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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刊报]台南/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新闻广告-登报广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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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刊报]台南/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新闻广告-登报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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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台南地方法院地址:70802台南市健康路3段308号 电话:(06)295-6566
台南简易庭地址:70802台南市健康路3段308号 电话:(06)295-6566简易庭事务分配区域:台南市、台南县归仁乡、仁德乡、关庙乡、龙崎乡
新市简易庭地址:74446台南县新市乡富强路12号 电话:(06)599-8959简易庭事务分配区域:台南县永康市、新市乡、新化镇、山上乡、左镇乡、玉井乡、楠西乡、南化乡、善化镇、大内乡、安定乡
柳营简易庭地址:73659台南县台南县柳营乡人和村义士路5段601号 电话:(06)622-5180简易庭事务分配区域:台南县佳里镇、西港乡、七股乡、麻豆镇、下营乡、六甲乡、官田乡、学甲镇、北门乡、将军乡、白河镇、东山乡、后壁乡、盐水镇、柳营乡、新营市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地址:80122高雄市前金区河东路一八八号 电话:(07)216-1418家事大楼:高雄市楠梓区常顺街89号 电话:(07)352-5222
高雄简易庭地址:80144高雄市前金区河东路一八八号 电话:(07)216-1225简易庭事务分配区域:高雄市
凤山简易庭地址:83074高雄县凤山市国泰路二段九十六号 电话:(07)743-2027简易庭事务分配区域:高雄县凤山市、大树乡、鸟松乡、仁武乡、大社乡、林园乡、大寮乡
冈山简易庭地址:82060高雄县冈山镇冈山南路五十七号 电话:(07)625-0875简易庭事务分配区域:高雄县冈山镇、燕巢乡、永安乡、弥陀乡、梓官乡、桥头乡、路竹乡、阿莲乡、湖内乡、茄萣乡、田寮乡
旗山简易庭地址:84241高雄县旗山镇民生二街三十三号 电话:(07)662-2045简易庭事务分配区域:高雄县旗山镇、美浓镇、内门乡、甲仙乡、杉林乡、六龟乡、三民乡、桃源乡、茂林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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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写声请状声请确定证明书(要写上案号及股别)范例
民事声请状
案号:**年度**字第*****号
股别:*
诉讼金额:新台币*元
声请人***男,民国**年**月**日生
(债权人)身分证字号:0000000000号
住:**县**市**路**号*楼
邮递区号:***电话:(**)****-****

 

相对人***男,民国**年**月**日生
(发票人)身分证字号:0000000000号
住:**县**市**路*号
邮递区号:***电话:(**)****-****
为声请核发本票强制执行裁定已为确定之确定证明事:
一、声请人与相对人间因票据法第123条,执票人向本票发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得声请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规定,业由 钧院於民国99年**月**日裁定强制执行在案,现已为确定。
二、依民事诉讼法第399条第1项、第4项规定,声请 钧院付与该案之确定证明书。
谨状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鉴
中华民国**年**月**日
具状人:***(盖章)
注:上列仅供参考,实际依各法院规定

 

