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监事持股异动公告-刊登报纸公告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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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98年度股东常会公告
主旨:公告召开本公司98年股东常会受理提案相关事宜
依据:公司法第172条之1规定暨本公司98年O月O日董事会决议办理
公告事项:
股东书面提案相关事宜:
壹.受理处所:OO市OO区OO路O段O号
贰.受理期间:99年O月O日至受理期间:99年O月O日
参.应注意事项
1.以书面提案2.持股需达1%以上3.以一项为限4.300字为限(包括标点符号)5.不得於非受理期间提案6.不得提非股东会所得决议案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九十八年股东常会公告
主旨:公告召开本公司九十八年股东常会
依据:公司法第一六五条、一七二条、一七二条之一、一九二条之一规定。
一、 公告事项:OOOO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九十八年股东常会。
二 、开会时间:99年0月00日(星期O)下午0时整。
三、开会地点:OO市OO区OO路0段00号0楼
四、召开事由:如下
报告事项:1.本公司98年度营业报告。 2.监察人审查98年度决算表册报告。
承认事项:1.承认98年度营业报告书及决算表册案。 2.承认98年度亏损拨补案。
讨论事项:本公司章程修订案。 其他议案及临时动议。
五、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条规定,自民国00年0月00日起至民国98年0月00日止,停止股票过户,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办理过户者, 敬请於民国00年0月00日(星期O)下午0点00分前,驾临本公司股务代理机构:OO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务代理部(OO市OO路0段00号0楼)办理过户手续,邮寄过户者以邮戳为凭。
六、凡有意行使提名权、提案权之股东,务请留意下述提案提名受理注意事项,并依公司法第172条之1 、第192条之1规定办理。
七、提案、提名受理注意事项:
受理期间:民国00年00月0日至民国00年0月00日止(现场亲送者以送达者为限,邮寄者以邮戳为凭。)受理处所名称:OOOO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处所地址:OO县OO市OO街00巷00号0楼之0
受理处所电话:02-00000000
八、开会通知书及委托书於开会前二十日寄送各股东,届时如未收到者,请迳向本公司股务代理机构洽询补发(电话:02-0000000)。
九、除分函各股东外,特此公告
依公司法第172条之1规定受理股东提案公告
依据公司法第172条之1规定,受理股东提案权说明:
(一)股东资格:依公司法第172条之1规定,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之股东得以书面向公司提出股东常会议案。
(二)提案规定:提案限一项并以300字为限(含理由及标点符号),提案超过一项或300字者(含理由及标点符号),均不列入议案。
(三)受理提案期间:00年00月00日起至00年00月00日止,受理股东就本次股东常会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东务请於00年00月00日下午0时前提出并叙明联络人及方式,以备董事会备查及回覆审查结果。【邮寄者以邮戳日期为凭,并请於信封封面加注「股东常会提案函件」字样】
(四)受理提案处所: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电话: 】。
(五)提案股东应亲自或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常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讨论。
(六)本公司董事会得不列为议案:1.该议案非股东会所得决议者。2.提案股东於公司依公司法第165条规定停止股票过户时,持股未达百分之一者。3.该议案於公告受理期间外提出者。
(七)以上所提及其他未尽事宜,悉依公司法第172条之1规定办理之。
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72条之1公告
主旨:OO股份有限公司OO年股东常会受理股东书面提案公告。
公告内容:
一、 开会时间:OO年O月O日(星期O)下午O时整。
二、 开会地点:OO市OO区OO路O号。
三、 依公司法172条之1规定,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东,得以书面向公司提出股东常会议案。提案限一项并以300字[含标点符号]为限,提案超过一项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议案。提案股东应亲自或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常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讨论。
四、 股东如欲向本公司提出股东常会议案者,本公司於00年00月00日至00年5月00日止受理股东提案申请。请股东於上述期间依公司法172条之1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提案地点:OO市OO区OO路00号00楼。
五、 本公司将於股东会召集通知日前,将处理结果通知提案股东,并将合於公司法172条之1规定之议案列於开会通知。
六、 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OO年股东常会受理股东提案权公告
一、开会时间:中华民国00年00月00日(星期O)上午0时整。
二、开会地点:OO市OO路0段00号
三、依据公司法第172条之1规定,受理股东提案权说明:
(一)股东资格:依公司法第172条之1规定,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东得以书面向公司提出股东常会议案。
(二)议案内容:提案限一项并以300字为限,提案超过一项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议案。
(三)受理期间:民国00年00月00日起至民国00年00月00日止受理股东就本次股东常会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东务请於民国00年00月00日下午0时前提出,并叙明联络人及方式,以备董事会备查及回覆审查结果。[邮寄者以邮戳日期为凭,并请於信封封面上加注『股东会提案函件』字样及以挂号函件寄送]。
(四)受理处所:OO股份有限公司[地址:OO市OO区OO路0段00号;电话:]。
(五)提案股东应亲自或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常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讨论。
(六)本公司董事会得不列为议案之情形:
1.该议案非股东会所得决议者。
