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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报广告-民事裁定法院公告选任遗产管理人事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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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报广告-民事裁定法院公告选任遗产管理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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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法院裁定公告 法院公示送达注意事项
公告种类繁多,请将收到之公告及所附裁定节本,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国版、登海外公告、登航空版公告、登国外版),并将报纸送至法院。
声请人收到公告后请核对,如发现错误请洽承办人更正;如正确请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报纸乙日,并将整页报纸送该处备查。
刊登法院公告民事裁定有关刊登事宜,由声请人自行选报刊登。
刊登法院公告内容有一定的期限,错过送件时间案件又要重新刊登。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号
声请人***住**县**市**路**号上列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支票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二十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务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号编号001发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商业银行**分行发票日99年**月**日票面金额(新台币)**,***元支票号码SG*******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号
声请***(即***之继承人)住台北市**路*段**巷**弄**号**楼上列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股票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二十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务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号编号001发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号码**-**-*******-*张数1股数1000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催字第***号
声请人***住台北市**路*段***号*楼上列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证券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本裁定送达后二十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法官***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支票附表:99年度催字第***号编号1发票人***付款人*****信用合作社**分社票面金额(新台币)**,**元支票号码BH*******发票日期(或到期日)99年**月**日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号
声请人**有限公司设新竹县**乡**路*段*号法定代理人***住新竹县**乡**路*段*号声请人声请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票据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内将本裁定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票据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票据。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票据,本院将宣告该票据为无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应於裁定送达后10日内,以书状向本院司法事务官提出异议。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务官***
支票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号编号001发票人**有限公司付款人**银行**分行发票日99年**月**日票面金额(新台币)**,***元支票号码AW1234567备考

台湾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号
声请人**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设台北市**区**路*段*号*楼法定代理人***住台北市**区**路*段*号*3楼送达代收人***住台北市**区**路*段*号*楼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证券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本裁定送达后20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1日,声请人未依前项规定登载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务官***
正本系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应於送达后10日内,以书状向本院司法事务官提出异议。
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号编号001发票人**有限公司付款人**国际商业银行**分行发票日99年*月*日票面金额(新台币)***,***元支票号码******备考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继字第***号
声请人***住**市**街**巷**号*楼上列声请人声请陈报遗产清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声请人即继承人因其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D*********号,生前最后住所:**市**街**巷**号*楼)於民国九十九年**月**日死亡,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本院,本院依法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本裁定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并将登载证据检送本院。
三、凡被继承人***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十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
四、上开报明债权期间届满后六个月内,声请人应向本院陈报偿还遗产债务之状况,并提出有关文件。上开六个月期间,如有必要,声请人得叙明理由而声请延展之。
五、程序费用新台币壹仟元由被继承人***之遗产负担。
中华民国99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如不服本裁定应於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
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继字第***号
声请人***住台北市**区**街**巷**号*楼上列声请人陈报遗产清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声请人系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F*********号,生前最后住所:台北县**市**街***巷**号)之女,为继承人。被继承人於99年**月**日死亡,声请人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本院,经核并无不合,本院爰依法为公示催告。
二、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6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
三、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内将本裁定前二项全文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并将登载证明检送本院。
四、程序费用新台币壹仟元由被继承人***之遗产负担。
五、如对本裁定抗告须於裁定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应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整。
中华民国99年**月**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务官***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催字第***号
声请人***住台北县**市**街**号**楼相对人即失踪人***籍设桃园县**乡**村**邻**街**号身分证统一编号:N*87654321号上列声请人因宣告死亡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对失踪人***(女,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N*87654321号,籍设桃园县**乡**村*邻**街**号)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本裁定登载於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该失踪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翌日起捌个月内,向本院陈报现尚生存,如不陈报,本院将宣告其为死亡。无论何人,凡知该失踪人之生死者,均应於上开期间内,将其所知之事实,陈报本院。
理由
一、按失踪人失踪满7年后,法院得因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之声请,为死亡之宣告。失踪人为80岁以上者,得於失踪满3年后,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条第1项、第2项定有明文。又按修正之民法总则第8条之规定,於民法总则施行后修正前失踪者,亦适用之,民法总则施行法第3条第3项前段亦规定甚明。
二、本件声请意旨略以:相对人即失踪人***(民国**年**月**日生),於**年**月**日登山失踪后即行方不明,迄今已逾7年,爰依法声请准对失踪人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语。
三、查声请人所陈事实,业据提出受(处)理查寻人口案件登记表、户籍誊本、山难剪报、搜救工作执行情形报告为证,本院并依职权调查相对人户籍资料、户籍地住居情形、前科、在监押、税务、失踪人口协寻结果、入出境及劳健保等资料为证,核与所述情节相符,堪信声请人所陈应属真正。从而,失踪人***其失踪迄今既已满7年以上,则声请人依首揭规定声请对之为死亡宣告前之公示催告,自属合法有据,应准许之,并依法谕知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之限期内,将本裁定登载於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
四、依民事诉讼法第628条,裁定如主文。
中华民国99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如对本裁定抗告须於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
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财管字第**号
声请人***住台北县**市**路**号居桃园县**镇**路**号关系人***住台北县**市**街**号
上列声请人声请对被继承人***选任遗产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选任***(女、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F*********号为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A*********号、生前籍设台北县**市**街**号**楼、民国**年**月**日死亡)之遗产管理人。准对被继承人***大陆地区以外之继承人为承认继承之公示催告。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内,将本裁定登载於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如有被继承人***之大陆地区以外之继承人,应自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壹年内向本院陈报承认继承,如不於公示期限内申报承认继承时,被继承人之遗产於大陆地区之继承人依法继承、清偿债权并交付遗赠物后有剩余者归属国库。程序费用由被继承人***之遗产负担。
理由
一、按先顺序继承人均抛弃其继承权时,由次顺序之继承人继承,其次顺序继承人有无不明或第4顺序之继承人均抛弃其继承权者,准用关於无人承认继承之规定,民法第1176条第6项定有明文;又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有无不明,而无亲属会议或亲属会议未於民法第1177条所定1个月内选定遗产管理人时,利害关系人得声请法院选任遗产管理人,同法第1178条第2项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声请意旨略以: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A*********号、生前籍设台北县**市**街**号**楼)於**年*月**日死亡,声请人为被继承人之抛弃继承人,因其第一、二、三顺位继承人均抛弃继承权,无第四顺位继承人,是否仍有应继承之人不明,而其亲属会议并未於一个月内选定遗产管理人,致声请人对上开遗产无法行使权利。为确保声请人之权利,请求钧院依法选任被继承人之遗产管理人。
三、经查,声请人上开主张,业据其提出本院**年**月**日板院***OO年度继字第***号函影本、**年**月**日板院***OO年度继字第****号函影本、桃园县大溪地政事务所土地登记补正通知书影本、继承系统表、户籍誊本、建物誊本、土地誊本、桃园县政府地方税务局房屋税籍证明书影本、桃园县大溪镇户政事务所门牌证明书等件为证,并经本院依职权调阅本院OO年度继字****号、OO年度继字第****号抛继承卷宗查明无讹,自堪信为真实。
四、从而,声请人以利害关系人身分声请选任被继承人***之遗产管理人,核与首揭规定尚无不合。经核***为被继承人***之配偶,此有户籍誊本附卷可稽,对於被继承人之遗产管理事件应甚熟稔,并就遗产管理人职务之遂行,有所助益,且其亦已抛弃继承,要不致有利害偏颇之虞,是本院认以选任***为被继承人***之遗产管理人为适当,并依法为限期承认继承之公示催告。
五、又按民法第1185条规定,第1178条所定之期限届满,无继承人承认继承时,其遗产於清偿债权,并交付遗赠物后,如有剩余,归属国库,附此叙明。
六、依非讼事件法第157条,裁定如主文。
中华民国99年**月**日家事庭法官***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如不服本裁定应於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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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22616645 曾小姐

