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刊登報紙]證券交易法第4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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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自由時報報紙刊登上市公司公告事項,董事會召開股東常會公告,股東臨時會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公告,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書面提案公告,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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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43-1條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其取得股份之目的、資金來源及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並隨時補正之。
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者,除左列情形外,應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
一、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
二、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有價證券。
三、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依第二項規定收購有價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與前項之一定比例及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初次取得申報: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取得之翌日起算10日內檢附公告報紙及向金管會辦理書面申報。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取得後10日內報紙公告,及申報下列事項:
1.取得人基本資料,取得人為公司者,應列明其持股5%以上之股東或直接、間接對於持股5%以上之人具有控制權者之基本資料。
2.申報時取得股份總額及百分比。
3.取得方式及日期。
4.取得目的。
5.資金來源明細。
6.取得股份超過10%前6個月之交易明細。
7.預計一年內再取得股份數額。
8.有無股權行使計畫,如有,填報計畫內容。
9.取得人為金融控股公司,且被取得股份之公司為金融機構者,取得人之子公司及關係企業持有被取得公司之股權情形。
10.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行申報事項。

**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
主旨: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
1.被取得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12,345,678股。
2.取得人資料:
取得人:**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公告時持股總額:*。
本次公告時持股總額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比:*%。
3.取得或增減之股數、日期及方式:於99年*月*日,經由市場買入賣出方式取得*股。
4.取得股份之目的:長期投資。
5.預計於1年內再取得股份之數額及方式:如日後取得公司之其他股東願意出售股份,且取得人經相關主管機關許可後,取得人不排除再取得該等股份。
6.資金來源明細:自有資金。
7.取得股份之股權行使計畫:將推派代表人於99年*月*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競選董事及監察人。

變動取得申報:取得人依證交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申報事項發生變動,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檢附公告報紙及向金管會辦理書面申報。
1.所持股份數額增、減數量達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1%。
2.取得人為公司者,其持股5%以上之股東或直接、間接對於持股5%以上之人具有控制權者。
3.取得目的。
4.資金來源。
5.預計一年內再取得股份數額。
6.股權行使計畫內容。
7.本次與前一次申報持股總額之變動情形。
8.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行申報事項。

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更正公告
1.被取得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12,345,678股。
2.取得人資料:
取得人:**股份有限公司
前一次公告持股總額(初次取得不適用):*股。
前一次公告持股總額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比(初次取得不適用):*%。
本次公告時持股總額*股。
本次公告時持股總額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比:*%
3.取得或增減之股數、日期及方式:於99年*月*日起經由私募資金方式取得(增加)*股。
4.取得股份之目的:投資。
5.預計於1年內再取得股份之數額及方式:尚不確定。
6.資金來源明細:股東往來借貸*仟萬元整。
7.取得股份之股權行使計畫: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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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報紙公告-公司公告(公司法條文第172條之1規定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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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公告
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說明:
(一)股東資格: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二)提案規定: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為限(含理由及標點符號),提案超過一項或300字者(含理由及標點符號),均不列入議案。
(三)受理提案期間:99年00月00日起至00年00月00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99年**月**日下午*時前提出並敘明聯絡人及方式,以備董事會備查及回覆審查結果。[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加註「股東常會提案函件」字樣]
(四)受理提案處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電話:**]。
(五)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六)本公司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1.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2.提案股東於公司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3.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七)以上所提及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辦理之。

**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公告
主旨:**股份有限公司99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書面提案公告。
公告內容:
一、開會時間:99年*月*日(星期O)下午3時整。
二、開會地點:台北市**區**路*號。
三、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含標點符號)為限,提案超過一項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四、股東如欲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者,本公司於99年**月**日至99年*月**日止受理股東提案申請。請股東於上述期間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請。受理提案地點:台北市**區**路**號**樓。
五、本公司將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
六、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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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經濟日報廣告 登報~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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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99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書面提案公告
主 旨:公告召開本公司99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書面提案相關事宜。
依 據:公司法第172-1條規定辦理。
公告內容:
(一)股東常會時間:99年*月*日(星期*)上午*時整
(二)股東常會地點:**縣**工業區**路*號*樓
(三)停止過戶期間:99年*月*日至99年*月*日
(四)受理期間:99年*月*日至99年*月*日(以寄送達為憑)
(五)受理處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地址:**縣**工業區**路*號)
(六)應注意事項(依公司法第172-1條規定辦理)
1.持股須達1%以上
2.以書面提案
3.以一項為限
4.以三百字為限
5.不得於非受理期間提案
6.不得提非股東會所得決議案

