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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报纸]证券交易法第43-1条

[刊登报纸]证券交易法第43-1条

[刊登报纸]证券交易法第43-1条

苹果日报|自由时报报纸刊登上市公司公告事项,董事会召开股东常会公告,股东临时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公告,股份有限公司减资公告,股东常会受理股东书面提案公告,依公司法第172条之1规定受理股东提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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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法第43-1条
任何人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超过百分之十之股份者,应於取得后十日内,向主管机关申报其取得股份之目的、资金来源及主管机关所规定应行申报之事项;申报事项如有变动时,并随时补正之。
不经由有价证券集中交易市场或证券商营业处所,对非特定人为公开收购公开发行公司之有价证券者,除左列情形外,应先向主管机关申报并公告后,始得为之:
一、公开收购人预定公开收购数量,加计公开收购人与其关系人已取得公开发行公司有价证券总数,未超过该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
二、公开收购人公开收购其持有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超过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有价证券。
三、其他符合主管机关所定事项。
任何人单独或与他人共同预定取得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达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条件外,应采公开收购方式为之。
依第二项规定收购有价证券之范围、条件、期间、关系人及申报公告事项与前项之一定比例及条件,由主管机关定之。

初次取得申报: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取得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超过10%,取得之翌日起算10日内检附公告报纸及向金管会办理书面申报。
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1第1项取得公开发行公司股份,取得后10日内报纸公告,及申报下列事项:
1.取得人基本资料,取得人为公司者,应列明其持股5%以上之股东或直接、间接对於持股5%以上之人具有控制权者之基本资料。
2.申报时取得股份总额及百分比。
3.取得方式及日期。
4.取得目的。
5.资金来源明细。
6.取得股份超过10%前6个月之交易明细。
7.预计一年内再取得股份数额。
8.有无股权行使计画,如有,填报计画内容。
9.取得人为金融控股公司,且被取得股份之公司为金融机构者,取得人之子公司及关系企业持有被取得公司之股权情形。
10.其他主管机关规定应行申报事项。

**依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1第1项规定办理公告
主旨:兹依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1第1项规定办理公告
1.被取得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2,345,678股。
2.取得人资料:
取得人:**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公告时持股总额:*。
本次公告时持股总额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比:*%。
3.取得或增减之股数、日期及方式:於99年*月*日,经由市场买入卖出方式取得*股。
4.取得股份之目的:长期投资。
5.预计於1年内再取得股份之数额及方式:如日后取得公司之其他股东愿意出售股份,且取得人经相关主管机关许可后,取得人不排除再取得该等股份。
6.资金来源明细:自有资金。
7.取得股份之股权行使计画:将推派代表人於99年*月*日召开之股东临时会竞选董事及监察人。

变动取得申报:取得人依证交法第43条之1第1项规定申报事项发生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检附公告报纸及向金管会办理书面申报。
1.所持股份数额增、减数量达该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
2.取得人为公司者,其持股5%以上之股东或直接、间接对於持股5%以上之人具有控制权者。
3.取得目的。
4.资金来源。
5.预计一年内再取得股份数额。
6.股权行使计画内容。
7.本次与前一次申报持股总额之变动情形。
8.其他主管机关规定应行申报事项。

兹依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1第1项规定办理更正公告
1.被取得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2,345,678股。
2.取得人资料:
取得人:**股份有限公司
前一次公告持股总额(初次取得不适用):*股。
前一次公告持股总额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比(初次取得不适用):*%。
本次公告时持股总额*股。
本次公告时持股总额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比:*%
3.取得或增减之股数、日期及方式:於99年*月*日起经由私募资金方式取得(增加)*股。
4.取得股份之目的:投资。
5.预计於1年内再取得股份之数额及方式:尚不确定。
6.资金来源明细:股东往来借贷*仟万元整。
7.取得股份之股权行使计画: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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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报纸公告-公司公告(公司法条文第172条之1规定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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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司法第172条之1规定受理股东提案公告
依据公司法第172条之1规定,受理股东提案权说明:
(一)股东资格:依公司法第172条之1规定,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之股东得以书面向公司提出股东常会议案。
(二)提案规定:提案限一项并以300字为限(含理由及标点符号),提案超过一项或300字者(含理由及标点符号),均不列入议案。
(三)受理提案期间:99年00月00日起至00年00月00日止,受理股东就本次股东常会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东务请於99年**月**日下午*时前提出并叙明联络人及方式,以备董事会备查及回覆审查结果。[邮寄者以邮戳日期为凭,并请於信封封面加注「股东常会提案函件」字样]
(四)受理提案处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电话:**]。
(五)提案股东应亲自或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常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讨论。
(六)本公司董事会得不列为议案:1.该议案非股东会所得决议者。2.提案股东於公司依公司法第165条规定停止股票过户时,持股未达百分之一者。3.该议案於公告受理期间外提出者。
(七)以上所提及其他未尽事宜,悉依公司法第172条之1规定办理之。

