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民法死亡宣告/遗产管理人等太平洋日报公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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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判决,清偿债务强制执行,民事裁定登报,死亡宣告制度,何谓公示催告,判决离婚。

法院民事裁定办理注意事项
法院公告刊登民事裁定有关刊登事宜,由声请人自行选报刊登。
刊公告内容有一定的时间期限,所以要相当注意,错过刊登送件时间,案件又要重新办理。
裁定请先校对,校对无误后应连同附表於主文所示时间内,登载新闻纸(全版保存,请勿剪开),俟申报权利之期间届满翌日起ㄧ定时间内,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影本及保存之新闻纸全版具状声请除权判决。
公告种类繁多,请务必将所收到公告依规定刊登指定的版面,并将报纸ㄧ大张,注明股别及案号寄回或亲送法院。

提供声请人发生各项事件新闻纸刊登报。民事裁定公告 公示送达登报 公示催告 拍卖公告报纸广告 海外版公告 支票遗失 股票遗失 本票裁定 刊登限定继承 法院夫妻财产制 报纸提存所公告等法院公告,无论您在北部地区、中部地区或南部地区全省各县市皆可服务,免费排版 免费打稿。只要您将资料传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见报。目前配合的文具店、派报社、书局及地政士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於全省各县市约有数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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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催字第***号
声请人***住台北县**市**街**号**楼相对人即失踪人***籍设桃园县**乡**村**邻**街**号身分证统一编号:N*87654321号上列声请人因宣告死亡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对失踪人***(女,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N*87654321号,籍设桃园县**乡**村*邻**街**号)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本裁定登载於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该失踪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翌日起捌个月内,向本院陈报现尚生存,如不陈报,本院将宣告其为死亡。无论何人,凡知该失踪人之生死者,均应於上开期间内,将其所知之事实,陈报本院。
理由
一、按失踪人失踪满7年后,法院得因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之声请,为死亡之宣告。失踪人为80岁以上者,得於失踪满3年后,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条第1项、第2项定有明文。又按修正之民法总则第8条之规定,於民法总则施行后修正前失踪者,亦适用之,民法总则施行法第3条第3项前段亦规定甚明。
二、本件声请意旨略以:相对人即失踪人***(民国**年**月**日生),於**年**月**日登山失踪后即行方不明,迄今已逾7年,爰依法声请准对失踪人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语。
三、查声请人所陈事实,业据提出受(处)理查寻人口案件登记表、户籍誊本、山难剪报、搜救工作执行情形报告为证,本院并依职权调查相对人户籍资料、户籍地住居情形、前科、在监押、税务、失踪人口协寻结果、入出境及劳健保等资料为证,核与所述情节相符,堪信声请人所陈应属真正。从而,失踪人***其失踪迄今既已满7年以上,则声请人依首揭规定声请对之为死亡宣告前之公示催告,自属合法有据,应准许之,并依法谕知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之限期内,将本裁定登载於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
四、依民事诉讼法第628条,裁定如主文。
中华民国100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如对本裁定抗告须於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
中华民国100年**月**日书记官***

台湾**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财管字第**号
声请人***住台北县**市**路**号居桃园县**镇**路**号关系人***住台北县**市**街**号
上列声请人声请对被继承人***选任遗产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选任***(女、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F*********号为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A*********号、生前籍设台北县**市**街**号**楼、民国**年**月**日死亡)之遗产管理人。准对被继承人***大陆地区以外之继承人为承认继承之公示催告。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内,将本裁定登载於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如有被继承人***之大陆地区以外之继承人,应自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壹年内向本院陈报承认继承,如不於公示期限内申报承认继承时,被继承人之遗产於大陆地区之继承人依法继承、清偿债权并交付遗赠物后有剩余者归属国库。程序费用由被继承人***之遗产负担。
理由
一、按先顺序继承人均抛弃其继承权时,由次顺序之继承人继承,其次顺序继承人有无不明或第4顺序之继承人均抛弃其继承权者,准用关於无人承认继承之规定,民法第1176条第6项定有明文;又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有无不明,而无亲属会议或亲属会议未於民法第1177条所定1个月内选定遗产管理人时,利害关系人得声请法院选任遗产管理人,同法第1178条第2项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声请意旨略以: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A*********号、生前籍设台北县**市**街**号**楼)於**年*月**日死亡,声请人为被继承人之抛弃继承人,因其第一、二、三顺位继承人均抛弃继承权,无第四顺位继承人,是否仍有应继承之人不明,而其亲属会议并未於一个月内选定遗产管理人,致声请人对上开遗产无法行使权利。为确保声请人之权利,请求钧院依法选任被继承人之遗产管理人。
三、经查,声请人上开主张,业据其提出本院**年**月**日板院***OO年度继字第***号函影本、**年**月**日板院***OO年度继字第****号函影本、桃园县大溪地政事务所土地登记补正通知书影本、继承系统表、户籍誊本、建物誊本、土地誊本、桃园县政府地方税务局房屋税籍证明书影本、桃园县大溪镇户政事务所门牌证明书等件为证,并经本院依职权调阅本院OO年度继字****号、OO年度继字第****号抛继承卷宗查明无讹,自堪信为真实。
四、从而,声请人以利害关系人身分声请选任被继承人***之遗产管理人,核与首揭规定尚无不合。经核***为被继承人***之配偶,此有户籍誊本附卷可稽,对於被继承人之遗产管理事件应甚熟稔,并就遗产管理人职务之遂行,有所助益,且其亦已抛弃继承,要不致有利害偏颇之虞,是本院认以选任***为被继承人***之遗产管理人为适当,并依法为限期承认继承之公示催告。
五、又按民法第1185条规定,第1178条所定之期限届满,无继承人承认继承时,其遗产於清偿债权,并交付遗赠物后,如有剩余,归属国库,附此叙明。
六、依非讼事件法第157条,裁定如主文。
中华民国100年**月**日家事庭法官***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如不服本裁定应於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
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办理失踪人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之程序
管辖法院:专属失踪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辖。
声请人: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
声请状应表明原因、事实及证据。
声请要件(以失踪日起算):
1、失踪人失踪满七年。
2、年满八十岁失踪届满三年。
3、特别灾难届满一年。
4、失踪人之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始得声请。

检附文件:
△失踪人之户籍誊本。
△利害关系人之证明文件。
△警局报寻失踪人口证明或邻、里长之证明。
待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后,详细核对(如有错误应声请更正),并於法院指定日期或期间将裁定全部内容(不能删减)刊登公报、新闻纸(报纸不得剪裁)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
声请人未依指定日期或期间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
登报后待陈报生存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另行持公报、整版新闻纸(报纸不得剪裁)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公示催告裁定具状声请死亡宣告。
等候法院开庭通知。
待收到死亡宣告判决书后至户政事务所办理死亡户籍登记。
声请费用:办理公示催告新台币1000元。办理死亡宣告新台币1000元。

何谓死亡宣告
民法对因失踪而生死不明之自然人於经过一段时间后,授权法院得因利害关系人之申请为死亡宣告。法律上推定该自然人已经死亡但事实上被宣告者并不一定真的已死亡,所以宣告后如果有证据可证明被宣告者仍然活著,死亡宣告可撤销。

死亡宣告意义
对於失踪人为避免其相关法律关系长期处於未决的状态,使失踪之人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由法院宣告其死亡,以终结该失踪人住所地为中心之法律关系。

死亡宣告要件(民法第8条)
失踪人失踪满七年后,法院得因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之声请,为死亡宣告。失踪人为八十岁以上者,得於失踪满三年后,为死亡之宣告。失踪人遭遇特别灾难者,得於特别灾难终了满一年后,为死亡之宣告。

死亡宣告效力(民事诉讼法第640条)
撤销死亡宣告或更正死亡之时之判决,不问对於何人均有效力。但判决确定前之善意行为,不受影响。因宣告死亡取得财产者,如因前项判决失其权利,仅於现受利益之限度内,归还财产之责。

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如何选定选任?
无人承认之继承:
民法第1177条规定无人承认之继承於继承开始时,继承人之有无不明者,由亲属会议於一个月内选定遗产管理人,并将继承开始及选定遗产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报明。
民法第1178条亲属会议依前条规定为报明后,法院应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个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继承人,命其於期限内承认继承。无亲属会议或亲属会议未於前条所定期限内选定遗产管理人者,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得声请法院选任遗产管理人,并由法院依前项规定为公示催告。
民法第1178-1条规定继承开始时继承人之有无不明者,在遗产管理人选定前,法院得因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之声请,为保存遗产之必要处置。
 
遗产管理人之职务:
一、编制遗产清册。
二、为保存遗产必要之处置。
三、声请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间,公告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及受遗赠人,命其於该期间内报明债权及为愿受遗赠与否之声明,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及受遗赠人为管理人所已知者,应分别通知之。
四、清偿债权或交付遗赠物。
五、有继承人承认继承或遗产归属国库时,为遗产之移交。
前项第一款所定之遗产清册,管理人应於就职后三个月内编制之;第四款所定债权之清偿,应先於遗赠物之交付,为清偿债权或交付遗赠物之必要,管理人经亲属会议之同意,得变卖遗产。

遗产管理人之义务:
1.遗产管理人,因亲属会议,被继承人之债权人或受遗赠人之请求,应报或说明遗产之状况。
2.遗产管理人非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三款所定期间届满后,不得对被继承人之任何债权人或受遗赠人,偿还债务或交付遗赠物。

遗产管理人之权益:
依民法第1183条规定 遗产管理人得请求报酬,其数额由亲属会议按其劳力及其与被继承人之关系酌定之。

其他规定:
第1182条被继承人之债权人或受遗赠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三款所定期间内为报明或声明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
第1184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所定之期限内,有继承人承认继承时,遗产管理人在继承人承认继承前所为之职务上行为,视为继承人之代理。
第1185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所定之期限届满,无继承人承认继承时,其遗产於清偿债权并交付遗赠物后,如有剩余,归属国库。
声请选任遗产管理人之程序:
管辖法院: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辖。
声请人: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
声请状应表明原因、事实及证据。

声请书应记载下列事项:
声请人。
被继承人之姓名、最后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时及地点。
声请人为利害关系人时,其法律上利害关系之事由。
检附文件:被继承人除户之户籍誊本、继承人有无不明或继承系统表、继承人均抛弃继承之证明。
声请人为利害关系人时,其利害关系之证明文件。
无亲属会议或亲属会议不能召开或召开有困难,或亲属会议经召开而不为或为能决议,或亲属会议未於继承开始时1个月内选定遗产管理人之证明文件。
等候法院开庭通知或待法院裁定。
待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后,应详细核对(如有错误应声请更正),并於法院指定日期或期间将裁定内容全部(不能删减)刊登公报、新闻纸(报纸不得剪裁)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并将登载之报纸等检送1份至法院。
声请人未依指定日期或期间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
声请费用新台币1000元。

刊登太平洋日报法院公告-支票挂失流程及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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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登报注意事项
应详细核对记载之姓名、票据号码、金额、发票日期及其他记载有无错误或漏写,如有漏写或错误,应速请求更正。
应将公示催告裁定全部内容刊登新闻报纸,如未登报或删减内容登报,则不生效力,不得声请除权判决。
声请人应遵期登报并於公示催告裁定之期限内声请除权判决。

支票遗失或被窃时,发票人或执票人应於依下列顺序办理
(一)向付款银行办理挂失止付:发现支票丧失时,立即以电话通知付款银行挂失止付,禁止付款,然后再赶紧到付款银行办理挂失止付的手续,以免票款被他人领走。
(二)向法院声请公示催告:经向付款银行好挂失止付后,应马上前往该支票付款地所属的地方法院,声请公示催告。声请时应检具银行发给的「票据挂书止付通知书」副本、「支票抄件」、和「公示催告声请状」两份,向法院提出声请后五天内,向付款银行提出已为声请公示催告的证明,否则先前所为之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三)声请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经法院裁定准许后,则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於六个月以上的时间申报权利,如果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仍没有人向法院申报,此时法院可因当事人的声请而宣告该支票无效。
(四)声请人即可依据法院的除权判决,向支票债务人(发票人、付款人)主张支付票款。

向法院声请公示催告在什么情形下?
当你有支票、本票、汇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书转让之证券遗失、灭失或被窃时,除了先到付款行库或发行公司办理挂失手续外,就要尽快的到法院办理公示催告,以免遭第三人主张权利及即早可以领取挂失止付之票据金额,或到发行股票公司声请另行发给股票,以便得行使权利。

公示催告要怎么办理?要如何声请公示催告?
1.声请公示催告时,应由丧失证券之权利人向法院声请。
2.当事人办理挂失止付后,要拿付款行库所书写盖妥印鉴之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或股票发行公司所核发之函件或证明,并带身分证、印章到付款地或证券所载履行地之法院办理声请公示催告。若本人无法到场,可备妥委任状委托他人前来办理。
3.声请公示催告应撰写民事书状用纸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务处购买,每份新台币2元),得请求诉讼辅导之人员代为撰写,如自为撰写者,可依声请公示催告(支票)范例、声请公示催告(股票)范例格式,填写正副本一式二份。
4.持声请公示催告书状正本至法院收费处缴纳声请费用新台币1,000元。
5.持声请公示催告书状正本连同绿色缴费单一并送交法院服务处收状窗口,取得核发之收据后,再连同声请书状副本一并送交付款行库或发行股票之公司备查。
6.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上所记载之「通知止付人」或发行股票公司所发证明记载之权利人,应与声请公示催告者相同。
7.声请人收到法院寄发之公示催告裁定后,应详细核对记载之姓名、票据号码、金额、发票日期及其他记载,如发现有错误或漏写,应速请求更正裁定后才登报,如登报后始发觉裁定内容有错误或漏写,亦应即请求更正裁定,并将更正裁定登报。
8.裁定如无记载错误或漏写,应将裁定内容全部(裁定书内的每一个字都要登执,不能删减)刊登新闻报纸(不限版面和报社),如擅自删减裁定内容登报,则不生效力。又如未将裁定登报,则不得声请除权判决。
9.当事人丧失本票声请公示催告时,除依服务处提供之范例格式填写外,并应载明到期日或无到期日。