股份有限公司OO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
一、開會時間: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星期O)上午0時整。
二、開會地點:OO市OO路0段00號
三、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說明:
(一)股東資格: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二)議案內容: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為限,提案超過一項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
(三)受理期間:民國00年00月00日起至民國00年00月00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民國00年00月00日下午0時前提出,並敘明聯絡人及方式,以備董事會備查及回覆審查結果。﹝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送﹞。
(四)受理處所:OO股份有限公司﹝地址:OO市OO區OO路0段00號;電話:﹞。
(五)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六)本公司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之情形:
1.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2.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165條第2項或第3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3.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七)其他說明:本公司將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書。
四、特此公告。

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公告

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說明:
(一)股東資格: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二)提案規定: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為限(含理由及標點符號),提案超過一項或300字者(含理由及標點符號),均不列入議案。
(三)受理提案期間:00年00月00日起至00年00月00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00年00月00日下午0時前提出並敘明聯絡人及方式,以備董事會備查及回覆審查結果。【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加註「股東常會提案函件」字樣】
(四)受理提案處所: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電話: 】。
(五)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六)本公司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1.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2.提案股東於公司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3.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七)以上所提及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辦理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公告
主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書面提案公告
公告內容:
一、開會時間:99年**月**日(星期*),上午*時**分
二、開會地點:**縣**市**路**巷**弄**號**樓
三、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含標點符號)為限,提案超過一項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四、股東如欲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者,本公司於99年**月**日至99年**月**日止受理股東提案申請。請股東於上述期間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請。受理提案地點:**市**區**路**號**樓。
五、本公司將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
六、特此公告。

**科技(股)有限公司召開99年度股東常會公告
主旨:**科技(股)有限公司召開99年度股東常會公告
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辦理
說明:依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訂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星期*)上午*時,假**縣**市**路**號*樓召開本公司99年度股東常會,本公司股東如本次常會提案者,本公司將於民國99年*月**日至*月**日止受理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請於上述期間內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辦理提案手續,並應於提案朋理截止日前將提案文件送達受理處所:**縣**市**路**號**樓,電話**-****-**** ext ***。

股份有限公司98年度股東常會公告
主旨:公告召開本公司98年股東常會受理提案相關事宜
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暨本公司98年O月O日董事會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股東書面提案相關事宜:
壹.受理處所:OO市OO區OO路O段O號
貳.受理期間:99年O月O日至受理期間:99年O月O日
參.應注意事項
1.以書面提案2.持股需達1%以上3.以一項為限4.300字為限(包括標點符號)5.不得於非受理期間提案6.不得提非股東會所得決議案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召開九十八年股東常會公告
主旨:公告召開本公司九十八年股東常會
依據:公司法第一六五條、一七二條、一七二條之一、一九二條之一規定。
一、 公告事項:OOOO股份有限公司召開九十八年股東常會。
二 、開會時間:99年0月00日(星期O)下午0時整。
三、開會地點:OO市OO區OO路0段00號0樓
四、召開事由:如下
報告事項:1.本公司98年度營業報告。 2.監察人審查98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承認事項:1.承認98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案。 2.承認98年度虧損撥補案。
討論事項:本公司章程修訂案。 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五、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民國00年0月00日起至民國98年0月00日止,停止股票過戶,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 敬請於民國00年0月00日﹙星期O﹚下午0點00分前,駕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OO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OO市OO路0段00號0樓)辦理過戶手續,郵寄過戶者以郵戳為憑。
六、凡有意行使提名權、提案權之股東,務請留意下述提案提名受理注意事項,並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 、第192條之1規定辦理。
七、提案、提名受理注意事項:
受理期間:民國00年00月0日至民國00年0月00日止(現場親送者以送達者為限,郵寄者以郵戳為憑。)受理處所名稱:OOOO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處所地址:OO縣OO市OO街00巷00號0樓之0
受理處所電話:02-00000000
八、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於開會前二十日寄送各股東,屆時如未收到者,請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洽詢補發(電話:02-0000000)。
九、除分函各股東外,特此公告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開99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
主 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開民國99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公告。
依 據:依公司法第173條之4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開會日期:民國(下同) 99年**月**日。
二、開會時間:上午**時。
三、開會地點:**市**區**街**號**樓。
四、會議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無。
(二)承認事項:無。
(三)選舉事項: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
(四)臨時動議。
五、停止股票過戶起迄日期: 99年**月**日至 99年**月**日。(因最後過戶日為假日,務請股東提前於營業日辦理股票過戶手續)
六、其他應公告事項:
(一) 開會通知書與委託書將於股東臨時會15日前另函寄各股東,屆時如未收到者,請列明股東戶號、姓名逕向本公司股務單位(**市**區**路**段**巷**號**樓,電話:(**)********)洽詢,惟持股未滿一仟股股東之召集通知,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2規定,以本公告為之。
(二)本次股東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應於股東臨時會開會前**日將相關資料送達本公司股務單位。
七、特此公告。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召集人:***