**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72条之1公告
主旨:**股份有限公司99年股东常会受理股东书面提案公告。
公告内容:
一、开会时间:99年*月*日(星期O)下午3时整。
二、开会地点:台北市**区**路*号。
三、依公司法172条之1规定,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东,得以书面向公司提出股东常会议案。提案限一项并以300字(含标点符号)为限,提案超过一项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议案。提案股东应亲自或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常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讨论。
四、股东如欲向本公司提出股东常会议案者,本公司於99年**月**日至99年*月**日止受理股东提案申请。请股东於上述期间依公司法172条之1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提案地点:台北市**区**路**号**楼。
五、本公司将於股东会召集通知日前,将处理结果通知提案股东,并将合於公司法172条之1规定之议案列於开会通知。
六、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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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广告登报~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股东提案权公告

经济日报广告登报~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股东提案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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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99年股东常会受理股东书面提案公告
主 旨:公告召开本公司99年股东常会受理股东书面提案相关事宜。
依 据:公司法第172-1条规定办理。
公告内容:
(一)股东常会时间:99年*月*日(星期*)上午*时整
(二)股东常会地点:**县**工业区**路*号*楼
(三)停止过户期间:99年*月*日至99年*月*日
(四)受理期间:99年*月*日至99年*月*日(以寄送达为凭)
(五)受理处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地址:**县**工业区**路*号)
(六)应注意事项(依公司法第172-1条规定办理)
1.持股须达1%以上
2.以书面提案
3.以一项为限
4.以三百字为限
5.不得於非受理期间提案
6.不得提非股东会所得决议案

股份有限公司OO年股东常会受理股东提案权公告
一、开会时间:中华民国00年00月00日(星期O)上午0时整。
二、开会地点:OO市OO路0段00号
三、依据公司法第172条之1规定,受理股东提案权说明:
(一)股东资格:依公司法第172条之1规定,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东得以书面向公司提出股东常会议案。
(二)议案内容:提案限一项并以300字为限,提案超过一项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议案。
(三)受理期间:民国00年00月00日起至民国00年00月00日止受理股东就本次股东常会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东务请於民国00年00月00日下午0时前提出,并叙明联络人及方式,以备董事会备查及回覆审查结果。[邮寄者以邮戳日期为凭,并请於信封封面上加注『股东会提案函件』字样及以挂号函件寄送]。
(四)受理处所:OO股份有限公司[地址:OO市OO区OO路0段00号;电话:]。
(五)提案股东应亲自或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常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讨论。
(六)本公司董事会得不列为议案之情形:
1.该议案非股东会所得决议者。
2.提案股东於公司依第165条第2项或第3项停止股票过户时,持股未达百分之一者。
3.该议案於公告受理期间外提出者。
(七)其他说明:本公司将於股东会召集通知日前,将处理结果通知提案股东,并将合於公司法172条之1规定之议案列於开会通知书。
四、特此公告。

