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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财团法人设立登记刊登太平洋日报每字不到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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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记制度的意义
非自然人,而得为权利义务的主体者称法人。法人有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之区分,前者是人的结合,后者是财产的结合。所谓登记,就是将应该公示的事项,记载於登记薄,以备公众阅览。法人非经向主管机关登记,不得成立,法人登记后,有应登记之事项,而不登记,或己登记之事项有变更而不为变更之登记者,不得以其事项对抗第三人。(民法第三十三一条)
法人登记主管机关
民法总则施行法第十条:「依民法总则规定法人之登记,其主管机关为该法人事务所所在地之法院。」
法人登记种类
财团法人应依法向主事务所所在地方法院办理法人登记。其登记类别分为:
(一)设立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解散登记。
(四)清算人任免或变更登记。
(五)清算终结登记。
(一)法人设立登记
(一)申请人:应由全体董事申请,不得迳行以财团法人名义申请。
(二)申请费用:应缴申请费新台币一百三十五元及二十一元邮票三张
(三)应附送之文件:
  1.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填写方式详如附件)。
  2.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法人设立之公函。
  3.聘、选任董(监)事、常务董(监)事、董事长之会议纪录。
  4.捐助章程或遗嘱原本一份、影本三份。
  5.捐助人名册及捐助承诺书。
  6.财产清册(如为不动产应附所有权状等相关证明)。
  7.银行存款证明。
  8.董(监)事名册。
  9.愿任董(监)事同意书(应载明就任之届别,就任年、月、日)。
  10.董(监)事最近全户户籍誊本(如无户籍登记,须提出有关主管机关核发之证明或外侨居留证等)。
  11.法人董(监)事印鉴卡原本二件。
前述3至11款文件应先向法人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核备,并经该主管机关以公函准予备查或於前述各该文件上加盖关防以代替准予备查公函。
  综合说明:
  1.法人设置分事务所者,应向主事务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记处办理登记,其事务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辖区域内者,应检同法人登记簿誊本及前述(三)所列文件誊本,向分事务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办理登记。
  2.法人之捐助人应於法人设立登记完成后九十日内,将捐助财产移转为该财团法所有,并将移转财产所有权之证明文件影本,以双挂号邮函寄法院登记处备查,否则法院将依职权注销其法人登记。
(二)法人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应由现任董事半数以上申请。
(二)申请费用:应缴申请费一百二十六元及二十一元邮票三张。
(三)申请办理财产变更应检附之文件如左:
  1.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财产变更之公函影本。
  3.同意处分或变更财产之事会议纪录。
  4.财产变更清册、原有财产清册、新增财产清册及减少财产清册。
  5.财团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遗嘱四份。
  6.法院所核发之原法人登记证书原本。
(四)申请办理董(监)事等变更应检附之文件:
  1.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改选董(监)事、常务董(监)事或董事长之会议纪录。
  3.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前述改选之公函。
  4.新任董(监)事就任同意书原本(载明愿就任之届别、就任年、月、日)。
  5.新任董(监)事名册。
  6.新任董(监)事印鉴卡原本二份。
  7.新任董(监)事之最近六个月内户籍登记簿誊本。
  8.财团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遗嘱四份。
  9.法院所核发之原法人登记证书原本。
  综合说明:
  1.新任董监事纵系由前任董(监)事全体连任,亦应办理法人变更登记。并於法人变更申请书其他事项栏载明原任为第几届董(监)事,新任为第几届董(监)事。
  2.新任董(监)事中,如有前任董(监)事连任者,该董(监)事仍应提出新任届别之就任同意书,但得不再提出印鉴卡,仅须使用原留孝於法院印鉴卡之印章加盖於法人登记申请书及就任同意书等文件即可。
  3.连任之董(监)事住居所不变者,得勿庸再提出户籍誊本,但如迁移新址,与法院所核之原法人登记书上所载之住居所不同者,则仍应提出最近之户籍誊本。
(五)修订财团法人捐助章程或遗嘱,申请法院为必要处分。
  1.申请事由:
    财团法人为他律法,故其捐助章程或遗嘱之修订,不得由其执行机关即董事会迳行决议为之。
    财团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遗嘱有左列事由之一者,应依民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及第六十五条等规定,申请法院为必要处分:*捐助章程或遗嘱所定之组织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备。 *为维持财团之目的或保存其财产,而变更其组织。*因情事变更致财团之目的不能达到,而变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组织。
  2.申请人:应由利害关系人(如法人之董事长)具状申请法院为必要处分。不得以财团法人名义申请。
  3.申请费用:应缴申请费用一百三十五元及二十一元邮票三张。
  4.应检附之文件:
    申请状(请以一般司法状撰写,并载明财团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遗嘱有前述应修订之事由,及其申请法院为必要处分之意旨)。
    研议修订捐助章程之董事会议纪录。
    主管机关核准之公函。
    新、旧捐助章程或遗嘱各一份(请注明订立日期、修订日期)。
    修订前后条文对照表。
    法院所核发之原法人登记证书影本。
  综合说明:
  1.财团法人经设立登记后,因他人之捐赠、孳息之增加或其他事由,致财产变更时,应依前述五、(三)之说明,办理法人财产总额变更登记。至於捐助章程所称之捐助财产,系指法人设立时,捐助人所捐助之财产,故嗣后财产变更,该捐助章程关於捐助财产之记载,勿庸修订,亦勿须申请法院为必要处分。
  2.依民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财团之组织为捐助章程之必要记载事项,故捐助章程如漏未记载董事之人数、任期及任免等事项,应速研拟修订该捐助章程,并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为必要处分,如财团法人之组织仅规定於董事会组织章程,嗣未经向法院申请为必要处分,即迳依董事会决议,变更董事人数等事项,并据此选任新董事会,或由该新任董事决议变更财产者,该董事会之组织及该董事会之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均有疑义,法院亦不可据此准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因此捐助章程应明确记载财团之组织,如己设立财团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遗嘱规定董事之人数、任期及任免等另规定於董事会组织章程者,其董事会组织章程中关於财团组织之规定修订时,亦应申请法院为必要处分。
(三)法人解散登记
(一)申请人:应由清算人申请。
(二)申请费用:应缴申请费一百二十六元及二十一元邮票三张。
(三)应检附文件:
  1.法人解散登记申请书(应将法人登记申请书「目的」栏更改为「解散原因」栏,并载明其原因;将「存立时期」栏更改为「可决之程序与日期」栏,并载明其程序与日期;将「董(监)事姓名住所」栏更改为「清算人姓名住所」栏,并载明清算人之姓名与住所;具由清算人在申请人栏签名或盖章,并於盖印信处加盖法人印信)。
  2.证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3.清算人资格证明文件。
  4.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5.法院所核发之原法人登记证书。
(四)清算人任免或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应由现任清算人申请。
(二)申请费用:应缴申请费六十三元及二十一元票三张。
(三)申检附文件:
  1.登记申请书(应记载清算人任免或决定变更之程序、新任清算人之姓名与住所,由现任清算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2.决议任免或变更清算人之会议纪录。
  3.现任清算人就任同意书(应记载其訧任之意思、清算人之姓名与住所、就任日期)。
  4.清算人就任后所造具之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
  5.前项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经承认之证明文件。
  6.法院所核发之原法人登记证书影本。
(五)清算完结登记
(一)申请人:应由清算人申请。
(二)申请费用:应缴申请费一百二十六元并附二十一元邮票三张。
(三)应检附文件:
    1.登记申请书(应记载民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所定清算人职务执行之情形与清算终结之日期,并由清算人签名或盖章)。
    2.清算后之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
    3.法人於清偿债务后,其剩余财产业经依章程之规定处理或己归属於法人事务所所在地之地方政府之证明文件。
    4.清算各事项已得承认之证明文件。
    5.法院所核发之原法人登记证书原本。
本文仅供参考,法人登记申请有关规定事项仍须依各该受理登记之地方法院「办理法人登记须知」办理。

