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遗失,被盗或毁损时,股东或合法持有人应依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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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遗失,被盗或毁损时,股东或合法持有人应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股东应检附下列文件,向公司或股务代理部申请挂失手续:委托他人办理时,自然人应出具委托书及受托人之身分证影本一份,并加盖股东原留印鉴;法人应出具申请函。第一手股票或已过户挂失1. 警察局报案证明(载明挂失股票名称、股票号码、持有人、股数 等)。2. 原留印鉴。3. 股票挂失申请书(由公司或股务代理部提供)。4. 身分证影本一份。5. 委托他人办理:自然人股东应出具委托书,法人股东应出具申请函,所出具委托书或申请函,均应签盖留存公司之签名式或印鉴。
二、向发行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声请『公示催告』:股东向公司或股务代理部申请股票挂失后,应於五日内依民事诉讼法持公司或股务代理部所发之挂失函向该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声请公示催告,并将公示催告声请状副本(即加盖『法院收状章』声请状原稿)及法院收文收据影本各一份送交公司或股务代理部。逾期未办理者,依据股务处理准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得注销挂失之申请。
三、将法院之『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全文刊登报纸:公示催告经法院裁定后,法院将邮寄裁定书予股东,股东依其裁定书内容刊登报纸,一份报纸股东自行留存,一份报纸连同裁定书影本送交公司或股务代理部,两份报纸请整版留存,勿迳行剪下。
四、向法院声请『除权判决』:自登报日起6个月公示催告期满后,三个月内股东检附报纸一份、裁定书正本、印章向法院声请除权判决。
五、向公司或股务代理部办理补发新股票:俟除权判决裁定后,请检附除权判决书正本填具『股票挂失补发申请书』并加盖原留印鉴,向公司或股务代理部声请补发新股票。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者,其股息、红利、配股等从属权利,须俟公司或股务代理部接获法院除权判决书后方可领取。股东若於办理挂失后又寻获股票者,应填具『股票挂失撤销申请书』并加盖原留印鉴,向公司或股务代理部办理挂失撤销;若已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者,除填具『股票挂失撤销申请书』外,应加附撤销公示催告声请状副本(即加盖『法院收状章』之声请状原稿)。
新闻纸刊登法院遗失股票证券声请公示催告
台湾OO地方法院公示催告99年度司催字第000号声请人OOO住OO县OO市OO街00巷0号
上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证券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本裁定登报。
三、持有附表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依声请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五、如对本裁定不服,应於裁定送达后10日之不变期间内,以书状向本院司法事务官提出异议。
支票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000号编号001发票人OOO付款人OO银行OO分行发票日98年11月19日票面金额(新台币)50,000元支票号码AA0000000备考
中华民国99年0月00日民事庭司法事务官OOO
报纸拍卖公告 海外版公告 法院支票遗失 股票遗失 本票裁定报纸广告 限定继承公告 夫妻财产制 提存所公告 民事裁定登报 刊登公示送达 公示催告等公告,无论您在基隆、台北、桃园、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云林、嘉义、台南、高雄、屏东、宜兰、花莲、台东或金门、澎湖、马祖等外岛地区,全国各县市皆可服务,免费排版 免费打稿。只要您将资料传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见报。刊登价目表:一段稿收费13元,五段稿45个字收费25元起(1字低於1元)。刊登法院公告以都会时报分类广告、太平洋日报分类广告为主。公告国外版公告、海外版广告:每则250个字(定价1500元),网路刊登优惠价格每单位650-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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