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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请公示催告
一、当事人因支票、本票、汇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书转让之证券遗失、灭失或被窃,声请公示催告,应由丧失证券之权利人为之。如为票据,应先到付款行库(即银行、合作金库、邮局、合作社或农),办理挂失止付手续。如为股票,应先到发行公司办理挂失手续。
二、然后持付款行库所书写盖妥印鉴之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或股票发行公司所核发之函件或证明,并带身分证、印章到付款地或证券所载履行地之法院办理声请公示催告,若本人无法到场,可备妥委任状委托他人前来办理。
三、声请公示催告应撰写民事书状用纸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务处购买,每份新台币二元),得请求诉讼辅导之人员代为撰写,如自为撰写者,可依服务处提供之范例格式,填写正副本一式贰份。
四、持声请状正本至法院收费处缴纳声请费用新台币壹仟元。
五、持声请正本连同绿色缴费单一并送交法院服务处收状窗口,取得核发之收据后,再连同声请状副本一并送交付款行库或发行股票之公司备查。
六、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上所记载之「通知止付人」或发行股票公司所发证明记载之权利人,应与声请公示催告者相同。
七、声请人收到法院寄发之公示催告裁定后,应详细核对记载之姓名、票据号码、金额、发票日期及其他记载,如发现有错误或漏写,应速请求更正裁定后才登报,如登报后始发觉裁定内容有错误或漏写,亦应即请求更正裁,并将更正裁定登报。
八、裁定如无记载错误或漏写,应将裁定内容全部(不能删减)刊登新闻报纸(不限版面和报社),如擅自删减裁定内容登报,则不生效力。又如未将裁定登报,则不得声请除权判决。
九、当事人丧失本票声请公示催告时,除依服务处提供之范例格式填写外,并应载明到期日或无到期日。

声请除权判决
一、将刊公示催告之报纸全张保存(不要剪裁)或寄送法院附卷,俟申报权利期间(此期间以裁定内所载者为准,自最后登报日起算)届满三个月内,持裁定、报纸乙份声请办理除权判决。(例如裁定记载申报权利之期间为六个月内於登报之日起六个月后之三个月内办理除权判决亦即不能逾越九个月,如超过九个月即应重行登报)
二、声请除权判决,亦可委托他人代理,惟应提出委任状,并撰写民事书状用纸乙份(新台币二元)可请求法院服务处诉讼辅导人员代撰或自行依照范例撰写除权判决声请状。
三、持书妥之除权判决声请状至法院收费处缴纳声请费用新台币一千元。
四、将书状绿色缴费单、裁定、报纸一并送交法院收发室(服务处收状窗口)。
五、声请人收到法院民事庭出庭通知后,得亲自或委托诉讼代理人於言词辩论期日到场,如不於言词辩论期日到场者,应自迟误时起二个月内声请法院另定新期日,如再迟误新期日,则不得声请再定新期日。
六、开庭辩论终结宣示判决后声请人会收到法院民事庭寄发之除权判决书正本。
七、持判决书正本即可到付款行库领取挂失止付之票据金额,或到发行股票公司,声请另行发给股票。

法院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
声请人000住台北县000路00巷0号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ㄧ、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证券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本裁定送达后20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1日、声请人未依前项规定登载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中华民国00年00月00日新竹简易庭.正本系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应於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中华民国98年00月00日 书记官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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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公告内容有一定的时间期限,所以要相当注意,错过刊登送件时间,案件又要重新办理。
公告种类繁多,请务必将所收到公告依规定刊登指定的版面,并将报纸ㄧ大张,注明股别及案号寄回或亲送法院。
除附记免登载外其余应全部登载。校对无误后,将新闻纸全版保存(请勿剪开) 。
声请人收到公告后请核对,如发现错误请洽承办人更正;如正确请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报纸乙日,并将整页报纸送该处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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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刊登专线02-22616645曾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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