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报纸广告代办代理商-股票遗失公示催告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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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遗失被盗或毁损时,股东或合法持有人应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股东应检附下列文件,向公司或股务代理部申请挂失手续:委托他人办理时,自然人应出具委托书及受托人之身分证影本一份,并加盖股东原留印鉴;法人应出具申请函。第一手股票或已过户挂失
1.警察局报案证明(载明挂失股票名称、股票号码、持有人、股数 等)。
2.原留印鉴。
3.股票挂失申请书(由公司或股务代理部提供)。
4.身分证影本一份。
5.委托他人办理:自然人股东应出具委托书,法人股东应出具申请函,所出具委托书或申请函,均应签盖留存公司之签名式或印鉴。
二、向发行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声请『公示催告』:股东向公司或股务代理部申请股票挂失后,应於五日内依民事诉讼法持公司或股务代理部所发之挂失函向该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声请公示催告,并将公示催告声请状副本(即加盖『法院收状章』声请状原稿)及法院收文收据影本各一份送交公司或股务代理部。逾期未办理者,依据股务处理准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得注销挂失之申请。
三、将法院之『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全文刊登报纸:公示催告经法院裁定后,法院将邮寄裁定书予股东,股东依其裁定书内容刊登报纸,一份报纸股东自行留存,一份报纸连同裁定书影本送交公司或股务代理部,两份报纸请整版留存,勿迳行剪下。
四、向法院声请『除权判决』:自登报日起6个月公示催告期满后,三个月内股东检附报纸一份、裁定书正本、印章向法院声请除权判决。
五、向公司或股务代理部办理补发新股票:俟除权判决裁定后,请检附除权判决书正本填具『股票挂失补发申请书』并加盖原留印鉴,向公司或股务代理部声请补发新股票。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者,其股息、红利、配股等从属权利,须俟公司或股务代理部接获法院除权判决书后方可领取。股东若於办理挂失后又寻获股票者,应填具『股票挂失撤销申请书』并加盖原留印鉴,向公司或股务代理部办理挂失撤销;若已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者,除填具『股票挂失撤销申请书』外,应加附撤销公示催告声请状副本(即加盖『法院收状章』之声请状原稿)。

在什么情形下,要向法院声请公示催告?
当你有支票、本票、汇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书转让之证券遗失、灭失或被窃时,除了先到付款行库或发行公司办理挂失手续外,就要尽快的到法院办理公示催告,以免遭第三人主张权利及即早可以领取挂失止付之票据金额,或到发行股票公司声请另行发给股票,以便得行使权利。

声请公示催告,要怎么办理?如何声请公示催告?
1.声请公示催告时,应由丧失证券之权利人向法院声请。
2.当事人办理挂失止付后,要拿付款行库所书写盖妥印鉴之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或股票发行公司所核发之函件或证明,并带身分证、印章到付款地或证券所载履行地之法院办理声请公示催告。若本人无法到场,可备妥委任状委托他人前来办理。
3.声请公示催告应撰写民事书状用纸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务处购买,每份新台币2元),得请求诉讼辅导之人员代为撰写,如自为撰写者,可依声请公示催告(支票)范例、声请公示催告(股票)范例格式,填写正副本一式二份。
4.持声请公示催告书状正本至法院收费处缴纳声请费用新台币1,000元。
5.持声请公示催告书状正本连同绿色缴费单一并送交法院服务处收状窗口,取得核发之收据后,再连同声请书状副本一并送交付款行库或发行股票之公司备查。
6.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上所记载之「通知止付人」或发行股票公司所发证明记载之权利人,应与声请公示催告者相同。
7.声请人收到法院寄发之公示催告裁定后,应详细核对记载之姓名、票据号码、金额、发票日期及其他记载,如发现有错误或漏写,应速请求更正裁定后才登报,如登报后始发觉裁定内容有错误或漏写,亦应即请求更正裁定,并将更正裁定登报。
8.裁定如无记载错误或漏写,应将裁定内容全部(裁定书内的每一个字都要登执,不能删减)刊登新闻报纸(不限版面和报社),如擅自删减裁定内容登报,则不生效力。又如未将裁定登报,则不得声请除权判决。
9.当事人丧失本票声请公示催告时,除依服务处提供之范例格式填写外,并应载明到期日或无到期日。

声请公示催告已收到裁定且登报后应如何处理?
自登报日起满6个月之翌日起算「3个月内」,声请人须持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报纸全版具状向法院声请除权判决,声请时须缴纳1,000元裁判费。
法院不会主动通知声请人何时声请除权判决,故声请人须於登报后自行留意声请除权判决之时间。

