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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不动产土地 农地 房子 房屋广告登报范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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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不动产土地 农地 房子 房屋广告登报范例
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第ㄧ次拍卖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0月00日
发文字号:O院OOO字第00000号
主旨:公告本院99年OO字第00000号债权人OOOOO股份有限公司与债务人OOOO间清偿债务强制执行事件,拍卖债务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遗留动产有关事项。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113条准用第64条。
公告事项:
一、拍卖遗留动产之种类、数量、品质及其他应记明之事项:均详如附表。
二、拍卖之时间:民国99年0月00日上午10时20分。
三、拍卖之场所:在OO县OO镇OO里O邻OO路000巷00号0楼现场公开拍卖。
四、阅览拍卖遗留物之时间及处所:於拍卖时间前在遗留动产所在地阅览。
五、交付价金之期限:拍卖时,当场以现金或经金融主管机关核准之金融业者为发票人之即期支票支付。
六、拍定人就拍卖物无物之瑕疵担保请求权。
七、应买人须携带国民身分证,如委托他人代为应买,并应提出委任状。 

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第二次拍卖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0月0日
发文字号:O院OOO字第0000号
主旨:公告以投标方法拍卖本院99年度OOO字第0000号给付诉讼费用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有关事项。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
公告事项:
一、不动产所在地、种类、权利范围、实际状况、占有使用情形、拍卖最低价额、应买资格或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均详如附表。
二、保证金:应以经金融主管机关核准之金融业者为发票人之支票、汇票或本票,放进投标保证金封存袋内,将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纳室缴纳 (投标书及保证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务处购买,并应依投标书所记载之注意事项填载)。如果得标,保证金抵充价款,未得标者,由投标人当场领回。
三、阅览查封笔录日期及处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期日前 1日 (每日办公时间内)在本院民事执行处公告栏内。
四、投标日时及场所:99年0月00日下午2时30分起,将投标书连同保证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执行处投标室标柜内。
五、开标日时及场所:民国99年0月00日下午3时整在本院民事执行处投标室当众开标。
六、得标规定:以投标价额达到拍卖最低价额且标价最高者为得标人,如投标人愿出之最高价额相同者,以当场增加之金额最高者为得标人,无人增加价额者,以抽签决定得标人。关於投标无效之情形,请参考投标书背面之记载。
七、交付价金之期限:除有优先承买权人须待优先承买权确定后,另行通知外,得标人应於得标后7日内缴足全部价金。逾期不缴,得将不动产再行拍卖,再行拍卖所得之价金,如果少於原拍卖之价金及费用时,原得标人应负赔偿差额之责任。如由数人共同买受,其中1人逾期未缴足价金,全部视为废标,再行拍卖之差额,由原拍定人连带赔偿。
八、其他公告事项:
(一)不动产如合并拍卖时,应分别列价,并均应达到底价,以总价最高者为得标。
(二)拍卖之不动产,如有开徵工程受益费,应依工程受益费 徵收条例第6条第3项规定办理。
(三)依平均地权条例第60条之1、农地重划条例第36条、农村社区土地重划条例第28条规定,重划分配之土地,重划工程费用、差额地价未缴清前,不得移转。但买受人承诺缴纳者,不在此限。
(四)投标人应携带国民身份证及印章,如委托他人代为投标,并应提出委任状。代理投标为业务者,应由不动产经纪业指派具备经纪人员资格者为之。
(五)投标人如系外国人,应於投标时提出主管机关核准购买本件不动产之证明文件。
(六)拍定后,如依法准由有优先承买权人优先承买时,所缴保证金无息退还。
(七)拍卖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后债权人、债务人、拍定人或其他关系人均不得以面积增减请求增减价金或声请撤销拍定。又有无占用邻地,应买人自行查明解决,本院不代为处理。
(八)依农业发展条例第33规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条规定之农民团体、农业企业机构或农业试验研究机构投标时,应提出经主管机关许可承受耕地之证明文件。
