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豋报法院公告|登海外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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豋报法院公告|登海外法院公告

民事裁定公告、判决公告、公示送达等国际航空版公告登报以离婚失踪、履行同居义务、停止亲权事件及终止收养关系事件为主。法院公告刊登英文、越南文、印尼文、泰语(泰文)、法文、德语、韩语、日语、西班牙语等外藉语言之海外地区版、海外版航空版刊登报纸。如需翻译为外文,请将全文翻译后,包括(主旨、依据、公告事项)全文刊登在国外看得到的报纸,并将报纸送院。

报纸广告、法院公告登报服务项目:法院民事裁定(如限定继承、支票遗失、股票遗失、宣告死亡)、公示送达、法拍屋公告、海外航空版(国外版)、夫妻分别财产制、法人变更及设立登记、基金会筹备会公告、清算人公告、股东会公告、董事会公告、公听会公告及各类小启遗失等报纸广告登报服务。刊登太平洋日报/都会时报/英文中国邮报/中国时报/自由时报/联合报/苹果日报等各报分类广告、全省报纸法院公告、人事公告线上刊登。
目前配合的律师事务所、地政士事务所、会计师及书局、文具店、派报社於全省各县市约有数百家。各类登报公告业务欢迎相关行业长期配合,亦欢迎个人或公司,E-MAIL或拨服务专线委刊广告。
法院公告海外航空版登报线上资讯
询问专线:02-22616645 曾经理
传真专线:02-22660730
联络信箱:
ao79080@yahoo.com.tw

大陆地区配偶(如港澳地区新娘/大陆地区新娘等)
一、在台湾离婚
(一)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持离婚协议书及身份证正本、户口名簿等资料至台湾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之户政事务所申办离婚登记,两愿离婚始生效力。於办妥离婚登记后双方持户籍誊本、离婚协议书等资料向法院公证处或民间公证事务所办理离婚事实宣誓书之认证,由大陆配偶持经认证之离婚事实宣誓书,返回大陆办理离婚登记事宜。
(二)判决离婚:大陆配偶具有民法第1052条规定之事由者,台湾当事人得向户籍所在地地方法院提起离婚之诉,离婚诉讼判决确定后,至户务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
二、在大陆离婚
(一)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至大陆配偶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取得离婚证。台湾当事人持该离婚证,向大陆当地公证处办理离婚公证书,经海基会验证后,向台湾户政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日期以离婚证所载之离婚日期为准。
(二)调解离婚:经大陆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者,可凭大陆地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签发予离婚两造之送达证书(或离婚调解书生效证明),向大陆当地公证处办理公证书,经海基会验证后,向台湾户政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日期以该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期为准。
(三)判决离婚:经大陆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者,可凭大陆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确定证明书,向大陆当地公证处办理公证,经海基会验证后,再经台湾法院裁定认可,其离婚日期溯及大陆地区离婚判决确定日期为准。
海基会也提供相关的谘询服务,服务专线为02-27134726。

