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业之申报]乡镇市区公所祭祀公告
[祭祀公业之申报]乡镇市区公所祭祀公告祭祀公业公告,祭祀公业法人,祭祀公业法人申请,祭祀公业法人章程
台北县**市公所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
发文字号:北县店民字第0990015080号
主旨:公告「祭祀公业***」派下现员名册、派下全员系统表及不动产清册等,徵求异议。
依据:依据祭祀公业条例暨申报人***君99年*月*日申请书办理。
公告事项:
一、本公告系依据申请人之申请代为公告,内容如有不实情事,概由申请人负责。
二、本案派下现员名册、派下全员系统表及不动产清册等资料,业连续刊登於本地通行报纸3日,并张贴公告文於台北县政府及新店市公所网站。利害关系人对於是项资料如认有错误或遗漏,应於公告期间内以书面向本所提出异议;届期后,如无人提出异议,将依规定发给派下全员证明书,嗣后如有任何枝节发生,本所概不负责。
三、公告期间:自99年*月*日起至99年*月*日止(计30日)。
四、本公告同时於以下各处张贴并陈列旨揭文件:(一)祭祀公业***土地所在地之**市**里办公处。(二)本所公告栏。
五、行政机关受理申报祭祀公业核发派下全员证明书,系依祭祀公业条例规定办理,倘利害关系人就公告事项有所异议请依祭祀公业条例第12条规定循异议程序办理。
市长***
刊登太平洋日报 都会时报 英文中国邮报 中国时报 自由时报 联合报 苹果日报等各报分类广告、全省报纸法院公告、人事公告等线上刊登。嘉联报纸广告、法院公告刊登服务中心,代理全国各大报报纸分类广告登报。
服务项目:法院民事裁定(如失踪宣告死亡)、公示送达、公示催告(如股票支票遗失)、法拍公告、国外航空版(海外版)、分别财产制、法人设立及变更登记、基金会公告、筹备会公告、公司清算公告、股东会公告、董事会公告、公听会公告、机关招标公告、政府机构公告等各类报纸广告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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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业暨法人登记-派下全员证明书 祭祀公业法人登记 祭祀公业法人之监督
祭祀公业申请核发祭祀公业派下全员证明书须知及应备表件:(业务服务单位:各乡镇市公所)
一、申请核发祭祀公业派下全员证明书须知:
(一)意义:祭祀公业系以祭祀祖先为目的,而由子孙集资设立之独立财产。大多数为土地与房屋,每年以其收益作为祭祀经费。
(二)申请对象:祭祀公业条例施行前已存在,而未依祭祀公业土地清理要点或台湾省祭祀公业土地清理办法之规定申报并核发派下全员证书之祭祀公业〈祭祀公业条例第6条第1项前段〉;祭祀公业条例施行前以祭祀公业以外名义登记之不动产,具有祭祀公业之性质及事实,经申请人出具已知过半数派下员愿意以祭祀公业案件办理之同意书或其他证明文件〈祖先牌位、祭祀祖先相关活动之相片及书面文件〉足以认定者,准用本祭祀公业条例申报及登记之规定〈以公告徵求异议方式〉。财团法人祭祀公业亦同〈祭祀公业条例第56条〉。
(三)受理机关:申报并核发祭祀公业派下全员证明,应检具有关文件向该祭祀公业不动产所在地之乡〈镇、市〉公所民政单位办理申报〈祭祀公业条例第6条第1项后段〉。祭祀公业土地分属不同县〈市〉、乡〈镇、市〉者,应向面积最大土地所在之公所申报;受理申报之公所应通知祭祀公业其他土地之公所会同审查〈祭祀公业条例第9条〉。
(四)申请人:应由祭祀公业管理人申请。无管理人或管理人死亡、行方不明或管理人拒不申报者,得由派下现员过半数推举派下现员一人办理申报〈祭祀公业条例第6条第2项〉。同一祭祀公业有2人以上申报者,公所应通知当事人3个月内协调1人申报;届期协调不成者,由公所通知当事人於1个月内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并陈报公所,公所应依法院确定判决办理,届期未起诉者,均予驳回〈祭祀公业条例第10条第2项〉。
二、应检附文件:〈祭祀公业条例第8条〉(一)申请书。(二)推举书。〈但管理人申报者免附〉。(三)沿革。(四)不动产清册及其证明文件。(五)派下全员系统表。(六)派下全员户籍誊本。(七)派下现员名册。(八)原始规约。〈但无原始规约者免附〉
申请发给祭祀公业法人登记须知及应备表件:
一、申请核发祭祀公业法人登记须知:
(一)意义:基於维护并延续其固有宗族传统特性。有别於财团法人及社团法人。有享受权利及负担义务之能力〈祭祀公业条例第21条第2项〉。
(二)申请对象:祭祀公业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业,其依本条例申报,并向主管机关登记后,为祭祀公业法人。〈祭祀公业条例第21条第1项前段〉。祭祀公业条例施行前已核发派下全员证明书之祭祀公业,视为已依本条例申报之祭祀公业,得迳依第25条第1项规定申请登记为祭祀公业法人〈祭祀公业条例第21条第1项后段〉。