依公司法第172条之1规定受理股东提案公告

依据公司法第172条之1规定,受理股东提案权说明:
(一)股东资格:依公司法第172条之1规定,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之股东得以书面向公司提出股东常会议案。
(二)提案规定:提案限一项并以300字为限(含理由及标点符号),提案超过一项或300字者(含理由及标点符号),均不列入议案。
(三)受理提案期间:00年00月00日起至00年00月00日止,受理股东就本次股东常会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东务请於00年00月00日下午0时前提出并叙明联络人及方式,以备董事会备查及回覆审查结果。【邮寄者以邮戳日期为凭,并请於信封封面加注「股东常会提案函件」字样】
(四)受理提案处所: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电话: 】。
(五)提案股东应亲自或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常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讨论。
(六)本公司董事会得不列为议案:1.该议案非股东会所得决议者。2.提案股东於公司依公司法第165条规定停止股票过户时,持股未达百分之一者。3.该议案於公告受理期间外提出者。
(七)以上所提及其他未尽事宜,悉依公司法第172条之1规定办理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72条之1公告
主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股东常会受理股东书面提案公告
公告内容:
一、开会时间:99年**月**日(星期*),上午*时**分
二、开会地点:**县**市**路**巷**弄**号**楼
三、依公司法172条之1规定,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东,得以书面向公司提出股东常会议案。提案限一项并以300字(含标点符号)为限,提案超过一项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议案。提案股东应亲自或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常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讨论。
四、股东如欲向本公司提出股东常会议案者,本公司於99年**月**日至99年**月**日止受理股东提案申请。请股东於上述期间依公司法172条之1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提案地点:**市**区**路**号**楼。
五、本公司将於股东会召集通知日前,将处理结果通知提案股东,并将合於公司法172条之1规定之议案列於开会通知。
六、特此公告。

**科技(股)有限公司召开99年度股东常会公告
主旨:**科技(股)有限公司召开99年度股东常会公告
依据:公司法第172条之1规定办理
说明:依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本公司董事会决议,拟订於中华民国99年*月*日(星期*)上午*时,假**县**市**路**号*楼召开本公司99年度股东常会,本公司股东如本次常会提案者,本公司将於民国99年*月**日至*月**日止受理本次股东常会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东请於上述期间内依公司法第172条之1规定办理提案手续,并应於提案朋理截止日前将提案文件送达受理处所:**县**市**路**号**楼,电话**-****-**** ext ***。

股份有限公司98年度股东常会公告
主旨:公告召开本公司98年股东常会受理提案相关事宜
依据:公司法第172条之1规定暨本公司98年O月O日董事会决议办理
公告事项:
股东书面提案相关事宜:
壹.受理处所:OO市OO区OO路O段O号
贰.受理期间:99年O月O日至受理期间:99年O月O日
参.应注意事项
1.以书面提案2.持股需达1%以上3.以一项为限4.300字为限(包括标点符号)5.不得於非受理期间提案6.不得提非股东会所得决议案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九十八年股东常会公告
主旨:公告召开本公司九十八年股东常会
依据:公司法第一六五条、一七二条、一七二条之一、一九二条之一规定。
一、 公告事项:OOOO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九十八年股东常会。
二 、开会时间:99年0月00日(星期O)下午0时整。
三、开会地点:OO市OO区OO路0段00号0楼
四、召开事由:如下
报告事项:1.本公司98年度营业报告。 2.监察人审查98年度决算表册报告。
承认事项:1.承认98年度营业报告书及决算表册案。 2.承认98年度亏损拨补案。
讨论事项:本公司章程修订案。 其他议案及临时动议。
五、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条规定,自民国00年0月00日起至民国98年0月00日止,停止股票过户,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办理过户者, 敬请於民国00年0月00日(星期O)下午0点00分前,驾临本公司股务代理机构:OO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务代理部(OO市OO路0段00号0楼)办理过户手续,邮寄过户者以邮戳为凭。
六、凡有意行使提名权、提案权之股东,务请留意下述提案提名受理注意事项,并依公司法第172条之1 、第192条之1规定办理。
七、提案、提名受理注意事项:
受理期间:民国00年00月0日至民国00年0月00日止(现场亲送者以送达者为限,邮寄者以邮戳为凭。)受理处所名称:OOOO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处所地址:OO县OO市OO街00巷00号0楼之0
受理处所电话:02-00000000
八、开会通知书及委托书於开会前二十日寄送各股东,届时如未收到者,请迳向本公司股务代理机构洽询补发(电话:02-0000000)。
九、除分函各股东外,特此公告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99年度第一次股东临时会公告
中华民国99年**月**日
主 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民国99年度第一次股东临时会公告。
依 据:依公司法第173条之4规定办理。
公告事项:
一、开会日期:民国(下同) 99年**月**日。
二、开会时间:上午**时。
三、开会地点:**市**区**街**号**楼。
四、会议召集事由:
(一)报告事项:无。
(二)承认事项:无。
(三)选举事项:改选董事及监察人案。
(四)临时动议。
五、停止股票过户起迄日期: 99年**月**日至 99年**月**日。(因最后过户日为假日,务请股东提前於营业日办理股票过户手续)
六、其他应公告事项:
(一) 开会通知书与委托书将於股东临时会15日前另函寄各股东,届时如未收到者,请列明股东户号、姓名迳向本公司股务单位(**市**区**路**段**巷**号**楼,电话:(**)********)洽询,惟持股未满一仟股股东之召集通知,依证券交易法第26条之2规定,以本公告为之。
(二)本次股东会如有公开徵求委托书之情事,应於股东临时会开会前**日将相关资料送达本公司股务单位。
七、特此公告。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临时会召集人:***

