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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遗产继承登记?登载新闻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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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继承继承人得限定以因继承所得之遗产偿还被继承人之债务。为限定之继承者,应於继承开始时起三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册连同声请状、被继承人除户户籍誊本、继承人户籍誊本、继承系统表等呈报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法院为限定继承报明债权之公示催告之裁定后,声请人应将裁定登报公告。
具状声请限定继承时,应备文件及期限
应备文件:1.被继承人之除户户籍誊本(如户籍上无死亡记载,应同时提出死亡证明书)。 2.声请人现行之户籍誊本、印鉴证明、印鉴章。(声请状上之印文须与印鉴相符) 3.继承系统表。 4.遗产清册。
期限:声请限定继承者,均应於继承人知悉得限定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呈报法院。(民法第1156条、第1176条)
限定继承声请公示催告程序
限定继承人收到法院裁定后,应先检查公示催告之内容有无错误,如正确,应尽速登载报纸一日,并将登报证明呈送法院;如未依规定登载报纸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非讼事件法第142条准用民事诉讼法第542条)
依法定程序清偿债务、交付遗赠:
1. 限定继承人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内,不得对於被继承人之任何债权人偿还债务,以确保继承债权人之公平受偿。(民法第1158条)
2. 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满后,限定继承人自应依法定程序清偿债务、交付遗赠。限定继承人对於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内报明之债权及虽未依期限报明但为继承人所已知之债权,於清偿有优先权之债权后,如有剩余遗产,均应按其数额,比例计算分别偿还之。(民法第1159条)
3. 限定继承人非依上开规定偿还债务后,不得对受遗赠人交付遗赠。(民法第1160条)
4. 债权人未依期限报明债权而又为限定继承人所不知者,则该债权人,仅得就剩余财产行使其权利。(民法第1162条)
限定继承继承声请陈报遗产清册
继承人对於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是继承人若未抛弃继承者,应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册连同声请状、被继承人除户户籍誊本、继承人户籍誊本、继承系统表等陈报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已依前开规定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者,其他继承人视为已陈报。法院为陈报债权之公示催告之裁定后,声请人应将裁定登报公告。 债权人亦得向法院声请命继承人於三个月内提出遗产清册。
如何申请开具遗产清册?
遗产清册应向国税局声请列出被继承人名下所有财产明细。
限定继承除了应具声请状於继承开始三月内向法院声请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及非讼事件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检同死亡证明书、遗产清册、户籍誊本、继承系统表、印鉴证明等文件一并提出。
申请人国民身分证、被继承人除户籍资料或死亡诊断证明书或载有死亡日期之户口名簿。
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关系证明文件。如非配偶或民法第1138条第1顺位继承人时,尚应另检附加盖申请人印章之继承系统表。
委托代理人申请时,应另检附委任书或授权书、代理人身分证正本及印章。
资料内容为本社整理,如有变动以最新相关法条为准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继字第***号
声请人***住桃园县**市**里**邻**路**号**楼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住同上相对人即被继承人***(亡)生前住所:住同上身分证统一编号:T123456789号上列声请人因被继承人***死亡,向本院陈报遗产清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对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T123456789号,最后住所:桃园县**市**里**邻**路**号**楼)之债权人为公示催告。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贰拾日内,将本裁定登载於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凡被继承人包建成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翌日起陆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前项报明债权期间届满后六个月内,声请人应向本院陈报偿还遗产债务之状况并提出有关文件。程序费用由被继承人***遗产负担。
理由
一、按继承人对於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继承人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债权人得向法院陈报命继承人於三个月内提遗产清册;又继承人依前二条规定陈报法院时,法院应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继承人之债权人於一定期间内报明其债权 。前项一定期限,不得在三个月以下。复按公示催告之公告,应黏贴於法院之公告处,并登载於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且登载之日期或期间,由法院定之,声明人如未依前项规定登报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前条报明债权期间届满后6个月内,继承人应向法院陈报偿还遗产债务之状况并提出有关文件。前项6个月期间,法院因继承人之声请,认为必要时,得延展之。 此观中华民国98年6月12日修正生效之民法第1148条第2项、第1156条第1项、第1156条之1第1项、第1157条以及非讼事件法第142条第1项、第143条、民事诉讼法第542条等规定即明。
二、本件声请意旨略以:渠等为被继承人***之配偶、儿子因被继承人於民国99年**月**日死亡,渠等为被继承人第一顺序之法定继承人为渠等对被继承人生前有无负债或负债多少,债权人为何人,无法详细得知,爰依前开法条之规定,为其陈报遗产清册等语。
三、经核声请人所提出之继承系统表、户籍誊本、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局遗产税免税证明书及遗产清册等,合於前开民法及非讼事件法第141条规定,是声请人之陈报,於法并无不合本院爰依首揭规定依公示催告程式为陈报债权之公告,并限期命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起20日内将本裁定登载於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
四、依非讼事件法第157条,裁定如主文。
中华民国99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如对本裁定抗告须於裁定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应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
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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