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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公告 刊登民事裁定 法院公告登报每字不到一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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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公告 刊登民事裁定 法院公告登报每字不到一元


公示催告公告 刊登民事裁定 法院公告登报每字不到一元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继字第***号
声请人***住**市**街**巷**号*楼上列声请人声请陈报遗产清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声请人即继承人因其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D*********号,生前最后住所:**市**街**巷**号*楼)於民国九十九年**月**日死亡,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本院,本院依法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本裁定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并将登载证据检送本院。
三、凡被继承人***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十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
四、上开报明债权期间届满后六个月内,声请人应向本院陈报偿还遗产债务之状况,并提出有关文件。上开六个月期间,如有必要,声请人得叙明理由而声请延展之。
五、程序费用新台币壹仟元由被继承人***之遗产负担。
中华民国99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如不服本裁定应於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
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财管字第**号
声请人***住台北县**市**路**号居桃园县**镇**路**号关系人***住台北县**市**街**号
上列声请人声请对被继承人***选任遗产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选任***(女、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F*********号为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A*********号、生前籍设台北县**市**街**号**楼、民国**年**月**日死亡)之遗产管理人。准对被继承人***大陆地区以外之继承人为承认继承之公示催告。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内,将本裁定登载於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如有被继承人***之大陆地区以外之继承人,应自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壹年内向本院陈报承认继承,如不於公示期限内申报承认继承时,被继承人之遗产於大陆地区之继承人依法继承、清偿债权并交付遗赠物后有剩余者归属国库。程序费用由被继承人***之遗产负担。
理由
一、按先顺序继承人均抛弃其继承权时,由次顺序之继承人继承,其次顺序继承人有无不明或第4顺序之继承人均抛弃其继承权者,准用关於无人承认继承之规定,民法第1176条第6项定有明文;又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有无不明,而无亲属会议或亲属会议未於民法第1177条所定1个月内选定遗产管理人时,利害关系人得声请法院选任遗产管理人,同法第1178条第2项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声请意旨略以: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A*********号、生前籍设台北县**市**街**号**楼)於**年*月**日死亡,声请人为被继承人之抛弃继承人,因其第一、二、三顺位继承人均抛弃继承权,无第四顺位继承人,是否仍有应继承之人不明,而其亲属会议并未於一个月内选定遗产管理人,致声请人对上开遗产无法行使权利。为确保声请人之权利,请求钧院依法选任被继承人之遗产管理人。
三、经查,声请人上开主张,业据其提出本院**年**月**日板院***OO年度继字第***号函影本、**年**月**日板院***OO年度继字第****号函影本、桃园县大溪地政事务所土地登记补正通知书影本、继承系统表、户籍誊本、建物誊本、土地誊本、桃园县政府地方税务局房屋税籍证明书影本、桃园县大溪镇户政事务所门牌证明书等件为证,并经本院依职权调阅本院OO年度继字****号、OO年度继字第****号抛继承卷宗查明无讹,自堪信为真实。
四、从而,声请人以利害关系人身分声请选任被继承人***之遗产管理人,核与首揭规定尚无不合。经核***为被继承人***之配偶,此有户籍誊本附卷可稽,对於被继承人之遗产管理事件应甚熟稔,并就遗产管理人职务之遂行,有所助益,且其亦已抛弃继承,要不致有利害偏颇之虞,是本院认以选任***为被继承人***之遗产管理人为适当,并依法为限期承认继承之公示催告。
五、又按民法第1185条规定,第1178条所定之期限届满,无继承人承认继承时,其遗产於清偿债权,并交付遗赠物后,如有剩余,归属国库,附此叙明。
六、依非讼事件法第157条,裁定如主文。
中华民国99年**月**日家事庭法官***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如不服本裁定应於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催字第***号
声请人***住**县**市**路**号 联络地址:**县**市**路**号上列声请人因宣告***死亡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失踪人***(男,**年**月**日生,最后设籍地:**县**市**路**号)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为宣告死亡之公告催告。
二、该失踪人应於本公示催告黏贴於法院牌示处之翌日起参个月内,向本院陈报现尚生存,如不陈报,本院将宣告其为死亡。
三、无论何人,凡知该失踪人之生死者,均应於上开十日以前,将其所知之事实,陈报本院。
四、声请人应於送达后20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1日。
理由(略)
中华民国99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如不服本裁定应於送达后10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继字第***号
声请人***住桃园县**市**里**邻**路**号**楼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住同上相对人即被继承人***(亡)生前住所:住同上身分证统一编号:T123456789号上列声请人因被继承人***死亡,向本院陈报遗产清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对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T123456789号,最后住所:桃园县**市**里**邻**路**号**楼)之债权人为公示催告。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贰拾日内,将本裁定登载於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凡被继承人包建成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翌日起陆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前项报明债权期间届满后六个月内,声请人应向本院陈报偿还遗产债务之状况并提出有关文件。程序费用由被继承人***遗产负担。
理由
一、按继承人对於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继承人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债权人得向法院陈报命继承人於三个月内提遗产清册;又继承人依前二条规定陈报法院时,法院应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继承人之债权人於一定期间内报明其债权 。前项一定期限,不得在三个月以下。复按公示催告之公告,应黏贴於法院之公告处,并登载於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且登载之日期或期间,由法院定之,声明人如未依前项规定登报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前条报明债权期间届满后6个月内,继承人应向法院陈报偿还遗产债务之状况并提出有关文件。前项6个月期间,法院因继承人之声请,认为必要时,得延展之。 此观中华民国98年6月12日修正生效之民法第1148条第2项、第1156条第1项、第1156条之1第1项、第1157条以及非讼事件法第142条第1项、第143条、民事诉讼法第542条等规定即明。
二、本件声请意旨略以:渠等为被继承人***之配偶、儿子因被继承人於民国99年**月**日死亡,渠等为被继承人第一顺序之法定继承人为渠等对被继承人生前有无负债或负债多少,债权人为何人,无法详细得知,爰依前开法条之规定,为其陈报遗产清册等语。
三、经核声请人所提出之继承系统表、户籍誊本、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局遗产税免税证明书及遗产清册等,合於前开民法及非讼事件法第141条规定,是声请人之陈报,於法并无不合本院爰依首揭规定依公示催告程式为陈报债权之公告,并限期命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起20日内将本裁定登载於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
四、依非讼事件法第157条,裁定如主文。
中华民国99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如对本裁定抗告须於裁定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应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
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台湾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号
声请人**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设台北市**区**路*段*号*楼法定代理人***住台北市**区**路*段*号*3楼送达代收人***住台北市**区**路*段*号*楼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证券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本裁定送达后20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1日,声请人未依前项规定登载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务官***
正本系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应於送达后10日内,以书状向本院司法事务官提出异议。
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号编号001发票人**有限公司付款人**国际商业银行**分行发票日99年*月*日票面金额(新台币)***,***元支票号码******备考

