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刊登-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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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种类繁多,刊登前要询问内容要刊登在(全国版、国外航空版)甚么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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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民事裁定、公示送达、公示催告分为地方版、全国版、国外版。
法院公告全国版公告价格与航空版、 地方版的价差很多,所以很多检察官或书记官视案件判决要求刊登地方版,法院会要求刊登全国版,所以一定要注意。
刊登法院公告内容有一定的期限,错过送件时间案件又要重新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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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22660730
法院公告刊登:02-22616645 曾小姐
判决与裁定有何不同?
1.判决系属实质面的问题(程序,标的)
(1)必须经言词辩论,以书面为必要并且宣示
(2)同一事实不可再起诉,具既判力,必须待确定后才能实现判决内容
(3)不服者得依法向承审法院上诉
判决系指本於必要言词辩论而对於当事人实体上权利之争点,由法院依一定之程式作成之意思表示而言。法律规定应以判决为之者,不得以裁定行之,且判决必由法院为之,无由审判长或受命法官为判决。判决之种类,若依形式而言,可分为终局判决与中间判决。若依判决之性质或诉之内容而言,可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与形成判决。判决应於诉讼系属中,达於可为裁判之程度,依一定之程式为之。
2.裁定系属形式面的问题(法律,事实)
(1)通常不经言词辩论,不以书面为必要
(2)经宣示或送达后该裁定之法院,审判长以法官受其羁束
(3)不服者得依法向承审法院抗告
裁定系指法院除应用判决为意思表示者外,其他为意思表示之方法而言。按审判长、受命法官、受托法官对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关系人所为之意思表示,均为裁定。故应用裁定为意思表示者,虽用其他名称,仍不失为裁定之性质。裁定依其内容及其效力,可分为命令的裁定、确认的裁定及形成的裁定三种,若依裁定能否终结诉讼或其附随事项之审级,可分为终局的裁定及中间的裁定二种。裁定经宣示后,为该裁定之法院、审判长、受命法官、受托法官应受其羁束;不宣示者,经送达后受其羁束。
对於裁定,不服者得依法提抗告;对於判决,败诉者得依法提上诉。
裁判
刑事诉讼法上之裁判,系指法院、审判长、受命法官、受托法官就案件起诉后之实体或程序事项,本乎判断事实适用法律所为之决定,为意思表示之一种。与检察机关所为之决定,称之为处分或命令者不同。视情形得以言词、书面并用,或单以书面为之,或单以言词为之。就其形式可分为裁定及判决,就其内容可分为实体裁判与形式裁判,就其作用可分为终局裁判、中间裁判与补充裁判等类。
裁判就是判决加裁定。至於裁判与判决最大的差别就在於决定机关的不同及决定的对象不同。
判决
判决系指案件经辩论终结后,法院所为之意思表示,属裁判之一种形式。应由法院判决者,以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判决通常以经当事人言词辩论为原则,不经言词辩论为例外。依判决之性质,可分为实体判决与形式判决或程序判决。
判决:必须「法院」针对诉讼标的(即原告所就法律上请求之事项,亦即实体事项)作出决定。如驳回诉讼、原告胜诉等。
判决:有提起诉讼,有法律依据而做出之裁判
裁定
裁定为裁判之一种。裁判除依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应以判决行之者外,均应以裁定行之。裁定通常系依据当事人之书面声请,故原则上不必经言词辩论,但裁定因当庭之声明而为之者,应经诉讼关系人之言词陈述。对裁定之不服,其由法院裁定者,得提起抗告,其由审判长、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裁定者,则向法院声明异议或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裁定之处分。
裁定:不一定要法院,有时只要法官即可作出决定。其所针对的是程序上的事项,及一切非属判决所可决定之事项,包括各种非属实体事项,但须要法院解决的争端。如原告可否声请调查证据、是否羁押等。
裁定 :未提起诉讼或无法以法律判决者所做出之裁判。
更完整详尽资料可参考司法院及各地方法院网站
简易庭公示送达公告本票裁定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简易庭公示送达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发文字号:桃院***99年度司票字第****号
主旨:公示送达相对人***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项第1款、第151条。
公告事项:一、本案是99年度司票字第****号本票裁定事件。
二、应送达之本票裁定裁定正本,现由本书记官保管,相对人得随时来院领取。书记官***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简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号声请人***住台北县**市**路*段**号**楼相对人***住桃园县**市**里**之**号上列当事人间声请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对人签发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额及自附表所载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之利息,准予强制执行。声请程序费用新台币壹仟元由相对人负担。
理由
一、本件声请意旨略以:声请人执有相对人签发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并免除作成拒绝证书,讵到期后经提示未获付款,爰提出本票(件,声请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等语。
二、本件声请,核与票据法第123条规定相符,应予准许。
三、依非讼事件法第21条第2项、民事诉讼法第78条,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应於裁定送达后10日之不变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须附缮本,并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
五、发票人如主张本票系伪造、变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后20日之内,对执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确认债权不存在之诉。
中华民国99年**月**日简易庭司法事务官***