财团法人设立登记
一、法人登记声请书上之「登记种类」应视声请登记之种类,填入设立、变更、解散、清算人任免或变更、清算终结等字。
二、声请登记之法人名称上,应标明是财团法人或社团法人。
三、法人不得以其董事会或其他内部组织之名义,为登记之名称。
四、已存在之非法人团体,声请为法人设立登记时,声请登记之董事,指现任董事而言,其财物以法人现有之财产为准。
五、声请法人登记之文书,如有影印本,应由提出人加注与原正本无异及加盖董事长章,并附同原本送登记处核对后,原本当场发还。
六、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规定法人登记之文件,应经主管机关验印,未验印者不予登记。
七、法人设置分事务所者,应向主事务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记处办理登记,其事务所不在同一辖区内者,应检同法人登记簿誊本及前项所定之文件誊本,向分事务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办理登记。
八、法人已登记之事项,登记处应於登记后三日内於公告处公告七日以上。并命将公告登载於当地之新闻纸,所需费用由声请人负担,并应将所登报纸一份送法院凭查。
九、法院公告登载於新闻纸后,法人於设立登记前已取得之财产依法应登记者,应速办理所有权登记。
十、法人为办理所有权登记,得向法院登记处声请法人登记簿誊本,於九十日内缴验财产已移转予法人所有之证明文件,依法应登记之财产,并应提出移转登记簿誊本,据以领取法人登记证书。
十一、法人登记证书,应悬挂於主事务所显明之处所,如有毁损、遗失或被窃时,应即登载当地新闻纸声明作废,并取具二人之证明向法院声请补发。
十二、声请人来院领取登记证书时,应携带法人印鉴,办理印鉴存证手续。
十三、法人因合并而成立新法人者,应办理设立登记,其因合并而消灭者,应办理解散登记,又因合并而继续存在著,应办理变更登记。
▲设立登记附送之文件:
1.法人设立登记声请书(声请人应由全部董事签名盖章)。
2.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法人设立之文书影本。
3.捐助章程(应订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财产与财团之组织及其管理方法,并须注明捐助章程作成之日期)。章程(应订明法人目的、名称、董事人数、总会召集条件、社员出资、社员资格之取得与丧失及订明章程之年月日)。
4.董事会议议事录(须列有通过章程及依章程规定产生董事、董事长等有关登记事项之决议,应送文件按证明之登记事项而定)。
5.董事名册(列明职称、姓名、年龄、籍贯、职业、住址、备考等)。
6.法人印鉴及董事之签名式或印鉴各一份:(1) 法人印鉴应以主管机关依印信条例制发或核备之印信为准,其印文应与法人名称相符,不以标明法人类别为必要。(2)董事留存登记处之签名式或印鉴,应与声请书、董事愿任董事同意书上所用印鉴相符,以后办理变更登记,仍应用同式之印鉴。
7.董事愿任董事同意书各一份(应经董事本人签名或盖印鉴章)。
8.董事户籍誊本或身分证正、反面影本各一份(董事本人之部分誊本即可,如无户籍,应提出有关机关核发之证明,如外侨居留证等)。
8.财产目录一份:(1)分别种类、名称、单位、数量、新台币之价值、附注等栏,最后列明合计。(2)不动产应逐笔填明土地之坐落地号、地目、面积(公顷)、价值、建物之坐落地号、门牌号、构造、建坪、价值,并应附送所有权状正本、影本,核对后将正本发还。(3)未取得所有权者,可提出建筑执照、使用执照或买卖、租赁契约书正本、影本,核对后将正本发还。(4)捐助人捐赠之财产或以个人代表法人买受之财产,应由该捐助人或为代表之个人,出具捐助财产承诺书或其代表法人买受之财产承诺书,均应叙明俟法人获准登记时,即将财产移转登记为法人所有。(5)法人在设立登记前已取得而应为登记之动产或权利,例如汽车、电话、记名股票等,如非法人名义者,仍应於取得法人资格后,变更登记为法人之名义,如为存款,应提出银行存单或存摺正本或银行之存款证明书、影本(核对后将正本发还)。
10.委任代理人者,应出具委任书,由声请人及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11.法人登记声请书、法人印鉴及董事之签名式或印鉴用纸,可向法院服务台洽购。
财团法人变更登记
一、法人声请变更登记时,如其财产尚未移转为法人所有者,不得变更登记。
二、法人因处分不动产、减少财产总额、任免董事、变更组织或合并,声请变更登记者,其声请人处由现任半数以上之董事签名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其他事项之变更登记,得由代表法人之董事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三、法人变更登记声请书,应记载原已登记之事项及变更登记之内容,决定变更登记之程序与日期。
四、私立学校办理财团法人变更登记,应送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转法院办理登记。
▲法人名称变更登记之声请及附送文件
一、声请人先向法院服务中心售状处购买法人变更登记声请书(或法本院网站下载)1份,变更事项栏应载明:
1.原法人名称社团法人○○○变更为新法人名称社团法人○○○。
2.法人印信(图记)变更。 声请人由现任半数以上理事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3项及第4项加盖法人印信)
1.主管机关核准变更之公函影本1份。
2.更名后法人印信(图记)启用备查函影本。(请附印模单并注明印信启用日期)
3.更名前及更名后之章程各1份。
4.会员大会会议纪录1份(会议纪录末端,应由纪录及主席签章,附件应装订於会议纪录后,以期文件完整)。
5.更名后法人印信(图记)式正本2份。
6.法人登记证书原本缴回。
7.代理人应附具委任状载明住所及送达处所、连络电话号码(由声请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8.声请费新台币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系影本均应注明『与正本无异』字样并盖章;凡文件有二页以上者,并应於骑缝处加盖章戳。)
▲法人主事务所变更登记之声请及附送文件
一、声请人先向法院服务中心售状处购买法人变更登记声请书(或於法院网站下载)1份,变更事项栏应载明:原主事务所为高雄市○○○号变更为高雄市○○○号。 声请人由理事长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2、3项加盖法人印信)
1.主管机关核准变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会员大会会议纪录或理事会会议纪录1份(会议纪录末端,应由纪录及主席签章,附件应装订於会议纪录后,以期文件完整)。
4.法人登记证书原本。
5.代理人应附具委任状请载明住所及送达处所、连络电话号码(由声请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6.声请费新台币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系影本均应注明『与正本无异』字样并盖章;凡文件有二页以上者,并应於骑缝处加盖章戳。)
▲法人理、监事改选(任期届满改选)变更登记之声请及附送文件
一、声请人先向本院服务中心售状处购买法人变更登记声请书(或於本院网站下载)1份,变更事项栏应载明:
1.第○届理、监事任期届满,改选产生第○届理、监事,分别载明连任者及新任者姓名。
2.代表人之理事:○○○
3.理、监事印鉴(新任理、监事印鉴)或(连任理、监事○○○及新任理、监事印鉴)
声请书由声请人现任理事(含连任及新任)半数以上之理事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二、附送文件:(第2项至第5项加盖法人印信)
1.主管机关核准变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会员大会纪录1份及理、监事会议纪录1份。(理、监事、理事长、常务理、监事变更,应依章程之规定产生,会议纪录末端,应由纪录及主席签章,附件应装订於会议纪录后,以期文件完整)。
4.理、监事名册1份(应载明届别及任期起讫期间,理、监事住址应记载户籍地址)。
5.理、监事愿任同意书正本1份(注明届别及任期起讫期间)。
6.新任理、监事签名式或印鉴式(卡)正本2份(以盖在同一张印鉴式为宜。连任理、监事印鉴若有变更,则需提出新印鉴式正本2份。若无变更免提)。
7.新任理、监事户籍誊本或身分证正、背面影本1份。(连任理、监事住所若有变更,亦应提出身分证正、背面影本1份)。
8.法人登记证书原本缴回。
9.代理人应附具委任状载明住所及送达处所、联络电话号码(由声请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10.声请费新台币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系影本均应注明『与正本无异』字样并盖章;凡文件有二页以上者,并应於骑缝处加盖章戳。)
▲法人理、监事改选(任期中改选)变更登记之声请及附送文件
一、声请人先向法院服务中心售状处购买法人变更登记声请书(或於法院网站下载)一份,变更事项栏应载明:
1.第○届理、监事○○○因....辞任,继任理、监事○○○变更登记。
2.继任理、监事印鉴。由声请人现任(含原任及继任)半数以上之理事签名或盖章声请,并加盖法人印信。
二、附送文件:(第2项至第4项加盖法人印信)
1.主管机关核准变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会员大会纪录1份(理、监事变更,应依章程之规定产生,会议纪录末端,应由纪录及主席签章,附件应装订於会议纪录后,以期文件完整)。
4.理、监事名册1份(应载明届别及任期起讫期间,理、监事住址应记载户籍地址)。
5.继任理、监事愿任同意书正本1份(注明届别及任期起讫期间)。
6.辞任理、监事辞任书。
7.继任理、监事签名式或印鉴式(卡)正本2份(以盖在同一张印鉴式为宜。原任理、监事印鉴若有变更,则需提出新印鉴式正本2份)。
8.继任理、监事户籍誊本或身分证正、背面影本1份。(原任理、监事住所若有变更,亦应提出身分证正、背面影本1份)
9.法人登记证书原本缴回。
10.代理人应附具委任状载明住所及送达处所、联络电话号码(由声请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11.声请费新台币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系影本均应注明『与正本无异』字样并盖章;凡文件有二页以上者,并应於骑缝处加盖章戳。)
▲法人财产变更登记之声请及附送文件
一、声请人先向法院服务中心售状处购买法人变更登记声请书(或於法院网站下载)1份,变更事项栏应载明:原登记之财产总额为新台币○○○元整变更登记为新台币○○○元整。声请人由理事长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2项至第4项加盖法人印信)
1.主管机关核准变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会员大会会议纪录1份(会议纪录末端,应由纪录及主席签章,附件应装订於会议纪录后,以期文件完整)。
4.财产清册(财产清册应分项载明原有财产,新增或减少财产之金额,及现有财产,并各计其总计,同时并附各该不动产或动产之证明文件)。
5.法人登记证书原本缴回。
6.代理人应附具委任状载明住所及送达处所、联络电话号码(由声请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7.声请费新台币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系影本均应注明『与正本无异』字样并盖章;凡文件有二页以上者,并应於骑缝处加盖章戳。)
▲法人章程变更登记之声请及附送文件
一、声请人先向法院服务中心售状处购买法人变更登记声请书(或於法院网站下载)一份,变更事项栏应载明:原章程第○○条经第○届第○次会员大会议决变更,报经主管机关○○年○○月○○日字第○○○号函准予备查。 声请人应由现任理事半数以上之理事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二、附送文件:(第2、3项加盖法人印信)
1.主管机关核准变更之公函影本1份。
2.变更前之章程、变更后之章程及新旧条文对照表各1份(章程应载明订立及修订日期)。
3.会员大会会议纪录1份(会议纪录末端,应由纪录及主席签章,附件应装订於会议纪录3后,以期文件完整)。
4.法人登记证书原本缴回。
5.代理人应附具委任状。载明住所及送达处所、联络电话号码(由声请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6.声请费新台币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系影本均应注明『与正本无异』字样并盖章;凡文件有二页以上者,并应於骑缝处加盖章戳。)
财团法人法人解散
一、法人为解散登记之声请人,由清算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二、法人解散登记之原因,可决之程序与日期及清算人之姓名、住所,可记载於声请书其他事项栏内。
三、法人解散登记附送之文件:
▲办理财团法人「解散」登记!
1.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2.原经主管机关验印之捐助及组织章程影本一份
3.证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4.清算人资格证明文件(选任清算人之会议纪录及清算人之国民身分证影本或户籍誊本)。
5.法人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册
6.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声报之证明文件
7.清算人就任同意书
8.清算人印鉴式正本二份
9.法人登记证书原本(法人登记证书原本须缴回)。
清算人任免/清算人变更登记
一、清算人任免或变更登记,由现任清算人声请,并加盖法人印信。
二、声请登记之内容,应载明注销原清算人姓名、住所,变更登记为新清算人姓名及住所,并应附送下列文件:
▲办理财团法人「清算人任免或变更」登记声请时应检附的证明文件!
1.原经主管机关验印之捐助及组织章程影本一份
2.决议任免、或变更清算人之会议纪录
3.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声报之证明文件