(九)拍卖之建物如为政府直接兴建之国民住宅,依国民住宅条例第19条规定,其承购人居住满1年后,始得将该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赠与或交换。但取得使用执照满15年以上之国民住宅,则不受此限制。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为投标无效:
(一)於主持开标之法官宣示该不动产开标程式终结前,未提出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不动产投标须知第2、3、4点所示投标人、代理人之身份证件。
(二)投标人提出之保证金票据已记载法院以外之受款人,但该受款人未依票据法规定连续背书。
(三)开标时投标人不在场,经主持开标之法官宣示该不动产开标程式终结前,投标人仍未到场。
(四)兴建中农舍或兴建完成之农舍,投标人资格应符合无自用农舍条件。
(五)其他本院投标书及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不动产投标须知(全文已公告在本处投标室旁办公室外墙)规定投标无效事项。
十、本件所定拍卖期日,如遇台风过境,经台北市政府宣布各机关停止上班时即停止拍卖程序,并改期拍卖。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应买)人应承担拍定(或承受或准予应买)日至权利移转证书取得前之地价税、房屋税。
十二、优先扣缴之房屋税、地价税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应买)日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应买)成立与否
而争执涉讼,致未能核发权利移转证书时,则以诉讼确定日为止。
附表:

台湾OO地方法院公告-第三次拍卖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00年00月00日
发文字号O院O99OOO字第0000号
主旨:公告以投标方法拍卖本院99年度OO字第0000号清偿借款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有关事项。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
公告事项:
一、不动产所在地、种类、权利范围、实际状况、占有使用情形、拍卖最低价额、应买资格或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均详如附表。
二、保证金:应以经金融主管机关核准之金融业者为发票人之支票、汇票或本票,放进投标保证金封存袋内,将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纳室缴纳(投标书及保证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务处购买,并应依投标书所记载之注意事项填载) 。如果得标,保证金抵充价款,未得标者,由投标人当场领回。
三、阅读查封笔录日期及处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期日前1日(每日办公时间内)向承办股申请。
四、投标日时及场所:99年00月00日下午00点00分起,将投标书连同保证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执行处投标室标柜内。
五、开标日时及场所: 99年00月00日下午3时在本院民事执行处投标示当众开标。
六、鉴定照片仅供参考,投标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标的物现况。
七、拍定人就拍卖物无物之瑕疵担保请求权。
八、得标规定:以投标价额达到拍卖最低价额且标价最高者为得标者,如投标人愿出之最高价额相同者,以当场增加之金额最高者为得标人,无人增加价额者, 以抽签决定得标人。关於投标无效之情形,请参考投标书背面之记载。
九、交付价钱之期限:除有优先承买权人须持优先承买权确定后,另行通知外,得标人应於得标后7日内缴足全部价金。逾期不缴,得奖不动产再行拍卖,再行拍卖所得之价金,如果少於原拍卖之价金及费用时,原得标人应负赔偿差额之责任。如由数人共同买受,其中1人逾期未缴足价金,全部视为废标,在行拍卖之差额,由原拍定人连带赔偿。
十、拍卖之不动产,如有开徵工程受益费,应依工程受益费徵收条例第6条第3项规定办理。
十一、依平均地权条例第60条之1、农地重划条例第36条、农村社区土地重划条例第28条规定,重划分配之土地,重划工程费用、差额地价未缴清前,不得移转。买受人应缴清后,始得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十二、投标人如系外国人应於投标时提出主管机关核准购买本件不动产之证明文件。
十三、拍定后,如依法准由有优先承买权人优先承买时,所缴保证金无息退还。
十四、拍卖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后债权人、债务人、拍定人或某他关系人均不得以面积增减请求增减价金或声请彻销拍定。又有无占用邻地,应买人自行查明解决,本院不代为处理。
十五、依农业发展条例第33条规定,私人不得承受耕地。但府合第34条规定之农民团体、农业企业机购或农业试验研究机构投票时,应提出经由主管机关许可承受耕地之证明文件。
十六、拍卖之建物如为政府直接兴建之国民住宅,依国民住宅条例第19条规定,其承购人居住满1年后,始得将该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购与或交换。但取得使用执照满15年以上之国民住宅,则不受此限制。
