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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刊登]担保提存/清偿提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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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刊登]担保提存/清偿提存


[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刊登]担保提存/清偿提存

板桥地方法院提存所管辖之范围新北市之13个区包含板桥区、永和区、中和区、树林区、土城区、三峡区、莺歌区、三重区、新庄区、芦洲区、五股区、泰山区、林口区等地区。
士林地方法院提存所管辖区域包括台北市士林、北投、大同、内湖、南港等五区,及新北市汐止区、石门区、三芝区、淡水区、八里区等地区。

刊登广告以都会时报分类广告、太平洋日报分类广告为主,免费排版 免费打稿。限定继承登报 夫妻财产制 提存所公告 民事裁定 报纸公示送达 公示催告 法院拍卖公告 刊登国际航空版公告 支票遗失公告 股票遗失 本票裁定报纸广告 等公告,无论您在基隆、台北、桃园、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云林、嘉义、台南、高雄、屏东、宜兰、花莲、台东或金门、澎湖、马祖等外岛地区,全国各县市皆可服务。

提供声请人发生各项事件新闻纸刊登报。目前配合的文具店、派报社、书局及地政士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於全省各县市约有数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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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提存如何办理

提存的原因
1.依法律规定有担保提存之原因者。例如民法第368条、第905条、第907条,票据法第19条,民事诉讼法第96条、第102条等。
2.依法院裁判而为担保提存者。例如当事人请求为假扣押、假处分、假执行或请求撤销假扣押、撤销假处分、免为假执行,而依法院之裁判提供担保者。

管辖的法院
担保提存事件,由本案诉讼已系属或应系属之第一审法院或执行法院提存所办理之(提存法第五条)。

提存的程序
1.提存人应先向本院服务中心售状处购买提存书一式二份(不得以影印本代之),依式逐项填明,并记载联络电话,由提存人签名及盖章。
2.提存人应携带国民身分证及印章到提存所办理,并得委任代理人为之,惟应附具委任状,记明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但书及同条第二项之特别代理权(委任状亦可向本院服务中心购买)。其受任人应携带国民身分证及印章。
(1).委任状应加盖提存人於提存时使用之同一印章,如印章前后不同,应附具提存人之印鉴证明书或 其他足以证明印章真正之文件。
(2).提存人如侨居国外,无法亲自到场办理者,代理人应提出经驻外单位签证属实之授权书或由侨务委员会所属单位出具之印鉴证明书代办提存。
3.提存人应持提存书及裁判书正本或影本(如以影本办理,应记明与正本无异并盖章)迳向法院服务中心驻院代理国库之台湾银行缴纳担保金及提存费(每件徵收新台币五百元),取具国库存款收款书第二通知联;其担保品如系 有价证券,取具国库保管品经收通知书第五联,如系登录债券,则取具国库保管品经收通知书,再持上开文件送交提存所分案。
4.提存所收到上开文件,认为应予提存者,应於提存书上载明提存物保管机构名称、地址、收受日 期及收受证明,加盖「准予提存」章戳及提存所主任签名章、公印后,一份交由提存人收执,另一份留存。并即制作函片通知民事执行处或有关机构。
5.提存人提交提存物后三日内,未获本院提存所发给提存书时,得向该所查询原因。
6.填写提存书时,提存人(含受任人)之姓名、住址、身分证统一编号应与身分证明文件所载相同。

清偿提存如何办理

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受领迟延,或不能确知孰为债权人而难为给付者(民法第三二六条)。
2.其他法律规定。例如强制执行法第一三三条、破产法第一四四条、平均地权条例第二十八条等。

管辖的法院
1.清偿提存事件,应向民法第三百十四条所定清偿地法院提存所为之(提存法第四条)。清偿地,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或另有习惯,或得依债之性质或其他情形决定者外,应依下列各款之规定:
(1).以给付特定物为标的者,於订约时,其物所在地为之。
(2).其他之债,於债权人之住所地为之(民法第三一四条)。
2.债权人在中华民国现无住所或住所不明时,以其在中华民国之居所,视为住所;无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华民国最后之住所视为住所(提存法第四条)
3.债权人在中华民国无最后住所,或不能确知孰为债权人,致难依前二项定其清偿地者,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提存所办理之。
4.强制执行法关於强制执行所得金额、破产法关於破产债权分配金额或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关於清算事件分配金额之提存,由受理强制执行、破产事件或办理清算事件之法院提存所办理之。
5.政府机关依据法律所发给之补偿费或其他公法上金钱给付,其提存由该机关所在地之法院提存所办理之。

提存的程序
1.提存人应先向法院服务中心售状处购买提存书及提存通知书各一式二份(均不得以影印本代之)。如提存物受取人有二人以上时,提存通知书应按增加人数每人加添一份,依式逐项填明并记载联络电话,由提存人签名及盖章后持向提存所初核。
2.提存人应携带国民身分证及印章到提存所办理,并得委任代理人为之,惟应附具委任状,记明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但书及同条第二项之特别代理权(委任状亦可向法院服务中心购买)。其受任人应携带国民身分证及印章。
(1).委任状应加盖提存人於提存时使用之同一印章,如印章前后不同,应附具提存人之印鉴证明书或其他足以证明印章真正之文件。
(2).提存人如侨居国外,无法亲自到场办理者,代理人应提出经驻外单位签证属实之授权书或由侨务委员会所属单位出具之印鉴证明书代办提存。
3.提存所就提存人填妥之提存书、提存通知书,认为合於提存程序者,提存人得迳向本院服务中心驻院代理国库之台湾银行缴纳提存物及提存费(每件在新台币一万元以下者,徵收一百元;逾一万元至十万元者,徵收五百元;逾十万元者,徵收一千元)。於取具国库存款收款书第二通知联、提存费缴款书第六存查联后,连同提存书、提存通知书,再持送提存所覆核分案。
4.提存所收到上开文件,认为应予提存者,应於提存书上载明提存物保管机构名称、地址、收受日期及收受证明,加盖「准予提存」章戳及提存所主任签名章、公印后,一份交由提存人收执,另一份留存,并将提存通知书送达提存物受取权人。
5.提存人提交提存物后三日内,未获本院提存所发给提存书时,得向该所查询原因。
6.填写提存书及提存通知书时,提存人(含受任人)之姓名、住址、身分证统一编号应与身分证明文件所载相同;如得知提存物受取权人之身分证统一编号者,应请一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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