声请除权判决期限,要怎么办理?
等公示催告申报权利期间(此期间以裁定内所载者为准,自最后登报日起算)届满三个月内,拿裁定及报纸乙份声向法院请办理除权判决。(例如:裁定记载申报权利之期间为6个月,应於登报之日起算6个月后之3个月内办理除权判决,亦即不能超过9个月,如果超过9个月就要再重新登报一次,申报权利期间重行起算)。

股票遗失办理除权判决之手续
一、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后,应详细核对裁定上之姓名、住址、票据号码、金额、发票日、付款人、发票人及其他记载有无错误<如有错误应声请更正>,如无错误时请将裁定内容依主文第二项所示之期间内刊登报纸<不得剪裁>,未於上开期间内登报纸者,依民事诉讼法第五四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
二、登报后待申报权利期间<公示催告裁定主文第三项所列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持报纸、公示催告裁定、图章至法院声请除权判决。
三、等候开庭通知。
四、收到判决书后可去银行或发行股票公司即可领取止付之金额或股票。
注:刊登新闻纸,只须登一天即可,并自行留存一份<不得剪裁>,无须寄回本院。非讼中心办理手续仅至核发公示催告裁定,后续声请除权判决或其他法律问题<如遗失之票据已寻获、撤回公示催告…等等>,请至『诉讼辅导科』洽询。
以上仅做参考实际依法院公告为准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中华民国玖拾玖年*月拾*日发文
中院***99司财管**字第***号
主旨:本院99年度司财管第**号指定遗产管理人事件,公告对被继承人***之继承人为公示催告乙事。
依据:民法第1178条、第1185条、第1176条第6项、非讼事件法第150条、第152条准用民事诉讼法第542条。
公告事项:
一、被继承人:***(女、身分证统一编号B*********号,生前籍设台中市**区*路*号,於民国98年*月*日死亡)。
二、应陈报人:被继承人之继承人。
三、遗产管理人:***律师(男、住:台北市*路*段*号*楼)。
四、声请人**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国99年*月*日声请对被继承人之遗产指定遗产管理人乙事,经本院於99年*月*日以99年度司财管字第**号指定遗产管理人事件,裁定选任***律师为遗产管理人在案,本院依法应进行公示催告程序。凡被继承人之继承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1年向遗产管理人为承认继承之声明。
五、公示催告所定期限届满,无继承人承认继承时,被继承人之遗产於清偿债权并交付遗赠物后,如有剩余,归属国库。
院长***司法事务官***决行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中华民国玖拾玖年*月*日发文中院***98司继***字第*****号
主旨:为公告本院99年度司继字第***号对被继承人***之债权人为公示催告乙事。
依据:民法第1157条、非讼事件法第142条。
公告事项:
一、陈报人:***(女、地址:台北市**区**路*号)、***(女、地址:南投县**市**街*号)、***(男、地址:南投县**市**路*号)、***(女、地址:住台中县**市**路*号)即被继承人***之继承人。
二、被继承人:***(男、身分证统一编号:P*********号,生前籍设:台中县**乡*路*号,於民国*年*月*日死亡)。
三、陈报人於民国*年*月*日开具被继承人***之遗产清册陈报本院乙事,业经本院於99年*月*7日以98年度司继字第***号陈报遗产清册事件准予备查在案,本院依法应进行公式催告程序。凡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6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
四、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如不於前开期间内报明债权,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权利。
院长***司法事务官***决行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催字第***号
声请人***住台北市**路*段***号*楼上列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证券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本裁定送达后二十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法官***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支票附表:99年度催字第***号编号1发票人***付款人*****信用合作社**分社票面金额(新台币)**,**元支票号码BH*******发票日期(或到期日)99年**月**日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号
声请***(即***之继承人)住台北市**路*段**巷**弄**号**楼上列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股票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二十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务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号编号001发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号码**-**-*******-*张数1股数1000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号
声请人***住**县**市**路**号上列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支票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二十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务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号编号001发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商业银行**分行发票日99年**月**日票面金额(新台币)**,***元支票号码SG*******

