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商品介绍
2
报纸广告代办代理商-股票遗失公示催告范例3
https://www.yp123.url.tw/ 刊登报纸广告|法院公告登报
首页 登报费用 公示催告登报费用 报纸广告代办代理商-股票遗失公示催告范例
158

报纸广告代办代理商-股票遗失公示催告范例

公示催告登报费用 Click here


报纸广告代办代理商-股票遗失公示催告范例股票遗失登报,报纸广告价钱,报纸广告代登,声请公示催告,股票遗失登报范例
全国版广告刊登-自由时报分类广告刊登,联合报登报费用,苹果刊登广告,中国时报广告刊登,太平洋日报,民众日报报社等各报公告刊登,全省报纸分类广告、法院公告登报。登全国版及国外版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达范例、公示催告登报费用、失踪人死亡宣告、司法院法拍屋拍卖公告、海外版、支票遗失登报、股票遗失如何办理、刊登本票裁定、限定继承登报、提存所公告、清算人公告、法人变更登记及设立登记、筹备会公告、祭祀公业公告、债权公告、如何登报遗失。报纸广告刊登价格价钱免费项目:排版、打稿校稿并寄送报纸与收据至府上或陈报法院。登报纸广告费用:分类广告价格最便宜的报纸平均1字不到1元。无论您在台中、彰化、南投、云林、嘉义、台南、高雄、屏东、宜兰、花莲、台东、基隆、台北、桃园、新竹、苗栗或澎湖、金门、马祖等外岛地区,全省各县市皆可服务。登报公告业务欢迎相关行业长期配合,亦欢迎公司或个人,E-MAIL或拨服务专线委刊公告。
报纸广告刊登/报纸广告代理商
刊公告热线:(02)22616645
传真专线:(02)22660730
电子信箱:
ao79080@yahoo.com.tw

营业时间:周一~周五,早上9:00至下午6:00
请将公告、公文内容传真或e-mail并注明联络方式,本社收到后会有专人与您联系!
(非上班时间也可传真或mail刊登内文,我们会於上班时间与您联系)
有关刊登刊登法院公告费用及登报费用如何计算欢迎拨登报热线洽询!大篇幅刊登另有优惠!

股票遗失被盗或毁损时,股东或合法持有人应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股东应检附下列文件,向公司或股务代理部申请挂失手续:委托他人办理时,自然人应出具委托书及受托人之身分证影本一份,并加盖股东原留印鉴;法人应出具申请函。第一手股票或已过户挂失
1.警察局报案证明(载明挂失股票名称、股票号码、持有人、股数 等)。
2.原留印鉴。
3.股票挂失申请书(由公司或股务代理部提供)。
4.身分证影本一份。
5.委托他人办理:自然人股东应出具委托书,法人股东应出具申请函,所出具委托书或申请函,均应签盖留存公司之签名式或印鉴。
二、向发行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声请『公示催告』:股东向公司或股务代理部申请股票挂失后,应於五日内依民事诉讼法持公司或股务代理部所发之挂失函向该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声请公示催告,并将公示催告声请状副本(即加盖『法院收状章』声请状原稿)及法院收文收据影本各一份送交公司或股务代理部。逾期未办理者,依据股务处理准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得注销挂失之申请。
三、将法院之『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全文刊登报纸:公示催告经法院裁定后,法院将邮寄裁定书予股东,股东依其裁定书内容刊登报纸,一份报纸股东自行留存,一份报纸连同裁定书影本送交公司或股务代理部,两份报纸请整版留存,勿迳行剪下。
四、向法院声请『除权判决』:自登报日起6个月公示催告期满后,三个月内股东检附报纸一份、裁定书正本、印章向法院声请除权判决。
五、向公司或股务代理部办理补发新股票:俟除权判决裁定后,请检附除权判决书正本填具『股票挂失补发申请书』并加盖原留印鉴,向公司或股务代理部声请补发新股票。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者,其股息、红利、配股等从属权利,须俟公司或股务代理部接获法院除权判决书后方可领取。股东若於办理挂失后又寻获股票者,应填具『股票挂失撤销申请书』并加盖原留印鉴,向公司或股务代理部办理挂失撤销;若已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者,除填具『股票挂失撤销申请书』外,应加附撤销公示催告声请状副本(即加盖『法院收状章』之声请状原稿)。

