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死亡宣告/遗产管理人等太平洋日报公告刊登
民法死亡宣告/遗产管理人等太平洋日报公告刊登法院民事判决,清偿债务强制执行,民事裁定登报,死亡宣告制度,何谓公示催告,判决离婚。
法院民事裁定办理注意事项
法院公告刊登民事裁定有关刊登事宜,由声请人自行选报刊登。
刊公告内容有一定的时间期限,所以要相当注意,错过刊登送件时间,案件又要重新办理。
裁定请先校对,校对无误后应连同附表於主文所示时间内,登载新闻纸(全版保存,请勿剪开),俟申报权利之期间届满翌日起ㄧ定时间内,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影本及保存之新闻纸全版具状声请除权判决。
公告种类繁多,请务必将所收到公告依规定刊登指定的版面,并将报纸ㄧ大张,注明股别及案号寄回或亲送法院。
提供声请人发生各项事件新闻纸刊登报。民事裁定公告 公示送达登报 公示催告 拍卖公告报纸广告 海外版公告 支票遗失 股票遗失 本票裁定 刊登限定继承 法院夫妻财产制 报纸提存所公告等法院公告,无论您在北部地区、中部地区或南部地区全省各县市皆可服务,免费排版 免费打稿。只要您将资料传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见报。目前配合的文具店、派报社、书局及地政士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於全省各县市约有数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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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催字第***号
声请人***住台北县**市**街**号**楼相对人即失踪人***籍设桃园县**乡**村**邻**街**号身分证统一编号:N*87654321号上列声请人因宣告死亡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对失踪人***(女,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N*87654321号,籍设桃园县**乡**村*邻**街**号)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本裁定登载於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该失踪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翌日起捌个月内,向本院陈报现尚生存,如不陈报,本院将宣告其为死亡。无论何人,凡知该失踪人之生死者,均应於上开期间内,将其所知之事实,陈报本院。
理由
一、按失踪人失踪满7年后,法院得因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之声请,为死亡之宣告。失踪人为80岁以上者,得於失踪满3年后,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条第1项、第2项定有明文。又按修正之民法总则第8条之规定,於民法总则施行后修正前失踪者,亦适用之,民法总则施行法第3条第3项前段亦规定甚明。
二、本件声请意旨略以:相对人即失踪人***(民国**年**月**日生),於**年**月**日登山失踪后即行方不明,迄今已逾7年,爰依法声请准对失踪人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语。
三、查声请人所陈事实,业据提出受(处)理查寻人口案件登记表、户籍誊本、山难剪报、搜救工作执行情形报告为证,本院并依职权调查相对人户籍资料、户籍地住居情形、前科、在监押、税务、失踪人口协寻结果、入出境及劳健保等资料为证,核与所述情节相符,堪信声请人所陈应属真正。从而,失踪人***其失踪迄今既已满7年以上,则声请人依首揭规定声请对之为死亡宣告前之公示催告,自属合法有据,应准许之,并依法谕知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之限期内,将本裁定登载於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
四、依民事诉讼法第628条,裁定如主文。
中华民国100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如对本裁定抗告须於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
中华民国100年**月**日书记官***
台湾**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财管字第**号
声请人***住台北县**市**路**号居桃园县**镇**路**号关系人***住台北县**市**街**号
上列声请人声请对被继承人***选任遗产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选任***(女、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F*********号为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A*********号、生前籍设台北县**市**街**号**楼、民国**年**月**日死亡)之遗产管理人。准对被继承人***大陆地区以外之继承人为承认继承之公示催告。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内,将本裁定登载於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如有被继承人***之大陆地区以外之继承人,应自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壹年内向本院陈报承认继承,如不於公示期限内申报承认继承时,被继承人之遗产於大陆地区之继承人依法继承、清偿债权并交付遗赠物后有剩余者归属国库。程序费用由被继承人***之遗产负担。
理由
一、按先顺序继承人均抛弃其继承权时,由次顺序之继承人继承,其次顺序继承人有无不明或第4顺序之继承人均抛弃其继承权者,准用关於无人承认继承之规定,民法第1176条第6项定有明文;又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有无不明,而无亲属会议或亲属会议未於民法第1177条所定1个月内选定遗产管理人时,利害关系人得声请法院选任遗产管理人,同法第1178条第2项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声请意旨略以: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A*********号、生前籍设台北县**市**街**号**楼)於**年*月**日死亡,声请人为被继承人之抛弃继承人,因其第一、二、三顺位继承人均抛弃继承权,无第四顺位继承人,是否仍有应继承之人不明,而其亲属会议并未於一个月内选定遗产管理人,致声请人对上开遗产无法行使权利。为确保声请人之权利,请求钧院依法选任被继承人之遗产管理人。
三、经查,声请人上开主张,业据其提出本院**年**月**日板院***OO年度继字第***号函影本、**年**月**日板院***OO年度继字第****号函影本、桃园县大溪地政事务所土地登记补正通知书影本、继承系统表、户籍誊本、建物誊本、土地誊本、桃园县政府地方税务局房屋税籍证明书影本、桃园县大溪镇户政事务所门牌证明书等件为证,并经本院依职权调阅本院OO年度继字****号、OO年度继字第****号抛继承卷宗查明无讹,自堪信为真实。
四、从而,声请人以利害关系人身分声请选任被继承人***之遗产管理人,核与首揭规定尚无不合。经核***为被继承人***之配偶,此有户籍誊本附卷可稽,对於被继承人之遗产管理事件应甚熟稔,并就遗产管理人职务之遂行,有所助益,且其亦已抛弃继承,要不致有利害偏颇之虞,是本院认以选任***为被继承人***之遗产管理人为适当,并依法为限期承认继承之公示催告。
五、又按民法第1185条规定,第1178条所定之期限届满,无继承人承认继承时,其遗产於清偿债权,并交付遗赠物后,如有剩余,归属国库,附此叙明。