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催字第***号
声请人***住**县**市**路**号 联络地址:**县**市**路**号上列声请人因宣告***死亡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失踪人***(男,**年**月**日生,最后设籍地:**县**市**路**号)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为宣告死亡之公告催告。
二、该失踪人应於本公示催告黏贴於法院牌示处之翌日起参个月内,向本院陈报现尚生存,如不陈报,本院将宣告其为死亡。
三、无论何人,凡知该失踪人之生死者,均应於上开十日以前,将其所知之事实,陈报本院。
四、声请人应於送达后20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1日。
理由(略)
中华民国99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如不服本裁定应於送达后10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号
声请人***住台北县新店市**街**巷**号声请人因公示催告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证券之人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内将本公示裁定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票据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票据。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票据,本院将宣告该票据为无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应於裁定送达后10日内,以书状向本院司法事务官提出异议。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务官***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99年度司催字第***号
声请人***住台中市*区*街*号*楼上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证券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本裁定登报。
三、持有附表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依声请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五、如对本裁定不服,应於裁定送达后10日之不变期间内,以书状向本院司法事务官提出异议。
支票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号编号001发票人***付款人**商业银行**分行发票日99年*月*日票面金额(新台币)*元支票号码*备考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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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公示催告裁定注意事项
应详细核对记载之姓名、票据号码、金额、发票日期及其他记载有无错误或漏写,如有漏写或错误,应速请求更正。
应将公示催告裁定全部内容刊登新闻报纸,如未登报或删减内容登报,则不生效力,不得声请除权判决。
声请人应遵期登报并於公示催告裁定之期限内声请除权判决。

法院公告登报以太平洋日报分类广告、都会时报分类广告为主,免费排版 免费打稿。公告刊登广告支票遗失广告登报、股票遗失广告登报、财产制广告登报、限定继承广告登报,无论您在北区、中区、南区或澎湖、金门、马祖等离岛地区全国各县市皆可服务。刊登价目表:一段稿收费9元,五段稿45个字收费19元(1字低於1元)。只要您将资料传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见报。

法院公告刊登、登报报纸广告服务中心,代理全省各大报报纸分类广告登报。刊登中国时报 自由时报 联合报 苹果日报 太平洋日报 都会时报 英文中国邮报等各报分类广告、全省报纸人事公告、法院公告等线上刊登。
提供声请人发生各项事件刊登新闻纸登报。刊登全国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达、公示催告、法院拍卖公告、海外版公告、支票遗失、股票遗失、本票裁定、限定继承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公司股东异动公告、法人设立登记、基金会公告、筹备会公告、董事会公告、学校招生徵聘公告、政府机构公告、公听会公告、采购公告、招标公告、教师聘任公告、祭祀公告、债权公告、上市股东会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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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22616645 曾小姐
地址:台北县土城市福仁街49号2楼

在什么情形下,要向法院声请公示催告?
当你有支票、本票、汇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书转让之证券遗失、灭失或被窃时,除了先到付款行库或发行公司办理挂失手续外,就要尽快的到法院办理公示催告,以免遭第三人主张权利及即早可以领取挂失止付之票据金额,或到发行股票公司声请另行发给股票,以便得行使权利。

声请公示催告,要怎么办理?如何声请公示催告?
1.声请公示催告时,应由丧失证券之权利人向法院声请。
2.当事人办理挂失止付后,要拿付款行库所书写盖妥印鉴之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或股票发行公司所核发之函件或证明,并带身分证、印章到付款地或证券所载履行地之法院办理声请公示催告。若本人无法到场,可备妥委任状委托他人前来办理。
3.声请公示催告应撰写民事书状用纸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务处购买,每份新台币2元),得请求诉讼辅导之人员代为撰写,如自为撰写者,可依声请公示催告(支票)范例、声请公示催告(股票)范例格式,填写正副本一式二份。
4.持声请公示催告书状正本至法院收费处缴纳声请费用新台币1,000元。
5.持声请公示催告书状正本连同绿色缴费单一并送交法院服务处收状窗口,取得核发之收据后,再连同声请书状副本一并送交付款行库或发行股票之公司备查。
6.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上所记载之「通知止付人」或发行股票公司所发证明记载之权利人,应与声请公示催告者相同。
7.声请人收到法院寄发之公示催告裁定后,应详细核对记载之姓名、票据号码、金额、发票日期及其他记载,如发现有错误或漏写,应速请求更正裁定后才登报,如登报后始发觉裁定内容有错误或漏写,亦应即请求更正裁定,并将更正裁定登报。
8.裁定如无记载错误或漏写,应将裁定内容全部(裁定书内的每一个字都要登执,不能删减)刊登新闻报纸(不限版面和报社),如擅自删减裁定内容登报,则不生效力。又如未将裁定登报,则不得声请除权判决。
9.当事人丧失本票声请公示催告时,除依服务处提供之范例格式填写外,并应载明到期日或无到期日。

