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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动产拍卖公告/不动产拍卖公告登报

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动产拍卖公告/不动产拍卖公告登报

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动产拍卖公告/不动产拍卖公告登报(台北/士林/板桥/桃园/台南/高雄/台中行政执行处)法院土地拍卖公告,土地拍卖公告,台北地方法院拍卖公告,云林地方法院土地拍卖公告

执行处第一次拍卖公告、第二次拍卖公告、第三次拍卖公告、特别变卖、特别变卖程序后之减价拍卖(四拍)、动产拍卖(机器/汽机车)、不动产拍卖(房屋/土地)、银行拍卖公告等地方法院法拍屋拍卖公告新闻纸刊登报每字不到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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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行政执行署**行政执行处公告(第*拍卖)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
发文字号:嘉执O**年发罚执专字第*号
主旨:公告以投标方法拍卖本处**年度****字第****号等之**执行事件,义务人李金河***所有如附件所示不动产有关事项:
依据:行政执行法第26条、强制执行法第81条等。
公告事项:
一、不动产所在地、他项权利、权利范围、拍卖最低价额:如附表。
二、保证金:新台币*元。保证金在新台币(下同)壹万元以下者,得以千元大钞,超过壹万元者,得以台湾各地银行或信用合作社签发,以台湾各地银行为付款人之即期票据,放进投标保证金封存袋内,将封口密封(投标书及保证金封存袋,向本处免费索取)。未将保证金放入封存袋内者,其投标无效,得标者,保证金抵充价款,未得标者,由投标人当场开启领回。
三、阅览查封笔录日期及处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期日前1日止(每日办公时间内)自行前往本处(地址:*市*路*号)办理。
四、投标日时及场所:自公告后至99年*月*日开标日前1日以双挂号将投标书暨保证金封存袋寄达**市邮政第**号信箱。若不及寄达者也得於开标日上午10时0分起至10时30分止,将投标书暨保证金封存袋,投入拍卖室【地址:**县**市**路73**号】标柜内。
五、开标日时及场所:99年*月*日上午10时30分,在拍卖室【地址:*县*市*路73*号】当众开标。
六、得标规定:以投标价额达到拍卖最低价额且标价最高者为得标人,如投标人愿出之最高价相同者,以当场增加之金额最高者为得标人,无人增加价额者,以抽签决定得标人。
七、交付价金之期限:除有优先承买权人须待优先承买权确定后,另行通知外,拍定人应於得标后7日内缴足全部价金,逾期不缴,得将不动产再行拍卖,原拍定人不得承买,再行拍卖所得之价金,如果少於原拍卖价金及因再行拍卖所生费用时,原拍定人应负担其差额。如由数人共同买受,其中1人逾期未缴足价金,全部视为废标,再行拍卖之差额,由原拍定人连带负担。
八、其他公告事项:
(一)本件查封物如合并拍卖,应分别列价,并应达到底价,以总价最高者为得标。
(二)如有开徵工程受益费者,应依工程受益费徵收条例第6条第3项规定办理。
(三)现场投标之投标人应携带国民身分证及印章,如委托他人代为投标,委任人及代理人应於投标书委任状栏内签名盖章,且应提出委任状附於投标书投入标柜内,并应当场提出委任人之国民身分证及印章,未将委任书状附於投标书投入标柜者,投标无效。
(四)投标人如系外国人,应提出主管机关核准购买本件不动产之证明文件附於投标书内。
(五)依农业发展条例第33条之规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条规定之农民团体,农业企业机构或农业试验所机构投标时,应提出经主管机关许可承受耕地之证明文件。
(六)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区分所有权之继受人,应於继受前向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请求阅览或影印第35条所定文件,并应於继受后遵守原区分所有权人依本条例或规约所定之一切权利义务事项。」,应买人应注意。
(七)拍卖之土地如系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场址者,主管机关将依照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条、第14条之规定限制开发行为,如系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场址,除得依前揭规定限制开发外,另将依同法第15条禁止处分,相关场址资讯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网(
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阅。
(八)承买人应注意依土地税法第51条第2项规定,如拍定价额不足扣缴土地增值税时,应由拍定人代为缴清差额,始得发给权利移转证明。
(九)刊登於新闻纸之拍卖公告内容与本处公告栏之拍卖公告内容不符者,一律以本处公告栏所公告之拍卖内容为准。
(十)数宗不动产合并拍卖时,投标人未记载每宗之价额或其记载每宗价额之合计数与其记载之总价不符者,应以其所载之总价额为准,其总价额高於其他投标人,且达於拍卖最低总价额者为得标;投标人仅记载每宗之价额而漏记总价额者,本处於代为核计其总价额后,如其总价额高於其他投标人,且达於拍卖最低总价额时,亦为得标。
九、拍卖条件:
(1)本件拍卖标的物系未有分管协议之共有物应有部分,拍定后不点交,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优先承买权。
(2)**地号编定为商业区。
(3)本次拍卖之**地号土地上有第三人所兴建之建物,不在本次拍卖之范围,其占有之法律关系不明,拍卖后不点交。
(4)如有租用基地建筑房屋之承租人,其对於基地亦有优先承买之权,如欲行使优先承买权,应提出相关证明文件并依本次拍卖所定条件履行。
附表1:

法拍屋、法拍土地被拍卖原因
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为取回债权之债务纠纷,并透过法院来执行拍卖的房屋或土地!

如何申请查封
债权人必须先查明债务人的财产,才可以声请查封。债权人要证明所要查封的财产是债务人所有。如果是房地产,要提出该不动产最近七日内的登记誊本。如果是未办理保存登记的房子,应提出税捐处或乡镇区、市公所的纳税或产权证明文件以及基地的登记誊本。如果要查封债务人太太的财产,要提出户籍誊本,证明两人是夫妻。但如夫妻有登记分别财产,就不能查封。如果查封兴建中,尚未办理保存登记的建筑物,应提出建筑执照及起造人名册或使用执照影本,以及基地的登记誊本,以证明产权。法官审查前述要件完备后,就定期通知债权人(但不通知债务人)实施查封。债权人接到通知后必须按时向承办书记官报到,依法缴纳执行人员旅费,并导往现场查封。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到,可认为无执行之意思者,法官即予结案。债权人如果无法到场引导,可以提出委任书委任他人前来缴费并引导。委任书上所盖债权人的印章要与强制执行声请状[第一张状纸]所盖印章相同,以避免冒充。查封时,预料债务人可能抗拒时,可通知警察或宪兵到场协助维护秩序。关於宪警的出差旅费,应由债权人预纳,视为执行费用。查封的动产或不动产,都不能超过债权额太多,否则不予查封,以免影响债务人权益。债务人或任何人擅自取下或撕毁封条时,即触犯刑法第一三九条之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

法院如何鉴价
不动产鉴价是依据强制执行法第八十条(拍卖不动产,执行法院应命鉴定人就该不动产估定价格,经核定后,为拍卖最低价额),鉴价分土地、建物、其他地上物三部分,台北、士林、基隆、板桥等法院是委托民间鉴价公司鉴价,另有法院土地部分是委托地政事务所或地价评定机构,建物则委托当地乡镇市公所或建筑师公会不动产鉴定之价格多会与市价不相同,法院执行处会发文徵询债权人及债务人对不动产鉴定之价额表示意见,如债权人及债务人不表意见时,即为第一次拍卖最低价额。

法拍屋买卖流程
债权人声请执行→法院收状→民事执行处分案→执行处推事排定→书记官执达员执行查封→鉴价及函地政查封登记→向债权债务人及相关人询价→公告及登报定期拍卖→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第三次拍卖→应买公告→拍定或承受→查核增值税→拍定人或优先承买权人缴纳价金→核发权利移转证书及函地政涂销登记→制作分配表→订出分配日期→发款→拍定人声请点交→命债务人自动履行→书记官现场履勘→强制执行点交→执行完毕

法院民事强制执行流程拍卖流程 (法院内部流程)
债权人声请执行→法院收状→民事执行处分案→函地政查封登记→ 执行处法官排定日期→书记官执达员执行查封→鉴价→债权债务及相关人询价→ 公告及登报定期拍卖→第1拍卖→第2次拍卖→第3次拍卖→公告承买3个月→减价特别程序拍卖(第4次拍卖)→拍定或承受→核发权利移转证书及函地政涂销登记→拍定人声请点交→命债务人自动履行→书记官现场履勘→强制执行点交→执行完毕

法院查封房屋房子后多久开始拍卖
第一次拍卖
法院所定的拍卖期日,依强制执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拍卖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拍卖之不动产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拍卖最低价额,而到场之债权人於拍卖期日终结前声明愿承受者,执行法院应以该次拍卖所定之最低价额,将不动产交债权人承受,并发给权利移转证书;其无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执行法院定期再行拍卖。依前项规定再行拍卖时,执行法院应酌减拍卖最低价额,酌减数额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依最高法院民国86年抗字第1681号裁判要旨:「...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拍卖之不动产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最低价额,「到场」之债权人必须於「拍卖期日终结前」声明愿承受,执行法院始得依该次拍卖所定之最低价额,将不动产交债权人承受。本件抗告人未於第六次(现最多至减价拍卖)拍卖期日到场,亦未於拍卖期日终结前为承受之意思表示,自不得於拍卖期日后再为承受之主张。」
第一次拍卖:如无人投标,就会降2成〔即打8折减价〕拍卖前会先公告14天。