法院民事裁定本票准许强制执行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号声请人***住台中市**区**路*段**号相对人***住台中市**路*段**号*楼上当事人间声请本票准许强制执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对人签发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额及利息,准予强制执行。声请程序费用新台币伍佰元由相对人负担。
理由
一、声请意旨略以:声请人执有相对人签发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并免除做成拒绝证书,讵经提示未获付款,爰提出本票*件,声请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等语。
二、本件声请核与票据法第123条规定相符,应予准许。
三、依非讼事件法第21条第2项、民事诉讼法第85条第2项,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应於裁定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
五、发票人如主张本票系伪造、变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后20日之期间内,对执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确认之诉。发票人已提起确认之诉者,得依非讼事件法第195条规定请求法院执行处强制执行。
法院公示送达公告本票准许强制执行
台湾基隆地方法院公示送达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发文字号:基院***98年度司票字第***号
主旨:公示送达本院98年度司票字第***号本票裁定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据:依非讼事件法第31条准用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项第1款及第151条。
公告事项:
一、应送达相对人***之裁定正本,现由本股保管,相对人连嘉鸿得随时来院领取。
二、前裁定正本内容刊登於后。法院书记官***
台湾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简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号
声请人**企业有限公司设**市**区**路**号**楼法定代理人***住同上送达代收人***住同上
相对人***住**市**区**路**号身分证统一编号:F*********上列当事人间对本票准许强制执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对人签发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内载凭票交付声请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额,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准予强制执行。程序费用新台币伍佰元由相对人负担。
理由
一、本件声请意旨略以:声请人执有相对人签发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并免除作成拒绝证书,讵於届期后提示均未获清偿,为此提出本票*纸,声请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等语。
二、本件声请核与票据法第123条之规定相符,应予准许。
三、依非讼事件法第21条第2项、第24条第1项、民事诉讼法第78条,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应於裁定送达后10日之不变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
五、发票人如主张本票系伪造、变造者,应於接到本裁定后20日之不变期间内对执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确认债权不存在之诉。
中华民国98年**月**日基隆简易庭司法事务官***
法院公示送达公告离婚事件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达公告股别:*
中华民国99年**月**日雄院高99**字第**号
主旨:公示送达被告***之判决正本1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项第3款、第150条、第151条及第152条。
公告事项:
一、依据受理99年度婚字第**号离婚事件办理。
二、应送达之判决正本,现由本书记官保管,被告杨秀英得随时来院领取。
三、判决主文:1、准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四、上开公告,自公告黏贴公告处之日起於翌日发生效力。
书记官***
法院公示送达公告离婚事件
台湾云林地方法院公示送达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发文字号:云院***98年度婚字第***号
主旨:公示送达本院98年度婚字第***号离婚事件之判决正本1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51条。
公告事项:
应送达於被告***判决正本,现由本书记官保管,被告得随时来院领取。
附录判决节本
原告***住**县**乡**村**路**号
被告***住大陆地区**省**县**镇**路**号
主文准原告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省略)
中华民国98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上为节本系按照正本作成。如不服本判决,应於判决送达后2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法院公示送达公告声请假扣押执行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函
地址:台北市内湖区民权东路6段91号
受文者:相对人***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发文字号:士院***99年度*字第***号速别:密等及解密条件:附件:
主旨:台端如因本院97年度***字第***号假扣押强制执行事件受有损害,并认债权人声请假扣押执行系属不当者,请於文到20日内就声请人於本院97年度存字第***号提存事件所提存之担保金行使权利,并向本院为行使权利之证明,逾期依声请人声请裁定准予返还担保金。
说明:依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第1项第3款规定及声请人99年**月**日声请状办理。
正本:相对人***副本:声请人***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达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发文字号:士院***99年度*字第***号
主旨:公示送达相对人***之行使权利通知书1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项第1款及第151条。
公告事项:
一、本院受理99年度*字第***号声请人***与相对人***行使权利事件。
二、应送达之行使权利通知书,现由本书记官保管,相对人***得随时来院领取。书记官***
电子信箱:ao79080@yahoo.com.tw 传真:02-22660730
法院公告刊登:02-22616645 曾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