给原承租人,等租约期满或其他得撤销租约之事项发生才可终止租约收回房屋。惟实例中依强制执行法一般有租约的拍卖标的在第二次拍卖时大多已排除租约,法院得办理点交。
借用、抵债使用:其处理方式与无权占用之解决方式大抵相同,属民法侵权行为之排除。
优先购买权:依民法:共有物之共有人出卖其所有之部份时,他共有人有权依同条件优先承购之,而法院拍卖亦属买卖行为之一种,故亦受其规范,即拍卖物之共有人如有意愿依拍定价之同价位承购拍卖物,则原拍定人需将该权利让与,取回投标金。

点交屋与不点交屋的差异处为何?
点交屋就是标的物拍定后,缴清房屋所有价款,并取得权利移转证书在案,依流程办理并具状法院声请点交,待法院排订时间安排履勘,或是强制执行,依法点交房屋,一切程序均由法院全权处理。
不点交屋就是标的物拍定后,缴清房屋所有价款,并取得权利移转证书在案,但因房屋拍卖前即公告为不点交,於拍定后法院并不会安排点交程序。此时,除了自行与现住人(即占用人)协商外,另可委托律师声请占用房屋告诉,要求返还房屋。

投标书内容
1 案号-从法拍公告上找到案件字号,然后填入「案号」的地方。
2 投标人-投标人的姓名、年龄、职业、户籍地址、身证字号;如由代理人投标时,则必须写明代理人姓名并签名盖章。
3 土地标示及愿出价额-所要投标的土地标示,按照法拍公告上所注明的土地座落的地段、小段及地号填写,并写上你愿意出的投标价,必须要高於公告的底价。
4 建物标示及愿出价额-标的物的建物部分,按照法拍公告上注明的建物座落地号及建物门牌填写,并写上愿意出的投标价,必须要高於公告的底价。
5 总价额-土地和建物出的价钱加起来的总金额。注意虽然得标与否是看投标的总价额,但土地与建物的价额却是将来移转时课税的依据,最好是把土地的价钱写比较高,建物的价钱则只要高过底价一点即可,这样将来转售时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情况下,如果购入的价钱(也就是你得标的价钱)比你卖出时的土地公告现值高,就不须缴纳土地增值税。

投标应备证件
投标人应备个人身分证正本及印章,如投标人无法亲自到场可写具委任状委托第三人代到场投标,委任状应注明委任、受任关系,如委任者并非律师,法律禁止委任之第三人因代理投标而收取报酬。

投标注意事项
一、投标前应申请登记簿誊本以核对资料:投标前应至地政事务所申请该不动产的登记簿誊本,查公告资料与登记簿誊本所记载是否相同,如与登记簿誊本所记载不符,可能会影响拍卖效力,而导致拍卖无效。
二、国宅及农地投标资格:国宅拍卖须具有承购国宅资格者才能购买,标购农地须具有自耕能者,投标时应出示自耕能力证明书。
三、保证金之预缴:依据强制执行法第八十六条(保证金之预纳)法院保证金额定在百分之二十左右,投标人可向各银行以现金换该银行为发票人而以台湾银行总行或执行法院所在地之分行为付款人的支票或汇票装在投标袋内即可参与投标。
四、临时建号并非合法建物:法院执行处查封违建时,均应通知地政事务所会同勘测,勘测后即由地政事务所编列临时建号,一般投标人会误以为是已办登记之合法建物,其实编列临时建号主要是在便於确定拍卖范围,并非表示已完成保存登记。
五、违章建筑所有权不一定是债务人:违章建筑因未办理保存登记,依法院处理实务认定,均以实际出资人为所有权人,如果法院执行处误将他人违建当债务人所有,连同债务人之不动产查封拍卖并拍定分配价金完成后,出现真正所有权人主张拍卖无效,一旦经法院认定,则拍定人只能向债权人或债务人主张不当得利,因此投标前应确实查证违章建筑原始出资建筑人是谁。
六、优先购买权:依土地法第一○四条,基地出卖时,地上权人、典权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样条件优先购买之权。房屋出卖时基地所有权人有依同样条件优先购买之权。其顺序以登记之先后定之。执行法院应於拍定后通知基地所有人,基地所有人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可主张优先购买,若法院未通知,并不影响拍卖效力,但也不会影响基地所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七、详细阅读查封笔录:查封笔录是法院执行处实施查封时作成的现场概况文书资料,内容载明拍卖之不动产资料、查封原因及查封时该不动产使用情形,如有人占或由第三人租用中应载明占有人姓名、住址、占有原因、存续期间、租期、租金、押金等资料,投标人都可由查封笔录得知。
八、如何节省增值税:节省增值税方法是将高於底价的金额加在土地,把得标的土地金额提高,当下一次出售时土地金额如高於公告现值,就不必缴增值税。
九、不点交之不动产:法院执行处公告不点交之不动产并不表示不可投标,投标前如能做好投资损益分析,例如得标后与占有人协调失败要打民事官司之诉讼费、利息损失等费用均须做缜密的计划及沙盘推演,再判断该不动产投标是否有利可图。

法院拍卖流标
如果第1次拍卖无人得标即宣告流标,这时,债权人如不愿意承受该房屋,就减价进行第2次、甚至第3次拍卖,经过2次减价,仍未拍定也无人愿意承受时,就由法院强制管理,由第三拍拍卖底标价原价公告应买三个月,应买期三个月中,债权人可随时提出8折减价特别拍卖,特别拍卖,再无人应买,债权人只得承受,撤回案件或另行估价拍卖。

得标后,如何取得房屋所有权 ?
开标法官宣布得标后,只是代表具有优先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之后还必须经过一些手续和一段时间,才能真正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从得标后要办的手续流程如下: 
手续流程-
1.缴款(得标后7天内)-得标后,你必须在7天内依据法官开立的缴款书,将拍得的法拍屋未缴的价款缴清,才算是正式得标,法院也会发文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地政事务所及得标人。
2.取得权利移转证书(缴款后10天内)-将价款缴清后,法院会在10天内发给得标人权利移转证书,这张证明代表你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3.申报契税-不动产的移转必须向税捐机关申报契税,如果超过30天没有申报就会受罚。
4.办理过户登记-申报契税后就可以向地政机关办理过户登记,将不动产正式登记到你的名下,并取得新的所有权状。通常申报契税及办理过户的时间在5~7天之间。
5.点交(须1~2个月)-办理过户之后就可以进行不动产取得,如果是空屋,直接开锁进去就可以了;但如果有人占用,就必须具状向法院声请点交。如果第1次点交无法顺利取得不动产,还必须要进行第2次强制点交,视情况可能要费时1~2个月。

