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廣告-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公聽會公告
分類廣告-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公聽會公告
公聽會公告通知並刊登公報或新聞紙三天
1.應邀請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及當地居民代表參加,並通知更新單元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其他權利關係人參加。
2.確認公聽會舉辦之場地與時間,建議選擇於更新單元附近且可容納多數人之場所。時間需在公告後十日以上才能舉辦公聽會。
3.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於十日前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貼於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
4.由主辦單位對所有與會者發出開會通知,以通知到達為主,建議採書面通知方式為宜。
公聽會舉辦流程時機
1.事業概要申請前。
2.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及公展期間。
3.擬定或變更權利變換計畫期間及公展期間。
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併送時,擬定期間之公聽會可一併辦理。除公展期間由主管機關為主辦單位外,其餘均由實施者主辦。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公聽會公告
擬定臺北縣*市*段*地號等*筆土地
主旨:公告「臺北縣*市*段*地號等*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公聽會召開時間、地點。
說明:
一、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及「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舉辦公聽會,應邀請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及當地居民代表參加,並通知更新單元內土地、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參加。
二、開會時間:99年*月*日(星期*)下午00時00分
三、開會地址:臺北縣*里里民活動中心(臺北縣*里*鄰*路*號)
聯絡人: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99年*月*日
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公聽會公告
擬定台北市**區*段*O小段**地號等**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公聽會公告
主旨:公告擬定台北市**區*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公聽會召開時間、地點。
說明:
一.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都市更新條例實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辦理。
二.開會時間:OO年OO月OO日(星期O)下午00:00。
三.開會地點:台北市*路*段*巷*號 申請人***
預定實施者:**股份有限公司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舉辦公聽會時,應邀請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及當地居民代表參加,並通知更新單元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其他權利關係人參加。
前項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於十日前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貼於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
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
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單元,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之。
前項之申請,應經該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十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一之同意;其同意比例已達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免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並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規定,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
都市更新條例第十ㄧ條
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促進其土地再開發利用或改善居住環境,得依主管機關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依前條規定,申請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
都市更新條例修正第19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由實施者擬訂,送由當地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其屬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都市更新事業,得逕送中央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並即公告三十日及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變更時,亦同。
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應舉辦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或變更後,送各級主管機關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並舉辦公聽會;實施者已取得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公開展覽期間得縮短為十五日。
前二項公開展覽、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應登報周知,並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意見,由各級主管機關予以參考審議。經各級主管機關審議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依第七條規定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或採整建、維護方式辦理之更新單元,實施者已取得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者,於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得免舉辦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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