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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報紙分類 - 地方法院公示送達範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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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公示送達 聲請公示送達 職權公示送達 公示送達之方法及生效時期 公示送達證書
所謂的公示送達,是指無法把文書送交給文書收受人時,依一定的公示方式,經過一定的期間,在法律上即視為與實際上交付文書收受人同樣的效力。通常會採用公示送達的原因,最主要是因為送達的處所不明,在查明戶籍所在地仍然無法送達之後,具狀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送達的文書」,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公告,並可以刊登公報或新聞紙,通知應受送達人隨時向書記官領取。對在國內的人為公示送達,自張貼公告之日起算,如果以登報的方式進行時,自最後登報之日起算,經過二十日發生效力。
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一、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1.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2.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3.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二、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三、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四、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職權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公示送達之方法(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一、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
二、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
公示送達之生效時期(民事訴訟法第152條)
一、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一百五十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公示送達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53條)
為公示送達者,法院書記官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刊登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98年度OO字第0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OOO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及第151 條第1 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8年度家他字第43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OOO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繕本如附件。
書記官: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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