如何办理权利移转流程?
1.备齐相关证件-身分证正本、影本,法院核发的权利移转证书及户籍誊本。如果委托代理人帮你办理,还必须附上委托书。
2.到地政事务所-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政事务所。
3.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向服务台索取土地登记申请书并填妥必要事项。
4.填写登记清册-向服务台索取登记清册并按权利移转证书上的土地及建物标示填妥。
5.排队办理-抽取号码牌等候叫号办理,将土地登记申请书连同登记清册及相关证件交给柜台承办人员,并缴纳地政规费(不动产价钱的1/1000)。
6.领取新权状-3天后即可取得新的土地及建物所有权状。 
7.契税申报及过户登记也可以请代书代办,费用约10000~15000元。

停拍的原因?
1.未登报:投标前,债权人需刊登报纸拍卖公告,如未刊登或刊登时间未达法定天数。
2.未送达(或送达不合法):拍卖时应送达债务人知悉,如未送达或送达被债务人拒收或未依法定时间送达。
3.内容变更:拍卖条件有变更,通常是点交变不点交,或有租约被债权人排除,不点交变有点交。
4.内容有误:拍卖标示内容有错误,也许是法院公告或报纸拍卖公告其一有误,法院要重新公告拍卖。
5.提供担保:债务人提供担保,也会暂停拍卖。
6.暂缓执行: 债权人可向法院声请暂缓执行,停止拍卖三个月,可声请两次,计六个月。

撤回的原因?
1.和解: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达成还款和解条件,而由债权人向法院声请撤回。
2.特别拍卖,最后一次拍卖无人应买(流标),即视为撤回;债权人要重新鉴价,才会从第一次开始拍卖,但重来时间约半年以上。

地方法院法拍屋-南投法院法拍屋登报1字不到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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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南投地方法院公告(第一次拍卖)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
发文字号:*院***99司执*字第*****号
主旨:公告以投标方法拍卖本院99年度司执字第*****号债权人***给付票款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所有不动产有关事项。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
公告事项:
一、不动产所在地、种类、拍卖最低价额及保证金:均如附表。
二、投标日时及场所:99年*月*日上午9时起将投标书暨保证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执行处投开标室(任何一标柜内)。
三、开标日时及场所:99年*月*日上午10时整在前开处所当众开标。
四、得标规定:以投标额达到拍卖最低价额,并且是总价最高者为得标人,如果得标人所出最高价额相同者,以当场增加之金额最高者为得标人,无人增加价额者,以抽签定其得标人。
五、交付价金之期限:除有优先承买权人须等优先承买权确定后,另行通知缴纳价金外,得标人应於得标后7日内缴足全部价金,逾期不缴时,将不动产再行拍卖,再行拍卖所得价金如果少於原拍卖价金及费用时,原得标人应负赔偿差额之责任。
六、其他有关事项:详本院拍卖公告栏右侧张贴之不动产拍卖综合事项(另张贴在本院网站及本院投标室公告栏)。附表:标别:

刊登广告以都会时报分类广告、太平洋日报分类广告为主,免费排版 免费打稿。限定继承登报 夫妻财产制 提存所公告 民事裁定 报纸公示送达 公示催告 法院拍卖公告 刊登国际航空版公告 支票遗失公告 股票遗失 本票裁定报纸广告 等公告,无论您在基隆、台北、桃园、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云林、嘉义、台南、高雄、屏东、宜兰、花莲、台东或金门、澎湖、马祖等外岛地区,全国各县市皆可服务。刊登价格表:五段稿45个字收费20元起(1字低於1元)。只要您将资料传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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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声请人发生各项事件刊登新闻纸登报。刊登全国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 - 民事裁定、公示送达、公示催告、法院拍卖公告、海外版公告、支票遗失、股票遗失、本票裁定、限定继承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公司股东异动公告、法人设立登记、基金会公告、筹备会公告、董事会公告、学校招生徵聘公告、政府机构公告、招募公告、采购公告、招标公告、教师聘任公告、祭祀公告、债权公告、上市股东会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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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法拍屋每字不到一元-报纸广告收费、费用

地方法院法拍屋每字不到一元-报纸广告收费、费用

地方法院法拍屋每字不到一元-报纸广告收费、费用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公告(第一次拍卖)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
发文字号:中院***99司执*字第*****号
主旨:公告以投标方法拍卖本院99年度司执字第*****号债权人陈硕彦给付票款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所有不动产有关事项。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
公告事项:
一、不动产所在地、种类、拍卖最低价额及保证金:均如附表。
二、投标日时及场所:99年*月*日上午9时起将投标书暨保证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执行处投开标室(任何一标柜内)。
三、开标日时及场所:99年*月*日上午10时整在前开处所当众开标。
四、得标规定:以投标额达到拍卖最低价额,并且是总价最高者为得标人,如果得标人所出最高价额相同者,以当场增加之金额最高者为得标人,无人增加价额者,以抽签定其得标人。
五、交付价金之期限:除有优先承买权人须等优先承买权确定后,另行通知缴纳价金外,得标人应於得标后7日内缴足全部价金,逾期不缴时,将不动产再行拍卖,再行拍卖所得价金如果少於原拍卖价金及费用时,原得标人应负赔偿差额之责任。
六、其他有关事项:详本院拍卖公告栏右侧张贴之不动产拍卖综合事项(另张贴在本院网站及本院投标室公告栏)。
附表:标别:

法院法拍屋公告注意事项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刊登以投标、拍卖、法拍屋公告、抵押、强制执行事件公告,拍卖债务人公告所有不动产有关事项须按格式表格刊登。
请债权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请刊登新闻纸,应按本公告格式逐项抬头。不可依接排方式刊登,并应确实校对。
如排印错误应即刊登更正,但如将房、地段、号、面积、应有部分、建号、投标日时,登错纵更正亦为无效。
如距离十四天以上应将全文重登,并於开标5日前检附所刊登新闻纸及收费单一并送法院。

