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廣告登報-公司公告範本範例
清算廣告登報-公司公告範本範例刊登報紙分類廣告,如何登報,報紙廣告刊登公司,登報費用比較
辦理公司清算登記-公司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時,應行清算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同意解散:
(一)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同意。
(二)兩合公司:經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
(三)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三以上股東出席股東會,並以出席股東表決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解散。
四、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六、經法院裁判解散。
清算之登記:
呈報清算人
一、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二、應繳費用: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百三十五元及雙掛號郵票三張。
三、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三)經濟部、建設局或台灣省政府建設廳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
(四)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五)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
(六)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七)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八)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九)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十)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聲報清算完結
一、清算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二、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結,相關表冊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三、應繳費用:聲請費一百三十五元及雙掛號郵票三張。
四、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份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三)監察人審查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
(四)前述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五)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六)清償債務後如有賸餘財產者,其賸餘財產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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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公司清算登記-公司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時,應行清算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同意解散:
(一)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同意。
(二)兩合公司:經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
(三)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三以上股東出席股東會,並以出席股東表決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解散。
四、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六、經法院裁判解散。
清算之登記:
呈報清算人
一、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二、應繳費用: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百三十五元及雙掛號郵票三張。
三、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三)經濟部、建設局或台灣省政府建設廳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
(四)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五)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
(六)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七)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八)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九)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十)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聲報清算完結
一、清算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二、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結,相關表冊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三、應繳費用:聲請費一百三十五元及雙掛號郵票三張。
四、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份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三)監察人審查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
(四)前述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五)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六)清償債務後如有賸餘財產者,其賸餘財產分配表。
公司解散登記(解散登記申請)
公司撤銷解散有三個程序
1.經濟部(授權台北市政府-商管處),辦理公司解散登記。
2.台北市政府-商管處,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
3.國稅局:申報營業稅,繳回購票證,申報營所稅之清決算。
公司解散登記須備證件
1.解散申請書。
2.股東同意書(須股東親簽)(須選任清算人)。
註銷營利事業登記證須備證件
1.繳回登記證正本。
2.歇業註銷申請書。
3.公司解散登記核准公文影本。
國稅局
1.註銷十日內申報營業稅(未購發票也要報)。
2.繳回購買證。
3.四十五天內辦理營所稅決算申報(雖無營業額也要申報)。
4.三個月之內辦理清算申報(雖無資產等也要申報)。
清算人選任的規定
公司法第24條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解散,不論係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均應依公司法第24 條規定進行清算)
公司法第79條 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第81條 不能依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 清算人。
公司法第83條第一項 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
公司法第85條 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 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 推定代表公司之清算人,應準用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向法院聲執。
參考資料來源:經濟部商業司網站、公司法、相關法規
****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於民國99年*月*日經濟部經授*字第*號函核准撤回認許登記在案,總公司於99年*月*日指派OOO先生為台灣分公司清算人,並於99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之內。
清算人:***聯絡地址:臺北市*路*巷*號
***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在案,凡本公司之債權人請於三個月內向本公司申報債權,特此公告。
此致 各債權人 **實業有限公司 清算人:***中華民國**年*月*日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公告
本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自民國99年*月*日起解散並選任***先生為清算人,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之日起三個月內持債權憑證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地址:台北市*區*路*段*號*樓,電話02-*),逾期恕不受理,特此依法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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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新聞紙刊登報。刊登海外版及全國版地方法院公告-法院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登報、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法人設立變更登記、基金會籌備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徵聘公告、政府機構公告、公聽會公告、採購公告、招標公告、教師聘任公告、祭祀公告、債權公告、上市股東會議公告及各類遺失啟事廣告。
電話:02-22616645 曾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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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ao79080@yahoo.com.tw
公司解散登記(解散登記申請)
公司撤銷解散有三個程序
1.經濟部(授權台北市政府-商管處),辦理公司解散登記。
2.台北市政府-商管處,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
3.國稅局:申報營業稅,繳回購票證,申報營所稅之清決算。
公司解散登記須備證件
1.解散申請書。
2.股東同意書(須股東親簽)(須選任清算人)。
註銷營利事業登記證須備證件
1.繳回登記證正本。
2.歇業註銷申請書。
3.公司解散登記核准公文影本。
國稅局
1.註銷十日內申報營業稅(未購發票也要報)。
2.繳回購買證。
3.四十五天內辦理營所稅決算申報(雖無營業額也要申報)。
4.三個月之內辦理清算申報(雖無資產等也要申報)。
清算人選任的規定
公司法第24條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解散,不論係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均應依公司法第24 條規定進行清算)
公司法第79條 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第81條 不能依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 清算人。
公司法第83條第一項 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
公司法第85條 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 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 推定代表公司之清算人,應準用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向法院聲執。
參考資料來源:經濟部商業司網站、公司法、相關法規
****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於民國99年*月*日經濟部經授*字第*號函核准撤回認許登記在案,總公司於99年*月*日指派OOO先生為台灣分公司清算人,並於99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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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在案,凡本公司之債權人請於三個月內向本公司申報債權,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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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公告
本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自民國99年*月*日起解散並選任***先生為清算人,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之日起三個月內持債權憑證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地址:台北市*區*路*段*號*樓,電話02-*),逾期恕不受理,特此依法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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