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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设立登记-地方法院登记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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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设立登记-地方法院登记处


财团法人设立登记-地方法院登记处财团法人变更登记,财团法人登记,财团法人设立登记,如何申请设立登记,法人设立登记

法人登记制度的意义
非自然人,而得为权利义务的主体者称法人。法人有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之区分,前者是人的结合,后者是财产的结合。
所谓登记,就是将应该公示的事项,记载於登记薄,以备公众阅览。法人非经向主管机关登记,不得成立,法人登记后,有应登记之事项,而不登记,或己登记之事项有变更而不为变更之登记者,不得以其事项对抗第三人。(民法第三十三一条)

法人登记主管机关
民法总则施行法第十条:「依民法总则规定法人之登记,其主管机关为该法人事务所所在地之法院。」

登记种类
法人应依法向主事务所所在地方法院办理法人登记。其登记类别分为:
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解散登记、清算人任免或变更登记、清算终结登记

法院登记处 声请人事项
刊登法院公告依登记事件案件经准登记(依民法第30条规定已成立为法人),检送公告壹件,请刊登日报新闻纸。
声请人收到公告后请核对,如发现错误请洽该处承办人更正;如正确请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日报新闻纸1日,并将整页报纸送该处备查。
登记公告未登报,对於第三人不生对抗之效力。:请自行保存公告及报纸一份,以便日后备查。

台湾台南地方法院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曰
发文字号:南院*法登他字第**号
主旨:公告***等声请办理财团法人台湾***变更登记,业经本院登记处於中华民国99年*月*曰登记於法人登记簿,俟登记程序完成后,换发法人登记证书。
依据:非讼事件法第93条,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第9条、第10条。
公告事项:
壹、登记号数:第***号(案号为99年度法登他字第**号)。
贰、变更登记事项:
一、原法人名称「财团法人台湾***」变更为「台湾基***财团法人」
二、捐助章程变更:原捐助章程第一至七条、第九至第十一条及第十三至第十五条,经董事会议通过变更,报经主管机关准予变更。
三、法人图记变更。
台湾台南地方法院登记处代理主任***

台湾新竹地方法院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玖拾玖年*月廿*发文
发文字号:99法登他字第**号
主旨:公告***等理、监事声请办理社团法人台湾**协会变更登记,业经本院登记处於中华民国99年*月*日登记於法人登记簿,俟登记程序完成后,换发法人登记证书。
依据:非讼事件法第93条,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第9条、第10条。
公告事项:
壹、登记号数:第***号(案号为99年度法登他字第**号)。
贰、变更登记事项:
一、法人名称原为社团法人台湾***产业协会变更为社团法人台湾**协会。
二、主事务所原为新竹市*街*号*楼,变更为新竹市科学工业园区*路*号。
三、第3届理、监事姓名及住所如下:理事长***新竹市*路*号。副理事长***新竹市*路*巷*弄*号。常务理事***台北市*区*路*段*号。理事***新竹县*乡*路*号。理事***台北市*区*路*段*巷*号*楼。常务监事***台北市*区*路*段*号。监事***台北市*区*街*巷*之*号*楼。
四、代表法人之理事:***。
五、原章程第1条、第2条、第5条、第7条变更。
六、法人印信(图记)变更。
院长*主任*决行

台湾宜兰地方法院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玖拾玖年*月*日发文
发文字号:宜院*字第****号
主旨:公告***等声请办理社团法人宜兰县**协会变更登记,业经本院登记处於中华民国99年*月*日登记於法人登记簿,俟登记程序完成后,换发法人登记证书。
依据:非讼事件法第93条,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第10条。
公告事项:
壹、登记号数:第***号(案号为99年度法登他字第**号)。
贰、变更登记事项:
一、第6届理监事任期届满,改选产生第7届,理监事。姓名及住所如下:
二、代表法人之理事:***。
主任***

