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公告刊登-登家事裁定限定继承陈报财产清册

公告刊登-登家事裁定限定继承陈报财产清册

公告刊登-登家事裁定限定继承陈报财产清册刊登民事裁定公告,家事裁定,民事裁定,法院判决,公告登报
民事裁定法院公告刊登注意事项
法院公告刊登民事裁定有关刊登事宜,由声请人自行选报刊登。
刊公告内容有一定的时间期限,所以要相当注意,错过刊登送件时间,案件又要重新办理。
裁定请先校对,校对无误后应连同附表於主文所示时间内,登载新闻纸(全版保存,请勿剪开),俟申报权利之期间届满翌日起ㄧ定时间内,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影本及保存之新闻纸全版具状声请除权判决。
公告种类繁多,请务必将所收到公告依规定刊登指定的版面,并将报纸ㄧ大张,注明股别及案号寄回或亲送法院。
全国版报纸分类广告登报,中国时报分类广告刊登,太平洋日报,自由时报登报广告,联合报广告刊登,苹果登报等各报公告刊登,全省报纸分类广告、法院公告登报。刊登海外航空版及全国版地方法院公告-刊登民事裁定|公示送达公告费用|声请公示催告|法院土地拍卖公告|海外版公告|支票遗失如何处理|本票裁定|限定继承公示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法人设立登记|筹备会公告|祭祀公业公告|公告报纸登报报纸广告刊登免费服务:排版、打稿、校稿并寄送报纸与收据至府上或呈报法院。报纸刊登费用:最便宜的报纸公告平均1字不到1元。无论您在北部、中部、南部或金门、澎湖、马祖等外岛地区,全国各县市皆可服务。海外版公告/报纸国外版登报原价1500元,网路价750-800元。登报纸广告业务欢迎相关行业长期配合,亦欢迎公司或个人,E-MAIL或拨服务专线委刊广告。
刊登报纸广告/报纸刊登公告服务中心
登报热线:(02)22616645
传真专线:(02)22660730
电子信箱:
ao79080@yahoo.com.tw
营业时间:周一~周五,早上9:00至下午6:00
请将公告、公文内容传真或e-mail并注明联络方式,本社收到后会有专人与您联系!
有关登报费用如何算、报纸广告费 用价目表欢迎拨登报热线洽询!大篇幅刊登另有优惠!

办理限定继承意义
限定继承乃继承人限定以因继承所得的遗产,偿还被继承人债务之意思表示。其责任仅限於遗产而已,虽被继承人之债务超过遗产,继承人亦无须以其自己 之固有财产为清偿。(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办理限定继承期间
一、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三个月期间。
1. 为限定之继承者,应於继承开始时起,三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册呈报法院。
2. 前项三个月期限,「法院」因继承人之声请,认为必要时,得延展之。
3. 此三个月之起算点,为「继承开始时」。至於继承人是否知悉继承开始,则在所不问。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七项:二个月期间。
1.因他人之抛弃继承而应为继承之人,其限定继承时,应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日起二个月内为之。
2.其起算点,为「自知悉其得继承之日」,与之一般情形有所不同。
办理限定继承方式
限定继承虽系保护继承人而设,但对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影响甚大,自不能不规定其为一种「要式行为」。
(一)开具遗产清册 「遗产清册」乃记载非专属於被继承人本身之一切权利义务之簿册,亦即就遗 产所编制之财产目录之谓。因为限定继承系以因继承所得之遗产为限,偿还被 继承人之债务,则被继承人之积极财产及消极财产如何,自应明确登载,使法院及利害关系人得以明了其情形,从而予以监督。「遗产清册」应记载被继承人之财产状况及继承人已知之债权人、债务人。
(二)呈报法院
1.此之『法院』,依非讼事件法第 141 条规定,系指由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住所地法院。
2.除开具遗产清册外,尚须将其意思表示呈报於法院,如此始能郑重其事,而且公示催告程序,亦非经由法院不可。继承人为陈报时,应於陈报书记载下列各款事项:(1).陈报人。(2).被继承人知姓名及最后住所。(3).为限定继承之意旨;如有其他继承人者,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3.法院受理限定继承之呈报时,应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继承人之债权人於一定期限内(此一定期限不得在三个月以下)报明其债权。(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办理限定继承效力
1.继承人负有限责任限定继承之继承人虽继承被继承人之全部债务,但仅以其继承所得之积极财产为限度,负其清偿之责,而不以自己固有财产偿还被继承人之债务,仅负「有限责任」,且为以「遗产」为限度之「物的有限责任」。
2.财产分离的效果 限定继承既仅以其继承所得之积极财产为限度,而偿还继承债务之态样,则继 承财产与继承人固有财产,即应予以严格分离,是故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为限定继承者,其对於被继承人之权利义务,不因继承而消灭,此为限定继承之特徵。
3.共同继承人视为「同为限定继承」 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继承人有数人,其中一人主张为限定继 承时,其他继承人视为同为限定之继承。此对其他继承人并无任何不利益。
办理限定继承遗产之清算
(一)公示催告
1.继承人为限定继承之呈报后,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法院应即开 始公示催告程序公告,依民事诉讼法所定公示催告程序规定以裁定方式为之,声请人於收受裁定后,依裁定所定之期间内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 之传播工具,如未依所定期间内登载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民事诉 讼法第五百四十二条)。该公示催告之内容系记载声请人、申报权利之期间及在期间内应为申报之催告、因不申报权利而生之失权效果、法院。
2.关於申报权利期间,民事诉讼法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固为二个月以上,但为保护继承债权人及受遗赠人之权利,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特别规定不得 在三个月以下,此部分应优先适用。
(二)依法定程序清偿债务、交付遗赠
1.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限定继承人在前述公示催告债权所定之一 定期限内,不得对於被继承人之任何债权人偿还债务,以确保继承债权人之公平受偿,因此,若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满,自应依法定程序清偿债务、交付遗赠。
2.清偿交付之顺序(1)有优先权之债权:指依法律规定对遗产有优先受偿权之债权而言,如抵押权、留置权等。此等权利无须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内报明其债权,惟行使优先权之结果,就特定遗产不能受完全之清偿时,其未能受偿之残余债权, 即与普通债权无异。(2)普通债权: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内届满后,继承人对於该一定期限内报明之债权及虽未依限报明但为继承人所已知之债权,於清偿有优先权之债权后,如有剩余遗产,均应按其数额,比例计算分别偿还之。(3)遗赠之交付: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继承人非依所述偿还债务后,不得对受遗赠人交付遗赠。惟仅限「遗赠」,若系被继承人生前之赠与,则应解为普通债权之一,而有之适用。(4)未依期限报明债权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则该债权人,仅得就剩余财产行使其权利(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三)违反清算程序之赔偿责任(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1.继承人违反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致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受有损害者,应负赔偿之责。
2.前项受有损害之人,对於不当受领之债权人或受遗赠人,得请求返还不当受领之数额,以符合公平偿付之意旨。其请求权行使之期间,为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所定之一般期间(即十五年)。
限定继承继承人得限定以因继承所得之遗产偿还被继承人之债务。为限定之继承者,应於继承开始时起三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册连同声请状、被继承人除户户籍誊本、继承人户籍誊本、继承系统表等呈报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法院为限定继承报明债权之公示催告之裁定后,声请人应将裁定登报公告。
具状声请限定继承时,应备文件及期限
应备文件:1.被继承人之除户户籍誊本(如户籍上无死亡记载,应同时提出死亡证明书)。 2.声请人现行之户籍誊本、印鉴证明、印鉴章。(声请状上之印文须与印鉴相符) 3.继承系统表。 4.遗产清册。
期限:声请限定继承者,均应於继承人知悉得限定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呈报法院。(民法第1156条、第1176条)
限定继承声请公示催告程序
限定继承人收到法院裁定后,应先检查公示催告之内容有无错误,如正确,应尽速登载报纸一日,并将登报证明呈送法院;如未依规定登载报纸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非讼事件法第142条准用民事诉讼法第542条)
依法定程序清偿债务、交付遗赠:
1. 限定继承人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内,不得对於被继承人之任何债权人偿还债务,以确保继承债权人之公平受偿。(民法第1158条)
2. 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满后,限定继承人自应依法定程序清偿债务、交付遗赠。限定继承人对於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内报明之债权及虽未依期限报明但为继承人所已知之债权,於清偿有优先权之债权后,如有剩余遗产,均应按其数额,比例计算分别偿还之。(民法第1159条)
3. 限定继承人非依上开规定偿还债务后,不得对受遗赠人交付遗赠。(民法第1160条)
4. 债权人未依期限报明债权而又为限定继承人所不知者,则该债权人,仅得就剩余财产行使其权利。(民法第1162条)
限定继承继承声请陈报遗产清册
继承人对於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是继承人若未抛弃继承者,应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册连同声请状、被继承人除户户籍誊本、继承人户籍誊本、继承系统表等陈报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已依前开规定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者,其他继承人视为已陈报。法院为陈报债权之公示催告之裁定后,声请人应将裁定登报公告。 债权人亦得向法院声请命继承人於三个月内提出遗产清册。
如何申请开具遗产清册?
遗产清册应向国税局声请列出被继承人名下所有财产明细。
限定继承除了应具声请状於继承开始三月内向法院声请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及非讼事件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检同死亡证明书、遗产清册、户籍誊本、继承系统表、印鉴证明等文件一并提出。
申请人国民身分证、被继承人除户籍资料或死亡诊断证明书或载有死亡日期之户口名簿。
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关系证明文件。如非配偶或民法第1138条第1顺位继承人时,尚应另检附加盖申请人印章之继承系统表。
委托代理人申请时,应另检附委任书或授权书、代理人身分证正本及印章。

民法继承编及施行法已修正,有关亲人死亡遗产之继承限定及抛弃,於知悉3个月内呈报法院,就不必终身背债。
增订民法继承编施行法第一条之一条文
继承在民法继承编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开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为限定或抛弃继承之法定期间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适用修正后限定或抛弃继承之规定。
继承在民法继承编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开始,继承人於继承开始时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间为限定或抛弃继承,由其继续履行继承债务显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后,得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前项继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规定已清偿之债务,不得请求返还。

继承人欲限定以因继承所得之遗产,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即限定继承),应向哪个法院办理?
由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即往生者)住所地之法院管辖(非讼事件法第141条第1项)。所以必须到被继承人(即往生者)户籍所在地之管辖法院办理。

继承人欲限定以因继承所得之遗产,有无期限?
办理期限应於继承开始时起,三个月内为之,前开期限法院因继承人之声请,认为必要时,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条)

限定继承应备哪些文件?
1.限定继承声请书(宜载明声请人联络电话),请参考司法院网站书状范例。
2.遗产清册(就是前述『遗产归户明细』)。
3.被继承人(往生者)除户户籍誊本。
4.声请人(继承人)户籍誊本。