如何声请民事强制执行
前提要件
1.管辖:要执行的财产必须在本院辖区内,才可以向本院声请强制执行。
2.要提出执行名义的文件:(一)判决书及其确定证明书。(二)准予假执行的判决。(三)诉讼上成立的和解或调解。(四)公证书(载明可以迳受强制执行者)。(五)拍卖抵押物或质物的裁定书以及抵押权设定契约书、他项权利证明书、借据或本票、支票。(六)其他依法律规定,可以强制执行的文件,如支付命令及其确定证明书。
声请民事强制执行之程序程序:
1.要写强制执行声请状:状纸可向本院为民服务中心购买司法状纸撰写,这样才合法。不能用十行纸或信纸撰写送来。状中一定要写明声请人及债务人现在的居住所,使自己及债务人能收到通知,不要写空的户籍地住所。如果无法收到通知,还要进一步查明现在住居所,以便送达。状中写上债权人的电话更好,以便紧急联系之用。状中要说明声请强制执行的意旨以及债权数额。
2.要附送执行名义的文件正本。
3.缴纳执行费:执行标的金额或价额,未满新台币五千元者,免徵执行费;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七角(强制执行法第廿八条之二参照)。
4.上列手续办好后,要将声请状,执行名义的文件、执行费收据,一起送到本收发室。
5.所要查封拍卖的债务人财产,其产权证明文件要附在声请状中提出来。
6.查封以后,本处会委托公家机关或民间法人团体鉴价。债权人要先缴鉴价费用。鉴价费也是执行费之一,将来优先受偿。债权人及债务人对於此项鉴价可以表示意见,但仅供法官参考,法官会酌量各种情况定底价。
7.拍卖日期一定会事先公告於本院公告栏及刊登报纸。刊登报纸必须债权人先出钱刊登,登报费也是执行费之一,将来优先受偿。债权人最好刊登於销路广大的日报上,使更多人知道前来投标。
8.拍卖时会公告底价及保证金。保证金在新台币壹万之以上者,应以银行法规定之银钱业者所签发,并以台湾银行○○分行为付款人之本票、支票、汇票连同标单投入票柜,由出价最高者得标。得标者必须在一星期内缴足价金,否则保证金要没收,将来再开标时,低於此价,还要赔偿差额。
9.拍定后如果有优先购买权人,则暂缓缴款,要先询问优先购买权人是否愿意以此价款购买,如果愿意,就必须由他购买,拍定人不能承购领回保证金。优先购买权人如果不愿意承购,才由得标人承购。本处才通知缴款。

债权人主导及协力
1.民事强制执行的主导人是债权人,法院只是介入公权力,以完成保障债权人的财产权为目的。因此执行程序中,在在需要债权人导引并协力。切勿以为法院应该包一切执行程序,置身事外。
2.债权人所主导的主要事项为查报债务人财产及其使用状况,如有无出租,出租情况,查封时要导引至现场,陈报债务人现址,如无法送达,要提出债务人户籍誊本。
3.外出执行时,本院执行人员一概乘坐本院的公务车,债权人不必另雇车辆或负担交通费,债权人亦不得搭乘本院的公务车。
4.在执行程序进行中,债务人只要与债权人和解,由债权人撤回执行,就可终结强制执行程序。如以书状撤回者,应注意撤回状上所盖印章必须与原来强制执行声请状相同,否则应附送印鉴证明书或亲自前来本处声请撤回,由书记官记明笔录。
5.不动产的拍卖,每股都将当天所要拍卖的案件,同时投标,且不限投入同一标柜。任何人都不知道何人投何标,标价若干。又当场开标,马上决定各笔得标人,并当场投影标单,以昭公信。

民事执行地方法院查封拍卖须知
查封
一、债权人必须在查明债务人的财产,才可以声请查封。
二、债权人要证明所要查封的财产是债务人所有。如果是已登记的房地产,要提出该不动产最近七日内的登记誊本。如果是未办理保存登记的房子,应提出税捐处或乡镇区市公所的纳税或产权证明文件以及基地的登记誊本。
三、如果查封兴建中,尚未办理保存登记的建筑物,应提出建筑执照及起造人名册或使用执照影本,以及基地的登记誊本,以证明产权。
四、法官审查权诉要件完备后,就定期通知债权人(但不通知债务人)实施查封。
五、债权人接到通知后必须按时向承办书记官报到,导往现场查封(若依执行事件性质,无须债权人到法院导往时,法院得通知债权人以电话陈报将自行前往现场等候)。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到二次,法官得裁定驳回其声请。
六、债权人如果无法在现场引导,可以提出委任书委任他人为之。委任书上所盖债权人的印章要与强制执行声请状所盖印章相同,以避免冒充。
七、查封当日,债权人应提出债务人户籍誊本或门牌整编证明,及指封切结。指封切结应记载「兹因○○法院办理○○年度○○字第○○号强制执行事件,当场查封债务人○○○之○○财产,请求查封,如查报错误,致损害第三人之权益时,指封人愿负法律上一切责任。」的文句,由债权人签名或盖章。
八、查封时,预料债务人可能抗拒时,可通知警察或宪兵到场协助维护秩序。债权人如有预纳宪警的出差旅费,视为执行费用。
九、查封的动产或不动产,不能超过债权额太多,否则不予查封,以免影响债务人权益。
十、债务人或任何人擅自取下或撕毁封条时,即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