法人设立登记 - 财团法人设立登记 社团法人设立登记
一、法人登记声请书上之「登记种类」应视声请登记之种类,填入设立、变更、解散、清算人任免或变更、清算终结等字。
二、声请登记之法人名称上,应标明是财团法人或社团法人。
三、法人不得以其董事会或其他内部组织之名义,为登记之名称。
四、已存在之非法人团体,声请为法人设立登记时,声请登记之董事,指现任董事而言,其财物以法人现有之财产为准。
五、声请法人登记之文书,如有影印本,应由提出人加注与原正本无异及加盖董事长章,并附同原本送登记处核对后,原本当场发还。
六、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规定法人登记之文件,应经主管机关验印,未验印者不予登记。
七、法人设置分事务所者,应向主事务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记处办理登记,其事务所不在同一辖区内者,应检同法人登记簿誊本及前项所定之文件誊本,向分事务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办理登记。
八、法人已登记之事项,登记处应於登记后三日内於公告处公告七日以上。并命将公告登载於当地之新闻纸,所需费用由声请人负担,并应将所登报纸一份送法院凭查。     
九、法院公告登载於新闻纸后,法人於设立登记前已取得之财产依法应登记者,应速办理所有权登记。
十、法人为办理所有权登记,得向法院登记处声请法人登记簿誊本,於九十日内缴验财产已移转予法人所有之证明文件,依法应登记之财产,并应提出移转登记簿誊本,据以领取法人登记证书。
十一、法人登记证书,应悬挂於主事务所显明之处所,如有毁损、遗失或被窃时,应即登载当地新闻纸声明作废,并取具二人之证明向法院声请补发。
十二、声请人来院领取登记证书时,应携带法人印鉴,办理印鉴存证手续。
十三、法人因合并而成立新法人者,应办理设立登记,其因合并而消灭者,应办理解散登记,又因合并而继续存在著,应办理变更登记。
▲设立登记附送之文件:
1. 法人设立登记声请书(声请人应由全部董事签名盖章)。
2. 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法人设立之文书影本。
3. 捐助章程(应订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财产与财团之组织及其管理方法,并须注明捐助章程作成之日期)。章程(应订明法人目的、名称、董事人数、总会召集条件、社员出资、社员资格之取得与丧失及订明章程之年月日)。
4. 董事会议议事录(须列有通过章程及依章程规定产生董事、董事长等有关登记事项之决议,应送文件按证明之登记事项而定)。
5. 董事名册(列明职称、姓名、年龄、籍贯、职业、住址、备考等)。
6. 法人印鉴及董事之签名式或印鉴各一份:(1) 法人印鉴应以主管机关依印信条例制发或核备之印信为准,其印文应与法人名称相符,不以标明法人类别为必要。(2) 董事留存登记处之签名式或印鉴,应与声请书、董事愿任董事同意书上所用印鉴相符,以后办理变更登记,仍应用同式之印鉴。
7. 董事愿任董事同意书各一份(应经董事本人签名或盖印鉴章)。
8. 董事户籍誊本或身分证正、反面影本各一份(董事本人之部分誊本即可,如无户籍,应提出有关机关核发之证明,如外侨居留证等)。
9. 财产目录一份:(1)分别种类、名称、单位、数量、新台币之价值、附注等栏,最后列明合计。(2)不动产应逐笔填明土地之坐落地号、地目、面积(公顷)、价值、建物之坐落地号、门牌号、构造、建坪、价值,并应附送所有权状正本、影本,核对后将正本发还。(3)未取得所有权者,可提出建筑执照、使用执照或买卖、租赁契约书正本、影本,核对后将正本发还。(4)捐助人捐赠之财产或以个人代表法人买受之财产,应由该捐助人或为代表之个人,出具捐助财产承诺书或其代表法人买受之财产承诺书,均应叙明俟法人获准登记时,即将财产移转登记为法人所有。(5)法人在设立登记前已取得而应为登记之动产或权利,例如汽车、电话、记名股票等,如非法人名义者,仍应於取得法人资格后,变更登记为法人之名义,如为存款,应提出银行存单或存摺正本或银行之存款证明书、影本(核对后将正本发还)。
10. 委任代理人者,应出具委任书,由声请人及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11. 法人登记声请书、法人印鉴及董事之签名式或印鉴用纸,可向法院服务台洽购。