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
1、本公司業經民國OO年O月OO日股東常會決議,為彌補虧損並改善財務結構,辦理減少實收資本額新台幣OO億O仟O佰O萬O仟O佰O拾元整,並銷除已發行股份O億O仟O佰O拾O萬O仟O佰O拾O股,減資比例為00%,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OO億O仟O佰O萬O仟O佰O拾元。減資基準日及相關程序呈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授權董事會另訂之。
2、本公告係依據公司法第二八一條準用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公告減資事宜,如貴債權人對於上項減資有所異議,請於本公告刊登後三十一日內以書面向本公司表示異議,書面異議請寄OO縣OO市OO路00號0樓,OO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處收,逾期未表示者即視為無異議。
3、特此公告   此致 各債權人 OO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 
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OO字第00號
主旨:OO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
說明:本公司經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股東大會決議減資新台幣0000元整,凡至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止,仍為本公司債權人,且對本項減資決議有異議者,請於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俾憑處理,特此公告
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准用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公司合併之程序(公司法第七十三條)
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通知與公告之效力(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股東名簿(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
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股東會之種類與召集之期限(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
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股東會召集之程序(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通知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修正第 172-1 條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    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
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表冊編造、通知、公告之準用規定)
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減少資本準用之

少數股東請求召集(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決議之撤銷(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董事選舉(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董事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董事會提名董事候選人之人數,亦同。
前項提名股東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董事之承諾書、無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被提名人為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者,並應檢附該法人股東登記基本資料及持有之股份數額證明文件。
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對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
一、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二、提名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三、提名人數超過董事應選名額。
四、未檢附第四項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審查董事被提名人之作業過程應作成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對董事選舉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四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二十五日前,將董事候選人名單及其學歷、經歷、持有股份數額與所代表之政府、法人名稱及其他相關資料公告,並將審查結果通知提名股東,對於提名人選未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者,並應敘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監察召集股東會(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條)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表冊編造、通知、公告之準用規定(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
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減少資本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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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區農會刊登報紙-現金流量表 損益表 資產負債表 盈虧撥補表登報公告

鄉鎮市區農會刊登報紙-現金流量表 損益表 資產負債表 盈虧撥補表登報公告

鄉鎮市區農會刊登報紙-現金流量表 損益表 資產負債表 盈虧撥補表登報公告

台北縣OO區農會公告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
主旨:公告本會信用部98年資產負債表,事業損益表,盈虧撥補表,現金流量表。
說明:
一、依據銀行法第139條,第139條第一項及銀行法施行細則第6條及農會法第39條規定辦理。
二、本表經本會第11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擬臺北市政府99年3月23日日OOOO字第0990000000號函備查。
三、本表業經(OO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

銀行法第 139 條 依其他法律設立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前項其他金融機構之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銀行法第 139-1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法施行細則第6條  銀行依本法第四十九條公告之資產負債表,應按財政部規定之格式編製。