声请公示催告已收到裁定且登报后应如何处理?
自登报日起满6个月之翌日起算「3个月内」,声请人须持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报纸全版具状向法院声请除权判决,声请时须缴纳1,000元裁判费。
法院不会主动通知声请人何时声请除权判决,故声请人须於登报后自行留意声请除权判决之时间。

收受公示催告裁定注意事项
应详细核对记载之姓名、票据号码、金额、发票日期及其他记载有无错误或漏写,如有漏写或错误,应速请求更正。
应将公示催告裁定全部内容刊登新闻报纸,如未登报或删减内容登报,则不生效力,不得声请除权判决。
声请人应遵期登报并於公示催告裁定之期限内声请除权判决。

声请除权判决期限,要怎么办理?
等公示催告申报权利期间(此期间以裁定内所载者为准,自最后登报日起算)届满三个月内,拿裁定及报纸乙份声向法院请办理除权判决。(例如:裁定记载申报权利之期间为6个月,应於登报之日起算6个月后之3个月内办理除权判决,亦即不能超过9个月,如果超过9个月就要再重新登报一次,申报权利期间重行起算)。
以上仅做参考实际依法院公告为准

遗失股票,被盗或毁损时,股东或合法持有人应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股东应检附下列文件,向公司或股务代理部申请挂失手续:委托他人办理时,自然人应出具委托书及受托人之身分证影本一份,并加盖股东原留印鉴;法人应出具申请函。第一手股票或已过户挂失1. 警察局报案证明(载明挂失股票名称、股票号码、持有人、股数 等)。2. 原留印鉴。3. 股票挂失申请书(由公司或股务代理部提供)。4. 身分证影本一份。5. 委托他人办理:自然人股东应出具委托书,法人股东应出具申请函,所出具委托书或申请函,均应签盖留存公司之签名式或印鉴。
二、向发行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声请『公示催告』:股东向公司或股务代理部申请股票挂失后,应於五日内依民事诉讼法持公司或股务代理部所发之挂失函向该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声请公示催告,并将公示催告声请状副本(即加盖『法院收状章』声请状原稿)及法院收文收据影本各一份送交公司或股务代理部。逾期未办理者,依据股务处理准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得注销挂失之申请。
三、将法院之『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全文刊登报纸:公示催告经法院裁定后,法院将邮寄裁定书予股东,股东依其裁定书内容刊登报纸,一份报纸股东自行留存,一份报纸连同裁定书影本送交公司或股务代理部,两份报纸请整版留存,勿迳行剪下。
四、向法院声请『除权判决』:自登报日起6个月公示催告期满后,三个月内股东检附报纸一份、裁定书正本、印章向法院声请除权判决。
五、向公司或股务代理部办理补发新股票:俟除权判决裁定后,请检附除权判决书正本填具『股票挂失补发申请书』并加盖原留印鉴,向公司或股务代理部声请补发新股票。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者,其股息、红利、配股等从属权利,须俟公司或股务代理部接获法院除权判决书后方可领取。股东若於办理挂失后又寻获股票者,应填具『股票挂失撤销申请书』并加盖原留印鉴,向公司或股务代理部办理挂失撤销;若已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者,除填具『股票挂失撤销申请书』外,应加附撤销公示催告声请状副本(即加盖『法院收状章』之声请状原稿)。

遗失支票或被窃时,发票人或执票人应於依下列顺序办理
(一)向付款银行办理挂失止付:发现支票丧失时,立即以电话通知付款银行挂失止付,禁止付款,然后再赶紧到付款银行办理挂失止付的手续,以免票款被他人领走。
(二)向法院声请公示催告:经向付款银行好挂失止付后,应马上前往该支票付款地所属的地方法院,声请公示催告。声请时应检具银行发给的「票据挂书止付通知书」副本、「支票抄件」、和「公示催告声请状」两份,向法院提出声请后五天内,向付款银行提出已为声请公示催告的证明,否则先前所为之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三)声请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经法院裁定准许后,则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於六个月以上的时间申报权利,如果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仍没有人向法院申报,此时法院可因当事人的声请而宣告该支票无效。
(四)声请人即可依据法院的除权判决,向支票债务人(发票人、付款人)主张支付票款。