拍卖不动产
(一)鉴价:目前由民事执行处嘱托澎湖县政府(建物由建设局,土地由地政局)实施鉴价,债权人要先缴纳鉴价费,并导往现场鉴价。
(二)核定底价:鉴价后,法官会问债权人及债务人的意见,然后酌定底价,不受债权人、债务人的拘束。
(三)先期公告:公告到第一次拍卖,相距十四日以上,但第二次以后之拍卖与公告相距则在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四)揭示与登报:拍卖公告必定张贴在民事执行处公告栏,以及房地产所在地或其所在地之乡镇市(区)公所。债权人最好前往现场张贴公告并拍照,将照片送院附卷,且须先垫费刊登报纸广告,将该报纸整张送给书记官附卷。
(五)投标:投标时要缴保证金,金额载於公告上,保证金应以金融主管机关核准之金融业者为发票人之支票、汇票或本票,放进保证金封存袋内,不必向法院出纳室缴纳。并连同投标书投入票匦内。如有人围标,请告知执行人员,马上取缔。
(六)开标:时间一到,按时开标,由法官当众宣示。
(七)点交:房屋如在查封前为第三人占有者,法院就不点交,是否点交,要注意拍卖公告。
(八)承受:无人应买或出价未达底价时,债权人可当场表示愿依拍卖底价承受。
(九)再拍卖:第一次拍卖不成,法官得酌情减价至百分之二十再定期拍卖。如再拍卖不成,再酌情减价至百分之二十,作第三次拍卖。
(十)特别变卖:经过两次减价拍卖不成,债权人又不愿承受时,法院会公告愿买受该不动产者,得於三个月内依原定拍卖条件为应买之表示。前项所定三个月内,无人应买前,债权人亦得声请另行估价或减价拍卖,如仍未拍定或由债权人承受货载权人未於该三个月内声请另行估价或减价拍卖者,视为撤回该不动产之执行。

拍卖动产
(一)查封物为金银首饰或古董等贵重物品,价格不易确定者,法官可嘱托行家鉴定价格,定底价然后拍卖。鉴定费由债权人先缴纳,视为执行费用,可优先受偿。
(二)拍卖动产,必先公告。公告到拍卖,至少五天,但因查封物的性质须赶快拍卖或债权人或债务人两方都同意的话,可提前拍卖。
(三)查封物有下面情形之一时,法官可依职权变卖,不必经拍卖程序: 1. 债权人如债务人声请变卖或对於查封物的价格已经协议。2.查封物容易腐坏。3.查封物价格有减少的顾虑。4.查封物为金银物品或定有市价的物品。5.查封物的保管困难或需要保管费过多。
(四)拍卖公告一定会张贴在民事执行处公告栏以及拍卖场所或动产所在地之乡镇市(区)公所。债权人最好前往卖场所张贴公告并拍照,将照片送院附卷。如法官认为必要,也可命债权人登报,以招徕买主。
(五)拍卖当天法官会通知债权人及债务人到场,但无法通知或受通知后不到场时,照样进行拍卖。
(六)拍定的标准是出最高价,高呼三次无人加价时,宣布为拍定。
(七)拍定后,应买人必须马上交钱,带走拍定物,不能赊欠,也不能以个人支票付款。
(八)无人应买时,执行处应作价交债权人承受,如不承受,应撤销查封,将查封的动产交还债务人结案。但拍卖物显有卖得相当价金之可能者,则另行定期拍卖。
(九)如果应买人所出的最高价低於底价或虽然未定底价而债权人或债务人对於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认为不足而表示反对时,除在定有底价的情形,可由债权人依照底价承受外,执行处就不为拍定,另行定期拍卖。再拍卖时,最高价还不足底价百分之五十,或者未定底价,但所出最高价显然不相当时,拍卖主持人可以作价交债权人承受。如不承受就将拍卖物撤销查封返还债务人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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