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法院拍卖-法拍屋法院公告每字不到1元
地方法院拍卖-法拍屋法院公告每字不到1元地方法院拍卖-地方法院拍卖土地,地方法院拍卖程序
台湾OO地方法院公告(特别变卖程序后减价拍卖、四拍)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0月0日
发文字号:O院99O字第000号
主旨:公告以投标方法拍卖本院99年度O字第000号清偿借款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有关事项。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95条第2项。
公告事项:
一、不动产所在地、种类、权利范围、实际状况、占有使用情形、拍卖最低价额、应买资格或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均详如附表。
二、保证金:应以经金融主管机关核准之金融业者为发票人之支票、汇票或本票,放进投标保证金封存袋内,将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纳室缴纳(投标书及保证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务处购买,并应依投标书所记载之注意事项填载)。如果得标,保证金抵充价款,未得标者,由投标人当场领回。
三、阅览查封笔录日期及处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期日前1 日(每日办公时间内)向承办股申请。
四、投标日时及场所:99年0月00日下午2 时30分起,将投标书连同保证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执行处投标室标柜内 。
五、开标日时及场所:99年0月00日下午3 时在本院民事执行处投标室当众开标。
六、得标规定:以投标价额达到拍卖最低价额且标价最高者为得标人,如投标人愿出之最高价额相同者,以当场增加之金额最高者为得标人,无人增加价额者,以抽签决定得标人。关於投标无效之情形,请参考投标书背面之记载。
七、交付价金之期限:除有优先承买权人须待优先承买权确定后,另行通知外,得标人应於得标后7 日内缴足全部价金。逾期不缴,得将不动产再行拍卖,再行拍卖所得之价金,如果少於原拍卖之价金及费用时,原得标人应负赔偿差额之责任。如由数人共同买受,其中1 人逾期未缴足价金,全部视为废标,再行拍卖之差额,由原拍定人连带赔偿。
八、拍卖之不动产,如有开徵工程受益费,应依工程受益费徵收条例第6 条第3 项规定办理。
九、依平均地权条例第60条之1 、农地重划条例第36条、农村社区土地重划条例第28条规定,重划分配之土地,重划工程费用、差额地价未缴清前,不得移转。买受人应缴清后,始得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十、投标人如系外国人,应於投标时提出主管机关核准购买本件不动产之证明文件。
十一、拍定后,如依法准由有优先承买权人优先承买时,所缴保证金无息退还。
十二、拍卖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后债权人、债务人、拍定人或其他关系人均不得以面积增减请求增减价金或声请撤销拍定。又有无占用邻地,应买人自行查明解决,本院不代为处理。
十三、依农业发展条例第33规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条规定之农民团体、农业企业机构或农业试验研究机构投标时,应提出经主管机关许可承受耕地之证明文件。
十四、拍卖之建物如为政府直接兴建之国民住宅,依国民住宅条例第19条规定,其承购人居住满1 年后,始得将该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赠与或交换。但取得使用执照满15年以上之国民住宅,则不受此限制。
十五、本公告未尽事项,请参阅投标室张贴之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不动产投标参考要点及一般公告事项。
十六、本件所定拍卖期日,如遇台风过境,经苗栗县政府宣布各机关停止上班时即停止拍卖程序,并改期拍卖。
十七、拍定人应承担拍定日至权利移转证书取得前之地价税、房屋税。
十八、其他公告事项:
(一)分别标价合并拍卖,出价均应达到底价,以总价最高者为得标。
(二)投标人应携带国民身分证及印章,如委托他人代为投标,并应提出委任状。
(三)有设定抵押权,拍定后涂销抵押权登记。
(四)第000建号系未办第一次所有权登记之增建物,拍定人无法迳持本院核发之权利移转证明书办理所有 权登记。
(五)本件00-0地号土地依都市计划编为住宅区。
法院公告刊登公示催告公告、公示送达公告、法院法拍屋、法院公示催告 拍卖公告报纸广告 国际航空版公告 支票遗失登报 股票遗失公告 本票裁定 限定继承 夫妻财产制 刊登提存所公告 民事裁定 公示送达等公告,无论您在南部地区、中部地区或北部地区全省各县市皆可服务,免费排版 免费打稿。只要您将资料传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见报。刊登价格表:五段稿45个字收费24元(1字低於1元)。公告刊登报纸以都会时报分类广告、太平洋日报分类广告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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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22616645 曾小姐
地址:台北县土城市福仁街49号2楼法拍屋、法拍土地被拍卖原因
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为取回债权之债务纠纷,并透过法院来执行拍卖的房屋或土地!