限定继承应缴多少费用?
应缴纳新台币1,000元(非讼事件法第14条第1项)。

声请人(继承人)填妥限定继承声请书并检附附件(遗产清册、前述户籍誊本),将之提交给被继承人(即往生者)户籍所在地之管辖法院收状处,向法院声请『限定继承』。法院收件、受理后,会下裁定,催告被继承人(即往生者)之债权人报明债权,继承人再把此一裁定拿去报社登报,再将登报证明寄回法院,即可完成『限定继承』手续。前述手续及书状内容,如有疑义,地方法院尚有提供免费谘询柜台及范本。
完成『限定继承』的手续,记得再去国税局办理遗产税申报,无论有无遗产税,都去申报,才会完成整个程序。

98年5月22日民法继承编修正要点
壹、前言我国民法继承编有关继承制度,原以概括继承为原则,限定、及抛弃继承为例外;惟各政务机关未尽教化责任,部分民众碍於无知致父债子偿,迭引发社会问题,故於98/05/22立法院三读:一、全面改采以限定继承为原则,抛弃继承为例外。二、对於代位继承人、继承保证债务、及因不可归责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财致不知继承债务之存在者,认有特别保障之必要,明订如显失公平时得溯及既往,但已清偿者不得请求返还。
贰、98/05/22增修重点
一、继承制度改采限定继承为原则,抛弃继承为例外。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之债务,以继承所得之遗产为限,负连带清偿责任。惟为避免债务人以生前赠与减少遗产,继承人於继承开始前二年自被继承人处受赠财产者,该财产仍视为遗产。民法第 1148 条第2项、1148条之1、1153条。(按原仅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开始后始发生代负履行责任之保证债务三者采限定继承)。

二、遗产之清算程序:
(一)开具遗产清册:继承人应於知悉得为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得延展)开具遗产清册呈报法院;法院亦得於诉讼、非讼程序中依职权,或依债权人声请命其提出。
(二)公示催告: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订三个月以上期间命债权人报明债权,未到期之债权於继承开始时,视为到期。
(三)分配偿还:公示催告期满,就已知之债权及已陈报之债权,按优先顺位及债权比例实行分配,偿还债权人。
(四)继承人未开具遗产清册呈报法院,仍应以遗产为限,按优先顺位及债权比例实行分配,偿还债权人。
(五)违反1162之1(即四)之规定者,如致债权人应受偿而未受偿者,债权人得就未受偿部分对该继承人行使权利,不受遗产之限制。但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156条、1156条之1、1157、1159条、1162之1、1162之2。

三、不得享有限定继承之利益之情形继承人如有下列情形,不得享有限定继承之利益:
(一)隐匿遗产情节重大。
(二)於遗产清册为虚伪之记载情节重大。
(三) 意图诈害被继承人债权人之权利,而为遗产之处分。民法第 1176条

四、由继承人继续履行继承债务显失公平者,得以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之情形:(即溯及既往)。
(一)继承在98/05/22前开始,未逾限定继承期间且未为盖括继承之表示、或抛弃继承者,自修正施行日起,适用修正后之规定。
(二)继承在98/05/22前开始,继承开始前已始发生代负履行责任之保证债务。
(三)继承在98/05/22前开始,继承人系依民法第1140条规定代位继承。
(四)继承在98/05/22前开始,继承人因不可归责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财,继承开始时无法知悉继承债务之存在,致未能於法定期间限定或抛弃继承。
民法继承编第1之3条(按原仅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开始后始发生代负履行责任之保证债务三者,由其继续履行继承债务显失公平者,得以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得溯及适用)。

民法继承编修正条文
民国98年6月10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800142881号令修正公布第 1148、1153、1154、1156、1157、1159、1161、1163、1176 条条文;增订第1148-1、1156-1、1162-1、1162-2 条条文;删除第 1155 条条文及第二章第二节节名。
第1148条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但权利、义务专属於被继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继承人对於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第1148-1条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二年内,从被继承人受有财产之赠与者,该财产视为其所得遗产。前项财产如已移转或灭失,其价额,依赠与时之价值计算。
第1153条继承人对於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连带责任。继承人相互间对於被继承人之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外,按其应继分比例负担之。
第1154条继承人对於被继承人之权利、义务,不因继承而消灭。
第1155条(删除)
第1156条继承人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前项三个月期间,法院因继承人之声请,认为必要时,得延展之。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项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者,其他继承人视为已陈报。
第1156-1条债权人得向法院声请命继承人於三个月内提出遗产清册。法院於知悉债权人以诉讼程序或非讼程序向继承人请求清偿继承债务时,得依职权命继承人於三个月内提出遗产清册。前条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於第一项及第二项情形,准用之。
第1157条继承人依前二条规定陈报法院时,法院应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继承人之债权人於一定期限内报明其债权。前项一定期限,不得在三个月以下。
第1159条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所定之一定期限届满后,继承人对於在该一定期限内报明之债权及继承人所已知之债权,均应按其数额,比例计算,以遗产分别偿还。但不得害及有优先权人之利益。继承人对於继承开始时未届清偿期之债权,亦应依第一项规定予以清偿。前项未届清偿期之债权,於继承开始时,视为已到期。其无利息者,其债权额应扣除自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所定之一定期限届满时起至到期时止之法定利息。
第1161条继承人违反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致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受有损害者,应负赔偿之责。前项受有损害之人,对於不当受领之债权人或受遗赠人,得请求返还其不当受领之数额。继承人对於不当受领之债权人或受遗赠人,不得请求返还其不当受领之数额。
第1162-1条继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之一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者,对於被继承人债权人之全部债权,仍应按其数额,比例计算,以遗产分别偿还。但不得害及有优先权人之利益。前项继承人,非依前项规定偿还债务后,不得对受遗赠人交付遗赠。继承人对於继承开始时未届清偿期之债权,亦应依第一项规定予以清偿。前项未届清偿期之债权,於继承开始时,视为已到期。其无利息者,其债权额应扣除自清偿时起至到期时止之法定利息。
第1162-2条继承人违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者,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得就应受清偿而未受偿之部分,对该继承人行使权利。继承人对於前项债权人应受清偿而未受偿部分之清偿责任,不以所得遗产为限。但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在此限。继承人违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致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受有损害者,亦应负赔偿之责。前项受有损害之人,对於不当受领之债权人或受遗赠人,得请求返还其不当受领之数额。继承人对於不当受领之债权人或受遗赠人,不得请求返还其不当受领之数额。
第1163条继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张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第二项所定之利益:一、隐匿遗产情节重大。二、在遗产清册为虚伪之记载情节重大。三、意图诈害被继承人之债权人之权利而为遗产之处分。
第1176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中有抛弃继承权者,其应继分归属於其他同为继承之人。第二顺序至第四顺序之继承人中,有抛弃继承权者,其应继分归属於其他同一顺序之继承人。与配偶同为继承之同一顺序继承人均抛弃继承权,而无后顺序之继承人时,其应继分归属於配偶。配偶抛弃继承权者,其应继分归属於与其同为继承之人。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其亲等近者均抛弃继承权时,由次亲等之直系血亲卑亲属继承。先顺序继承人均抛弃其继承权时,由次顺序之继承人继承。其次顺序继承人有无不明或第四顺序之继承人均抛弃其继承权者,准用关於无人承认继承之规定。因他人抛弃继承而应为继承之人,为抛弃继承时,应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日起三个月内为之。
内容仍以最新相关法条为准
公示催告刊登法院公告流程报纸刊登广告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刊登公司股东公告代刊报纸-公听会公告国外航空版公告刊登法院裁定公告太平洋日报报纸代办处挂失作废费用多少钱支票遗失广告登报电话刊登广告-法拍屋公告刊登报纸-法院公示送达法院公告刊登-提存所公告法院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消费者债务清理公告刊登清算人公告办理催告过户祭祀公业刊登分类广告刊登-筹备会公告本票裁定强制执行登报股票遗失刊登报纸广告证券交易法办理公告/更正公告设立豋记变更登记刊登计费

刊登法院公告-限定继承民事裁定登报费用

刊登法院公告-限定继承民事裁定登报费用

刊登法院公告-限定继承民事裁定登报费用限限定继承抛弃继承,限定继承修法,限定继承声请,限定继承办理,限定继承登报,遗产声请限定继承,限定继承法,声明声请限定继承,何谓限定继承
刊法院民事裁定注意事项
刊登法院公告民事裁定有关刊登事宜,由声请人自行选报刊登。
刊公告内容有一定的时间期限,所以要相当注意,错过刊登送件时间,案件又要重新办理。
裁定请先校对,校对无误后应连同附表於主文所示时间内,登载新闻纸(全版保存,请勿剪开),俟申报权利之期间届满翌日起ㄧ定时间内,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影本及保存之新闻纸全版具状声请除权判决。
公告种类繁多,请务必将所收到公告依规定刊登指定的版面,并将报纸ㄧ大张,注明股别及案号寄回或亲送法院。
全国版报纸分类广告登报,中国时报分类广告刊登,太平洋日报,自由时报登报广告,联合报广告刊登,苹果登报等各报公告刊登,全省报纸分类广告、法院公告登报。刊登海外航空版及全国版地方法院公告-刊登民事裁定|公示送达公告费用|声请公示催告|法院土地拍卖公告|海外版公告|支票遗失如何处理|本票裁定|限定继承公示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法人设立登记|筹备会公告|祭祀公业公告|公告报纸登报报纸广告刊登免费服务:排版、打稿、校稿并寄送报纸与收据至府上或呈报法院。报纸刊登费用:最便宜的报纸公告平均1字不到1元。无论您在北部、中部、南部或金门、澎湖、马祖等外岛地区,全国各县市皆可服务。登报纸广告业务欢迎相关行业长期配合,亦欢迎公司或个人,E-MAIL或拨服务专线委刊广告。
报纸登广告/全国版公告服务中心
法院公告刊登热线:(02)22616645
传真专线:(02)22660730
电子信箱:
ao79080@yahoo.com.tw
营业时间:周一~周五,早上9:00至下午6:00
请将公告、公文内容传真或e-mail并注明联络方式,本社收到后会有专人与您联系!
(非上班时间也可传真或mail刊登内文,我们会於上班时间与您联系)
有关线上
报纸广告刊登费用价格及如何登报广告欢迎拨登报热线洽询!大篇幅刊登另有优惠!

