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算广告登报-公司公告范本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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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司清算登记-公司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时,应行清算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营事业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东同意解散:
(一)无限公司、有限公司:应经全体股东同意。
(二)两合公司:经无限责任或有限责任股东全体退股。
(三)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四分之三以上股东出席股东会,并以出席股东表决过半数之同意,决议解散。
四、股东经变动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数。
五、经主管机关命令解散。
六、经法院裁判解散。
清算之登记:
呈报清算人
一、声报人:应由清算人於就任后十五日内,向法院(民事庭)声报。
二、应缴费用:声请费新台币(下同)一百三十五元及双挂号邮票三张。
三、应检附文件:
(一)声报状(请以一般司法状纸撰写)。
(二)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三)经济部、建设局或台湾省政府建设厅之公司设立变更登记资料卡。
(四)股东名册(请载明股东姓名、所持股数)。
(五)选举清算人之股东会议纪录。
(六)清算人就任同意书(请载明清算人愿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七)清算人就任后所造具之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
(八)前述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送经监察人审查通过之证明文件。
(九)前述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於监察人审查后,提经各股东或股东会承认之证明文件。
(十)清算人就任后,三次以上於日报之显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债权人於三个月内申报债权之证明文件。
声报清算完结
一、清算期限:清算人应於就任后六个月内完结清算,不能於六个月内完结清算时,清算人得申叙理由,声请法院展期。
二、声报人:应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结,相关表册经各股东或股东会承认后十五日内,向法院声报。
三、应缴费用:声请费一百三十五元及双挂号邮票三张。
四、应检附文件:
(一)声报状(请以一般司法状纸撰写)。
(二)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间收支表、损益表及清算后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收支表须详列清算期间内之各项收入与支出,支出部份应将清偿债权人之债务,缴纳积欠税捐等项目一一列明。如已缴纳积欠之税捐,并应提出纳税之证明文件)
(三)监察人审查前述簿册之证明文件。
(四)前述簿册於监察人审查后,提经各股东或股东会承认之证明文件。
(五)依所得税法第七十五条,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六十四条办理之清算所得申报书(须附税捐稽徵机关之收据)。
(六)清偿债务后如有剩余财产者,其剩余财产分配表。
公司解散登记(解散登记申请)
公司撤销解散有三个程序
1.经济部(授权台北市政府-商管处),办理公司解散登记。
2.台北市政府-商管处,办理营利事业登记证。
3.国税局:申报营业税,缴回购票证,申报营所税之清决算。
公司解散登记须备证件
1.解散申请书。
2.股东同意书(须股东亲签)(须选任清算人)。
注销营利事业登记证须备证件
1.缴回登记证正本。
2.歇业注销申请书。
3.公司解散登记核准公文影本。
国税局
1.注销十日内申报营业税(未购发票也要报)。
2.缴回购买证。
3.四十五天内办理营所税决算申报(虽无营业额也要申报)。
4.三个月之内办理清算申报(虽无资产等也要申报)。
清算人选任的规定
公司法第24条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并、分割或破产而解散外,应行清算。(公司之解散,不论系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均应依公司法第24 条规定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79条 公司之清算,以全体股东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规定或经股东决议,另选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第81条 不能依第七十九条规定定其清算人时,法院得因利害关系人声请,选派 清算人。
公司法第83条第一项 清算人应於就任后15日内,将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声报。
公司法第85条 清算人有数人时,得推定一人或数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时,各有对於 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权。关於清算事务之执行,取决於过半数之同意。 推定代表公司之清算人,应准用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向法院声执。
参考资料来源:经济部商业司网站、公司法、相关法规
****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於民国99年*月*日经济部经授*字第*号函核准撤回认许登记在案,总公司於99年*月*日指派OOO先生为台湾分公司清算人,并於99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债权人,请自登报日起三个月内携带凭证前来登记债权,逾期未申报者不列入清算范围之内。
清算人:***联络地址:台北市*路*巷*号
***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经主管机关废止登记在案,凡本公司之债权人请於三个月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特此公告。
此致 各债权人 **实业有限公司 清算人:***中华民国**年*月*日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公告
本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自民国99年*月*日起解散并选任***先生为清算人,凡本公司债权人请自登报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债权凭证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地址:台北市*区*路*段*号*楼,电话02-*),逾期恕不受理,特此依法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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