(三)受理机关:新竹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宗教礼俗科〉〈祭祀公业条例第2条〉。
(四)申请人:应由祭祀公业管理人申请。祭祀公业派下全员证明书核发,经选任管理人并报公所备查后,应於3年内依本条例第50条规定方式之一,经派下现员过半数书面同意登记为祭祀公业法人,处理其土地或建物。〈祭祀公业条例第50条第1项第1点〉。
(五)登记程序:祭祀公业申请人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报请公所转报本府申请登记为祭祀公业法人〈祭祀公业条例第25条第1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者,发给祭祀公业法人登记证书〈祭祀公业条例第26条第1项〉。
二、应检附文件:〈祭祀公业条例第25条〉(一)申请书。(二)同意书。〈派下现员过半数同意书〉。(三)沿革。(四)章程。(五)载明主事务所所在地之文件〈如建筑使用执照、建物誊本、房屋税单、门牌证明,如在都市计画应申请使用分区〉;设有分事务所者,亦同。(六)管理人备查公文影本;申报前已有管理人者,并附管理人名册。。(七)监察人备查公文影本;申报前已有监察人者,并附监察人名册;无监察人者,免附。(八)派下全员证明书。〈内含派下现员名册、派下全员系统表、不动产清册。〉(九)祭祀公业法人图记及管理人印鉴。
祭祀公业法人之监督:
派下员大会召开次数及权限:〈祭祀公业条例第30条〉。
祭祀公业法人派下员大会每年至少定期召开一次,议决下列事项:
一、章程之订定及变更。
二、选任管理人、监察人。
三、管理人、监察人之工作报告。
四、管理人所拟订之年度预算书、决算书、业务计画书及业务执行书。
五、财产处分及设定负担。
六、其他与派下员权利义务有关之事项。
祭祀公业法人应将派下员大会会议纪录於会议后三十日内,报请公所转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备查。
派下员大会召集之时机及条件:〈祭祀公业条例第31条〉。
为执行祭祀公业事务,依章程或本条例规定应由派下员大会议决事项时,祭祀公业法人派下员大会出席人数因故未达定额者,得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取得第三十三条所定比例派下现员签章之同意书为之。
派下员大会一般决议与特别决议通过之决数:〈祭祀公业条例第33条〉。
祭祀公业法人派下员大会之决议,应有派下现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过半数之同意行之;依前条规定取得同意书者,应取得派下现员二分之一以上书面之同意。但下列事项之决议,应有派下现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数超过四分之三之同意;依前条规定取得同意书者,应取得派下现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之同意:
一、章程之订定及变更。
二、财产之处分及设定负担。
三、解散。
祭祀公业法人之章程定有高於前项规定之决数者,从其章程之规定。
订定及变更章程召开派下员大会时,应报主管机关派员列席:〈祭祀公业条例第34条〉。
祭祀公业法人为订定及变更章程召开派下员大会时,应报请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派员列席。
法人管理人、监察人产生方式:〈祭祀公业条例第35条〉。
祭祀公业法人管理人、监察人之选任及解任,除章程另有规定或经派下员大会议决通过者外,应经派下现员过半数之同意。
法人管理人职权之限制:〈祭祀公业条例第36条〉。
管理人就祭祀公业法人财产之管理,除章程另有规定外,仅得为保全及以利用或改良为目的之行为。
法人派下现员变更登记,应检具之文件及公告异议程序:〈祭祀公业条例第37条〉。
祭祀公业法人之派下现员变动者,应检具下列文件,报请公所转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办理派下员变更登记:
一、派下全员证明书。
二、派下员变动部分之系统表。
三、变动部分派下员之户籍誊本。
四、派下员变动前名册及变动后现员名册。
五、派下权抛弃书;无抛弃派下权者,免附。
六、章程。
前项祭祀公业法人之派下现员之变动,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公告三十日,无人异议者,予以备查;有异议者,依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之程序办理。