法人变更登记 - 财团法人变更登记 社团法人变更登记
一、法人声请变更登记时,如其财产尚未移转为法人所有者,不得变更登记。
二、法人因处分不动产、减少财产总额、任免董事、变更组织或合并,声请变更登记者,其声请人处由现任半数以上之董事签名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其他事项之变更登记,得由代表法人之董事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三、法人变更登记声请书,应记载原已登记之事项及变更登记之内容,决定变更登记之程序与日期。
四、私立学校办理财团法人变更登记,应送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转法院办理登记。
▲法人名称变更登记之声请及附送文件
一、声请人先向本院服务中心售状处购买法人变更登记声请书(或於本院网站下载)1份,变更事项栏应载明:
1.原法人名称社团法人○○○变更为新法人名称社团法人○○○。
2.法人印信(图记)变更。 声请人由现任半数以上理事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3项及第4项加盖法人印信)
1.主管机关核准变更之公函影本1份。
2.更名后法人印信(图记)启用备查函影本。(请附印模单并注明印信启用日期)
3.更名前及更名后之章程各1份。
4.会员大会会议纪录1份(会议纪录末端,应由纪录及主席签章,附件应装订於会议纪录后,以期文件完整)。
5.更名后法人印信(图记)式正本2份。
6.法人登记证书原本缴回。
7.代理人应附具委任状载明住所及送达处所、连络电话号码(由声请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18.声请费新台币500元整。 (以上提出之文件,如系影本均应注明『与正本无异』字样并盖章;凡文件有二页以上者,并应於骑缝处加盖章戳。)

▲法人主事务所变更登记之声请及附送文件
一、声请人先向本院服务中心售状处购买法人变更登记声请书(或於本院网站下载)1份,变更事项栏应载明:原主事务所为高雄市○○○号变更为高雄市○○○号。 声请人由理事长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2、3项加盖法人印信)
1.主管机关核准变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会员大会会议纪录或理事会会议纪录1份(会议纪录末端,应由纪录及主席签章,附件应装订於会议纪录后,以期文件完整)。
4.法人登记证书原本。
5.代理人应附具委任状请载明住所及送达处所、连络电话号码(由声请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6.声请费新台币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系影本均应注明『与正本无异』字样并盖章;凡文件有二页以上者,并应於骑缝处加盖章戳。)

▲法人理、监事改选(任期届满改选)变更登记之声请及附送文件
一、声请人先向本院服务中心售状处购买法人变更登记声请书(或於本院网站下载)1份,变更事项栏应载明:
1.第○届理、监事任期届满,改选产生第○届理、监事,分别载明连任者及新任者姓名。
2.代表人之理事:○○○
3.理、监事印鉴(新任理、监事印鉴)或(连任理、监事○○○及新任理、监事印鉴)
声请书由声请人现任理事(含连任及新任)半数以上之理事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二、附送文件:(第2项至第5项加盖法人印信)
1.主管机关核准变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会员大会纪录1份及理、监事会议纪录1份。(理、监事、理事长、常务理、监事变更,应依章程之规定产生,会议纪录末端,应由纪录及主席签章,附件应装订於会议纪录后,以期文件完整)。
4.理、监事名册1份(应载明届别及任期起讫期间,理、监事住址应记载户籍地址)。
5.理、监事愿任同意书正本1份(注明届别及任期起讫期间)。
6.新任理、监事签名式或印鉴式(卡)正本2份(以盖在同一张印鉴式为宜。连任理、监事印鉴若有变更,则需提出新印鉴式正本2份。若无变更免提)。
7.新任理、监事户籍誊本或身分证正、背面影本1份。(连任理、监事住所若有变更,亦应提出身分证正、背面影本1份)。
8.法人登记证书原本缴回。
9.代理人应附具委任状载明住所及送达处所、联络电话号码(由声请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10.声请费新台币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系影本均应注明『与正本无异』字样并盖章;凡文件有二页以上者,并应於骑缝处加盖章戳。)