法院拍卖公告流程
债权人声请执行→ 法院收状→ 民事执行处分案→ 函地政查封登记→ 执行处法官排定日期→ 书记官执达员执行查封→ 鉴价→ 债权债务及相关人询价→ 公告及登报定期拍卖→ 第1次拍卖→ 第2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 公告承买3个月→ 减价特别程序拍卖(第4次拍卖)→ 拍定或承受→ 核发权利移转证书及函地政涂销登记→ 拍定人声请点交→ 命债务人自动履行→ 书记官现场履勘→ 强制执行点交→ 执行完毕。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
地址:40342台中市自由路一段九一号 电话:(04)2223-2311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所辖简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务分配区域
台中简易庭
地址:40342台中市自由路一段九一号 电话:(04)2223-2311
简易庭事务分配区域:台中市、台中县雾峰乡、大里乡、太平乡、乌日乡

丰原简易庭
地址:42743台中县潭子乡丰兴路一段一三九号 电话:(04)538-1698至700
简易庭事务分配区域:台中县丰原市、大雅乡、潭子乡、神冈乡、东势镇、石冈乡、新社乡、和平乡

沙鹿简易庭
地址:43344台中县沙鹿镇中山路六八九号 电话:(04)623-6621
简易庭事务分配区域:台中县清水镇、沙鹿镇、梧栖镇、大甲镇、大安乡、外埔乡、后里乡、大肚乡、龙井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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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法院民事裁定(如限定继承陈报遗产清册).公示送达.公示催告(如支票股票遗失).法拍屋拍卖公告.海外版(国外航空版).分别财产制.法人设立及变更登记.基金会筹备会公告.公司清算公告.股东会公告.董事会公告.学校招生.机关招标公告.政府机构公告等各类报纸广告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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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新竹地院法拍 法拍屋

法院公告 新竹地院法拍 法拍屋

法院公告 新竹地院法拍 法拍屋

台湾新竹地方法院公告(第二次拍卖)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 发文字号:新院*97**字第*****号
主旨:公告以投标方法拍卖本院97年度执字第*****号清偿债务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陈贤开所有不动产有关事项。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
公告事项:
一、不动产详细资料及拍卖最低价额、保证金、其他公告事项等均详附表。
二、投标日时:民国99年*月*日下午二时三十分起,将投标书密封妥,投入本院投标室标柜内。
三、开标日时:99年*月*日下午三时在本院投标室当众开标。
四、其他投标共同事项详本院公告栏公告。附表:

法院法拍屋公告注意事项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刊登以投标、拍卖、法拍屋公告、抵押、强制执行事件公告,拍卖债务人公告所有不动产有关事项须按格式表格刊登。

请债权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请刊登新闻纸,应按本公告格式逐项抬头。不可依接排方式刊登,并应确实校对。
如排印错误应即刊登更正,但如将房、地段、号、面积、应有部分、建号、投标日时,登错纵更正亦为无效。
如距离十四天以上应将全文重登,并於开标5日前检附所刊登新闻纸及收费单一并送法院。

法院拍卖公告流程
债权人声请执行→ 法院收状→ 民事执行处分案→ 函地政查封登记→ 执行处法官排定日期→ 书记官执达员执行查封→ 鉴价→ 债权债务及相关人询价→ 公告及登报定期拍卖→ 第1次拍卖→ 第2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 公告承买3个月→ 减价特别程序拍卖(第4次拍卖)→ 拍定或承受→ 核发权利移转证书及函地政涂销登记→ 拍定人声请点交→ 命债务人自动履行→ 书记官现场履勘→ 强制执行点交→ 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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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 执行处 通知 执行命令 法院公告 拍卖公告-线上 刊载新闻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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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载新闻广告法院动产拍卖(汽机车、机器)、不动产拍卖(房屋 土地)、银行拍卖公告、第一次拍卖公告、第二次拍卖公告、第三次拍卖公告、特别变卖 减价拍卖(四拍)等台湾各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苗栗 新竹 桃园 士林 板桥 台北 台南 嘉义 云林 彰化 南投 台中 基隆 宜兰 花莲 台东 屏东 高雄等台湾地方法院拍卖公告皆可刊登。

刊登法拍 法院拍卖公告 法拍屋刊登有关事宜:
1.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刊登以投标、拍卖、法拍屋公告、抵押、强制执行事件公告,拍卖债务人公告所有不动产有关事项须按格式表格刊登。
2.请债权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请刊登新闻纸,应按本公告格式逐项抬头。不可依接排方式刊登,并应确实校对。
3.如排印错误应即刊登更正,但如将房、地段、号、面积、应有部分、建号、投标日时,登错纵更正亦为无效。
4.如距离十四天以上应将全文重登,并於开标5日前检附所刊登新闻纸及收费单一并送法院。

台湾OO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通知-(不须登报)
地址:OO市OO路00号传真:(00)0000000承办人:O股书记官联络方式:(00)0000000转0000
受文者:OOO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00月00日 发文字号:O院O99司执O字第0000号
速别:
密等级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本院定於民国99年00月00日上午11时在民事执行处投标室,就债务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所示不动产实施第0次公开拍卖,请届时到场,请查照。
说明:本院99年度司执字第000号债权人OOO与债务人OOO间损害赔偿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实施第0次拍卖程序。
二、依强制执行法第113条准用第63条规定办理。
三、债务人如己清偿或有停止执行之原因者,应迅速声明,如时间紧迫,请於拍卖期日开标前到场声明,否则照常进行拍卖程序。
四、债权人对本次拍卖之不动产,於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拍卖最低价额时,如依法得承受,并愿照拍卖最低价额承受者,应於拍卖期日到场,并於该次期日终结前声明之。未到场者,不得承受,即再行定其拍卖。如有2以上债权人声明愿意承受时,以抽签定之。
五、拍卖之不动产,法令限制其买受人之资格者,对於承受之债权人仍有适用。
六、如拍定人为共有人时,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承买,得标后本处不另通知优先承买。
七、拍卖公告如有错误,请通知本院。
八、本件所定拍卖期日,如遇台风过境,经桃园县政府宣布各机关停止上班时即停止拍卖程序,并改期拍卖。
九、拍卖之不动产标示详如附表,另请特别注意附表备注栏之记载是否正确,如有意见或意议,应於拍卖期日前以书状声明异议。
十、有延缓、停止执行之原因或债务人如已清偿,债权人或债务人应检同证明文件,於拍卖前声明;如时间紧迫,亦应於拍卖期日上午11时前到声明。

