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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声请内政部社团法人登记(申请)设立登记程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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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声请内政部社团法人登记(申请)设立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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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社团法人申请(声请)设立登记程序

苗栗/台中/彰化/南投/云林/嘉义/台南/高雄/屏东/台北/士林/板桥/桃园/新竹等各地方法院登记处法院公告。内政部社团法人,法人设立登记,社团法人,社团法人设立登记,社团法人登记,财团法人,财团法人公告,财团法人基金会,财团法人设立登记,声请办理社团法人登记

法人设立登记
(一)申请人:应由全体董事申请,不得迳行以财团法人名义申请。
(二)申请费用:应缴申请费新台币一百三十五元及二十一元邮票三张
(三)应附送之文件:
  1.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填写方式详如附件)。
  2.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法人设立之公函。
  3.聘、选任董(监)事、常务董(监)事、董事长之会议纪录。
  4.捐助章程或遗嘱原本一份、影本三份。
  5.捐助人名册及捐助承诺书。
  6.财产清册(如为不动产应附所有权状等相关证明)。
  7.银行存款证明。
  8.董(监)事名册。
  9.愿任董(监)事同意书(应载明就任之届别,就任年、月、日)。
  10.董(监)事最近全户户籍誊本(如无户籍登记,须提出有关主管机关核发之证明或外侨居留证等)。
  11.法人董(监)事印鉴卡原本二件。
前述3至11款文件应先向法人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核备,并经该主管机关以公函准予备查或於前述各该文件上加盖关防以代替准予备查公函。
  综合说明:
  1.法人设置分事务所者,应向主事务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记处办理登记,其事务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辖区域内者,应检同法人登记簿誊本及前述(三)所列文件誊本,向分事务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办理登记。
  2.法人之捐助人应於法人设立登记完成后九十日内,将捐助财产移转为该财团法所有,并将移转财产所有权之证明文件影本,以双挂号邮函寄法院登记处备查,否则法院将依职权注销其法人登记。
台湾**地方法院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
发文字号:99*院*字第*号
主旨:公告***等声请办理社团法人**学会设立登记,业经本院登记处於中华民国99年00月00日登记於法人登记簿,俟声请人完成法人登记程序并缴验财产已移转法人所有之证明文件后,发给法人登记证书。
依据:非讼事件法第93条,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第9条、第10条。
公告事项:
壹、登记号数:第*号(案号为99年度法登社字第*号)。
贰、登记事项:
一、法人名称及类别:社团法人**学会。
二、主事务所:**市*区*路*段*号*楼。
三、目的:
四、设立许可机关及日期:内政部中华民国99年*月*日台内社字第*号函。
五、存立时期:永久。
六、财产总额:新台币*万元整。
七、代表法人之理事:***
八、出资方法: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会、会员捐款、委托收益、基金及孳息、其他收入。
九、理、监事姓名及住所如下:
;;; 理事长***台北市*路*段*号。
;;; 副理事长***台北县*市*路*巷*号。
;;; 常务理事***台北市*区*路*段*巷*号*楼。
;;; 常务理事***台北市*区*路*段*巷*弄*号。
;;; 理事;;; ***云林县*市*路*号。
;;; 理事;;; ***高雄市*路*段*号*楼。
;;; 理事;;; ***台北县*市*路*号。
;;; 常务监事***台中县*镇*路*号。
;;; 监事;;; ***高雄市*路*巷*号*楼。
十、法人章程、图记及理事、监事印鉴。
登记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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