股份有限公司减资公告
1、本公司业经民国OO年O月OO日股东常会决议,为弥补亏损并改善财务结构,办理减少实收资本额新台币OO亿O仟O佰O万O仟O佰O拾元整,并销除已发行股份O亿O仟O佰O拾O万O仟O佰O拾O股,减资比例为00%,减资后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OO亿O仟O佰O万O仟O佰O拾元。减资基准日及相关程序呈主管机关申报生效后,授权董事会另订之。
2、本公告系依据公司法第二八一条准用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办理,公告减资事宜,如贵债权人对於上项减资有所异议,请於本公告刊登后三十一日内以书面向本公司表示异议,书面异议请寄OO县OO市OO路00号0楼,OO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处收,逾期未表示者即视为无异议。
3、特此公告   此致 各债权人 OO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股份有限公司减资公告 
中华民国00年0月0日OO字第00号
主旨:OO股份有限公司减资公告
说明:本公司经中华民国00年0月0日股东大会决议减资新台币0000元整,凡至中华民国00年0月0日止,仍为本公司债权人,且对本项减资决议有异议者,请於中华民国00年0月0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提出,俾凭处理,特此公告
依据: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准用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四条规定办理。

公司合并之程序(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公司决议合并时,应即编造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
公司为合并之决议后,应即向各债权人分别通知及公告,并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声明债权人得於期限内提出异议。

通知与公告之效力(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公司不为前条之通知及公告,或对於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之债权人不为清偿,或不提供相当担保者,不得以其合并对抗债权人。

股东名簿(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股份之转让,非将受让人之姓名或名称及住所或居所,记载於公司股东名簿,不得以其转让对抗公司。
前项股东名簿记载之变更,於股东常会开会前三十日内,股东临时会开会前十五日内,或公司决定分派股息及红利或其他利益之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为之。
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办理第一项股东名簿记载之变更,於股东常会开会前六十日内,股东临时会开会前三十日内,不得为之。
前二项期间,自开会日或基准日起算。

股东会之种类与召集之期限(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
股东会分左列二种:
一、股东常会,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东临时会,於必要时召集之。
前项股东常会应於每会计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召开。但有正当事由经报请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代表公司之董事违反前项召开期限之规定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股东会召集之程序(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股东常会之召集,应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对於持有无记名股票者,应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股东临时会之召集,应於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对於持有无记名股票者,应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股东常会之召集,应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对於持有无记名股票者,应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股东临时会之召集,应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对於持有无记名股票者,应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通知及公告应载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经相对人同意者,得以电子方式为之。
选任或解任董事、监察人、变更章程、公司解散、合并、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各款之事项,应在召集事由中列举,不得以临时动议提出。
代表公司之董事,违反第一项、第二项或第三项通知期限之规定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公司法修正第 172-1 条
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东,得以书面向公司提出股东常会议案。但以一项为限,提案超过一项者,均不列入议案。公司应於股东常会召开前之停止股票过户日前,公告受理股东之提案、受理处所及受理期间;其受理期间不得少於十日。股东所提议案以三百字为限,超过三百字者,该提案不予列入议案;提案股东应亲自或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常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讨论。有左列情事之一,股东所提议案,董事会得不列为议案:
一、该议案非股东会所得决议者。
二、提案股东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或第三项停止股票过户时,    持股未达百分之一者。
三、该议案於公告受理期间外提出者。公司应於股东会召集通知日前,将处理结果通知提案股东,并将合於本条
规定之议案列於开会通知。对於未列入议案之股东提案,董事会应於股东会说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负责人违反第二项或前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表册编造、通知、公告之准用规定)
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於减少资本准用之