办理限定继承意义
限定继承乃继承人限定以因继承所得的遗产,偿还被继承人债务之意思表示。其责任仅限於遗产而已,虽被继承人之债务超过遗产,继承人亦无须以其自己 之固有财产为清偿。(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办理限定继承期间
一、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三个月期间。
1. 为限定之继承者,应於继承开始时起,三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册呈报法院。
2. 前项三个月期限,「法院」因继承人之声请,认为必要时,得延展之。
3. 此三个月之起算点,为「继承开始时」。至於继承人是否知悉继承开始,则在所不问。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七项:二个月期间。
1.因他人之抛弃继承而应为继承之人,其限定继承时,应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日起二个月内为之。
2.其起算点,为「自知悉其得继承之日」,与之一般情形有所不同。

办理限定继承方式
限定继承虽系保护继承人而设,但对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影响甚大,自不能不规定其为一种「要式行为」。
(一)开具遗产清册 「遗产清册」乃记载非专属於被继承人本身之一切权利义务之簿册,亦即就遗 产所编制之财产目录之谓。因为限定继承系以因继承所得之遗产为限,偿还被 继承人之债务,则被继承人之积极财产及消极财产如何,自应明确登载,使法院及利害关系人得以明了其情形,从而予以监督。「遗产清册」应记载被继承人之财产状况及继承人已知之债权人、债务人。
(二)呈报法院
1.此之『法院』,依非讼事件法第 141 条规定,系指由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住所地法院。
2.除开具遗产清册外,尚须将其意思表示呈报於法院,如此始能郑重其事,而且公示催告程序,亦非经由法院不可。继承人为陈报时,应於陈报书记载下列各款事项:(1).陈报人。(2).被继承人知姓名及最后住所。(3).为限定继承之意旨;如有其他继承人者,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3.法院受理限定继承之呈报时,应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继承人之债权人於一定期限内(此一定期限不得在三个月以下)报明其债权。(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办理限定继承效力
1.继承人负有限责任限定继承之继承人虽继承被继承人之全部债务,但仅以其继承所得之积极财产为限度,负其清偿之责,而不以自己固有财产偿还被继承人之债务,仅负「有限责任」,且为以「遗产」为限度之「物的有限责任」。
2.财产分离的效果 限定继承既仅以其继承所得之积极财产为限度,而偿还继承债务之态样,则继 承财产与继承人固有财产,即应予以严格分离,是故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为限定继承者,其对於被继承人之权利义务,不因继承而消灭,此为限定继承之特徵。
3.共同继承人视为「同为限定继承」 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继承人有数人,其中一人主张为限定继 承时,其他继承人视为同为限定之继承。此对其他继承人并无任何不利益。

办理限定继承遗产之清算
(一)公示催告
1.继承人为限定继承之呈报后,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法院应即开 始公示催告程序公告,依民事诉讼法所定公示催告程序规定以裁定方式为之,声请人於收受裁定后,依裁定所定之期间内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 之传播工具,如未依所定期间内登载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民事诉 讼法第五百四十二条)。该公示催告之内容系记载声请人、申报权利之期间及在期间内应为申报之催告、因不申报权利而生之失权效果、法院。
2.关於申报权利期间,民事诉讼法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固为二个月以上,但为保护继承债权人及受遗赠人之权利,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特别规定不得 在三个月以下,此部分应优先适用。
(二)依法定程序清偿债务、交付遗赠
1.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限定继承人在前述公示催告债权所定之一 定期限内,不得对於被继承人之任何债权人偿还债务,以确保继承债权人之公平受偿,因此,若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满,自应依法定程序清偿债务、交付遗赠。
2.清偿交付之顺序(1)有优先权之债权:指依法律规定对遗产有优先受偿权之债权而言,如抵押权、留置权等。此等权利无须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内报明其债权,惟行使优先权之结果,就特定遗产不能受完全之清偿时,其未能受偿之残余债权, 即与普通债权无异。(2)普通债权: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内届满后,继承人对於该一定期限内报明之债权及虽未依限报明但为继承人所已知之债权,於清偿有优先权之债权后,如有剩余遗产,均应按其数额,比例计算分别偿还之。(3)遗赠之交付: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继承人非依所述偿还债务后,不得对受遗赠人交付遗赠。惟仅限「遗赠」,若系被继承人生前之赠与,则应解为普通债权之一,而有之适用。(4)未依期限报明债权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则该债权人,仅得就剩余财产行使其权利(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三)违反清算程序之赔偿责任(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1.继承人违反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致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受有损害者,应负赔偿之责。
2.前项受有损害之人,对於不当受领之债权人或受遗赠人,得请求返还不当受领之数额,以符合公平偿付之意旨。其请求权行使之期间,为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所定之一般期间(即十五年)。

限定继承继承人得限定以因继承所得之遗产偿还被继承人之债务。为限定之继承者,应於继承开始时起三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册连同声请状、被继承人除户户籍誊本、继承人户籍誊本、继承系统表等呈报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法院为限定继承报明债权之公示催告之裁定后,声请人应将裁定登报公告。
具状声请限定继承时,应备文件及期限
应备文件:1.被继承人之除户户籍誊本(如户籍上无死亡记载,应同时提出死亡证明书)。 2.声请人现行之户籍誊本、印鉴证明、印鉴章。(声请状上之印文须与印鉴相符) 3.继承系统表。 4.遗产清册。
期限:声请限定继承者,均应於继承人知悉得限定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呈报法院。(民法第1156条、第1176条)

限定继承声请公示催告程序
限定继承人收到法院裁定后,应先检查公示催告之内容有无错误,如正确,应尽速登载报纸一日,并将登报证明呈送法院;如未依规定登载报纸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非讼事件法第142条准用民事诉讼法第542条)
依法定程序清偿债务、交付遗赠:
1. 限定继承人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内,不得对於被继承人之任何债权人偿还债务,以确保继承债权人之公平受偿。(民法第1158条)
2. 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满后,限定继承人自应依法定程序清偿债务、交付遗赠。限定继承人对於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内报明之债权及虽未依期限报明但为继承人所已知之债权,於清偿有优先权之债权后,如有剩余遗产,均应按其数额,比例计算分别偿还之。(民法第1159条)
3. 限定继承人非依上开规定偿还债务后,不得对受遗赠人交付遗赠。(民法第1160条)
4. 债权人未依期限报明债权而又为限定继承人所不知者,则该债权人,仅得就剩余财产行使其权利。(民法第1162条)

限定继承继承声请陈报遗产清册
继承人对於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是继承人若未抛弃继承者,应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册连同声请状、被继承人除户户籍誊本、继承人户籍誊本、继承系统表等陈报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已依前开规定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者,其他继承人视为已陈报。法院为陈报债权之公示催告之裁定后,声请人应将裁定登报公告。 债权人亦得向法院声请命继承人於三个月内提出遗产清册。
公示催告刊登法院公告报纸刊登法人及夫妻财产制登记公司股东会公登广告分类广告刊登费-公听会公告联合报航空版公告法院民事裁定登报民众日报广告经销商刊登遗失广告费用多少支票遗失广告登报纸广告刊登法院拍卖公告刊登报纸-公示送达公告地院提存所登报公告法院办理法人设立登记债务清理清算更生公告刊登-债权人公告催告过户拒不过户祭祀公业公告徵求会员刊登分类广告强制执行法院公告登报办理全国版股票遗失登报证券交易法报纸登广告法人豋记刊登报纸

如何办理遗产继承登记?登载新闻纸!

如何办理遗产继承登记?登载新闻纸!

如何办理遗产继承登记?登载新闻纸!继承遗产过户,如何继承遗产,继承遗产期限,限定继承遗产清册,继承遗产处理程序,办理继承登记,继承登记规费
法院公告登报费用免费项目:打稿、排版、校稿并寄送收据与报纸至府上或陈报法院。刊登费用:最便宜的报纸1字不到1元。无论您在中部地区、北部地区或南部地区全省各县市皆可服务。全国版报纸分类广告登报,中国时报分类广告刊登,太平洋日报,自由时报登报广告,联合报广告刊登,苹果登报等各报公告刊登,全省报纸分类广告、法院公告登报。国外版法院公告及登全国版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公告登报费用、公示送达范例、公示催告登报费用、失踪人死亡宣告、地方法院拍卖公告/法拍公告、海外版、支票遗失登报、股票遗失如何办理、刊登本票裁定、限定继承登报、提存所公告、清算人公告、法人变更登记及设立登记、筹备会公告、祭祀公业公告夫妻财产分开如何登报遗失。登报纸业务欢迎相关行业长期配合,亦欢迎公司或个人,E-MAIL或拨服务专线委刊广告
报纸广告刊登/报纸法院公告服务中心
公告热线:(02)22616645
传真专线:(02)22660730
电子信箱:
ao79080@yahoo.com.tw
营业时间:周一~周五,早上9:00至下午6:00
请将公告、公文内容传真或e-mail并注明联络方式,本社收到后会有专人与您联系!
(非上班时间也可传真或mail登报内文,我们会於上班时间与您联系)
有关线上登报公告范例范本、报纸广告费用价目价目表欢迎拨登报热线洽询!

限定继承继承人得限定以因继承所得之遗产偿还被继承人之债务。为限定之继承者,应於继承开始时起三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册连同声请状、被继承人除户户籍誊本、继承人户籍誊本、继承系统表等呈报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法院为限定继承报明债权之公示催告之裁定后,声请人应将裁定登报公告。
具状声请限定继承时,应备文件及期限
应备文件:1.被继承人之除户户籍誊本(如户籍上无死亡记载,应同时提出死亡证明书)。 2.声请人现行之户籍誊本、印鉴证明、印鉴章。(声请状上之印文须与印鉴相符) 3.继承系统表。 4.遗产清册。
期限:声请限定继承者,均应於继承人知悉得限定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呈报法院。(民法第1156条、第1176条)
限定继承声请公示催告程序
限定继承人收到法院裁定后,应先检查公示催告之内容有无错误,如正确,应尽速登载报纸一日,并将登报证明呈送法院;如未依规定登载报纸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非讼事件法第142条准用民事诉讼法第542条)
依法定程序清偿债务、交付遗赠:
1. 限定继承人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内,不得对於被继承人之任何债权人偿还债务,以确保继承债权人之公平受偿。(民法第1158条)
2. 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满后,限定继承人自应依法定程序清偿债务、交付遗赠。限定继承人对於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内报明之债权及虽未依期限报明但为继承人所已知之债权,於清偿有优先权之债权后,如有剩余遗产,均应按其数额,比例计算分别偿还之。(民法第1159条)
3. 限定继承人非依上开规定偿还债务后,不得对受遗赠人交付遗赠。(民法第1160条)
4. 债权人未依期限报明债权而又为限定继承人所不知者,则该债权人,仅得就剩余财产行使其权利。(民法第1162条)
限定继承继承声请陈报遗产清册
继承人对於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是继承人若未抛弃继承者,应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册连同声请状、被继承人除户户籍誊本、继承人户籍誊本、继承系统表等陈报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已依前开规定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者,其他继承人视为已陈报。法院为陈报债权之公示催告之裁定后,声请人应将裁定登报公告。 债权人亦得向法院声请命继承人於三个月内提出遗产清册。
如何申请开具遗产清册?
遗产清册应向国税局声请列出被继承人名下所有财产明细。
限定继承除了应具声请状於继承开始三月内向法院声请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及非讼事件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检同死亡证明书、遗产清册、户籍誊本、继承系统表、印鉴证明等文件一并提出。
申请人国民身分证、被继承人除户籍资料或死亡诊断证明书或载有死亡日期之户口名簿。
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关系证明文件。如非配偶或民法第1138条第1顺位继承人时,尚应另检附加盖申请人印章之继承系统表。
委托代理人申请时,应另检附委任书或授权书、代理人身分证正本及印章。
资料内容为本社整理,如有变动以最新相关法条为准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继字第***号
声请人***住桃园县**市**里**邻**路**号**楼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住同上相对人即被继承人***(亡)生前住所:住同上身分证统一编号:T123456789号上列声请人因被继承人***死亡,向本院陈报遗产清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对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T123456789号,最后住所:桃园县**市**里**邻**路**号**楼)之债权人为公示催告。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贰拾日内,将本裁定登载於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凡被继承人包建成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翌日起陆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前项报明债权期间届满后六个月内,声请人应向本院陈报偿还遗产债务之状况并提出有关文件。程序费用由被继承人***遗产负担。
理由
一、按继承人对於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继承人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债权人得向法院陈报命继承人於三个月内提遗产清册;又继承人依前二条规定陈报法院时,法院应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继承人之债权人於一定期间内报明其债权 。前项一定期限,不得在三个月以下。复按公示催告之公告,应黏贴於法院之公告处,并登载於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且登载之日期或期间,由法院定之,声明人如未依前项规定登报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前条报明债权期间届满后6个月内,继承人应向法院陈报偿还遗产债务之状况并提出有关文件。前项6个月期间,法院因继承人之声请,认为必要时,得延展之。 此观中华民国98年6月12日修正生效之民法第1148条第2项、第1156条第1项、第1156条之1第1项、第1157条以及非讼事件法第142条第1项、第143条、民事诉讼法第542条等规定即明。
二、本件声请意旨略以:渠等为被继承人***之配偶、儿子因被继承人於民国99年**月**日死亡,渠等为被继承人第一顺序之法定继承人为渠等对被继承人生前有无负债或负债多少,债权人为何人,无法详细得知,爰依前开法条之规定,为其陈报遗产清册等语。
三、经核声请人所提出之继承系统表、户籍誊本、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局遗产税免税证明书及遗产清册等,合於前开民法及非讼事件法第141条规定,是声请人之陈报,於法并无不合本院爰依首揭规定依公示催告程式为陈报债权之公告,并限期命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起20日内将本裁定登载於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
四、依非讼事件法第157条,裁定如主文。
中华民国99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如对本裁定抗告须於裁定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应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
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刊登公告公示催告登报法人及夫妻财产制法院公告登报公司股东会登报价格报纸公听会公告登报太平洋日报航空版公告法院民事裁定公告太平洋日报报业广告社挂失作废登报支票遗失广告登报纸刊登拍卖公告刊登报-法院公示送达公告提存所公告登报法院法人设立变更登记消费者债务清理公告公告刊登-清算公告拒不过户注销登报祭祀公业筹备会公告分类广告本票裁定公告刊登股票遗失哪里可以刊登报纸证券交易法登报广告法人豋记报纸刊登

