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广告-土地都市更新事业概要案公听会公告
分类广告-土地都市更新事业概要案公听会公告
公听会公告通知并刊登公报或新闻纸三天
1.应邀请有关机关、学者专家及当地居民代表参加,并通知更新单元内土地、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及其他权利关系人参加。
2.确认公听会举办之场地与时间,建议选择於更新单元附近且可容纳多数人之场所。时间需在公告后十日以上才能举办公听会。
3.公听会之日期及地点,於十日前刊登当地政府公报或新闻纸三日,并张贴於当地村(里)办公处之公告牌。
4.由主办单位对所有与会者发出开会通知,以通知到达为主,建议采书面通知方式为宜。
公听会举办流程时机
1.事业概要申请前。
2.拟定或变更都市更新事业计画期间及公展期间。
3.拟定或变更权利变换计画期间及公展期间。
如都市更新事业计画与权利变换计画并送时,拟定期间之公听会可一并办理。除公展期间由主管机关为主办单位外,其余均由实施者主办。
都市更新事业计画案公听会公告
拟定台北县*市*段*地号等*笔土地
主旨:公告「台北县*市*段*地号等*笔土地」都市更新事业计画案公听会召开时间、地点。
说明:
一、依据「都市更新条例」第十九条及「都市更新条例施行细则」第六条规定,举办公听会,应邀请有关机关、学者专家及当地居民代表参加,并通知更新单元内土地、合法建物所有权人、他项权利人、嘱托限制登记机关及预告登记请求权人参加。
二、开会时间:99年*月*日(星期*)下午00时00分
三、开会地址:台北县*里里民活动中心(台北县*里*邻*路*号)
联络人: 联络电话: 中华民国99年*月*日
土地都市更新事业概要案公听会公告
拟定台北市**区*段*O小段**地号等**笔土地都市更新事业概要案公听会公告
主旨:公告拟定台北市**区*段*小段**地号等***笔土地都市更新事业概要案公听会召开时间、地点。
说明:
一.依据「都市更新条例」第十条及第十一条、「都市更新条例实行细则」第六条规定办理。
二.开会时间:OO年OO月OO日(星期O)下午00:00。
三.开会地点:台北市*路*段*巷*号 申请人***
预定实施者:**股份有限公司
都市更新条例施行细则第六条
依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举办公听会时,应邀请有关机关、学者专家及当地居民代表参加,并通知更新单元内土地、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及其他权利关系人参加。
前项公听会之日期及地点,於十日前刊登当地政府公报或新闻纸三日,并张贴於当地村(里)办公处之公告牌。
都市更新条例第十条
经划定应实施更新之地区,其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得就主管机关划定之更新单元,或依所定更新单元划定基准自行划定更新单元,举办公听会,拟具事业概要,连同公听会纪录,申请当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核准,自行组织更新团体实施该地区之都市更新事业,或委托都市更新事业机构为实施者实施之。
前项之申请,应经该更新单元范围内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均超过十分之一,并其所有土地总面积及合法建筑物总楼地板面积均超过十分之一之同意;其同意比例已达第二十二条规定者,得免拟具都市更新事业概要,并依第十五条及第十九条规定,迳行拟具都市更新事业计画办理。
都市更新条例第十ㄧ条
未经划定应实施更新之地区,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为促进其土地再开发利用或改善居住环境,得依主管机关所定更新单元划定基准,自行划定更新单元,依前条规定,申请实施该地区之都市更新事业。
都市更新条例修正第19条
都市更新事业计画由实施者拟订,送由当地直辖巿、县(巿)主管机关审议通过后核定发布实施;其属依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办理之都市更新事业,得迳送中央主管机关审议通过后核定发布实施。并即公告三十日及通知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他项权利人、嘱托限制登记机关及预告登记请求权人;变更时,亦同。
拟订或变更都市更新事业计画期间,应举办公听会,听取民众意见。
都市更新事业计画拟订或变更后,送各级主管机关审议前,应於各该直辖市、县(市)政府或乡(镇、市)公所公开展览三十日,并举办公听会;实施者已取得更新单元内全体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同意者,公开展览期间得缩短为十五日。
前二项公开展览、公听会之日期及地点,应登报周知,并通知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他项权利人、嘱托限制登记机关及预告登记请求权人;任何人民或团体得於公开展览期间内,以书面载明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向各级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由各级主管机关予以参考审议。经各级主管机关审议修正者,免再公开展览。依第七条规定划定之都市更新地区或采整建、维护方式办理之更新单元,实施者已取得更新单元内全体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之同意者,於拟订或变更都市更新事业计画时,得免举办公开展览及公听会,不受前三项规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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