台湾OO地方法院执行命令-(不须登报)
地址:OO市OO路00号传真:(00)0000000承办人:O股书记官 联络方式:(00)0000000转000
受文者:OOO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00月00日 发文字号:O院O99司执O字第0000号
速别:
密等及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检送如附件所示不动产拍卖公告1件,请於说明一所示之拍卖期日14日前,在本院辖区有销售之各报刊登新闻广告,并依说明三所示办理,请  查照。
说明:
一、本院99年度司执字第0000号债权人OOO与债务人OOO间损害赔偿强制执行事件,查封债务人之不动产,经定於民国99年00月00日上午11时进行第0次拍卖程序。
二、依强制执行法第84条第2项规定办理。
三、拍卖公告应刊登新闻广告1日,刊登之报社由债权人自行选择,刊登之新闻纸及收据,应立即送交或寄交承办股。
四、如未依说明三所示办理,本院即停止拍卖。有2次未刊登并检送新闻纸到院者,即依强制执行法第28条之1第1款规定裁定驳回强制执行之声请。
五、刊登新闻纸之费用不得逾新台币1,500元,超过之部分将视为非必要费用,不予列入分配。
正本:债权人OOO住OO市OO区OO路O段00号00楼 电话:00-0000000
副本:民事执行处司法事务官OOO

台湾OO地方法院公告(第O次拍卖)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00月00日
发文字号:O院O98司OO字第00000号
主旨:公告以投标方法拍卖本院98年度司执字第00000号损害赔偿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有关事项。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
公告事项:
一、不动产所在地、种类、权利范围、实际状况、占有使用情形、拍卖最低价额、应买资格或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均详如附表。
二、保证金:应以经金融主管机关核准之金融业者为发票人之支票、汇票或本票,放进投标保证金封存袋内,将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纳室缴纳(投标书及保证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务处购买,并应依投标书所记载之注意事项填载)。如果得标,保证金抵充价款,未得标者,由投标人当场领回。
三、阅览查封笔录日期及处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期日前1日查封笔录均揭示在本院民事执行处公告栏内。
四、投标日时及场所:99年00月00日下午00时00分起,将投标书连同保证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执行处投标室标柜内。
五、开标日时及场所:99年00月00日下午00时整在本院民事执行处投标室当众开标。
六、鉴定照片仅供参考,投标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标的物现况。
七、拍定人就拍卖物无物之瑕疵担保请求权。
八、得标规定:以投标价额达到拍卖最低价额且标价最高者为得标人,如投标人愿出之最高价额相同者,以当场增加之金额最高者为得标人,无人增加价额者,以抽签决定得标人。关於投标无效之情形,请参考投标书背面之记载。
九、交付价金之期限:除有优先承买权人须待优先承买权确定后,另行通知外,得标人应於得标后7日内缴足全部价金。逾期不缴,得将不动产再行拍卖,再行拍卖所得之价金,如果少於原拍卖之价金及费用时,原得标人应负赔偿差额之责任。如由数人共同买受,其中1人逾期未缴足价金,全部视为废标,再行拍卖之差额,由原拍定人连带赔偿。
十、其他公告事项:
(一)不动产如合并拍卖时,应分别列价,并均应达到底价,以总价最高者为得标。
(二)拍卖之不动产,如有开徵工程受益费,应依工程受益费徵收条例第6条第3项规定办理。
(三)依平均地权条例第60条之1、农地重划条例第36条、农村社区土地重划条例第28条规定,重划分配之土地,重划工程费用、差额地价未缴清前,不得移转。但买受人承诺缴纳者,不在此限。
(四)投标人应携带国民身份证及印章,如委托他人代为投标,并应提出委任状。代理投标为业务者,应由不动产经纪业指派具备经纪人员资格者为之。
(五)投标人如系外国人,应於投标时提出主管机关核准购买本件不动产之证明文件。
(六)拍定后,如依法准由有优先承买权人优先承买时,所缴保证金无息退还。
(七)拍卖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后债权人、债务人、拍定人或其他关系人均不得以面积增减请求增减价金或声请撤销拍定。又有无占用邻地,应买人自行查明解决,本院不代为处理。
(八)依农业发展条例第33规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条规定之农民团体、农业企业机构或农业试验研究机构投标时,应提出经主管机关许可承受耕地之证明文件。
(九)拍卖之建物如为政府直接兴建之国民住宅,依国民住宅条例第19条规定,其承购人居住满1年后,始得将该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赠与或交换。但取得使用执照满15年以上之国民住宅,则不受此限制。
(十)拍卖之土地如系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场址者,主管机关将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条、第14条之规定限制开发行为,如系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场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规限制开发行为外,另将依同法第15条禁止处分,相关场址资讯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网
查阅。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为投标无效:
(一)於主持开标之法官宣示该不动产开标程式终结前,未提出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不动产投标须知第2、3、4点所示投标人、代理人之身份证件。
(二)投标人提出之保证金票据已记载法院以外之受款人,但该受款人未依票据法规定连续背书。
(三)开标时投标人不在场,经主持开标之法官宣示该不动产开标程式终结前,投标人仍未到场。
(四)兴建中农舍或兴建完成之农舍,投标人资格未符合无自用农舍条件。
(五)其他本院投标书及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不动产投标须知(全文已公告在本处投标室旁办公室外墙)规定投标无效事项。
十二、本件所定拍卖期日,如遇台风过境,经台北市政府宣布各机关停止上班时即停止拍卖程序,并改期拍卖。
十三、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应买)人应承担拍定(或承受或准予应买)日至权利移转证书取得前之地价税、房屋税。
十四、优先扣缴之房屋税、地价税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应买)日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应买)成立与否而争执涉讼,致未能核发权利移转证书时,则以诉讼确定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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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 第三次法院拍卖 银行拍卖-登报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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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拍卖
拍卖之不动产经第一次拍卖或第二次拍卖流标后,依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三条定:「再行拍卖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再行拍卖期日,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於减定之拍卖价额者,准用前条之规定。如再行拍卖,其酌减数额,不得逾减定之拍卖最低价额百分之二十。」
第三次拍卖:如再无人投标,再降2成〔即再打8折减价〕二拍流标后约14天内排出第三拍日期。此时法院会通知银行是否进行〔应买程序〕