十七、拍卖之土地如系土壤、地下水污控制场址者,主管机构将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条、第14条之规定限制开发行为,如系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场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规限制开发行为外,另将依同法第15条禁止处分,相关场址资讯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网查阅。
十八、本公告未尽事项,请参阅投标室张贴之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不动产投标参考要点及一般公告事项。
十九、本件所定拍卖期日,如遇台风过境,经OO县政府宣布各机关停止上班时即停止拍卖程序,并改期拍卖。
二十、拍定人应承担拍定日至权利移转证书取得前之地价税、房地税。
二十一、其他公告事项:单独标价拍卖,出价应达底价,以总价最高者得标。(二)投标人应携带国民身份证及印章,如委托他人代为投标,并应提出委任状。(三)有设定抵押权,拍定后涂销抵押权登记。(四)本件土地为农业发展条例所称之耕地,无订立三七五租约。(五)拍卖不动产所有权系应有部份,拍定后不点交,共有人有优先承买权。若共有人之一应买得标,则其他共有人无优先承买权。


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特别变卖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0月00日
发文字号:O院99OO字第0000号
主旨:应买人得自本公告之日(民国98年0月00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具状表示应买债务人OOO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95条第1项。
公告事项:
一、不动产所在地、种类、权利范围、实际状况、占有使用情形、应买价额、应买资格或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均详如附表。
二、本院99年度OO字第0000号债权人OOOO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债务人OOO等间清偿票款强制执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债务人之不动产经2 次减价拍卖,仍未拍定,凡愿买受该不动产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 个月内,依原定拍卖条件(如附表所示)向本院具状为应买之表示,并附上应缴纳之保证金票据,本院得於询问债权人及债务人意见后,许为买受。如有2 人以上表示愿意买受者,以应买之书状最先到达法院者为优先,如同时到达者,以抽签决定。债权人亦得应买或为愿承受之表示。
三、应买人具状应买时,未同时缴纳保证金者,应买无效。
四、债权人得於本公告期间内,无人应买前,声请另行估价或减价拍卖,如仍未拍定或由债权人承受,或债权人未於本公告期间内声请另行估价或减价拍卖者,视为撤回该不动产之执行。债权人声请另行估价或减价拍卖后,即不得再依本公告为应买之表示或声明。
五、有优先承买权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权人、耕地承租人等),如欲以同一价格优先承买,应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内以书面声明。
六、拍卖之不动产,如有开徵工程受益费,应依工程受益费徵收条例第6 条第3 项规定办理。
七、外国人应买,应同时附具不动产所在地县、市政府核准得购买该不动产之证明文件。
八、拍卖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积增减请求增减价金或声请撤销应买。又有无占用邻地,应买人自行查明解决,本院不代为处理。
九、依农业发展条例第33条规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条规定之农民团体、农业企业机构或农业试验研究机构经取得许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农民团体,农业企业机构或农业试验研究机构应买时,应同时附具提出许可证明文件。
十、拍卖之建物如为政府直接兴建之国民住宅,依国民住宅条例第19条规定,其承购人居住满1 年后,始得将该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赠与或交换。但取得使用执照满15年以上之国民住宅,则不受此限制。
十一、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参阅投标室张贴之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特别变卖程序之公告拍卖声请应买参考要点及一般公告事项。
十二、依平均地权条例第60条之1 、农地重划条例第36条、农村社区土地重划条例第28条规定,重划分配之土地,重划工程费用、差额地价未缴清前,不得移转。买受人应缴清后,始得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十三、应买人应承担应买日至权利移转证书取得前之地价税、房屋税。
十四、其他公告事项:
(一)分别标价合并拍卖,出价均应达到底价,以总价最高者为得标。
(二)投标人应携带国民身分证及印章,如委托他人代为投标,并应提出委任状。
(三)拍卖之不动产有设定抵押权,拍定后涂销抵押权登记。
(四)第0000建号系未办第一次所有权登记之增建物,拍定人无法迳持本院核发之权利移转证明书办理所有权登记。
(五)本件土地无订立三七五租约。
(六)本件土地依都市计划编为住宅区。


地方法院公告 - 特别变卖程序后减价拍卖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0月00日