遗产继承家事裁定报纸全国版公告-登报广告社

遗产继承家事裁定报纸全国版公告-登报广告社

遗产继承家事裁定报纸全国版公告-登报广告社报纸分类广告价格,报纸广告刊登公司,登报费用怎么算,如何登报广告,刊登法院公告,自由时报分类广告价格,高雄自由时报分类广告,高雄报纸广告刊登,台湾地方法院公告
法院民事裁定 注意事项
有关刊事宜,由声请人自行选报刊。
声请人务必先行核对附表及姓名等,确认无误后,将全文刊登新闻纸1日(请勿剪开)。除附记免登载外,其余应全部登载。
公告种类繁多,刊登前要询问检察官或书记官,法院公告内容要刊登在甚么版面。(全国版、地方版、国外版)。
刊公告内容有一定的时间期限,所以要相当注意,错过刊登送件时间,案件又要重新办理。

公示送达报纸广告 公示催告 拍卖公告登报 国外版公告 支票遗失公告 股票遗失 本票裁定 限定继承 刊登夫妻财产分开制 法院提存所公告 报纸民事裁定判决等公告,无论您在中部地区、北部地区或南部地区全省各县市皆可服务,免费排版 免费打稿。只要您将资料传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见报。刊登价目表:一段稿收费9元,五段稿45个字收费19元起(1字低於1元)。法院公告刊登、登报报纸广告服务中心,代理全省各大报报纸分类广告登报。刊登中国时报 自由时报 联合报 苹果日报 太平洋日报 都会时报 英文中国邮报等各报分类广告、全省报纸人事公告、法院公告等线上刊登。提供声请人发生各项事件刊登新闻纸登报。刊登全国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达、公示催告、法院拍卖公告、海外版公告、支票遗失、股票遗失、本票裁定、限定继承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公司股东异动公告、法人设立登记、基金会公告、筹备会公告、董事会公告、学校招生徵聘公告、政府机构公告、公听会公告、采购公告、招标公告、教师聘任公告、祭祀公告、债权公告、上市股东会议公告。
目前配合的派报社、书局、文具店及地政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於全省各县市约有数百家。各类公告登报业务欢迎相关行业长期配合,亦欢迎个人或公司,E-MAIL或拨服务专线委刊广告。
传真:02-22660730
信箱:
ao79080@yahoo.com.tw
电话:02-22616645 曾小姐

台湾台南地方法院公告
主旨:公告99年度司继字第*号陈报遗产清册事件裁定。中华民国99年*月*日院长***司法事务官***决行
台湾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继字第***号
声请人***住台北县*市*里*邻*街*巷*号*楼上列声请人因其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号,生前最后住所:台南县*乡*村*邻*号)於99年*月*日死亡,开具遗产清册呈报本院,本院依法为公示催告。声请人应於本裁定送达后20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1日。凡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6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特此裁定。
中华民国99年*月*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务官***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如对本裁定抗告须於裁定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应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整。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继字第*号
声请人***住高雄市**区**路*巷*号上声请人陈报遗产清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声请人因其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号,生前最后住所:高雄市*区*路*巷*号)於民国99年*月*日死亡,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本院,经核并无不合,本院爰依法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本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1日,声请人未依规定登载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
三、凡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6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特此裁定。
四、程序费用新台币1000元由被继承人***之遗产负担。
五、如对本裁定抗告,须於裁定送达后10日之不变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
中华民国99年*月*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务官***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继字第***号
声请人***住**市**街**巷**号*楼上列声请人声请陈报遗产清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声请人即继承人因其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D*********号,生前最后住所:**市**街**巷**号*楼)於民国九十九年**月**日死亡,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本院,本院依法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本裁定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并将登载证据检送本院。
三、凡被继承人***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十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
四、上开报明债权期间届满后六个月内,声请人应向本院陈报偿还遗产债务之状况,并提出有关文件。上开六个月期间,如有必要,声请人得叙明理由而声请延展之。
五、程序费用新台币壹仟元由被继承人***之遗产负担。
中华民国99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如不服本裁定应於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
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办理限定继承意义
限定继承乃继承人限定以因继承所得的遗产,偿还被继承人债务之意思表示。其责任仅限於遗产而已,虽被继承人之债务超过遗产,继承人亦无须以其自己 之固有财产为清偿。(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办理限定继承期间
一、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三个月期间。
1. 为限定之继承者,应於继承开始时起,三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册呈报法院。
2. 前项三个月期限,「法院」因继承人之声请,认为必要时,得延展之。
3. 此三个月之起算点,为「继承开始时」。至於继承人是否知悉继承开始,则在所不问。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七项:二个月期间。
1.因他人之抛弃继承而应为继承之人,其限定继承时,应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日起二个月内为之。
2.其起算点,为「自知悉其得继承之日」,与之一般情形有所不同。

办理限定继承方式
限定继承虽系保护继承人而设,但对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影响甚大,自不能不规定其为一种「要式行为」。
(一)开具遗产清册 「遗产清册」乃记载非专属於被继承人本身之一切权利义务之簿册,亦即就遗 产所编制之财产目录之谓。因为限定继承系以因继承所得之遗产为限,偿还被 继承人之债务,则被继承人之积极财产及消极财产如何,自应明确登载,使法院及利害关系人得以明了其情形,从而予以监督。「遗产清册」应记载被继承人之财产状况及继承人已知之债权人、债务人。
(二)呈报法院
1.此之『法院』,依非讼事件法第 141 条规定,系指由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住所地法院。
2.除开具遗产清册外,尚须将其意思表示呈报於法院,如此始能郑重其事,而且公示催告程序,亦非经由法院不可。继承人为陈报时,应於陈报书记载下列各款事项:(1).陈报人。(2).被继承人知姓名及最后住所。(3).为限定继承之意旨;如有其他继承人者,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3.法院受理限定继承之呈报时,应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继承人之债权人於一定期限内(此一定期限不得在三个月以下)报明其债权。(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办理限定继承效力
1.继承人负有限责任限定继承之继承人虽继承被继承人之全部债务,但仅以其继承所得之积极财产为限度,负其清偿之责,而不以自己固有财产偿还被继承人之债务,仅负「有限责任」,且为以「遗产」为限度之「物的有限责任」。
2.财产分离的效果 限定继承既仅以其继承所得之积极财产为限度,而偿还继承债务之态样,则继 承财产与继承人固有财产,即应予以严格分离,是故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为限定继承者,其对於被继承人之权利义务,不因继承而消灭,此为限定继承之特徵。
3.共同继承人视为「同为限定继承」 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继承人有数人,其中一人主张为限定继 承时,其他继承人视为同为限定之继承。此对其他继承人并无任何不利益。

办理限定继承遗产之清算
(一)公示催告
1.继承人为限定继承之呈报后,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法院应即开 始公示催告程序公告,依民事诉讼法所定公示催告程序规定以裁定方式为之,声请人於收受裁定后,依裁定所定之期间内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 之传播工具,如未依所定期间内登载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民事诉 讼法第五百四十二条)。该公示催告之内容系记载声请人、申报权利之期间及在期间内应为申报之催告、因不申报权利而生之失权效果、法院。
2.关於申报权利期间,民事诉讼法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固为二个月以上,但为保护继承债权人及受遗赠人之权利,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特别规定不得 在三个月以下,此部分应优先适用。
(二)依法定程序清偿债务、交付遗赠
1.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限定继承人在前述公示催告债权所定之一 定期限内,不得对於被继承人之任何债权人偿还债务,以确保继承债权人之公平受偿,因此,若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满,自应依法定程序清偿债务、交付遗赠。
2.清偿交付之顺序(1)有优先权之债权:指依法律规定对遗产有优先受偿权之债权而言,如抵押权、留置权等。此等权利无须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内报明其债权,惟行使优先权之结果,就特定遗产不能受完全之清偿时,其未能受偿之残余债权, 即与普通债权无异。(2)普通债权: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内届满后,继承人对於该一定期限内报明之债权及虽未依限报明但为继承人所已知之债权,於清偿有优先权之债权后,如有剩余遗产,均应按其数额,比例计算分别偿还之。(3)遗赠之交付: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继承人非依所述偿还债务后,不得对受遗赠人交付遗赠。惟仅限「遗赠」,若系被继承人生前之赠与,则应解为普通债权之一,而有之适用。(4)未依期限报明债权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则该债权人,仅得就剩余财产行使其权利(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三)违反清算程序之赔偿责任(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1.继承人违反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致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受有损害者,应负赔偿之责。
2.前项受有损害之人,对於不当受领之债权人或受遗赠人,得请求返还不当受领之数额,以符合公平偿付之意旨。其请求权行使之期间,为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所定之一般期间(即十五年)。