东南亚地区配偶(如印尼新娘/越南新娘等)
有关我国人与外国籍(东南亚国家)配偶在台湾离婚,该外籍配偶返回其原属国后办理离婚登记
兹就我驻泰国代表处等五处函报该外籍配偶办理离婚登记之正确流程如下,并请转所属各户政事务所宣导周知:
(一)泰国:当事人应备妥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及已在国内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办妥离婚登记之户籍誊本暨其英译本,依次送经地方法院认证、 本部领事事务局验证及我驻泰国代表处验证后连同泰文译本一并送由泰国外交部验证后,再据以向泰国户政单位办理离婚登记。倘该外籍配偶为缅甸籍人士,则其前 述离婚文件应先经缅甸驻泰国大使馆验证,再连同缅文译本一并送由外交部验证后,据以向缅国户政单位办理。
(二)马来西亚:当事人备妥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及在国内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办妥离婚登记之户籍誊本暨其马文或英文译本,依次送经地方法院认证、本部领事事务局及驻台北马来西亚友谊及贸易中心验证后,再持该等文件赴马国国家婚姻登记局办理离婚登记。
(三)越南:当事人备妥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及办妥离婚登记之户籍誊本(三个月内有效,判决离婚者免附),依次送经公证人认证、本部领事事 务局及我驻越南代表处(北越)或我驻胡志明市办事处(南越)验证,再将上述文件译为越文送请越南公证处公证及越南外交部领务局验证后,即可向其户籍所在地 之人民委员会(司法厅)办理离婚登记。
(四)印尼:依据印尼婚姻法规定离婚须由注册官登记注册始生效,印尼籍人士在台与我国籍配偶离婚,当事人须将离婚协议书翻译成印尼文或英文, 经我国户政事务所登记及公证人公证、本部领事事务局及驻台北印尼经济贸易代表处验证后,再持回印尼户籍所在地之民事注册局(Kantor Catatan Sipil)申报,取得离婚申报证明书,始完成手续。
(五)菲律宾:当事人备妥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及在国内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办妥离婚登记之户籍誊本暨其英译本,依次送经地方法院认证、本部领事事务局及驻台北菲律宾经济文化办事处验证后,再持该等文件赴菲国户政单位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民国以外)的案件(如日本、美国等)。外籍人士与本国人离婚公告或目前离开国内、 定居国外无法送达法院公文者,应刊登指定国外报纸或航空版报纸之新闻纸。

何谓公示送达
公示送达是指无法把文书送交给文书收受人时,依一定的公示方式,经过一定的期间,在法律上即视为与实际上交付文书收受人同样的效力。
通常会采用公示送达的原因,最主要是因为送达的处所不明,在查明户籍所在地仍然无法送达之后,具状向法院声请公示送达。公示送达应由「法院书记官保管送达的文书」,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可以刊登公报或新闻纸,通知应受送达人随时向书记官领取。
对在国内的人为公示送达,自张贴公告之日起算,如果以登报的方式进行时,自最后登报之日起算,经过20日发生效力。外国为送达而为公示送达者,经60日发生效力。

被告地址如按户籍地无法送达,送达程序如何进行?
原告可具状声请公示送达,第一次声请公示送达,当事人须於规定期限内登报,并尽速将刊登之报纸检送法院,以利计算送达时间,是否合法送达,同案件第2次公示送达,法院则依职权办理。

什么是公示送达?(依民事诉讼法第123条)
送达是由法院书记官依职权为之行为(送达物为诉讼书状<文书>)

声请公示送达(依民事诉讼法第149条)
1.应为送达之处所不明者。
2.於有治外法权人之住居所或事务所所为送达而无效者。
3.於外国为送达,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办理,或预知虽依该条规定办理而无效者。
4.驳回前项声请之裁定,得为抗告。
5.如无人为公示送达之声请者,受诉法院得依取权命为公示送达。
6.原告或曾受送达之被告变更其送达之处所,而不向诉讼法院陈明命为公示送达。

职权公示送达(民事诉讼法第150条)
依前条规定为公示送达后,对於同一当事人仍应为公示送达者,依职权为之。

公示送达之方法(民事诉讼法第151条)
公示送达,应由法院书记官保管应送达之文书,而於法院之公告处黏贴公告,晓示应受送达人应随时向其领取。但应送达者如系通知书,应将该通知书黏贴於公告处。除前项规定外,法院应命将文书之缮本、影本或节本,登载於公报或新闻纸,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若声请人及法院均已知受送达人实际已出境,惟仍以较易为应受送达人查悉者为当,故应尽可能登载於海外版之新闻纸为宜,受送达人更有获知之机会。若受送达人仍於国内,则登载於全国版之新闻纸。

公示送达之生效时期(民事诉讼法第152条)
公示送达,自将公告或通知书黏贴公告处之日起,其登载公报或新闻纸者,自最后登载之日起,经20日发生效力;就应於外国为送达而为公示送达者,经60日发生效力。但第150 条之公示送达,自黏贴公告处之翌日起,发生效力。而登载公报或新闻纸之期间,由法院定之,声请人应即於该期间内登载之。

公示送达证书(民事诉讼法第153条)
为公示送达者,法院书记官应作记载该事由及年、月、日、时之证书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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