公示催告声请已收到裁定且登报后如何处理?
自登报日起满6个月之翌日起算「3个月内」,声请人须持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报纸全版具状向法院声请除权判决,声请时须缴纳1,000元裁判费。
法院不会主动通知声请人何时声请除权判决,故声请人须於登报后自行留意声请除权判决之时间。

声请除权判决期限要怎么办理?
等公示催告申报权利期间(此期间以裁定内所载者为准,自最后登报日起算)届满三个月内,拿裁定及报纸乙份声向法院请办理除权判决。(例如:裁定记载申报权利之期间为6个月,应於登报之日起算6个月后之3个月内办理除权判决,亦即不能超过9个月,如果超过9个月就要再重新登报一次,申报权利期间重行起算)。

支票办理除权判决之手续
一、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后,应详细核对裁定上之姓名、住址、票据号码、金额、发票日、付款人、发票人及其他记载有无错误<如有错误应声请更正>,如无错误时请将裁定内容依主文第二项所示之期间内刊登报纸<不得剪裁>,未於上开期间内登报纸者,依民事诉讼法第五四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
二、登报后待申报权利期间<公示催告裁定主文第三项所列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持报纸、公示催告裁定、图章至法院声请除权判决。
三、等候开庭通知。
四、收到判决书后可去银行或发行股票公司即可领取止付之金额或股票。
注:刊登新闻纸,只须登一天即可,并自行留存一份<不得剪裁>,无须寄回本院。非讼中心办理手续仅至核发公示催告裁定,后续声请除权判决或其他法律问题<如遗失之票据已寻获、撤回公示催告…等等>,请至『诉讼辅导科』洽询。
上列内容仅供参考,实际仍依各地方法院公告为准。

本票裁定声请登法院公告每字不到一元

本票裁定声请登法院公告每字不到一元

法院送达公告刊登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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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法院公告民事裁定有关刊登事宜,由声请人自行选报刊登。
刊公告内容有一定的时间期限,所以要相当注意,错过刊登送件时间,案件又要重新办理。
请先校对,校对无误后应连同附表於主文所示时间内,登载新闻纸(全版保存,请勿剪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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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声请流程
1.递声请状附本票影本。
2.法院裁定(及通知补债务人户籍誊本)。
3.本票裁定影印二份,加盖印章及与正本相符否则负担一切法律责任之文字。
4.把本票裁定正影本拿至任一户政事务所,交影本申请户籍誊本二份。
5.向法院陈报户籍誊本并同时声请依户籍做公示送达。
6.再将本票裁定正影本拿至任一国税局分处,交影本申请债务人所得及财产资料。
7.查有不动产资料,可先声请假扣押裁定,或暂不动作待本票裁定确定直接强制执行。
8.收通知登报公示送达。
9.拿本票裁定及确定证明书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查封不动产,或查扣存款、扣薪,或执行其他财产。

本票许可强制执行裁定如何声请
声请时应提出之书状
一、本票裁定许可强制执行声请书一份。
1.违约金部分不得请求裁定强制执行。
2.见票即付之本票,应载明提示本票之日期。
3.由票据付款地为管辖法院,无付款地以发票地、无发票地以发票人之营业所、住所或居所地为管辖法院。
4.声请人应签名、盖章。
二、委任状。
1.声请人如委任代理人办理时,应附具委任状载明住所及送达处所、连络电话号码。
2.由声请人、代理人签名、盖章。

声请费用依下列标准徵收费用,递状时向法院缴纳,或以邮寄邮政汇票,并指定管辖法院为受款人
一、未满十万元者,徵收五百元。
二、十万元以上未满一百万元者,徵收一千元。
三、一百万元以上未满一千万元者,徵收二千元。
四、一千万元以上未满五千万元者,徵收三千元。
五、 五千万元以上未满一亿元者,徵收四千元。
六、 一亿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声请时应检附的证明文件
一、提出本票原本及影本各1份。
二、应以本票发票人为相对人。不得以继承人、背书人、保证人为相对人而提出声请。

非讼事件法修正后 本票裁定规定
票据法为加强本票之获偿性,加重发票人责任,乃於票据法第123条规定,执票人得就本票发票人声请法院裁定强制执行事件,使本票强制执行裁定成为一简便取得执行名义之方式。声请法院裁定许可对发票人强制执行,其性质属於非讼事件,该法就本票裁定之管辖法院、提起确认本票债权之诉及其效力、费用之徵收,以处理本票裁定之管辖、本票债权之存否及声请费用等事项。
惟非讼事件法已於94年1月18日经立法院三读修正通过,修正目的在於使诉讼非讼化,强化非讼法院之职权,以求能与社会现代化之脉动相契合。

管辖法院
依非讼事件法第194条规定,票据法第123条所定执票人就本票声请法院裁定执行事件,由票据付款地之法院管辖。惟本票之「付款地」为相对应记载事项。其未记载付款地者,以「发票地」为之。发票地未载明者,以发票人营业所、住(居)所代之。
故在实务上,声请本票裁定之管辖法院,常为本票发票人之营业所、住(居)所其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民事庭管辖。若遇发票人为二人以上且发票地不在一法院管辖区域内者,各该法院皆有管辖权。
惟依非讼事件法第3条规定,数法院俱有管辖权,受理在先之法院得依声请或职权,以裁定将事件移由适当之其他有管辖法院审理。若本票发票人之营业所、住(居)所发生变更时,仍以发票人交付於受款人,完成发票行为之付款地或发票地或营业所、住(居)所为准。但若向无管辖权之法院声请时,非讼事件法第5条因准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之「移送管辖」规定,故此时,受声请之法院得依执票人之声请或依职权以裁定移送管辖法院。

法院审查事项
本票裁定事件因属非讼事件,法院审查时系采形式审查理论,仅就本票上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备,予以审查即可,倘形式上合法,即应予以准许,不得为实体之审查,是故本票发票人主张票据债务已清偿、否认签章等抗辩,审理法院皆不得为实体审查。其审查事项除应缴纳裁判费用(参照非讼事件法第13条)外,须就执票人所提出之本票正本形式上审查:
1、当事人是否为本票之发票人,若系对其他之票据债务人为声请,则应予驳回;
2、本票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发票人签章、表明为本票之文字、无条件担任支付、一定金额,如为见票即付之无记名本票,金额须在银元500元(新台币1,500元以上、发票年月日)是否齐全;欠缺其一者,票据无效,应予驳回声请;
3、本票是否已届到期日且已遵期提示;
4、声请之金额仅限於票面金额、利息(含迟延利息),惟不及违约金。

抗告及再抗告程序
非讼事件法第41条明定,对於本票裁定声请遭驳回之裁定,声请人得为抗告,是故,准予强制执行之裁定亦仅因本票裁定,而权利受损之发票人始得为抗告。非讼事件法第46条准用民事诉讼法第491条之规定,抗告除别有规定外,无停止执行之效力,是故,本票裁定一经合法送达发票人即生效力,纵尚未确定亦生执行力。

本票裁定之救济—确认本票债权不存在之诉
非讼事件法第195条明定,发票人仅得以伪造、变造为由,於裁定送达后20日内,对执票人向为裁定法院(为专属管辖)提起确认之诉。并向执行法院提出证明时,执行法院应停止强制执行。但得依执票人声请,许其提供相当担保,继续强制执行,亦得依发票人声请,许其提供相当担保,停止强制执行。
此20天之期间并非效力期间,是故,纵逾20天之期间,发票人仍得向裁定之法院提起确认之诉,仅无法主张当然停止执行之效力而已,若想停止强制执行,仅得向执行法院声请,许其提供相当并确实之担保后停止执行程序。
就确认本票债权不存在之诉而言,系发票人主张本票系伪造、变造而否认执票人之票据债权,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应由执票人先行就票据之真正(即发票人之签章真正)负举证责任,俟后再由发票人就票据遭伪造、变造之事实负举证责任。
发票人所提之确认本票债权不存在之诉获胜诉判决确定时,原本票裁定之执行力即丧失,此时,若尚在执行程序中,可依强制执行法第12条规定向执行法院声明异议,若执行程序已结束,可依不当得利之规定向执票人请求返还因执行所得之利益,如尚有其他损害亦可依侵权行为之规定请求损害赔偿。(资料来源 经济日报)

假扣押要件
一、假扣押:在案件还没起诉或起诉后判决确定前,为了确保金钱债权可获清偿,可以向法院声请假扣押裁定,进而声请假扣押执行。
二、假处分:在案件还没起诉或起诉后判决确定前,为了防止房屋或土地被卖掉,权利及其他法律关系被变更,可以向法院声请假处分裁定,进而声请假处分执行。
三、假执行:起诉后判决确定前,如第一审或第二审判决主文有宣告假执行,得提存担保金以后声请查封拍卖债务人的财产或返还房屋等,不像假扣押、假处分只执行查封而已。

假扣押管辖
必须要打官司的案件管辖法院或假扣押、假处分标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辖。
注:假扣押、假处分之标的如系债权或须经登记之财产权,以债务人住所或担保之标的所在地或登记地,为假扣押、假处分标的所在地。

假扣押声请
一、书写假扣押、假处分裁定声请状,向管辖法院民事执行处声请,但已起诉者,则向现受理案件之法院民事庭声请。
二、声请状向法院服务中心购买司法状纸书写,要写明当事人,假扣押、假处分的原因,请求之原因事实及标的金额或价额。扣押的标的为房地产时,应附带提出公告现值、买卖契约影印本、房屋税证明,以便核定担保金额。
三、释明请求及假扣押、假处分的原因,并陈明愿供担保,以代释明之不足。
四、缴纳声请费新台币一千元。

假扣押裁定
声请手续及内容齐全时,原则上法院会在三天内裁定并送达。如果文件不齐全,必须补正后才可裁定送达。

假扣押执行查封
一、提存担保金:假扣押及假处分的裁定书都会定有担保金的数额,债权人必须先缴纳裁定书所指定的担保金额以后,才可进一步声请查封债务人财物。
二、缴纳执行费:依声请执行标的金额或价额缴交千分之八执行费,但执行标的金额或价额未满新台币五千元者免缴。
三、债权人接到通知后必须按时向承办书记官报到,导往现场查封(若依执行事件性质,无须债权人到法院导往时,法院得通知债权人以电话陈报将自行前往现场等候)。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到二次,法官得裁定驳回其声请。
四、债权人收受假扣押或假处分的裁定后,已超过三十天者,不得声请执行,且此项期间无扣除在途期间规定的适用。

撤销假扣押、假处分之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假处分之执行
一 声请:要撤销假扣押、假处分的裁定,必须向本院民事庭声请。要撤回假扣押、假处分的执行,则向民事执行处声请。
二 反担保:债务人可提供反担保,声请民事执行处撤销假扣押之执行。但是有别人并案时,假扣押还不能启封。关於假处分,原则上不许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而撤销假处分。假执行的反担保必须在执行标的物拍定、变卖或物之交付前提出来才可以。
三 限期起诉:债务人的财产被扣押后,可声请法院民事庭裁定,命债权人限期起诉。如不起诉,债务人就可再声请民事庭裁定撤销假扣押或假处分,裁定确定后才向民事执行处声请启封。切勿默无反应,任它扣押好几年,无法处分被扣押的财产,影响自己的权利。
四 判决确定:债权人胜诉时,可以声请民事执行处拍卖。如果败诉时,债务人就要向民事庭声请裁定撤销假扣押、假处分,裁定确定后,再向民事执行处声请涂销查封登记。
五 债权人提存担保金后未能实施查封前和解,要领回所提存的担保金时,可向民事执行处声请发给未执行证明,以便向提存所领回担保金。没有这个证明书,提存所不准发回担保金。
六 假扣押、假处分以后,债务人可随时与债权人和解,而后由债权人具状向民事执行处声请撤回假扣押或假处分之执行,涂销查封登记。声请状上所盖印章,必须与原来声请假扣押、假处分的印章相同。如果遗失该印章,则应提出印鉴证明,或者带身分证亲自来民事执行处声请。债务人无权声请涂销查封登记,除非假扣押、假处分已经被民事庭裁定撤销,债务人才可拿这个撤销的裁定,声请涂销查封登记。
截录出处编辑著作权者:黄婉玲

支票丢掉了怎么办登报?刊登支票遗失法院公告

支票丢掉了怎么办登报?刊登支票遗失法院公告

报纸广告遗失证券事件/声请陈报遗产清册事件/宣告死亡事件/选任遗产管理人事件/清偿债务事件/请求离婚事件/本票裁定事件/变更子女姓氏事件公告登报。刊登广告以都会时报分类广告、太平洋日报分类广告为主,免费排版 免费打稿。限定继承登报 夫妻财产制 提存所公告 民事裁定 报纸公示送达 公示催告 法院拍卖公告 刊登国际航空版公告 支票遗失公告 股票遗失 本票裁定报纸广告 等公告,无论您在基隆、台北、桃园、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云林、嘉义、台南、高雄、屏东、宜兰、花莲、台东或金门、澎湖、马祖等外岛地区,全国各县市皆可服务。刊登1字低於1元。
支票遗失或被窃时,发票人或执票人应於依下列顺序办理
(一)向付款银行办理挂失止付:发现支票丧失时,立即以电话通知付款银行挂失止付,禁止付款,然后再赶紧到付款银行办理挂失止付的手续,以免票款被他人领走。
(二)向法院声请公示催告:经向付款银行好挂失止付后,应马上前往该支票付款地所属的地方法院,声请公示催告。声请时应检具银行发给的「票据挂书止付通知书」副本、「支票抄件」、和「公示催告声请状」两份,向法院提出声请后五天内,向付款银行提出已为声请公示催告的证明,否则先前所为之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三)声请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经法院裁定准许后,则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於六个月以上的时间申报权利,如果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仍没有人向法院申报,此时法院可因当事人的声请而宣告该支票无效。
(四)声请人即可依据法院的除权判决,向支票债务人(发票人、付款人)主张支付票款。