2.提案股东於公司依第165条第2项或第3项停止股票过户时,持股未达百分之一者。
3.该议案於公告受理期间外提出者。
(七)其他说明:本公司将於股东会召集通知日前,将处理结果通知提案股东,并将合於公司法172条之1规定之议案列於开会通知书。
四、特此公告。
公司减资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1、本公司业经民国OO年O月OO日股东常会决议,为弥补亏损并改善财务结构,办理减少实收资本额新台币OO亿O仟O佰O万O仟O佰O拾元整,并销除已发行股份O亿O仟O佰O拾O万O仟O佰O拾O股,减资比例为00%,减资后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OO亿O仟O佰O万O仟O佰O拾元。减资基准日及相关程序呈主管机关申报生效后,授权董事会另订之。
2、本公告系依据公司法第二八一条准用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办理,公告减资事宜,如贵债权人对於上项减资有所异议,请於本公告刊登后三十一日内以书面向本公司表示异议,书面异议请寄OO县OO市OO路00号0楼,OO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处收,逾期未表示者即视为无异议。
3、特此公告 此致 各债权人 OO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有限公司减资公告
OO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中华民国00年0月0日OO字第00号
主旨:OO股份有限公司减资公告
说明:本公司经中华民国00年0月0日股东大会决议减资新台币0000元整,凡至中华民国00年0月0日止,仍为本公司债权人,且对本项减资决议有异议者,请於中华民国00年0月0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提出,俾凭处理,特此公告
依据: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准用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四条规定办理。
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召开99年第一次股东临时会公告
中华民国00年0月0日
主 旨:OOOO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召开民国98年度第一次股东临时会公告。
依 据:依公司法第220条规定办理。
公告事项:
一、开会日期:民国(下同)00年0月00日。
二、开会时间:上午9时。
三、开会地点:OO市OO路00号00楼。
四、会议召集事由:
(一)报告事项:本公司00年度营业报告暨监察人审查00年决算表册报告。
(二)承认事项:本公司00年度营业报告书、决算表册案及亏损拨补案。
(三)选举事项:改选董事、独立董事及监察人案。
(四)临时动议。
五、停止股票过户起迄日期:98年0月00日至98年0月00日。
六、其他应公告事项:
(一)依公司法第192条之1规定,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之股东,得以书面向本公司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提名人数不得超过独立董事应选名额,受理期间:98年0月00日至98年0月00日;受理处所:OOO、OOO监察人收,OO市OO区OO路0段00号。
(二)开会通知书与委托书将於股东临时会15日前另函寄各股东,届时如未收到者,请列明股东户号、姓名迳向本公司股务代理人中国信托商业银行信托部洽询,惟持股未满一仟股股东之召集通知,依证券交易法第26条之2规定,以本公告为之。
(三)本次股东会如有公开徵求委托书之情事,应於股东临时会开会00日前将相关资料送达本公司股务代理人OOOO银行信托部,并副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暨期货市场发展基金会。
七、特此公告。
OOOO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OOO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公司合并之程序)
公司决议合并时,应即编造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
公司为合并之决议后,应即向各债权人分别通知及公告,并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声明债权人得於期限内提出异议。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通知与公告之效力)
公司不为前条之通知及公告,或对於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之债权人不为清偿,或不提供相当担保者,不得以其合并对抗债权人。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股东名簿)
股份之转让,非将受让人之姓名或名称及住所或居所,记载於公司股东名簿,不得以其转让对抗公司。
前项股东名簿记载之变更,於股东常会开会前三十日内,股东临时会开会前十五日内,或公司决定分派股息及红利或其他利益之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为之。
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办理第一项股东名簿记载之变更,於股东常会开会前六十日内,股东临时会开会前三十日内,不得为之。
前二项期间,自开会日或基准日起算。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股东会召集之程序)
股东常会之召集,应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对於持有无记名股票者,应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股东临时会之召集,应於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对於持有无记名股票者,应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股东常会之召集,应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对於持有无记名股票者,应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股东临时会之召集,应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对於持有无记名股票者,应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通知及公告应载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经相对人同意者,得以电子方式为之。
选任或解任董事、监察人、变更章程、公司解散、合并、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各款之事项,应在召集事由中列举,不得以临时动议提出。