限定继承继承人得限定以因继承所得之遗产偿还被继承人之债务。为限定之继承者,应於继承开始时起三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册连同声请状、被继承人除户户籍誊本、继承人户籍誊本、继承系统表等呈报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法院为限定继承报明债权之公示催告之裁定后,声请人应将裁定登报公告。
具状声请限定继承时,应备文件及期限
应备文件:1.被继承人之除户户籍誊本(如户籍上无死亡记载,应同时提出死亡证明书)。 2.声请人现行之户籍誊本、印鉴证明、印鉴章。(声请状上之印文须与印鉴相符) 3.继承系统表。 4.遗产清册。
期限:声请限定继承者,均应於继承人知悉得限定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呈报法院。(民法第1156条、第1176条)

限定继承声请公示催告程序
限定继承人收到法院裁定后,应先检查公示催告之内容有无错误,如正确,应尽速登载报纸一日,并将登报证明呈送法院;如未依规定登载报纸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非讼事件法第142条准用民事诉讼法第542条)
依法定程序清偿债务、交付遗赠:
1. 限定继承人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内,不得对於被继承人之任何债权人偿还债务,以确保继承债权人之公平受偿。(民法第1158条)
2. 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满后,限定继承人自应依法定程序清偿债务、交付遗赠。限定继承人对於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内报明之债权及虽未依期限报明但为继承人所已知之债权,於清偿有优先权之债权后,如有剩余遗产,均应按其数额,比例计算分别偿还之。(民法第1159条)
3. 限定继承人非依上开规定偿还债务后,不得对受遗赠人交付遗赠。(民法第1160条)
4. 债权人未依期限报明债权而又为限定继承人所不知者,则该债权人,仅得就剩余财产行使其权利。(民法第1162条)

限定继承继承声请陈报遗产清册
继承人对於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是继承人若未抛弃继承者,应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册连同声请状、被继承人除户户籍誊本、继承人户籍誊本、继承系统表等陈报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已依前开规定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者,其他继承人视为已陈报。法院为陈报债权之公示催告之裁定后,声请人应将裁定登报公告。 债权人亦得向法院声请命继承人於三个月内提出遗产清册。
限定继承/遗产继承如何办理相关网站
http://22608602.web66.com.tw/web/SG?pageID=33351&FP=59147

http://www.yp123.tw/server.asp?type=171
http://www.yp123.url.tw/yellowpage/product_cg38611-cn.html
刊登公示催告登报费用法院公告刊登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刊登报纸股东公告公听会登报联合报国际版公告刊登法院公告民事裁定民众日报广告代理遗失广告登报遗失广告登报如何办理刊登法拍屋拍卖公告广告登报-法院公示送达提存所公告财团法人设立变更登记债务清理更生公告公告刊登-清算人公告催告过户登报刊登报纸祭祀公业公告徵求会员公告登报本票裁定刊登公告哪里可以登股票遗失广告证券交易法广告登报设立豋记变更登记公告

限定继承公示催告!财产继承刊登报纸广告费用

限定继承公示催告!财产继承刊登报纸广告费用

限定继承公示催告!财产继承刊登报纸广告费用财产继承,财产继承顺位,财产继承顺序,民法财产继承,财产继承分配,财产继承法律,夫妻财产继承
全国版广告刊登-自由时报分类广告刊登,联合报登报费用,苹果刊登广告,中国时报广告刊登,太平洋日报,民众日报报社等各报公告刊登,全省报纸分类广告、法院公告登报。刊登海外航空版及全国版地方法院公告-刊登民事裁定|公示送达公告费用|声请公示催告|法院土地拍卖公告|海外版公告|支票遗失如何处理|本票裁定|限定继承公示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法人设立登记|筹备会公告|祭祀公业公告|公告报纸登报
登报公告免费服务:排版、校稿、打稿并寄送报纸与收据至府上或呈报法院。
报纸广告刊登费用:登报费用最便宜平均1字不到1元。无论您在中部、北部、南部或马祖、澎湖、金门等外岛地区,全国各县市皆可服务。登报广告业务欢迎相关行业长期配合,亦欢迎公司或个人,E-MAIL或拨服务专线委刊公告。
法院公告/报纸广告代刊服务中心
刊公告热线:(02)22616645
传真专线:(02)22660730
电子信箱:
ao79080@yahoo.com.tw

营业时间:周一~周五,早上9:00至下午6:00
请将公告、公文内容传真或e-mail并注明联络方式,本社收到后会有专人与您联系!
(非上班时间也可传真或mail刊登内文,我们会於上班时间与您联系)
有关刊登刊登法院公告费用及登报费用如何计算欢迎拨登报热线洽询!大篇幅刊登另有优惠!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继字第***号
声请人***住桃园县**市**里**邻**路**号**楼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住同上相对人即被继承人***(亡)生前住所:住同上身分证统一编号:T123456789号上列声请人因被继承人***死亡,向本院陈报遗产清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对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T123456789号,最后住所:桃园县**市**里**邻**路**号**楼)之债权人为公示催告。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贰拾日内,将本裁定登载於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凡被继承人包建成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翌日起陆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前项报明债权期间届满后六个月内,声请人应向本院陈报偿还遗产债务之状况并提出有关文件。程序费用由被继承人***遗产负担。
理由
一、按继承人对於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继承人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债权人得向法院陈报命继承人於三个月内提遗产清册;又继承人依前二条规定陈报法院时,法院应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继承人之债权人於一定期间内报明其债权 。前项一定期限,不得在三个月以下。复按公示催告之公告,应黏贴於法院之公告处,并登载於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且登载之日期或期间,由法院定之,声明人如未依前项规定登报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前条报明债权期间届满后6个月内,继承人应向法院陈报偿还遗产债务之状况并提出有关文件。前项6个月期间,法院因继承人之声请,认为必要时,得延展之。 此观中华民国98年6月12日修正生效之民法第1148条第2项、第1156条第1项、第1156条之1第1项、第1157条以及非讼事件法第142条第1项、第143条、民事诉讼法第542条等规定即明。
二、本件声请意旨略以:渠等为被继承人***之配偶、儿子因被继承人於民国99年**月**日死亡,渠等为被继承人第一顺序之法定继承人为渠等对被继承人生前有无负债或负债多少,债权人为何人,无法详细得知,爰依前开法条之规定,为其陈报遗产清册等语。
三、经核声请人所提出之继承系统表、户籍誊本、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局遗产税免税证明书及遗产清册等,合於前开民法及非讼事件法第141条规定,是声请人之陈报,於法并无不合本院爰依首揭规定依公示催告程式为陈报债权之公告,并限期命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起20日内将本裁定登载於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
四、依非讼事件法第157条,裁定如主文。
中华民国99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如对本裁定抗告须於裁定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应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
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中华民国玖拾玖年*月*日发文中院***98司继***字第*****号
主旨:为公告本院99年度司继字第***号对被继承人***之债权人为公示催告乙事。
依据:民法第1157条、非讼事件法第142条。
公告事项:
一、陈报人:***(女、地址:台北市**区**路*号)、***(女、地址:南投县**市**街*号)、***(男、地址:南投县**市**路*号)、***(女、地址:住台中县**市**路*号)即被继承人***之继承人。
二、被继承人:***(男、身分证统一编号:P*********号,生前籍设:台中县**乡*路*号,於民国*年*月*日死亡)。
三、陈报人於民国*年*月*日开具被继承人***之遗产清册陈报本院乙事,业经本院於99年*月*7日以98年度司继字第***号陈报遗产清册事件准予备查在案,本院依法应进行公式催告程序。凡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6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
四、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如不於前开期间内报明债权,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权利。
院长***司法事务官***决行

台湾台南地方法院公告
主旨:公告99年度司继字第*号陈报遗产清册事件裁定。中华民国99年*月*日院长***司法事务官***决行
台湾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继字第***号
声请人***住台北县*市*里*邻*街*巷*号*楼上列声请人因其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号,生前最后住所:台南县*乡*村*邻*号)於99年*月*日死亡,开具遗产清册呈报本院,本院依法为公示催告。声请人应於本裁定送达后20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1日。凡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6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特此裁定。
中华民国99年*月*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务官***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如对本裁定抗告须於裁定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应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整。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继字第*号
声请人***住高雄市**区**路*巷*号上声请人陈报遗产清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声请人因其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号,生前最后住所:高雄市*区*路*巷*号)於民国99年*月*日死亡,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本院,经核并无不合,本院爰依法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本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1日,声请人未依规定登载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
三、凡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6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特此裁定。
四、程序费用新台币1000元由被继承人***之遗产负担。
五、如对本裁定抗告,须於裁定送达后10日之不变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
中华民国99年*月*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务官***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继字第***号
声请人***住**市**街**巷**号*楼上列声请人声请陈报遗产清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声请人即继承人因其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D*********号,生前最后住所:**市**街**巷**号*楼)於民国九十九年**月**日死亡,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本院,本院依法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本裁定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并将登载证据检送本院。
三、凡被继承人***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十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
四、上开报明债权期间届满后六个月内,声请人应向本院陈报偿还遗产债务之状况,并提出有关文件。上开六个月期间,如有必要,声请人得叙明理由而声请延展之。
五、程序费用新台币壹仟元由被继承人***之遗产负担。
中华民国99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如不服本裁定应於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
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继字第***号
声请人***住台北市**区**街**巷**号*楼上列声请人陈报遗产清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声请人系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F*********号,生前最后住所:台北县**市**街***巷**号)之女,为继承人。被继承人於99年**月**日死亡,声请人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本院,经核并无不合,本院爰依法为公示催告。
二、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6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
三、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内将本裁定前二项全文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并将登载证明检送本院。
四、程序费用新台币壹仟元由被继承人***之遗产负担。
五、如对本裁定抗告须於裁定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应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整。
中华民国99年**月**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务官***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继字第***号
声请人***住台北县**乡**路*段**巷**弄*号身分证统一编号:F123456789号送达代收人***住台北市**区**路**号**楼
声请人因其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F*********号,生前住台北县**乡**路**段**巷**弄*号)於民国98年**月**日死亡,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本院,本院依法为公示催告。凡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柒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应於裁定送达后10日内,以书状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
中华民国99年**月**日家事庭司法事务官***

刊登广告以都会时报分类广告、太平洋日报分类广告为主,免费排版 免费打稿。限定继承登报 夫妻财产制 提存所公告 民事裁定 报纸公示送达 公示催告 法院拍卖公告 刊登国际航空版公告 支票遗失公告 股票遗失 本票裁定报纸广告 等公告,无论您在基隆、台北、桃园、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云林、嘉义、台南、高雄、屏东、宜兰、花莲、台东或金门、澎湖、马祖等外岛地区,全国各县市皆可服务。刊登价格表:一段稿收费9元,五段稿45个字收费24元(1字低於1元)。只要您将资料传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见报。