在什么情形下,要向法院声请公示催告?
当你有支票、本票、汇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书转让之证券遗失、灭失或被窃时,除了先到付款行库或发行公司办理挂失手续外,就要尽快的到法院办理公示催告,以免遭第三人主张权利及即早可以领取挂失止付之票据金额,或到发行股票公司声请另行发给股票,以便得行使权利。

如何声请公示催告?要怎么办理?
1.声请公示催告时,应由丧失证券之权利人向法院声请。
2.当事人办理挂失止付后,要拿付款行库所书写盖妥印鉴之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或股票发行公司所核发之函件或证明,并带身分证、印章到付款地或证券所载履行地之法院办理声请公示催告。若本人无法到场,可备妥委任状委托他人前来办理。
3.声请公示催告应撰写民事书状用纸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务处购买,每份新台币2元),得请求诉讼辅导之人员代为撰写,如自为撰写者,可依声请公示催告(支票)范例、声请公示催告(股票)范例格式,填写正副本一式二份。
4.持声请公示催告书状正本至法院收费处缴纳声请费用新台币1,000元。
5.持声请公示催告书状正本连同绿色缴费单一并送交法院服务处收状窗口,取得核发之收据后,再连同声请书状副本一并送交付款行库或发行股票之公司备查。
6.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上所记载之「通知止付人」或发行股票公司所发证明记载之权利人,应与声请公示催告者相同。
7.声请人收到法院寄发之公示催告裁定后,应详细核对记载之姓名、票据号码、金额、发票日期及其他记载,如发现有错误或漏写,应速请求更正裁定后才登报,如登报后始发觉裁定内容有错误或漏写,亦应即请求更正裁定,并将更正裁定登报。
8.裁定如无记载错误或漏写,应将裁定内容全部(裁定书内的每一个字都要登执,不能删减)刊登新闻报纸(不限版面和报社),如擅自删减裁定内容登报,则不生效力。又如未将裁定登报,则不得声请除权判决。
9.当事人丧失本票声请公示催告时,除依服务处提供之范例格式填写外,并应载明到期日或无到期日。

声请公示催告已收到裁定且登报后应如何处理?
自登报日起满6个月之翌日起算「3个月内」,声请人须持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报纸全版具状向法院声请除权判决,声请时须缴纳1,000元裁判费。
法院不会主动通知声请人何时声请除权判决,故声请人须於登报后自行留意声请除权判决之时间。

声请除权判决期限,要怎么办理?
等公示催告申报权利期间(此期间以裁定内所载者为准,自最后登报日起算)届满三个月内,拿裁定及报纸乙份声向法院请办理除权判决。(例如:裁定记载申报权利之期间为6个月,应於登报之日起算6个月后之3个月内办理除权判决,亦即不能超过9个月,如果超过9个月就要再重新登报一次,申报权利期间重行起算)。

支票遗失办理除权判决之手续
一、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后,应详细核对裁定上之姓名、住址、票据号码、金额、发票日、付款人、发票人及其他记载有无错误<如有错误应声请更正>,如无错误时请将裁定内容依主文第二项所示之期间内刊登报纸<不得剪裁>,未於上开期间内登报纸者,依民事诉讼法第五四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
二、登报后待申报权利期间<公示催告裁定主文第三项所列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持报纸、公示催告裁定、图章至法院声请除权判决。
三、等候开庭通知。
四、收到判决书后可去银行或发行股票公司即可领取止付之金额或股票。
注:刊登新闻纸,只须登一天即可,并自行留存一份<不得剪裁>,无须寄回本院。非讼中心办理手续仅至核发公示催告裁定,后续声请除权判决或其他法律问题<如遗失之票据已寻获、撤回公示催告…等等>,请至『诉讼辅导科』洽询。
以上仅做参考实际依法院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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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声请人发生各项事件新闻纸刊登报。刊登海外版及全国版地方法院公告-法院民事裁定、公示送达、公示催告、拍卖公告、海外版公告、支票遗失、股票遗失、本票裁定、限定继承登报、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法人设立变更登记、基金会筹备会公告、董事会公告、学校招生徵聘公告、政府机构公告、公听会公告、采购公告、招标公告、教师聘任公告、祭祀公告、债权公告、上市股东会议公告及各类遗失启事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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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本票裁定事件及声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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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声请流程
1.递声请状附本票影本(视本票金额缴费)。
2.法院裁定(及通知补债务人户籍誊本)。
3.本票裁定影印二份,加盖印章及与正本相符否则负担一切法律责任之文字。
4.把本票裁定正影本拿至任一户政事务所,交影本申请户籍誊本二份(一份20元)。
5.向法院陈报户籍誊本并同时声请依户籍做公示送达。
6.再将本票裁定正影本拿至任一国税局分处,交影本申请债务人所得及财产资料。
7.查有不动产资料,可先声请假扣押裁定,或暂不动作待本票裁定确定直接强制执行。
8.收通知登报公示送达。
9.拿本票裁定及确定证明书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查封不动产,或查扣存款、扣薪,或执行其他财产。

本票裁定相关法条
本票强制执行事件之管辖法院(第一百条)
票据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所定执票人就本票声请法院裁定强制执行事件,由票据付款地之法院管辖。 

伪造或变造本票之确认之诉之提起及其效力(第一百零一条)
发票人主张本票系伪造、变造者,应於接到前条裁定后二十日之不变期间内,对执票人向为裁定法院提起确认之诉。 发票人证明已依前项规定提起诉讼时,执行法院应停止强制执行。但得依执票人声请,许其提供相当担保,继续强制执行;亦得依发票人声请,许其提供相当担保,停止强制执行

本票之强制执行(第一百二十三条)
执票人向本票发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得声请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

如何声请本票许可强制执行裁定?
声请时应提出之书状
一、本票裁定许可强制执行声请书一份。
1.违约金部分不得请求裁定强制执行。
2.见票即付之本票,应载明提示本票之日期。
3.由票据付款地为管辖法院,无付款地以发票地、无发票地以发票人之营业所、住所或居所地为管辖法院。
4.声请人应签名、盖章。
二、委任状。
1.声请人如委任代理人办理时,应附具委任状载明住所及送达处所、连络电话号码。
2.由声请人、代理人签名、盖章。
声请费用
依下列标准徵收费用,递状时向法院缴纳,或以邮寄邮政汇票,并指定管辖法院为受款人
一、未满十万元者,徵收五百元。
二、十万元以上未满一百万元者,徵收一千元。
三、一百万元以上未满一千万元者,徵收二千元。
四、一千万元以上未满五千万元者,徵收三千元。
五、五千万元以上未满一亿元者,徵收四千元。
六、一亿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声请时应检附的证明文件
一、提出本票原本及影本各1份
二、应以本票发票人为相对人。不得以继承人、背书人、保证人为相对人而提出声请。

台湾**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票字第***号
声请人**股份有限公司设**县*市*路*段*号*楼
法定代理人***住**县*市*路*段*号*楼
送达代收人***住**县*市*路*段*号*楼
相对人***住**市*区*街*号*楼
上列当事人间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对人签发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额及利息,准予强制执行。声请程序费用新台币壹仟元由相对人负担。
中华民国99年*月*日简易庭法官***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应於裁定送达后10日之不变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
发票人如主张本票系伪造变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后20日内,对执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确认债权不存在之诉。
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法院公告刊登公示催告公告、公示送达公告、法院法拍屋、法院公示催告 拍卖公告报纸广告 国际航空版公告 支票遗失登报 股票遗失公告 本票裁定 限定继承 夫妻财产制 刊登提存所公告 民事裁定 公示送达等公告,无论您在南部地区、中部地区或北部地区全省各县市皆可服务,免费排版 免费打稿。只要您将资料传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见报。刊登价格表:(1字低於1元)。公告刊登报纸以都会时报分类广告、太平洋日报分类广告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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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法院民事裁定(如失踪宣告死亡)、公示送达、公示催告(如股票支票遗失)、法拍公告、国外航空版(海外版)、分别财产制、法人设立及变更登记、基金会公告、筹备会公告、公司清算公告、股东会公告、董事会公告、公听会公告、机关招标公告、政府机构公告等各类报纸广告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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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催字第***号
声请人***住台北市**路*段***号*楼上列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证券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本裁定送达后二十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法官***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支票附表:99年度催字第***号编号1发票人***付款人*****信用合作社**分社票面金额(新台币)**,**元支票号码BH*******发票日期(或到期日)99年**月**日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号
声请***(即***之继承人)住台北市**路*段**巷**弄**号**楼上列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股票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二十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务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号编号001发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号码**-**-*******-*张数1股数1000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号
声请人***住**县**市**路**号上列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支票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二十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务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号编号001发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商业银行**分行发票日99年**月**日票面金额(新台币)**,***元支票号码SG*******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号
声请人**有限公司设新竹县**乡**路*段*号法定代理人***住新竹县**乡**路*段*号声请人声请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票据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内将本裁定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票据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票据。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票据,本院将宣告该票据为无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应於裁定送达后10日内,以书状向本院司法事务官提出异议。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务官***
支票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号编号001发票人**有限公司付款人**银行**分行发票日99年**月**日票面金额(新台币)**,***元支票号码AW1234567备考

台湾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号
声请人**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设台北市**区**路*段*号*楼法定代理人***住台北市**区**路*段*号*3楼送达代收人***住台北市**区**路*段*号*楼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证券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本裁定送达后20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1日,声请人未依前项规定登载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务官***
正本系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应於送达后10日内,以书状向本院司法事务官提出异议。
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号编号001发票人**有限公司付款人**国际商业银行**分行发票日99年*月*日票面金额(新台币)***,***元支票号码******备考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99年度司催字第***号
声请人***住台中市*区*街*号*楼上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证券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本裁定登报。
三、持有附表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依声请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五、如对本裁定不服,应於裁定送达后10日之不变期间内,以书状向本院司法事务官提出异议。
支票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号编号001发票人***付款人**商业银行**分行发票日99年*月*日票面金额(新台币)*元支票号码*备考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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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法院民事裁定(如失踪宣告死亡)、公示送达、公示催告(如股票支票遗失)、法拍公告、国外航空版(海外版)、分别财产制、法人设立及变更登记、基金会公告、筹备会公告、公司清算公告、股东会公告、董事会公告、公听会公告、机关招标公告、政府机构公告等各类报纸广告及法院公告。
目前配合的地政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派报社、书局、文具店於全省各县市约有数百家。各类登报公告业务欢迎相关行业长期配合,亦欢迎个人或公司,E-MAIL或拨服务专线委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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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22616645 曾小姐
地址:台北县土城市福仁街49号2楼

在什么情形下,要向法院声请公示催告?
当你有支票、本票、汇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书转让之证券遗失、灭失或被窃时,除了先到付款行库或发行公司办理挂失手续外,就要尽快的到法院办理公示催告,以免遭第三人主张权利及即早可以领取挂失止付之票据金额,或到发行股票公司声请另行发给股票,以便得行使权利。

如何声请公示催告?声请公示催告,要怎么办理?
1.声请公示催告时,应由丧失证券之权利人向法院声请。
2.当事人办理挂失止付后,要拿付款行库所书写盖妥印鉴之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或股票发行公司所核发之函件或证明,并带身分证、印章到付款地或证券所载履行地之法院办理声请公示催告。若本人无法到场,可备妥委任状委托他人前来办理。
3.声请公示催告应撰写民事书状用纸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务处购买,每份新台币2元),得请求诉讼辅导之人员代为撰写,如自为撰写者,可依声请公示催告(支票)范例、声请公示催告(股票)范例格式,填写正副本一式二份。
4.持声请公示催告书状正本至法院收费处缴纳声请费用新台币1,000元。
5.持声请公示催告书状正本连同绿色缴费单一并送交法院服务处收状窗口,取得核发之收据后,再连同声请书状副本一并送交付款行库或发行股票之公司备查。
6.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上所记载之「通知止付人」或发行股票公司所发证明记载之权利人,应与声请公示催告者相同。
7.声请人收到法院寄发之公示催告裁定后,应详细核对记载之姓名、票据号码、金额、发票日期及其他记载,如发现有错误或漏写,应速请求更正裁定后才登报,如登报后始发觉裁定内容有错误或漏写,亦应即请求更正裁定,并将更正裁定登报。
8.裁定如无记载错误或漏写,应将裁定内容全部(裁定书内的每一个字都要登执,不能删减)刊登新闻报纸(不限版面和报社),如擅自删减裁定内容登报,则不生效力。又如未将裁定登报,则不得声请除权判决。
9.当事人丧失本票声请公示催告时,除依服务处提供之范例格式填写外,并应载明到期日或无到期日。

收受公示催告裁定注意事项
应详细核对记载之姓名、票据号码、金额、发票日期及其他记载有无错误或漏写,如有漏写或错误,应速请求更正。
应将公示催告裁定全部内容刊登新闻报纸,如未登报或删减内容登报,则不生效力,不得声请除权判决。
声请人应遵期登报并於公示催告裁定之期限内声请除权判决。