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乃就法院之管辖予以画分,就各种不同诉讼,规定其管辖权归属;并就法院职员如法官、书记官、通译在何种情形应行回避,以保障裁判公正;及当事人之能力(即资格),多人共同诉讼;诉讼代理人、辅佐人;诉讼费用负担、救助、担保;诉讼程序中书状、送达、期日期间、诉讼程序停止、言词辩论程序、裁判,及诉讼卷宗一一详予明文,作为一切民事诉讼之归依。
第二编第一审程序乃就我国现行三级三审,第一审程序之通常诉讼、调解,及简易诉讼,从起诉开始,经言词辩论准备、证据之效力、人证、鉴定、书证、勘验,到案件之和解或判决,均依序阐明。
第三编规定上诉审程序,乃对不服第一审之终局判决,上诉於第二审至第三审所应遵守之程序及法院应为如何之处理。
第四编抗告程序乃对裁定、异议所为之救济规定。
第五编之再审程序系对於已确定之判决如有违误所为之补救办法。
第六编督促程序是对金钱或其他代替物或有价证券之一定数量为标的,以简捷之方式,迅予确定之程序,以节省法院及当事人劳费。
第七编保全程序,乃因民事诉讼须旷时费日,难保情事未有变迁,如债务人利用时间从中脱产或处分标的物。诉讼结果虽获胜诉。亦无法实现其诉讼目的,故得以假扣押、假处分方式,以保全将来民事诉讼之强制执行。
第八编公示催告程序,乃法院依当事人声请,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关系人,於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不申报,使生失权效果之程序。使无相对人或相对人不明时,亦得行使其私权。
第九编人事诉讼程序,乃分别婚姻事件程序、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禁治产事件程序、宣告死亡事件程序等种种特别人事诉讼关系加以规定,以解决人之身分能力的诉讼。

在什么情形下向法院声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为对於不确定之相对人,令其就所有之权利,依照限期向地方法院申报,逾期而不申报,即丧失其权利之程序。例如指示证券、提单、载货证券、汇票、本票、支票等,不慎遗失,请求宣告该证券无效,即应声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之声请,经法院裁定准许而为公示催告者,声请人得於申报权利之期间已满后三个月内,或该期间未满前声请法院为除权判决(第五三九条、第五四五条)