刊登法院公告、报纸广告登报服务中心,代理全省各大报报纸分类广告登报。刊登中国时报 自由时报 联合报 苹果日报 太平洋日报 都会时报 英文中国邮报等各报分类广告、全省报纸人事公告、法院公告等线上刊登。
提供声请人发生各项事件刊登新闻纸登报。刊登全国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达、公示催告、法院拍卖公告、海外版公告、支票遗失、股票遗失、本票裁定、限定继承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公司股东异动公告、法人设立登记、基金会公告、筹备会公告、董事会公告、学校招生徵聘公告、政府机构公告、公听会公告、采购公告、招标公告、教师聘任公告、祭祀公告、债权公告、上市股东会议公告。
目前配合的派报社、书局、文具店及地政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於全省各县市约有数百家。各类公告登报业务欢迎相关行业长期配合,亦欢迎个人或公司,E-MAIL或拨服务专线委刊广告。
传真:02-22660730 信箱:
ao79080@yahoo.com.tw
电话:02-22616645 曾小姐
地址:台北县土城市福仁街49号2楼
商务部落格:
http://22608602.web66.com.tw/

网址:http://www.yp123.tw/index.asp

办理限定继承
壹、意义
限定继承乃继承人限定以因继承所得的遗产,偿还被继承人债务之意思表示。 其责任仅限於遗产而已,虽被继承人之债务超过遗产,继承人亦无须以其自己 之固有财产为清偿。(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贰、期间
一、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三个月期间。
1. 为限定之继承者,应於继承开始时起,三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册呈报法院。
2. 前项三个月期限,「法院」因继承人之声请,认为必要时,得延展之。
3. 此三个月之起算点,为「继承开始时」。至於继承人是否知悉继承开始,则在所不问。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七项:二个月期间。
1.因他人之抛弃继承而应为继承之人,其限定继承时,应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日起二个月内为之。
2.其起算点,为「自知悉其得继承之日」,与之一般情形有所不同。

三、方式
限定继承虽系保护继承人而设,但对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影响甚大,自不能不规定其为一种「要式行为」。
(一) 开具遗产清册 「遗产清册」乃记载非专属於被继承人本身之一切权利义务之簿册,亦即就遗 产所编制之财产目录之谓。因为限定继承系以因继承所得之遗产为限,偿还被 继承人之债务,则被继承人之积极财产及消极财产如何,自应明确登载,使法院及利害关系人得以明了其情形,从而予以监督。
「遗产清册」应记载被继承人之财产状况及继承人已知之债权人、债务人。
(二) 呈报法院
1.此之『法院』,依非讼事件法第 141 条规定,系指由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住所地法院。
2.除开具遗产清册外,尚须将其意思表示呈报於法院,如此始能郑重其事,而且公示催告程序,亦非经由法院不可。
继承人为陈报时,应於陈报书记载下列各款事项:
(1).陈报人。
(2).被继承人知姓名及最后住所。
(3).为限定继承之意旨;如有其他继承人者,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3.法院受理限定继承之呈报时,应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继承人之债权人於一定期限内(此一定期限不得在三个月以下)报明其债权。(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四、效力
1.继承人负有限责任限定继承之继承人虽继承被继承人之全部债务,但仅以其继承所得之积极财产为限度,负其清偿之责,而不以自己固有财产偿还被继承人之债务,仅负「有限责任」,且为以「遗产」为限度之「物的有限责任」。
2.财产分离的效果 限定继承既仅以其继承所得之积极财产为限度,而偿还继承债务之态样,则继 承财产与继承人固有财产,即应予以严格分离,是故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为限定继承者,其对於被继承人之权利义务,不因继承而消灭,此为限定继承之特徵。
3.共同继承人视为「同为限定继承」 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继承人有数人,其中一人主张为限定继 承时,其他继承人视为同为限定之继承。此对其他继承人并无任何不利益。

五、遗产之清算
(一)公示催告
1.继承人为限定继承之呈报后,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法院应即开 始公示催告程序公告,依民事诉讼法所定公示催告程序规定以裁定方式为之,声请人於收受裁定后,依裁定所定之期间内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 之传播工具,如未依所定期间内登载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民事诉 讼法第五百四十二条)。该公示催告之内容系记载声请人、申报权利之期间及在期间内应为申报之催告、因不申报权利而生之失权效果、法院。
2.关於申报权利期间,民事诉讼法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固为二个月以上,但为保护继承债权人及受遗赠人之权利,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特别规定不得 在三个月以下,此部分应优先适用。
(二)依法定程序清偿债务、交付遗赠
1.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限定继承人在前述公示催告债权所定之一 定期限内,不得对於被继承人之任何债权人偿还债务,以确保继承债权人之公平受偿,因此,若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满,自应依法定程序清偿债务、交付遗赠。
2.清偿交付之顺序
(1)有优先权之债权:指依法律规定对遗产有优先受偿权之债权而言,如抵押权、留置权等。此等权利无须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内报明其债权,惟行使优先权之结果,就特定遗产不能受完全之清偿时,其未能受偿之残余债权, 即与普通债权无异。
(2)普通债权: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内届满后,继承人对於该一定期限内报明之债权及虽未依限报明但为继承人所已知之债权,於清偿有优先权之债权后,如有剩余遗产,均应按其数额,比例计算分别偿还之。
(3)遗赠之交付: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继承人非依所述偿还债务后,不得对受遗赠人交付遗赠。惟仅限「遗赠」,若系被继承人生前之赠与,则应解为普通债权之一,而有之适用。
(4)未依期限报明债权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则该债权人,仅得就剩余财产行使其权利(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三)违反清算程序之赔偿责任(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1.继承人违反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致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受有损害者,应负赔偿之责。
2.前项受有损害之人,对於不当受领之债权人或受遗赠人,得请求返还不当受领之数额,以符合公平偿付之意旨。其请求权行使之期间,为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所定之一般期间(即十五年)。

98年5月22日民法继承编修正要点
壹、前言我国民法继承编有关继承制度,原以概括继承为原则,限定、及抛弃继承为例外;惟各政务机关未尽教化责任,部分民众碍於无知致父债子偿,迭引发社会问题,故於98/05/22立法院三读:一、全面改采以限定继承为原则,抛弃继承为例外。二、对於代位继承人、继承保证债务、及因不可归责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财致不知继承债务之存在者,认有特别保障之必要,明订如显失公平时得溯及既往,但已清偿者不得请求返还。
贰、98/05/22增修重点
一、继承制度改采限定继承为原则,抛弃继承为例外。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之债务,以继承所得之遗产为限,负连带清偿责任。惟为避免债务人以生前赠与减少遗产,继承人於继承开始前二年自被继承人处受赠财产者,该财产仍视为遗产。民法第 1148 条第2项、1148条之1、1153条。(按原仅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开始后始发生代负履行责任之保证债务三者采限定继承)
二、遗产之清算程序
(一)开具遗产清册:继承人应於知悉得为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得延展)开具遗产清册呈报法院;法院亦得於诉讼、非讼程序中依职权,或依债权人声请命其提出。
(二)公示催告: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订三个月以上期间命债权人报明债权,未到期之债权於继承开始时,视为到期。
(三)分配偿还:公示催告期满,就已知之债权及已陈报之债权,按优先顺位及债权比例实行分配,偿还债权人。
(四)继承人未开具遗产清册呈报法院,仍应以遗产为限,按优先顺位及债权比例实行分配,偿还债权人。
(五)违反1162之1(即四)之规定者,如致债权人应受偿而未受偿者,债权人得就未受偿部分对该继承人行使权利,不受遗产之限制。但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156条、1156条之1、1157、1159条、1162之1、1162之2。
三、不得享有限定继承之利益之情形继承人如有下列情形,不得享有限定继承之利益:
(一)隐匿遗产情节重大。
(二)於遗产清册为虚伪之记载情节重大。
(三) 意图诈害被继承人债权人之权利,而为遗产之处分。民法第 1176条
四、由继承人继续履行继承债务显失公平者,得以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之情形:(即溯及既往)
(一)继承在98/05/22前开始,未逾限定继承期间且未为盖括继承之表示、或抛弃继承者,自修正施行日起,适用修正后之规定。
(二)继承在98/05/22前开始,继承开始前已始发生代负履行责任之保证债务。
(三)继承在98/05/22前开始,继承人系依民法第1140条规定代位继承。
(四)继承在98/05/22前开始,继承人因不可归责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财,继承开始时无法知悉继承债务之存在,致未能於法定期间限定或抛弃继承。
民法继承编第1之3条(按原仅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开始后始发生代负履行责任之保证债务三者,由其继续履行继承债务显失公平者,得以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得溯及适用)

民法继承编修正条文
民国 98 年 6 月 10 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09800142881  号令修正公布第 1148、1153、1154、1156、1157、1159、1161、1163、1176 条条文;增订第1148-1、1156-1、1162-1、1162-2 条条文;删除第 1155 条条文及第二章第二节节名
第 1148 条  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但权利、义务专属於被继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继承人对於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第1148-1条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二年内,从被继承人受有财产之赠与者,该财产视为其所得遗产。前项财产如已移转或灭失,其价额,依赠与时之价值计算。
第 1153 条  继承人对於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连带责任。继承人相互间对於被继承人之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外,按其应继分比例负担之。
第 1154 条  继承人对於被继承人之权利、义务,不因继承而消灭。
第 1155 条 (删除)
第 1156 条  继承人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前项三个月期间,法院因继承人之声请,认为必要时,得延展之。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项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者,其他继承人视为已陈报。
第1156-1条 债权人得向法院声请命继承人於三个月内提出遗产清册。法院於知悉债权人以诉讼程序或非讼程序向继承人请求清偿继承债务时,得依职权命继承人於三个月内提出遗产清册。前条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於第一项及第二项情形,准用之。
第 1157 条  继承人依前二条规定陈报法院时,法院应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继承人之债权人於一定期限内报明其债权。前项一定期限,不得在三个月以下。
第 1159 条  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所定之一定期限届满后,继承人对於在该一定期限内报明之债权及继承人所已知之债权,均应按其数额,比例计算,以遗产分别偿还。但不得害及有优先权人之利益。继承人对於继承开始时未届清偿期之债权,亦应依第一项规定予以清偿。前项未届清偿期之债权,於继承开始时,视为已到期。其无利息者,其债权额应扣除自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所定之一定期限届满时起至到期时止之法定利息。
第 1161 条  继承人违反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致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受有损害者,应负赔偿之责。前项受有损害之人,对於不当受领之债权人或受遗赠人,得请求返还其不当受领之数额。继承人对於不当受领之债权人或受遗赠人,不得请求返还其不当受领之数额。
第1162-1条  继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之一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者,对於被继承人债权人之全部债权,仍应按其数额,比例计算,以遗产分别偿还。但不得害及有优先权人之利益。前项继承人,非依前项规定偿还债务后,不得对受遗赠人交付遗赠。继承人对於继承开始时未届清偿期之债权,亦应依第一项规定予以清偿。前项未届清偿期之债权,於继承开始时,视为已到期。其无利息者,其债权额应扣除自清偿时起至到期时止之法定利息。
第1162-2条  继承人违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者,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得就应受清偿而未受偿之部分,对该继承人行使权利。继承人对於前项债权人应受清偿而未受偿部分之清偿责任,不以所得遗产为限。但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在此限。继承人违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致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受有损害者,亦应负赔偿之责。前项受有损害之人,对於不当受领之债权人或受遗赠人,得请求返还其不当受领之数额。继承人对於不当受领之债权人或受遗赠人,不得请求返还其不当受领之数额。
第 1163 条  继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张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第二项所定之利益:一、隐匿遗产情节重大。二、在遗产清册为虚伪之记载情节重大。三、意图诈害被继承人之债权人之权利而为遗产之处分。
第 1176 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中有抛弃继承权者,其应继分归属於其他同为继承之人。第二顺序至第四顺序之继承人中,有抛弃继承权者,其应继分归属於其他同一顺序之继承人。与配偶同为继承之同一顺序继承人均抛弃继承权,而无后顺序之继承人时,其应继分归属於配偶。配偶抛弃继承权者,其应继分归属於与其同为继承之人。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其亲等近者均抛弃继承权时,由次亲等之直系血亲卑亲属继承。先顺序继承人均抛弃其继承权时,由次顺序之继承人继承。其次顺序继承人有无不明或第四顺序之继承人均抛弃其继承权者,准用关於无人承认继承之规定。因他人抛弃继承而应为继承之人,为抛弃继承时,应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日起三个月内为之。
刊报纸公示催告登报费用法人及夫妻财产制登记法院公告刊登报纸股东会公告公听会公告登报太平洋日报国际版公告刊登报纸法院民事裁定公告太平洋日报服务处遗失广告挂失作废登报遗失广告登报如何办理报纸广告-拍卖公告报纸广告-公示送达登报法院公告-提存所公告社团法人设立变更登记债务清理清算公告报纸公告-债权人公告办理拒不过户注销刊登祭祀公业公告徵求会员公告本票裁定法院公告刊登股票遗失哪里可以登报证券交易法分类广告代理法人设立豋记变更登记公告