股票遗失被盗或毁损时,股东或合法持有人应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股东应检附下列文件,向公司或股务代理部申请挂失手续:委托他人办理时,自然人应出具委托书及受托人之身分证影本一份,并加盖股东原留印鉴;法人应出具申请函。第一手股票或已过户挂失
1.警察局报案证明(载明挂失股票名称、股票号码、持有人、股数 等)。
2.原留印鉴。
3.股票挂失申请书(由公司或股务代理部提供)。
4.身分证影本一份。
5.委托他人办理:自然人股东应出具委托书,法人股东应出具申请函,所出具委托书或申请函,均应签盖留存公司之签名式或印鉴。
二、向发行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声请『公示催告』:股东向公司或股务代理部申请股票挂失后,应於五日内依民事诉讼法持公司或股务代理部所发之挂失函向该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声请公示催告,并将公示催告声请状副本(即加盖『法院收状章』声请状原稿)及法院收文收据影本各一份送交公司或股务代理部。逾期未办理者,依据股务处理准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得注销挂失之申请。
三、将法院之『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全文刊登报纸:公示催告经法院裁定后,法院将邮寄裁定书予股东,股东依其裁定书内容刊登报纸,一份报纸股东自行留存,一份报纸连同裁定书影本送交公司或股务代理部,两份报纸请整版留存,勿迳行剪下。
四、向法院声请『除权判决』:自登报日起6个月公示催告期满后,三个月内股东检附报纸一份、裁定书正本、印章向法院声请除权判决。
五、向公司或股务代理部办理补发新股票:俟除权判决裁定后,请检附除权判决书正本填具『股票挂失补发申请书』并加盖原留印鉴,向公司或股务代理部声请补发新股票。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者,其股息、红利、配股等从属权利,须俟公司或股务代理部接获法院除权判决书后方可领取。股东若於办理挂失后又寻获股票者,应填具『股票挂失撤销申请书』并加盖原留印鉴,向公司或股务代理部办理挂失撤销;若已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者,除填具『股票挂失撤销申请书』外,应加附撤销公示催告声请状副本(即加盖『法院收状章』之声请状原稿)。

支票遗失或被窃时,发票人或执票人应於依下列顺序办理
(一)向付款银行办理挂失止付:发现支票丧失时,立即以电话通知付款银行挂失止付,禁止付款,然后再赶紧到付款银行办理挂失止付的手续,以免票款被他人领走。
(二)向法院声请公示催告:经向付款银行好挂失止付后,应马上前往该支票付款地所属的地方法院,声请公示催告。声请时应检具银行发给的「票据挂书止付通知书」副本、「支票抄件」、和「公示催告声请状」两份,向法院提出声请后五天内,向付款银行提出已为声请公示催告的证明,否则先前所为之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三)声请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经法院裁定准许后,则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於六个月以上的时间申报权利,如果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仍没有人向法院申报,此时法院可因当事人的声请而宣告该支票无效。
(四)声请人即可依据法院的除权判决,向支票债务人(发票人、付款人)主张支付票款。

声请公示催告已收到裁定且登报后应如何处理?
自登报日起满6个月之翌日起算「3个月内」,声请人须持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报纸全版具状向法院声请除权判决,声请时须缴纳1,000元裁判费。
法院不会主动通知声请人何时声请除权判决,故声请人须於登报后自行留意声请除权判决之时间。

声请除权判决期限,要怎么办理?
等公示催告申报权利期间(此期间以裁定内所载者为准,自最后登报日起算)届满三个月内,拿裁定及报纸乙份声向法院请办理除权判决。(例如:裁定记载申报权利之期间为6个月,应於登报之日起算6个月后之3个月内办理除权判决,亦即不能超过9个月,如果超过9个月就要再重新登报一次,申报权利期间重行起算)。以上仅做参考实际依法院公告为准

支(股)票遗失办理除权判决之手续
一、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后,应详细核对裁定上之姓名、住址、票据号码、金额、发票日、付款人、发票人及其他记载有无错误<如有错误应声请更正>,如无错误时请将裁定内容依主文第二项所示之期间内刊登报纸<不得剪裁>,未於上开期间内登报纸者,依民事诉讼法第五四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注1>
二、登报后待申报权利期间<公示催告裁定主文第三项所列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持报纸、公示催告裁定、图章至法院声请除权判决。
三、等候开庭通知。
四、收到判决书后可去银行或发行股票公司即可领取止付之金额或股票。
注1:刊登新闻纸,只须登一天即可,并自行留存一份<不得剪裁>,无须寄回本院。
注2:非讼中心办理手续仅至核发公示催告裁定,后续声请除权判决或其他法律问题<如遗失之票据已寻获、撤回公示催告…等等>,请至『诉讼辅导科』洽询。
刊登新闻纸,只须登一天即可,并自行留存一份<不得剪裁>,无须寄回本院。非讼中心办理手续仅至核发公示催告裁定,后续声请除权判决或其他法律问题<如遗失之票据已寻获、撤回公示催告…等等>,请至法院『诉讼辅导科』洽询。

[法院公告刊报]台南/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新闻广告-登报广告

[法院公告刊报]台南/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新闻广告-登报广告

[法院公告刊报]台南/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新闻广告-登报广告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板桥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家事法庭地址,家事法庭离婚判决,桃园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高雄民事执行处,民事执行处

台湾台南地方法院地址:70802台南市健康路3段308号 电话:(06)295-6566
台南简易庭地址:70802台南市健康路3段308号 电话:(06)295-6566简易庭事务分配区域:台南市、台南县归仁乡、仁德乡、关庙乡、龙崎乡
新市简易庭地址:74446台南县新市乡富强路12号 电话:(06)599-8959简易庭事务分配区域:台南县永康市、新市乡、新化镇、山上乡、左镇乡、玉井乡、楠西乡、南化乡、善化镇、大内乡、安定乡
柳营简易庭地址:73659台南县台南县柳营乡人和村义士路5段601号 电话:(06)622-5180简易庭事务分配区域:台南县佳里镇、西港乡、七股乡、麻豆镇、下营乡、六甲乡、官田乡、学甲镇、北门乡、将军乡、白河镇、东山乡、后壁乡、盐水镇、柳营乡、新营市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地址:80122高雄市前金区河东路一八八号 电话:(07)216-1418家事大楼:高雄市楠梓区常顺街89号 电话:(07)352-5222
高雄简易庭地址:80144高雄市前金区河东路一八八号 电话:(07)216-1225简易庭事务分配区域:高雄市
凤山简易庭地址:83074高雄县凤山市国泰路二段九十六号 电话:(07)743-2027简易庭事务分配区域:高雄县凤山市、大树乡、鸟松乡、仁武乡、大社乡、林园乡、大寮乡
冈山简易庭地址:82060高雄县冈山镇冈山南路五十七号 电话:(07)625-0875简易庭事务分配区域:高雄县冈山镇、燕巢乡、永安乡、弥陀乡、梓官乡、桥头乡、路竹乡、阿莲乡、湖内乡、茄萣乡、田寮乡
旗山简易庭地址:84241高雄县旗山镇民生二街三十三号 电话:(07)662-2045简易庭事务分配区域:高雄县旗山镇、美浓镇、内门乡、甲仙乡、杉林乡、六龟乡、三民乡、桃源乡、茂林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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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刊登、登报报纸广告服务中心,代理全省各大报报纸分类广告登报。刊登中国时报 自由时报 联合报 苹果日报 太平洋日报 都会时报 英文中国邮报等各报分类广告、全省报纸人事公告、法院公告等线上刊登。
提供声请人发生各项事件刊登新闻纸登报。刊登全国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达、公示催告、法院拍卖公告、海外版公告、支票遗失、股票遗失、本票裁定、限定继承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公司股东异动公告、法人设立登记、基金会公告、筹备会公告、董事会公告、学校招生徵聘公告、政府机构公告、公听会公告、采购公告、招标公告、教师聘任公告、祭祀公告、债权公告、上市股东会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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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写声请状声请确定证明书(要写上案号及股别)范例
民事声请状
案号:**年度**字第*****号
股别:*
诉讼金额:新台币*元
声请人***男,民国**年**月**日生
(债权人)身分证字号:0000000000号
住:**县**市**路**号*楼
邮递区号:***电话:(**)****-****

 

相对人***男,民国**年**月**日生
(发票人)身分证字号:0000000000号
住:**县**市**路*号
邮递区号:***电话:(**)****-****
为声请核发本票强制执行裁定已为确定之确定证明事:
一、声请人与相对人间因票据法第123条,执票人向本票发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得声请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规定,业由 钧院於民国99年**月**日裁定强制执行在案,现已为确定。
二、依民事诉讼法第399条第1项、第4项规定,声请 钧院付与该案之确定证明书。
谨状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鉴
中华民国**年**月**日
具状人:***(盖章)
注:上列仅供参考,实际依各法院规定

 

如何声请民事强制执行
前提要件
1.管辖:要执行的财产必须在本院辖区内,才可以向本院声请强制执行。
2.要提出执行名义的文件:(一)判决书及其确定证明书。(二)准予假执行的判决。(三)诉讼上成立的和解或调解。(四)公证书(载明可以迳受强制执行者)。(五)拍卖抵押物或质物的裁定书以及抵押权设定契约书、他项权利证明书、借据或本票、支票。(六)其他依法律规定,可以强制执行的文件,如支付命令及其确定证明书。
声请民事强制执行之程序程序:
1.要写强制执行声请状:状纸可向本院为民服务中心购买司法状纸撰写,这样才合法。不能用十行纸或信纸撰写送来。状中一定要写明声请人及债务人现在的居住所,使自己及债务人能收到通知,不要写空的户籍地住所。如果无法收到通知,还要进一步查明现在住居所,以便送达。状中写上债权人的电话更好,以便紧急联系之用。状中要说明声请强制执行的意旨以及债权数额。
2.要附送执行名义的文件正本。
3.缴纳执行费:执行标的金额或价额,未满新台币五千元者,免徵执行费;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七角(强制执行法第廿八条之二参照)。
4.上列手续办好后,要将声请状,执行名义的文件、执行费收据,一起送到本收发室。
5.所要查封拍卖的债务人财产,其产权证明文件要附在声请状中提出来。
6.查封以后,本处会委托公家机关或民间法人团体鉴价。债权人要先缴鉴价费用。鉴价费也是执行费之一,将来优先受偿。债权人及债务人对於此项鉴价可以表示意见,但仅供法官参考,法官会酌量各种情况定底价。
7.拍卖日期一定会事先公告於本院公告栏及刊登报纸。刊登报纸必须债权人先出钱刊登,登报费也是执行费之一,将来优先受偿。债权人最好刊登於销路广大的日报上,使更多人知道前来投标。
8.拍卖时会公告底价及保证金。保证金在新台币壹万之以上者,应以银行法规定之银钱业者所签发,并以台湾银行○○分行为付款人之本票、支票、汇票连同标单投入票柜,由出价最高者得标。得标者必须在一星期内缴足价金,否则保证金要没收,将来再开标时,低於此价,还要赔偿差额。
9.拍定后如果有优先购买权人,则暂缓缴款,要先询问优先购买权人是否愿意以此价款购买,如果愿意,就必须由他购买,拍定人不能承购领回保证金。优先购买权人如果不愿意承购,才由得标人承购。本处才通知缴款。

债权人主导及协力
1.民事强制执行的主导人是债权人,法院只是介入公权力,以完成保障债权人的财产权为目的。因此执行程序中,在在需要债权人导引并协力。切勿以为法院应该包一切执行程序,置身事外。
2.债权人所主导的主要事项为查报债务人财产及其使用状况,如有无出租,出租情况,查封时要导引至现场,陈报债务人现址,如无法送达,要提出债务人户籍誊本。
3.外出执行时,本院执行人员一概乘坐本院的公务车,债权人不必另雇车辆或负担交通费,债权人亦不得搭乘本院的公务车。
4.在执行程序进行中,债务人只要与债权人和解,由债权人撤回执行,就可终结强制执行程序。如以书状撤回者,应注意撤回状上所盖印章必须与原来强制执行声请状相同,否则应附送印鉴证明书或亲自前来本处声请撤回,由书记官记明笔录。
5.不动产的拍卖,每股都将当天所要拍卖的案件,同时投标,且不限投入同一标柜。任何人都不知道何人投何标,标价若干。又当场开标,马上决定各笔得标人,并当场投影标单,以昭公信。

民事执行地方法院查封拍卖须知
查封
一、债权人必须在查明债务人的财产,才可以声请查封。
二、债权人要证明所要查封的财产是债务人所有。如果是已登记的房地产,要提出该不动产最近七日内的登记誊本。如果是未办理保存登记的房子,应提出税捐处或乡镇区市公所的纳税或产权证明文件以及基地的登记誊本。
三、如果查封兴建中,尚未办理保存登记的建筑物,应提出建筑执照及起造人名册或使用执照影本,以及基地的登记誊本,以证明产权。
四、法官审查权诉要件完备后,就定期通知债权人(但不通知债务人)实施查封。
五、债权人接到通知后必须按时向承办书记官报到,导往现场查封(若依执行事件性质,无须债权人到法院导往时,法院得通知债权人以电话陈报将自行前往现场等候)。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到二次,法官得裁定驳回其声请。
六、债权人如果无法在现场引导,可以提出委任书委任他人为之。委任书上所盖债权人的印章要与强制执行声请状所盖印章相同,以避免冒充。
七、查封当日,债权人应提出债务人户籍誊本或门牌整编证明,及指封切结。指封切结应记载「兹因○○法院办理○○年度○○字第○○号强制执行事件,当场查封债务人○○○之○○财产,请求查封,如查报错误,致损害第三人之权益时,指封人愿负法律上一切责任。」的文句,由债权人签名或盖章。
八、查封时,预料债务人可能抗拒时,可通知警察或宪兵到场协助维护秩序。债权人如有预纳宪警的出差旅费,视为执行费用。
九、查封的动产或不动产,不能超过债权额太多,否则不予查封,以免影响债务人权益。
十、债务人或任何人擅自取下或撕毁封条时,即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

