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 法拍公告-台湾地方 法院拍卖公告登报广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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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 法拍公告-台湾地方 法院拍卖公告登报广告费用
台湾OO地方法院公告(第二次拍卖)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00月00日
发文字号:O院O98司OO字第00000号
主旨:公告以投标方法拍卖本院98年度司执字第00000号清偿票款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有关事项。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
公告事项:
一、不动产所在地、种类、权利范围、实际状况、占有使用情形、拍卖最低价额、应买资格或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均详如附表。
二、保证金:应以经金融主管机关核准之金融业者为发票人之支票、汇票或本票,放进投标保证金封存袋内,将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纳室缴纳 (投标书及保证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务处购买,并应依投标书所记载之注意事项填载)。如果得标,保证金抵充价款,未得标者,由投标人当场领回。
三、阅览查封笔录处所:(每日办公时间内)在本院诉讼辅导中心。
四、投标日时及场所:99年00月00日下午2时30分起,将投标书连同保证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执行处投标室标柜内。
五、开标日时及场所:民国99年00月00日下午3时整在本院民事执行处投标室当众开标。
六、鉴定照片仅供参考,投标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标的物现况。
七、拍定人就拍卖物无物之瑕疵担保请求权。
八、得标规定:以投标价额达到拍卖最低价额且标价最高者为得标人,如投标人愿出之最高价额相同者,以当场增加之金额最高者为得标人,无人增加价额者,以抽签决定得标人。关於投标无效之情形,请参考投标书背面之记载。
九、交付价金之期限:除有优先承买权人须待优先承买权确定后,另行通知外,得标人应於得标后7日内缴足全部价金。逾期不缴,得将不动产再行拍卖,再行拍卖所得之价金,如果少於原拍卖之价金及费用时,原得标人应负赔偿差额之责任。如由数人共同买受,其中1人逾期未缴足价金,全部视为废标,再行拍卖之差额,由原拍定人连带赔偿。
十、其他公告事项:
(一)本件拍卖之三笔土地分别标价合并拍卖,以合计最高者得标。投标者应按编号逐宗标价,并书明总金额,每宗价额之加总金额与书明之总金额不符时,以总金额为准。
(二)本件拍卖之三笔土地无设定他项权利。
(三)拍卖之土地使用分区及类别:三笔土地均为山坡地保育区农牧用地。
(四)据债权人之代理人称:拍卖之000-00地号土地上种植香蕉、龙眼、杂木,部分道路;000-00、000-00地号土地部分种植香蕉,部分为杂木林,土地上之作物均为其他共有人所种植,仅就债务人所有土地持分查封、估价、拍卖。本件拍卖之三笔土地均系拍卖所有权应有部分,拍定后不点交。另土地上之农作物未一并估价拍卖,其占用土地之法律关系由拍定人自理。
(五)拍卖之三笔土地系拍卖不动产所有权应有部分,共有人有优先承买权。本件系合并拍卖,如有共有人优先承买,拍定人仍须就其余部分应买。拍定后,如依法准由优先承(购)买权人优先承购时,所缴保证金无息退还。
(六)本件所拍卖之三笔土地均为耕地,无三七五租约,私法人符合农业发展条例第34条规定之农业团体、农业企业机构或农业试验研究机构如欲承买,须於标单内检附主管机关许可承受之证明文件。
(七)本件所拍卖之土地,於执行查封时未经鉴界,拍定人应自行负担向地政机关申请指界或鉴界之费用。
(八)本件所拍卖之不动产,有无因地震、台风 (如莫拉克)等之影响,而改变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积等事项,请应买人先自行查明,其法律关系亦由买受人自理。
(九)投标人应携带国民身分证及印章,如委托他人代为投标,并应将委任状附入或记载投标书内,如未附委任状或记载於投标书内者,投标无效。开标时,投标人 (或其代理人)不在场,经主持开标之司法事务官宣示该不动产开标程序终结前,投标人 (或其代理人)仍未到场者,其投标无效。
十一、本公告未尽事项,请参阅投标室张贴之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不动产投标参考要点及一般公告事项。
十二、本件所定拍卖期日,如遇台风过境,经南投县政府宣布各机关停止上班时即停止拍卖程序,并改期拍卖。
十三、优先扣缴之房屋税、地价税算至拍定(或承受)日。拍定(或承受)人应承担拍定(或承受)日至权利移转证书核发前之地价税、房屋税。
十四、拍卖之土地如系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场址者,主管机关将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条、第14条之规定限制开发行为,如系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场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规限制开发行为外,另将依同法第15条禁止处分,相关场址资讯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网查阅。
法拍屋投标时间
第二次拍卖
第二次拍卖如果流标(未拍定),且债权人不愿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之案件,法官应尽速(五 日内)指定第二次拍卖期日,拍卖最低价额也应在百分之二十范围内,斟酌降低,并命书记官制作第二次拍卖公告。
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一条:
拍卖之不动产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拍卖最低价额,而债权人愿承受者,执行法院 应依该次拍卖所定之最低价额,将不动产交债权人承受,并发给权利移转证书。其不愿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执行法院定期再行拍卖。
