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拍屋 第三次法院拍卖 银行拍卖-登报广告
公示送达报纸广告 公示催告 拍卖公告登报 国外版公告 支票遗失公告 股票遗失 本票裁定 限定继承 刊登夫妻财产分开制 法院提存所公告 报纸民事裁定判决等公告,无论您在中部地区、北部地区或南部地区全省各县市皆可服务,免费排版 免费打稿。只要您将资料传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见报。
第三次拍卖
拍卖之不动产经第一次拍卖或第二次拍卖流标后,依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三条定:「再行拍卖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再行拍卖期日,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於减定之拍卖价额者,准用前条之规定。如再行拍卖,其酌减数额,不得逾减定之拍卖最低价额百分之二十。」
第三次拍卖:如再无人投标,再降2成〔即再打8折减价〕二拍流标后约14天内排出第三拍日期。此时法院会通知银行是否进行〔应买程序〕
第三次拍卖法拍屋投标时间
第二次拍卖依然流标(未拍定),法官应速再行指第三次拍卖期日,并再酌减拍卖最低价额 (酌减不得逾百分之二十)。再交书记官制作第三次拍卖公告及揭示。(公告日距拍卖日亦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拍卖法拍屋停拍的原因
1.未登报:投标前,债权人需刊登报纸拍卖公告,如未刊登或刊登时间未达法定天数。
2.未送达(或送达不合法):拍卖时应送达债务人知悉,如未送达或送达被债务人拒收或未依法定时间送达。
3.内容变更:拍卖条件有变更,通常是点交变不点交,或有租约被债权人排除,不点交变有点交。
4.内容有误:拍卖标示内容有错误,也许是法院公告或报纸拍卖公告其一有误,法院要重新公告拍卖。
5.提供担保:债务人提供担保,也会暂停拍卖。
6.暂缓执行: 债权人可向法院声请暂缓执行,停止拍卖三个月,可声请两次,计六个月。
法拍屋拍卖撤回的原因
1.和解: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达成还款和解条件,而由债权人向法院声请撤回。
2.特别拍卖,最后一次拍卖无人应买(流标),即视为撤回;债权人要重新鉴价,才会从第一次开始拍卖,但重来时间约半年以上。
拍卖公告内容
1 标的物-法拍屋所在地址、土地、建物面积、楼层结构、屋龄。
2 主要用途-法拍屋的主要用途。如果是自己居住,最好选择住家。
3 土地使用分区-土地使用是以使用分区为准,通常作为住宅的土地都是属於建筑用地。
4 拍卖底价及保证金-土地与建筑物合计的拍卖总底价,以及拍卖前要缴纳的保证金。
5 拍卖绦件-法院是否进行点交。
6 拍卖时间地点-执行拍卖投标的时间与执行的法院。
台湾OO地方法院公告(第三次拍卖)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00年00月00日发文字号O院OOO字第0000号
主旨:公告以投标方法拍卖本院98年度OO字第0000号清偿借款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有关事项。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
公告事项:
一、不动产所在地、种类、权利范围、实际状况、占有使用情形、拍卖最低价额、应买资格或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均详如附表。
二、保证金:应以经金融主管机关核准之金融业者为发票人之支票、汇票或本票,放进投标保证金封存袋内,将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纳室缴纳(投标书及保证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务处购买,并应依投标书所记载之注意事项填载) 。如果得标,保证金抵充价款,未得标者,由投标人当场领回。
三、阅读查封笔录日期及处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期日前1日(每日办公时间内)向承办股申请。
四、投标日时及场所:99年00月00日下午00点00分起,将投标书连同保证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执行处投标室标柜内。
五、开标日时及场所: 99年00月00日下午3时在本院民事执行处投标示当众开标。
六、鉴定照片仅供参考,投标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标的物现况。
七、拍定人就拍卖物无物之瑕疵担保请求权。
八、得标规定:以投标价额达到拍卖最低价额且标价最高者为得标者,如投标人愿出之最高价额相同者,以当场增加之金额最高者为得标人,无人增加价额者, 以抽签决定得标人。关於投标无效之情形,请参考投标书背面之记载。
九、交付价钱之期限:除有优先承买权人须持优先承买权确定后,另行通知外,得标人应於得标后7日内缴足全部价金。逾期不缴,得奖不动产再行拍卖,再行拍卖所得之价金,如果少於原拍卖之价金及费用时,原得标人应负赔偿差额之责任。如由数人共同买受,其中1人逾期未缴足价金,全部视为废标,在行拍卖之差额,由原拍定人连带赔偿。
十、拍卖之不动产,如有开徵工程受益费,应依工程受益费徵收条例第6条第3项规定办理。
十一、依平均地权条例第60条之1、农地重划条例第36条、农村社区土地重划条例第28条规定,重划分配之土地,重划工程费用、差额地价未缴清前,不得移转。买受人应缴清后,始得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十二、投标人如系外国人应於投标时提出主管机关核准购买本件不动产之证明文件。
十三、拍定后,如依法准由有优先承买权人优先承买时,所缴保证金无息退还。
十四、拍卖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后债权人、债务人、拍定人或某他关系人均不得以面积增减请求增减价金或声请彻销拍定。又有无占用邻地,应买人自行查明解决,本院不代为处理。
十五、依农业发展条例第33条规定,私人不得承受耕地。但府合第34条规定之农民团体、农业企业机购或农业试验研究机构投票时,应提出经由主管机关许可承受耕地之证明文件。
十六、拍卖之建物如为政府直接兴建之国民住宅,依国民住宅条例第19条规定,其承购人居住满1年后,始得将该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购与或交换。但取得使用执照满15年以上之国民住宅,则不受此限制。
十七、拍卖之土地如系土壤、地下水污控制场址者,主管机构将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条、第14条之规定限制开发行为,如系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场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规限制开发行为外,另将依同法第15条禁止处分,相关场址资讯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网(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阅。
十八、本公告未尽事项,请参阅投标室张贴之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不动产投标参考要点及一般公告事项。
十九、本件所定拍卖期日,如遇台风过境,经OO县政府宣布各机关停止上班时即停止拍卖程序,并改期拍卖。
二十、拍定人应承担拍定日至权利移转证书取得前之地价税、房地税。
二十一、其他公告事项:单独标价拍卖,出价应达底价,以总价最高者得标。(二)投标人应携带国民身份证及印章,如委托他人代为投标,并应提出委任状。(三)有设定抵押权,拍定后涂销抵押权登记。(四)本件土地为农业发展条例所称之耕地,无订立三七五租约。(五)拍卖不动产所有权系应有部份,拍定后不点交,共有人有优先承买权。若共有人之一应买得标,则其他共有人无优先承买权。
法院法拍屋 拍卖公告刊登 有关事宜:
1.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刊登以投标、拍卖、法拍屋公告、抵押、强制执行事件公告,拍卖债务人公告所有不动产有关事项须按格式表格刊登。
2.请债权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请刊登新闻纸,应按本公告格式逐项抬头。不可依接排方式刊登,并应确实校对。
3.如排印错误应即刊登更正,但如将房、地段、号、面积、应有部分、建号、投标日时,登错纵更正亦为无效。
4.如距离十四天以上应将全文重登,并於开标5日前检附所刊登新闻纸及收费单一并送法院。
电子信箱:ao79080@yahoo.com.tw 传真:02-22660730
便宜法院法拍屋广告:02-22616645 曾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