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第一次拍卖公告刊登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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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法拍土地被拍卖原因
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为取回债权之债务纠纷,并透过法院来执行拍卖的房屋或土地!
如何申请查封
债权人必须先查明债务人的财产,才可以声请查封。债权人要证明所要查封的财产是债务人所有。如果是房地产,要提出该不动产最近七日内的登记誊本。如果是未办理保存登记的房子,应提出税捐处或乡镇区、市公所的纳税或产权证明文件以及基地的登记誊本。如果要查封债务人太太的财产,要提出户籍誊本,证明两人是夫妻。但如夫妻有登记分别财产,就不能查封。如果查封兴建中,尚未办理保存登记的建筑物,应提出建筑执照及起造人名册或使用执照影本,以及基地的登记誊本,以证明产权。法官审查前述要件完备后,就定期通知债权人(但不通知债务人)实施查封。债权人接到通知后必须按时向承办书记官报到,依法缴纳执行人员旅费,并导往现场查封。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到,可认为无执行之意思者,法官即予结案。债权人如果无法到场引导,可以提出委任书委任他人前来缴费并引导。委任书上所盖债权人的印章要与强制执行声请状[第一张状纸]所盖印章相同,以避免冒充。查封时,预料债务人可能抗拒时,可通知警察或宪兵到场协助维护秩序。关於宪警的出差旅费,应由债权人预纳,视为执行费用。查封的动产或不动产,都不能超过债权额太多,否则不予查封,以免影响债务人权益。债务人或任何人擅自取下或撕毁封条时,即触犯刑法第一三九条之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
法院查封房屋房子后多久开始拍卖
第一次拍卖-法院所定的拍卖期日,依强制执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拍卖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拍卖之不动产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拍卖最低价额,而到场之债权人於拍卖期日终结前声明愿承受者,执行法院应以该次拍卖所定之最低价额,将不动产交债权人承受,并发给权利移转证书;其无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执行法院定期再行拍卖。依前项规定再行拍卖时,执行法院应酌减拍卖最低价额,酌减数额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依最高法院民国86年抗字第 1681 号裁判要旨:「...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拍卖之不动产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最低价额,「到场」之债权人必须於「拍卖期日终结前」声明愿承受,执行法院始得依该次拍卖所定之最低价额,将不动产交债权人承受。本件抗告人未於第六次(现最多至减价拍卖)拍卖期日到场,亦未於拍卖期日终结前为承受之意思表示,自不得於拍卖期日后再为承受之主张。」
第一次拍卖:如无人投标,就会降2成〔即打8折减价〕拍卖前会先公告14天。
法拍屋买卖流程
债权人声请执行 → 法院收状 → 民事执行处分案 → 执行处推事排定 → 书记官执达员执行查封 → 鉴价及函地政查封登记 → 向债权债务人及相关人询价 → 公告及登报定期拍卖 → 第一次拍卖 → 第二次拍卖 → 第三次拍卖 → 应买公告 → 拍定或承受 → 查核增值税 → 拍定人或优先承买权人缴纳价金 → 核发权利移转证书及函地政涂销登记 → 制作分配表 → 订出分配日期 → 发款 → 拍定人声请点交 → 命债务人自动履行 → 书记官现场履勘 → 强制执行点交 → 执行完毕
法拍屋如何鉴价
不动产鉴价是依据强制执行法第八十条(拍卖不动产,执行法院应命鉴定人就该不动产估定价格,经核定后,为拍卖最低价额),鉴价分土地、建物、其他地上物三部分,台北、士林、基隆、板桥等法院是委托民间鉴价公司鉴价,另有法院土地部分是委托地政事务所或地价评定机构,建物则委托当地乡镇市公所或建筑师公会不动产鉴定之价格多会与市价不相同,法院执行处会发文徵询债权人及债务人对不动产鉴定之价额表示意见,如债权人及债务人不表意见时,即为第一次拍卖最低价额。
法拍屋投标时间
第一次拍卖
拍卖当日,由法官亲自主持开标,并当众朗读之。
强制执行法注意事项四十八:
(一)拍卖开标时间,宜指定为每日上午九时半至十一时,或下午二时至四时之间。
(二)以投标方法拍卖不动产者,应依照拍卖公告所载时间准时开标,纵当事人请求延缓开标时间,亦不应准许。
(三)执行推事应在法院投标室当众开示投标书,并朗读之。关於通讯投标之开标,应先当众审查 投标书是否密封及有无附缴保证金,暨具备其他应备要件。
(四)开标,应以应买人所出价额达该次拍卖标的物之最低价额并系最高价者为得标。开标情形,应记明於拍卖笔录。
拍卖公告各项事件
给付薪资强制执行事件,返还消费借贷款强制执行事件,履行契约强制执行事件,损害赔偿强制执行事件,给付借款强制执行事件,强制执行法,清偿债务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所有不动产,拍卖抵押物强制执行事件,给付票款强制执行事件,清偿票款强制执行事件,给付贷款强制执行事件,给付工程款强制执行事件等各项事件
拍卖公告内容
1 标的物-法拍屋所在地址、土地、建物面积、楼层结构、屋龄。
2 主要用途-法拍屋的主要用途。如果是自己居住,最好选择住家。
3 土地使用分区-土地使用是以使用分区为准,通常作为住宅的土地都是属於建筑用地。
4 拍卖底价及保证金-土地与建筑物合计的拍卖总底价,以及拍卖前要缴纳的保证金。
5 拍卖绦件-法院是否进行点交。
6 拍卖时间地点-执行拍卖投标的时间与执行的法院。
台湾OO地方法院公告(第一次拍卖)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1年00月00日 发文字号:O院O98司OO字第00000号
主旨:公告以投票方法拍屋卖本院98年度司执第00000号债权人OOO与债务人OOO间损害赔偿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有关事项。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
公告事项:
一、不动产所在地、种类、权利范围、实际状况、占有使用情形、拍卖最低价额、应买卖格或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均详如附表。
二、保证金如附表。保证金缴纳方式及相关事项:〈一〉票据:甲、全国各银行总行或个分行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本票或汇票。乙、农会、信用合作社签发,以合作金库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或各地分行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或汇款。附注:因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台南分行为本院国库金办行,请投票人尽量开立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台南分行付款汇票或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台南分行或正义分行本行支票缴款,因上述支票毋须透过交换手续,当场即可由缴款处制发正式收据:如以其他票据缴纳,则有缴款处先行制发临时收据,俟缴款处将正式收据送教执行处各承办股后,由承办股寄发其他文件时一并寄送。丙、投标人题出之保证金票据收款人如非记载『台湾OO地方法院』者,该票据由受款背书,否则视为投票无效。〈二〉以票据为保证金者,将票据连同投票单密封后放入保证金封存袋,一并放入标匦,未将保证金放进封存袋或所缴纳之票据非第〈一〉项之票据者,其投票无效。如果得标者,保证金抵充价款,未得标者,由投标入当场领回。
三、头标日时:民国101年00月00日上午9时起,将投标书暨保证金封存袋封妥,投入本院投标室〈一〉第1至4号标匦内。
四、开票日时:民国101年00月00日上午10时30分。
五、鉴定照片仅供参考,头标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标的物现况。
六、拍定人就拍卖物之瑕疵担保请求权。
七、其他事项,请阅本院公告栏揭示之公告及本院头标室张贴之地方法院民世执行处不动产投标参考要点。
八、本公告系有债权人摘录登载,如有错误,以张贴於公告处之公告为准。
附表:标别;甲101年度司执第0000号财产所有人:O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