4.现任清算人就任同意书应记载其愿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与住所、就任日期。
5.清算人印鉴式正本二份
6.清算人就任后所造具之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
7.前项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经承认之证明文件
清算终结登记
一、清算终结登记,由清算人声请。
二、声请登记之内容,应载明民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所定清算人执行职务之情形与清算终结之年月日,附送下列文件:
▲办理财团法人「清算终结」登记声请时应检附的证明文件!
1.原经主管机关验印之捐助及组织章程影本一份
2.清算后之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
3.法人於清偿债务后,其剩余财产业经依章程之规定处理或已归属於法人事务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之证明文件
4.清算各事项已得承认之证明文件
5.清算完结已向法院声报之证明文件
办理财团法人登记注意事项
一、法人设立登记之声请书应由全体董事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之印信。如其印信未经主管机关制发或核备,无须盖用。但应於印信制发或核备后即向法院登记处补送印鉴,并附具主管机关制发或核备之文件印本。业已存在之非法人团体办理法人设立登记时,前项董事,指现任董事而言。如有疑问,应通知声请人提出主管机关证明文件。
二、法人印信业经主管机关制发或核备者,应提出其经制发或核备之证明文件。
三、法人之捐助章程经登记后,不得修改。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组织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备者,得由利害关系人声请法院为必要之处分后变更之。其变更登记之声请书,应由现任董事半数以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为维持财团之目的或保存其财产,因捐助人、董事或利害关系人之声请,法院变更其组织者,亦同。
四、法人因处分不动产,减少财产总额,任免董事而为变更登记时,其声请书应由现任董事半数以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五、法人因解散而为解散登记时,其声请书应由清算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六、法人因合并而成立新法人者,应办理设立登记,其因合并而消灭者,应办理解散登记。又因合并而继续存在者,应办理变更登记。
七、法人之印信,应以主管机关依印信条例制发或核备之印信为准,其印文应与法人名称相符。但不以标明「财团法人」为必要。
八、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规定法人之设立与登记文件,应经其验印而未验印者,应不准其登记。
九、法人登记,应著重程式上事项之审查,至於实质事项之审查,以左列各款为限:1.设立目的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或强行规定。2.捐助章程或遗嘱内容是否违反法令或设立目的。3.声请登记之财产有无不实。但无庸审查其财产之来源。
十、法人之章程内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认为违反设立目的,不准登记:1.以法人收益之全部或一部归属於特定之私人或营利团体者。2.法人解散时,其剩余财产归属於特定之私人或营利团体者。3.捐助人或其子孙永为该法人董事者。4.设有社员或允许受益人之继承人继承其权益者。5.其他显然不以公益为目的者。
十一、声请为法人登记者,毋庸审查其捐助章程或遗嘱所载捐助人是否与事实相符,及为自然人抑法人、或非法人之团体。
十二、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遗嘱登记处,应留存原件(原本),若当事人另需该章程或遗嘱者,应自行抄存或请求付与抄本。
十三、法人设立登记时,不得提出内容不同之捐助章程或遗嘱,如提出不同之捐助章程或遗嘱数份时,应令其择定一种,否则,不准登记。如提出之捐助章程或遗嘱有数份,而其作成日期不同者,以其作成日期在后者为准。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遗嘱,应记载作成日期。捐助章程未记载作成日期者,应命补正,不能补正时,以其向主管机关声请设立许可之声请日期视为作成日期。若其为遗嘱者,以其死亡日期视为作成日期。
十四、法人设立登记时所附具之财团组织及管理方法之规章,如与捐助章程或遗嘱抵触者,应通知声请人更正。
十五、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称主管机关核准法人设立之文书,系指法人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法人筹设暨许可董事或董事会备案之文书。
十六、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称董事之产生及其资格证明文件,系指产生现任或新任董事之会议纪录或其他证明文件,董事愿任董事同意书及主管机关准许该董事备案之文件。
十七、业已存在之非法人团体,声请为财团法人设立登记者,其财产以现有者为准,如原捐助章程所列财产已不存在者,不得列入。
十八、法人之财产,在法人设立登记前,业以法人名义登记并已於声请设立登记时,提出财产所有权证明文件者,发给法人登记证书时不必命其提出该项财产移转登记文件。
十九、法人之财产在法人设立登记前,以法人名义原始取得者(例如自行建筑之房屋),於法人设立登记时,应办理建物总登记,并提出业经公告之证明文件,无须俟其确定,即可发给法人登记证书,俟该项登记确定后,仍应提出建物总证记簿誊本。法人之财产,因限於法令不能为建物总登记者,经提出相当之证明文件者,得发给法人登记证书。法人在法人设立登记前已取得之动产或权利而应为登记,应向主管机关等以法人名义办理登记,并应提出其登记证明文件。
二十、法人得为变更登记事项,而声请变更登记者,如其财产已移转为法人所有之证明尚未提出时,须依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缴验财产移转证明文件后,始得准其为变更登记,并发给登记证书。
二十一、法人因处分财产而为变更登记时,其处分行为如依法应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例如私立学校法第五十八条),须提出经主管机关核准之文件,始准办理变更登记。
二十二、法人设立登记之公告,应依公告之程式为之,其主旨栏应记载如下:「主旨:公告○○○(董事姓名)等声请办理○○○○○财团法人设立登记,业经本院登记处於中华民国○○年○月○日登记於法人登记簿,俟声请人缴验财产已移转为法人所有之证明文件后,发给法人登记证书。」
二十三、法人登记事件之调查及处理程序,在未为公告前,不得公开。(民法总则施行法第十条第二项、非讼事件法第十八条)。如以文书为之者,应以密件处理。(非讼事件法施行细则第十条)
二十四、登记处在法人登记未为公告前为调查时,依非讼事件法第十八条允许旁听者,应特别注意其是否适当。
二十五、利害关系人依非讼事件法第四十六条请求阅览或抄录登记文件,应在已为设立或变更登记公告后,(民法总则施行法第十条第二项)并以有利害关系部分为限。未准为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文件,利害关系人不得请求阅览或抄录。
二十六、董事应留存登记处之印鉴及签名式,若董事因故不能亲赴登记处办理留存手续,得购用「法人登记签名式或印鉴卡」用纸,於签名及加盖印鉴后提出法院登记处,粘於法人登记签名式或印鉴簿内留存。但应与声请书上之签名或印鉴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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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司董事会决议修改现金增资发行新股事宜
1.董事会决议日期:100/*/*
2.增资资金来源:现金增资。
3.发行股数(如属盈余转增资,则不含配发给员工部分):*股。
4.每股面额:新台币*元。
5.发行总金额:新台币*元。
6.发行价格:暂定每股新台币*元溢价发行。
7.员工认购股数或配发金额:*股。
8.公开销售股数:*股。
9.原股东认购或无偿配发比例:暂订每仟股得认购*股。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认购股份之处理方式:授权董事长洽特定人认购。
11.本次发行新股之权利义务:与原已发行股份相同。
12.本次增资资金用途:
13.其他应叙明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减资公告
日期:中华民国100年*月*日
主旨:**股份有限公司减资公告
说明:
1、本公司业经中华民国100年*月*日股东大会决议减资新台币*百万元整,减资后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亿*仟*佰万元整。
2、本公告系依据公司法第二八一条准用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办理,公告减资事宜,如贵债权人对於上项减资有所异议,请於本公告刊登后三十日内以书面向本公司表示异议,书面异议请寄*县*市*段*号*楼,**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收,逾期未表示者即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公司合并之程序(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公司决议合并时,应即编造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
公司为合并之决议后,应即向各债权人分别通知及公告,并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声明债权人得於期限内提出异议。
通知与公告之效力(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公司不为前条之通知及公告,或对於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之债权人不为清偿,或不提供相当担保者,不得以其合并对抗债权人。
股东名簿(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股份之转让,非将受让人之姓名或名称及住所或居所,记载於公司股东名簿,不得以其转让对抗公司。
前项股东名簿记载之变更,於股东常会开会前三十日内,股东临时会开会前十五日内,或公司决定分派股息及红利或其他利益之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为之。
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办理第一项股东名簿记载之变更,於股东常会开会前六十日内,股东临时会开会前三十日内,不得为之。
前二项期间,自开会日或基准日起算。
股份有限公司招开股东会之类型与召集之期限(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
股东会分左列二种:
一、股东常会,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东临时会,於必要时召集之。
前项股东常会应於每会计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召开。但有正当事由经报请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代表公司之董事违反前项召开期限之规定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公司法第171条(股东会之召集)
股东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由董事会召集之。
股东会召集之程序(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股东常会之召集,应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对於持有无记名股票者,应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股东临时会之召集,应於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对於持有无记名股票者,应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股东常会之召集,应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对於持有无记名股票者,应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股东临时会之召集,应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对於持有无记名股票者,应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通知及公告应载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经相对人同意者,得以电子方式为之。
选任或解任董事、监察人、变更章程、公司解散、合并、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各款之事项,应在召集事由中列举,不得以临时动议提出。
代表公司之董事,违反第一项、第二项或第三项通知期限之规定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股东常会议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之ㄧ条)(民国98年01月21日修正)