損益表的功用-損益表表格 格式 範例
一.預測未來盈餘和現金流量
財務報表的目的之一,再提供有用的資訊以幫助報表使用人評估其投資與授信現金流量的金額、時間和不確定性。損益表有助於預測未來企業的盈餘和現金流量,從而預測未來的股利和利息的的現金流量。從損益表中所列示的主要營業活動和非主要營業活動.繼續營業和停業單位損益.非常損益項目等,可了解一公司盈餘的品質與其持續性,對於公司未來營於和現金流量的金額大小時間和不確定性的預測亦有幫助。
二.評估管理人員的信託責任和經營績效
現代企業規模龐大,股東分散,所有權和經營權多半分開。大部分股東將期資金投資於公司,卻無參與經營決策的機會。管理人員受託運用股東所交付的資金(自有資金),必須善盡管理責任,不僅要能維持原投資資本的完整,並應能產生投資報酬。損益表可用來表達管理人員的經營績效,並顯示其托管責任。

資產負債表的功用-資產負債表 科目 格式 分析
一.幫助評估企業的流動性.財務彈性和營運能量
所謂的流動性是指資產轉為現金的或負債到期清償時所需的時間,亦指企業資源和負債接近現金的程度。所謂的財務彈性是指企業運用其財務資源以因應環境變動的能力,亦即因應突發的現金需求的增加(例如新的投資機會)或現金的減少(例如經營狀況惡化),而採取有效行動以改變其現金流量的金額和時間的能力,亦即企業的調適能力,通常企業的財務彈性來自於資產的流動性,由營業產生淨現金流入的能力,由投資人和債權人取得長期資金(增資或舉債的能力),和在不影響正常營運的情況下變賣資產取得現金的能力。所謂的營運能量就是維持一定的營運水準。
二.顯示企業的資本結構
企業資源來自於債權人和股東。債權人對企業的資產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股東享有剩餘權益。因此,負債和股東權益相對比重的大小,影響到債權人和股東的相對風險。負債比重越大,債權人所冒的風險越高。資產負債表可以提供這方面的資訊給債權人和投資人。

盈虧撥補-農會信用部 金融事業部 事業基金及公積變動表
公司法228條第3款 公司每年度終了,必須召開股東會,在會議中董事會除了必須提示過去一年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等四大報表外,另外還要提示一張盈虧撥補的議案。裡面載明公司的盈餘要如何分配給股東以及如何填補以前年度的虧損。這張表又稱盈虧撥補表。
公司法第 228 條  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一 營業報告書。二 財務報表。三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現金流量表-如何編製現金流量表
是財務報表的三個基本報告之一,所表達的是在一固定期間(通常是每月或每季)內,一家機構的現金 (包含銀行存款) 的增減變動情形。現金流量表的出現,主要是要反映出資產負債表中各個項目對現金流量的影響,並根據其用途劃分為經營、投資及融資三個活動分類。現金流量表可用於分析一家機構在短期內有沒有足夠現金去應付開銷。
現金流量表是一份顯示於指定時期(一般為一個月,一季。主要是一年的年報)的現金流入和流出的財政報告。這份報告顯示資產負債表(Balance Sheet)及損益表(Income Statement/Profit and Loss Account)如何影響現金和等同現金,以及根據公司的經營,投資和融資角度作出分析。作為一個分析的工具,現金流量表的主要作用是決定公司短期生存能力,特別是繳付帳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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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報公告 財務公告
OOOO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主旨:公告本公司九十八年度財務報表。
說明:
一、本公司民國九十八年度財務報表經OO會計師事務所OO會計師查核竣事,並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書。
二、上開財務報表已提報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並經監察人承認在案,已備置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或抄錄。
三、茲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公告。
OOOO股份有限公司 

損益表的功用-損益表 損益 表excel格式
一.預測未來盈餘和現金流量
財務報表的目的之一,再提供有用的資訊以幫助報表使用人評估其投資與授信現金流量的金額、時間和不確定性。損益表有助於預測未來企業的盈餘和現金流量,從而預測未來的股利和利息的的現金流量。從損益表中所列示的主要營業活動和非主要營業活動.繼續營業和停業單位損益.非常損益項目等,可了解一公司盈餘的品質與其持續性,對於公司未來營於和現金流量的金額大小時間和不確定性的預測亦有幫助。
二.評估管理人員的信託責任和經營績效
現代企業規模龐大,股東分散,所有權和經營權多半分開。大部分股東將期資金投資於公司,卻無參與經營決策的機會。管理人員受託運用股東所交付的資金(自有資金),必須善盡管理責任,不僅要能維持原投資資本的完整,並應能產生投資報酬。損益表可用來表達管理人員的經營績效,並顯示其托管責任。