拍卖不动产
(一)鉴价:目前由民事执行处嘱托澎湖县政府(建物由建设局,土地由地政局)实施鉴价,债权人要先缴纳鉴价费,并导往现场鉴价。
(二)核定底价:鉴价后,法官会问债权人及债务人的意见,然后酌定底价,不受债权人、债务人的拘束。
(三)先期公告:公告到第一次拍卖,相距十四日以上,但第二次以后之拍卖与公告相距则在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四)揭示与登报:拍卖公告必定张贴在民事执行处公告栏,以及房地产所在地或其所在地之乡镇市(区)公所。债权人最好前往现场张贴公告并拍照,将照片送院附卷,且须先垫费刊登报纸广告,将该报纸整张送给书记官附卷。
(五)投标:投标时要缴保证金,金额载於公告上,保证金应以金融主管机关核准之金融业者为发票人之支票、汇票或本票,放进保证金封存袋内,不必向法院出纳室缴纳。并连同投标书投入票匦内。如有人围标,请告知执行人员,马上取缔。
(六)开标:时间一到,按时开标,由法官当众宣示。
(七)点交:房屋如在查封前为第三人占有者,法院就不点交,是否点交,要注意拍卖公告。
(八)承受:无人应买或出价未达底价时,债权人可当场表示愿依拍卖底价承受。
(九)再拍卖:第一次拍卖不成,法官得酌情减价至百分之二十再定期拍卖。如再拍卖不成,再酌情减价至百分之二十,作第三次拍卖。
(十)特别变卖:经过两次减价拍卖不成,债权人又不愿承受时,法院会公告愿买受该不动产者,得於三个月内依原定拍卖条件为应买之表示。前项所定三个月内,无人应买前,债权人亦得声请另行估价或减价拍卖,如仍未拍定或由债权人承受货载权人未於该三个月内声请另行估价或减价拍卖者,视为撤回该不动产之执行。

拍卖动产
(一)查封物为金银首饰或古董等贵重物品,价格不易确定者,法官可嘱托行家鉴定价格,定底价然后拍卖。鉴定费由债权人先缴纳,视为执行费用,可优先受偿。
(二)拍卖动产,必先公告。公告到拍卖,至少五天,但因查封物的性质须赶快拍卖或债权人或债务人两方都同意的话,可提前拍卖。
(三)查封物有下面情形之一时,法官可依职权变卖,不必经拍卖程序: 1. 债权人如债务人声请变卖或对於查封物的价格已经协议。2.查封物容易腐坏。3.查封物价格有减少的顾虑。4.查封物为金银物品或定有市价的物品。5.查封物的保管困难或需要保管费过多。
(四)拍卖公告一定会张贴在民事执行处公告栏以及拍卖场所或动产所在地之乡镇市(区)公所。债权人最好前往卖场所张贴公告并拍照,将照片送院附卷。如法官认为必要,也可命债权人登报,以招徕买主。
(五)拍卖当天法官会通知债权人及债务人到场,但无法通知或受通知后不到场时,照样进行拍卖。
(六)拍定的标准是出最高价,高呼三次无人加价时,宣布为拍定。
(七)拍定后,应买人必须马上交钱,带走拍定物,不能赊欠,也不能以个人支票付款。
(八)无人应买时,执行处应作价交债权人承受,如不承受,应撤销查封,将查封的动产交还债务人结案。但拍卖物显有卖得相当价金之可能者,则另行定期拍卖。
(九)如果应买人所出的最高价低於底价或虽然未定底价而债权人或债务人对於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认为不足而表示反对时,除在定有底价的情形,可由债权人依照底价承受外,执行处就不为拍定,另行定期拍卖。再拍卖时,最高价还不足底价百分之五十,或者未定底价,但所出最高价显然不相当时,拍卖主持人可以作价交债权人承受。如不承受就将拍卖物撤销查封返还债务人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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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报广告-民事裁定法院公告选任遗产管理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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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法院裁定公告 法院公示送达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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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请人收到公告后请核对,如发现错误请洽承办人更正;如正确请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报纸乙日,并将整页报纸送该处备查。
刊登法院公告民事裁定有关刊登事宜,由声请人自行选报刊登。
刊登法院公告内容有一定的期限,错过送件时间案件又要重新刊登。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号
声请人***住**县**市**路**号上列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支票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二十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务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号编号001发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商业银行**分行发票日99年**月**日票面金额(新台币)**,***元支票号码SG*******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号
声请***(即***之继承人)住台北市**路*段**巷**弄**号**楼上列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股票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二十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务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号编号001发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号码**-**-*******-*张数1股数1000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催字第***号
声请人***住台北市**路*段***号*楼上列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证券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本裁定送达后二十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法官***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支票附表:99年度催字第***号编号1发票人***付款人*****信用合作社**分社票面金额(新台币)**,**元支票号码BH*******发票日期(或到期日)99年**月**日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号
声请人**有限公司设新竹县**乡**路*段*号法定代理人***住新竹县**乡**路*段*号声请人声请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票据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内将本裁定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票据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票据。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票据,本院将宣告该票据为无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应於裁定送达后10日内,以书状向本院司法事务官提出异议。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务官***
支票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号编号001发票人**有限公司付款人**银行**分行发票日99年**月**日票面金额(新台币)**,***元支票号码AW1234567备考

台湾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号
声请人**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设台北市**区**路*段*号*楼法定代理人***住台北市**区**路*段*号*3楼送达代收人***住台北市**区**路*段*号*楼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证券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本裁定送达后20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1日,声请人未依前项规定登载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务官***
正本系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应於送达后10日内,以书状向本院司法事务官提出异议。
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号编号001发票人**有限公司付款人**国际商业银行**分行发票日99年*月*日票面金额(新台币)***,***元支票号码******备考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继字第***号
声请人***住**市**街**巷**号*楼上列声请人声请陈报遗产清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声请人即继承人因其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D*********号,生前最后住所:**市**街**巷**号*楼)於民国九十九年**月**日死亡,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本院,本院依法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本裁定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并将登载证据检送本院。
三、凡被继承人***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十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
四、上开报明债权期间届满后六个月内,声请人应向本院陈报偿还遗产债务之状况,并提出有关文件。上开六个月期间,如有必要,声请人得叙明理由而声请延展之。
五、程序费用新台币壹仟元由被继承人***之遗产负担。
中华民国99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如不服本裁定应於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
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继字第***号
声请人***住台北市**区**街**巷**号*楼上列声请人陈报遗产清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声请人系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F*********号,生前最后住所:台北县**市**街***巷**号)之女,为继承人。被继承人於99年**月**日死亡,声请人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本院,经核并无不合,本院爰依法为公示催告。
二、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6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
三、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内将本裁定前二项全文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并将登载证明检送本院。
四、程序费用新台币壹仟元由被继承人***之遗产负担。
五、如对本裁定抗告须於裁定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应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整。
中华民国99年**月**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务官***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催字第***号
声请人***住台北县**市**街**号**楼相对人即失踪人***籍设桃园县**乡**村**邻**街**号身分证统一编号:N*87654321号上列声请人因宣告死亡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对失踪人***(女,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N*87654321号,籍设桃园县**乡**村*邻**街**号)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本裁定登载於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该失踪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翌日起捌个月内,向本院陈报现尚生存,如不陈报,本院将宣告其为死亡。无论何人,凡知该失踪人之生死者,均应於上开期间内,将其所知之事实,陈报本院。
理由
一、按失踪人失踪满7年后,法院得因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之声请,为死亡之宣告。失踪人为80岁以上者,得於失踪满3年后,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条第1项、第2项定有明文。又按修正之民法总则第8条之规定,於民法总则施行后修正前失踪者,亦适用之,民法总则施行法第3条第3项前段亦规定甚明。
二、本件声请意旨略以:相对人即失踪人***(民国**年**月**日生),於**年**月**日登山失踪后即行方不明,迄今已逾7年,爰依法声请准对失踪人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语。
三、查声请人所陈事实,业据提出受(处)理查寻人口案件登记表、户籍誊本、山难剪报、搜救工作执行情形报告为证,本院并依职权调查相对人户籍资料、户籍地住居情形、前科、在监押、税务、失踪人口协寻结果、入出境及劳健保等资料为证,核与所述情节相符,堪信声请人所陈应属真正。从而,失踪人***其失踪迄今既已满7年以上,则声请人依首揭规定声请对之为死亡宣告前之公示催告,自属合法有据,应准许之,并依法谕知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之限期内,将本裁定登载於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
四、依民事诉讼法第628条,裁定如主文。
中华民国99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如对本裁定抗告须於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
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财管字第**号
声请人***住台北县**市**路**号居桃园县**镇**路**号关系人***住台北县**市**街**号
上列声请人声请对被继承人***选任遗产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选任***(女、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F*********号为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A*********号、生前籍设台北县**市**街**号**楼、民国**年**月**日死亡)之遗产管理人。准对被继承人***大陆地区以外之继承人为承认继承之公示催告。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内,将本裁定登载於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如有被继承人***之大陆地区以外之继承人,应自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壹年内向本院陈报承认继承,如不於公示期限内申报承认继承时,被继承人之遗产於大陆地区之继承人依法继承、清偿债权并交付遗赠物后有剩余者归属国库。程序费用由被继承人***之遗产负担。
理由
一、按先顺序继承人均抛弃其继承权时,由次顺序之继承人继承,其次顺序继承人有无不明或第4顺序之继承人均抛弃其继承权者,准用关於无人承认继承之规定,民法第1176条第6项定有明文;又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有无不明,而无亲属会议或亲属会议未於民法第1177条所定1个月内选定遗产管理人时,利害关系人得声请法院选任遗产管理人,同法第1178条第2项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声请意旨略以: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A*********号、生前籍设台北县**市**街**号**楼)於**年*月**日死亡,声请人为被继承人之抛弃继承人,因其第一、二、三顺位继承人均抛弃继承权,无第四顺位继承人,是否仍有应继承之人不明,而其亲属会议并未於一个月内选定遗产管理人,致声请人对上开遗产无法行使权利。为确保声请人之权利,请求钧院依法选任被继承人之遗产管理人。
三、经查,声请人上开主张,业据其提出本院**年**月**日板院***OO年度继字第***号函影本、**年**月**日板院***OO年度继字第****号函影本、桃园县大溪地政事务所土地登记补正通知书影本、继承系统表、户籍誊本、建物誊本、土地誊本、桃园县政府地方税务局房屋税籍证明书影本、桃园县大溪镇户政事务所门牌证明书等件为证,并经本院依职权调阅本院OO年度继字****号、OO年度继字第****号抛继承卷宗查明无讹,自堪信为真实。
四、从而,声请人以利害关系人身分声请选任被继承人***之遗产管理人,核与首揭规定尚无不合。经核***为被继承人***之配偶,此有户籍誊本附卷可稽,对於被继承人之遗产管理事件应甚熟稔,并就遗产管理人职务之遂行,有所助益,且其亦已抛弃继承,要不致有利害偏颇之虞,是本院认以选任***为被继承人***之遗产管理人为适当,并依法为限期承认继承之公示催告。
五、又按民法第1185条规定,第1178条所定之期限届满,无继承人承认继承时,其遗产於清偿债权,并交付遗赠物后,如有剩余,归属国库,附此叙明。
六、依非讼事件法第157条,裁定如主文。
中华民国99年**月**日家事庭法官***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如不服本裁定应於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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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乃就法院之管辖予以画分,就各种不同诉讼,规定其管辖权归属;并就法院职员如法官、书记官、通译在何种情形应行回避,以保障裁判公正;及当事人之能力(即资格),多人共同诉讼;诉讼代理人、辅佐人;诉讼费用负担、救助、担保;诉讼程序中书状、送达、期日期间、诉讼程序停止、言词辩论程序、裁判,及诉讼卷宗一一详予明文,作为一切民事诉讼之归依。
第二编第一审程序乃就我国现行三级三审,第一审程序之通常诉讼、调解,及简易诉讼,从起诉开始,经言词辩论准备、证据之效力、人证、鉴定、书证、勘验,到案件之和解或判决,均依序阐明。
第三编规定上诉审程序,乃对不服第一审之终局判决,上诉於第二审至第三审所应遵守之程序及法院应为如何之处理。
第四编抗告程序乃对裁定、异议所为之救济规定。
第五编之再审程序系对於已确定之判决如有违误所为之补救办法。
第六编督促程序是对金钱或其他代替物或有价证券之一定数量为标的,以简捷之方式,迅予确定之程序,以节省法院及当事人劳费。
第七编保全程序,乃因民事诉讼须旷时费日,难保情事未有变迁,如债务人利用时间从中脱产或处分标的物。诉讼结果虽获胜诉。亦无法实现其诉讼目的,故得以假扣押、假处分方式,以保全将来民事诉讼之强制执行。
第八编公示催告程序,乃法院依当事人声请,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关系人,於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不申报,使生失权效果之程序。使无相对人或相对人不明时,亦得行使其私权。
第九编人事诉讼程序,乃分别婚姻事件程序、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禁治产事件程序、宣告死亡事件程序等种种特别人事诉讼关系加以规定,以解决人之身分能力的诉讼。

在什么情形下向法院声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为对於不确定之相对人,令其就所有之权利,依照限期向地方法院申报,逾期而不申报,即丧失其权利之程序。例如指示证券、提单、载货证券、汇票、本票、支票等,不慎遗失,请求宣告该证券无效,即应声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之声请,经法院裁定准许而为公示催告者,声请人得於申报权利之期间已满后三个月内,或该期间未满前声请法院为除权判决(第五三九条、第五四五条)

