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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报纸]清算催告法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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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登记/清算结束程序
(一)解散登记:全体股东同意解散。(股东会2/3以上出席,出席1/2以上同意;公开发行1/2出席,2/3以上同意),并选任清算人。向公司主管机关办理解散登记。
(二)注销营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向税捐处申请注销营业登记。
(三)税务申报:薪资及各类扣缴於公司主管机关核准解散后10日内送国税局申报。申报当期营业税。主管机关核准解散之日起45日内办理当期决算申报。
(四)向法院声报清算人就任:解散日即为清算人就任日,就任十五日内向法院声报。
(五)清算程序:清算人造具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於股东会十日前送交监察人审查,经股东会承认(注意通知之动作及期限)后,向法院声报。清算人就任后公告三次,并通知(双挂号)债权人,催告三个月内申报债权。(连续三天公告)申报期限内不得对债权人清偿。资产不足清偿宣告破产。公司经破产宣告、即不适用清算程序,无需办理清算申报,如有继续经营或处分财产收入,亦免报结算申报,但如有剩余资产分派股东超过股本时,仍应按股利办理扣缴。剩余财产按持股比例分配股东,资产分派超过股本时,仍应按股利办理扣缴。股票通知收回注销。
(六)向法院声报清算完结:清算完结后15日内造具各项表册送交监察人审查,及提请股东会承认,并於承认后15日内声报法院。
(七)清算申报:清算完结日起算30日内办理清算申报(清算期间之损益),但公司组织未於六个月内完成清算者应向法院申请展期。

何谓「清算程序」?
依据公司法规定,清算人应於就任后向法院声报并催告债权人於三个月内申报债权,且清算人於清算程序中,如发现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向法院声请宣告破产,如经法院驳回,清算人践行法定清算程序,将公司所有财产全数处分,於分配剩余财产前,应依法按税捐受清偿之顺序缴清税捐,并於完结清算时,再向法院声报,经准予核备后,其清算程序方属完结。该局对公司欠税办理清算之案件,除检查清算人是否依法执行各项清算程序外,并逐案调阅清算公司之财产资料,查明所有财产是否已依法处分、缴纳税捐,否则将追究清算人之缴税责任。因此该局特别呼吁公司清算人,应确实依据规定执行清算程序,如有不依法律规定缴纳欠税,而迳行向法院声报清算完结,同样会被追缴欠税,已被限制出境者,亦无法解除其出境限制。

公司清算方式:
一、普通清算。
二、法定清算。
无论是普通清算还是法定清算,基本的任务和目的都是了结公司的现有业务,收取债权、偿还债务、分派剩余的财产,都是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的。不过法定清算受法院监督更为严格。

公司清算人产生方式:
公司因有不能继续经营之情事而解散时,即应行办理清算:依公司法第79条前段规定,公司之清算,以全体股东为清算人。
一、公司董事担任清算人。
二、公司股东会议选任清算人。
三、法院指派清算人(债权人、会计师)。
清算人同意就任时,应於就任后十五日内,检具相关文件向法院(民事庭)声报。
清算人负责办理公司清算工作,意即处理公司所有资产及负债事宜。

清算人职权:
一、公司财产由清算人保管与控制。
二、决定负连带责任者的名单和对应予催缴的股款进行催缴。
三、查明并依正确的顺序偿还债务。
四、将股本还给股东,如有财产要在应得者之间进行分配。
清算人编造清算期内会计表册,提请股东大会承认。在股东大会承认会计表册后一定期限内,清算人向法院申请进行清算终结的登记。
一经法院核准清算终结登记,清算程序即告终结,公司法人资格即告消失。

清算人选任的规定:
公司法第24条解散之公司除因合并、分割或破产而解散外,应行清算。(公司之解散,不论系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均应依公司法第24 条规定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79条公司之清算,以全体股东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规定或经股东决议,另选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第81条不能依第七十九条规定定其清算人时,法院得因利害关系人声请,选派 清算人。
公司法第83条清算人应於就任后十五日内,将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声报。清算人之解任,应由股东於十五日内,向法院声报。清算人由法院选派时,应公告之;解任时亦同。违反第一项或第二项声报期限之规定者,各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锾。
公司法第83条第一项清算人应於就任后15日内,将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声报。
公司法第85条清算人有数人时,得推定一人或数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时,各有对於 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权。关於清算事务之执行,取决於过半数之同意。 推定代表公司之清算人,应准用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向法院声执。

清算之登记:
一、声报人:应由清算人於就任后十五日内,向法院(民事庭)声报。
二、应缴费用:声请费新台币(下同)一百三十五元及双挂号邮票三张。
三、应检附文件:
(一)声报状(请以一般司法状纸撰写)。
(二)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三)经济部、建设局或台湾省政府建设厅之公司设立变更登记资料卡。
(四)股东名册(请载明股东姓名、所持股数)。
(五)选举清算人之股东会议纪录。
(六)清算人就任同意书(请载明清算人愿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七)清算人就任后所造具之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
(八)前述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送经监察人审查通过之证明文件。
(九)前述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於监察人审查后,提经各股东或股东会承认之证明文件。
(十)清算人就任后,三次以上於日报之显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债权人於三个月内申报债权之证明文件。

声报清算完结:
一、清算期限:清算人应於就任后六个月内完结清算,不能於六个月内完结清算时,清算人得申叙理由,声请法院展期。
二、声报人:应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结,相关表册经各股东或股东会承认后十五日内,向法院声报。
三、应缴费用:声请费一百三十五元及双挂号邮票三张。
四、应检附文件:
(一)声报状(请以一般司法状纸撰写)。
(二)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间收支表、损益表及清算后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收支表须详列清算期间内之各项收入与支出,支出部份应将清偿债权人之债务,缴纳积欠税捐等项目一一列明。如已缴纳积欠之税捐,并应提出纳税之证明文件)
(三)监察人审查前述簿册之证明文件。
(四)前述簿册於监察人审查后,提经各股东或股东会承认之证明文件。
(五)依所得税法第七十五条,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六十四条办理之清算所得申报书(须附税捐稽徵机关之收据)。
(六)清偿债务后如有剩余财产者,其剩余财产分配表。

清算完结时,清算人应於十五日内,造具清算期内收支表、损益表、连同各项簿册,送经监察人审查,并提请股东会承认。
股东会得另选检查人,检查前项簿册是否确当。
簿册经股东会承认后,视为公司已解除清算人之责任。但清算人有不法行为者,不在此限。
第一项清算期内之收支表及损益表,应於股东会承认后十五日内,向法院声报。
清算人违反前项声报期限之规定时,各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参考商业司网站、公司法及本社整理之相关法规,申请时仍应以当时法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