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法法规 第43条之1第1项 取得公开发行公司股份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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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法法规 第43条之1第1项 取得公开发行公司股份申报
证券交易法第 43-1 条
任何人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超过百分之十之股份者,应於取得后十日内,向主管机关申报其取得股份之目的、资金来源及主管机关所规定应行申报之事项;申报事项如有变动时,并随时补正之。
不经由有价证券集中交易市场或证券商营业处所,对非特定人为公开收购公开发行公司之有价证券者,除左列情形外,应先向主管机关申报并公告后,始得为之:
一、公开收购人预定公开收购数量,加计公开收购人与其关系人已取得公开发行公司有价证券总数,未超过该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
二、公开收购人公开收购其持有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超过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有价证券。
三、其他符合主管机关所定事项。
任何人单独或与他人共同预定取得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达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条件外,应采公开收购方式为之。
依第二项规定收购有价证券之范围、条件、期间、关系人及申报公告事项与前项之一定比例及条件,由主管机关定之。
初次取得申报: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取得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超过10%,取得之翌日起算10日内检附公告报纸及向金管会办理书面申报。
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1第1项取得公开发行公司股份,取得后10日内报纸公告,及申报下列事项:
1.取得人基本资料,取得人为公司者,应列明其持股5%以上之股东或直接、间接对於持股5%以上之人具有控制权者之基本资料。
2.申报时取得股份总额及百分比。
3.取得方式及日期。
4.取得目的。
5.资金来源明细。
6.取得股份超过10%前6个月之交易明细。
7.预计一年内再取得股份数额。
8.有无股权行使计画,如有,填报计画内容。
9.取得人为金融控股公司,且被取得股份之公司为金融机构者,取得人之子公司及关系企业持有被取得公司之股权情形。
10.其他主管机关规定应行申报事项。
变动取得申报:取得人依证交法第43条之1第1项规定申报事项发生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检附公告报纸及向金管会办理书面申报。
1.所持股份数额增、减数量达该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
2.取得人为公司者,其持股5%以上之股东或直接、间接对於持股5%以上之人具有控制权者。
3.取得目的。
4.资金来源。
5.预计一年内再取得股份数额。
6.股权行使计画内容。
7.本次与前一次申报持股总额之变动情形。
8.其他主管机关规定应行申报事项。
报纸公告内容
OOOO依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1第1项规定办理公告
主旨:兹依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1第1项规定办理公告
1.被取得股份公司:OOOO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2,345,678股。
2.取得人资料:
取得人:OOOO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公告时持股总额:00,000,000。
本次公告时持股总额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比:00.00%。
3.取得或增减之股数、日期及方式:於00年00月00日,经由市场买入卖出方式取得00,000,000股。
4.取得股份之目的:长期投资。
5.预计於1年内再取得股份之数额及方式:如日后取得公司之其他股东愿意出售股份,且取得人经相关主管机关许可后,取得人不排除再取得该等股份。
6.资金来源明细:自有资金。
7.取得股份之股权行使计画:将推派代表人於00年00月00日召开之股东临时会竞选董事及监察人。
兹依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1第1项规定办理更正公告
1.被取得股份公司:OOOO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2,345,678股。
2.取得人资料:
取得人:OOO股份有限公司
前一次公告持股总额(初次取得不适用):000,000股。
前一次公告持股总额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比(初次取得不适用):00.00%。
本次公告时持股总额00,000,000股。
本次公告时持股总额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比:00.00%
3.取得或增减之股数、日期及方式:於00年00月00日起经由私募资金方式取得(增加)000000000股。
4.取得股份之目的:投资。
5.预计於1年内再取得股份之数额及方式:尚不确定。
6.资金来源明细:股东往来借贷伍仟万元整。
7.取得股份之股权行使计画: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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