第三次拍卖法拍屋投标时间
第二次拍卖依然流标(未拍定),法官应速再行指第三次拍卖期日,并再酌减拍卖最低价额 (酌减不得逾百分之二十)。再交书记官制作第三次拍卖公告及揭示。(公告日距拍卖日亦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拍卖法拍屋停拍的原因
1.未登报:投标前,债权人需刊登报纸拍卖公告,如未刊登或刊登时间未达法定天数。
2.未送达(或送达不合法):拍卖时应送达债务人知悉,如未送达或送达被债务人拒收或未依法定时间送达。
3.内容变更:拍卖条件有变更,通常是点交变不点交,或有租约被债权人排除,不点交变有点交。
4.内容有误:拍卖标示内容有错误,也许是法院公告或报纸拍卖公告其一有误,法院要重新公告拍卖。
5.提供担保:债务人提供担保,也会暂停拍卖。
6.暂缓执行: 债权人可向法院声请暂缓执行,停止拍卖三个月,可声请两次,计六个月。

法拍屋拍卖撤回的原因
1.和解: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达成还款和解条件,而由债权人向法院声请撤回。
2.特别拍卖,最后一次拍卖无人应买(流标),即视为撤回;债权人要重新鉴价,才会从第一次开始拍卖,但重来时间约半年以上。

拍卖公告内容
1 标的物-法拍屋所在地址、土地、建物面积、楼层结构、屋龄。
2 主要用途-法拍屋的主要用途。如果是自己居住,最好选择住家。
3 土地使用分区-土地使用是以使用分区为准,通常作为住宅的土地都是属於建筑用地。
4 拍卖底价及保证金-土地与建筑物合计的拍卖总底价,以及拍卖前要缴纳的保证金。
5 拍卖绦件-法院是否进行点交。
6 拍卖时间地点-执行拍卖投标的时间与执行的法院。

台湾OO地方法院公告(第三次拍卖)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00年00月00日发文字号O院OOO字第0000号
主旨:公告以投标方法拍卖本院98年度OO字第0000号清偿借款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有关事项。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
公告事项:
一、不动产所在地、种类、权利范围、实际状况、占有使用情形、拍卖最低价额、应买资格或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均详如附表。
二、保证金:应以经金融主管机关核准之金融业者为发票人之支票、汇票或本票,放进投标保证金封存袋内,将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纳室缴纳(投标书及保证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务处购买,并应依投标书所记载之注意事项填载) 。如果得标,保证金抵充价款,未得标者,由投标人当场领回。
三、阅读查封笔录日期及处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期日前1日(每日办公时间内)向承办股申请。
四、投标日时及场所:99年00月00日下午00点00分起,将投标书连同保证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执行处投标室标柜内。
五、开标日时及场所: 99年00月00日下午3时在本院民事执行处投标示当众开标。
六、鉴定照片仅供参考,投标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标的物现况。
七、拍定人就拍卖物无物之瑕疵担保请求权。
八、得标规定:以投标价额达到拍卖最低价额且标价最高者为得标者,如投标人愿出之最高价额相同者,以当场增加之金额最高者为得标人,无人增加价额者, 以抽签决定得标人。关於投标无效之情形,请参考投标书背面之记载。
九、交付价钱之期限:除有优先承买权人须持优先承买权确定后,另行通知外,得标人应於得标后7日内缴足全部价金。逾期不缴,得奖不动产再行拍卖,再行拍卖所得之价金,如果少於原拍卖之价金及费用时,原得标人应负赔偿差额之责任。如由数人共同买受,其中1人逾期未缴足价金,全部视为废标,在行拍卖之差额,由原拍定人连带赔偿。
十、拍卖之不动产,如有开徵工程受益费,应依工程受益费徵收条例第6条第3项规定办理。
十一、依平均地权条例第60条之1、农地重划条例第36条、农村社区土地重划条例第28条规定,重划分配之土地,重划工程费用、差额地价未缴清前,不得移转。买受人应缴清后,始得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十二、投标人如系外国人应於投标时提出主管机关核准购买本件不动产之证明文件。
十三、拍定后,如依法准由有优先承买权人优先承买时,所缴保证金无息退还。
十四、拍卖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后债权人、债务人、拍定人或某他关系人均不得以面积增减请求增减价金或声请彻销拍定。又有无占用邻地,应买人自行查明解决,本院不代为处理。
十五、依农业发展条例第33条规定,私人不得承受耕地。但府合第34条规定之农民团体、农业企业机购或农业试验研究机构投票时,应提出经由主管机关许可承受耕地之证明文件。
十六、拍卖之建物如为政府直接兴建之国民住宅,依国民住宅条例第19条规定,其承购人居住满1年后,始得将该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购与或交换。但取得使用执照满15年以上之国民住宅,则不受此限制。
十七、拍卖之土地如系土壤、地下水污控制场址者,主管机构将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条、第14条之规定限制开发行为,如系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场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规限制开发行为外,另将依同法第15条禁止处分,相关场址资讯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网查阅。
十八、本公告未尽事项,请参阅投标室张贴之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不动产投标参考要点及一般公告事项。
十九、本件所定拍卖期日,如遇台风过境,经OO县政府宣布各机关停止上班时即停止拍卖程序,并改期拍卖。
二十、拍定人应承担拍定日至权利移转证书取得前之地价税、房地税。
二十一、其他公告事项:单独标价拍卖,出价应达底价,以总价最高者得标。(二)投标人应携带国民身份证及印章,如委托他人代为投标,并应提出委任状。(三)有设定抵押权,拍定后涂销抵押权登记。(四)本件土地为农业发展条例所称之耕地,无订立三七五租约。(五)拍卖不动产所有权系应有部份,拍定后不点交,共有人有优先承买权。若共有人之一应买得标,则其他共有人无优先承买权。