六、依非讼事件法第157条,裁定如主文。
中华民国100年**月**日家事庭法官***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如不服本裁定应於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
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办理失踪人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之程序
管辖法院:专属失踪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辖。
声请人: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
声请状应表明原因、事实及证据。
声请要件(以失踪日起算):
1、失踪人失踪满七年。
2、年满八十岁失踪届满三年。
3、特别灾难届满一年。
4、失踪人之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始得声请。
检附文件:
△失踪人之户籍誊本。
△利害关系人之证明文件。
△警局报寻失踪人口证明或邻、里长之证明。
待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后,详细核对(如有错误应声请更正),并於法院指定日期或期间将裁定全部内容(不能删减)刊登公报、新闻纸(报纸不得剪裁)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
声请人未依指定日期或期间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
登报后待陈报生存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另行持公报、整版新闻纸(报纸不得剪裁)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公示催告裁定具状声请死亡宣告。
等候法院开庭通知。
待收到死亡宣告判决书后至户政事务所办理死亡户籍登记。
声请费用:办理公示催告新台币1000元。办理死亡宣告新台币1000元。
何谓死亡宣告
民法对因失踪而生死不明之自然人於经过一段时间后,授权法院得因利害关系人之申请为死亡宣告。法律上推定该自然人已经死亡但事实上被宣告者并不一定真的已死亡,所以宣告后如果有证据可证明被宣告者仍然活著,死亡宣告可撤销。
死亡宣告意义
对於失踪人为避免其相关法律关系长期处於未决的状态,使失踪之人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由法院宣告其死亡,以终结该失踪人住所地为中心之法律关系。
死亡宣告要件(民法第8条)
失踪人失踪满七年后,法院得因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之声请,为死亡宣告。失踪人为八十岁以上者,得於失踪满三年后,为死亡之宣告。失踪人遭遇特别灾难者,得於特别灾难终了满一年后,为死亡之宣告。
死亡宣告效力(民事诉讼法第640条)
撤销死亡宣告或更正死亡之时之判决,不问对於何人均有效力。但判决确定前之善意行为,不受影响。因宣告死亡取得财产者,如因前项判决失其权利,仅於现受利益之限度内,归还财产之责。
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如何选定选任?
无人承认之继承:
民法第1177条规定无人承认之继承於继承开始时,继承人之有无不明者,由亲属会议於一个月内选定遗产管理人,并将继承开始及选定遗产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报明。
民法第1178条亲属会议依前条规定为报明后,法院应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个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继承人,命其於期限内承认继承。无亲属会议或亲属会议未於前条所定期限内选定遗产管理人者,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得声请法院选任遗产管理人,并由法院依前项规定为公示催告。
民法第1178-1条规定继承开始时继承人之有无不明者,在遗产管理人选定前,法院得因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之声请,为保存遗产之必要处置。
遗产管理人之职务:
一、编制遗产清册。
二、为保存遗产必要之处置。
三、声请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间,公告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及受遗赠人,命其於该期间内报明债权及为愿受遗赠与否之声明,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及受遗赠人为管理人所已知者,应分别通知之。
四、清偿债权或交付遗赠物。
五、有继承人承认继承或遗产归属国库时,为遗产之移交。
前项第一款所定之遗产清册,管理人应於就职后三个月内编制之;第四款所定债权之清偿,应先於遗赠物之交付,为清偿债权或交付遗赠物之必要,管理人经亲属会议之同意,得变卖遗产。
遗产管理人之义务:
1.遗产管理人,因亲属会议,被继承人之债权人或受遗赠人之请求,应报或说明遗产之状况。
2.遗产管理人非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三款所定期间届满后,不得对被继承人之任何债权人或受遗赠人,偿还债务或交付遗赠物。
遗产管理人之权益:
依民法第1183条规定 遗产管理人得请求报酬,其数额由亲属会议按其劳力及其与被继承人之关系酌定之。
其他规定:
第1182条被继承人之债权人或受遗赠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三款所定期间内为报明或声明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
第1184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所定之期限内,有继承人承认继承时,遗产管理人在继承人承认继承前所为之职务上行为,视为继承人之代理。
第1185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所定之期限届满,无继承人承认继承时,其遗产於清偿债权并交付遗赠物后,如有剩余,归属国库。
声请选任遗产管理人之程序:
管辖法院: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辖。
声请人: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
声请状应表明原因、事实及证据。
声请书应记载下列事项:
声请人。
被继承人之姓名、最后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时及地点。
声请人为利害关系人时,其法律上利害关系之事由。
检附文件:被继承人除户之户籍誊本、继承人有无不明或继承系统表、继承人均抛弃继承之证明。
声请人为利害关系人时,其利害关系之证明文件。
无亲属会议或亲属会议不能召开或召开有困难,或亲属会议经召开而不为或为能决议,或亲属会议未於继承开始时1个月内选定遗产管理人之证明文件。
等候法院开庭通知或待法院裁定。
待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后,应详细核对(如有错误应声请更正),并於法院指定日期或期间将裁定内容全部(不能删减)刊登公报、新闻纸(报纸不得剪裁)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并将登载之报纸等检送1份至法院。
声请人未依指定日期或期间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
声请费用新台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