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刊登报纸/分类广告]公司申请解散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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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例范本刊登如下:
**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已於中华民国*年*月*日起解散登记并选任***为清算人,凡本公司债权人请自登报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债权凭证向清算人申报债权,逾期恕不受理,特此依法公告之。
**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
本公司於民国99年*月*日经济部经授*字第*号函核准撤回认许登记在案,总公司於99年*月*日指派***先生为台湾分公司清算人,并於99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债权人,请自登报日起三个月内携带凭证前来登记债权,逾期未申报者不列入清算范围之内。
清算人:***联络地址:台北市*路*巷*号
本公司经主管机关废止登记在案,凡本公司之债权人请於三个月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特此公告。
此致 各债权人 **实业有限公司 清算人:***
公司撤销解散登记有三个程序
一、经济部(授权台北市政府-商管处),办理公司解散登记。
须备证件:1、解散申请书。2、股东同意书(须股东亲签)(须选任清算人)。
二、台北市政府-商管处,办理营利事业登记证。
须备证件:1.缴回登记证正本。2.歇业注销申请书。3.公司解散登记核准公文影本。
三、国税局:申报营业税,缴回购票证,申报营所税之清决算。
1、注销十日内申报营业税(未购发票也要报)。
2、缴回购买证。
3、四十五天内办理营所税决算申报(虽无营业额也要申报)。
4、三个月之内办理清算申报(虽无资产等也要申报)。
公司解散方式:
一、自愿解散(公司自己的要求而自愿进行的解散)。
二、强制解散(基於法律或主管机关命令而被迫进行的解散)。
股份公司解散要先确定清算人,即在公司解散过程中从事清算事务、处理公司财产和债权及债务的执行人。
公司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时,应行清算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营事业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东同意解散:
(一)无限公司、有限公司:应经全体股东同意。
(二)两合公司:经无限责任或有限责任股东全体退股。
(三)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四分之三以上股东出席股东会,并以出席股东表决过半数之同意,决议解散。
四、股东经变动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数。
五、经主管机关命令解散。
六、经法院裁判解散。
公司解散登记/清算结束程序
(一)解散登记:全体股东同意解散。(股东会2/3以上出席,出席1/2以上同意;公开发行1/2出席,2/3以上同意),并选任清算人。向公司主管机关办理解散登记。
(二)注销营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向税捐处申请注销营业登记。
(三)税务申报:薪资及各类扣缴於公司主管机关核准解散后10日内送国税局申报。申报当期营业税。主管机关核准解散之日起45日内办理当期决算申报。
(四)向法院声报清算人就任:解散日即为清算人就任日,就任十五日内向法院声报。
(五)清算程序:清算人造具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於股东会十日前送交监察人审查,经股东会承认(注意通知之动作及期限)后,向法院声报。清算人就任后公告三次,并通知(双挂号)债权人,催告三个月内申报债权。(连续三天公告)申报期限内不得对债权人清偿。资产不足清偿宣告破产。公司经破产宣告、即不适用清算程序,无需办理清算申报,如有继续经营或处分财产收入,亦免报结算申报,但如有剩余资产分派股东超过股本时,仍应按股利办理扣缴。剩余财产按持股比例分配股东,资产分派超过股本时,仍应按股利办理扣缴。股票通知收回注销。
(六)向法院声报清算完结:清算完结后15日内造具各项表册送交监察人审查,及提请股东会承认,并於承认后15日内声报法院。
(七)清算申报:清算完结日起算30日内办理清算申报(清算期间之损益),但公司组织未於六个月内完成清算者应向法院申请展期。