▲法人理、监事改选(任期中改选)变更登记之声请及附送文件
一、声请人先向本院服务中心售状处购买法人变更登记声请书(或於本院网站下载)一份,变更事项栏应载明:
1.第○届理、监事○○○因....辞任,继任理、监事○○○变更登记。
2.继任理、监事印鉴。由声请人现任(含原任及继任)半数以上之理事签名或盖章声请,并加盖法人印信。
二、附送文件:(第2项至第4项加盖法人印信)
1.主管机关核准变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会员大会纪录1份(理、监事变更,应依章程之规定产生,会议纪录末端,应由纪录及主席签章,附件应装订於会议纪录后,以期文件完整)。
4.理、监事名册1份(应载明届别及任期起讫期间,理、监事住址应记载户籍地址)。
5.继任理、监事愿任同意书正本1份(注明届别及任期起讫期间)。
6.辞任理、监事辞任书。
7.继任理、监事签名式或印鉴式(卡)正本2份(以盖在同一张印鉴式为宜。原任理、监事印鉴若有变更,则需提出新印鉴式正本2份)。
8.继任理、监事户籍誊本或身分证正、背面影本1份。(原任理、监事住所若有变更,亦应提出身分证正、背面影本1份)
9.法人登记证书原本缴回。
10.代理人应附具委任状载明住所及送达处所、联络电话号码(由声请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11.声请费新台币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系影本均应注明『与正本无异』字样并盖章;凡文件有二页以上者,并应於骑缝处加盖章戳。)

▲法人财产变更登记之声请及附送文件
一、声请人先向本院服务中心售状处购买法人变更登记声请书(或於本院网站下载)1份,变更事项栏应载明:原登记之财产总额为新台币○○○元整变更登记为新台币○○○元整。声请人由理事长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2项至第4项加盖法人印信)
1.主管机关核准变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会员大会会议纪录1份(会议纪录末端,应由纪录及主席签章,附件应装订於会议纪录后,以期文件完整)。
4.财产清册(财产清册应分项载明原有财产,新增或减少财产之金额,及现有财产,并各计其总计,同时并附各该不动产或动产之证明文件)。
5.法人登记证书原本缴回。
6.代理人应附具委任状载明住所及送达处所、联络电话号码(由声请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7.声请费新台币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系影本均应注明『与正本无异』字样并盖章;凡文件有二页以上者,并应於骑缝处加盖章戳。)

▲法人章程变更登记之声请及附送文件
一、声请人先向本院服务中心售状处购买法人变更登记声请书(或於本院网站下载)一份,变更事项栏应载明:原章程第○○条经第○届第○次会员大会议决变更,报经主管机关○○年○○月○○日字第○○○号函准予备查。 声请人应由现任理事半数以上之理事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二、附送文件:(第2、3项加盖法人印信)
1.主管机关核准变更之公函影本1份。
2.变更前之章程、变更后之章程及新旧条文对照表各1份(章程应载明订立及修订日期)。
3.会员大会会议纪录1份(会议纪录末端,应由纪录及主席签章,附件应装订於会议纪录3后,以期文件完整)。
4.法人登记证书原本缴回。
5.代理人应附具委任状。载明住所及送达处所、联络电话号码(由声请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6.声请费新台币500元整。 (以上提出之文件,如系影本均应注明『与正本无异』字样并盖章;凡文件有二页以上者,并应於骑缝处加盖章戳。)

解散登记 - 财团法人解散 社团法人解散
一、法人为解散登记之声请人,由清算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二、法人解散登记之原因,可决之程序与日期及清算人之姓名、住所,可记载於声请书其他事项栏内。
三、法人解散登记附送之文件:
▲办理社团法人「解散」登记!
1.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2.章程一份并加盖法人印信
3.证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4.清算人资格证明文件(选任清算人之会议纪录及清算人之国民身分证影本或户籍誊本)。
5.法人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册
6.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声报之证明文件
7.清算人就任同意书
8.清算人印鉴式正本二份
9.法人登记证书原本(法人登记证书原本须缴回)。
▲办理财团法人「解散」登记!
1.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2.原经主管机关验印之捐助及组织章程影本一份
3.证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4.清算人资格证明文件(选任清算人之会议纪录及清算人之国民身分证影本或户籍誊本)。
5.法人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册
6.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声报之证明文件
7.清算人就任同意书
8.清算人印鉴式正本二份
9.法人登记证书原本(法人登记证书原本须缴回)。