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东,得以书面向公司提出股东常会议案。但以一项为限,提案超过一项者,均不列入议案。
公司应於股东常会召开前之停止股票过户日前,公告受理股东之提案、受理处所及受理期间;其受理期间不得少於十日。
股东所提议案以三百字为限,超过三百字者,该提案不予列入议案;提案股东应亲自或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常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讨论。
有左列情事之一,股东所提议案,董事会得不列为议案:
一、该议案非股东会所得决议者。
二、提案股东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或第三项停止股票过户时,持股未达百分之一者。
三、该议案於公告受理期间外提出者。
公司应於股东会召集通知日前,将处理结果通知提案股东,并将合於本条规定之议案列於开会通知。对於未列入议案之股东提案,董事会应於股东会说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负责人违反第二项或前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少数股东请求召集(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继续一年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东,得以书面记明提议事项及理由,请求董事会召集股东临时会。
前项请求提出后十五日内,董事会不为召集之通知时,股东得报经主管机关许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项规定召集之股东临时会,为调查公司业务及财产状况,得选任检查人。
董事因股份转让或其他理由,致董事会不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东会时,得由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东,报经主管机关许可,自行召集。
会议中如何做决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普通决议:股东会之决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特别决议如公司法第277条即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2/3股东之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应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之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决议之撤销(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及一百八十九条之一)
股东会之召集程序或其决议方法,违反法令或章程时,股东得自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诉请法院撤销其决议。
法院对於前条撤销决议之诉,认为其违反之事实非属重大且於决议无影响者,得驳回其请求。
董事选举(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一)
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董事选举,采候选人提名制度者,应载明於章程,股东应就董事候选人名单中选任之。
公司应於股东会召开前之停止股票过户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选人提名之期间、董事应选名额、其受理处所及其他必要事项,受理期间不得少於十日。
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东,得以书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提名人数不得超过董事应选名额;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之人数,亦同。
前项提名股东应检附被提名人姓名、学历、经历、当选后愿任董事之承诺书、无第三十条规定情事之声明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被提名人为法人股东或其代表人者,并应检附该法人股东登记基本资料及持有之股份数额证明文件。
董事会或其他召集权人召集股东会者,对董事被提名人应予审查,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应将其列入董事候选人名单:
一、提名股东於公告受理期间外提出。
二、提名股东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或第三项停止股票过户时,持股未达百分之一。
三、提名人数超过董事应选名额。
四、未检附第四项规定之相关证明文件。
前项审查董事被提名人之作业过程应作成纪录,其保存期限至少为一年。但经股东对董事选举提起诉讼者,应保存至诉讼终结为止。
公司应於股东常会开会四十日前或股东临时会开会二十五日前,将董事候选人名单及其学历、经历、持有股份数额与所代表之政府、法人名称及其他相关资料公告,并将审查结果通知提名股东,对於提名人选未列入董事候选人名单者,并应叙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负责人违反第二项或前二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监察召集股东会(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条)
监察人除董事会不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东会外,得为公司利益,於必要时,召集股东会。
表册编造、通知、公告之准用规定(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於减少资本准用之。