支(股)票遗失办理除权判决之手续
一、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后,应详细核对裁定上之姓名、住址、票据号码、金额、发票日、付款人、发票人及其他记载有无错误〈如有错误应声请更正〉,如无错误时请将裁定内容依主文第二项所示之期间内刊登报纸,〈不得剪裁〉,未於上开期间内登报纸者,依民事诉讼法第五四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注1〉
二、登报后待申报权利期间〈公示催告裁定主文第三项所列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持报纸、公示催告裁定、图章至法院声请除权判决。
三、等候开庭通知。
四、收到判决书后可去银行或发行股票公司即可领取止付之金额或股票。
注1:刊登新闻纸,只须登一天即可,并自行留存一份〈不得剪裁〉,无须寄回本院。
注2:非讼中心办理手续仅至核发公示催告裁定,后续声请除权判决或其他法律问题〈如遗失之票据已寻获、撤回公示催告…等等〉,请至『诉讼辅导科』洽询。
刊登新闻纸,只须登一天即可,并自行留存一份〈不得剪裁〉,无须寄回本院。非讼中心办理手续仅至核发公示催告裁定,后续声请除权判决或其他法律问题〈如遗失之票据已寻获、撤回公示催告…等等〉,请至法院『诉讼辅导科』洽询。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催字第***号
声请人***住台北市**路*段***号*楼上列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证券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本裁定送达后二十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法官***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支票附表:99年度催字第***号编号1发票人***付款人*****信用合作社**分社票面金额(新台币)**,**元支票号码BH*******发票日期(或到期日)99年**月**日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号
声请***(即***之继承人)住台北市**路*段**巷**弄**号**楼上列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股票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二十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务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号编号001发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号码**-**-*******-*张数1股数1000

支票遗失/股票遗失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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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催字第***号
声请人***住台北市**路*段***号*楼上列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证券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本裁定送达后二十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法官***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支票附表:99年度催字第***号编号1发票人***付款人*****信用合作社**分社票面金额(新台币)**,**元支票号码BH*******发票日期(或到期日)99年**月**日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号
声请人***住台北县新店市**街**巷**号声请人因公示催告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证券之人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内将本公示裁定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票据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票据。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票据,本院将宣告该票据为无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应於裁定送达后10日内,以书状向本院司法事务官提出异议。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务官***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99年度司催字第***号
声请人***住台中市*区*街*号*楼上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证券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本裁定登报。
三、持有附表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依声请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五、如对本裁定不服,应於裁定送达后10日之不变期间内,以书状向本院司法事务官提出异议。
支票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号编号001发票人***付款人**商业银行**分行发票日99年*月*日票面金额(新台币)*元支票号码*备考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务官***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号
声请***(即***之继承人)住台北市**路*段**巷**弄**号**楼上列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股票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二十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务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号编号001发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号码**-**-*******-*张数1股数1000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号
声请人***住**县**市**路**号上列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支票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二十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务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号编号001发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商业银行**分行发票日99年**月**日票面金额(新台币)**,***元支票号码SG*******

收受公示催告裁定注意事项
应详细核对记载之姓名、票据号码、金额、发票日期及其他记载有无错误或漏写,如有漏写或错误,应速请求更正。
应将公示催告裁定全部内容刊登新闻报纸,如未登报或删减内容登报,则不生效力,不得声请除权判决。
声请人应遵期登报并於公示催告裁定之期限内声请除权判决。

公示送达报纸广告 公示催告 拍卖公告登报 国外版公告 支票遗失公告 股票遗失 本票裁定 限定继承 刊登夫妻财产分开制 法院提存所公告 报纸民事裁定判决等公告,无论您在中部地区、北部地区或南部地区全省各县市皆可服务,免费排版 免费打稿。只要您将资料传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见报。刊登价目表:一段稿收费9元,五段稿45个字收费24元(1字低於1元)。报纸法院公告以都会时报分类广告、太平洋日报分类广告为主。报纸海外版公告、国外版广告:250个字(定价1500元),网路刊登优惠价格每单位790-950元。

