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地方法院法拍屋、农地-彰化地院拍卖房子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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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法院民事裁定(如失踪宣告死亡)、公示送达、公示催告(如股票支票遗失)、法拍公告、国外航空版(海外版)、分别财产制、法人设立及变更登记、基金会公告、筹备会公告、公司清算公告、股东会公告、董事会公告、公听会公告、机关招标公告、政府机构公告等各类报纸广告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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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22660730 信箱:ao79080@yahoo.com.tw
电话:02-22616645 曾小姐
地址:台北县土城市福仁街49号2楼
台湾彰化地方法院公告(第一次拍卖)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发文字号:中院***99司执*字第*****号
主旨:公告以投标方法拍卖本院99年度司执字第*****号债权人***给付票款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所有不动产有关事项。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
公告事项:
一、不动产所在地、种类、拍卖最低价额及保证金:均如附表。
二、投标日时及场所:99年*月*日上午9时起将投标书暨保证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执行处投开标室(任何一标柜内)。
三、开标日时及场所:99年*月*日上午10时整在前开处所当众开标。
四、得标规定:以投标额达到拍卖最低价额,并且是总价最高者为得标人,如果得标人所出最高价额相同者,以当场增加之金额最高者为得标人,无人增加价额者,以抽签定其得标人。
五、交付价金之期限:除有优先承买权人须等优先承买权确定后,另行通知缴纳价金外,得标人应於得标后7日内缴足全部价金,逾期不缴时,将不动产再行拍卖,再行拍卖所得价金如果少於原拍卖价金及费用时,原得标人应负赔偿差额之责任。
六、其他有关事项:详本院拍卖公告栏右侧张贴之不动产拍卖综合事项(另张贴在本院网站及本院投标室公告栏)。附表:
法院拍卖公告流程
债权人声请执行→ 法院收状→ 民事执行处分案→ 函地政查封登记→ 执行处法官排定日期→ 书记官执达员执行查封→ 鉴价→ 债权债务及相关人询价→ 公告及登报定期拍卖→ 第1次拍卖→ 第2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 公告承买3个月→ 减价特别程序拍卖(第4次拍卖)→ 拍定或承受→ 核发权利移转证书及函地政涂销登记→ 拍定人声请点交→ 命债务人自动履行→ 书记官现场履勘→ 强制执行点交→ 执行完毕。
法院法拍屋公告注意事项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刊登以投标、拍卖、法拍屋公告、抵押、强制执行事件公告,拍卖债务人公告所有不动产有关事项须按格式表格刊登。
请债权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请刊登新闻纸,应按本公告格式逐项抬头。不可依接排方式刊登,并应确实校对。
如排印错误应即刊登更正,但如将房、地段、号、面积、应有部分、建号、投标日时,登错纵更正亦为无效。
如距离十四天以上应将全文重登,并於开标5日前检附所刊登新闻纸及收费单一并送法院。
地址:OO市OO路00号传真:(00)0000000承办人:O股书记官 联络方式:(00)0000000转000
受文者:OOO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00月00日 发文字号:O院O99司执O字第0000号
速别:
密等及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检送如附件所示不动产拍卖公告1件,请於说明一所示之拍卖期日14日前,在本院辖区有销售之各报刊登新闻广告,并依说明三所示办理,请 查照。
说明:
一、本院99年度司执字第0000号债权人OOO与债务人OOO间损害赔偿强制执行事件,查封债务人之不动产,经定於民国99年00月00日上午11时进行第0次拍卖程序。
二、依强制执行法第84条第2项规定办理。
三、拍卖公告应刊登新闻广告1日,刊登之报社由债权人自行选择,刊登之新闻纸及收据,应立即送交或寄交承办股。
四、如未依说明三所示办理,本院即停止拍卖。有2次未刊登并检送新闻纸到院者,即依强制执行法第28条之1第1款规定裁定驳回强制执行之声请。
五、刊登新闻纸之费用不得逾新台币1,500元,超过之部分将视为非必要费用,不予列入分配。
正本:债权人OOO住OO市OO区OO路O段00号00楼 电话:00-0000000
副本:民事执行处司法事务官OOO
台湾OO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通知-(不须登报)
地址:OO市OO路00号传真:(00)0000000承办人:O股书记官联络方式:(00)0000000转0000
受文者:OOO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00月00日 发文字号:O院O99司执O字第0000号
速别:
密等级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本院定於民国99年00月00日上午11时在民事执行处投标室,就债务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所示不动产实施第0次公开拍卖,请届时到场,请查照。
说明:本院99年度司执字第000号债权人OOO与债务人OOO间损害赔偿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实施第0次拍卖程序。
二、依强制执行法第113条准用第63条规定办理。
三、债务人如己清偿或有停止执行之原因者,应迅速声明,如时间紧迫,请於拍卖期日开标前到场声明,否则照常进行拍卖程序。
四、债权人对本次拍卖之不动产,於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拍卖最低价额时,如依法得承受,并愿照拍卖最低价额承受者,应於拍卖期日到场,并於该次期日终结前声明之。未到场者,不得承受,即再行定其拍卖。如有2以上债权人声明愿意承受时,以抽签定之。
五、拍卖之不动产,法令限制其买受人之资格者,对於承受之债权人仍有适用。
六、如拍定人为共有人时,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承买,得标后本处不另通知优先承买。
七、拍卖公告如有错误,请通知本院。
八、本件所定拍卖期日,如遇台风过境,经桃园县政府宣布各机关停止上班时即停止拍卖程序,并改期拍卖。
九、拍卖之不动产标示详如附表,另请特别注意附表备注栏之记载是否正确,如有意见或意议,应於拍卖期日前以书状声明异议。
十、有延缓、停止执行之原因或债务人如已清偿,债权人或债务人应检同证明文件,於拍卖前声明;如时间紧迫,亦应於拍卖期日上午11时前到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