管理人、监察人变更登记,应检附文件及有异议处理方式:〈祭祀公业条例第38条〉。
祭祀公业法人管理人或监察人变动者,应检具选任管理人或监察人证明文件,报请公所转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办理管理人或监察人变更登记。
祭祀公业法人之管理人、监察人之选任及变更登记,有异议者,应迳向法院提起民事确认之诉。
不动产变更登记,应检附文件:〈祭祀公业条例第39条〉。
祭祀公业法人之不动产变动者,应检具土地、建物变动证明文件及变动后不动产清册,报请公所转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法人图记或管理人印鉴变更登记,应检附文件:〈祭祀公业条例第40条〉。
祭祀公业法人图记或管理人印鉴变动者,应检具新图记、印鉴及有关资料,报请公所转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法人应订定预决算及业务执行书函公所转报主管机关备查:〈祭祀公业条例第41条〉
祭祀公业法人应设置帐簿,详细记录有关会计事项,按期编造收支报告。
祭祀公业法人应自取得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及每年度开始前三个月,检具年度预算书及业务计画书,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检具年度决算及业务执行书,报请公所转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备查。
监察人职责:〈祭祀公业条例第42条〉
祭祀公业法人设有监察人者,监察人得随时查核业务执行情形及财务簿册文件,并对管理人提出之各种表册、计画,向派下员大会报告监察意见。
法人违法或不当运作时主管机关处理方式:〈祭祀公业条例第43条〉
祭祀公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予纠正,并通知限期改善:
一、违反法令或章程规定。
二、管理运作与设立目的不符。
三、财务收支未取具合法凭证或未有完备之会计纪录。四、财产总额已无法达成设立目的。
祭祀公业法人未於前项期限内改善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解除其管理人之职务,令其重新选任管理人或废止其登记。
法人有违反善良风俗,法院得因主管机关、检察官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宣告解散:〈祭祀公业条例第44条〉
祭祀公业法人之目的或其行为,有违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机关、检察官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宣告解散。
法人解散之程序:〈祭祀公业条例第45条〉
祭祀公业法人发生章程所定解散之事由或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废止其登记时,解散之。
祭祀公业法人解散时,应由清算人检具证明文件及财产清算计画书,报请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备查。
法人解散后财产清算人:〈祭祀公业条例第46条〉
祭祀公业法人解散后,其财产之清算由管理人为之。但章程有特别规定或派下员大会另有决议者,不在此限。
法人不能依规定其清算人时,得依声请或职权选任:〈祭祀公业条例第47条〉
不能依前条规定定其清算人时,法院得因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检察官或利害关系人之声请,或依职权选任清算人。
清算人之职务及清算终结前仍视为存续:〈祭祀公业条例第48条〉
清算人之职务如下:
一、了结现务。
二、收取债权、清偿债务。
三、移交分配剩余财产。
祭祀公业法人至清算终结止,在清算之必要范围内,视为存续。祭祀公业法人派下员大会,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召集,并应有派下现员过半数之出席;派下现员有变动时,应於召开前办理派下员变更登记。
管理人认为必要或经派下现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请求,得召集临时派下员大会。
依前二项召集之派下员大会,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担任主席。管理人未依章程或第一项及第三项规定召集会议,得由第二项请求之派下现员推举代表召集之,并互推一人担任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