如何声请公示催告?声请公示催告要怎么办理?
1.声请公示催告时,应由丧失证券之权利人向法院声请。
2.当事人办理挂失止付后,要拿付款行库所书写盖妥印鉴之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或股票发行公司所核发之函件或证明,并带身分证、印章到付款地或证券所载履行地之法院办理声请公示催告。若本人无法到场,可备妥委任状委托他人前来办理。
3.声请公示催告应撰写民事书状用纸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务处购买,每份新台币2元),得请求诉讼辅导之人员代为撰写,如自为撰写者,可依声请公示催告(支票)范例、声请公示催告(股票)范例格式,填写正副本一式二份。
4.持声请公示催告书状正本至法院收费处缴纳声请费用新台币1,000元。
5.持声请公示催告书状正本连同绿色缴费单一并送交法院服务处收状窗口,取得核发之收据后,再连同声请书状副本一并送交付款行库或发行股票之公司备查。
6.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上所记载之「通知止付人」或发行股票公司所发证明记载之权利人,应与声请公示催告者相同。
7.声请人收到法院寄发之公示催告裁定后,应详细核对记载之姓名、票据号码、金额、发票日期及其他记载,如发现有错误或漏写,应速请求更正裁定后才登报,如登报后始发觉裁定内容有错误或漏写,亦应即请求更正裁定,并将更正裁定登报。
8.裁定如无记载错误或漏写,应将裁定内容全部(裁定书内的每一个字都要登执,不能删减)刊登新闻报纸(不限版面和报社),如擅自删减裁定内容登报,则不生效力。又如未将裁定登报,则不得声请除权判决。
9.当事人丧失本票声请公示催告时,除依服务处提供之范例格式填写外,并应载明到期日或无到期日。

收受公示催告裁定注意事项
应详细核对记载之姓名、票据号码、金额、发票日期及其他记载有无错误或漏写,如有漏写或错误,应速请求更正。
应将公示催告裁定全部内容刊登新闻报纸,如未登报或删减内容登报,则不生效力,不得声请除权判决。
声请人应遵期登报并於公示催告裁定之期限内声请除权判决。

收到法院公示催告裁定后应如何登报?
收到公示催告裁定后,须在ㄧ定期间内将裁定全文刊登全国性报纸一天(公开发行的报纸即可),并将报纸ㄧ大张(不可裁剪),向法院声请除权判决时提出。如声请人未在收到裁定ㄧ定期间内,登载全国性报纸一天,视为撤回公示催告声请。

声请公示催告已收到裁定且登报后应如何处理?
自登报日起满6个月之翌日起算「3个月内」,声请人须持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报纸全版具状向法院声请除权判决,声请时须缴纳1,000元裁判费。
法院不会主动通知声请人何时声请除权判决,故声请人须於登报后自行留意声请除权判决之时间。

除权判决是公示催告程序的最后步骤,公示催告裁定是法院非讼中心,除权判决承办单位是法院民事庭,声请除权判决时要在声请状写明案由为声请除权判决并填载原公示催告案号。
声请人在公示催告裁定所载申报权利期间届满后3个月内,检附刊登裁定全文报纸一份具状向法院民事庭声请除权判决。

声请除权判决期限,要怎么办理?
等公示催告申报权利期间(此期间以裁定内所载者为准,自最后登报日起算)届满三个月内,拿裁定及报纸乙份声向法院请办理除权判决。(例如:裁定记载申报权利之期间为6个月,应於登报之日起算6个月后之3个月内办理除权判决,亦即不能超过9个月,如果超过9个月就要再重新登报一次,申报权利期间重行起算)。

支(股)票遗失办理除权判决之手续
一、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后,应详细核对裁定上之姓名、住址、票据号码、金额、发票日、付款人、发票人及其他记载有无错误〈如有错误应声请更正〉,如无错误时请将裁定内容依主文第二项所示之期间内刊登报纸,〈不得剪裁〉,未於上开期间内登报纸者,依民事诉讼法第五四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
二、登报后待申报权利期间〈公示催告裁定主文第三项所列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持报纸、公示催告裁定、图章至法院声请除权判决。
三、等候开庭通知。
四、收到判决书后可去银行或发行股票公司即可领取止付之金额或股票。
刊登新闻纸,只须登一天即可,并自行留存一份(不得剪裁),无须寄回本院。非讼中心办理手续仅至核发公示催告裁定,后续声请除权判决或其他法律问题(如遗失之票据已寻获、撤回公示催告…等等),请至法院『诉讼辅导科』洽询。

声请除权判决
应备文件1.公示催告之裁定2.刊有公示催告之报纸(全一版不可剪裁)3.身分证、印章
注意事项1.公示催告,声请人得於法院裁定申报权利之期间已届满后3个月内声请除权判决。2.本人无法亲自办理时,可委任他人办理,但应提出委任状。3.费用新台币1000元。
备妥除权判决书正本到付款行库领取挂失止付之票据金额或到发行股票公司声请另行发给股票。
以上仅做参考实际依法院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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