如何申请查封
债权人必须先查明债务人的财产,才可以声请查封。债权人要证明所要查封的财产是债务人所有。如果是房地产,要提出该不动产最近七日内的登记誊本。如果是未办理保存登记的房子,应提出税捐处或乡镇区、市公所的纳税或产权证明文件以及基地的登记誊本。如果要查封债务人太太的财产,要提出户籍誊本,证明两人是夫妻。但如夫妻有登记分别财产,就不能查封。如果查封兴建中,尚未办理保存登记的建筑物,应提出建筑执照及起造人名册或使用执照影本,以及基地的登记誊本,以证明产权。法官审查前述要件完备后,就定期通知债权人(但不通知债务人)实施查封。债权人接到通知后必须按时向承办书记官报到,依法缴纳执行人员旅费,并导往现场查封。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到,可认为无执行之意思者,法官即予结案。债权人如果无法到场引导,可以提出委任书委任他人前来缴费并引导。委任书上所盖债权人的印章要与强制执行声请状[第一张状纸]所盖印章相同,以避免冒充。查封时,预料债务人可能抗拒时,可通知警察或宪兵到场协助维护秩序。关於宪警的出差旅费,应由债权人预纳,视为执行费用。查封的动产或不动产,都不能超过债权额太多,否则不予查封,以免影响债务人权益。债务人或任何人擅自取下或撕毁封条时,即触犯刑法第一三九条之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
法院查封房屋房子后多久开始拍卖
第一次拍卖
法院所定的拍卖期日,依强制执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拍卖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拍卖之不动产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拍卖最低价额,而到场之债权人於拍卖期日终结前声明愿承受者,执行法院应以该次拍卖所定之最低价额,将不动产交债权人承受,并发给权利移转证书;其无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执行法院定期再行拍卖。依前项规定再行拍卖时,执行法院应酌减拍卖最低价额,酌减数额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依最高法院民国86年抗字第 1681 号裁判要旨:「...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拍卖之不动产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最低价额,「到场」之债权人必须於「拍卖期日终结前」声明愿承受,执行法院始得依该次拍卖所定之最低价额,将不动产交债权人承受。本件抗告人未於第六次(现最多至减价拍卖)拍卖期日到场,亦未於拍卖期日终结前为承受之意思表示,自不得於拍卖期日后再为承受之主张。」
第二次、第三次拍卖
拍卖之不动产经第一次拍卖或第二次拍卖流标后,依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三条定:「再行拍卖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再行拍卖期日,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於减定之拍卖价额者,准用前条之规定。如再行拍卖,其酌减数额,不得逾减定之拍卖最低价额百分之二十。」
特别拍卖 特别拍卖程序(应买)
当第三次拍卖流标后,依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经二次减价拍卖而未拍定之不动产,债权人不愿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时,执行法院应於第二次减价拍卖期日终结后十日内公告愿买受该不动产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依原定拍卖条件为应买之表示。」(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 399 号裁判参照)在特别拍卖期间,无人应买或债权人未於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声请另行估价或减价拍卖时,则会视为撤回该不动产之执行。(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参照)