太平洋日报刊登 都会时报 英文中国邮报 中国时报 自由时报 联合报 苹果日报等各报分类广告、全省报纸法院公告、人事公告等线上刊登。嘉联报纸广告、法院公告刊登服务中心,代理全国各大报报纸分类广告登报。
服务项目:法院民事裁定(如失踪宣告死亡)、公示送达、公示催告(如股票支票遗失)、法拍公告、国外航空版(海外版)、分别财产制、法人设立及变更登记、基金会公告、筹备会公告、公司清算公告、股东会公告、董事会公告、公听会公告、机关招标公告、政府机构公告等各类报纸广告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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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请公示催告程序-股票遗失公告公示催告报纸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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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除权判决之手续
一、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后,应详细核对裁定上之姓名、住址、票据号码、金额、发票日、付款人、发票人及其他记载有无错误〈如有错误应声请更正〉,如无错误时请将裁定内容依主文第二项所示之期间内刊登报纸,〈不得剪裁〉,未於上开期间内登报纸者,依民事诉讼法第五四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
二、登报后待申报权利期间〈公示催告裁定主文第三项所列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持报纸、公示催告裁定、图章至法院声请除权判决。
三、等候开庭通知。
四、收到判决书后可去银行或发行股票公司即可领取止付之金额或股票。
刊登新闻纸,只须登一天即可,并自行留存一份〈不得剪裁〉,无须寄回本院。非讼中心办理手续仅至核发公示催告裁定,后续声请除权判决或其他法律问题〈如遗失之票据已寻获、撤回公示催告…等等〉,请至法院『诉讼辅导科』洽询。参考资料 各地方法院
股票遗失,被盗或毁损时,股东或合法持有人应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股东应检附下列文件,向公司或股务代理部申请挂失手续:委托他人办理时,自然人应出具委托书及受托人之身分证影本一份,并加盖股东原留印鉴;法人应出具申请函。第一手股票或已过户挂失1. 警察局报案证明(载明挂失股票名称、股票号码、持有人、股数 等)。2. 原留印鉴。3. 股票挂失申请书(由公司或股务代理部提供)。4. 身分证影本一份。5. 委托他人办理:自然人股东应出具委托书,法人股东应出具申请函,所出具委托书或申请函,均应签盖留存公司之签名式或印鉴。
二、向发行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声请『公示催告』:股东向公司或股务代理部申请股票挂失后,应於五日内依民事诉讼法持公司或股务代理部所发之挂失函向该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声请公示催告,并将公示催告声请状副本(即加盖『法院收状章』声请状原稿)及法院收文收据影本各一份送交公司或股务代理部。逾期未办理者,依据股务处理准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得注销挂失之申请。
三、将法院之『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全文刊登报纸:公示催告经法院裁定后,法院将邮寄裁定书予股东,股东依其裁定书内容刊登报纸,一份报纸股东自行留存,一份报纸连同裁定书影本送交公司或股务代理部,两份报纸请整版留存,勿迳行剪下。
四、向法院声请『除权判决』:自登报日起6个月公示催告期满后,三个月内股东检附报纸一份、裁定书正本、印章向法院声请除权判决。
五、向公司或股务代理部办理补发新股票:俟除权判决裁定后,请检附除权判决书正本填具『股票挂失补发申请书』并加盖原留印鉴,向公司或股务代理部声请补发新股票。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者,其股息、红利、配股等从属权利,须俟公司或股务代理部接获法院除权判决书后方可领取。股东若於办理挂失后又寻获股票者,应填具『股票挂失撤销申请书』并加盖原留印鉴,向公司或股务代理部办理挂失撤销;若已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者,除填具『股票挂失撤销申请书』外,应加附撤销公示催告声请状副本(即加盖『法院收状章』之声请状原稿)。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催字第***号
声请人***住台北县**市**街**号**楼相对人即失踪人***籍设桃园县**乡**村**邻**街**号身分证统一编号:N*87654321号上列声请人因宣告死亡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对失踪人***(女,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N*87654321号,籍设桃园县**乡**村*邻**街**号)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本裁定登载於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该失踪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翌日起捌个月内,向本院陈报现尚生存,如不陈报,本院将宣告其为死亡。无论何人,凡知该失踪人之生死者,均应於上开期间内,将其所知之事实,陈报本院。
理由
一、按失踪人失踪满7年后,法院得因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之声请,为死亡之宣告。失踪人为80岁以上者,得於失踪满3年后,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条第1项、第2项定有明文。又按修正之民法总则第8条之规定,於民法总则施行后修正前失踪者,亦适用之,民法总则施行法第3条第3项前段亦规定甚明。
二、本件声请意旨略以:相对人即失踪人***(民国**年**月**日生),於**年**月**日登山失踪后即行方不明,迄今已逾7年,爰依法声请准对失踪人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语。
三、查声请人所陈事实,业据提出受(处)理查寻人口案件登记表、户籍誊本、山难剪报、搜救工作执行情形报告为证,本院并依职权调查相对人户籍资料、户籍地住居情形、前科、在监押、税务、失踪人口协寻结果、入出境及劳健保等资料为证,核与所述情节相符,堪信声请人所陈应属真正。从而,失踪人***其失踪迄今既已满7年以上,则声请人依首揭规定声请对之为死亡宣告前之公示催告,自属合法有据,应准许之,并依法谕知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之限期内,将本裁定登载於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
四、依民事诉讼法第628条,裁定如主文。
中华民国99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如对本裁定抗告须於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
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号
声请人***住**县**市**路**号上列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支票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二十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务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号编号001发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商业银行**分行发票日99年**月**日票面金额(新台币)**,***元支票号码SG*******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号
声请***(即***之继承人)住台北市**路*段**巷**弄**号**楼上列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股票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二十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务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号编号001发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号码**-**-*******-*张数1股数1000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催字第***号
声请人***住桃园县桃园市**路*段***号**楼上列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证券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本裁定送达后二十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99年**月**日 民事庭法官***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收受法院催告登报注意事项
核对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内容(包含附表部分) 。 登报前先核对裁定内容,检查是否有错误。若有错误之处,请法院该裁定的书记官做更正,再登报。如果无错误再登报。
於公示催告或民事裁定下来ㄧ定时间内将裁定内容全文刊登在全国版报纸1天。刊登后请再核对内容是否和公文内容完全一样。报纸刊登后请自行保留报纸,於申报权利期限届满时再拿该份报纸整及公文影本到法院办理除权判决。
 