法院法拍屋 拍卖公告刊登 有关事宜:
1.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刊登以投标、拍卖、法拍屋公告、抵押、强制执行事件公告,拍卖债务人公告所有不动产有关事项须按格式表格刊登。
2.请债权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请刊登新闻纸,应按本公告格式逐项抬头。不可依接排方式刊登,并应确实校对。
3.如排印错误应即刊登更正,但如将房、地段、号、面积、应有部分、建号、投标日时,登错纵更正亦为无效。
4.如距离十四天以上应将全文重登,并於开标5日前检附所刊登新闻纸及收费单一并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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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宜法院法拍屋广告:02-22616645 曾小姐

第二次 法拍公告-台湾地方 法院拍卖公告登报广告费用

第二次 法拍公告-台湾地方 法院拍卖公告登报广告费用

第二次 法拍公告-台湾地方 法院拍卖公告登报广告费用

台湾OO地方法院公告(第二次拍卖)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00月00日
发文字号:O院O98司OO字第00000号
主旨:公告以投标方法拍卖本院98年度司执字第00000号清偿票款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有关事项。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
公告事项:
一、不动产所在地、种类、权利范围、实际状况、占有使用情形、拍卖最低价额、应买资格或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均详如附表。
二、保证金:应以经金融主管机关核准之金融业者为发票人之支票、汇票或本票,放进投标保证金封存袋内,将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纳室缴纳 (投标书及保证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务处购买,并应依投标书所记载之注意事项填载)。如果得标,保证金抵充价款,未得标者,由投标人当场领回。
三、阅览查封笔录处所:(每日办公时间内)在本院诉讼辅导中心。
四、投标日时及场所:99年00月00日下午2时30分起,将投标书连同保证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执行处投标室标柜内。
五、开标日时及场所:民国99年00月00日下午3时整在本院民事执行处投标室当众开标。
六、鉴定照片仅供参考,投标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标的物现况。
七、拍定人就拍卖物无物之瑕疵担保请求权。
八、得标规定:以投标价额达到拍卖最低价额且标价最高者为得标人,如投标人愿出之最高价额相同者,以当场增加之金额最高者为得标人,无人增加价额者,以抽签决定得标人。关於投标无效之情形,请参考投标书背面之记载。
九、交付价金之期限:除有优先承买权人须待优先承买权确定后,另行通知外,得标人应於得标后7日内缴足全部价金。逾期不缴,得将不动产再行拍卖,再行拍卖所得之价金,如果少於原拍卖之价金及费用时,原得标人应负赔偿差额之责任。如由数人共同买受,其中1人逾期未缴足价金,全部视为废标,再行拍卖之差额,由原拍定人连带赔偿。
十、其他公告事项:   
 (一)本件拍卖之三笔土地分别标价合并拍卖,以合计最高者得标。投标者应按编号逐宗标价,并书明总金额,每宗价额之加总金额与书明之总金额不符时,以总金额为准。
(二)本件拍卖之三笔土地无设定他项权利。
(三)拍卖之土地使用分区及类别:三笔土地均为山坡地保育区农牧用地。
 (四)据债权人之代理人称:拍卖之000-00地号土地上种植香蕉、龙眼、杂木,部分道路;000-00、000-00地号土地部分种植香蕉,部分为杂木林,土地上之作物均为其他共有人所种植,仅就债务人所有土地持分查封、估价、拍卖。本件拍卖之三笔土地均系拍卖所有权应有部分,拍定后不点交。另土地上之农作物未一并估价拍卖,其占用土地之法律关系由拍定人自理。
(五)拍卖之三笔土地系拍卖不动产所有权应有部分,共有人有优先承买权。本件系合并拍卖,如有共有人优先承买,拍定人仍须就其余部分应买。拍定后,如依法准由优先承(购)买权人优先承购时,所缴保证金无息退还。
(六)本件所拍卖之三笔土地均为耕地,无三七五租约,私法人符合农业发展条例第34条规定之农业团体、农业企业机构或农业试验研究机构如欲承买,须於标单内检附主管机关许可承受之证明文件。
(七)本件所拍卖之土地,於执行查封时未经鉴界,拍定人应自行负担向地政机关申请指界或鉴界之费用。
(八)本件所拍卖之不动产,有无因地震、台风 (如莫拉克)等之影响,而改变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积等事项,请应买人先自行查明,其法律关系亦由买受人自理。
(九)投标人应携带国民身分证及印章,如委托他人代为投标,并应将委任状附入或记载投标书内,如未附委任状或记载於投标书内者,投标无效。开标时,投标人 (或其代理人)不在场,经主持开标之司法事务官宣示该不动产开标程序终结前,投标人 (或其代理人)仍未到场者,其投标无效。
十一、本公告未尽事项,请参阅投标室张贴之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不动产投标参考要点及一般公告事项。
十二、本件所定拍卖期日,如遇台风过境,经南投县政府宣布各机关停止上班时即停止拍卖程序,并改期拍卖。
十三、优先扣缴之房屋税、地价税算至拍定(或承受)日。拍定(或承受)人应承担拍定(或承受)日至权利移转证书核发前之地价税、房屋税。
十四、拍卖之土地如系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场址者,主管机关将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条、第14条之规定限制开发行为,如系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场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规限制开发行为外,另将依同法第15条禁止处分,相关场址资讯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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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投标时间
第二次拍卖
第二次拍卖如果流标(未拍定),且债权人不愿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之案件,法官应尽速(五 日内)指定第二次拍卖期日,拍卖最低价额也应在百分之二十范围内,斟酌降低,并命书记官制作第二次拍卖公告。
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一条:
拍卖之不动产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拍卖最低价额,而债权人愿承受者,执行法院 应依该次拍卖所定之最低价额,将不动产交债权人承受,并发给权利移转证书。其不愿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执行法院定期再行拍卖。
依前项规定定再行拍卖时,执行法院应酌减拍卖最低价额;酌减数额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第九十二条:再行拍卖期日,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於减定之拍卖最低价额者,准 用前条之规定;如再行拍卖,其酌减数额,不得逾减定之拍卖最低价额百分之二十。
第九十三条:前二条再行拍卖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各级法院办案期限规则第三十五条:再行拍卖期日,应於前项拍卖期日完毕后五日内指定并公告之。