减价拍卖
在特别拍卖期间内,债权人有声请减价拍卖,而在减价拍卖之期日仍未拍定或债权人也不愿意承受时,依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后段规定,视为撤回该不动产之执行。
第一次拍卖:如无人投标,就会降2成〔即打8折减价〕拍卖前会先公告14天。
第二次拍卖:如无人投标,再降2成〔即再打8折减价〕一拍流标后约14天内排出第二拍日期。
第三次拍卖:如再无人投标,再降2成〔即再打8折减价〕二拍流标后约14天内排出第三拍日期。此时法院会通知银行是否进行〔应买程序〕
第四次拍卖:即是公告三个月的〔应买公告〕任何人皆可在公告期间用〔第三拍〕的底价直接向法院购买,若公告期间无人应买时法院待应买期间截止时,会排定第四拍拍卖程序。
特别拍卖:若再无人投标时,则法官会当场询问是否有〔债权人愿意承受〕若无债权人承受,债权人仍然要缴交拍卖执行费用予法院。
法拍屋投标时间
第一次拍卖
拍卖当日,由法官亲自主持开标,并当众朗读之。
强制执行法注意事项四十八:
(一)拍卖开标时间,宜指定为每日上午九时半至十一时,或下午二时至四时之间。
(二)以投标方法拍卖不动产者,应依照拍卖公告所载时间准时开标,纵当事人请求延缓开标时间,亦不应准许。
(三)执行推事应在法院投标室当众开示投标书,并朗读之。关於通讯投标之开标,应先当众审查 投标书是否密封及有无附缴保证金,暨具备其他应备要件。
(四)开标,应以应买人所出价额达该次拍卖标的物之最低价额并系最高价者为得标。开标情形,应记明於拍卖笔录。
第二次拍卖
第二次拍卖如果流标(未拍定),且债权人不愿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之案件,法官应尽速(五 日内)指定第二次拍卖期日,拍卖最低价额也应在百分之二十范围内,斟酌降低,并命书记官制作第二次拍卖公告。(附件十四)
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一条:
拍卖之不动产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拍卖最低价额,而债权人愿承受者,执行法院 应依该次拍卖所定之最低价额,将不动产交债权人承受,并发给权利移转证书。其不愿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执行法院定期再行拍卖。
依前项规定定再行拍卖时,执行法院应酌减拍卖最低价额;酌减数额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第九十二条:再行拍卖期日,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於减定之拍卖最低价额者,准 用前条之规定;如再行拍卖,其酌减数额,不得逾减定之拍卖最低价额百分之二十。
第九十三条:前二条再行拍卖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各级法院办案期限规则第三十五条:再行拍卖期日,应於前项拍卖期日完毕后五日内指定并公告 之。
第三次拍卖
第二次拍卖依然流标(未拍定),法官应速再行指第三次拍卖期日,并再酌减拍卖最低价额 (酌减不得逾百分之二十)。再交书记官制作第三次拍卖公告及揭示。(公告日距拍卖日亦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第一次强制管理
第三次拍再流标,也就是经二次减价拍卖而未拍定之不动产,债权人不愿承受或依法不得承 受时,应命强制管理;在管理中,得依债权人或债务人声请,再减价或另估价拍卖。(强制法九十五条)。
所谓强制管理,指执行法院对於已查封之不动产,选任管理人管理之,以其收益清偿债务之 执行行为而言。实务上,执行法院通常系指定声请强制执行之债权人为管理人。
注意事项第五三条:(一)不动产於强制管理中,执行法院仅得依债权人或债务人之声请,再减价或另行估价拍卖,不 得迳依职权为之。减价拍卖之酌减数额,不得逾上次拍卖所定最低价额百分之二十。但另行估价拍卖者,不在此限。(二)强制管理中之不动产,经再减价或另行估价拍卖者,在拍定交付买受人或承受人前,原强制管理之命令,不失其效力。(三)依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之再减价拍卖,仍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至第九十四条规定之适用,但不得继续减价至拍定为止。