如何声请公示催告?声请公示催告要怎么办理?
1.声请公示催告时,应由丧失证券之权利人向法院声请。
2.当事人办理挂失止付后,要拿付款行库所书写盖妥印鉴之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或股票发行公司所核发之函件或证明,并带身分证、印章到付款地或证券所载履行地之法院办理声请公示催告。若本人无法到场,可备妥委任状委托他人前来办理。
3.声请公示催告应撰写民事书状用纸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务处购买,每份新台币2元),得请求诉讼辅导之人员代为撰写,如自为撰写者,可依声请公示催告(支票)范例、声请公示催告(股票)范例格式,填写正副本一式二份。
4.持声请公示催告书状正本至法院收费处缴纳声请费用新台币1,000元。
5.持声请公示催告书状正本连同绿色缴费单一并送交法院服务处收状窗口,取得核发之收据后,再连同声请书状副本一并送交付款行库或发行股票之公司备查。
6.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上所记载之「通知止付人」或发行股票公司所发证明记载之权利人,应与声请公示催告者相同。
7.声请人收到法院寄发之公示催告裁定后,应详细核对记载之姓名、票据号码、金额、发票日期及其他记载,如发现有错误或漏写,应速请求更正裁定后才登报,如登报后始发觉裁定内容有错误或漏写,亦应即请求更正裁定,并将更正裁定登报。
8.裁定如无记载错误或漏写,应将裁定内容全部(裁定书内的每一个字都要登执,不能删减)刊登新闻报纸(不限版面和报社),如擅自删减裁定内容登报,则不生效力。又如未将裁定登报,则不得声请除权判决。
9.当事人丧失本票声请公示催告时,除依服务处提供之范例格式填写外,并应载明到期日或无到期日。

收受公示催告裁定注意事项
应详细核对记载之姓名、票据号码、金额、发票日期及其他记载有无错误或漏写,如有漏写或错误,应速请求更正。
应将公示催告裁定全部内容刊登新闻报纸,如未登报或删减内容登报,则不生效力,不得声请除权判决。
声请人应遵期登报并於公示催告裁定之期限内声请除权判决。

收到法院公示催告裁定后应如何登报?
收到公示催告裁定后,须在ㄧ定期间内将裁定全文刊登全国性报纸一天(公开发行的报纸即可),并将报纸ㄧ大张(不可裁剪),向法院声请除权判决时提出。如声请人未在收到裁定ㄧ定期间内,登载全国性报纸一天,视为撤回公示催告声请。

声请公示催告已收到裁定且登报后应如何处理?
自登报日起满6个月之翌日起算「3个月内」,声请人须持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报纸全版具状向法院声请除权判决,声请时须缴纳1,000元裁判费。
法院不会主动通知声请人何时声请除权判决,故声请人须於登报后自行留意声请除权判决之时间。

除权判决是公示催告程序的最后步骤,公示催告裁定是法院非讼中心,除权判决承办单位是法院民事庭,声请除权判决时要在声请状写明案由为声请除权判决并填载原公示催告案号。
声请人在公示催告裁定所载申报权利期间届满后3个月内,检附刊登裁定全文报纸一份具状向法院民事庭声请除权判决。

声请除权判决期限,要怎么办理?
等公示催告申报权利期间(此期间以裁定内所载者为准,自最后登报日起算)届满三个月内,拿裁定及报纸乙份声向法院请办理除权判决。(例如:裁定记载申报权利之期间为6个月,应於登报之日起算6个月后之3个月内办理除权判决,亦即不能超过9个月,如果超过9个月就要再重新登报一次,申报权利期间重行起算)。

支(股)票遗失办理除权判决之手续
一、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后,应详细核对裁定上之姓名、住址、票据号码、金额、发票日、付款人、发票人及其他记载有无错误〈如有错误应声请更正〉,如无错误时请将裁定内容依主文第二项所示之期间内刊登报纸,〈不得剪裁〉,未於上开期间内登报纸者,依民事诉讼法第五四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
二、登报后待申报权利期间〈公示催告裁定主文第三项所列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持报纸、公示催告裁定、图章至法院声请除权判决。
三、等候开庭通知。
四、收到判决书后可去银行或发行股票公司即可领取止付之金额或股票。
刊登新闻纸,只须登一天即可,并自行留存一份(不得剪裁),无须寄回本院。非讼中心办理手续仅至核发公示催告裁定,后续声请除权判决或其他法律问题(如遗失之票据已寻获、撤回公示催告…等等),请至法院『诉讼辅导科』洽询。

声请除权判决
应备文件1.公示催告之裁定2.刊有公示催告之报纸(全一版不可剪裁)3.身分证、印章
注意事项1.公示催告,声请人得於法院裁定申报权利之期间已届满后3个月内声请除权判决。2.本人无法亲自办理时,可委任他人办理,但应提出委任状。3.费用新台币1000元。
备妥除权判决书正本到付款行库领取挂失止付之票据金额或到发行股票公司声请另行发给股票。
以上仅做参考实际依法院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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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公告 刊登民事裁定 法院公告登报每字不到一元

公示催告公告 刊登民事裁定 法院公告登报每字不到一元

公示催告公告 刊登民事裁定 法院公告登报每字不到一元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继字第***号
声请人***住**市**街**巷**号*楼上列声请人声请陈报遗产清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声请人即继承人因其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D*********号,生前最后住所:**市**街**巷**号*楼)於民国九十九年**月**日死亡,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本院,本院依法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本裁定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并将登载证据检送本院。
三、凡被继承人***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十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
四、上开报明债权期间届满后六个月内,声请人应向本院陈报偿还遗产债务之状况,并提出有关文件。上开六个月期间,如有必要,声请人得叙明理由而声请延展之。
五、程序费用新台币壹仟元由被继承人***之遗产负担。
中华民国99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如不服本裁定应於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
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财管字第**号
声请人***住台北县**市**路**号居桃园县**镇**路**号关系人***住台北县**市**街**号
上列声请人声请对被继承人***选任遗产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选任***(女、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F*********号为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A*********号、生前籍设台北县**市**街**号**楼、民国**年**月**日死亡)之遗产管理人。准对被继承人***大陆地区以外之继承人为承认继承之公示催告。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内,将本裁定登载於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如有被继承人***之大陆地区以外之继承人,应自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壹年内向本院陈报承认继承,如不於公示期限内申报承认继承时,被继承人之遗产於大陆地区之继承人依法继承、清偿债权并交付遗赠物后有剩余者归属国库。程序费用由被继承人***之遗产负担。
理由
一、按先顺序继承人均抛弃其继承权时,由次顺序之继承人继承,其次顺序继承人有无不明或第4顺序之继承人均抛弃其继承权者,准用关於无人承认继承之规定,民法第1176条第6项定有明文;又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有无不明,而无亲属会议或亲属会议未於民法第1177条所定1个月内选定遗产管理人时,利害关系人得声请法院选任遗产管理人,同法第1178条第2项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声请意旨略以: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A*********号、生前籍设台北县**市**街**号**楼)於**年*月**日死亡,声请人为被继承人之抛弃继承人,因其第一、二、三顺位继承人均抛弃继承权,无第四顺位继承人,是否仍有应继承之人不明,而其亲属会议并未於一个月内选定遗产管理人,致声请人对上开遗产无法行使权利。为确保声请人之权利,请求钧院依法选任被继承人之遗产管理人。
三、经查,声请人上开主张,业据其提出本院**年**月**日板院***OO年度继字第***号函影本、**年**月**日板院***OO年度继字第****号函影本、桃园县大溪地政事务所土地登记补正通知书影本、继承系统表、户籍誊本、建物誊本、土地誊本、桃园县政府地方税务局房屋税籍证明书影本、桃园县大溪镇户政事务所门牌证明书等件为证,并经本院依职权调阅本院OO年度继字****号、OO年度继字第****号抛继承卷宗查明无讹,自堪信为真实。
四、从而,声请人以利害关系人身分声请选任被继承人***之遗产管理人,核与首揭规定尚无不合。经核***为被继承人***之配偶,此有户籍誊本附卷可稽,对於被继承人之遗产管理事件应甚熟稔,并就遗产管理人职务之遂行,有所助益,且其亦已抛弃继承,要不致有利害偏颇之虞,是本院认以选任***为被继承人***之遗产管理人为适当,并依法为限期承认继承之公示催告。
五、又按民法第1185条规定,第1178条所定之期限届满,无继承人承认继承时,其遗产於清偿债权,并交付遗赠物后,如有剩余,归属国库,附此叙明。
六、依非讼事件法第157条,裁定如主文。
中华民国99年**月**日家事庭法官***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如不服本裁定应於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催字第***号
声请人***住**县**市**路**号 联络地址:**县**市**路**号上列声请人因宣告***死亡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失踪人***(男,**年**月**日生,最后设籍地:**县**市**路**号)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为宣告死亡之公告催告。
二、该失踪人应於本公示催告黏贴於法院牌示处之翌日起参个月内,向本院陈报现尚生存,如不陈报,本院将宣告其为死亡。
三、无论何人,凡知该失踪人之生死者,均应於上开十日以前,将其所知之事实,陈报本院。
四、声请人应於送达后20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1日。
理由(略)
中华民国99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如不服本裁定应於送达后10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继字第***号
声请人***住桃园县**市**里**邻**路**号**楼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住同上相对人即被继承人***(亡)生前住所:住同上身分证统一编号:T123456789号上列声请人因被继承人***死亡,向本院陈报遗产清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对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T123456789号,最后住所:桃园县**市**里**邻**路**号**楼)之债权人为公示催告。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贰拾日内,将本裁定登载於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凡被继承人包建成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翌日起陆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前项报明债权期间届满后六个月内,声请人应向本院陈报偿还遗产债务之状况并提出有关文件。程序费用由被继承人***遗产负担。
理由
一、按继承人对於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继承人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债权人得向法院陈报命继承人於三个月内提遗产清册;又继承人依前二条规定陈报法院时,法院应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继承人之债权人於一定期间内报明其债权 。前项一定期限,不得在三个月以下。复按公示催告之公告,应黏贴於法院之公告处,并登载於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且登载之日期或期间,由法院定之,声明人如未依前项规定登报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前条报明债权期间届满后6个月内,继承人应向法院陈报偿还遗产债务之状况并提出有关文件。前项6个月期间,法院因继承人之声请,认为必要时,得延展之。 此观中华民国98年6月12日修正生效之民法第1148条第2项、第1156条第1项、第1156条之1第1项、第1157条以及非讼事件法第142条第1项、第143条、民事诉讼法第542条等规定即明。
二、本件声请意旨略以:渠等为被继承人***之配偶、儿子因被继承人於民国99年**月**日死亡,渠等为被继承人第一顺序之法定继承人为渠等对被继承人生前有无负债或负债多少,债权人为何人,无法详细得知,爰依前开法条之规定,为其陈报遗产清册等语。
三、经核声请人所提出之继承系统表、户籍誊本、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局遗产税免税证明书及遗产清册等,合於前开民法及非讼事件法第141条规定,是声请人之陈报,於法并无不合本院爰依首揭规定依公示催告程式为陈报债权之公告,并限期命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起20日内将本裁定登载於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
四、依非讼事件法第157条,裁定如主文。
中华民国99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如对本裁定抗告须於裁定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应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
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台湾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号
声请人**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设台北市**区**路*段*号*楼法定代理人***住台北市**区**路*段*号*3楼送达代收人***住台北市**区**路*段*号*楼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证券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本裁定送达后20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1日,声请人未依前项规定登载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务官***
正本系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应於送达后10日内,以书状向本院司法事务官提出异议。
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号编号001发票人**有限公司付款人**国际商业银行**分行发票日99年*月*日票面金额(新台币)***,***元支票号码******备考

台湾OO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号
声请***(即***之继承人)住台北市**路*段**巷**弄**号**楼上列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股票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二十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务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号编号001发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号码**-**-*******-*张数1股数1000