办理声请内政部社团法人登记(申请)设立登记程序

办理声请内政部社团法人登记(申请)设立登记程序

[法院公告]社团法人申请(声请)设立登记程序苗栗/台中/彰化/南投/云林/嘉义/台南/高雄/屏东/台北/士林/板桥/桃园/新竹等各地方法院登记处法院公告
内政部社团法人,法人设立登记,社团法人,社团法人设立登记,社团法人登记,财团法人,财团法人公告,财团法人基金会,财团法人设立登记,声请办理社团法人登记

法人设立登记
(一)申请人:应由全体董事申请,不得迳行以财团法人名义申请。
(二)申请费用:应缴申请费新台币一百三十五元及二十一元邮票三张
(三)应附送之文件:
  1.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填写方式详如附件)。
  2.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法人设立之公函。
  3.聘、选任董(监)事、常务董(监)事、董事长之会议纪录。
  4.捐助章程或遗嘱原本一份、影本三份。
  5.捐助人名册及捐助承诺书。
  6.财产清册(如为不动产应附所有权状等相关证明)。
  7.银行存款证明。
  8.董(监)事名册。
  9.愿任董(监)事同意书(应载明就任之届别,就任年、月、日)。
  10.董(监)事最近全户户籍誊本(如无户籍登记,须提出有关主管机关核发之证明或外侨居留证等)。
  11.法人董(监)事印鉴卡原本二件。
前述3至11款文件应先向法人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核备,并经该主管机关以公函准予备查或於前述各该文件上加盖关防以代替准予备查公函。
  综合说明:
  1.法人设置分事务所者,应向主事务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记处办理登记,其事务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辖区域内者,应检同法人登记簿誊本及前述(三)所列文件誊本,向分事务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办理登记。
  2.法人之捐助人应於法人设立登记完成后九十日内,将捐助财产移转为该财团法所有,并将移转财产所有权之证明文件影本,以双挂号邮函寄法院登记处备查,否则法院将依职权注销其法人登记。
台湾**地方法院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
发文字号:99*院*字第*号
主旨:公告***等声请办理社团法人**学会设立登记,业经本院登记处於中华民国99年00月00日登记於法人登记簿,俟声请人完成法人登记程序并缴验财产已移转法人所有之证明文件后,发给法人登记证书。
依据:非讼事件法第93条,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第9条、第10条。
公告事项:
壹、登记号数:第*号(案号为99年度法登社字第*号)。
贰、登记事项:
一、法人名称及类别:社团法人**学会。
二、主事务所:**市*区*路*段*号*楼。
三、目的:
四、设立许可机关及日期:内政部中华民国99年*月*日台内社字第*号函。
五、存立时期:永久。
六、财产总额:新台币*万元整。
七、代表法人之理事:***
八、出资方法: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会、会员捐款、委托收益、基金及孳息、其他收入。
九、理、监事姓名及住所如下:
    理事长***台北市*路*段*号。
    副理事长***台北县*市*路*巷*号。
    常务理事***台北市*区*路*段*巷*号*楼。
    常务理事***台北市*区*路*段*巷*弄*号。
    理事    ***云林县*市*路*号。
    理事    ***高雄市*路*段*号*楼。
    理事    ***台北县*市*路*号。
    常务监事***台中县*镇*路*号。
    监事    ***高雄市*路*巷*号*楼。
十、法人章程、图记及理事、监事印鉴。
登记处主任***

报纸拍卖公告 海外版公告 法院支票遗失 股票遗失 本票裁定报纸广告 限定继承公告 夫妻财产制 提存所公告 民事裁定登报 刊登公示送达 公示催告等公告,无论您在基隆、台北、桃园、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云林、嘉义、台南、高雄、屏东、宜兰、花莲、台东或金门、澎湖、马祖等外岛地区,全国各县市皆可服务,免费排版 免费打稿。只要您将资料传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见报。刊登价目表:(1字低於1元)。刊登法院公告以都会时报分类广告、太平洋日报分类广告为主。提供声请人发生各项事件刊登新闻纸登报。刊登全国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达、公示催告、法院拍卖公告、海外版公告、支票遗失、股票遗失、本票裁定、限定继承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公司股东异动公告、法人设立登记、基金会公告、筹备会公告、董事会公告、学校招生徵聘公告、政府机构公告、公听会公告、采购公告、招标公告、教师聘任公告、祭祀公告、债权公告、上市股东会议公告。
目前配合的派报社、书局、文具店及地政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於全省各县市约有数百家。各类公告登报业务欢迎相关行业长期配合,亦欢迎个人或公司,E-MAIL或拨服务专线委刊广告。
传真:02-22660730
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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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22616645 曾小姐

财团法人登记/财团法人变更登记-公告登报

财团法人登记/财团法人变更登记-公告登报

法人设立登记 -财团法人公告,财团法人设立登记,
法人变更登记 - 法人变更登记声请,法人变更登记申请,财团法人变更登记
法人解散登记 - 财团法人解散
清算人任免 -法定清算人,选任清算人,何谓清算人,清算人资格,清算人解任,清算人公告债权内容,清算人程序,清算人公告,法院 清算人,清算人变更

