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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高雄地方法院-司法院法拍屋公告登報1字不到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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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公告方法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規定:「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1.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
2.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3.公開發行報紙刊登(債權人先墊費並刊登於公開發行之縣、市版新聞紙)。
4.法院法拍屋網站(法院自行拍賣之案件),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網站(法院委託該公司拍賣案件)。

目前配合的派報社、書局、文具店及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各類公告登報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個人或公司,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刊登地方法院公告、報紙分類廣告服務中心,代理全省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刊登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英文郵報/民眾日報等各報分類廣告、全省報紙人事公告、法院公告等線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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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刊登報紙線上資訊
詢問專線:02-22616645 曾經理
傳真專線:02-22660730
聯絡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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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第*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雄院*99司執*字第*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索取,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日(每日上午八時卅分至下午五時)在本院民事執行處公告欄。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99年*月*日下午2時3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本院執行處投標室自97年5月26日起移至河東路10號新光人壽大樓5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99年*月*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本院執行處投標室自97年5月26日起移至河東路10號新光人壽大樓5樓)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七、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提出身分證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具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八)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九)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二、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高雄市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三、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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