投标书内容
1 案号-从法拍公告上找到案件字号,然后填入「案号」的地方。
2 投标人-投标人的姓名、年龄、职业、户籍地址、身证字号;如由代理人投标时,则必须写明代理人姓名并签名盖章。
3 土地标示及愿出价额-所要投标的土地标示,按照法拍公告上所注明的土地座落的地段、小段及地号填写,并写上你愿意出的投标价,必须要高於公告的底价。
4 建物标示及愿出价额-标的物的建物部分,按照法拍公告上注明的建物座落地号及建物门牌填写,并写上愿意出的投标价,必须要高於公告的底价。
5 总价额-土地和建物出的价钱加起来的总金额。注意虽然得标与否是看投标的总价额,但土地与建物的价额却是将来移转时课税的依据,最好是把土地的价钱写比较高,建物的价钱则只要高过底价一点即可,这样将来转售时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情况下,如果购入的价钱(也就是你得标的价钱)比你卖出时的土地公告现值高,就不须缴纳土地增值税。

投标应备证件
投标人应备个人身分证正本及印章,如投标人无法亲自到场可写具委任状委托第三人代到场投标,委任状应注明委任、受任关系,如委任者并非律师,法律禁止委任之第三人因代理投标而收取报酬。

投标注意事项
一、投标前应申请登记簿誊本以核对资料:投标前应至地政事务所申请该不动产的登记簿誊本,查公告资料与登记簿誊本所记载是否相同,如与登记簿誊本所记载不符,可能会影响拍卖效力,而导致拍卖无效。
二、国宅及农地投标资格:国宅拍卖须具有承购国宅资格者才能购买,标购农地须具有自耕能者,投标时应出示自耕能力证明书。
三、保证金之预缴:依据强制执行法第八十六条(保证金之预纳)法院保证金额定在百分之二十左右,投标人可向各银行以现金换该银行为发票人而以台湾银行总行或执行法院所在地之分行为付款人的支票或汇票装在投标袋内即可参与投标。
四、临时建号并非合法建物:法院执行处查封违建时,均应通知地政事务所会同勘测,勘测后即由地政事务所编列临时建号,一般投标人会误以为是已办登记之合法建物,其实编列临时建号主要是在便於确定拍卖范围,并非表示已完成保存登记。
五、违章建筑所有权不一定是债务人:违章建筑因未办理保存登记,依法院处理实务认定,均以实际出资人为所有权人,如果法院执行处误将他人违建当债务人所有,连同债务人之不动产查封拍卖并拍定分配价金完成后,出现真正所有权人主张拍卖无效,一旦经法院认定,则拍定人只能向债权人或债务人主张不当得利,因此投标前应确实查证违章建筑原始出资建筑人是谁。
六、优先购买权:依土地法第一○四条,基地出卖时,地上权人、典权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样条件优先购买之权。房屋出卖时基地所有权人有依同样条件优先购买之权。其顺序以登记之先后定之。执行法院应於拍定后通知基地所有人,基地所有人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可主张优先购买,若法院未通知,并不影响拍卖效力,但也不会影响基地所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七、详细阅读查封笔录:查封笔录是法院执行处实施查封时作成的现场概况文书资料,内容载明拍卖之不动产资料、查封原因及查封时该不动产使用情形,如有人占或由第三人租用中应载明占有人姓名、住址、占有原因、存续期间、租期、租金、押金等资料,投标人都可由查封笔录得知。
八、如何节省增值税:节省增值税方法是将高於底价的金额加在土地,把得标的土地金额提高,当下一次出售时土地金额如高於公告现值,就不必缴增值税。
九、不点交之不动产:法院执行处公告不点交之不动产并不表示不可投标,投标前如能做好投资损益分析,例如得标后与占有人协调失败要打民事官司之诉讼费、利息损失等费用均须做缜密的计划及沙盘推演,再判断该不动产投标是否有利可图。

法院拍卖流标
如果第1次拍卖无人得标即宣告流标,这时,债权人如不愿意承受该房屋,就减价进行第2次、甚至第3次拍卖,经过2次减价,仍未拍定也无人愿意承受时,就由法院强制管理,由第三拍拍卖底标价原价公告应买三个月,应买期三个月中,债权人可随时提出8折减价特别拍卖,特别拍卖,再无人应买,债权人只得承受,撤回案件或另行估价拍卖。

第二次、第三次拍卖-拍卖之不动产经第一次拍卖或第二次拍卖流标后,依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三条定:「再行拍卖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再行拍卖期日,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於减定之拍卖价额者,准用前条之规定。如再行拍卖,其酌减数额,不得逾减定之拍卖最低价额百分之二十。」
第二次拍卖:如无人投标,再降2成〔即再打8折减价〕一拍流标后约14天内排出第二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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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告登报 国外版公告 支票遗失公告 股票遗失 本票裁定 限定继承 刊登夫妻财产分开制 法院提存所公告 报纸民事裁定判决等公告,无论您在中部地区、北部地区或南部地区全省各县市皆可服务,免费排版 免费打稿。只要您将资料传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见报。刊登价目表:一段稿收费13元,五段稿45个字收费25元起(1字低於1元)。报纸法院公告以都会时报分类广告、太平洋日报分类广告为主。报纸海外版公告、国外版广告:250个字(定价1500元),网路刊登优惠价格每单位6500-800元。