一次强制管理后第一次拍卖
第一次强制管理后第一次拍卖,也就是拍卖公告上第四次拍卖。强制管理之不动产,如经债 权人或债务人声请再拍卖时,法院应以上次(第三次)拍卖所定最低价额,在百分之二十范围内,斟酌减价,继续拍卖。每经过二次减价拍卖仍未能拍定(依然流标)。法院就须再一 次命债权人强制管理。第三次拍卖与第四次拍卖之间,由於须经过一次强制管理手续,两次的间隔会比较长,第一 次第二次第三次拍卖如相隔二星期,第三次与第四次相隔通常要二十几天。
拍定或承受
拍卖之不动产,经投标人拍定或债权承受后,买卖契约即成立(附件十五~一至十五~四)。如无优先购买权人。法院即命拍定人在期限内缴足价额(七天内)。注意事项第九十一条 拍卖之不动产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拍卖最低价额,而 债权人愿承受者,执行法院应依该次拍卖所定之最低价额,将不动产交债权人承受,并发给权利移转证书。其不愿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执行法院定期再行拍卖。
法院如何鉴价
不动产鉴价是依据强制执行法第八十条(拍卖不动产,执行法院应命鉴定人就该不动产估定价格,经核定后,为拍卖最低价额),鉴价分土地、建物、其他地上物三部分,台北、士林、基隆、板桥等法院是委托民间鉴价公司鉴价,另有法院土地部分是委托地政事务所或地价评定机构,建物则委托当地乡镇市公所或建筑师公会不动产鉴定之价格多会与市价不相同,法院执行处会发文徵询债权人及债务人对不动产鉴定之价额表示意见,如债权人及债务人不表意见时,即为第一次拍卖最低价额。
法拍屋买卖流程
债权人声请执行 → 法院收状 → 民事执行处分案 → 执行处推事排定 → 书记官执达员执行查封 → 鉴价及函地政查封登记 → 向债权债务人及相关人询价 → 公告及登报定期拍卖 → 第一次拍卖 → 第二次拍卖 → 第三次拍卖 → 应买公告 → 拍定或承受 → 查核增值税 → 拍定人或优先承买权人缴纳价金 → 核发权利移转证书及函地政涂销登记 → 制作分配表 → 订出分配日期 → 发款 → 拍定人声请点交 → 命债务人自动履行 → 书记官现场履勘 → 强制执行点交 → 执行完毕
法院民事强制执行流程拍卖流程 (法院内部流程)
债权人声请执行→法院收状→民事执行处分案→函地政查封登记→ 执行处法官排定日期→书记官执达员执行查封→鉴价→债权债务及相关人询价→ 公告及登报定期拍卖→第1次拍卖→第2次拍卖→第3次拍卖→公告承买3个月→ 减价特别程序拍卖(第4次拍卖)→拍定或承受→核发权利移转证书及函地政涂销登记→ 拍定人声请点交→命债务人自动履行→书记官现场履勘→强制执行点交→执行完毕
拍卖公告内容
1 标的物-法拍屋所在地址、土地、建物面积、楼层结构、屋龄。
2 主要用途-法拍屋的主要用途。如果是自己居住,最好选择住家。
3 土地使用分区-土地使用是以使用分区为准,通常作为住宅的土地都是属於建筑用地。
4 拍卖底价及保证金-土地与建筑物合计的拍卖总底价,以及拍卖前要缴纳的保证金。
5 拍卖绦件-法院是否进行点交。
6 拍卖时间地点-执行拍卖投标的时间与执行的法院。
法拍屋点交
法院公告有点交之标购物,从取得权利后即得向法院申请办理点交。
申请点交步骤 流程 时间
拍定 → 缴清尾款(拍定后一周内)→ 取得「不动产移转证书」(缴尾款后7-10日内)→申请点交 (一般收到证书后即可申请)→法院发出点交通知-正本送债务人、副本送拍定人(一周后可收到)→限现住人自行搬迁交屋(十四日内)→ 未见债务人交屋再申请点交→ 法院发出定期履勘通知 一周后可收到(约 一个月)→履勘时再协调债务人交屋→申请再点交/(一周后再申请点交)→法院发出定期强制执行通知 一周后可收到(约一个月)
法拍屋不点交
无权占用:拍定人於取得权利后,需另依民法之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占用人迁让,必要时得另提起损害赔偿之请求,以缩短占用排除之时间。
租约:依民法『买卖不破租赁』之原则,如拍卖标的物有人承租,则拍定人需依原租约条件,将房屋出租给原承租人,等租约期满或其他得撤销租约之事项发生才可终止租约收回房屋。惟实例中依强制执行法一般有租约的拍卖标的在第二次拍卖时大多已排除租约,法院得办理点交。
借用、抵债使用:其处理方式与无权占用之解决方式大抵相同,属民法侵权行为之排除。
优先购买权:依民法:共有物之共有人出卖其所有之部份时,他共有人有权依同条件优先承购之,而法院拍卖亦属买卖行为之一种,故亦受其规范,即拍卖物之共有人如有意愿依拍定价之同价位承购拍卖物,则原拍定人需将该权利让与,取回投标金。
点交屋与不点交屋的差异处为何?
