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请公示催告程序-股票遗失公告公示催告报纸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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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除权判决之手续
一、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后,应详细核对裁定上之姓名、住址、票据号码、金额、发票日、付款人、发票人及其他记载有无错误〈如有错误应声请更正〉,如无错误时请将裁定内容依主文第二项所示之期间内刊登报纸,〈不得剪裁〉,未於上开期间内登报纸者,依民事诉讼法第五四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
二、登报后待申报权利期间〈公示催告裁定主文第三项所列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持报纸、公示催告裁定、图章至法院声请除权判决。
三、等候开庭通知。
四、收到判决书后可去银行或发行股票公司即可领取止付之金额或股票。
刊登新闻纸,只须登一天即可,并自行留存一份〈不得剪裁〉,无须寄回本院。非讼中心办理手续仅至核发公示催告裁定,后续声请除权判决或其他法律问题〈如遗失之票据已寻获、撤回公示催告…等等〉,请至法院『诉讼辅导科』洽询。参考资料 各地方法院
股票遗失,被盗或毁损时,股东或合法持有人应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股东应检附下列文件,向公司或股务代理部申请挂失手续:委托他人办理时,自然人应出具委托书及受托人之身分证影本一份,并加盖股东原留印鉴;法人应出具申请函。第一手股票或已过户挂失1. 警察局报案证明(载明挂失股票名称、股票号码、持有人、股数 等)。2. 原留印鉴。3. 股票挂失申请书(由公司或股务代理部提供)。4. 身分证影本一份。5. 委托他人办理:自然人股东应出具委托书,法人股东应出具申请函,所出具委托书或申请函,均应签盖留存公司之签名式或印鉴。
二、向发行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声请『公示催告』:股东向公司或股务代理部申请股票挂失后,应於五日内依民事诉讼法持公司或股务代理部所发之挂失函向该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声请公示催告,并将公示催告声请状副本(即加盖『法院收状章』声请状原稿)及法院收文收据影本各一份送交公司或股务代理部。逾期未办理者,依据股务处理准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得注销挂失之申请。
三、将法院之『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全文刊登报纸:公示催告经法院裁定后,法院将邮寄裁定书予股东,股东依其裁定书内容刊登报纸,一份报纸股东自行留存,一份报纸连同裁定书影本送交公司或股务代理部,两份报纸请整版留存,勿迳行剪下。
四、向法院声请『除权判决』:自登报日起6个月公示催告期满后,三个月内股东检附报纸一份、裁定书正本、印章向法院声请除权判决。
五、向公司或股务代理部办理补发新股票:俟除权判决裁定后,请检附除权判决书正本填具『股票挂失补发申请书』并加盖原留印鉴,向公司或股务代理部声请补发新股票。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者,其股息、红利、配股等从属权利,须俟公司或股务代理部接获法院除权判决书后方可领取。股东若於办理挂失后又寻获股票者,应填具『股票挂失撤销申请书』并加盖原留印鉴,向公司或股务代理部办理挂失撤销;若已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者,除填具『股票挂失撤销申请书』外,应加附撤销公示催告声请状副本(即加盖『法院收状章』之声请状原稿)。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催字第***号
声请人***住台北县**市**街**号**楼相对人即失踪人***籍设桃园县**乡**村**邻**街**号身分证统一编号:N*87654321号上列声请人因宣告死亡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对失踪人***(女,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N*87654321号,籍设桃园县**乡**村*邻**街**号)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本裁定登载於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该失踪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翌日起捌个月内,向本院陈报现尚生存,如不陈报,本院将宣告其为死亡。无论何人,凡知该失踪人之生死者,均应於上开期间内,将其所知之事实,陈报本院。
理由
一、按失踪人失踪满7年后,法院得因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之声请,为死亡之宣告。失踪人为80岁以上者,得於失踪满3年后,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条第1项、第2项定有明文。又按修正之民法总则第8条之规定,於民法总则施行后修正前失踪者,亦适用之,民法总则施行法第3条第3项前段亦规定甚明。
二、本件声请意旨略以:相对人即失踪人***(民国**年**月**日生),於**年**月**日登山失踪后即行方不明,迄今已逾7年,爰依法声请准对失踪人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语。
三、查声请人所陈事实,业据提出受(处)理查寻人口案件登记表、户籍誊本、山难剪报、搜救工作执行情形报告为证,本院并依职权调查相对人户籍资料、户籍地住居情形、前科、在监押、税务、失踪人口协寻结果、入出境及劳健保等资料为证,核与所述情节相符,堪信声请人所陈应属真正。从而,失踪人***其失踪迄今既已满7年以上,则声请人依首揭规定声请对之为死亡宣告前之公示催告,自属合法有据,应准许之,并依法谕知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之限期内,将本裁定登载於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
四、依民事诉讼法第628条,裁定如主文。
中华民国99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如对本裁定抗告须於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
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号
声请人***住**县**市**路**号上列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支票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二十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务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号编号001发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商业银行**分行发票日99年**月**日票面金额(新台币)**,***元支票号码SG*******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号
声请***(即***之继承人)住台北市**路*段**巷**弄**号**楼上列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股票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二十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务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号编号001发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号码**-**-*******-*张数1股数1000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催字第***号
声请人***住桃园县桃园市**路*段***号**楼上列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证券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本裁定送达后二十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99年**月**日 民事庭法官***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收受法院催告登报注意事项
核对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内容(包含附表部分) 。 登报前先核对裁定内容,检查是否有错误。若有错误之处,请法院该裁定的书记官做更正,再登报。如果无错误再登报。
於公示催告或民事裁定下来ㄧ定时间内将裁定内容全文刊登在全国版报纸1天。刊登后请再核对内容是否和公文内容完全一样。报纸刊登后请自行保留报纸,於申报权利期限届满时再拿该份报纸整及公文影本到法院办理除权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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