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遗失公告 股票遗失公示催告
股票遗失公告 股票遗失公示催告
投资人买进或持有公开发行公司股票,如有遗失或被窃等情事发生,应依〈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服务处理准则〉第26条规定,办理挂失手续,并依〈民事诉讼法〉第八篇公示催告之有关程序办理。
未上市股票遗失、办理股票遗失、公司股票遗失之处理步骤
1.先确认遗失的股票号数及张数后,自行书妥报案证明书,向管辖地治安单位(户籍所属派出所)报案并取得证明(再到分局刑事组拿证明)。
2.检具报案证明书、开户原留印鉴,填具股票挂失通知书,向发行公司或 其股务代理机构申请挂失,并取得挂失函。
3.未过户之股票挂失应另检具股票买进报告书及券商出具之股票号码交付清单。
4.持上述股票挂失函,於收函五日内,在发行公司管辖地方法院购买民事书状,依法院范例填写正、副本各乙份,持状至法院收费处缴纳声请费(1000元)后,检附『正本声请状、第一二联缴费单、双挂号邮资』,送交收发室审核后盖收状章退回第二联缴费收据。
5.持声请状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据影本送发行公司。
6.依法院寄来之民事裁定书,应详细核对记载之姓名、股数、号码等如有错误或漏写应速请求更正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内容全部(不能删减)刊登报纸催告权利约六个月(以裁定书内容为准)。 向报社要报纸整版留存三份,寄给发行公司(或股务代理)一份,法院一份 ,自己留一份备用或作帐
7.催告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 之前五日自行向法院声请除权判决(法院不另行通知),逾期则须从新办理公示催告。
8.购买民事书状依法院范例填写除权判决声请状乙份,持声请状至收费处缴纳费用(1000元),检附『公告报纸乙份、声请状、缴费单第一二联、双挂号邮资』,送交收发室审核后盖收状章退回缴费单第二联。约声请后十日内接到法院出庭通知,本人应携『出庭通知、身份证正本、印鉴』,依出庭通知规定出庭。约出庭后15日内,除权判决书送达。
9.填具股票挂失补发声请书加盖原留印鉴,并同除权判决书正本到发行公司或股务代理机构声请补发。
公示送达报纸广告 公示催告 拍卖公告登报 国外版公告 支票遗失公告 股票遗失 本票裁定 限定继承 刊登夫妻财产分开制 法院提存所公告 报纸民事裁定判决等公告,无论您在中部地区、北部地区或南部地区全省各县市皆可服务,免费排版 免费打稿。只要您将资料传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见报。刊登价目表:一段稿收费13元,五段稿45个字收费25元起(1字低於1元)。报纸法院公告以都会时报分类广告、太平洋日报分类广告为主。报纸海外版公告、国外版广告:250个字(定价1500元),网路刊登优惠价格每单位650-850元。
刊登日报民事裁定公示催告注意事项:
一、核对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内容(包含附表部分) 。 登报前先核对裁定内容,检查是否有错误。若有错误之处,请法院该裁定的书记官做更正,再登报。如果无错误再登报。
二、於公示催告或民事裁定下来20 日内将裁定内容全文刊登在全国版报纸1天。刊登后请再核对内容是否和公文内容完全一样。报纸刊登后请自行保留报纸,於申报权利期限届满时再拿该份报纸整及公文影本到法院办理除权判决。
电子信箱:ao79080@yahoo.com.tw 传真:02-22660730
刊登全国性报纸:02-22616645 曾小姐
支票股票遗失法院登报内容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号
声请人***住**市**路*段*号*楼送达代收处设**市**路*巷*号*楼之*上列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股票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二十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务官***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号声请人***住**街*巷*号声请人因公示催告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证券之人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内将本公示裁定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票据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票据。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票据,本院将宣告该票据为无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应於裁定送达后10日内,以书状向本院司法事务官提出异议。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务官***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催字第***号
声请人**有限公司设**县**乡**路*段*号*楼法定代理人***住**县**乡**路*段*号*楼上列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证券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本裁定送达后二十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法官***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支票附表:99年度催字第***号编号1发票人**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付款人**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票面金额(新台币)***,***元支票号码EH*******发票日期(或到期日)98年**月**日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号声请人**股份有限公司设**市**区**街**巷**号**楼法定代理人**住**市**区**街**巷**号*楼声请人因遗失证券,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股票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1日,声请人未依规定登载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
三、持有前项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7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99年**月**日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务官***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99年度司催字第***号
声请人***住**市**区**街*号*楼上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证券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本裁定登报。
三、持有附表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依声请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五、如对本裁定不服,应於裁定送达后10日之不变期间内,以书状向本院司法事务官提出异议。
支票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号编号001发票人***付款人**商业银行**分行发票日99年*月*日票面金额(新台币)**,***元支票号码CD*******备考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务官***
台湾台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99年度司催字第***号
声请人***住高雄市**区**里*邻**街*巷*号送达上列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股票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并於本裁定送达后2个月内将刊登广告之证明书一份,自行核对登报内容无讹后,寄送到院审查,以保权益,逾期未登载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不得声请除权判决。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6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99年*月*日司法事务官***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如不服本裁定,应於裁定送达后10日内,以书状向司法事务官提出异议。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