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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报纸分类 - 地方法院公示送达范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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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公示送达 声请公示送达 职权公示送达 公示送达之方法及生效时期 公示送达证书
所谓的公示送达,是指无法把文书送交给文书收受人时,依一定的公示方式,经过一定的期间,在法律上即视为与实际上交付文书收受人同样的效力。通常会采用公示送达的原因,最主要是因为送达的处所不明,在查明户籍所在地仍然无法送达之后,具状向法院声请公示送达。公示送达应由「法院书记官保管送达的文书」,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可以刊登公报或新闻纸,通知应受送达人随时向书记官领取。对在国内的人为公示送达,自张贴公告之日起算,如果以登报的方式进行时,自最后登报之日起算,经过二十日发生效力。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
声请公示送达(民事诉讼法第149条)
一、对於当事人之送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诉法院得依声请,准为公示送达:
1.应为送达之处所不明者。
2.於有治外法权人之住居所或事务所为送达而无效者。
3.於外国为送达,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办理,或预知虽依该条规定办理而无效者。
二、驳回前项声请之裁定,得为抗告。
三、第一项所列各款情形,如无人为公示送达之声请者,受诉法院为避免诉讼迟延认有必要时,得依职权命为公示送达。
四、原告或曾受送达之被告变更其送达之处所,而不向受诉法院陈明,致有第一项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诉法院得依职权,命为公示送达。
职权公示送达(民事诉讼法第150条)
依前条规定为公示送达后,对於同一当事人仍应为公示送达者,依职权为之。
公示送达之方法(民事诉讼法第151条)
一、公示送达,应由法院书记官保管应送达之文书,而於法院之公告处黏贴公告,晓示应受送达人应随时向其领取。但应送达者如系通知书,应将该通知书黏贴於公告处。
二、除前项规定外,法院应命将文书之缮本、影本或节本,登载於公报或新闻纸,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
公示送达之生效时期(民事诉讼法第152条)
一、公示送达,自将公告或通知书黏贴公告处之日起,其登载公报或新闻纸者,自最后登载之日起,经二十日发生效力;就应於外国为送达而为公示送达者,经六十日发生效力。但第一百五十条之公示送达,自黏贴公告处之翌日起,发生效力。
公示送达证书(民事诉讼法第153条)
为公示送达者,法院书记官应作记载该事由及年、月、日、时之证书附卷。

 

刊登法院公示送达公告 - 依职权裁定确定诉讼费用额事件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00年0月00日  发文字号:O院98年度OO字第00号
主旨:公示送达相对人OOO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9 条第1项及第151 条第1 项、第2项
公告事项:
一、本案是98年度家他字第43号依职权裁定确定诉讼费用额事件。
二、应送达之裁定正本,现由本书记官保管,相对人OOO得随时来院领取。
三、裁判缮本如附件。
书记官: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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