少数股东请求召集(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继续一年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东,得以书面记明提议事项及理由,请求董事会召集股东临时会。
前项请求提出后十五日内,董事会不为召集之通知时,股东得报经主管机关许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项规定召集之股东临时会,为调查公司业务及财产状况,得选任检查人。
董事因股份转让或其他理由,致董事会不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东会时,得由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东,报经主管机关许可,自行召集。

决议之撤销(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会之召集程序或其决议方法,违反法令或章程时,股东得自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诉请法院撤销其决议。

董事选举(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一)
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董事选举,采候选人提名制度者,应载明於章程,股东应就董事候选人名单中选任之。
公司应於股东会召开前之停止股票过户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选人提名之期间、董事应选名额、其受理处所及其他必要事项,受理期间不得少於十日。
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东,得以书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提名人数不得超过董事应选名额;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之人数,亦同。
前项提名股东应检附被提名人姓名、学历、经历、当选后愿任董事之承诺书、无第三十条规定情事之声明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被提名人为法人股东或其代表人者,并应检附该法人股东登记基本资料及持有之股份数额证明文件。
董事会或其他召集权人召集股东会者,对董事被提名人应予审查,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应将其列入董事候选人名单:
一、提名股东於公告受理期间外提出。
二、提名股东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或第三项停止股票过户时,持股未达百分之一。
三、提名人数超过董事应选名额。
四、未检附第四项规定之相关证明文件。
前项审查董事被提名人之作业过程应作成纪录,其保存期限至少为一年。但经股东对董事选举提起诉讼者,应保存至诉讼终结为止。
公司应於股东常会开会四十日前或股东临时会开会二十五日前,将董事候选人名单及其学历、经历、持有股份数额与所代表之政府、法人名称及其他相关资料公告,并将审查结果通知提名股东,对於提名人选未列入董事候选人名单者,并应叙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负责人违反第二项或前二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监察召集股东会(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条)
监察人除董事会不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东会外,得为公司利益,於必要时,召集股东会。

表册编造、通知、公告之准用规定(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於减少资本准用之。

乡镇市区农会刊登报纸-现金流量表 损益表 资产负债表 盈亏拨补表登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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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县OO区农会公告中华民国99年00月00日
主旨:公告本会信用部98年资产负债表,事业损益表,盈亏拨补表,现金流量表。
说明:
一、依据银行法第139条,第139条第一项及银行法施行细则第6条及农会法第39条规定办理。
二、本表经本会第11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拟台北市政府99年3月23日日OOOO字第0990000000号函备查。
三、本表业经(OO会计师事务所)查核签证。

银行法第 139 条 依其他法律设立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除各该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本法之规定。前项其他金融机构之管理办法,由行政院定之。
银行法第 139-1条 本法施行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银行法施行细则第6条  银行依本法第四十九条公告之资产负债表,应按财政部规定之格式编制。

损益表的功用-损益表表格 格式 范例
一.预测未来盈余和现金流量
财务报表的目的之一,再提供有用的资讯以帮助报表使用人评估其投资与授信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损益表有助於预测未来企业的盈余和现金流量,从而预测未来的股利和利息的的现金流量。从损益表中所列示的主要营业活动和非主要营业活动.继续营业和停业单位损益.非常损益项目等,可了解一公司盈余的品质与其持续性,对於公司未来营於和现金流量的金额大小时间和不确定性的预测亦有帮助。
二.评估管理人员的信托责任和经营绩效
现代企业规模庞大,股东分散,所有权和经营权多半分开。大部分股东将期资金投资於公司,却无参与经营决策的机会。管理人员受托运用股东所交付的资金(自有资金),必须善尽管理责任,不仅要能维持原投资资本的完整,并应能产生投资报酬。损益表可用来表达管理人员的经营绩效,并显示其托管责任。