清算人任免 清算人变更登记
一、清算人任免或变更登记,由现任清算人声请,并加盖法人印信。
二、声请登记之内容,应载明注销原清算人姓名、住所,变更登记为新清算人姓名及住所,并应附送下列文件:
▲办理社团法人「清算人任免或变更」登记声请时应检附的证明文件!
1.章程一份并加盖法人印信
2.决议任免、或变更清算人之会议纪录
3.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声报之证明文件
4.现任清算人就任同意书应记载其愿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与住所、就任日期。
5.清算人印鉴式正本二份
6.清算人就任后所造具之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
7.前项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经承认之证明文件
▲办理财团法人「清算人任免或变更」登记声请时应检附的证明文件!
1.原经主管机关验印之捐助及组织章程影本一份
2.决议任免、或变更清算人之会议纪录
3.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声报之证明文件
4.现任清算人就任同意书应记载其愿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与住所、就任日期。
5.清算人印鉴式正本二份
6.清算人就任后所造具之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
7.前项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经承认之证明文件

清算终结登记
一、清算终结登记,由清算人声请。
二、声请登记之内容,应载明民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所定清算人执行职务之情形与清算终结之年月日,附送下列文件:
▲办理社团法人「清算终结」登记声请时应检附的证明文件!
1.章程一份并加盖法人印信
2.清算后之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
3.法人於清偿债务后,其剩余财产业经依章程之规定处理或已归属於法人事务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之证明文件
4.清算各事项已得承认之证明文件
5.清算完结已向法院声报之证明文件
▲办理财团法人「清算终结」登记声请时应检附的证明文件!
1.原经主管机关验印之捐助及组织章程影本一份
2.清算后之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
3.法人於清偿债务后,其剩余财产业经依章程之规定处理或已归属於法人事务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之证明文件
4.清算各事项已得承认之证明文件
5.清算完结已向法院声报之证明文件

