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法人登记/财团法人变更登记-公告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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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财团法人登记
一、财团法人设立登记之声请及检附文件
(一)声请人先向本院服务中心售状处购买法人登记声请书一份或於本院网站下载,逐栏详细填写,由声请人全体董事、监事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二) 附送之文件:(第 2 至 9 项文件应提出送经主管机关监督审核、验印之证明文件正本。)
主管机关核准设立之公函影本一份。
捐助及组织章程一份(捐助章程由捐助人、遗嘱或遗嘱执行人定之,章程之内容应符合民法总则之规定,并应载明订立之日期)。
捐助人会议纪录(议定捐助章程及遴聘首届董事,会议纪录未端,应由主席及纪录签章,附件应装订於会议纪录后,以期文件完整)。
第一届董、监事会议纪录(选举董事长、常务董事、常务监事等)会议纪录末端应由主席及纪录签章,附件应装订於会议纪录后,以期文件完整)。
董、监事名册一份(载明届别及任期起讫期间,董、监事住址应记载户籍地址)。
全体董、监事愿任同意书一份(注明届别及任期起讫期间)。
法人印信(图记)及董、监事签名式或印鉴式二份(以盖在同一张印鉴式为宜。印信 (图记)及签名式或印鉴式应与声请书、愿任同意书等文件之签名或印鉴相符。嗣后如有任何声请,并以此印鉴章或签名式为准)。
财产清册一份。
捐助人名册。捐助财产者应附承诺书,如系不动产者并附土地或建物登记誊本,如系动产者并附银行存款证明或公司股票证明。
全体董、监事户籍誊本或身分证正、背面影本一份
代理人应附具委任状载明住所及送达处所、连络电话号码(由声请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声请费新台币1 , 000元。
二、法人名称变更登记之声请及附送文件
(一)声请人先向本院服务中心售状处购买法人变更登记声请书一份或於本院网站下载,变更事项栏应载明: (1) 原法人名称财团法人0000000变更为新法人名称财团法人0000000。 (2) 法 人印信(图记)变更。声请人由现任董事半数以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主管机关核准变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原经主管机关验印之捐助及组织章程影本一份
经主管机关验印之董事会议纪录正本一份(会议纪录末端,应由主席及纪录签章,附件应装订於会议纪录后,以期文件完整)。
更名后法人印信(图记)式正本二份(经主管机关验印之正本)。
法人登记证书原本缴回。
代理人应附具委任状载明住所及送达处所、连络电话号码(由声请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声请费新台币500元。
三、法人主事务所变更登记之声请及附送文件
(一)声请人先向本院服务中心售状处购买法人变更登记声请书一份或於本院网站下载,变更事项栏应载明:原主事务所为台北市0000000000变更为台北市0000000000。声请人由董事长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主管机关核准变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原经主管机关验印之捐助及组织章程影本一份。
经主管机关验印之董事会议纪录正本一份(会议纪录末端,应由主席及纪录签章,附件应装订於会议纪录后,以期文件完整)。
法人登记证书原本缴回。
代理人应附具委任状载明住所及送达处所、连络电话号码(由声请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声请费新台币500元。
四、法人董、监事改选(任期届满改选)变更登记之声请及附送文件
(一)声请人先向本院服务中心售状处购买法人变更登记声请书一份或於本院网站下载,变更事项栏应载明:(1) 第0届董、监事任期届满,改选产生第0届董、监事,分别载明连任者及新任者姓名。 (2) 代表法人之董事:000。 (3) 董、监事印鉴(新任董、监事印鉴)或(连任董、监事 000及新任董、监事印鉴)。由声请人现任董事(含连任及新任)半数以上签名或盖章, 并加盖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 第 3 至 5 项文件应提出已送经主管机关监督审核、验印之证明文件正本。)
主管机关核准变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原经主管机关验印之捐助及组织章程影本一份。
董、监事会议纪录一份(董、监事变更,应依章程之规定产生,会议纪录末端,应由主席及纪录签章,附件应装订於会议纪录后,以期文件完整)。
董、监事名册一份(应载明届别及任期起讫期间,董、监事住址应记载户籍地址)。
董、监事愿任同意书正本一份(注明届别及任期起讫期间)。
新任董、监事签名式或印鉴式正本二份(以盖在同一张印鉴式为宜,连任董、监事印鉴若有变更,则须提出新印鉴式正本二份)。
新任董、监事户籍誊本或身分证正、背面影本一份(连任董、监事住所若有变更,亦应提出身分证正、背面影本一份)。
法人登记证书原本缴回。
代理人应附具委任状载明住所及送达处所、连络电话号码(由声请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声请费新台币500元。
五、法人董、监事改选(任期中改选)变更登记之声请及附送文件
(一)声请人先向本院服务中心售状处购买法人变更登记声请书一份或於本院网站下载,变更事项栏应载明: (1) 第0届董、监事000因.....辞任,继任董、监事000变更登记。 (2) 继任董、 监事印鉴。由声请人现任董事(含原任及继任)半数以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 3 至 5 项文件应提出已送经主管机关监督审核、验印之证明文件正本。)
主管机关核准变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原经主管机关验印之捐助及组织章程影本一份。
董、监事会议纪录一份(董、监事变更,应依章程之规定产生,会议纪录末端,应由主席及纪录签章,附件应装订於会议纪录后,以期文件完整)。
董、监事名册一份(应载明届别及任期起讫期间,董、监事住址应记载户籍地址)。
继任董、监事愿任同意书正本一份(注明届别及任期起讫期间)。
辞任董、监事之辞任书。