发文字号:O院99OO字第000号
主旨:公告以投标方法拍卖本院99年度O字第000 号清偿票款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有关事项。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95条第2项。
公告事项:
一、不动产所在地、种类、权利范围、实际状况、占有使用情形、拍卖最低价额、应买资格或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均详如附表。
二、保证金:应以经金融主管机关核准之金融业者为发票人之支票、汇票或本票,放进投标保证金封存袋内,将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纳室缴纳(投标书及保证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务处购买,并应依投标书所记载之注意事项填载)。如果得标,保证金抵充价款,未得标者,由投标人当场领回。
三、阅览查封笔录日期及处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期日前1 日(每日办公时间内)向承办股申请。
四、投标日时及场所:99年0月00日下午2 时30分起,将投标书连同保证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执行处投标室标柜内

五、开标日时及场所:99年0月00日下午3 时在本院民事执行处投标室当众开标。
六、得标规定:以投标价额达到拍卖最低价额且标价最高者为得标人,如投标人愿出之最高价额相同者,以当场增加之金额最高者为得标人,无人增加价额者,以抽签决定得标人。关於投标无效之情形,请参考投标书背面之记载。
七、交付价金之期限:除有优先承买权人须待优先承买权确定后,另行通知外,得标人应於得标后7 日内缴足全部价金。逾期不缴,得将不动产再行拍卖,再行拍卖所得之价金,如果少於原拍卖之价金及费用时,原得标人应负赔偿差额之责任。如由数人共同买受,其中1 人逾期未缴足价金,全部视为废标,再行拍卖之差额,由原拍定人连带赔偿。
八、拍卖之不动产,如有开徵工程受益费,应依工程受益费徵 收条例第6 条第3 项规定办理。
九、依平均地权条例第60条之1 、农地重划条例第36条、农村社区土地重划条例第28条规定,重划分配之土地,重划工程费用、差额地价未缴清前,不得移转。买受人应缴清后,始得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十、投标人如系外国人,应於投标时提出主管机关核准购买本件不动产之证明文件。
十一、拍定后,如依法准由有优先承买权人优先承买时,所缴保证金无息退还。
十二、拍卖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后债权人、债务人、拍定人或其他关系人均不得以面积增减请求增减价金或声请撤销拍定。又有无占用邻地,应买人自行查明解决,本院不代为处理。
十三、依农业发展条例第33规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条规定之农民团体、农业企业机构或农业试验研究机构投标时,应提出经主管机关许可承受耕地之证明文件。
十四、拍卖之建物如为政府直接兴建之国民住宅,依国民住宅条例第19条规定,其承购人居住满1 年后,始得将该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赠与或交换。但取得使用执照满15年以上之国民住宅,则不受此限制。
十五、本公告未尽事项,请参阅投标室张贴之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不动产投标参考要点及一般公告事项。
十六、本件所定拍卖期日,如遇台风过境,经政府宣布各机关停止上班时即停止拍卖程序,并改期拍卖。
十七、拍定人应承担拍定日至权利移转证书取得前之地价税、房屋税。
十八、其他公告事项:
(一)分别标价合并拍卖,出价均应达到底价,以总价最高者为得标。
(二)投标人应携带国民身分证及印章,如委托他人代为投标,并应提出委任状。
(三)有设定抵押权,拍定后涂销抵押权登记。
(四)000建号系未办保存登记之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权利移转证书办理保存登记。且本件拍卖以建物现况拍卖,当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积不符,请求增减价金。
(五)000、0000地号土地为农业发展条例所称之农牧用地。
(六)000、0000地号拍卖土地应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优先承买权。惟主张优先承买权人之共有人,须就其拥有应有部分之标的一并行使,不得仅就其中一笔或数笔为之;但主张优先承买之共有人就其余部分标的因无应有部分,而不得行使优先承买权时,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该部分标的不得拒绝买受或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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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刊登以投标、拍卖、法拍屋公告、抵押、强制执行事件公告,拍卖债务人公告所有不动产有关事项须按格式表格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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