台湾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发文字号:苗院***99继**字第*****号
主旨:公告本院99年度继字第***号陈报遗产清册事件裁定。中华民国99年3月**日书记官***
台湾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继字第**号
声请人***住苗栗县**镇*里*邻*街*之*号身分证统一编号:K*********号上列声请人因其被继承人***(女,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K*********号,最后住所地为苗栗县*镇*里*邻*街*巷*号)於*年*月*日死亡,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本院、本院依法为公示催告。凡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陆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特此裁定。
中华民国99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如对本裁定抗告,须於裁定送达后十日之不变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缴纳抗告费新台币壹仟元。
书记官***中华民国99年*月*日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审司声字第***号
声请人***住**县**市**街**巷**号送达代收人***住台北县**市**路**号*楼之*
相对人****股份有限公司设台北县**市**路*号
兼法定代理人***住台北市**区**路*段**之**号
相对人***住台北市**区**路*段**之**号
上列当事人间清偿债务事件,声请人声请确定诉讼费用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对人应连带负担之诉讼费用额确定为新台币*万*仟*佰*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达相对人之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第*庭司法事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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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方法院简易庭 士林简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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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士林地方法院
地址:11154台北市士林区士东路一九○号 电话:(02)2831-2321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所辖简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务分配区域
士林简易庭
地址:11164台北市重庆北路四段二号 电话:(02)2813-1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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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湖简易庭
地址:11466台北市内湖区民权东路六段九十一号 电话:(02)2791-1521
简易庭事务分配区域:台北市内湖区、南港区、台北县汐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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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发文字号:(**)存字第**号
主旨:因声请人**遗失提存通知书,利害关系人对其领取本院**年度存字第***号提存物之请求如有异议,得於20日内向本所声明,逾期即准其领取。
依据:提存法施行细则第33条。主任***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继字第***号
声请人***住台北县**乡**路*段**巷**弄*号身分证统一编号:F123456789号送达代收人***住台北市**区**路**号**楼
声请人因其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F*********号,生前住台北县**乡**路**段**巷**弄*号)於民国98年**月**日死亡,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本院,本院依法为公示催告。凡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柒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应於裁定送达后10日内,以书状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
中华民国99年**月**日家事庭司法事务官***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中华民国99年**月**日99士院**字第0990******号
主旨:公告***、***於中华民国99年**月**日登记分别财产制为夫妻财产制。
依据:非讼事件法第105条、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第10条。
公告事项:
壹、登记号数:第****号(案号为99年度财登字第**号)。
贰、登记事项:
一、夫:***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F123456789号)住所:台北市**路*段**巷**号**楼。妻:***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A987654321号)住所:台北市**区**路**段**巷**弄**号。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种类:分别财产制。
三、财产清册:如附件财产清册。院长****
财产清册声请人: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达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发文字号:士院***98年度婚字第***号
主旨:公示送达被告***之判决正本1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及第151条。
公告事项:
一、本院受理98年度婚字第***号原告***与被告***间离婚等事件。
二、应送达之判决正本,现由本书记官保管,被告***得随时来院领取。
书记官:***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98年度婚字第***号
原告***住台北市****路**巷**号**楼诉讼代理人***律师被告***现住居所不明上列当事人间请求离婚事件,本院於民国99年*月**日言词辩论终结,判决如下:
主文
准原告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中华民国99年**月**日家事庭法官***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如对本判决上诉,应於判决送达后2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催字第***号
声请人***住台北市**路*段***号*楼上列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证券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本裁定送达后二十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法官***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支票附表:99年度催字第***号编号1发票人***付款人*****信用合作社**分社票面金额(新台币)**,**元支票号码BH*******发票日期(或到期日)99年**月**日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函地址:台北市内湖区民权东路6段91号传真:(02)2796-***承办人:***联络方式:(02)2791-****转***
受文者:相对人***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发文字号:士院***99年度声字第***号速别:密等及解密条件:附件:
主旨:台端如因本院**年度**字第****号假扣押强制执行事件受有损害,并认债权人声请假扣押执行系属不当者,请於文到20日内就声请人於本院**年度存字第****号提存事件所提存之担保金行使权利,并向本院为行使权利之证明,逾期依声请人声请裁定准予返还担保金。
说明:依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第1项第3款规定及声请人99年**月**日声请状办理。
正本:相对人***
副本:声请人***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达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发文字号:士院***99年度*字第***号
主旨:公示送达相对人***之行使权利通知书1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项第1款及第151条。
公告事项:
一、本院受理99年度*字第***号声请人***与相对人***行使权利事件。
二、应送达之行使权利通知书,现由本书记官保管,相对人潘伟祥得随时来院领取。
书记官***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催字第***号
声请人***住桃园县桃园市**路*段***号**楼上列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证券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本裁定送达后二十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99年**月**日 民事庭法官***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发文字号:99士院**字第0990******号
主旨:公告***等理、监事声请办理社团法人中华民国*****协会设立登记,业经本院登记处於中华民国99年**月**日登记於法人登记簿,俟声请人完成法人登记程序并缴验财产已移转法人所有之证明文件后,发给法人登记证书。
依据:非讼事件法第93条,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第10条。
公告事项:
壹、登记号数:第****号(案号为99年度法登社字第***号)。
贰、登记事项:
一、法人名称及类别:社团法人中华民国*****协会。
二、主事务所:台北市**区**路**巷**号*楼。
三、目的:********为宗旨。
四、设立许可机关及日期:内政部中华民国98年**月**日台内社字第0980******号函。
五、存立时期:永久。
六、财产总额:新台币**,***元整。
七、代表法人之理事:***(身分证统一编号:A123456789号)。
八、出资方法: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会员捐款、委托收益、基金及其孳息、其他收入。
九、理、监事姓名及住所如下:
十、法人章程、图记及理事、监事印鉴。院长***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第二次拍卖)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
发文字号:士院*98司执*字第*****号
主旨:公告以投标方法拍卖本院98年度司执字第*****号债权人***等与债务人***间拍卖抵押物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有关事项。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
公告事项:
一、不动产所在地、种类、权利范围、实际状况、占有使用情形、拍卖最低价额、应买资格或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均详如附表。
二、保证金金额:如附表所示。
三、投标日时:民国99年**月**日下午2 时30分起,将投标书暨保证金封存袋密封妥,投入本院投标室标柜内。
四、开标日时:民国99年**月**日下午3时整。
五、其他事项,请阅本院公告栏揭示之公告及本院投标室张贴之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不动产投标参考要点。
六、本公告系由债权人摘录登载,如有错误,以张贴於本院公告处之公告为准。附表: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第三次拍卖)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
发文字号:士院*98司执**字第****号
主旨:公告以投标方法拍卖本院98年度司执*字第****号债权人***等与债务人***间给付扶养费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有关事项。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
公告事项:
一、不动产所在地、种类、权利范围、实际状况、占有使用情形、拍卖最低价额、应买资格或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均详如附表。
二、保证金金额:如附表所示。
三、投标日时:民国99年**月**日上午10时30分起,将投标书暨保证金封存袋密封妥,投入本院投标室标柜内。
四、开标日时:民国99年**月**日上午11时整。
五、其他事项,请阅本院公告栏揭示之公告及本院投标室张贴之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不动产投标参考要点。
六、本公告系由债权人摘录登载,如有错误,以张贴於本院公告处之公告为准。附表:

传真:02-22660730 信箱:ao79080@yahoo.com.tw
电话:02-22616645 曾小姐

台北地方 法院民事裁定-刊登国内版新闻纸

台北地方 法院民事裁定-刊登国内版新闻纸

台北地方 法院民事裁定-刊登国内版新闻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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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地址:10048台北市博爱路一三一号 电话:(02)2314-6871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所辖简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务分配区域
台北简易庭
地址:10048台北市重庆南路一段一二六巷一号 电话:(02)2314-3050
简易庭事务分配区域:台北市中正区、万华区、大安区、中山区、松山区、信义区

新店简易庭
地址:23146新店市中兴路一段二四八号 电话:(02)8919-3866
简易庭事务分配区域:台北市文山区、台北县新店市、坪林乡、石碇乡、乌来乡、深坑乡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号
声请人***住**市**路*段**号**楼送达代收处设**市**路**巷**号**楼
上列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股票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二十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务官***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号
声请人***住**县**市**路**号上列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支票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二十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务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号编号001发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商业银行**分行发票日99年**月**日票面金额(新台币)**,***元支票号码SG*******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号
声请***(即***之继承人)住台北市**路*段**巷**弄**号**楼上列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股票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二十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务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号编号001发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号码**-**-*******-*张数1股数1000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继字第***号
声请人***住**市**街**巷**号*楼上列声请人声请陈报遗产清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声请人即继承人因其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D*********号,生前最后住所:**市**街**巷**号*楼)於民国九十九年**月**日死亡,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本院,本院依法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本裁定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并将登载证据检送本院。
三、凡被继承人***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十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
四、上开报明债权期间届满后六个月内,声请人应向本院陈报偿还遗产债务之状况,并提出有关文件。上开六个月期间,如有必要,声请人得叙明理由而声请延展之。
五、程序费用新台币壹仟元由被继承人***之遗产负担。
中华民国99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如不服本裁定应於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
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审司声字第***号
声请人***住**县**市**街**巷**号送达代收人***住台北县**市**路**号*楼之*
相对人****股份有限公司设台北县**市**路*号
兼法定代理人***住台北市**区**路*段**之**号
相对人***住台北市**区**路*段**之**号
上列当事人间清偿债务事件,声请人声请确定诉讼费用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对人应连带负担之诉讼费用额确定为新台币*万*仟*佰*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达相对人之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第*庭司法事务官***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达公告
中华民国99年**月**日北院***99年度婚字第**号
主旨:公示送达相对人***之诉状缮本及言词辩论期日通知书。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项第1款,第151条。
公告事项:
一、本案是99年度婚字第***号履行同居事件。
二、应送达之诉状缮本及开庭通知书,现由本书记官保管,被告得随时来院领取。
三、通知书是通知本案於99年**月**日上午**时**分在本院新店办公大楼(台北县新店市中兴路一段248号)第2法庭开言词辩论。
四、被告应按时到场。

(海外版)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达公告
中华民国99年**月**日北院***99年度婚字第**号
主旨:公示送达被告***之诉状缮本及言词辩论期日通知书。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项第1款,第151 条。
公告事项:
一、本案是99年度婚字第**号离婚等事件。
二、应送达之诉状缮本及开庭通知书,现由本书记官保管,被告得随时来院领取。
三、通知书是通知本案於民国99年**月**日中午**时**分在本院新店办公大楼(台北县新店市中兴路一段248号)第一法庭开言词辩论。
四、被告应按时到场。书记官***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发文字号:99北院隆登字第099000****号
主旨:公告***等声请办理社团法人******协会设立登记,业经本院登记处於中华民国99年**月**日登记於法人登记簿,俟声请人完成法人登记程序并缴验财产已移转法人所有之证明文件后,发给法人登记证书。
依据:非讼事件法第93条,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第9条、第10条。
公告事项:
壹、登记号数:第****号(案号为99年度法登社字第**号)。
贰、登记事项:
一、法人名称及类别:社团法人****协会。
二、 主事务所:台北市**区**路*段**号**楼。
三、目的:本会以**为体,结合同道及社会贤达奉行阐扬***,协助公益慈善事业为宗旨。
四、设立许可机关及日期:台北市政府社会局中华民国99年**月**日北市社团字第099********号函。
五、存立时期:永久。
六、财产总额:新台币**万元整。
七、代表法人之理事:***。
八、出资方法:入会费、常年会费、会员捐款、委托收益、基金及其孳息、其他收入。
九、理、监事姓名及住所如下:理事长***台北市**区**里*邻**南路*段**号。副理事长***台北市**路**里*邻**路*段**巷**号**楼。常务理事***台北市**区**里*邻**路*段*巷*号*楼。理事***台北县**市**里**邻**街**巷**号。理事***台北市**区**里*邻**街**巷**号。常务监事***台北市**区**里**邻**路**巷**号**楼。监事***台北市**区**邻**街**号。
十、法人章程、图记及事、监事印鉴。
登记处主任***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发文字号:99北院隆登字第099000****号
主旨:公告***等声请办理财团法人*****基金会变更登记,业经本院登记处中华民国99年**月**日登记於法人登记簿,俟登记程序完成后,换发法人登记证书。
依据:非讼事件法第93条,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第9条、第10条。
公告事项:
壹、登记号数:第****号(案号为99年度法登他字第***号)。
贰、变更登记事项:
一、第9届董事会增聘董事1名,董事姓名及住所如下:董事***台北市**区**里**邻**路*段**号3*楼。
二、新任董事印鉴。
登记处主任***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 99 年**月**日发文字号:(99)**字第***号
主旨:因声请人***遗失提存书,关系人对其取回本院**年度存字第***号提存物之声请如有异议,得於20日内向本所声明,逾期即准其取回。
依据:提存法施行细则第33条。
主任***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简易庭公示送达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 发文字号:北简***99北简字第***号
主旨:公示送达被告徐慧珠之诉状缮本及言词辩论期日通知书。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项第1款及第151条。
公告事项:
一、本庭99年度北简字第***号原告***与被告***间给付票款事件,应送达之诉状缮本及言词辩论期日通知书,现由书记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随时到庭领取。
二、通知书内容:本件定於中华民国99年**月**日上午**时**分在本庭第*法庭(台北市重庆南路一段126巷1号)开言词辩论庭,被告应按时到场。
书记官***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 发文字号:北院*98司**字第*****号
主旨:公告本院98年度司*字第*****号债权人***与债务人***间返还借款强制执行事件拍卖债务人***所有动产如后附拍卖动产清单。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64条。
公告事项:
一、拍卖标的物之种类、数量、品质及其他应记明之事项,如后附拍卖动产清单。
二、拍卖之时间:民国99年**月**日。
三、拍卖之场所:在本院民事执行处拍卖室现场公开拍卖。
四、阅览拍卖物之时间及处所:於拍卖时间前在动产所在地阅览拍卖物。
五、交付价金之期限:拍卖时,当场以现金或经金融主管机关核准之金融业者为发票人之即期支票支付。
六、保证金:新台币壹拾贰万元。
七、拍定后尚须依公司法第111条第4项通知公司及债务人以外之全体股东,得於20日内指定受让人,若逾期未指定或指定之受让人不依同一条件受让时,始得转让与拍定(承受)人。
八、拍定人就拍卖物无物之瑕疵担保请求权。拍卖动产清单:***

刊法院民事裁定 法院送达公告注意事项:
声请人收到公告后请核对,如发现错误请洽承办人更正;核对无误后,於时间内(依各地方法院规定)将全文刊登新闻纸1日。
法院公告种类繁多,刊登前要询问内容要刊登在(全国版、国外航空版)甚么版面。
法官与书记官不会指示刊登那一报!其刊登报纸权利由声请人自己挑选。
刊登法院公告内容有一定的期限,错过送件时间案件又要重新刊登。

登法院催告公告注意事项:
刊登法院公示催告~依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一项公示催告之公告,应黏贴於法院之公告处,并登载於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
第二项前项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间,由法院定之。
第三项声请人未依前项规定登报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

法院法拍屋公告注意事项: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刊登以投标、拍卖、法拍屋公告、抵押、强制执行事件公告,拍卖债务人公告所有不动产有关事项须按格式表格刊登。
请债权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请刊登新闻纸,应按本公告格式逐项抬头。不可依接排方式刊登,并应确实校对。
如排印错误应即刊登更正,但如将房、地段、号、面积、应有部分、建号、投标日时,登错纵更正亦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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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民事裁定、公示送达、公示催告分为地方版、全国版、国外版。
法院公告全国版公告价格与航空版、 地方版的价差很多,所以很多检察官或书记官视案件判决要求刊登地方版,法院会要求刊登全国版,所以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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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与裁定有何不同?