民事裁定公告 公示送达登报 公示催告 拍卖公告报纸广告 海外版公告 支票遗失 股票遗失 本票裁定 刊登限定继承 法院夫妻财产制 报纸提存所公告等法院公告,无论您在北部地区、中部地区或南部地区全省各县市皆可服务,免费排版 免费打稿。只要您将资料传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见报。刊登价格表:一段稿收费13元,五段稿45个字收费20元起(1字低於1元)。分类广告以太平洋日报分类广告、都会时报分类广告为主。

专业代理全国各大报分类广告,都会时报、太平洋日报、民众日报、台湾新生报、中国时报、联合报、自由时报、苹果日报等各报人事公告,全省报纸法院公告、分类广告等线上刊登。嘉联法院公告、报纸广告刊登服务中心,代理全省各大报报纸分类广告登报。
服务项目:法院民事裁定(如限定继承陈报遗产清册).公示送达.公示催告(如支票股票遗失).法拍屋拍卖公告.海外版(国外航空版).分别财产制.法人设立及变更登记.基金会筹备会公告.公司清算公告.股东会公告.董事会公告.学校招生.机关招标公告.政府机构公告等各类报纸广告及法院公告。
目前配合的地政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派报社、书局、文具店於全省各县市约有数百家。各类登报公告业务欢迎相关行业长期配合,亦欢迎个人或公司,E-MAIL或拨服务专线委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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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22616645 曾小姐

收到公示催告裁定后应如何登报?如何刊登报纸?

收到公示催告裁定后应如何登报?如何刊登报纸?

收到公示催告裁定后应如何登报?如何刊登报纸?
收到公示催告裁定后,须在ㄧ定期间内将裁定全文刊登全国性报纸一天(公开发行的报纸即可),并将报纸ㄧ大张(不可裁剪),向法院声请除权判决时提出。如声请人未在收到裁定ㄧ定期间内,登载全国性报纸一天,视为撤回公示催告声请。

除权判决刊登报后什么时间向甚么单位声请? 怎么办理?
除权判决是公示催告程序的最后步骤,公示催告裁定是法院非讼中心,除权判决承办单位是法院民事庭,声请除权判决时要在声请状写明案由为声请除权判决并填载原公示催告案号。
声请人在公示催告裁定所载申报权利期间届满后3个月内,检附刊登裁定全文报纸一份具状向法院民事庭声请除权判决。

报纸拍卖公告 海外版公告 法院支票遗失 股票遗失
本票裁定报纸广告 限定继承公告 夫妻财产制 提存所公告 民事裁定登报 刊登公示送达 公示催告等公告,无论您在基隆、台北、桃园、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云林、嘉义、台南、高雄、屏东、宜兰、花莲、台东或金门、澎湖、马祖等外岛地区,全国各县市皆可服务,免费排版 免费打稿。只要您将资料传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见报。刊登价目表:一段稿收费13元,五段稿45个字收费25元起(1字低於1元)。刊登法院公告以都会时报分类广告、太平洋日报分类广告为主。公告国外版公告、海外版广告:每则250个字(定价1500元),网路刊登优惠价格每单位790-950元。