第二次、第三次拍卖
拍卖之不动产经第一次拍卖或第二次拍卖流标后,依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三条定:「再行拍卖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再行拍卖期日,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於减定之拍卖价额者,准用前条之规定。如再行拍卖,其酌减数额,不得逾减定之拍卖最低价额百分之二十。」
第二次拍卖:如无人投标,再降2成〔即再打8折减价〕一拍流标后约14天内排出第二拍日期。
第三次拍卖:如再无人投标,再降2成〔即再打8折减价〕二拍流标后约14天内排出第三拍日期。此时法院会通知银行是否进行〔应买程序〕

特别拍卖 特别拍卖程序(应买)
当第三次拍卖流标后,依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经二次减价拍卖而未拍定之不动产,债权人不愿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时,执行法院应於第二次减价拍卖期日终结后十日内公告愿买受该不动产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依原定拍卖条件为应买之表示。」在特别拍卖期间,无人应买或债权人未於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声请另行估价或减价拍卖时,则会视为撤回该不动产之执行。(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参照)
第四次拍卖:即是公告三个月的〔应买公告〕任何人皆可在公告期间用〔第三拍〕的底价直接向法院购买,若公告期间无人应买时法院待应买期间截止时,会排定第四拍拍卖程序。

减价拍卖
在特别拍卖期间内,债权人有声请减价拍卖,而在减价拍卖之期日仍未拍定或债权人也不愿意承受时,依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后段规定,视为撤回该不动产之执行。
特别拍卖:若再无人投标时,则法官会当场询问是否有〔债权人愿意承受〕若无债权人承受,债权人仍然要缴交拍卖执行费用予法院。

拍卖公告内容
1.标的物-法拍屋所在地址、土地、建物面积、楼层结构、屋龄。
2.主要用途-法拍屋的主要用途。如果是自己居住,最好选择住家。
3.土地使用分区-土地使用是以使用分区为准,通常作为住宅的土地都是属於建筑用地。
4.拍卖底价及保证金-土地与建筑物合计的拍卖总底价,以及拍卖前要缴纳的保证金。
5.拍卖绦件-法院是否进行点交。
6.拍卖时间地点-执行拍卖投标的时间与执行的法院。

法拍屋点交
法院公告有点交之标购物,从取得权利后即得向法院申请办理点交。
申请点交步骤/流程/时间
拍定→缴清尾款(拍定后一周内)→取得「不动产移转证书」(缴尾款后7-10日内)→申请点交(一般收到证书后即可申请)→法院发出点交通知-正本送债务人、副本送拍定人(一周后可收到)→限现住人自行搬迁交屋(十四日内)→未见债务人交屋再申请点交→法院发出定期履勘通知一周后可收到(约一个月)→履勘时再协调债务人交屋→申请再点交/(一周后再申请点交)→法院发出定期强制执行通知一周后可收到(约一个月)

法拍屋不点交
无权占用:拍定人於取得权利后,需另依民法之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占用人迁让,必要时得另提起损害赔偿之请求,以缩短占用排除之时间。
租约:依民法『买卖不破租赁』之原则,如拍卖标的物有人承租,则拍定人需依原租约条件,将房屋出租给原承租人,等租约期满或其他得撤销租约之事项发生才可终止租约收回房屋。惟实例中依强制执行法一般有租约的拍卖标的在第二次拍卖时大多已排除租约,法院得办理点交。
借用、抵债使用:其处理方式与无权占用之解决方式大抵相同,属民法侵权行为之排除。
优先购买权:依民法:共有物之共有人出卖其所有之部份时,他共有人有权依同条件优先承购之,而法院拍卖亦属买卖行为之一种,故亦受其规范,即拍卖物之共有人如有意愿依拍定价之同价位承购拍卖物,则原拍定人需将该权利让与,取回投标金。

点交屋与不点交屋的差异处为何?
点交屋就是标的物拍定后,缴清房屋所有价款,并取得权利移转证书在案,依流程办理并具状法院声请点交,待法院排订时间安排履勘,或是强制执行,依法点交房屋,一切程序均由法院全权处理。
不点交屋就是标的物拍定后,缴清房屋所有价款,并取得权利移转证书在案,但因房屋拍卖前即公告为不点交,於拍定后法院并不会安排点交程序。此时,除了自行与现住人(即占用人)协商外,另可委托律师声请占用房屋告诉,要求返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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