在什么情形下,要向法院声请公示催告?
当你有支票、本票、汇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书转让之证券遗失、灭失或被窃时,除了先到付款行库或发行公司办理挂失手续外,就要尽快的到法院办理公示催告,以免遭第三人主张权利及即早可以领取挂失止付之票据金额,或到发行股票公司声请另行发给股票,以便得行使权利。

声请公示催告,要怎么办理?如何声请公示催告?
1.声请公示催告时,应由丧失证券之权利人向法院声请。
2.当事人办理挂失止付后,要拿付款行库所书写盖妥印鉴之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或股票发行公司所核发之函件或证明,并带身分证、印章到付款地或证券所载履行地之法院办理声请公示催告。若本人无法到场,可备妥委任状委托他人前来办理。
3.声请公示催告应撰写民事书状用纸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务处购买,每份新台币2元),得请求诉讼辅导之人员代为撰写,如自为撰写者,可依声请公示催告(支票)范例、声请公示催告(股票)范例格式,填写正副本一式二份。
4.持声请公示催告书状正本至法院收费处缴纳声请费用新台币1,000元。
5.持声请公示催告书状正本连同绿色缴费单一并送交法院服务处收状窗口,取得核发之收据后,再连同声请书状副本一并送交付款行库或发行股票之公司备查。
6.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上所记载之「通知止付人」或发行股票公司所发证明记载之权利人,应与声请公示催告者相同。
7.声请人收到法院寄发之公示催告裁定后,应详细核对记载之姓名、票据号码、金额、发票日期及其他记载,如发现有错误或漏写,应速请求更正裁定后才登报,如登报后始发觉裁定内容有错误或漏写,亦应即请求更正裁定,并将更正裁定登报。
8.裁定如无记载错误或漏写,应将裁定内容全部(裁定书内的每一个字都要登执,不能删减)刊登新闻报纸(不限版面和报社),如擅自删减裁定内容登报,则不生效力。又如未将裁定登报,则不得声请除权判决。
9.当事人丧失本票声请公示催告时,除依服务处提供之范例格式填写外,并应载明到期日或无到期日。

声请公示催告已收到裁定且登报后应如何处理?
自登报日起满6个月之翌日起算「3个月内」,声请人须持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报纸全版具状向法院声请除权判决,声请时须缴纳1,000元裁判费。
法院不会主动通知声请人何时声请除权判决,故声请人须於登报后自行留意声请除权判决之时间。

声请除权判决期限,要怎么办理?
等公示催告申报权利期间(此期间以裁定内所载者为准,自最后登报日起算)届满三个月内,拿裁定及报纸乙份声向法院请办理除权判决。(例如:裁定记载申报权利之期间为6个月,应於登报之日起算6个月后之3个月内办理除权判决,亦即不能超过9个月,如果超过9个月就要再重新登报一次,申报权利期间重行起算)。