台湾OO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号
声请***(即***之继承人)住台北市**路*段**巷**弄**号**楼上列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股票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二十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务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号编号001发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号码**-**-*******-*张数1股数1000

台湾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发文字号:苗院***99继**字第*****号
主旨:公告本院99年度继字第***号陈报遗产清册事件裁定。中华民国99年3月**日书记官***
台湾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继字第**号
声请人***住苗栗县**镇*里*邻*街*之*号身分证统一编号:K*********号上列声请人因其被继承人***(女,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K*********号,最后住所地为苗栗县*镇*里*邻*街*巷*号)於*年*月*日死亡,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本院、本院依法为公示催告。凡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陆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特此裁定。
中华民国99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如对本裁定抗告,须於裁定送达后十日之不变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缴纳抗告费新台币壹仟元。
书记官***中华民国99年*月*日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审司声字第***号
声请人***住**县**市**街**巷**号送达代收人***住台北县**市**路**号*楼之*
相对人****股份有限公司设台北县**市**路*号
兼法定代理人***住台北市**区**路*段**之**号
相对人***住台北市**区**路*段**之**号
上列当事人间清偿债务事件,声请人声请确定诉讼费用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对人应连带负担之诉讼费用额确定为新台币*万*仟*佰*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达相对人之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第*庭司法事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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