办理财团法人登记注意事项
一、法人设立登记之声请书应由全体董事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之印信。如其印信未经主管机关制发或核备,无须盖用。但应於印信制发或核备后即向法院登记处补送印鉴,并附具主管机关制发或核备之文件印本。业已存在之非法人团体办理法人设立登记时,前项董事,指现任董事而言。如有疑问,应通知声请人提出主管机关证明文件。
二、法人印信业经主管机关制发或核备者,应提出其经制发或核备之证明文件。
三、法人之捐助章程经登记后,不得修改。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组织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备者,得由利害关系人声请法院为必要之处分后变更之。其变更登记之声请书,应由现任董事半数以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为维持财团之目的或保存其财产,因捐助人、董事或利害关系人之声请,法院变更其组织者,亦同。
四、法人因处分不动产,减少财产总额,任免董事而为变更登记时,其声请书应由现任董事半数以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五、法人因解散而为解散登记时,其声请书应由清算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六、法人因合并而成立新法人者,应办理设立登记,其因合并而消灭者,应办理解散登记。又因合并而继续存在者,应办理变更登记。
七、法人之印信,应以主管机关依印信条例制发或核备之印信为准,其印文应与法人名称相符。但不以标明「财团法人」为必要。
八、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规定法人之设立与登记文件,应经其验印而未验印者,应不准其登记。
九、法人登记,应著重程式上事项之审查,至於实质事项之审查,以左列各款为限:
   1.设立目的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或强行规定。
   2.捐助章程或遗嘱内容是否违反法令或设立目的。
   3.声请登记之财产有无不实。但无庸审查其财产之来源。
十、法人之章程内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认为违反设立目的,不准登记:
   1.以法人收益之全部或一部归属於特定之私人或营利团体者。
   2.法人解散时,其剩余财产归属於特定之私人或营利团体者。
   3.捐助人或其子孙永为该法人董事者。
   4.设有社员或允许受益人之继承人继承其权益者。
   5.其他显然不以公益为目的者。
十一、声请为法人登记者,毋庸审查其捐助章程或遗嘱所载捐助人是否与事实相符,及为自然人抑法人、或非法人之团体。
十二、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遗嘱登记处,应留存原件(原本),若当事人另需该章程或遗嘱者,应自行抄存或请求付与抄本。
十三、法人设立登记时,不得提出内容不同之捐助章程或遗嘱,如提出不同之捐助章程或遗嘱数份时,应令其择定一种,否则,不准登记。如提出之捐助章程或遗嘱有数份,而其作成日期不同者,以其作成日期在后者为准。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遗嘱,应记载作成日期。捐助章程未记载作成日期者,应命补正,不能补正时,以其向主管机关声请设立许可之声请日期视为作成    日期。若其为遗嘱者,以其死亡日期视为作成日期。
十四、法人设立登记时所附具之财团组织及管理方法之规章,如与捐助章程或遗嘱抵触者,应通知声请人更正。
十五、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称主管机关核准法人设立之文书,系指法人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法人筹设暨许可董事或董事会备案之文书。
十六、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称董事之产生及其资格证明文件,系指产生现任或新任董事之会议纪录或其他证明文件,董事愿任董事同意书及主管机关准许该董事备案之文件。
十七、业已存在之非法人团体,声请为财团法人设立登记者,其财产以现有者为准,如原捐助章程所列财产已不存在者,不得列入。
十八、法人之财产,在法人设立登记前,业以法人名义登记并已於声请设立登记时,提出财产所有权证明文件者,发给法人登记证书时不必命其提出该项财产移转登记文件。
十九、法人之财产在法人设立登记前,以法人名义原始取得者(例如自行建筑之房屋),於法人设立登记时,应办理建物总登记,并提出业经公告之证明文件,无须俟其确定,即可发给法人登记证书,俟该项登记确定后,仍应提出建物总证记簿誊本。法人之财产,因限於法令不能为建物总登记者,经提出相当之证明文件者,得发给法人登记证书。法人在法人设立登记前    已取得之动产或权利而应为登记(例如汽车、电话、记名股票等),应向主管机关等以法人名义办理登记,并应提出其登记证明文件。
二十、法人得为变更登记事项,而声请变更登记者,如其财产已移转为法人所有之证明尚未提出时,须依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缴验财产移转证明文件后,始得准其为变更登记,并发给登记证书。
二十一、法人因处分财产而为变更登记时,其处分行为如依法应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例如私立学校法第五十八条),须提出经主管机关核准之文件,始准办理变更登记。
二十二、法人设立登记之公告,应依公告之程式为之,其主旨栏应记载如下:「主旨:公告○○○(董事姓名)等声请办理○○○○○财团法人设立登记,业经本院登记处於中华民国○○年○月○日登记於法人登记簿,俟声请人缴验财产已移转为法人所有之证明文件后,发给法人登记证书。」
二十三、法人登记事件之调查及处理程序,在未为公告前,不得公开。(民法总则施行法第十条第二项、非讼事件法第十八条)。如以文书为之者,应以密件处理。(非讼事件法施行细则第十条)
二十四、登记处在法人登记未为公告前为调查时,依非讼事件法第十八条允许旁听者,应特别注意其是否适当。
二十五、利害关系人依非讼事件法第四十六条请求阅览或抄录登记文件,应在已为设立或变更登记公告后,(民法总则施行法第十条第二项)并以有利害关系部分为限。未准为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文件,利害关系人不得请求阅览或抄录。
二十六、董事应留存登记处之印鉴及签名式,若董事因故不能亲赴登记处办理留存手续,得购用「法人登记签名式或印鉴卡」用纸,於签名及加盖印鉴后提出法院登记处,粘於法人登记签名式或印鉴簿内留存。但应与声请书上之签名或印鉴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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