1.判决系属实质面的问题(程序,标的)
(1)必须经言词辩论,以书面为必要并且宣示
(2)同一事实不可再起诉,具既判力,必须待确定后才能实现判决内容
(3)不服者得依法向承审法院上诉
判决系指本於必要言词辩论而对於当事人实体上权利之争点,由法院依一定之程式作成之意思表示而言。法律规定应以判决为之者,不得以裁定行之,且判决必由法院为之,无由审判长或受命法官为判决。判决之种类,若依形式而言,可分为终局判决与中间判决。若依判决之性质或诉之内容而言,可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与形成判决。判决应於诉讼系属中,达於可为裁判之程度,依一定之程式为之。

2.裁定系属形式面的问题(法律,事实)
(1)通常不经言词辩论,不以书面为必要
(2)经宣示或送达后该裁定之法院,审判长以法官受其羁束
(3)不服者得依法向承审法院抗告
裁定系指法院除应用判决为意思表示者外,其他为意思表示之方法而言。按审判长、受命法官、受托法官对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关系人所为之意思表示,均为裁定。故应用裁定为意思表示者,虽用其他名称,仍不失为裁定之性质。裁定依其内容及其效力,可分为命令的裁定、确认的裁定及形成的裁定三种,若依裁定能否终结诉讼或其附随事项之审级,可分为终局的裁定及中间的裁定二种。裁定经宣示后,为该裁定之法院、审判长、受命法官、受托法官应受其羁束;不宣示者,经送达后受其羁束。

对於裁定,不服者得依法提抗告;对於判决,败诉者得依法提上诉。


裁判
刑事诉讼法上之裁判,系指法院、审判长、受命法官、受托法官就案件起诉后之实体或程序事项,本乎判断事实适用法律所为之决定,为意思表示之一种。与检察机关所为之决定,称之为处分或命令者不同。视情形得以言词、书面并用,或单以书面为之,或单以言词为之。就其形式可分为裁定及判决,就其内容可分为实体裁判与形式裁判,就其作用可分为终局裁判、中间裁判与补充裁判等类。
裁判就是判决加裁定。至於裁判与判决最大的差别就在於决定机关的不同及决定的对象不同。

判决
判决系指案件经辩论终结后,法院所为之意思表示,属裁判之一种形式。应由法院判决者,以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判决通常以经当事人言词辩论为原则,不经言词辩论为例外。依判决之性质,可分为实体判决与形式判决或程序判决。
判决:必须「法院」针对诉讼标的(即原告所就法律上请求之事项,亦即实体事项)作出决定。如驳回诉讼、原告胜诉等。
判决:有提起诉讼,有法律依据而做出之裁判

裁定
裁定为裁判之一种。裁判除依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应以判决行之者外,均应以裁定行之。裁定通常系依据当事人之书面声请,故原则上不必经言词辩论,但裁定因当庭之声明而为之者,应经诉讼关系人之言词陈述。对裁定之不服,其由法院裁定者,得提起抗告,其由审判长、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裁定者,则向法院声明异议或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裁定之处分。
裁定:不一定要法院,有时只要法官即可作出决定。其所针对的是程序上的事项,及一切非属判决所可决定之事项,包括各种非属实体事项,但须要法院解决的争端。如原告可否声请调查证据、是否羁押等。
裁定 :未提起诉讼或无法以法律判决者所做出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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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庭公示送达公告本票裁定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简易庭公示送达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发文字号:桃院***99年度司票字第****号
主旨:公示送达相对人***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项第1款、第151条。
公告事项:一、本案是99年度司票字第****号本票裁定事件。
二、应送达之本票裁定裁定正本,现由本书记官保管,相对人得随时来院领取。书记官***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简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号声请人***住台北县**市**路*段**号**楼相对人***住桃园县**市**里**之**号上列当事人间声请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对人签发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额及自附表所载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之利息,准予强制执行。声请程序费用新台币壹仟元由相对人负担。
理由
一、本件声请意旨略以:声请人执有相对人签发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并免除作成拒绝证书,讵到期后经提示未获付款,爰提出本票(件,声请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等语。
二、本件声请,核与票据法第123条规定相符,应予准许。
三、依非讼事件法第21条第2项、民事诉讼法第78条,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应於裁定送达后10日之不变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须附缮本,并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
五、发票人如主张本票系伪造、变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后20日之内,对执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确认债权不存在之诉。
中华民国99年**月**日简易庭司法事务官***

法院民事裁定本票准许强制执行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号声请人***住台中市**区**路*段**号相对人***住台中市**路*段**号*楼上当事人间声请本票准许强制执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对人签发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额及利息,准予强制执行。声请程序费用新台币伍佰元由相对人负担。
理由
一、声请意旨略以:声请人执有相对人签发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并免除做成拒绝证书,讵经提示未获付款,爰提出本票*件,声请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等语。
二、本件声请核与票据法第123条规定相符,应予准许。
三、依非讼事件法第21条第2项、民事诉讼法第85条第2项,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应於裁定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
五、发票人如主张本票系伪造、变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后20日之期间内,对执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确认之诉。发票人已提起确认之诉者,得依非讼事件法第195条规定请求法院执行处强制执行。

法院公示送达公告本票准许强制执行
台湾基隆地方法院公示送达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发文字号:基院***98年度司票字第***号
主旨:公示送达本院98年度司票字第***号本票裁定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据:依非讼事件法第31条准用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项第1款及第151条。
公告事项:
一、应送达相对人***之裁定正本,现由本股保管,相对人连嘉鸿得随时来院领取。
二、前裁定正本内容刊登於后。法院书记官***
台湾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简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号
声请人**企业有限公司设**市**区**路**号**楼法定代理人***住同上送达代收人***住同上
相对人***住**市**区**路**号身分证统一编号:F*********上列当事人间对本票准许强制执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对人签发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内载凭票交付声请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额,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准予强制执行。程序费用新台币伍佰元由相对人负担。
理由
一、本件声请意旨略以:声请人执有相对人签发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并免除作成拒绝证书,讵於届期后提示均未获清偿,为此提出本票*纸,声请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等语。
二、本件声请核与票据法第123条之规定相符,应予准许。
三、依非讼事件法第21条第2项、第24条第1项、民事诉讼法第78条,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应於裁定送达后10日之不变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
五、发票人如主张本票系伪造、变造者,应於接到本裁定后20日之不变期间内对执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确认债权不存在之诉。
中华民国98年**月**日基隆简易庭司法事务官***

法院公示送达公告离婚事件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达公告股别:*
中华民国99年**月**日雄院高99**字第**号
主旨:公示送达被告***之判决正本1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项第3款、第150条、第151条及第152条。
公告事项:
一、依据受理99年度婚字第**号离婚事件办理。
二、应送达之判决正本,现由本书记官保管,被告杨秀英得随时来院领取。
三、判决主文:1、准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四、上开公告,自公告黏贴公告处之日起於翌日发生效力。
书记官***

法院公示送达公告离婚事件
台湾云林地方法院公示送达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发文字号:云院***98年度婚字第***号
主旨:公示送达本院98年度婚字第***号离婚事件之判决正本1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51条。
公告事项:
应送达於被告***判决正本,现由本书记官保管,被告得随时来院领取。
附录判决节本
原告***住**县**乡**村**路**号
被告***住大陆地区**省**县**镇**路**号
主文准原告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省略)
中华民国98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上为节本系按照正本作成。如不服本判决,应於判决送达后2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法院公示送达公告声请假扣押执行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函
地址:台北市内湖区民权东路6段91号
受文者:相对人***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发文字号:士院***99年度*字第***号速别:密等及解密条件:附件:
主旨:台端如因本院97年度***字第***号假扣押强制执行事件受有损害,并认债权人声请假扣押执行系属不当者,请於文到20日内就声请人於本院97年度存字第***号提存事件所提存之担保金行使权利,并向本院为行使权利之证明,逾期依声请人声请裁定准予返还担保金。
说明:依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第1项第3款规定及声请人99年**月**日声请状办理。
正本:相对人***副本:声请人***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达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发文字号:士院***99年度*字第***号
主旨:公示送达相对人***之行使权利通知书1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项第1款及第151条。
公告事项:
一、本院受理99年度*字第***号声请人***与相对人***行使权利事件。
二、应送达之行使权利通知书,现由本书记官保管,相对人***得随时来院领取。书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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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刊登:02-22616645 曾小姐

失踪人如何申报宣告死亡之声请?哪种报最适合刊公告?

失踪人如何申报宣告死亡之声请?哪种报最适合刊公告?

失踪人如何申报宣告死亡之声请?哪种报最适合刊公告?
办理失踪人公示催告声请要件:以失踪日起算:1.失踪人失踪满七年。 2.年满八十岁以上者失踪届满三年。 3.特别灾难届满一年(民法第八条)。

管辖法院:专属失踪人之住所地法院。

公示催告声请人:失踪人之利害关系人(如配偶、亲属、债权人等)或向检察署声请,由检察官向法院提出声请。

检附文件:△失踪人之户籍誊本。△利害关系人之证明文件及声请状(应表明原因、事实及证据)。△警局报寻失踪人口证明或邻、里长之证明。

待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后,详细核对(如有错误应声请更正),并於法院指定日期或期间将裁定全部内容(不能删减)刊登公报、新闻纸(报纸不得剪裁)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

声请人未依指定日期或期间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

登报后待陈报生存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另行持公报、整版新闻纸(报纸不得剪裁)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公示催告裁定具状声请死亡宣告。

等待法院开庭通知。收到死亡宣告判决书后至户政事务所办理死亡户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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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公告内容有一定的时间期限,所以要相当注意,错过刊登送件时间,案件又要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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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报纸全国版 国外版报纸 - 法院判决离婚 请求离婚 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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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的程序

写民事起诉状,并影印一份要请法院寄给对方(缮本)。请将民事起诉状正本跟缮本,一起拿到户籍地的地方法院收状处,并缴纳裁判费用。请在起诉状里面写清楚,有哪些证据,还要请法官传唤哪些证人。(司法院网站有诉状例稿可以参考)
一、协议离婚
持相关证明文件到户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签署书面文件,并有两名证人签名 )

二、裁判离婚
持相关证明文件到户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根据民法1052条规定,向法院提出 )

离婚登记手续申请人
1. 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
2. 判决离婚:当事人之一方(双方均不申请时可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3. 受委托人(协议离婚具有正当理由经户政事务所核准者)。

应附书表及证件
国内离婚:
1. 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及判决确定证明书或经法院核定之调解离婚书。
2. 协议离婚:必须双方同时到场申报,以登记日为离婚生效日期。携带离婚协议书、当事人之户口名簿、国民身分证、印章、二个月内二寸相片三张。
3. 判决离婚:由当事人之一方到场办理,携带法院判决及确定证明书、户口名簿、国民身分证、印章、二个月内二寸相片三张。(并提供另一方之资料以便通报)。
4. 协议离婚必须双方同时到场申报,以登记日期为离婚生效日期。

大陆离婚:
(1) 协议离婚:大陆地区婚姻登记机关核发之离婚证,并经海基会验证。
(2) 法院民事调解离婚:大陆法院民事调解书及收受该民事调解书送达凭证,并经海基会验证。
(3) 法院民事判决离婚:大陆法院民事判决书及确定证明书,经海基会验证并经我国法院裁定认可
(4) 如委托代办时,委托书亦经海基会验证。

国外离婚:
书约须经当地我驻外单位验证,有加注「符合行为地法」以行为地所规定之离婚生效日为准,若未加注「符合行为地法」须依我民法所规定之方式离婚,以完成户籍登记为生效日。如系外文者,并翻译中文经法院或民间公证人认证。如委托代办时,授权或委托书亦应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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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请人务必先行核对附表及姓名等,确认无误后,将全文刊登新闻纸1日(请勿剪开)。除附记免登载外,其余应全部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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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全国版公告价格与航空版、 地方版的价差很多,所以很多检察官或书记官视案件判决要求刊登地方版,法院会要求刊登全国版,所以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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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 民事裁定公告 - 报纸刊登费用

地方法院 民事裁定公告 - 报纸刊登费用

裁定送达,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民事裁定确定证明书,法院民事裁定,民事裁定公告,民事裁定抗告,刊登民事裁定,民事裁定查询,民事裁定登报,刊登终止收养关系事件,选任遗产管理人事件,宣告死亡登报,开具遗产清册,声请陈报遗产清册事件,报纸民事判决,死亡事件公告,法院请求离婚事件,刊登清偿借款事件,履行同居事件,声请限定继承公告,报纸限定继承事件,遗产限定继承,遗产声明法定继承登报,法院拍卖抵押物事件,返还提存物事件等报纸广告登报

台北地方法院 民事裁定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00年00月00日发文字号:O院00年度婚字第00号
主旨:公示送达被告***之起诉状缮本及言词辩论期日通知书各一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项第1款,第150条、第151条。
公告事项:ㄧ、本案是00年度婚字第00号OOO与OOO间离婚事件。二、应送达之起诉状缮本及言词辩论期日通知书,现由本书记官保管被告得随时来院领取。三、通知书是通知本案於中华民国00年00月00日上午0时0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OO县00路00段00号)第二法庭开言词辩论。四、被告应按时到场。书记官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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