点交屋就是标的物拍定后,缴清房屋所有价款,并取得权利移转证书在案,依流程办理并具状法院声请点交,待法院排订时间安排履勘,或是强制执行,依法点交房屋,一切程序均由法院全权处理。
不点交屋就是标的物拍定后,缴清房屋所有价款,并取得权利移转证书在案,但因房屋拍卖前即公告为不点交,於拍定后法院并不会安排点交程序。此时,除了自行与现住人(即占用人)协商外,另可委托律师声请占用房屋告诉,要求返还房屋。
投标书内容
1 案号-从法拍公告上找到案件字号,然后填入「案号」的地方。
2 投标人-投标人的姓名、年龄、职业、户籍地址、身证字号;如由代理人投标时,则必须写明代理人姓名并签名盖章。
3 土地标示及愿出价额-所要投标的土地标示,按照法拍公告上所注明的土地座落的地段、小段及地号填写,并写上你愿意出的投标价,必须要高於公告的底价。
4 建物标示及愿出价额-标的物的建物部分,按照法拍公告上注明的建物座落地号及建物门牌填写,并写上愿意出的投标价,必须要高於公告的底价。
5 总价额-土地和建物出的价钱加起来的总金额。注意虽然得标与否是看投标的总价额,但土地与建物的价额却是将来移转时课税的依据,最好是把土地的价钱写比较高,建物的价钱则只要高过底价一点即可,这样将来转售时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情况下,如果购入的价钱(也就是你得标的价钱)比你卖出时的土地公告现值高,就不须缴纳土地增值税。
投标应备证件
投标人应备个人身分证正本及印章,如投标人无法亲自到场可写具委任状委托第三人代到场投标,委任状应注明委任、受任关系,如委任者并非律师,法律禁止委任之第三人因代理投标而收取报酬。
投标注意事项
一、投标前应申请登记簿誊本以核对资料:投标前应至地政事务所申请该不动产的登记簿誊本,查公告资料与登记簿誊本所记载是否相同,如与登记簿誊本所记载不符,可能会影响拍卖效力,而导致拍卖无效。
二、国宅及农地投标资格:国宅拍卖须具有承购国宅资格者才能购买,标购农地须具有自耕能者,投标时应出示自耕能力证明书。
三、保证金之预缴:依据强制执行法第八十六条(保证金之预纳)法院保证金额定在百分之二十左右,投标人可向各银行以现金换该银行为发票人而以台湾银行总行或执行法院所在地之分行为付款人的支票或汇票装在投标袋内即可参与投标。
四、临时建号并非合法建物:法院执行处查封违建时,均应通知地政事务所会同勘测,勘测后即由地政事务所编列临时建号,一般投标人会误以为是已办登记之合法建物,其实编列临时建号主要是在便於确定拍卖范围,并非表示已完成保存登记。
五、违章建筑所有权不一定是债务人:违章建筑因未办理保存登记,依法院处理实务认定,均以实际出资人为所有权人,如果法院执行处误将他人违建当债务人所有,连同债务人之不动产查封拍卖并拍定分配价金完成后,出现真正所有权人主张拍卖无效,一旦经法院认定,则拍定人只能向债权人或债务人主张不当得利,因此投标前应确实查证违章建筑原始出资建筑人是谁。
六、优先购买权:依土地法第一○四条,基地出卖时,地上权人、典权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样条件优先购买之权。房屋出卖时基地所有权人有依同样条件优先购买之权。其顺序以登记之先后定之。执行法院应於拍定后通知基地所有人,基地所有人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可主张优先购买,若法院未通知,并不影响拍卖效力,但也不会影响基地所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七、详细阅读查封笔录:查封笔录是法院执行处实施查封时作成的现场概况文书资料,内容载明拍卖之不动产资料、查封原因及查封时该不动产使用情形,如有人占或由第三人租用中应载明占有人姓名、住址、占有原因、存续期间、租期、租金、押金等资料,投标人都可由查封笔录得知。
八、如何节省增值税:节省增值税方法是将高於底价的金额加在土地,把得标的土地金额提高,当下一次出售时土地金额如高於公告现值,就不必缴增值税。