代表公司之董事,违反第一项、第二项或第三项通知期限之规定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公司法修正第 172-1 条 (民国 98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东,得以书面向公司提出股东常会议案。但以一项为限,提案超过一项者,均不列入议案。公司应於股东常会召开前之停止股票过户日前,公告受理股东之提案、受理处所及受理期间;其受理期间不得少於十日。股东所提议案以三百字为限,超过三百字者,该提案不予列入议案;提案股东应亲自或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常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讨论。有左列情事之一,股东所提议案,董事会得不列为议案:
一、该议案非股东会所得决议者。
二、提案股东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或第三项停止股票过户时, 持股未达百分之一者。
三、该议案於公告受理期间外提出者。公司应於股东会召集通知日前,将处理结果通知提案股东,并将合於本条
规定之议案列於开会通知。对於未列入议案之股东提案,董事会应於股东会说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负责人违反第二项或前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表册编造、通知、公告之准用规定)
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於减少资本准用之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公司合并之程序)
公司决议合并时,应即编造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
公司为合并之决议后,应即向各债权人分别通知及公告,并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声明债权人得於期限内提出异议。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通知与公告之效力)
公司不为前条之通知及公告,或对於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之债权人不为清偿,或不提供相当担保者,不得以其合并对抗债权人。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股东会之种类与召集之期限)
股东会分左列二种:
一、股东常会,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东临时会,於必要时召集之。
前项股东常会应於每会计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召开。但有正当事由经报请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代表公司之董事违反前项召开期限之规定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少数股东请求召集)
继续一年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东,得以书面记明提议事项及理由,请求董事会召集股东临时会。
前项请求提出后十五日内,董事会不为召集之通知时,股东得报经主管机关许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项规定召集之股东临时会,为调查公司业务及财产状况,得选任检查人。
董事因股份转让或其他理由,致董事会不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东会时,得由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东,报经主管机关许可,自行召集。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决议之撤销)
股东会之召集程序或其决议方法,违反法令或章程时,股东得自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诉请法院撤销其决议。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一(董事选举)
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董事选举,采候选人提名制度者,应载明於章程,股东应就董事候选人名单中选任之。
公司应於股东会召开前之停止股票过户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选人提名之期间、董事应选名额、其受理处所及其他必要事项,受理期间不得少於十日。
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东,得以书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提名人数不得超过董事应选名额;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之人数,亦同。
前项提名股东应检附被提名人姓名、学历、经历、当选后愿任董事之承诺书、无第三十条规定情事之声明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被提名人为法人股东或其代表人者,并应检附该法人股东登记基本资料及持有之股份数额证明文件。
董事会或其他召集权人召集股东会者,对董事被提名人应予审查,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应将其列入董事候选人名单:
一、提名股东於公告受理期间外提出。
二、提名股东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或第三项停止股票过户时,持股未达百分之一。
三、提名人数超过董事应选名额。
四、未检附第四项规定之相关证明文件。
前项审查董事被提名人之作业过程应作成纪录,其保存期限至少为一年。但经股东对董事选举提起诉讼者,应保存至诉讼终结为止。
公司应於股东常会开会四十日前或股东临时会开会二十五日前,将董事候选人名单及其学历、经历、持有股份数额与所代表之政府、法人名称及其他相关资料公告,并将审查结果通知提名股东,对於提名人选未列入董事候选人名单者,并应叙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负责人违反第二项或前二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条(监察召集股东会)
监察人除董事会不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东会外,得为公司利益,於必要时,召集股东会。
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表册编造、通知、公告之准用规定)
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於减少资本准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