资产负债表的功用-资产负债表 科目 格式 分析
一.帮助评估企业的流动性.财务弹性和营运能量
所谓的流动性是指资产转为现金的或负债到期清偿时所需的时间,亦指企业资源和负债接近现金的程度。所谓的财务弹性是指企业运用其财务资源以因应环境变动的能力,亦即因应突发的现金需求的增加(例如新的投资机会)或现金的减少(例如经营状况恶化),而采取有效行动以改变其现金流量的金额和时间的能力,亦即企业的调适能力,通常企业的财务弹性来自於资产的流动性,由营业产生净现金流入的能力,由投资人和债权人取得长期资金(增资或举债的能力),和在不影响正常营运的情况下变卖资产取得现金的能力。所谓的营运能量就是维持一定的营运水准。
二.显示企业的资本结构
企业资源来自於债权人和股东。债权人对企业的资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股东享有剩余权益。因此,负债和股东权益相对比重的大小,影响到债权人和股东的相对风险。负债比重越大,债权人所冒的风险越高。资产负债表可以提供这方面的资讯给债权人和投资人。

盈亏拨补-农会信用部 金融事业部 事业基金及公积变动表
公司法228条第3款 公司每年度终了,必须召开股东会,在会议中董事会除了必须提示过去一年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等四大报表外,另外还要提示一张盈亏拨补的议案。里面载明公司的盈余要如何分配给股东以及如何填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这张表又称盈亏拨补表。
公司法第 228 条  每会计年度终了,董事会应编造左列表册,於股东常会开会三十日前交监。察人查核:一 营业报告书。二 财务报表。三 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之议案。

现金流量表-如何编制现金流量表
是财务报表的三个基本报告之一,所表达的是在一固定期间(通常是每月或每季)内,一家机构的现金 (包含银行存款) 的增减变动情形。现金流量表的出现,主要是要反映出资产负债表中各个项目对现金流量的影响,并根据其用途划分为经营、投资及融资三个活动分类。现金流量表可用於分析一家机构在短期内有没有足够现金去应付开销。
现金流量表是一份显示於指定时期(一般为一个月,一季。主要是一年的年报)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财政报告。这份报告显示资产负债表(Balance Sheet)及损益表(Income Statement/Profit and Loss Account)如何影响现金和等同现金,以及根据公司的经营,投资和融资角度作出分析。作为一个分析的工具,现金流量表的主要作用是决定公司短期生存能力,特别是缴付帐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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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报公告 财务公告
OOOO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主旨:公告本公司九十八年度财务报表。
说明:
一、本公司民国九十八年度财务报表经OO会计师事务所OO会计师查核竣事,并出具无保留意见之查核报告书。
二、上开财务报表已提报本公司董事会通过,并经监察人承认在案,已备置於本公司供股东查阅或抄录。
三、兹依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管理规则第八条规定公告。
OOOO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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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估管理人员的信托责任和经营绩效
现代企业规模庞大,股东分散,所有权和经营权多半分开。大部分股东将期资金投资於公司,却无参与经营决策的机会。管理人员受托运用股东所交付的资金(自有资金),必须善尽管理责任,不仅要能维持原投资资本的完整,并应能产生投资报酬。损益表可用来表达管理人员的经营绩效,并显示其托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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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帮助评估企业的流动性.财务弹性和营运能量
所谓的流动性是指资产转为现金的或负债到期清偿时所需的时间,亦指企业资源和负债接近现金的程度。所谓的财务弹性是指企业运用其财务资源以因应环境变动的能力,亦即因应突发的现金需求的增加(例如新的投资机会)或现金的减少(例如经营状况恶化),而采取有效行动以改变其现金流量的金额和时间的能力,亦即企业的调适能力,通常企业的财务弹性来自於资产的流动性,由营业产生净现金流入的能力,由投资人和债权人取得长期资金(增资或举债的能力),和在不影响正常营运的情况下变卖资产取得现金的能力。所谓的营运能量就是维持一定的营运水准。
二.显示企业的资本结构
企业资源来自於债权人和股东。债权人对企业的资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股东享有剩余权益。因此,负债和股东权益相对比重的大小,影响到债权人和股东的相对风险。负债比重越大,债权人所冒的风险越高。资产负债表可以提供这方面的资讯给债权人和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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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法法规 第43条之1第1项 取得公开发行公司股份申报