如何办理财团法人登记
一、财团法人设立登记之声请及检附文件

(一)声请人先向本院服务中心售状处购买法人登记声请书一份或於本院网站下载,逐栏详细填写,由声请人全体董事、监事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二) 附送之文件:(第 2 至 9 项文件应提出送经主管机关监督审核、验印之证明文件正本。)
主管机关核准设立之公函影本一份。
捐助及组织章程一份(捐助章程由捐助人、遗嘱或遗嘱执行人定之,章程之内容应符合民法总则之规定,并应载明订立之日期)。
捐助人会议纪录(议定捐助章程及遴聘首届董事,会议纪录未端,应由主席及纪录签章,附件应装订於会议纪录后,以期文件完整)。
第一届董、监事会议纪录(选举董事长、常务董事、常务监事等)会议纪录末端应由主席及纪录签章,附件应装订於会议纪录后,以期文件完整)。
董、监事名册一份(载明届别及任期起讫期间,董、监事住址应记载户籍地址)。
全体董、监事愿任同意书一份(注明届别及任期起讫期间)。
法人印信(图记)及董、监事签名式或印鉴式二份(以盖在同一张印鉴式为宜。印信 (图记)及签名式或印鉴式应与声请书、愿任同意书等文件之签名或印鉴相符。嗣后如有任何声请,并以此印鉴章或签名式为准)。
财产清册一份。
捐助人名册。捐助财产者应附承诺书,如系不动产者并附土地或建物登记誊本,如系动产者并附银行存款证明或公司股票证明。
全体董、监事户籍誊本或身分证正、背面影本一份
代理人应附具委任状载明住所及送达处所、连络电话号码(由声请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声请费新台币1 , 000元。

 二、法人名称变更登记之声请及附送文件
(一)声请人先向本院服务中心售状处购买法人变更登记声请书一份或於本院网站下载,变更事项栏应载明: (1) 原法人名称财团法人0000000变更为新法人名称财团法人0000000。 (2) 法 人印信(图记)变更。声请人由现任董事半数以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主管机关核准变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原经主管机关验印之捐助及组织章程影本一份
经主管机关验印之董事会议纪录正本一份(会议纪录末端,应由主席及纪录签章,附件应装订於会议纪录后,以期文件完整)。
更名后法人印信(图记)式正本二份(经主管机关验印之正本)。
法人登记证书原本缴回。
代理人应附具委任状载明住所及送达处所、连络电话号码(由声请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声请费新台币500元。
 
三、法人主事务所变更登记之声请及附送文件
(一)声请人先向本院服务中心售状处购买法人变更登记声请书一份或於本院网站下载,变更事项栏应载明:原主事务所为台北市0000000000变更为台北市0000000000。声请人由董事长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主管机关核准变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原经主管机关验印之捐助及组织章程影本一份。
经主管机关验印之董事会议纪录正本一份(会议纪录末端,应由主席及纪录签章,附件应装订於会议纪录后,以期文件完整)。
法人登记证书原本缴回。
代理人应附具委任状载明住所及送达处所、连络电话号码(由声请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声请费新台币500元。

 四、法人董、监事改选(任期届满改选)变更登记之声请及附送文件
(一)声请人先向本院服务中心售状处购买法人变更登记声请书一份或於本院网站下载,变更事项栏应载明:(1) 第0届董、监事任期届满,改选产生第0届董、监事,分别载明连任者及新任者姓名。 (2) 代表法人之董事:000。 (3) 董、监事印鉴(新任董、监事印鉴)或(连任董、监事 000及新任董、监事印鉴)。由声请人现任董事(含连任及新任)半数以上签名或盖章, 并加盖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 第 3 至 5 项文件应提出已送经主管机关监督审核、验印之证明文件正本。)
主管机关核准变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原经主管机关验印之捐助及组织章程影本一份。
董、监事会议纪录一份(董、监事变更,应依章程之规定产生,会议纪录末端,应由主席及纪录签章,附件应装订於会议纪录后,以期文件完整)。
董、监事名册一份(应载明届别及任期起讫期间,董、监事住址应记载户籍地址)。
董、监事愿任同意书正本一份(注明届别及任期起讫期间)。
新任董、监事签名式或印鉴式正本二份(以盖在同一张印鉴式为宜,连任董、监事印鉴若有变更,则须提出新印鉴式正本二份)。
新任董、监事户籍誊本或身分证正、背面影本一份(连任董、监事住所若有变更,亦应提出身分证正、背面影本一份)。
法人登记证书原本缴回。
代理人应附具委任状载明住所及送达处所、连络电话号码(由声请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声请费新台币500元。
 
五、法人董、监事改选(任期中改选)变更登记之声请及附送文件
(一)声请人先向本院服务中心售状处购买法人变更登记声请书一份或於本院网站下载,变更事项栏应载明: (1) 第0届董、监事000因.....辞任,继任董、监事000变更登记。 (2) 继任董、 监事印鉴。由声请人现任董事(含原任及继任)半数以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 3 至 5 项文件应提出已送经主管机关监督审核、验印之证明文件正本。)
主管机关核准变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原经主管机关验印之捐助及组织章程影本一份。
董、监事会议纪录一份(董、监事变更,应依章程之规定产生,会议纪录末端,应由主席及纪录签章,附件应装订於会议纪录后,以期文件完整)。
董、监事名册一份(应载明届别及任期起讫期间,董、监事住址应记载户籍地址)。
继任董、监事愿任同意书正本一份(注明届别及任期起讫期间)。
辞任董、监事之辞任书。
继任董、监事签名式或印鉴式正本二份(以盖在同一张印鉴式为宜,原任董、监事印鉴若有变更,则须提出新印鉴式正本二份)。
继任董、监事户籍誊本或身分证正、背面影本一份(原任董、监事住所若有变更,亦应提出身分证正、背面影本一份)。
法人登记证书原本缴回。
代理人应附具委任状载明住所及送达处所、连络电话号码(由声请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声请费新台币500元。

 六、法人财产变更登记之声请及附送文件
(一)声请人先向本院服务中心售状处购买法人变更登记声请书一份或於本院网站下载,变更事项栏应载明:原登记之财产总额为新台币000000000元整变更登记为新台币00000000 0元整。财产总额增加变更登记,声请人由董事长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财产总额减少变更登记,声请人由现任董事半数以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主管机关核准变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原经主管机关验印之捐助及组织章程影本一份。
经主管机关验印之董事会议纪录正本一份(会议纪录末端,应由主席及纪录签章,附件应装订於会议纪录后,以期文件完整)。
经主管机关验印之财产清册(财产清册应分项载明原有财产,新增或减少财产之金额,及现有财产,并各计其总计,同时并附各该不动产或动产之证明文件。
法人登记证书原本缴回。
代理人应附具委任状载明住所及送达处所、连络电话号码(由声请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声请费新台币500元。
 
七、法人捐助章程变更登记之声请及附送文件
(一)声请人先向本院服务中心售状处购买法人变更登记声请书一份或於本院网站下载,变更事项栏应载明:原捐助及组织章程第00条经董事会议通过变更,报经主管机关准予变更;捐助章程变更须经法院裁定者,并应载明原捐助及组织章程第00条经贵院00年度法字第000号民事裁定确定准予补充变更。声请变更登记之声请人应由现任董事半数以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主管机关核准变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原经主管机关验印之捐助及组织章程影本一份,变更后之捐助及组织章程及新旧条文对照表验印正本各一份。
经主管机关验印之董事会议纪录正本一份(会议纪录末端,应由主席及纪录签章,附件应装订於会议纪录后,以期文件完整)。
捐助章程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之情形须变更捐助及组织章程者,应先具状声请法院民事庭裁定准许变更后,再检同该裁定及其确定证明书,始得办理变更登记。
法人登记证书原本缴回。
代理人应附具委任状载明住所及送达处所、连络电话号码(由声请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声请费新台币500元。
 
