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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 执行处 通知 执行命令 法院公告 拍卖公告-线上 刊载新闻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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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载新闻广告法院动产拍卖(汽机车、机器)、不动产拍卖(房屋 土地)、银行拍卖公告、第一次拍卖公告、第二次拍卖公告、第三次拍卖公告、特别变卖 减价拍卖(四拍)等台湾各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苗栗 新竹 桃园 士林 板桥 台北 台南 嘉义 云林 彰化 南投 台中 基隆 宜兰 花莲 台东 屏东 高雄等台湾地方法院拍卖公告皆可刊登。

刊登法拍 法院拍卖公告 法拍屋刊登有关事宜:
1.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刊登以投标、拍卖、法拍屋公告、抵押、强制执行事件公告,拍卖债务人公告所有不动产有关事项须按格式表格刊登。
2.请债权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请刊登新闻纸,应按本公告格式逐项抬头。不可依接排方式刊登,并应确实校对。
3.如排印错误应即刊登更正,但如将房、地段、号、面积、应有部分、建号、投标日时,登错纵更正亦为无效。
4.如距离十四天以上应将全文重登,并於开标5日前检附所刊登新闻纸及收费单一并送法院。

台湾OO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通知-(不须登报)
地址:OO市OO路00号传真:(00)0000000承办人:O股书记官联络方式:(00)0000000转0000
受文者:OOO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00月00日 发文字号:O院O99司执O字第0000号
速别:
密等级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本院定於民国99年00月00日上午11时在民事执行处投标室,就债务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所示不动产实施第0次公开拍卖,请届时到场,请查照。
说明:本院99年度司执字第000号债权人OOO与债务人OOO间损害赔偿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实施第0次拍卖程序。
二、依强制执行法第113条准用第63条规定办理。
三、债务人如己清偿或有停止执行之原因者,应迅速声明,如时间紧迫,请於拍卖期日开标前到场声明,否则照常进行拍卖程序。
四、债权人对本次拍卖之不动产,於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拍卖最低价额时,如依法得承受,并愿照拍卖最低价额承受者,应於拍卖期日到场,并於该次期日终结前声明之。未到场者,不得承受,即再行定其拍卖。如有2以上债权人声明愿意承受时,以抽签定之。
五、拍卖之不动产,法令限制其买受人之资格者,对於承受之债权人仍有适用。
六、如拍定人为共有人时,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承买,得标后本处不另通知优先承买。
七、拍卖公告如有错误,请通知本院。
八、本件所定拍卖期日,如遇台风过境,经桃园县政府宣布各机关停止上班时即停止拍卖程序,并改期拍卖。
九、拍卖之不动产标示详如附表,另请特别注意附表备注栏之记载是否正确,如有意见或意议,应於拍卖期日前以书状声明异议。
十、有延缓、停止执行之原因或债务人如已清偿,债权人或债务人应检同证明文件,於拍卖前声明;如时间紧迫,亦应於拍卖期日上午11时前到声明。

台湾OO地方法院执行命令-(不须登报)
地址:OO市OO路00号传真:(00)0000000承办人:O股书记官 联络方式:(00)0000000转000
受文者:OOO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00月00日 发文字号:O院O99司执O字第0000号
速别:
密等及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检送如附件所示不动产拍卖公告1件,请於说明一所示之拍卖期日14日前,在本院辖区有销售之各报刊登新闻广告,并依说明三所示办理,请  查照。
说明:
一、本院99年度司执字第0000号债权人OOO与债务人OOO间损害赔偿强制执行事件,查封债务人之不动产,经定於民国99年00月00日上午11时进行第0次拍卖程序。
二、依强制执行法第84条第2项规定办理。
三、拍卖公告应刊登新闻广告1日,刊登之报社由债权人自行选择,刊登之新闻纸及收据,应立即送交或寄交承办股。
四、如未依说明三所示办理,本院即停止拍卖。有2次未刊登并检送新闻纸到院者,即依强制执行法第28条之1第1款规定裁定驳回强制执行之声请。
五、刊登新闻纸之费用不得逾新台币1,500元,超过之部分将视为非必要费用,不予列入分配。
正本:债权人OOO住OO市OO区OO路O段00号00楼 电话:00-0000000
副本:民事执行处司法事务官OOO

