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院法拍屋公告-台湾地方法院公告 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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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公告(第二次拍卖)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
发文字号:桃院*99司执*字第***号
主旨:公告以投标方法拍卖本院99年度司执字第***号债权人***与债务人***间损害赔偿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有关事项。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
公告事项:
一、不动产所在地、种类、权利范围、实际状况、占有使用情形、拍卖最低价额、应买资格或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均详如附表。
二、保证金金额:如附表所示。
三、投标日时:民国99年*月*日上午10时30分起,将投标书暨保证金封存袋密封妥,投入本院民事执行处投标室标柜内。
四、开标日时:民国99年*月*日上午11时。
五、其他事项,请阅本院公告栏揭示之公告及本院投标室张贴之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不动产投标参考要点。
六、本公告系由债权人摘录登载,如有错误,以张贴於本院公告处之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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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OO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通知-(不须登报)
地址:OO市OO路00号传真:(00)0000000承办人:O股书记官联络方式:(00)0000000转0000
受文者:OOO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00月00日 发文字号:O院O99司执O字第0000号
速别:
密等级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本院定於民国99年00月00日上午11时在民事执行处投标室,就债务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所示不动产实施第0次公开拍卖,请届时到场,请查照。
说明:本院99年度司执字第000号债权人OOO与债务人OOO间损害赔偿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实施第0次拍卖程序。
二、依强制执行法第113条准用第63条规定办理。
三、债务人如己清偿或有停止执行之原因者,应迅速声明,如时间紧迫,请於拍卖期日开标前到场声明,否则照常进行拍卖程序。
四、债权人对本次拍卖之不动产,於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拍卖最低价额时,如依法得承受,并愿照拍卖最低价额承受者,应於拍卖期日到场,并於该次期日终结前声明之。未到场者,不得承受,即再行定其拍卖。如有2以上债权人声明愿意承受时,以抽签定之。
五、拍卖之不动产,法令限制其买受人之资格者,对於承受之债权人仍有适用。
六、如拍定人为共有人时,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承买,得标后本处不另通知优先承买。
七、拍卖公告如有错误,请通知本院。
八、本件所定拍卖期日,如遇台风过境,经桃园县政府宣布各机关停止上班时即停止拍卖程序,并改期拍卖。
九、拍卖之不动产标示详如附表,另请特别注意附表备注栏之记载是否正确,如有意见或意议,应於拍卖期日前以书状声明异议。
十、有延缓、停止执行之原因或债务人如已清偿,债权人或债务人应检同证明文件,於拍卖前声明;如时间紧迫,亦应於拍卖期日上午11时前到声明。
台湾OO地方法院执行命令-(不须登报)
地址:OO市OO路00号传真:(00)0000000承办人:O股书记官 联络方式:(00)0000000转000
受文者:OOO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00月00日 发文字号:O院O99司执O字第0000号
速别:
密等及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检送如附件所示不动产拍卖公告1件,请於说明一所示之拍卖期日14日前,在本院辖区有销售之各报刊登新闻广告,并依说明三所示办理,请 查照。
说明:
一、本院99年度司执字第0000号债权人OOO与债务人OOO间损害赔偿强制执行事件,查封债务人之不动产,经定於民国99年00月00日上午11时进行第0次拍卖程序。
二、依强制执行法第84条第2项规定办理。
三、拍卖公告应刊登新闻广告1日,刊登之报社由债权人自行选择,刊登之新闻纸及收据,应立即送交或寄交承办股。
四、如未依说明三所示办理,本院即停止拍卖。有2次未刊登并检送新闻纸到院者,即依强制执行法第28条之1第1款规定裁定驳回强制执行之声请。
五、刊登新闻纸之费用不得逾新台币1,500元,超过之部分将视为非必要费用,不予列入分配。
正本:债权人OOO住OO市OO区OO路O段00号00楼 电话:00-0000000
副本:民事执行处司法事务官OOO
如何声请拍卖抵押物裁定?
抵押权人於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者,得声请法院拍卖抵押物,就其卖得价金而受清偿。
拍卖底押物裁定,因为是非讼事件,不管有没有送达都可以确定,因为没有送达的话,可以用公示送达即可确定。待拿到裁定书及确定证明书后即可声请强制执行,但是要是执行程序终结还没有卖出的话,每次执行就要缴一次执行费。
声请时应提出之书状
一、拍卖抵押物裁定声请书一份
(一)可直接下载:拍卖抵押物裁定声请书,或向法院联合服务中心售状处购买。
(二) 应列抵押物之抵押权人为声请人,列抵押物之现所有人为相对人,所有人死亡后未办理继承登记者,应列全体继承人为相对人。
(三)由拍卖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四)担保之债权应已届清偿期而未受偿。
(五)声请人应签名、盖章。
二、委任状
(一)声请人如委任代理人办理时,应附具委任状载明住所及送达处所、连络电话号码。
(二)由声请人、代理人签名、盖章。
声请费用依下列标准徵收费用递状时向法院缴纳,或以邮寄邮政汇票,并指定管辖法院为受款人
(一)未满十万元者,徵收五百元。
(二)十万元以上未满一百万元者,徵收一千元。
(三)一百万元以上未满一千万元者,徵收二千 元。
(四)一千万元以上未满五千万元者,徵收三千元。
(五)五千万元以上未满一亿元者,徵收四千元。
(六)一亿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声请时应检附的证明文件
一、抵押权设定契约书、变更登记契约书。
二、他项权利证明书。
三、最新之土地或建物登记簿誊本。
四、如为最高限额抵押权时,应提出债权证明文件。
需更完整详尽资料可参考司法院及各地方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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