刊登报纸公告事宜小叮咛:
刊公告内容有一定的时间期限,所以要相当注意,错过刊登送件时间,案件又要重新办理。
公告种类繁多,请务必将所收到公告依规定刊登指定的版面,并将报纸ㄧ大张,注明股别及案号寄回或亲送法院。
除附记免登载外其余应全部登载。校对无误后,将新闻纸全版保存(请勿剪开) 。
声请人收到公告后请核对,如发现错误请洽承办人更正;如正确请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报纸乙日,并将整页报纸送该处备查。
请将您所要刊登的内容及您的连络方式传真至02-22660730或电子信箱:
ao79080@yahoo.com.tw
本公司会以最快的速度与您连络并估价见报后本公司会将刊登之新闻纸及收据寄给您。
公告刊登专线02-22616645曾小姐

登报纸-刊登报纸公示催告登报费用

登报纸-刊登报纸公示催告登报费用

声请公示催告
一、当事人因支票、本票、汇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书转让之证券遗失、灭失或被窃,声请公示催告,应由丧失证券之权利人为之。如为票据,应先到付款行库(即银行、合作金库、邮局、合作社或农),办理挂失止付手续。如为股票,应先到发行公司办理挂失手续。
二、然后持付款行库所书写盖妥印鉴之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或股票发行公司所核发之函件或证明,并带身分证、印章到付款地或证券所载履行地之法院办理声请公示催告,若本人无法到场,可备妥委任状委托他人前来办理。
三、声请公示催告应撰写民事书状用纸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务处购买,每份新台币二元),得请求诉讼辅导之人员代为撰写,如自为撰写者,可依服务处提供之范例格式,填写正副本一式贰份。
四、持声请状正本至法院收费处缴纳声请费用新台币壹仟元。
五、持声请正本连同绿色缴费单一并送交法院服务处收状窗口,取得核发之收据后,再连同声请状副本一并送交付款行库或发行股票之公司备查。
六、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上所记载之「通知止付人」或发行股票公司所发证明记载之权利人,应与声请公示催告者相同。
七、声请人收到法院寄发之公示催告裁定后,应详细核对记载之姓名、票据号码、金额、发票日期及其他记载,如发现有错误或漏写,应速请求更正裁定后才登报,如登报后始发觉裁定内容有错误或漏写,亦应即请求更正裁,并将更正裁定登报。
八、裁定如无记载错误或漏写,应将裁定内容全部(不能删减)刊登新闻报纸(不限版面和报社),如擅自删减裁定内容登报,则不生效力。又如未将裁定登报,则不得声请除权判决。
九、当事人丧失本票声请公示催告时,除依服务处提供之范例格式填写外,并应载明到期日或无到期日。

声请除权判决
一、将刊公示催告之报纸全张保存(不要剪裁)或寄送法院附卷,俟申报权利期间(此期间以裁定内所载者为准,自最后登报日起算)届满三个月内,持裁定、报纸乙份声请办理除权判决。(例如裁定记载申报权利之期间为六个月内於登报之日起六个月后之三个月内办理除权判决亦即不能逾越九个月,如超过九个月即应重行登报)
二、声请除权判决,亦可委托他人代理,惟应提出委任状,并撰写民事书状用纸乙份(新台币二元)可请求法院服务处诉讼辅导人员代撰或自行依照范例撰写除权判决声请状。
三、持书妥之除权判决声请状至法院收费处缴纳声请费用新台币一千元。
四、将书状绿色缴费单、裁定、报纸一并送交法院收发室(服务处收状窗口)。
五、声请人收到法院民事庭出庭通知后,得亲自或委托诉讼代理人於言词辩论期日到场,如不於言词辩论期日到场者,应自迟误时起二个月内声请法院另定新期日,如再迟误新期日,则不得声请再定新期日。
六、开庭辩论终结宣示判决后声请人会收到法院民事庭寄发之除权判决书正本。
七、持判决书正本即可到付款行库领取挂失止付之票据金额,或到发行股票公司,声请另行发给股票。

法院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
声请人000住台北县000路00巷0号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ㄧ、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证券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本裁定送达后20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1日、声请人未依前项规定登载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中华民国00年00月00日新竹简易庭.正本系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应於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中华民国98年00月00日 书记官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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