继任董、监事签名式或印鉴式正本二份(以盖在同一张印鉴式为宜,原任董、监事印鉴若有变更,则须提出新印鉴式正本二份)。
继任董、监事户籍誊本或身分证正、背面影本一份(原任董、监事住所若有变更,亦应提出身分证正、背面影本一份)。
法人登记证书原本缴回。
代理人应附具委任状载明住所及送达处所、连络电话号码(由声请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声请费新台币500元。
六、法人财产变更登记之声请及附送文件
(一)声请人先向本院服务中心售状处购买法人变更登记声请书一份或於本院网站下载,变更事项栏应载明:原登记之财产总额为新台币000000000元整变更登记为新台币00000000 0元整。财产总额增加变更登记,声请人由董事长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财产总额减少变更登记,声请人由现任董事半数以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主管机关核准变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原经主管机关验印之捐助及组织章程影本一份。
经主管机关验印之董事会议纪录正本一份(会议纪录末端,应由主席及纪录签章,附件应装订於会议纪录后,以期文件完整)。
经主管机关验印之财产清册(财产清册应分项载明原有财产,新增或减少财产之金额,及现有财产,并各计其总计,同时并附各该不动产或动产之证明文件。
法人登记证书原本缴回。
代理人应附具委任状载明住所及送达处所、连络电话号码(由声请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声请费新台币500元。
七、法人捐助章程变更登记之声请及附送文件
(一)声请人先向本院服务中心售状处购买法人变更登记声请书一份或於本院网站下载,变更事项栏应载明:原捐助及组织章程第00条经董事会议通过变更,报经主管机关准予变更;捐助章程变更须经法院裁定者,并应载明原捐助及组织章程第00条经贵院00年度法字第000号民事裁定确定准予补充变更。声请变更登记之声请人应由现任董事半数以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主管机关核准变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原经主管机关验印之捐助及组织章程影本一份,变更后之捐助及组织章程及新旧条文对照表验印正本各一份。
经主管机关验印之董事会议纪录正本一份(会议纪录末端,应由主席及纪录签章,附件应装订於会议纪录后,以期文件完整)。
捐助章程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之情形须变更捐助及组织章程者,应先具状声请法院民事庭裁定准许变更后,再检同该裁定及其确定证明书,始得办理变更登记。
法人登记证书原本缴回。
代理人应附具委任状载明住所及送达处所、连络电话号码(由声请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声请费新台币500元。
八、解散登记之声请及附送文件
(一)法人为解散之登记,由清算人声请之。
(二)解散登记附送之文件:
法人解散登记声请书:声请书应由清算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声请书应记载解散之原因,可决之程序与日期,清算人之姓名、住所。
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原经主管机关验印之捐助及组织章程影本一份。
证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清算人资格证明文件(选任清算人之会议纪录及清算人之身分证影本或户籍誊 本)。
法人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册。
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声报之证明文件。
清算人就任同意书。
清算人印鉴式正本二份。
法人登记证书原本缴回。
声请费新台币500元。
九、清算人任免或变更登记之声请及附送文件
(一)清算人任免或变更登记,由现任清算人声请之。
(二)声请清算人任免或变更登记附送之文件:
法人清算人任免或变更登记声请书(应记载清算人任免或决定变更之程序、新任清算人之姓名与住所,由现任清算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原经主管机关验印之捐助及组织章程影本一份。
决议任免、或变更清算人之会议记录。
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声报之证明文件。
现任清算人就任同意书(应记载其愿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与住所、就任日期)。
清算人印鉴式正本二份。
清算人就任后所造具之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
前项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经承认之证明文件。
声请费新台币500元。
十、清算终结登记之声请及附送文件
(一)清算终结登记,应由清算人声请之。
(二)声请清算终结登记附送之文件:
法人清算终结登记声请书(应记载民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所定清算人职务执行之情形与清算终结之日期,并由清算人签名或盖章)。
原经主管机关验印之捐助及组织章程影本一份。
清算后之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
法人於清偿债务后,其剩余财产业经依章程之规定处理或已归属於法人事务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之证明文件。
清算各事项已得承认之证明文件。
清算完结已向法院声报之证明文件。
声请费新台币500元。
十一、补发法人登记证书之声请
(一)声请人先向本院服务中心售状处购买民事诉讼状一份或於本院网站下载,释明声请补发之原因。声请状应由董事长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二)声请费新台币200元。资料来源http://tcd.judicial.gov.tw/record_p.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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