八、解散登记之声请及附送文件
(一)法人为解散之登记,由清算人声请之。
(二)解散登记附送之文件:
法人解散登记声请书:声请书应由清算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声请书应记载解散之原因,可决之程序与日期,清算人之姓名、住所。
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原经主管机关验印之捐助及组织章程影本一份。
证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清算人资格证明文件(选任清算人之会议纪录及清算人之身分证影本或户籍誊 本)。
法人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册。
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声报之证明文件。
清算人就任同意书。
清算人印鉴式正本二份。
法人登记证书原本缴回。
声请费新台币500元。
 
九、清算人任免或变更登记之声请及附送文件
(一)清算人任免或变更登记,由现任清算人声请之。
(二)声请清算人任免或变更登记附送之文件:
法人清算人任免或变更登记声请书(应记载清算人任免或决定变更之程序、新任清算人之姓名与住所,由现任清算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原经主管机关验印之捐助及组织章程影本一份。
决议任免、或变更清算人之会议记录。
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声报之证明文件。
现任清算人就任同意书(应记载其愿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与住所、就任日期)。
清算人印鉴式正本二份。
清算人就任后所造具之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
前项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经承认之证明文件。
声请费新台币500元。
 
十、清算终结登记之声请及附送文件
(一)清算终结登记,应由清算人声请之。
(二)声请清算终结登记附送之文件:
法人清算终结登记声请书(应记载民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所定清算人职务执行之情形与清算终结之日期,并由清算人签名或盖章)。
原经主管机关验印之捐助及组织章程影本一份。
清算后之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
法人於清偿债务后,其剩余财产业经依章程之规定处理或已归属於法人事务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之证明文件。
清算各事项已得承认之证明文件。
清算完结已向法院声报之证明文件。
声请费新台币500元。
 十一、补发法人登记证书之声请
(一)声请人先向本院服务中心售状处购买民事诉讼状一份或於本院网站下载,释明声请补发之原因。声请状应由董事长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二)声请费新台币200元。
资料来源http://tcd.judicial.gov.tw/record_p.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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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财团法人设立登记/法人变更登记等公告刊登

如何办理财团法人设立登记/法人变更登记等公告刊登

如何办理财团法人设立登记/法人变更登记等公告刊登
一、法人登记制度的意义:
非自然人,而得为权利义务的主体者称法人。法人有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之区分,前者是人的结合,后者是财产的结合。所谓登记,就是将应该公示的事项,记载於登记薄,以备公众阅览。法人非经向主管机关登记,不得成立,法人登记后,有应登记之事项,而不登记,或己登记之事项有变更而不为变更之登记者,不得以其事项对抗第三人。(民法第三十三一条)

二、法人登记主管机关:
民法总则施行法第十条:「依民法总则规定法人之登记,其主管机关为该法人事务所所在地之法院。」

三、登记种类:
财团法人应依法向主事务所所在地方法院办理法人登记。其登记类别分为:(一)设立登记。(二)变更登记。(三)解散登记。(四)清算人任免或变更登记。(五)清算终结登记。

四、设立登记:
(一)申请人:应由全体董事申请,不得迳行以财团法人名义申请。
(二)申请费用:应缴申请费新台币一百三十五元及二十一元邮票三张 (三)应附送之文件:1.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填写方式详如附件)。2.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法人设立之公函。3.聘、选任董(监)事、常务董(监)事、董事长之会议纪录。4.捐助章程或遗嘱原本一份、影本三份。5.捐助人名册及捐助承诺书。6.财产清册(如为不动产应附所有权状等相关证明)。7.银行存款证明。8.董(监)事名册。9.愿任董(监)事同意书(应载明就任之届别,就任年、月、日)。10.董(监)事最近全户户籍誊本(如无户籍登记,须提出有关主管机关核发之证明或外侨居留证等)。11.法人董(监)事印鉴卡原本二件。
前述3至11款文件应先向法人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核备,并经该主管机关以公函准予备查或於前述各该文件上加盖关防以代替准予备查公函。
综合说明:1.法人设置分事务所者,应向主事务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记处办理登记,其事务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辖区域内者,应检同法人登记簿誊本及前述(三)所列文件誊本,向分事务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办理登记。2.法人之捐助人应於法人设立登记完成后九十日内,将捐助财产移转为该财团法所有,并将移转财产所有权之证明文件影本,以双挂号邮函寄法院登记处备查,否则法院将依职权注销其法人登记。

五、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应由现任董事半数以上申请。
(二)申请费用:应缴申请费一百二十六元及二十一元邮票三张。
(三)申请办理财产变更应检附之文件:1.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2.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财产变更之公函影本。3.同意处分或变更财产之事会议纪录。4.财产变更清册、原有财产清册、新增财产清册及减少财产清册。5.财团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遗嘱四份。6.法院所核发之原法人登记证书原本。
(四)申请办理董(监)事等变更应检附之文件:1.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2.改选董(监)事、常务董(监)事或董事长之会议纪录。3.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前述改选之公函。4.新任董(监)事就任同意书原本(载明愿就任之届别、就任年、 月、日、)。5.新任董(监)事名册。6.新任董(监)事印鉴卡原本二份。7.新任董(监)事之最近六个月内户籍登记簿誊本。8.财团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遗嘱四份。9.法院所核发之原法人登记证书原本。
综合说明:1.新任董监事纵系由前任董(监)事全体连任,亦应办理法人变更登记。并於法人变更申请书其他事项栏载明原任为第几届董(监)事,新任为第几届董(监)事。2.新任董(监)事中,如有前任董(监)事连任者,该董(监)事仍应提出新任届别之就任同意书,但得不再提出印鉴卡,仅须使用原留孝於法院印鉴卡之印章加盖於法人登记申请书及就任同意书等文件即可。3.连任之董(监)事住居所不变者,得勿庸再提出户籍誊本,但如迁移新址,与法院所核之原法人登记书上所载之住居所不同者,则仍应提出最近之户籍誊本。
(五)修订财团法人捐助章程或遗嘱,申请法院为必要处分。1.申请事由:(1)财团法人为他律法,故其捐助章程或遗嘱之修订,不得由其执行机关即董事会迳行决议为之。(2)财团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遗嘱有左列事由之一者,应依民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及第六十五条等规定,申请法院为必要处分: *捐助章程或遗嘱所定之组织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备。 *为维持财团之目的或保存其财产,而变更其组织。 *因情事变更致财团之目的不能达到,而变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组织。2.申请人:应由利害关系人(如法人之董事长)具状申请法院为必要处分。不得以财团法人名义申请。3.申请费用:应缴申请费用一百三十五元及二十一元邮票三张。4.应检附之文件:(1)申请状(请以一般司法状撰写,并载明财团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遗嘱有前述应修订之事由,及其申请法院为必要处分之意旨)。(2)研议修订捐助章程之董事会议纪录。(3)主管机关核准之公函。(4)新、旧捐助章程或遗嘱各一份(请注明订立日期、修订日期)。(5)修订前后条文对照表。(6)法院所核发之原法人登记证书影本。
综合说明:1.财团法人经设立登记后,因他人之捐赠、孳息之增加或其他事由,致财产变更时,应依前述五、(三)之说明,办理法人财产总额变更登记。至於捐助章程所称之捐助财产,系指法人设立时,捐助人所捐助之财产,故嗣后财产变更,该捐助章程关於捐助财产之记载,勿庸修订,亦勿须申请法院为必要处分。2.依民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财团之组织为捐助章程之必要记载事项,故捐助章程如漏未记载董事之人数、任期及任免等事项,应速研拟修订该捐助章程,并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为必要处分,如财团法人之组织仅规定於董事会组织章程,嗣未经向法院申请为必要处分,即迳依董事会决议,变更董事人数等事项,并据此选任新董事会,或由该新任董事决议变更财产者,该董事会之组织及该董事会之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均有疑义,法院亦不可据此准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因此捐助章程应明确记载财团之组织,如己设立财团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遗嘱规定董事之人数、任期及任免等另规定於董事会组织章程者,其董事会组织章程中关於财团组织之规定修订时,亦应申请法院为必要处分。