证券交易法法规 第43条之1第1项 取得公开发行公司股份申报

证券交易法法规 第43条之1第1项 取得公开发行公司股份申报

证券交易法第 43-1 条  
任何人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超过百分之十之股份者,应於取得后十日内,向主管机关申报其取得股份之目的、资金来源及主管机关所规定应行申报之事项;申报事项如有变动时,并随时补正之。
不经由有价证券集中交易市场或证券商营业处所,对非特定人为公开收购公开发行公司之有价证券者,除左列情形外,应先向主管机关申报并公告后,始得为之:
一、公开收购人预定公开收购数量,加计公开收购人与其关系人已取得公开发行公司有价证券总数,未超过该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
二、公开收购人公开收购其持有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超过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有价证券。
三、其他符合主管机关所定事项。
任何人单独或与他人共同预定取得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达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条件外,应采公开收购方式为之。
依第二项规定收购有价证券之范围、条件、期间、关系人及申报公告事项与前项之一定比例及条件,由主管机关定之。
 
初次取得申报: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取得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超过10%,取得之翌日起算10日内检附公告报纸及向金管会办理书面申报。
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1第1项取得公开发行公司股份,取得后10日内报纸公告,及申报下列事项:
1.取得人基本资料,取得人为公司者,应列明其持股5%以上之股东或直接、间接对於持股5%以上之人具有控制权者之基本资料。
2.申报时取得股份总额及百分比。
3.取得方式及日期。
4.取得目的。
5.资金来源明细。
6.取得股份超过10%前6个月之交易明细。
7.预计一年内再取得股份数额。
8.有无股权行使计画,如有,填报计画内容。
9.取得人为金融控股公司,且被取得股份之公司为金融机构者,取得人之子公司及关系企业持有被取得公司之股权情形。
10.其他主管机关规定应行申报事项。

变动取得申报:取得人依证交法第43条之1第1项规定申报事项发生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检附公告报纸及向金管会办理书面申报。
1.所持股份数额增、减数量达该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
2.取得人为公司者,其持股5%以上之股东或直接、间接对於持股5%以上之人具有控制权者。
3.取得目的。
4.资金来源。
5.预计一年内再取得股份数额。
6.股权行使计画内容。
7.本次与前一次申报持股总额之变动情形。
8.其他主管机关规定应行申报事项。

报纸公告内容
OOOO依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1第1项规定办理公告
主旨:兹依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1第1项规定办理公告
1.被取得股份公司:OOOO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2,345,678股。
2.取得人资料:
取得人:OOOO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公告时持股总额:00,000,000。
本次公告时持股总额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比:00.00%。
3.取得或增减之股数、日期及方式:於00年00月00日,经由市场买入卖出方式取得00,000,000股。
4.取得股份之目的:长期投资。
5.预计於1年内再取得股份之数额及方式:如日后取得公司之其他股东愿意出售股份,且取得人经相关主管机关许可后,取得人不排除再取得该等股份。
6.资金来源明细:自有资金。
7.取得股份之股权行使计画:将推派代表人於00年00月00日召开之股东临时会竞选董事及监察人。

兹依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1第1项规定办理更正公告
1.被取得股份公司:OOOO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2,345,678股。
2.取得人资料:
取得人:OOO股份有限公司
前一次公告持股总额(初次取得不适用):000,000股。
前一次公告持股总额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比(初次取得不适用):00.00%。
本次公告时持股总额00,000,000股。
本次公告时持股总额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比:00.00%
3.取得或增减之股数、日期及方式:於00年00月00日起经由私募资金方式取得(增加)000000000股。
4.取得股份之目的:投资。
5.预计於1年内再取得股份之数额及方式:尚不确定。
6.资金来源明细:股东往来借贷伍仟万元整。
7.取得股份之股权行使计画: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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