資產負債表的功用-excel 資產負債表格式範例
一.幫助評估企業的流動性.財務彈性和營運能量
所謂的流動性是指資產轉為現金的或負債到期清償時所需的時間,亦指企業資源和負債接近現金的程度。所謂的財務彈性是指企業運用其財務資源以因應環境變動的能力,亦即因應突發的現金需求的增加(例如新的投資機會)或現金的減少(例如經營狀況惡化),而採取有效行動以改變其現金流量的金額和時間的能力,亦即企業的調適能力,通常企業的財務彈性來自於資產的流動性,由營業產生淨現金流入的能力,由投資人和債權人取得長期資金(增資或舉債的能力),和在不影響正常營運的情況下變賣資產取得現金的能力。所謂的營運能量就是維持一定的營運水準。
二.顯示企業的資本結構
企業資源來自於債權人和股東。債權人對企業的資產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股東享有剩餘權益。因此,負債和股東權益相對比重的大小,影響到債權人和股東的相對風險。負債比重越大,債權人所冒的風險越高。資產負債表可以提供這方面的資訊給債權人和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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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法規 第43條之1第1項 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申報

證券交易法法規 第43條之1第1項 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申報

證券交易法法規 第43條之1第1項 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申報

證券交易法第 43-1 條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其取得股份之目的、資金來源及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並隨時補正之。
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者,除左列情形外,應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
一、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
二、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有價證券。
三、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依第二項規定收購有價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與前項之一定比例及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初次取得申報: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取得之翌日起算10日內檢附公告報紙及向金管會辦理書面申報。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取得後10日內報紙公告,及申報下列事項:
1.取得人基本資料,取得人為公司者,應列明其持股5%以上之股東或直接、間接對於持股5%以上之人具有控制權者之基本資料。
2.申報時取得股份總額及百分比。
3.取得方式及日期。
4.取得目的。
5.資金來源明細。
6.取得股份超過10%前6個月之交易明細。
7.預計一年內再取得股份數額。
8.有無股權行使計畫,如有,填報計畫內容。
9.取得人為金融控股公司,且被取得股份之公司為金融機構者,取得人之子公司及關係企業持有被取得公司之股權情形。
10.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行申報事項。

變動取得申報:取得人依證交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申報事項發生變動,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檢附公告報紙及向金管會辦理書面申報。
1.所持股份數額增、減數量達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1%。
2.取得人為公司者,其持股5%以上之股東或直接、間接對於持股5%以上之人具有控制權者。
3.取得目的。
4.資金來源。
5.預計一年內再取得股份數額。
6.股權行使計畫內容。
7.本次與前一次申報持股總額之變動情形。
8.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行申報事項。

報紙公告內容
OOOO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
主旨: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
1.被取得股份公司:OOOO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12,345,678股。
2.取得人資料:
取得人:OOOO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公告時持股總額:00,000,000。
本次公告時持股總額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比:00.00%。
3.取得或增減之股數、日期及方式:於00年00月00日,經由市場買入賣出方式取得00,000,000股。
4.取得股份之目的:長期投資。
5.預計於1年內再取得股份之數額及方式:如日後取得公司之其他股東願意出售股份,且取得人經相關主管機關許可後,取得人不排除再取得該等股份。
6.資金來源明細:自有資金。
7.取得股份之股權行使計畫:將推派代表人於00年00月00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競選董事及監察人。

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更正公告
1.被取得股份公司:OOOO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12,345,678股。
2.取得人資料:
取得人:OOO股份有限公司
前一次公告持股總額(初次取得不適用):000,000股。
前一次公告持股總額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比(初次取得不適用):00.00%。
本次公告時持股總額00,000,000股。
本次公告時持股總額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比:00.00%
3.取得或增減之股數、日期及方式:於00年00月00日起經由私募資金方式取得(增加)000000000股。
4.取得股份之目的:投資。
5.預計於1年內再取得股份之數額及方式:尚不確定。
6.資金來源明細:股東往來借貸伍仟萬元整。
7.取得股份之股權行使計畫:無。

刊登新聞廣告北市、北縣或中南部服務地區全國各地皆可。
報紙刊登以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全國版公告為主(因為同樣的法律效益且便宜)。
並郵寄2-3份刊登之新聞紙及收據寄到您府上給您辦理各項業務之用。
傳真:02-22660730 電子信箱:ao79080@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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