刊登限定继承公告!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

刊登限定继承公告!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

刊登限定继承公告!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民事裁99年度继字第***号
声请人***住桃园县**市**里**邻**路**号**楼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住同上相对人即被继承人***(亡)生前住所:住同上身分证统一编号:T123456789号上列声请人因被继承人***死亡,向本院陈报遗产清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对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T123456789号,最后住所:桃园县**市**里**邻**路**号**楼)之债权人为公示催告。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贰拾日内,将本裁定登载於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凡被继承人包建成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翌日起陆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前项报明债权期间届满后六个月内,声请人应向本院陈报偿还遗产债务之状况并提出有关文件。程序费用由被继承人***遗产负担。
理由
一、按继承人对於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继承人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债权人得向法院陈报命继承人於三个月内提遗产清册;又继承人依前二条规定陈报法院时,法院应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继承人之债权人於一定期间内报明其债权 。前项一定期限,不得在三个月以下。复按公示催告之公告,应黏贴於法院之公告处,并登载於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且登载之日期或期间,由法院定之,声明人如未依前项规定登报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前条报明债权期间届满后6个月内,继承人应向法院陈报偿还遗产债务之状况并提出有关文件。前项6个月期间,法院因继承人之声请,认为必要时,得延展之。 此观中华民国98年6月12日修正生效之民法第1148条第2项、第1156条第1项、第1156条之1第1项、第1157条以及非讼事件法第142条第1项、第143条、民事诉讼法第542条等规定即明。
二、本件声请意旨略以:渠等为被继承人***之配偶、儿子因被继承人於民国99年**月**日死亡,渠等为被继承人第一顺序之法定继承人为渠等对被继承人生前有无负债或负债多少,债权人为何人,无法详细得知,爰依前开法条之规定,为其陈报遗产清册等语。
三、经核声请人所提出之继承系统表、户籍誊本、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局遗产税免税证明书及遗产清册等,合於前开民法及非讼事件法第141条规定,是声请人之陈报,於法并无不合本院爰依首揭规定依公示催告程式为陈报债权之公告,并限期命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起20日内将本裁定登载於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
四、依非讼事件法第157条,裁定如主文。
中华民国99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如对本裁定抗告须於裁定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应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
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登刊法院裁定公告 法院公示送达注意事项
声请人务必先行核对附表及姓名等,确认无误后,将全文刊登新闻纸1日(请勿剪开)。除附记免登载外,其余应全部登载。
公告种类繁多,请将收到之公告及所附裁定节本,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国版、登海外公告、登航空版公告、登国外版),并将报纸送至法院。
有关刊事宜,由声请人自行选报刊。
刊登法院公告内容有一定的期限,错过送件时间案件又要重新刊登。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
地址:33053桃园市法治路一号 电话:(03)339-6100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所辖简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务分配区域
桃园简易庭

地址:33056桃园市仁爱路一二○号 电话:(03)379-5470
简易庭事务分配区域:桃园县桃园市、龟山乡、八德乡、大溪乡、复兴乡、大园乡、芦竹乡

中坜简易庭
地址:32069桃园县中坜市中华路二段三八八号 电话:(03)462-1500
简易庭事务分配区域:桃园县中坜市、平镇市、杨梅镇、新屋乡、龙潭乡、观音乡

公告刊登广告以太平洋日报分类广告、都会时报分类广告为主,免费排版 免费打稿。本票裁定登报 限定继承公告 夫妻财产分开制 报纸提存所公告 民事裁定判决 法院公示送达 公示催告 刊登拍卖公告 国外版公告 支票遗失报纸广告 股票遗失 ,无论您在北区、中区、南区或澎湖、金门、马祖等离岛地区全国各县市皆可服务。刊登价目表:1字低於1元专业代理全国各大报分类广告,都会时报、太平洋日报、民众日报、台湾新生报、中国时报、联合报、自由时报、苹果日报等各报人事公告,全省报纸法院公告、分类广告等线上刊登。嘉联法院公告、报纸广告刊登服务中心,代理全省各大报报纸分类广告登报。
服务项目:法院民事裁定(如限定继承陈报遗产清册).公示送达.公示催告(如支票股票遗失).法拍屋拍卖公告.海外版(国外航空版).分别财产制.法人设立及变更登记.基金会筹备会公告.公司清算公告.股东会公告.董事会公告.学校招生.机关招标公告.政府机构公告等各类报纸广告及法院公告。
目前配合的地政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派报社、书局、文具店於全省各县市约有数百家。各类登报公告业务欢迎相关行业长期配合,亦欢迎个人或公司,E-MAIL或拨服务专线委刊广告。
传真:02-22660730
信箱:
ao79080@yahoo.com.tw
电话:02-22616645 曾小姐
刊登公示催告登报公告如何办理法人及夫妻财产制登记刊登报纸公司公告报纸广告-公听会登报联合报海外版公告报纸刊登法院民事裁定民众日报广告代办处刊登遗失挂失作废登报支票广告登报如何办理报纸广告-法拍屋公告报纸广告-送达公告法院提存所公告办理社团法人变更登记债务清理更生公告报纸公告-清算人公告登报办理催告过户拒不过户注销祭祀公业登报筹备会公告登报本票裁定强制执行法院公告登报股票遗失哪里可以登报纸代理证券交易法公告法人变更豋记报纸公告

法院民事裁定登报!办理限定继承费用

法院民事裁定登报!办理限定继承费用

法院民事裁定登报!办理限定继承费用限定继承如何办理,限定继承事件裁定,限定继承财产清册,限定继承 登报 费用 内容,限定继承范例 范本,限定继承遗产清册,开具遗产清册,办理限定继承费用,遗产声请限定继承,声明 声请限定继承,何谓限定继承 如何办限定继承,限定继承 公示催告,限定继承公告 程序

限定继承之继承人得限定以因继承所得之遗产偿还被继承人之债务。为限定之继承者,应於继承开始时起三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册连同声请状、被继承人除户户籍誊本、继承人户籍誊本、继承系统表等呈报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法院为限定继承报明债权之公示催告之裁定后,声请人应将裁定登报公告。
具状声请限定继承应备资料有哪些?有无期限限制?
(一)应备文件: 1.被继承人之除户户籍誊本(如户籍上无死亡记载,应同时提出死亡证明书)。 2.声请人现行之户籍誊本、印鉴证明、印鉴章。(声请状上之印文须与印鉴相符) 3.继承系统表。 4.遗产清册。
(二)期限: 声请限定继承者,均应於继承人知悉得限定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呈报法院。(民法第1156条、第1176条)

公示催告程序:
限定继承人收到法院裁定后,应先检查公示催告之内容有无错误,如正确,应尽速登载报纸一日,并将登报证明呈送法院;如未依规定登载报纸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非讼事件法第142条准用民事诉讼法第542条)
依法定程序清偿债务、交付遗赠:
1. 限定继承人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内,不得对於被继承人之任何债权人偿还债务,以确保继承债权人之公平受偿。(民法第1158条)
2. 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满后,限定继承人自应依法定程序清偿债务、交付遗赠。限定继承人对於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内报明之债权及虽未依期限报明但为继承人所已知之债权,於清偿有优先权之债权后,如有剩余遗产,均应按其数额,比例计算分别偿还之。(民法第1159条)
3. 限定继承人非依上开规定偿还债务后,不得对受遗赠人交付遗赠。(民法第1160条)
4. 债权人未依期限报明债权而又为限定继承人所不知者,则该债权人,仅得就剩余财产行使其权利。(民法第1162条)

继承事件陈报遗产清册:
继承人对於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是继承人若未抛弃继承者,应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册连同声请状、被继承人除户户籍誊本、继承人户籍誊本、继承系统表等陈报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已依前开规定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者,其他继承人视为已陈报。法院为陈报债权之公示催告之裁定后,声请人应将裁定登报公告。 债权人亦得向法院声请命继承人於三个月内提出遗产清册。
上列谨供参考,实际仍需依各地方法院规定办理

专营报纸广告 (中国时报、联合报、自由时报、苹果日报),各式法院公告 报纸公告刊登(太平洋日报、都会时报、民众日报、台湾新生报);目前配合的派报社、书局、文具店及其他相关(如地政士)於台北市县约有数百家。各类公告登报业务欢迎相关行业长期配合,亦欢迎个人或公司,E-MAIL或拨服务专线委刊广告。民事裁定公告 公示送达登报 公示催告 拍卖公告报纸广告 海外版公告 支票遗失 股票遗失 本票裁定 刊登限定继承 法院夫妻财产制 报纸提存所公告等法院公告,无论您在北部地区、中部地区或南部地区全省各县市皆可服务,免费排版 免费打稿。只要您将资料传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见报。刊登价格表:1字低於1元。分类广告以太平洋日报分类广告、都会时报分类广告为主。
刊登新闻广告流程 办法:
请将法院公告判决全文传真到本公司,隔日即可刊登报纸公告,并邮寄2-3份报纸到府上。请自行保存公告及报纸,以便日后备查。
公告种类繁多,刊登前要询问检察官或书记官,法院公告内容要刊登在甚么版面。(全国版、地方版、国外版)。
刊登公告内容有一定的时间期限,所以要相当注意,错过刊登送件时间,案件又要重新办理。
最常刊的报纸以都会时报、太平洋日报、民众日报为主(因为同样的法律效益且便宜);刊登法院公告很少登自由时报、中国时报、联合报、苹果日报(因为价格很高)。
刊登或登新闻纸的方式<全国版、国内版>法院公告A4纸一张公告内容文字达到半张以上,价格约450-800元之间。
传真:02-22660730
电子信箱:
ao79080@yahoo.com.tw
网路专门刊公告 广告公司02-22616645或0939-439709  曾小姐
公示催告公告登报法人及夫妻财产制登记如何登报公司股东会登报公告报纸广告-公听会公告太平洋日报海外版公告刊登法院民事裁定公告太平洋日报广告服务专线如何刊登挂失作废登报支票遗失登报如何办理刊登报纸拍卖公告报纸广告-法院送达公告法院/地院提存所公告法院社团法人变更登记债务清理清算公告报纸公告-清算公告登报拒不过户注销祭祀公业公告分类广告-筹备会登报本票裁定法院公告刊登股票遗失广告登报证券交易法广告刊登法人设立豋记报纸公告

地方法院民事裁定!限定继承登报范例范本!