台湾OO地方法院公告(第O次拍卖)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00月00日
发文字号:O院O98司OO字第00000号
主旨:公告以投标方法拍卖本院98年度司执字第00000号损害赔偿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有关事项。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
公告事项:
一、不动产所在地、种类、权利范围、实际状况、占有使用情形、拍卖最低价额、应买资格或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均详如附表。
二、保证金:应以经金融主管机关核准之金融业者为发票人之支票、汇票或本票,放进投标保证金封存袋内,将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纳室缴纳(投标书及保证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务处购买,并应依投标书所记载之注意事项填载)。如果得标,保证金抵充价款,未得标者,由投标人当场领回。
三、阅览查封笔录日期及处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期日前1日查封笔录均揭示在本院民事执行处公告栏内。
四、投标日时及场所:99年00月00日下午00时00分起,将投标书连同保证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执行处投标室标柜内。
五、开标日时及场所:99年00月00日下午00时整在本院民事执行处投标室当众开标。
六、鉴定照片仅供参考,投标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标的物现况。
七、拍定人就拍卖物无物之瑕疵担保请求权。
八、得标规定:以投标价额达到拍卖最低价额且标价最高者为得标人,如投标人愿出之最高价额相同者,以当场增加之金额最高者为得标人,无人增加价额者,以抽签决定得标人。关於投标无效之情形,请参考投标书背面之记载。
九、交付价金之期限:除有优先承买权人须待优先承买权确定后,另行通知外,得标人应於得标后7日内缴足全部价金。逾期不缴,得将不动产再行拍卖,再行拍卖所得之价金,如果少於原拍卖之价金及费用时,原得标人应负赔偿差额之责任。如由数人共同买受,其中1人逾期未缴足价金,全部视为废标,再行拍卖之差额,由原拍定人连带赔偿。
十、其他公告事项:
(一)不动产如合并拍卖时,应分别列价,并均应达到底价,以总价最高者为得标。
(二)拍卖之不动产,如有开徵工程受益费,应依工程受益费徵收条例第6条第3项规定办理。
(三)依平均地权条例第60条之1、农地重划条例第36条、农村社区土地重划条例第28条规定,重划分配之土地,重划工程费用、差额地价未缴清前,不得移转。但买受人承诺缴纳者,不在此限。
(四)投标人应携带国民身份证及印章,如委托他人代为投标,并应提出委任状。代理投标为业务者,应由不动产经纪业指派具备经纪人员资格者为之。
(五)投标人如系外国人,应於投标时提出主管机关核准购买本件不动产之证明文件。
(六)拍定后,如依法准由有优先承买权人优先承买时,所缴保证金无息退还。
(七)拍卖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后债权人、债务人、拍定人或其他关系人均不得以面积增减请求增减价金或声请撤销拍定。又有无占用邻地,应买人自行查明解决,本院不代为处理。
(八)依农业发展条例第33规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条规定之农民团体、农业企业机构或农业试验研究机构投标时,应提出经主管机关许可承受耕地之证明文件。
(九)拍卖之建物如为政府直接兴建之国民住宅,依国民住宅条例第19条规定,其承购人居住满1年后,始得将该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赠与或交换。但取得使用执照满15年以上之国民住宅,则不受此限制。
(十)拍卖之土地如系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场址者,主管机关将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条、第14条之规定限制开发行为,如系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场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规限制开发行为外,另将依同法第15条禁止处分,相关场址资讯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网(
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阅。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为投标无效:
(一)於主持开标之法官宣示该不动产开标程式终结前,未提出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不动产投标须知第2、3、4点所示投标人、代理人之身份证件。
(二)投标人提出之保证金票据已记载法院以外之受款人,但该受款人未依票据法规定连续背书。
(三)开标时投标人不在场,经主持开标之法官宣示该不动产开标程式终结前,投标人仍未到场。
(四)兴建中农舍或兴建完成之农舍,投标人资格未符合无自用农舍条件。
(五)其他本院投标书及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不动产投标须知(全文已公告在本处投标室旁办公室外墙)规定投标无效事项。
十二、本件所定拍卖期日,如遇台风过境,经台北市政府宣布各机关停止上班时即停止拍卖程序,并改期拍卖。
十三、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应买)人应承担拍定(或承受或准予应买)日至权利移转证书取得前之地价税、房屋税。
十四、优先扣缴之房屋税、地价税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应买)日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应买)成立与否而争执涉讼,致未能核发权利移转证书时,则以诉讼确定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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