依前项规定定再行拍卖时,执行法院应酌减拍卖最低价额;酌减数额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第九十二条:再行拍卖期日,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於减定之拍卖最低价额者,准 用前条之规定;如再行拍卖,其酌减数额,不得逾减定之拍卖最低价额百分之二十。
第九十三条:前二条再行拍卖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各级法院办案期限规则第三十五条:再行拍卖期日,应於前项拍卖期日完毕后五日内指定并公告之。
投标书内容
1 案号-从法拍公告上找到案件字号,然后填入「案号」的地方。
2 投标人-投标人的姓名、年龄、职业、户籍地址、身证字号;如由代理人投标时,则必须写明代理人姓名并签名盖章。
3 土地标示及愿出价额-所要投标的土地标示,按照法拍公告上所注明的土地座落的地段、小段及地号填写,并写上你愿意出的投标价,必须要高於公告的底价。
4 建物标示及愿出价额-标的物的建物部分,按照法拍公告上注明的建物座落地号及建物门牌填写,并写上愿意出的投标价,必须要高於公告的底价。
5 总价额-土地和建物出的价钱加起来的总金额。注意虽然得标与否是看投标的总价额,但土地与建物的价额却是将来移转时课税的依据,最好是把土地的价钱写比较高,建物的价钱则只要高过底价一点即可,这样将来转售时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情况下,如果购入的价钱(也就是你得标的价钱)比你卖出时的土地公告现值高,就不须缴纳土地增值税。
投标应备证件
投标人应备个人身分证正本及印章,如投标人无法亲自到场可写具委任状委托第三人代到场投标,委任状应注明委任、受任关系,如委任者并非律师,法律禁止委任之第三人因代理投标而收取报酬。
投标注意事项
一、投标前应申请登记簿誊本以核对资料:投标前应至地政事务所申请该不动产的登记簿誊本,查公告资料与登记簿誊本所记载是否相同,如与登记簿誊本所记载不符,可能会影响拍卖效力,而导致拍卖无效。
二、国宅及农地投标资格:国宅拍卖须具有承购国宅资格者才能购买,标购农地须具有自耕能者,投标时应出示自耕能力证明书。
三、保证金之预缴:依据强制执行法第八十六条(保证金之预纳)法院保证金额定在百分之二十左右,投标人可向各银行以现金换该银行为发票人而以台湾银行总行或执行法院所在地之分行为付款人的支票或汇票装在投标袋内即可参与投标。
四、临时建号并非合法建物:法院执行处查封违建时,均应通知地政事务所会同勘测,勘测后即由地政事务所编列临时建号,一般投标人会误以为是已办登记之合法建物,其实编列临时建号主要是在便於确定拍卖范围,并非表示已完成保存登记。
五、违章建筑所有权不一定是债务人:违章建筑因未办理保存登记,依法院处理实务认定,均以实际出资人为所有权人,如果法院执行处误将他人违建当债务人所有,连同债务人之不动产查封拍卖并拍定分配价金完成后,出现真正所有权人主张拍卖无效,一旦经法院认定,则拍定人只能向债权人或债务人主张不当得利,因此投标前应确实查证违章建筑原始出资建筑人是谁。
六、优先购买权:依土地法第一○四条,基地出卖时,地上权人、典权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样条件优先购买之权。房屋出卖时基地所有权人有依同样条件优先购买之权。其顺序以登记之先后定之。执行法院应於拍定后通知基地所有人,基地所有人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可主张优先购买,若法院未通知,并不影响拍卖效力,但也不会影响基地所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七、详细阅读查封笔录:查封笔录是法院执行处实施查封时作成的现场概况文书资料,内容载明拍卖之不动产资料、查封原因及查封时该不动产使用情形,如有人占或由第三人租用中应载明占有人姓名、住址、占有原因、存续期间、租期、租金、押金等资料,投标人都可由查封笔录得知。
八、如何节省增值税:节省增值税方法是将高於底价的金额加在土地,把得标的土地金额提高,当下一次出售时土地金额如高於公告现值,就不必缴增值税。
九、不点交之不动产:法院执行处公告不点交之不动产并不表示不可投标,投标前如能做好投资损益分析,例如得标后与占有人协调失败要打民事官司之诉讼费、利息损失等费用均须做缜密的计划及沙盘推演,再判断该不动产投标是否有利可图。
法院拍卖流标
如果第1次拍卖无人得标即宣告流标,这时,债权人如不愿意承受该房屋,就减价进行第2次、甚至第3次拍卖,经过2次减价,仍未拍定也无人愿意承受时,就由法院强制管理,由第三拍拍卖底标价原价公告应买三个月,应买期三个月中,债权人可随时提出8折减价特别拍卖,特别拍卖,再无人应买,债权人只得承受,撤回案件或另行估价拍卖。
第二次、第三次拍卖-拍卖之不动产经第一次拍卖或第二次拍卖流标后,依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三条定:「再行拍卖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再行拍卖期日,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於减定之拍卖价额者,准用前条之规定。如再行拍卖,其酌减数额,不得逾减定之拍卖最低价额百分之二十。」
第二次拍卖:如无人投标,再降2成〔即再打8折减价〕一拍流标后约14天内排出第二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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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公告 法拍屋刊登有关事宜:
1.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刊登以投标、拍卖、法拍屋公告、抵押、强制执行事件公告,拍卖债务人公告所有不动产有关事项须按格式表格刊登。
2.请债权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请刊登新闻纸,应按本公告格式逐项抬头。不可依接排方式刊登,并应确实校对。
3.如排印错误应即刊登更正,但如将房、地段、号、面积、应有部分、建号、投标日时,登错纵更正亦为无效。
4.如距离十四天以上应将全文重登,并於开标5日前检附所刊登新闻纸及收费单一并送法院。
电子信箱:ao79080@yahoo.com.tw
传真:02-226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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