股票遗失办理除权判决之手续
一、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后,应详细核对裁定上之姓名、住址、票据号码、金额、发票日、付款人、发票人及其他记载有无错误<如有错误应声请更正>,如无错误时请将裁定内容依主文第二项所示之期间内刊登报纸<不得剪裁>,未於上开期间内登报纸者,依民事诉讼法第五四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
二、登报后待申报权利期间<公示催告裁定主文第三项所列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持报纸、公示催告裁定、图章至法院声请除权判决。
三、等候开庭通知。
四、收到判决书后可去银行或发行股票公司即可领取止付之金额或股票。
注:刊登新闻纸,只须登一天即可,并自行留存一份<不得剪裁>,无须寄回本院。非讼中心办理手续仅至核发公示催告裁定,后续声请除权判决或其他法律问题<如遗失之票据已寻获、撤回公示催告…等等>,请至『诉讼辅导科』洽询。
以上仅做参考实际依法院公告为准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中华民国玖拾玖年*月拾*日发文
中院***99司财管**字第***号
主旨:本院99年度司财管第**号指定遗产管理人事件,公告对被继承人***之继承人为公示催告乙事。
依据:民法第1178条、第1185条、第1176条第6项、非讼事件法第150条、第152条准用民事诉讼法第542条。
公告事项:
一、被继承人:***(女、身分证统一编号B*********号,生前籍设台中市**区*路*号,於民国98年*月*日死亡)。
二、应陈报人:被继承人之继承人。
三、遗产管理人:***律师(男、住:台北市*路*段*号*楼)。
四、声请人**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国99年*月*日声请对被继承人之遗产指定遗产管理人乙事,经本院於99年*月*日以99年度司财管字第**号指定遗产管理人事件,裁定选任***律师为遗产管理人在案,本院依法应进行公示催告程序。凡被继承人之继承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1年向遗产管理人为承认继承之声明。
五、公示催告所定期限届满,无继承人承认继承时,被继承人之遗产於清偿债权并交付遗赠物后,如有剩余,归属国库。
院长***司法事务官***决行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中华民国玖拾玖年*月*日发文中院***98司继***字第*****号
主旨:为公告本院99年度司继字第***号对被继承人***之债权人为公示催告乙事。
依据:民法第1157条、非讼事件法第142条。
公告事项:
一、陈报人:***(女、地址:台北市**区**路*号)、***(女、地址:南投县**市**街*号)、***(男、地址:南投县**市**路*号)、***(女、地址:住台中县**市**路*号)即被继承人***之继承人。
二、被继承人:***(男、身分证统一编号:P*********号,生前籍设:台中县**乡*路*号,於民国*年*月*日死亡)。
三、陈报人於民国*年*月*日开具被继承人***之遗产清册陈报本院乙事,业经本院於99年*月*7日以98年度司继字第***号陈报遗产清册事件准予备查在案,本院依法应进行公式催告程序。凡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6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
四、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如不於前开期间内报明债权,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权利。
院长***司法事务官***决行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催字第***号
声请人***住台北市**路*段***号*楼上列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证券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本裁定送达后二十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法官***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支票附表:99年度催字第***号编号1发票人***付款人*****信用合作社**分社票面金额(新台币)**,**元支票号码BH*******发票日期(或到期日)99年**月**日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号
声请***(即***之继承人)住台北市**路*段**巷**弄**号**楼上列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股票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二十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务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号编号001发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号码**-**-*******-*张数1股数1000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号
声请人***住**县**市**路**号上列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支票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二十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务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号编号001发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商业银行**分行发票日99年**月**日票面金额(新台币)**,***元支票号码SG*******

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催字第***号
声请人***住**县**市**路**号 联络地址:**县**市**路**号上列声请人因宣告***死亡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失踪人***(男,**年**月**日生,最后设籍地:**县**市**路**号)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为宣告死亡之公告催告。
二、该失踪人应於本公示催告黏贴於法院牌示处之翌日起参个月内,向本院陈报现尚生存,如不陈报,本院将宣告其为死亡。
三、无论何人,凡知该失踪人之生死者,均应於上开十日以前,将其所知之事实,陈报本院。
四、声请人应於送达后20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1日。
理由(略)
中华民国99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如不服本裁定应於送达后10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号
声请人***住台北县新店市**街**巷**号声请人因公示催告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证券之人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内将本公示裁定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票据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票据。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票据,本院将宣告该票据为无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应於裁定送达后10日内,以书状向本院司法事务官提出异议。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务官***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99年度司催字第***号
声请人***住台中市*区*街*号*楼上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证券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本裁定登报。
三、持有附表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依声请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五、如对本裁定不服,应於裁定送达后10日之不变期间内,以书状向本院司法事务官提出异议。
支票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号编号001发票人***付款人**商业银行**分行发票日99年*月*日票面金额(新台币)*元支票号码*备考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务官***

420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