九、不点交之不动产:法院执行处公告不点交之不动产并不表示不可投标,投标前如能做好投资损益分析,例如得标后与占有人协调失败要打民事官司之诉讼费、利息损失等费用均须做缜密的计划及沙盘推演,再判断该不动产投标是否有利可图。
法院拍卖流标
如果第1次拍卖无人得标即宣告流标,这时,债权人如不愿意承受该房屋,就减价进行第2次、甚至第3次拍卖,经过2次减价,仍未拍定也无人愿意承受时,就由法院强制管理,由第三拍拍卖底标价原价公告应买三个月,应买期三个月中,债权人可随时提出8折减价特别拍卖,特别拍卖,再无人应买,债权人只得承受,撤回案件或另行估价拍卖。
得标后,如何取得房屋所有权 ?
开标法官宣布得标后,只是代表具有优先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之后还必须经过一些手续和一段时间,才能真正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从得标后要办的手续流程如下:
手续流程-
1.缴款(得标后7天内)-得标后,你必须在7天内依据法官开立的缴款书,将拍得的法拍屋未缴的价款缴清,才算是正式得标,法院也会发文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地政事务所及得标人。
2.取得权利移转证书(缴款后10天内)-将价款缴清后,法院会在10天内发给得标人权利移转证书,这张证明代表你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3.申报契税-不动产的移转必须向税捐机关申报契税,如果超过30天没有申报就会受罚。
4.办理过户登记-申报契税后就可以向地政机关办理过户登记,将不动产正式登记到你的名下,并取得新的所有权状。通常申报契税及办理过户的时间在5~7天之间。
5.点交(须1~2个月)-办理过户之后就可以进行不动产取得,如果是空屋,直接开锁进去就可以了;但如果有人占用,就必须具状向法院声请点交。如果第1次点交无法顺利取得不动产,还必须要进行第2次强制点交,视情况可能要费时1~2个月。
如何办理权利移转流程?
1.备齐相关证件-身分证正本、影本,法院核发的权利移转证书及户籍誊本。如果委托代理人帮你办理,还必须附上委托书。
2.到地政事务所-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政事务所。
3.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向服务台索取土地登记申请书并填妥必要事项。
4.填写登记清册-向服务台索取登记清册并按权利移转证书上的土地及建物标示填妥。
5.排队办理-抽取号码牌等候叫号办理,将土地登记申请书连同登记清册及相关证件交给柜台承办人员,并缴纳地政规费(不动产价钱的1/1000)。
6.领取新权状-3天后即可取得新的土地及建物所有权状。
7.契税申报及过户登记也可以请代书代办,费用约10000~15000元。
停拍的原因?
1.未登报:投标前,债权人需刊登报纸拍卖公告,如未刊登或刊登时间未达法定天数。
2.未送达(或送达不合法):拍卖时应送达债务人知悉,如未送达或送达被债务人拒收或未依法定时间送达。
3.内容变更:拍卖条件有变更,通常是点交变不点交,或有租约被债权人排除,不点交变有点交。
4.内容有误:拍卖标示内容有错误,也许是法院公告或报纸拍卖公告其一有误,法院要重新公告拍卖。
5.提供担保:债务人提供担保,也会暂停拍卖。
6.暂缓执行: 债权人可向法院声请暂缓执行,停止拍卖三个月,可声请两次,计六个月。
撤回的原因?
1.和解: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达成还款和解条件,而由债权人向法院声请撤回。
2.特别拍卖,最后一次拍卖无人应买(流标),即视为撤回;债权人要重新鉴价,才会从第一次开始拍卖,但重来时间约半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