地方法院民事裁定!限定继承登报范例范本!

地方法院民事裁定!限定继承登报范例范本!
一、继承人得限定以因继承所得的遗产,偿还被继承人。
二、办理限定继承期间:为限定之继承者,应於继承人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3个月内呈报法院。法院接获前项呈报后,应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期间,命继承人开具遗产清册呈报法院。必要时,法院得因继承人之声请延展之。
三、方式:(一)具状向法院(被继承人住所地法院)呈报,陈报书状应记载陈报人、被继承人名及最后住所、为限定继承之意旨;如有其他继承人者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二)开具遗产清册(即编制财产目录),包括积极财产、消极财产及继承人已知之债权人、债务人。
四、效果:继承人得限定以因继承所得之遗产,偿还被继承人之债务。继承人有数人,其中一人主张为前项限定之继承时,其他继承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视为同为限定之继承:一、於为限定继承前,已为概括继承之表示。二、已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所定期间。为限定之继承者,其对於被继承人之权利、义务,不因继承而消灭。
◎ 法院受理限定继承之陈报后,会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即命被继承人之债权人於一定期限内报明其债权,并请陈报人将公示催告登报。

苗栗地方法院 限定继承裁定公告
声请人000住苗栗县00乡00路0段0号,上列声请人因其被继承人000(男,民国00南0月0日生,身份证统一编号:xxxxxxxxxx,生前最后处所:苗栗县00乡00路0段0号)於民国00年0月0日死亡,开具遗产清册呈报本院,声请限定继承,本院依法为公示催告。
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本裁定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是传播工具ㄧ日。凡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六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明报,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特此裁定。
中华民国0年0月0日台湾苗栗地方法院司法事务官000以上正本与原本无异。如不服本裁定,应於裁定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附具缮本) 。中华民国0年0月0日书记官000

刊广告报纸民事裁定、报纸公示送达、报纸公示催告、报纸拍卖公告等法院公告,无论您在北部地区、中部地区或南部地区全省各县市皆可服务,免费排版 免费打稿。只要您将资料传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见报。刊登价格表:1字低於1元。我要登公告以太平洋日报分类广告、都会时报分类广告为主。

刊登新闻广告注意事项:
请将法院公告判决全文传真到本公司,隔日即可刊登报纸公告,并邮寄2-3份报纸到府上。请自行保存公告及报纸,以便日后备查。
公告种类繁多,刊登前要询问检察官或书记官,法院公告内容要刊登在甚么版面。(全国版、地方版、国外版)。
刊登公告内容有一定的时间期限,所以要相当注意,错过刊登送件时间,案件又要重新办理。
最常刊的报纸以都会时报、太平洋日报、民众日报为主(因为同样的法律效益且便宜);中国时报、联合报、自由时报、苹果日报,报纸公告价格较高。
刊登或登新闻纸的方式<全国版、国内版>法院公告A4纸一张公告内容文字达到半张以上,价格约450-800元之间。
传真:02-22660730
电子信箱:
ao79080@yahoo.com.tw
法院公告 刊登广告专线02-22616645或0939-439709  曾小姐
公示催告刊登公告如何登法人及夫妻财产制登记股东会登刊广告费用分类广告-公听会登报联合报国外版公告广告刊登法院民事裁定民众日报广告服务挂失作废登报支票遗失登报如何处理刊登报纸法拍屋公告报纸登报-公示送达公告法院公告-地院提存所公告办理社团法人设立登记清算更生公告报纸刊登-清算公告办理催告过户祭祀公业刊登报纸分类广告-徵求会员公告本票裁定强制执行法院公告登报办理股票遗失广告登报证券交易法办理更正公告法人变更登记报纸公告

限定继承如何办理?继承登报费用内容范例!

限定继承如何办理?继承登报费用内容范例!

谓限定继承如何办理?继承登报费用内容范例!
全国版报纸真晨报,
自由时报分类广告代理商,联合报登报,苹果日报广告价钱,中国时报登报费用,太平洋日报登报等各报报纸分类广告刊登、法院公告刊登。法院民事裁定(如失踪人公示催告登报及死亡宣告、限定继承登报、票据遗失登报)/公示送达公告/银行法拍屋公告/国外航空版(海外版)/夫妻财产分开制/简易庭公告/法人设立及变更登记/筹备会公告/公司清算人公告/股东会公告/如何登报作废/机关招标公告等各类报纸广告及法院公告登报。报纸广告刊登免费服务:排版、打稿、校稿并寄送报纸与收据至府上或呈报法院。刊登报纸公告费用:报纸广告价格表平均1字不到1元。无论您在北部、中部、南部或金门、澎湖、马祖等外岛地区,全国各县市皆可服务。登公告业务欢迎相关行业长期配合,亦欢迎公司或个人,E-MAIL或拨服务专线委刊公告。
报纸广告刊登/登报广告公司服务中心
刊登报纸广告电话:(02)22616645
传真专线:(02)22660730
电子信箱:
ao79080@yahoo.com.tw
营业时间:周一~周五,早上9:00至下午6:00
请将公告、公文内容传真或e-mail并注明联络方式,本社收到后会有专人与您联系!
有关登报费用如何算、报纸广告价目表欢迎拨登报热线洽询!大篇幅刊登另有优惠!

壹、意义
限定继承乃继承人限定以因继承所得的遗产,偿还被继承人债务之意思表示。 其责任仅限於遗产而已,虽被继承人之债务超过遗产,继承人亦无须以其自己 之固有财产为清偿。(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贰、期间
一、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三个月期间。
1. 为限定之继承者,应於继承开始时起,三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册呈报法院。
2. 前项三个月期限,「法院」因继承人之声请,认为必要时,得延展之。
3. 此三个月之起算点,为「继承开始时」。至於继承人是否知悉继承开始,则在所不问。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七项:二个月期间。
1.因他人之抛弃继承而应为继承之人,其限定继承时,应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日起二个月内为之。
2.其起算点,为「自知悉其得继承之日」,与之一般情形有所不同。

三、方式
限定继承虽系保护继承人而设,但对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影响甚大,自不能不规定其为一种「要式行为」。
(一) 开具遗产清册 「遗产清册」乃记载非专属於被继承人本身之一切权利义务之簿册,亦即就遗 产所编制之财产目录之谓。因为限定继承系以因继承所得之遗产为限,偿还被 继承人之债务,则被继承人之积极财产及消极财产如何,自应明确登载,使法院及利害关系人得以明了其情形,从而予以监督。
「遗产清册」应记载被继承人之财产状况及继承人已知之债权人、债务人。
(二) 呈报法院
1.此之『法院』,依非讼事件法第 141 条规定,系指由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住所地法院。
2.除开具遗产清册外,尚须将其意思表示呈报於法院,如此始能郑重其事,而且公示催告程序,亦非经由法院不可。
继承人为陈报时,应於陈报书记载下列各款事项:
(1).陈报人。
(2).被继承人知姓名及最后住所。
(3).为限定继承之意旨;如有其他继承人者,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3.法院受理限定继承之呈报时,应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继承人之债权人於一定期限内(此一定期限不得在三个月以下)报明其债权。(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四、效力
1.继承人负有限责任限定继承之继承人虽继承被继承人之全部债务,但仅以其继承所得之积极财产为限度,负其清偿之责,而不以自己固有财产偿还被继承人之债务,仅负「有限责任」,且为以「遗产」为限度之「物的有限责任」。
2.财产分离的效果 限定继承既仅以其继承所得之积极财产为限度,而偿还继承债务之态样,则继 承财产与继承人固有财产,即应予以严格分离,是故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为限定继承者,其对於被继承人之权利义务,不因继承而消灭,此为限定继承之特徵。
3.共同继承人视为「同为限定继承」 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继承人有数人,其中一人主张为限定继 承时,其他继承人视为同为限定之继承。此对其他继承人并无任何不利益。

五、遗产之清算
(一) 公示催告
1.继承人为限定继承之呈报后,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法院应即开 始公示催告程序公告,依民事诉讼法所定公示催告程序规定以裁定方式为之,声请人於收受裁定后,依裁定所定之期间内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 之传播工具,如未依所定期间内登载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民事诉 讼法第五百四十二条)。该公示催告之内容系记载声请人、申报权利之期间及在期间内应为申报之催告、因不申报权利而生之失权效果、法院。
2.关於申报权利期间,民事诉讼法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固为二个月以上,但为保护继承债权人及受遗赠人之权利,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特别规定不得 在三个月以下,此部分应优先适用。
(二) 依法定程序清偿债务、交付遗赠
1.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限定继承人在前述公示催告债权所定之一 定期限内,不得对於被继承人之任何债权人偿还债务,以确保继承债权人之公平受偿,因此,若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满,自应依法定程序清偿债务、交付遗赠。
2.清偿交付之顺序
(1)有优先权之债权:指依法律规定对遗产有优先受偿权之债权而言,如抵押权、留置权等。此等权利无须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内报明其债权,惟行使优先权之结果,就特定遗产不能受完全之清偿时,其未能受偿之残余债权, 即与普通债权无异。
(2)普通债权: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内届满后,继承人对於该一定期限内报明之债权及虽未依限报明但为继承人所已知之债权,於清偿有优先权之债权后,如有剩余遗产,均应按其数额,比例计算分别偿还之。
(3)遗赠之交付: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继承人非依所述偿还债务后,不得对受遗赠人交付遗赠。惟仅限「遗赠」,若系被继承人生前之赠与,则应解为普通债权之一,而有之适用。
(4)未依期限报明债权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则该债权人,仅得就剩余财产行使其权利(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三) 违反清算程序之赔偿责任(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1.继承人违反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致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受有损害者,应负赔偿之责。
2.前项受有损害之人,对於不当受领之债权人或受遗赠人,得请求返还不当受领之数额,以符合公平偿付之意旨。其请求权行使之期间,为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所定之一般期间(即十五年)。
刊登公示催告登报费用如何刊登法人及夫妻财产制登记刊登报纸公司股东公告分类广告-公听会公告太平洋日报国外版公告报纸广告刊登民事裁定太平洋日报广告服务如何刊登遗失广告支票遗失广告登报刊登报纸法拍屋拍卖公告报纸广告-公示送达公告法院公告-法院提存所公告法院社团法人设立登记消费者债务清理公告报纸刊登-清算人公告登报催告过户祭祀公业公告分类广告-筹备会公告本票裁定法院公告登报怎么办理股票遗失登报证券交易法办理公告法人设立豋记报纸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