六、解散登记:
(一)申请人:应由清算人申请。
(二)申请费用:应缴申请费一百二十六元及二十一元邮票三张。
(三)应检附文件:1.法人解散登记申请书(应将法人登记申请书「目的」栏更改为「解散原因」栏,并载明其原因;将「存立时期」栏更改为「可决之程序与日期」栏,并载明其程序与日期;将「董(监)事姓名住所」栏更改为「清算人姓名住所」栏,并载明清算人之姓名与住所;具由清算人在申请人栏签名或盖章,并於盖印信处加盖法人印信)2.证明解散事由之文件。3.清算人资格证明文件。4.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5.法院所核发之原法人登记证书。

七、清算人任免或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应由现任清算人申请。
(二)申请费用:应缴申请费六十三元及二十一元票三张。
(三)申检附文件:1.登记申请书(应记载清算人任免或决定变更之程序、新任清算人之姓名与住所,由现任清算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2.决议任免或变更清算人之会议纪录。3.现任清算人就任同意书(应记载其訧任之意思、清算人之姓名与住所、就任日期)。4.清算人就任后所造具之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5.前项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经承认之证明文件。6.法院所核发之原法人登记证书影本。

八、清算完结登记:
(一)申请人:应由清算人申请。
(二)申请费用:应缴申请费一百二十六元并附二十一元邮票三张。
(三)应检附文件:1.登记申请书(应记载民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所定清算人职务执行之情形与清算终结之日期,并由清算人签名或盖章)。2.清算后之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3.法人於清偿债务后,其剩余财产业经依章程之规定处理或己归属於法人事务所所在地之地方政府之证明文件。4.清算各事项已得承认之证明文件。5.法院所核发之原法人登记证书原本。


办理财团法人登记注意事项
一、法人设立登记之声请书应由全体董事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之印信。如其印信未经主管机关制发或核备,无须盖用。但应於印信制发或核备后即向法院登记处补送印鉴,并附具主管机关制发或核备之文件印本    。
   业已存在之非法人团体办理法人设立登记时,前项董事,指现任董事而言。如有疑问,应通知声请人提出主管机关证明文件。
二、法人印信业经主管机关制发或核备者,应提出其经制发或核备之证明文件。
三、法人之捐助章程经登记后,不得修改。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组织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备者,得由利害关系人声请法院为必要之处分后变更之。其变更登记之声请书,应由现任董事半数以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为维持财团之目的或保存其财产,因捐助人、董事或利害关系人之声请,法院变更其组织者,亦同。
四、法人因处分不动产,减少财产总额,任免董事而为变更登记时,其声请书应由现任董事半数以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五、法人因解散而为解散登记时,其声请书应由清算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六、法人因合并而成立新法人者,应办理设立登记,其因合并而消灭者,应办理解散登记。又因合并而继续存在者,应办理变更登记。
七、法人之印信,应以主管机关依印信条例制发或核备之印信为准,其印文应与法人名称相符。但不以标明「财团法人」为必要。
八、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规定法人之设立与登记文件,应经其验印而未验印者,应不准其登记。
九、法人登记,应著重程式上事项之审查,至於实质事项之审查,以左列各款为限:1.设立目的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或强行规定。2.捐助章程或遗嘱内容是否违反法令或设立目的。3.声请登记之财产有无不实。但无庸审查其财产之来源。
十、法人之章程内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认为违反设立目的,不准登记:1.以法人收益之全部或一部归属於特定之私人或营利团体者。  2.法人解散时,其剩余财产归属於特定之私人或营利团体者。3.捐助人或其子孙永为该法人董事者。4.设有社员或允许受益人之继承人继承其权益者。5.其他显然不以公益为目的者。
十一、声请为法人登记者,毋庸审查其捐助章程或遗嘱所载捐助人是否与事实相符,及为自然人抑法人、或非法人之团体。
十二、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遗嘱登记处,应留存原件(原本),若当事人另需该章程或遗嘱者,应自行抄存或请求付与抄本。
十三、法人设立登记时,不得提出内容不同之捐助章程或遗嘱,如提出不同之捐助章程或遗嘱数份时,应令其择定一种,否则,不准登记。如提出之捐助章程或遗嘱有数份,而其作成日期不同者,以其作成日期在后者为准。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遗嘱,应记载作成日期。捐助章程未记载作成日期者,应命补正,不能补正时,以其向主管机关声请设立许可之声请日期视为作成    日期。若其为遗嘱者,以其死亡日期视为作成日期。
十四、法人设立登记时所附具之财团组织及管理方法之规章,如与捐助章程或遗嘱抵触者,应通知声请人更正。
十五、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称主管机关核准法人设立之文书,系指法人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法人筹设暨许可董事或董事会备案之文书。
十六、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称董事之产生及其资格证明文件,系指产生现任或新任董事之会议纪录或其他证明文件,董事愿任董事同意书及主管机关准许该董事备案之文件。
十七、业已存在之非法人团体,声请为财团法人设立登记者,其财产以现有者为准,如原捐助章程所列财产已不存在者,不得列入。
十八、法人之财产,在法人设立登记前,业以法人名义登记并已於声请设立登记时,提出财产所有权证明文件者,发给法人登记证书时不必命其提出该项财产移转登记文件。
十九、法人之财产在法人设立登记前,以法人名义原始取得者(例如自行建筑之房屋),於法人设立登记时,应办理建物总登记,并提出业经公告之证明文件,无须俟其确定,即可发给法人登记证书,俟该项登记确定后,仍应提出建物总证记簿誊本。法人之财产,因限於法令不能为建物总登记者,经提出相当之证明文件者,得发给法人登记证书。法人在法人设立登记前    已取得之动产或权利而应为登记(例如汽车、电话、记名股票等),应向主管机关等以法人名义办理登记,并应提出其登记证明文件。
二十、法人得为变更登记事项,而声请变更登记者,如其财产已移转为法人所有之证明尚未提出时,须依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缴验财产移转证明文件后,始得准其为变更登记,并发给登记证书。
二十一、法人因处分财产而为变更登记时,其处分行为如依法应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例如私立学校法第五十八条),须提出经主管机关核准之文件,始准办理变更登记。
二十二、法人设立登记之公告,应依公告之程式为之,其主旨栏应记载如下:「主旨:公告○○○(董事姓名)等声请办理○○○○○财团法人设立登记,业经本院登记处於中华民国○○年○月○日登记於法人登记簿,俟声请人缴验财产已移转为法人所有之证明文件后,发给法人登记证书。」
二十三、法人登记事件之调查及处理程序,在未为公告前,不得公开。(民法总则施行法第十条第二项、非讼事件法第十八条)。如以文书为之者,应以密件处理。(非讼事件法施行细则第十条)
二十四、登记处在法人登记未为公告前为调查时,依非讼事件法第十八条允许旁听者,应特别注意其是否适当。
二十五、利害关系人依非讼事件法第四十六条请求阅览或抄录登记文件,应在已为设立或变更登记公告后,(民法总则施行法第十条第二项)并以有利害关系部分为限。未准为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文件,利害关系人不得请求阅览或抄录。
二十六、董事应留存登记处之印鉴及签名式,若董事因故不能亲赴登记处办理留存手续,得购用「法人登记签名式或印鉴卡」用纸,於签名及加盖印鉴后提出法院登记处,粘於法人登记签名式或印鉴簿内留存。但应与声请书上之签名或印鉴相符。
http://rosseauism.ks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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