法院拍卖公告 法拍屋刊登有关事宜:
1.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刊登以投标、拍卖、法拍屋公告、抵押、强制执行事件公告,拍卖债务人公告所有不动产有关事项须按格式表格刊登。
2.请债权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请刊登新闻纸,应按本公告格式逐项抬头。不可依接排方式刊登,并应确实校对。
3.如排印错误应即刊登更正,但如将房、地段、号、面积、应有部分、建号、投标日时,登错纵更正亦为无效。
4.如距离十四天以上应将全文重登,并於开标5日前检附所刊登新闻纸及收费单一并送法院。
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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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226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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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不动产土地 农地 房子 房屋 - 报纸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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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拍卖公告 - 法院查封房屋房子后多久开始拍卖
第一次拍卖
法院所定的拍卖期日,依强制执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拍卖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拍卖之不动产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拍卖最低价额,而到场之债权人於拍卖期日终结前声明愿承受者,执行法院应以该次拍卖所定之最低价额,将不动产交债权人承受,并发给权利移转证书;其无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执行法院定期再行拍卖。依前项规定再行拍卖时,执行法院应酌减拍卖最低价额,酌减数额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依最高法院民国86年抗字第 1681 号裁判要旨:「...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拍卖之不动产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最低价额,「到场」之债权人必须於「拍卖期日终结前」声明愿承受,执行法院始得依该次拍卖所定之最低价额,将不动产交债权人承受。本件抗告人未於第六次(现最多至减价拍卖)拍卖期日到场,亦未於拍卖期日终结前为承受之意思表示,自不得於拍卖期日后再为承受之主张。」

第二次、第三次拍卖
拍卖之不动产经第一次拍卖或第二次拍卖流标后,依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三条定:「再行拍卖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再行拍卖期日,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於减定之拍卖价额者,准用前条之规定。如再行拍卖,其酌减数额,不得逾减定之拍卖最低价额百分之二十。」

特别拍卖 特别拍卖程序(应买)
当第三次拍卖流标后,依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经二次减价拍卖而未拍定之不动产,债权人不愿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时,执行法院应於第二次减价拍卖期日终结后十日内公告愿买受该不动产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依原定拍卖条件为应买之表示。」(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 399 号裁判参照)在特别拍卖期间,无人应买或债权人未於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声请另行估价或减价拍卖时,则会视为撤回该不动产之执行。(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参照)

减价拍卖
在特别拍卖期间内,债权人有声请减价拍卖,而在减价拍卖之期日仍未拍定或债权人也不愿意承受时,依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后段规定,视为撤回该不动产之执行。

第一次拍卖:如无人投标,就会降2成〔即打8折减价〕拍卖前会先公告14天。

第二次拍卖:如无人投标,再降2成〔即再打8折减价〕一拍流标后约14天内排出第二拍日期。

第三次拍卖:如再无人投标,再降2成〔即再打8折减价〕二拍流标后约14天内排出第三拍日期。此时法院会通知银行是否进行〔应买程序〕

第四次拍卖:即是公告三个月的〔应买公告〕任何人皆可在公告期间用〔第三拍〕的底价直接向法院购买,若公告期间无人应买时法院待应买期间截止时,会排定第四拍拍卖程序。

特别拍卖:若再无人投标时,则法官会当场询问是否有〔债权人愿意承受〕若无债权人承受,债权人仍然要缴交拍卖执行费用予法院。

法院公告刊登公示催告公告、公示送达公告、法院法拍屋、法院公示催告 拍卖公告报纸广告 国际航空版公告 支票遗失登报 股票遗失公告 本票裁定 限定继承 夫妻财产制 刊登提存所公告 民事裁定 公示送达等公告,无论您在南部地区、中部地区或北部地区全省各县市皆可服务,免费排版 免费打稿。只要您将资料传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见报。刊登价格表:一段稿收费13元,五段稿45个字收费25元起(1字低於1元)。公告刊登报纸以都会时报分类广告、太平洋日报分类广告为主。法院国外航空版广告、海外版公告:250个字(定价1500元), 线上刊登优惠价格每单位650-800元。

刊登法院拍卖公告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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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法拍屋 法拍土地 动产 不动产公告 - 报纸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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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告 - 第一次拍卖公告,第二次拍卖公告,第三次拍卖公告,司法院拍卖公告,地方法院拍卖公告,司法院拍卖公告减价拍卖不动产,不动产拍卖公告,不动产法拍公告,金融不动产拍卖,不动产拍卖管理,不动产拍卖协会,法院拍卖公告,地方法院不动产拍卖,银行不动产拍卖,不动产拍卖,法院拍卖不动产,拍卖不动产,不动产标售公告,不动产出售公告,不动产标售公告,大楼不动产出售公告及定期拍卖债务人所有不动产之法院公告等登报及刊登报纸
法拍屋手续:
1.缴款得标后七天内依据法官开立的缴款书,将拍得的法拍屋未缴的价款缴清才算正式得标,法院也会发文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地政事务所及得标人。
2.取得权利移转证书十四天后将价款缴清,法院会在一定时间(约十四天)发给得标人权利证书,即代表取得该法拍屋所有权。
3.房屋过户后不动产必须向税捐机关申报契税,如果超过三十天没有申报就会受罚。
4.办理过户登记约七天时间,申报契税后可向地政机关办理过户,将法拍屋登记到你的名下取得新的所有权状。
5.点交通常要三个月左右,办理过户之后就可以进行不动产取得,如果是空屋可直接开锁进去就可以,但如果有人出租必须具状向地方法院声请点交。如果第一次点交不成功还必须要进行第二次强制点交,情况通常要费时三个月左右。

法拍流程:
债权人声请执行→ 法院收状→ 民事执行处分案→ 函地政查封登记→ 执行处法官排定日期→ 书记官执达员执行查封→ 鉴价→ 债权债务及相关人询价→ 公告及登报定期拍卖→ 第1次拍卖→ 第2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 公告承买3个月→ 减价特别程序拍卖(第4次拍卖)→ 拍定或承受→ 核发权利移转证书及函地政涂销登记→ 拍定人声请点交→ 命债务人自动履行→ 书记官现场履勘→ 强制执行点交→ 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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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新闻广告小叮咛:
公告种类繁多,刊登前要询问检察官或书记官,法院公告内容要刊登在甚么版面。(全国版、地方版、海外航空版)。
法官与书记官不会指示刊登那一报!其刊登报纸权利由声请人自己挑选。
刊登公告内容有一定的时间期限,所以要相当注意,错过刊登送件时间,案件又要重新办理。
最常刊的报纸以都会时报、太平洋日报为主(因为同样的法律效益且便宜);中国时报、联合报、自由时报、苹果日报,报纸公告价格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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