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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支票遗失登报范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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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支票遗失登报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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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报纸广告|登报价格便宜-分类广告刊登

支票遗失或被窃时,发票人或执票人应於依下列顺序办理:
(一)向付款银行办理挂失止付:发现支票丧失时,立即以电话通知付款银行挂失止付,禁止付款,然后再赶紧到付款银行办理挂失止付的手续,以免票款被他人领走。
(二)向法院声请公示催告:经向付款银行好挂失止付后,应马上前往该支票付款地所属的地方法院,声请公示催告。声请时应检具银行发给的「票据挂书止付通知书」副本、「支票抄件」、和「公示催告声请状」两份,向法院提出声请后五天内,向付款银行提出已为声请公示催告的证明,否则先前所为之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三)声请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经法院裁定准许后,则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於六个月以上的时间申报权利,如果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仍没有人向法院申报,此时法院可因当事人的声请而宣告该支票无效。
(四)声请人即可依据法院的除权判决,向支票债务人(发票人、付款人)主张支付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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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催字第*号
声请人***住台北市*路*段*号*楼上列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证券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本裁定送达后二十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102年*月*日民事庭法官***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中华民国102年*月*日书记官***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号
声请***(即***之继承人)住台北市*路*段*巷*弄*号*楼上列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股票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二十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102年*月**民事庭司法事务官***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号
声请人***住*县*市*路*号*3楼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证券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本裁定送达之翌日起二十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102年*月*日民事第*庭司法事务官***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号
声请人***住台北县新店市*街*巷*号声请人因公示催告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证券之人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内将本公示裁定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票据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票据。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票据,本院将宣告该票据为无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应於裁定送达后10日内,以书状向本院司法事务官提出异议。
中华民国102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务官***

台湾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号
声请人**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设台北市**区**路*段*号*楼法定代理人***住台北市*区*路*段*号*楼送达代收人***住台北市*区*路*段*号*楼
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证券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本裁定送达后20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1日,声请人未依前项规定登载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102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务官***
正本系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应於送达后10日内,以书状向本院司法事务官提出异议。
中华民国102年*月*日书记官***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102年度司催字第***号
声请人***住台中市*区*街*号*楼上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证券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本裁定登报。
三、持有附表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依声请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五、如对本裁定不服,应於裁定送达后10日之不变期间内,以书状向本院司法事务官提出异议。
中华民国102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务官***

台湾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号
声请人***住台中市*巷*号代理人***住台中市*路*巷*号
上列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证券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本裁定送达后二十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应应於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
中华民国100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务官***

台湾台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102年度司催字第*号
声请人***桃住高雄市*区*里*邻*街*号送达代收人***住高雄市*区*路*号
上列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股票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并於本裁定送达后2个月内将刊登广告之证明书一份,自行核对登报内容无讹后,寄送到院审查,以保权益,逾期未登载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不得声请除权判决。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6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102年*月*日司法事务官***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如不服本裁定,应於裁定送达后10日内,以书状向司法事务官提出异议。
中华民国102年*月*日书记官***

台湾屏东地方法院公示催告102年度司催字第*号
声请人***公司设*市*路*段*巷*号*楼统一编号:*号法定代理人***住台南市*路*段*巷*号送达代收人***住台南县*乡*街*号
一、上列声请人因被窃附表所载之支票一纸,声请公示催告,应予照准。
二、现持有前项支票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支票,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该支票,本院将宣告该支票为无效,特此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应於裁定送达后10日内,以书状向司法事务官提出异议。
中华民国102年*月*日司法事务官***
(内容请以法院所发之公文为刊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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